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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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生态环境治理

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范文1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体;多元主体治理模式;制度供给力;互动

中图分类号:F323.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1)12-0065-03

农村生态环境是在消费使用上具有竞争性而不具有排他性的公共资源,对其使用和保护容易产生外部性和搭便车行为。在保障我国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的同时,要加快探索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路径、新模式,以实现人与自然以及代际间的可持续发展。

一、城郊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源分析

1.来自农业生产的污染。城市近郊农村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它不仅影响着农业生产,也影响着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对廊坊市近郊农村生态环境的考察,发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城市近郊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类型虽然具有普遍性,但其主要污染原因并不同于远郊农村。

首先,随着城市外扩带来需求的增长,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聚居在城市近郊。这些外来人口从当地租来土地,建大棚栽种蔬菜。通过对廊坊市近郊农村的实地观察和对租用者的随机访问发现,大多数外来农户的土地租约在3-5年,属于土地的临时租用者,他们对土地和周边资源的保护意识不强,只是追求在租约内盈利最大化。对于“购买农膜时都会注意什么问题”的询问,几乎没有租用者考虑过农膜的降解问题,他们只关心农膜的透光度、防雾度等会对生产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而且除了降解问题,农膜回收也很困难,统一处理的不足十分之一,已经成为农地的白色污染。

其次,出于盈利的需要,农民栽种的多为反季节蔬菜,为保证产量,防治病虫害是必须的。从栽种前的大棚内部杀菌到蔬菜成熟、罢园,平均每亩土地需要使用农药总量在5.25公斤左右,而能够被植物吸收利用的不足30%,其余几乎都残留在土地中。由于气候原因,一年只能栽种两季,年平均净收入每亩不足五千元,出于成本与收益间的权衡,虽然知道市场上现有的价格昂贵但低毒高效的农药对保护农地产能有利,但这种农药并不会成为农户的首选。

最后,虽然农户的租约一般在3-5年,但调查中发现在同一块土地上栽种同种类型蔬菜的年限大多超过五年,由于同品种连作加上不倒茬、不休耕因而导致土壤板结。虽然农家肥有利于保持土壤生产能力,但是见效慢,所以农户在选用农家肥的同时会更多的投入化肥的使用量,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见效。农家肥与化肥的使用比例大约在1:3,然而化肥的平均吸收率不足十分之五,残留在土壤中的重金属等化学元素间产生的拮抗作用会影响农作物产量,农户为了增产又会使用化学肥料,这样就进入到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中。

2. 来自工业生产的污染。随着城市化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近郊农村成为工业发展的重要区域,工业废水废气是城市近郊农村生态环境污染源之一。由于地域原因,这些工厂布局分散,进行科学统一管理不便,工业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染了农村周边的生态环境。据统计,乡镇企业每年有大量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其中废水排放量30亿吨,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达到3000万吨。同时这些企业并不关心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大吨位卡车的进进出出破坏了农村道路等,导致村民生活环境日益恶化。

除了工业污染外,城郊农村面临的一个新污染源就是城市外扩过程中的建筑残留物污染。因为后续资金不到位和市场需求等原因,城市近郊有些村庄只是进行了拆迁便闲置下来,大量的砖头瓦块堆积在村庄,这些建筑残留物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环境和生活环境。

3.来自生活方面的污染。生活垃圾是城市近郊生态环境的另一个主要污染源。导致城市近郊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生活垃圾一方面来自于农民们自身的生活,另一方面来自于城市的转移。以廊坊市为例,居民生活垃圾排放量逐年增加,并且包装物等化学制品固体垃圾比例逐年上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明显不足。考察中发现,城市近郊农村几乎没有生活废水集中收集排放设施,90%的生活污水被直接泼洒在院外的马路上或者屋后田地里。含有洗衣粉等化学制剂的生活污水渗入地下,污染了地下水,影响村民的饮用水质量。

近几年,我国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考察中发现农村垃圾回收站或回收池的建设量不足三分之一,一般一个村庄只有一个回收点,这些回收站或池的使用率不足30%,大多数生活固体垃圾仍然堆放在田间地头,夏天恶臭难闻,雨天就顺着雨水流到路上,严重堵塞道路,污染生产环境的同时又进一步污染了村民的生活环境。

二、城郊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1.传统市场为中心治理模式的缺陷。生态环境治理者求助于科斯的产权交易理论,希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有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然而,事实证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手段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市场的本质是逐利,以市场为中心的生态环境治理必然走向失灵。

首先,在市场环境下,农民个体不会自主采取行动保护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在存在竞争的市场上,产品或服务被生产和交易的原因在于其生产者能够从中获得收益,即成本小于收益,然而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其成果能够被所有村民分享。农民是简单的个体,在保护农村生产和生活环境的活动中,自己和他人之间存在替代效应。环境保护产生的正外部性的成果会为居住村庄内的所有居民享受,但是成本却是由实施者自己承担,在成本不能由全社会或者居住领域内的所有居民分担而收益却可以共享的情况下,奥尔森的结论又一次被验证: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集体行动困境出现。另一方面他们无法自主的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生活环境的原因还在于,农民个体的力量对于整个村庄而言是微薄的,影响力不大。其次,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产权明晰,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管权力在最初是如何分配,都会带来有效的资源配置和财富最大化”[2]中包括“产权明晰”和“交易费用为零”两个严厉的假设,将产权理论应用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必然存在严重的局限性。我国农村分散化经营的特性,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无法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实现明晰的产权界定,更不要说交易成本为零。因此无法应用市场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

集体不作为加上农村生态环境无法有效实现明晰的产权界定,简单的以市场为中心的治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2.传统政府为中心治理模式的缺陷。在市场无法有效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时,政府回归到治理的中心,然而,以政府为中心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自然地把其他主体排除在治理体系之外,政府由于有限理性、政策滞后性和寻租等亦被证明无法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我国政府的考核体制决定农村生态环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下,经济增长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主要考核指标。地方政府将农用耕地征用外租给企业办厂或者卖给开发商建楼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农业生产所得,同时,由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周期长,收益具有滞后性,结果不易定量分析,所以地方政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并不高,有些甚至为了发展经济不惜破坏环境,环境成了发展经济的牺牲品。其次,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基层政府间和农村村委会间的协调。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达不到规模经济效应,收效甚微。最后,政府也无法解决信息不完全问题。“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3]政府并不是万能的,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政府也无法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搭便车行为。

无论是以市场为中心的产权交易治理模式,还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都无法提供有效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和措施。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并不是在市场与政府间的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构建一种包含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多元主体治理模式是十分必要的。

三、城郊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的制度供给条件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的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4]构建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主体互动治理模式能否实现,需要考虑制度供给的动力能否推动现存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的转变:只有当制度供给的动力大于阻力时才能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的转变。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四个行为主体:政府、农村自治组织、企业和村民。考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制度供给必然要考察这四个主体的制度变迁力,即考虑多元主体制度供给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只有当制度供给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各个主体才有动力去推动制度的变迁,如公式①。

制度供给力=制度供给预期收益-制度供给预期成本>0……①

其中制度供给预期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放弃该行动所得到的正、负收益,所以:

制度供给力=制度供给预期收益-(制度供给直接成本+制度供给贴现率)>0……②

1.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力分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政府包括中央一级政府、省市级政府和乡镇政府,其制度供给力如公式③。

政府制度供给动力=N(g)=F(cg,lg,mg)=N(cg)+N(lg)+N(mg)……③

其中,g为政府,cg为中央政府,lg为省市级政府,mg为乡镇政府。

首先,考察中央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力。农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民和城镇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和生产资源,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会直接影响我国粮食生产,会对我国的长期发展、综合国力产生深远影响,所以中央政府极为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不仅能够提高中央政府的社会形象,还能够稳定社会,夯实执政基础。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所以中央政府长期以来并且会在以后的发展中不断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和政策倾斜度。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中央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投入的金钱和人力成本很少,主要负责生态环境治理规则的建构。因此,由公式②可以得出:中央政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给动力N(cg)趋向于无穷大。

其次,考察省市级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的制度供给力。根据我国现行的财政税收制度,省市级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付出的人力、物力等直接成本较高,同时,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意味着要调整农村经济发展结构,甚至关停一些利润丰厚但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企业,会减少本地财税收入,在加重了地方政府负担的同时也影响地方政府的工作绩效。不明显的收益与实实在在的成本之间形成明显的反差,因此,省市级政府对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力N(lg)并不确定,很多情况下走向消极应对。

最后,考察乡镇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制度供给力。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组织,其主要职能在于辅助上级政府完成政策的执行、中央精神的下达和民意的上传,其决策影响力极低。因此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虽然他们最了解生态环境的具体情况,最清楚哪里需要治理,但不能影响上级决策,其制度供给力主要取决于上级政府的政策供给力。

根据公式③,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给动力远远大于0,而省市级政府和地方乡镇政府的供给动力不确定,因此政府能否有效推进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的制度供给,主要还取决于如何调动基层政府的工作积极性。

2.农村自治组织对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的制度供给力分析。农村自治组织包括农民自治委员会和农民自发组建的、有组织、有目的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农民自治组织同政府和市场相比具有信息获取更加通畅的优势,对于自己居住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内在需求力极强,对推进生态环境治理模式转变的积极性很高,他们需要付出的成本主要集中在体力方面,对于资金的付出很少,所以根据公式②,农村自治组织对于农村生态环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给力大于0。

3.企业对农村生态环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给力分析。企业对于农村生态环境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给预期直接成本包含治理污染的直接费用、减少资源使用量而寻找替代生产要素的成本、由于转变生产要素所需要的技术革新等。企业采取保护环境的贴现率较低而保有现存的开发使用量的贴现率较高,减少自然资源的使用虽然有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和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不能满足企业对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因此,由公式②可知:企业进行多中心治理制度供给的动力小于0,并且有趋向于负无穷的可能。

4. 村民对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的制度供给力分析。分析村民对维持自己生存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治理模式的制度供给力就必须要考虑农民群体特性和他们的耕种经营模式。土地是农民收入的主要甚至唯一来源。在此基础上,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的直接受益者便是农民自身。农村土壤、水质等生产生活资源的改善,有利于农民生产的顺利开展、生病率减少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但调查中也发现农民的环保意识很低,被调查地区仅有34%的农民会主动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生存的环境。虽然对自己居住的生态环境治理的预期收益较大,但由于预期成本是由居民自己承担,而治理生态环境带来的收益却可以为村民集体共享,所以出于自己利益得失的权衡,他们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期望虽然大,但具体制度供给的动力却较小。

由以上对四个主体的制度供给动力分析可见,只有中央政府的生态环境多中心治理的制度供给积极性极强,而地方政府、企业和村民要有中央的激励政策或者强制性措施才能有效的参与到环境的治理中。

四、实现城郊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治理的建议

如何在市场和政府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治理成本和产权划分间的平衡是当前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足的途径之一,因此,要构建多元主体互动治理模式,实现市场和政府间的平衡。多元主体互动的特点在于他们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这样能够实现决策上和执行上的多个中心点,能够分级、分层、分段地处理农村生态环境面临的各种问题。

1.构建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除了市场和政府治理缺陷外,激励措施的缺乏也是导致治理不足的一个原因。外部强制性和选择性激励都在一定程度上促成环境治理行为,但强制行为往往容易进入一种恶性博弈,所以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互动的治理路径需要构建适当、有效的激励机制。中央政府可以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评价指标纳入新农村建设绩效考评体系中,将物质奖励与非物质奖励结合起来,设立生态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情况逐年调整,激发地方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加大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行为的财政补贴,运用税收手段、行政手段引导、调节市场,规范企业等环境污染源行为,创造良好的多元主体互动体制。

2.加强政府与市场间横向协作,形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规模经济。农村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区域性,治理具有明显地方化倾向,致使成本增加而收效甚微。因此,地方政府要从农村自然和文化发展的角度出发,根据具体生态资源的特征和治理的外部性、成本收益比,在经费使用、治理方法上合作创新,通过组建包含市场、社会和政府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构等方式以减少成本,增大效益,实现生态系统的跨域管理和治理行为的有序进行。同时,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及其他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管制和控制,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规模经济。要努力填补城市和乡村之间的断裂层,合理规划城市发展路径,不要让农村来承担城市发展的痛苦。

3.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意识培养和技能培训。政府要建立清晰的环境报告体系和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并且辅助于一定的执行措施。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召开一到两次生态环境治理总结和学会,及时披露本地区该季度内生态环境治理情况,奖励做出贡献的企业,批评未达标企业,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生态环境治理意识;充分发挥公民间既有的社会资本和异质性资源,增大彼此互动信息量,及时发现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的显性问题和隐性危机,防患于未然;建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信息沟通平台,利用社会资本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治理。同时政府要发挥掌舵者作用,依据市场形势,制定适宜的产业政策,引领企业转变生产观念,开发绿色农业,发展绿色经济,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3:30.

[2]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27.

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范文2

关键词: 生态环境治理; 市场调控模式; 政府强制模式; 企业自觉模式; 多元共治模式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52-06

一、引言

回顾漫长的人类历史,生态环境问题在工业革命以前,对人类生存和文明的影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因为在此之前,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主要源于环境自身的变化,如洪水、干旱、地震、海啸、台风等,所以又称为原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内源性生态环境问题;但在工业革命这一人类发展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之后,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因为这一时期的生态环境问题,如森林锐减、酸雨扩大、陆地沙化、水资源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其始作俑者为人类自己,所以又称为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或外源性生态环境问题。若忽视这一问题,其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人类文明的断送。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均已认识到该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通过市场调控、或政府强制、或企业自觉等各种治理模式的尝试,能有效地遏制住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并使其好转。然而,在进行众多的尝试之后,无论是实践工作者还是理论研究者,均发现上述任何一种生态治理模式在运行一段时间之后,都会不同程度地陷入困境。基于此,相当比例的学者提出生态环境的多元治理模式,以期通过主体的多元化,实现治理过程的协商化、治理结果的实效化。笔者将在梳理上述几种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各自内涵和特点的基础上,对彼此之间的优缺点进行比较分析。

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

(一)概念

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应当通过产权界定,使公共物品私有化,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新制度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从产权、交易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外部性问题,并提出著名的科斯定理,即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或者交易成本很小且收入的大小不影响交易双方的决策时,无论产权初始界定如何,私人之间通过协商、谈判可自行解决外部性问题而无需政府干预。由此可见,在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上,市场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产权的界定来减少共有物,从而尽可能减少“公地悲剧”发生的广度和深度。而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即指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并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不同的生态环境资源进行稀缺程度的界定,以此促使人们进行技术革新,合理开发并有效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全过程。尽管这一模式在理论上可以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但在现实中,由于生态环境作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使得“搭便车”现象比比皆是。[1]

(二)特征

1. 生态环境的私有性。在古典经济学看来,每个人的本性都是自私自利的,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动机,而对公共的事物则关心较少,甚至没有。哈丁的“公地的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困境”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无一不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应有的关怀,进而出现悲剧性的结果。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认为,如果将生态环境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使其有了明确的产权界定,就会明确损害责任,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即让生态环境副产品的社会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会、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分摊,从而有效抑制生态环境问题。这一特征,也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得以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

2. 生态治理的市场性。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总是存在着矛盾的两方面。即一方面,生态环境资源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人类对其需求却是无止境的。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其最佳状态就是缓和双方矛盾,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亦称帕累托状态。即指社会用最低成本生产人们需要的产品,在既定的投入和既定的技术条件下,使资源利用能达到最大满足水平的状态——没有使其他人境况变坏而使自己境况变好的状态。实践证明,以自然的资源配置方式和计划资源配置方式在理论上和事实上是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状态的,而市场资源配置方式则是可行的。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主要是运用管理合同、BOT(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合资、TOT模式等不同市场调控形式,通过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实现建设与运营的产业化、市场化,从而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并提高效率。

3. 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有助于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但这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市场的完全竞争性、完善的产权制度,还包括完全信息、体现价值的市场价格体系等。事实上,有些条件往往是很难完全具备的。如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市场是不存在的,没有价格,并不能通过市场行为来进行交易;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产权是不能明确界定的,像臭氧层、公海、大气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尽管产权可以界定,但需要更多的交易成本来维护其产权。此外,还有一些生态环境和资源价格的影响因素极为复杂,有无形与有形之分,要想合理体现其价值是非常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调控模式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力是极为有限的。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弥补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缺口。生态环境治理,需要建设大量的环境基础设施予以配套,但如果单纯依靠政府,是难以提供足够的建设资金,对此就易造成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染处理不及时等问题。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可以调动大量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的治理,弥补政府的生态环境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缺口。二是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服务。在生态环境共有的情况下,一些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企业容易形成垄断,在进行管理和技术创新方面缺乏足够的动力,企业员工也缺乏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生态环境治理的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局面,而市场化的结果则是效率的提升与服务质量的优化。三是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引入了价格机制,并以此作为衡量其稀缺程度的尺度,人们必须通过购买才能使用。这就会督促人们在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时,尽量避免浪费现象的发生,并引导人们努力探寻可替代的资源,从而节约使用最稀缺的生态环境资源。

2. 不足。一是市场的不完备性难以克服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负外部性问题。由于市场的不完备性,使得一些市场主体在运作环节面对各种成本与收益的选择时,往往对生态环境这一因素会有所忽略。加之环境投资者在改善环境的过程中,环境改善的全部收益并非其投资者所有,而是全社会共享,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经济人”假设的前提,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经济人”一般都秉承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道德原则来行事,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会围绕着如何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来进行思维和实践。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矛盾时,他们会毫不犹豫地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不仅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反而会造成更大层面的环境染污。三是高昂交易成本的存在影响市场调控模式的效用。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生态环境污染的对象是多数的,如果按照上述生态环境私有性的程度,需召集所有利益相关人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赔偿或获得补偿)。而这种活动往往是要花钱的,这一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就产生了交易成本,这笔费用的存在自然对该种模式的效用会产生影响。

三、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

(一)概念

20世纪30年代的凯恩斯主义,无疑给政府干预生态环境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这一干预主义的指引下,政府被赋予了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性和合法性,其治理功能和干预权力在人们对政府的迷信和崇拜中,被人一再鼓吹,并无限放大,进而产生了一种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所谓政府强制模式是指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被视为唯一的管制主体,通过依赖其行政性、经济性、法制性等手段,规范社会各界在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中的行为,并强制其承担相应生态责任的总称。这种生态治理模式在初始阶段,对于解决“看不见的手”——市场所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该治理模式强调发挥政府生态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通过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直接操控各种生态环境政策和制度,治理过程完全依赖现行政府的行政体制,从而使得整个生态环境治理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2]

(二)特征

1. 政府权力的无限性。为提高政府生态环境治理的效能,政府长期扮演着环境公共物品提供者、政社合作和政企合作的倡导者、区域合作的推行者等角色。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政府被视为利益博弈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权威、最无私的代言人,能够代表公众的意愿和利益来行使生态环境治理权,理性地配置一切权力、资源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外部性,尤其是负的外部性,这恰是市场交易无法自主实现的,而政府却能有效地解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行为和供给不足等问题。对此,迈克尔·泰勒用一句话予以概括,“如果没有国家,人们就不能卓有成效地相互协作,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尤其是不能为自己提供某些特定的公共物品。”[3]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政府成为垄断生态环境治理的唯一主体,其他社会行为主体根本无法也无缘染指这一公共事务,因为它们不具有合法性,处于事实上的被“排斥”、“边缘化”状态。同时,为了不断维护和增强公共利益,人们还认为政府应尽量扩大自身介入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范围和程度。

2. 政府干预的直接性。根据斯蒂格利茨的理解,政府干预是政府以管理者的身份,通过税收、强制、处罚等一系列措施,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干预,以实现生态平衡、环境优化等政府预定的目标。政府干预的主要功能在于纠正市场失灵,解决生态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一般来说,政府的干预手段可分为两类,即直接性干预和间接性干预。政府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最常用、最典型的行政管制方法是政策,它通过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或排放标准来控制污染,其中不免伴随着暴力和强制;而政府间接性干预生态环境治理问题,该方法具有市场激励导向,旨在鼓励实施环保措施或减少污染的战略,而不是迫使污染者遵守某个条例。将两种方法相比较,不难发现,由于政府是社会上唯一拥有合法暴力权的主体,在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直接性干预的行政管制方法获得了更多的重视。事实也证明,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该方式在环境政策中处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直接性干预的实践是依托中央集权式的管理体制,大部分环境政策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体制进行实施。因为中央政府是社会生态环境利益的总代表,是以强制性手段来行使国家生态环境治理权。而地方政府则是接受并执行中央政府的指令,对上级政府负责。

3. 政府管理的行政性。尽管政府可以运用行政性、经济性和法制性等各种治理手段,但在生态环境治理的政府强制模式中,政府一般采用以自身能够直接操控的手段为主,即大量使用行政性治理方式。因为在政府对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其贡献值占据了绝大部分比例。政府承担了从宏观政策的制定、微观环境质量监控、环境产品或服务提供等所有生态环境管理和治理活动。可以说,与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无论是制定还是执行,都深深打上了政府的烙印。其他诸如社会组织和公众即使参与了,但由于自身行为能力有限,也只能在政府的行政性命令之下进行,使其具有较强的“政府依赖性”特征。经济性和法制性等治理方式在这一模式中,只能视其为政府治理生态环境问题的辅手段。从实践来看,若要确保上述两种治理手段能正常运用,首先必须以政府大量投入为前提条件,而这往往又需要耗费较多的财政资源,无形中也给政府施加了极大的财政压力。因此从这一意义上来讲,经济性手段和法制性手段也可看作是行政性手段的一部分,是一种以收费、罚款等经济价值来进行生态环境治理的行政性管理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组织和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的权威性。生态环境治理问题是一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几乎与政府的各个组成部门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和综合性极强的工作,只有政府才有足够的权威和能力来组织、协调配置各种治理资源。二是应急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问题的高效性。如前文所述,次生性生态环境问题一般具有偶发性、突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有效解决依托行政机构的快速反应和高压态势,需通过制定和执行强制性的生态环境政策扭转并消除其负面影响。政府强制模式的这一优势可以说是其他任何模式所无法比拟的。三是限制和引导经济人在经济活动中保护环境。经济人出于对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的孜孜追求,并不会主动采取措施防治生态环境的恶化,从而使得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需要政府出面,强制采取各种措施,对污染和损害生态的其他活动加以限制。

2. 不足。一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模式由于受政绩考核、晋升机制、税收体制等因素影响,下级政府一般不愿将生态环境治理的真实情况向上级政府反馈,从而规避了因生态环境治理不力等问题受上级政府查处的可能性,导致上级政府不能全面掌握下级政府的执行情况。二是生态环境治理成本高昂问题。由于政府强制模式是对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绝对崇拜,使得政府统包统揽了涉及生态环境治理的所有问题,其所需的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均由政府“买单”。加之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其直接后果是政府的生态环境治理成本不断攀升。各级政府捉襟见肘的财力使得该模式难以长久维系。三是制约其他生态环境治理主体能力的发挥。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问题时的强势,使得社会资源很难介入。既限制了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等社会力量参与能力的发挥,也制约了这些非政府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发展壮大。此外,政府在浪费大量可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还不可避免地走了许多弯路,从而降低了政府治理的效率。

四、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

(一)概念

尽管工业革命后产生的工矿类企业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为企业主或股东谋求经济利益的本质也为社会集聚了大量财富与资源。随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深入发展,人们不断认识到,面对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必须解决整个社会在经济发展中生态环境资源过度消耗的问题,不断减少环境污染,使社会各活动主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特别是企业还应充分认识到,要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活动,致力于成为对全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并以此取得消费者与全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保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在此背景下,企业积极地、自觉地参与生态环境治理也就显得顺其自然。对于这一企业自觉性的行为,笔者估且称之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即指企业为履行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经济社会的各项活动中,自觉地考虑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尽量降低其产生的负面影响的全部活动的总称。这一模式的运行,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自觉性,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是需要企业通过额外的努力来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如严格自控污染的排放量,定向增加治污资金投入等。

(二)特征

1. 治理承诺的自愿性。经济增长的粗放型是人们通过高强度的作业将地球上储存的不可再生性资源开采出来,再经过生产加工和消费环节又将大量污染物和废弃物向自然界排放出去。在这里,社会各活动主体把大自然当成了天然的资源库和垃圾场,享受着无限的权利,却漠视全社会和全人类的责任。特别是企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尽管自身就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最重要污染源,但在当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声明将自觉遵守UNGC、GRI、AA1000、SA8000等规范和标准;同时,也着手制定本企业的行为规范,用来规范自身和供应商行为,并且定期反映企业社会责任表现的年度报告。”[4]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浪潮的推动下,企业逐步认识到承担生态责任的重要性,并将其付诸于实践。诚然,这种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与此同时,我们不禁要思考,由于承担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将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影响企业的短期收益,这一模式的成功实施,仅凭企业的自觉性是远远不够,还需大量外力对其施压,当然这里并不是说仅靠政府的强制性权力所致,而是作为消费者的公众及社会组织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与配合。

2. 治理形式的多样性。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由于源于企业自身的认识,所以尽管是同一地域或同一行业,企业自觉的治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因为对整个社会而言,没有同样的负面效应和同样的环境标准要求存在。这就使得社会的成员将按照各自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或公共机构作用发挥的不同来确定其治理的形式。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几类:一是单边承诺,指企业自身制定生态环境治理的目标计划和所需遵循的条款,旨在加强与利益相关者(如企业、公众等)间的沟通。但为增加其计划的可信度和承诺的效力,往往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或解决争议事宜。二是私下协议,指社会上的污染主体主动与污染受害者(工人、当地居民,邻近企业等)之间签订协议,以此约定污染主体应实施的环境管理计划或需安装的污染控制设备。三是谈判性协议,指企业与其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内相关公共权威机构签订协议,主要涉及污染削减的目标、达成目标的时间表等,并约定在其辖区内的企业为达到约定的环境治理目标,而采取自觉性行动期间,公共权威机构不引入新的环境管制标准。四是开放性协议,指企业赞同环境管理机构提出的、与环境绩效、生产技术或环境管理标准相应的监督标准和环境条款,并主动接受其对自身执行计划情况的评价。同时,公共机构也向企业提供研发补助、技术援助和声誉(如允许使用特定的环境标识)等形式的经济激励。[2]

3. 治理结果的双赢性。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社会中的最大污染源——企业,若削减污染会增加其生产成本,导致企业产品价格的提高,人们会因此而减少产品需求,或因企业不愿提高产品价格而减少企业的利润。那么,企业为何还要自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甚至采取高于政府管制水平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其动力原因不仅仅是因为认识到企业自身所应担负的生态责任。更为重要的是,企业的这一行为可以满足消费者对环保商品的需求。因为企业通过消减污染,提升了产品的环境品质,再以广告等手段向消费者传递环保产品与非环保产品(绿色产品和非绿色产品)的区别,逐步引导人们愿意为环境友好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最后,企业通过产品环境品质的高低获得出售环保产品与一般产品的价格差,从而实现企业收益的增加。即使有些消费者不会购买价格高昂的环保产品,若在同等价格下,还是会考虑选择环保产品,这也是提高生产企业市场份额的有效手段。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减少了污染的源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中,企业成为治理污染的主体,对于控制污染的问题由“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环境管理机构与排污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道德风险”,减少了环境监测机构的执法成本,促进了社会参与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相关工作的落实。二是降低了治污成本。与政府管制相比,企业自觉性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使企业有了更大的灵活性,允许企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自主选择符合其特定状况的、更有效的削减污染的措施,从而达到环境目标,降低污染控制成本。三是填补了法律空白。当人们对生态环境提出更高要求时,由于在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领域存在制定周期长、论证费用大、调整不及时等客观原因,往往会出现管制或立法滞后的现象,导致很多“政策盲点”和“法律空域”的存在。企业的自觉行为,特别是当在企业层面,采取高于现有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标准时,在一定程度上可谓是填补了因环境立法滞后所导致的负面影响。

2. 不足。一是缺乏对非自觉性企业的约束力。如前文所述,由于生态环境治理的企业自觉模式的突出特征是“自愿”,缺乏法律效力,所以不能动用任何手段强制其他企业参与。同时,由于政府存在制定环保政策、产业发展政策、财政政策等方面的滞后性,影响了社会各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导致一些企业宁愿“搭便车”,也不愿参与这种自我约束的行为。二是缺乏对自觉性企业的评估。尽管一些企业采取了自觉性的行动,并与利益相关者签订了许多协议,但这只是君子协定,没有规定监测主体和定期报告制度等相关条款。加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使未达标协议方并不会认真考虑毁约后的实际影响。这不仅降低了企业自愿性承诺的可信度,还加大了对企业履约情况评估的难度。三是容易导致重复建设。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自觉参与,一般是个体行为,而非整体推进,这就容易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即各个参与治理的企业从各自的投入成本、自身的排污量等角度出发,建设适合需要的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而并不过多考虑邻近企业的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企业在增加运营成本的同时,也增加了重复建设的可能性(如污水处理设施等),而这又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五、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

(一)概念

无论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调控模式,还是政府强制模式,或是企业自觉模式,就其三者的本质而言,都为一种单一主体的治理思路。因此,如上文所述,均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而多元共治模式则是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提出既然政府、市场、社会都可作为治理生态环境的主体,而且各自有不同的手段与机制,那么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可以将政府的权威性、高效性,市场回应性、限制性,以及企业的自愿性、多样性等各自优势充分利用,从而提供一种“多元共治”的生态环境治理新范式。因为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各个主体将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共同体“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5]“多元共治”这一概念的提出,其理论基础来源于治理理论(the governance theory)。它强调的是主体的多元性,强调多个主体间面对公共事务问题时,应通过明确分工、增进合作、加强协商的过程予以解决。所以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政府、市场、公众及社会其他主体通过充分发挥各自优势,采取分工合作协商等方式将生态环境问题予以解决的全过程。当然,多元共治模式作为补充政府强制模式、市场调控模式和企业自愿模式的不足而提出的一种生态环境治理方式也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治理失效的可能性,如一些学者提出的在“多元共治”模式下会导致“无中心”倾向的问题。应当指出,作为一种补充而确立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绝不能将政府排除出去,它依然是这个复杂系统中最核心的主体。

(二)特征

1. 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多元共治,其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即在生产公共物品、处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政府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而是存在多个供给主体,如社会组织、公众等,这些公共和私人机构只要权力合法,均有可能成为某个领域的权力中心。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公共事务的公共性,又可以通过多种主体的参与,对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在性质相似、特征相近的前提下,形成一种竞争或准竞争的关系,从而破除传统观念中由单一主体垄断的局面。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希望通过各个主体间的竞争,迫使其进行自我约束,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并增强回应性。因为除了运用政府的行政手段、市场的调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破坏者予以严惩或排斥外,其他自发性成立的绿色环保组织也会通过系列活动对污染物的过度排放者形成一定压力。这些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就是多元共治模式的生动体现,使生态环境治理不再步入私有化和国有化的两个极端。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多元共治模式并不是排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和地位,它是在承认政府强制对于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的同时,希望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其他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共同解决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

2. 治理方式的合作性。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实践,得益于政府在生态环境中管理权力的简化。此处的“简化”一词并非否定政府的作用,相反是要强化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即政府在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层面保持的公正性。同时,各主体通过建立合作、协商的伙伴关系,确立生态环境意识的认同感和共同的生态环境目标。其实质是指建立在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市场原则和价值意识认同的基础上的合作,依赖的是合作网络的权威。这里的合作性有着自己的特征:即一是合作是过程导向的社会性行动,是有着明确方向的连续性过程;二是合作是一种共同的行动,其各主体均是独立而有个性的;三是合作者考虑的是合作行动的总体收益,而非个人期望通过合作过程能创造的收益;四是合作的行为是自主性的体现,即整个合作过程是自主性的实现;五是合作需满足道德的审查和判断,一般不涉足于求助法律;六是合作是一种社会生活,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标志。[6]

3. 治理结构的网络性。原来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政府往往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来与上发号施令,整个治理结构是一种金字塔形,呈现出权力的高度集中、上下级之间关系的极度不平等性。而治理理论则主张政府应该主动走下“神坛”,以开放治理的体系,从而打破公私机构间的界限,将责任与权力赋予其他治理主体,并且逐渐形成一种平等协商、合作互利的伙伴关系。网络性结构的多元共治模式正是将政府组织、私营企业、公众自治组织、利益团体、社会组织等治理主体围绕着生态环境问题,通过对话、协商、讨价还价、谈判、妥协等集体性选择和行为,达成抑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的治理目标。并建立共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纵向、横向或二者相结合的网络状结构,形成资源共享、彼此依赖、互惠合作的机制与组织结构。此外,在多元共治模式的网络结构中,不同与上述三种模式的科层结构,最关键是在于各主体间拥有共同的逻辑性结构,而并非正式的上下级权威关系;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彼此平等、相互依赖的结构,不存在命令等级和科层链条的部分,也没有科层制的形式。[7]

(三)与其他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1. 优势。一是集众所长,能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类治理主体的优势,多元共治既承认政府强权、市场调控、企业自觉的作用,却绝不单独依赖谁,而是主张通过综合性手段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换句话说,治理污染生态环境的主因,单靠“堵”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通过其他综合性手段来进行“疏”。二是提高效率,在明确了维护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是各类治理主体的义务之后,下一步就是治理成本的大家分担。而这一结果不仅可以下降之前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成本,精简治理机构,避免新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高治理效率,使生态环境治理收到更好更优的实质性效果。三是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难题,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往往因为区域划分的问题被人为分割,在单一主体模式的治理下,往往会将难以界定的区域环境问题的治理成本转嫁给他方。而多元共治模式不仅可以建立区域政府间的协调机制和竞合意识,还可引入第三方对其达成意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通过一定压力使其调整、纠偏。

2. 不足。一是出现治理权利交叠的现象,由于多元共治的治理结构呈网络状,在此间所构成的“权利体系”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的,因此极有可能造成部分治理权利交叠现象的产生。权利交叠现象并非权利的越界,只是在同一个范围内,权利主体在正常行使权利时,出现与他人的权利界限发生交叠,这种现象极易造成权利冲突。二是存在目标差异的冲突,治理主体的多元也预示着目标的多元。在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公众、社会组织等不同的治理主体,可能存在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不同的治理目标。因为利益是各主体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根本动因,而又由于利益归属的不同,自然就会有不同治理目标之间的冲突。三是导致治理问责的困境,由于多元共治强调各主体间关系的相互依赖性,使得政社之间、公私之间的责任边界变得模糊,其结果是难以明确责任主体,最终导致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责任反而出现主体缺位的问题。加之生态环境问题本身就复杂多变,而法律规则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对问责的对象、内容、依据、程序、时间、标准、范围等也都难以作出明晰的规定。[8]

六、小结

通过对上述几种治理模式各自内涵、特征及优缺点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多元共治模式无疑是对前三种单一主体治理模式的突破。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模式中,既希望政府继续发挥其主导作用,更希望市场调控的积极作用,以及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等社会多元治理主体的优势也得以充分发挥,从而形成合力,促使生态环境治理水平和能力的提升。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谨慎估计生态环境多元共治模式的意义,需研究与之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文化支撑体系是否建设完善。因为多元共治这一模式得以实践,当前最主要的推动力来自民众对政府、或市场、或社会等单一主体治理模式弊端认识的提高,来自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民众参与力量和热情度的增强,来自于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力量的协同与合作。按格里·斯托克对治理概念的总结,治理出现时,权力主体应当是多元的,而多元的权力主体之间存在相互依赖关系。但就目前情形看,生态环境治理的其他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非相互依赖,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对政府的依附和服从。无论是市场还是社会,其能掌握与政府进行平等交换的资源并不多,很难实现与政府间的“谈判”或“协商”,只能以“请求”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求得政府的“恩赐”。既然如此,那这就有必要从辩证学思考,将政府部分治理权力让渡给市场或社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三者实力相当、机会平等。现有市场调控手段的不断完善与社会力量的逐渐觉醒,既是民间可自由活动空间扩大与可自由支配资源增加的结果,也是政府这一权力核心主动进行制度变革的结果;而公众、社会组织能够进一步获得合法性的“待遇”,更是有赖于政府的作为或“无为”。因此,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要通过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将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原有的和新生的治理主体进行重塑,政府还应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减少对其他治理主体的制约,并培训和引导其发展壮大,以更多的协商渠道,实现生态环境的“善治”。

参考文献:

[1]肖建化,赵运林,傅晓华.走向多中心合作的生态环境治理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18-20.

[2]姜爱林.城市环境治理的发展模式与实践措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4):78-81.

[3]Taylor Michael.The Possibility of Cooperation[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4]单忠东.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调查报告(2006)[R].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138.

[5]刘峰,孔新峰.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启迪与警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政治学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0,(1):68-72.

[6]黄爱宝.论府际环境治理中的协作与合作[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9,(5):96-99.

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范文3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治理

Abstract: The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ollution and destruction is very serious, geological disaster ground subsidence, collapse, landslide, debris flow, water pollution, mine earthquake and other improper mining, to the state caused serious economic losses and endanger the safety of life and property. Do a good job of mine environmental geological environment is imminent,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protection of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Key words: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of governance

中图分类号:F416.1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前言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由此可见,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势在必行!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1以人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1.2因害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1.3注重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1.4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保护措施

近几十年的矿业开采虽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也对矿山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针对我国矿山环境现状,加强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通过复合治理方式、拦、排、护、整、植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加快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对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2.1加强矿业地质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进行,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通过对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的建设,促进我国矿山化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环境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监督职能、国土资源部具体环保工作的实施共同来履行我国地质环境保护与监督的工作,促进我国矿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实施。同时加强有关法规与制度的建设,从法律立法的角度,强化矿山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2.2加快我国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推进。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实施。加强科学技术在矿山环境保护中的应用,特别是要加强对矿山的综合利用和尾矿、煤矸石、矿渣等开发利用的科研投入和生产开发研究工作。这样既可减少环境地质问题,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又可以避免资源浪费。另外还要通过高等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以及对在职人员的再培训等方式加快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促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实施。

2.3加快矿业“三废”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促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实施。在矿山开采过程中,对于“三废”的回收、利用,对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通过采用先进的采选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矿山资源利用率,对于加快我国矿山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4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与防护的分析。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防护过程中要系统开展地质环境调查与研究,加强区内地质环境监测。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机制,治理区内环境。借鉴外国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比如日本菱刈金矿矿山开发复耕绿化,保护环境的成功经验说明.高度机械化开采矿石,不仅节约人力以充分利用资源,还可以利用矿渣回填植树造林绿化环境,真正实现矿区乃至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发展绿色矿业。加强矿山开采导致的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御和治理的研究。

3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的政策创新

3.1明确矿山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的思路,应该转变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明确以企业为中心的治理模式。首先,矿山企业是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责任者。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该成为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的主体。当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注意“谁污染,谁治理”是一个经济原则,而不是技术原则,因为有些污染问题不是单个企业能够从技术上治理的,而是一种经济上的补偿。第二,企业治理比政府治理具有更高的效率。因为企业清楚环境治理的成本与收益,以排污收费为例,理想的费率要求政府知道企业的边际环境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而企业显然没有积极性将收益曲线告诉给政府,而政府要了解边际外部成本也非常复杂,因此,考虑到企业的负担,制定的排污费率比较低,也就导致一些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第三,有利于促进企业进行技术革新。从表面上看,矿山企业为环境成本买单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而从长远和综合效益分析,企业的竞争力会更强。矿山企业不仅是生产者,而且也是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如果不明确企业的治理主体责任,企业没有积极性主动进行环境保护技术或资源节约技术创新,只有当企业意识到这种创新所带来的利益超过其成本时,才是合理的。

3.2尽快建立矿山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作为一种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机制,在我国已经逐步得到研究和实践。2005年底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都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作为四个试点领域之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第一,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具有破坏主体明确、责任具体等明显不同于其他领域生态补偿的特点。因此,一般来讲,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主体就是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第二,制定科学的补偿标准。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损失,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为此,应加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损失评估研究,为制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在实践中,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标准,可以通过机会成本法、替代成本法,甚至协商的方法进行确定.第三,创新生态补偿的形式。在开展生态补偿的过程中,其补偿形式应该多样化,既可以通过货币的方式对周边居民进行补偿,也可以通过土地复垦等方式恢复生态环境,还可以通过货币请政府或专业部门对环境进行恢复。

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范文4

1、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基础:公共产品理论

生态文明研究较为广泛,在内涵界定上还存在一些歧义。综观所有学者观点,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包含人们用来维护生态环境的相关制度、文化、法律意识等,以此来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二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系统化的文明构成形态,这是表现人类多样机能的综合体,以一种多元化的系统体现出来。第三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相对于以前的文明形态而言是一种新型文明形态,通常与自然生态融合一体的文明,表现为较高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阶段。第四种观点认为自然与文明的关系是从崇拜自然的原始文明到依赖自然的农业文明和征服自然的工业文明,正在转化为效法自然的生态文明。就这些观点而言,生态文明其实就是体现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的物质与精神积累的成果,其通常由生态物质、生态化技术以及生态化精神累计而成。生态环境变化与生态资源资本化的特征决定生态文明的特性:第一是生态文明难以界定与计量。第二是生态文明的相关建设成效与整个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同时其消费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特征。第三是生态文明建设效益具有较强的外溢性与滞后性。生态文明这三大特点正是公共产品的典型特性。外部性是公共产品的特性,从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中出现“搭便车”现象,导致生态环境投入资金不足,投资主体缺位现象时有出现。生态文明建设出现市场失灵时,必然会挤压社会资本投资,这样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出现生态产品供给不足。政府的适当介入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有效方式之一,而财政支持政策是最为主要的调控手段。

2、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基础:现实依据

生态环境恶化是全球性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尽管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取得长足进展,但生态环境污染代价却非常严重。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经济增长至少有二成是依靠生态资源与环境“透支”获得;同时国家环保总局一项研究结果也显示,我国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占该年GDP的10%左右。这些数据充分显示出我国生态环境的状况,实施财政支持成为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我国逐渐认识与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生态环境投入量逐渐增加。统计资料显示,生态环境投资在“七五”期间占GDP的比例为0.7%、“八五”期间占GDP的比例为0.8%、“十五”期间占GDP比例的1.2%。但其在GDP中所占比例长期低下,与发达国家的生态资本投资比例1.5%-2%的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在经济总量上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2年GDP总量为51.93万亿元、外汇总量达到3.5万亿美元左右、财政收入达到11.72万亿元,这些数据充分显示我国有能力也有足够财政空间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资。

二、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与困境

1、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效

1998年至2007年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建设中的实际投资就已经达到2700亿元(见表1)。统计资料显示,1950-1999年50年间,国家在草原生态建设上的投入仅为21亿元;2000年以来,虽然加大了投入力度,投入总计约100亿元,大体相当于前50年投资总额的5倍,平均达25元/hm2;同时,国家林业投入达1100多亿元,平均630元/hm2,是草原投入的25倍。生态环境投资增加,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起到非常大的作用。1998年至2008年间,造林面积增加40093.29千公顷、增加林地面积3.64亿亩,森林覆盖率增加近2个百分点。生态环境保护性投资对于促进我国森林面积增长以及森林覆盖率的提升作用很大。在草原生态建设方面增长成效显著,统计显示2001年至2007年间,退牧还草面积达到17005.33千公顷,禁牧休牧草原超过13亿亩。在湿地保护方面,主要是利用退田还湖等方式来实现,截至2006年底,已经建立湿地保护区域473处,面积高达4346万公顷。水土流失治理也是生态保护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十五”期间仅水土流失治理经费达到122.6亿元,经过治理达到较好效果。2007年我国水土流失治理面积达到99.87万平方米,较1998年,已经增加了24.85万平方米。生态建设进展较好,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各级自然保护区2669个,总面积达到14979万公顷;国家自然保护区为363个,面积高达9415万公顷。

2、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困境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其整体实现需要财政支持,但由于不同影响因素的作用,导致生态文明建设陷入“囚徒困境”中,具体体现如下:(1)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需求不断增加,这已超出国家现有的资金投入能力当前投入需求压力主要体现的因素在于:一是当前我们国家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治理的难度也逐渐增强。仅仅以过往简单技术来治理环境问题已经越来越难达到效果,这就需要环境治理技术创新与推广,新技术研发与推广则需要大量资金,这样就促成污染治理投入资金不断增加,从而导致环境治理的成本不断增大。二是生态环境污染的性质已经发生很大变化,呈现出新的特征。当前生态环境污染已经呈现出区域性、流域性等新特征,这已经逐渐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新矛盾,而生态环境污染治理问题则需要更多生态环境投资资金。三是由于历史发展原因造成生态环境投资“欠账”过多。一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方面的投资整体水平比较低,远远低于维持生态系统平衡的水平。就国外开展环境治理的主要经验可以知道,只有当我们在生态环境治理上的投资达到GDP的2%时,整个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过往我国在生态环境投入方面的水平还远未能达到这一最低要求,这样就造成生态环境治理的包袱越来越重。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民众对生态环境改善的期望与需求也逐渐提高,这也为生态环境投资增加压力。(2)生态环境投入渠道比较单一,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虽然我国在生态环境投入方面逐年递增,但是相比于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局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巨额环保资金缺口,往往就会促使生态环境投入力不从心。在目前管理体制下,容易挤压其他生态环境投入资金渠道,这样就导致一部分投入渠道萎缩,而另外一部分投入渠道就显得名存实亡,这样就很难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对于那些跨区域、流域性的大规模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在资金的筹措和调度上都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资金问题已经普遍成为环境治理的主要瓶颈。(3)生态环境投入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未能适应市场而创新管理方式由于生态环境产品的公共产品特性,使得生态环境投入主要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使我国生态环境投入变成一个国家性垄断行业,使一些社会资金介入生态环境投入领域非常困难。同时也缺乏一套非常严格、具有规范性的、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管理模式。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治理经验表明,仅仅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是难以有效遏制环境恶化的,也难以与当前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现状相匹配。因此,如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就需要改革行政管理机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对外开放,将生态环境投入领域逐渐向社会开放,以便吸收社会资本的介入。

三、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优化路径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生态文明的维护需要大量资金的扶持与维护,这些都离不开财政支持。当前的财政投入资金尽管逐年增加,但是投资效率较低、投资环境恶化、投资监管失位比较严重,这就需要不断创新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与思路,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多元路径。

1、构建区域差异性财政支持政策

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会导致生态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保护呈现区域差异性。这些差异性形成具有很强的历史原因,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责任方而言,需要关注区域差异性的特性。生态文明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制定,则需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差异性,从而形成区域差异性的策略。例如,东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较强、市场完善化程度要高些,这就需要在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时要注意适当引入社会资本进入,优化投资结构,以便降低财政支持压力;对于西部地区而言,经济状况较差,市场化程度较差,市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足,这些都会影响生态投资渠道与需求。因此,构建一个区域差异性财政支持体系,尊重区域发展的差异性,以科学发展观的态度统领生态文明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2、建立生态环境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生态环境投入在目前阶段还是以政府投入为主,这就需要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投入比例。由于历史欠账、经济发展差异性以及民众生态意识等方面的因素导致我国财政生态投资比例较低,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生态投资需要占到GDP的2%左右,而我国还不到1.5%,这说明我国财政投入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因而构建财政投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可以借鉴农业财政支出的具体做法,利用《环境保护法》在法律上规定财政生态环境投入资金比例,将其控制在2%-3%之间。与此同时,还需要强化各级政府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投入方面的监督力度,对不能完成的各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采用问责制度,真正将制度落实到实处。

3、构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对生态环境投入较低,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政绩考核体系的问题,环境保护在政绩考核中地位不突出,甚至未能纳入考核体系。强化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重新考虑生态环境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中,同时需要突出其权重。构建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更能清楚地了解到各级政府实际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与成效,避免定性指标的主观偏见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以量化指标全面及时地反映出各级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与绩效。财政支持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在绩效指标构建中就需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因而在指标选择与指标权重的分配上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权益,要具有差异性,以此更加科学地反应出实际问题。

4、优化投入渠道,创新管理机制

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范文5

全力投身农业水环境治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破解农业资源环境约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农业作为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有机结合的产业,离不开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有效支撑。我省农业资源禀赋不足,而且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快推进,农业受到的资源制约和环境承载压力越来越突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更加有赖于有限资源的节约、高效、永续利用。经过前些年的努力,我省虽已治理完成规模养殖场3万多家,农业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形势和任务依然严峻、繁重,必须扎实有效地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全力投身农业水环境治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是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农业经历了“一优两高”、效益农业、高效生态农业的发展历程。随着“四化同步”的推进,特别在我省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高效生态农业强省、特色精品农业大省”的建设目标,要求农业发展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收入增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节约能源资源、有效防治污染、优化生态环境。为此,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理念,把环境倒逼的外部约束转化为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努力实现生态和以治水为契机发展生态农业高效共赢,形成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强劲动力。

二、治水倒逼农业转型

推进农业水环境治理,应紧扣“生态农业、美丽田园”建设目标,突出“治水倒逼促转型、生态兴农美田园”主题,以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与排泄物资源化利用、畜禽生态养殖提升和种植业肥药双控减量三大工程为主抓手,坚持政府主导、强化主体责任、完善运行机制,通过治水全力推进养殖污染全面治理,化肥农药逐步减量,着力形成产业布局生态、资源利用高效、生产全程清洁、环境持续优化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

一是做好“治”的文章,促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坚持把畜禽养殖场(户)作为治理责任主体,把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作为治理衡量标准。严格执行“三个一律”,即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停;达不到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限期整治、限期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停;不能做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停。大力推行畜禽规模化养殖和设施化、生态化改造,落实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措施和达标排放标准。当前,重点推进生猪50—100头小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100—1000头中等规模场设施修复改造,完成1000头以上规模场标准化改造,逐步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生态消纳或达标排放。

二是做好“转”的文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区域布局,认真落实畜禽禁养区、限养区政策,统筹考虑环境承载、消纳能力,利用山地丘陵、沿海滩涂发展农牧结合生态畜牧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按照种养结合、协调发展的要求,落实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科学安排种养业结构。大力推广粮经轮作“千斤粮万元钱”高效模式,实现稳粮与增收的有机统一。推进产业联动发展。积极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弘扬农业生态文化,开发农业功能,促进农业的一二三产联动发展。三是做好“省”的文章,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一方面,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鼓励和引导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合作和社会化服务等途径,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强化资源节约利用。紧密结合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两区”建设,扩大设施栽培、节水灌溉、肥水同灌等设施应用,大力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药、节能、节工等节约型农业技术,着力减少农业资源消耗和物质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率。四是做“减”的文章,促进种植业肥药减量。我省耕地复种指数比较高、高产作物品种比较多,单位面积化肥农药施用相对比较多,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要加大政策扶持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加有机肥、配方肥和新型肥料应用,通过肥效提升和养分替代减少化肥用量。普及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减少化肥施用和流失,提高化肥利用率。进一步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和高效农药替代,实现农药减量。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构建废弃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处置体系,完善废弃农膜回收处置市场化运行机制。力争三年内实现“十百千”三个目标,即实现十万吨化肥农药减量、百万吨商品有机肥推广、千万吨沼液资源化利用。

三、机制保障农业治水

推动生态环境治理范文6

关键词:水环境治理;产业生态化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09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的水资源环境治理成效甚微,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水质恶化的局面。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并未发生根本转变。基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产生水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是外部性。因此,对于水环境治理,通常的思路是将环境成本内部化。然而,无论是基于庇古传统的排污费,还是基于科斯传统的排污权交易,均属于末端治理,并未直接解决水环境恶化的根本问题――产业发展方式,使得水环境治理具有局限性。因此,水环境治理的根本出路是推动产业的生态化重构。

1传统“末端治理”模式的弊端

1.1导致污染转移,整体治污效果不显著

末端治理只是一种局部解决方案,无法提供全面的水污染解决框架。一方面,环保标准高的地区,将污染转移到欠发达地区,只是污染在更广范围的转移。局部外部性的解决导致了更广范围的外部性,局部产业转型升级的结果以损害其他地区生态环境为代价。另一方面,产品服务化不可能全面推广,工业部门不可能全部转成服务业。很多地方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来达到水环境治理的目标,将工业部门服务化,发展金融、互联网、商业营销等现代服务业。这种剥离制造环节的方式依然属局部方案,会导致制造环节转移到欠发达地区,仍然是水污染的区域转移,在总体范围内达不到治水效果。因此,“末端治理”只对局部治水有效,整体效果并不明显。

1.2治污投入递增,陷入“效益递减”困境

随着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污水排放中的污染物种类越来越多,随着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民众对生态诉求也越来越高,排放总量与治理标准同步增长,使得末端治理呈现“投入递增、效益递减”的趋势。一方面,“末端治理”不是彻底治理,而是污染物的转移,并且运行费用巨大(刘伟明,2014),为了达到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企业不得不大幅度提高治理费用,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对企业来说,治污投入只有环境效益而无明显经济效益,降低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许多企业生产技术有限,加工深度不够,物料流失严重,本已造成资源浪费,流失到水体中形成污染,还要投入较高的费用去治理,从而形成资源的双重浪费。

1.3治污产业创造GDP,阻碍技术进步

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常常呈现“两难”格局(张红凤等,2009),出现“不治理生存困难、治理了经济困难”的悖论(刘伟明,2014)。末端治理造成了短期内化解上述矛盾的假象:一方面,末端治理不用直接淘汰现有的落后产能和技术体系,不会造成GDP的显著波动,地方政府更易接受;另一方面,末端治理形成治污产业市场,反而增加了GDP,造成“污染增加国民财富”的假象,这部分GDP不仅不代表经济增长,而且是一种资源浪费。因此,末端治理阻碍了技术进步和环境保护,政府和企业对于淘汰落后产能和更新技术的内在动力不足,结果就趋向于加强而不是减弱现有的技术体系。

2水环境治理的困境在于生产方式落后

2.1生产技术落后,资源消耗大利用率低

从工业化进程看,中国属于后发国家,在经济发展起步阶段实施的是比较优势战略,由于技术与资本相对匮乏,中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资源要素的粗放式投入,包括低价格管制下的水电煤等能源资源和低廉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全球化进程看,中国企业以委托加工的形式参与国际分工,只嵌入了全球价值链的原材料供应、初级产品制造、加工组装等低端环节,且面临“低端锁定”困境(时磊,2006;卢福财等,2008),产品档次低、附加价值小、环境污染严重是中国地区产业发展的显著特征。落后的经济发展方式对生态环境尤其是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2.2同质化低水平竞争,企业治污能力与动机双重缺失

中国的区域经济呈现出同质化低水平竞争的特点,尤以浙江块状经济为甚,例如海宁皮革服装、永康五金制品、浦江水晶工艺品等。在这些块状经济中,每一个生产环节都集聚了成百上千的企业(很多只是家庭作坊),初级加工制造品差异性极小,同质化特征明显,企业只能依靠降低成本来获利。在低水平竞争下,企业既无治污动机,也无治污能力:一方面,竞争逼迫企业不择手段降低生产成本,甚至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利润,产生大量水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小企业依靠薄利多销维持生存,水环境治理会对其造成成本冲击而破产,导致企业对治污力不从心。这种“竞次策略”又导致政府在环境规制中面临“两难境地”,为了保持经济增长速度、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地方政府往往会不顾环保约束而与企业合谋(袁凯华等,2015)。

2.3产业布局分散无序,治水陷入“不经济”困境

与大气污染治理不同,水环境治理需要依托网络型管道基础设施,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特性。一方面,污水处理行业具有明显的自然垄断性,被治理的企业越集中,越能获得规模经济;另一方面,循环经济具有明显的网络经济特征,需要以上下游企业集中生产为前提。因此,区域范围内的集中生产、集中治污,才能体现出治水的“经济性”。然而,我国诸多地方产业却布局分散,管道建设滞后,治水难度较大。例如浙江省,县域经济以中小企业(家庭作坊和个体厂商)分散加工为主,“小而散”的企业格局形成了众多零星的污染源,阻碍了水环境的集中治理,增加了治理成本和难度,使得水环境治理陷入“不经济”困境。

3水环境治理的根本出路是产业生态化重构

3.1秉持“零增长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脱钩

产业生态化的目标是要摆脱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同步增长的束缚,使得环境压力增加的速度小于经济增长速度。基于新古典框架的环境经济学主张,只要经济增长的收益超过环境的代价,生产系统就可以继续扩张,其实这是认识误区,作为自然系统的子系统,生产系统的规模必然不可能持续增长。产业生态化则秉持了不同的发展理念,主张在经济系统最适规模下实现“零增长的发展”。从环境库兹涅兹曲线来看,从左端拐点后上升速度放缓开始,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便已出现相对脱钩,到了曲线顶端,经济仍在增长,但环境压力进入零增长状态,此时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出现绝对脱钩,产业生态化的目标和表现是迈过环境库兹涅兹曲线顶端开始下降,这是一种经济增长与环境压力完全脱钩的可持续发展。

3.2优化企业布局,构建多层次循环经济系统

传统生产方式是以“高开发、低利用、高排放”为特征的“资源―产品―废弃物”的线性开放系统,这种模式对资源的利用常常是粗放的、一次性的。产业生态化要求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经济生产活动,参照自然界的物质循环模式,通过将上游产业的废弃物或副产品转变为下游产业的营养物或原料,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物质循环过程,其特征是“低开发、高利用、低排放”。工业生产系统作为自然生态的子系统,应该构建一种系统化、循环化的企业共生网络,实现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循环经济系统是工业生产系统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模仿,要以产业布局优化为前提,只有企业的相对集中、上下游产业链健全,才能构建有效的循环经济系统,提高水环境治理的经济性。

3.3摆脱“竞次策略”,实现价值链上的合作共生

产业生态化意味着市场机制从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向合作竞争转变。在经济起步阶段,区域经济呈现低水平同质化竞争,这种分散无序的竞争以追求低成本为手段,忽视环境保护、破坏生态环境、违规偷排是必然结果。产业生态化所构建的产业生态链,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共生性,企业之间通过物理交换或能源传递,以及知识、人力和技术的交换而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在共生网络中,企业不再是恶性竞状态,而是在经济价值上共创共享、在利益上互补互惠的企业耦合,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废弃物交换,而且包括技术创新、知识共享、学习机制等全面合作。在生态化的产业系统中,企业不再靠资源粗放利用、违规偷排污染环境等手段实现自身成本下降,而是通过获得循环经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降低整个工业系统的生产成本。

4产业生态化重构的具体路径

4.1强化微观企业的清洁化生产

清洁生产是末端治理的最早替代方案,基本思路从“末端治理”转向“过程管理”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绿色产品设计,另一个是清洁生产过程管理,要求企业改善现有生产工艺和产品战略,但核心仍然是生产工艺的提升,因为绿色产品需要以清洁生产技术为前提。政府规制行为需要从排放标准的制定转向生产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企业生产的全过程如生产工艺与装备、废物回收利用、资源能源利用、污染物产生、产品和环境管理等指标制定相应的标准要求。这是一种倒逼机制,一方面,企业必须改进生产工艺,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才可进行生产活动;另一方面,工艺提升会引起生产成本上升,削弱竞争优势,企业唯有通过技术引进或自主创新,不断降低清洁生产技术成本,才能获得新的竞争优势,这一过程也推动了企业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

4.2推动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

循环经济是企业清洁生产以产业园区为载体的拓展,从单个企业的清洁生产转向企业间共生发展。基本思路是对自然形成的分散在各乡镇的特色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进行产业链的生态化重构,通过产业链的“补链”、“补网”形成相互关联、互利共生的链网式结构,构建循环封闭的生产系统。就水污染治理来说,生产污水和废水的减少与处理要以集中处理为基础、网络化管道设施为条件,这都为企业在园区内集中、互联、循环提供了市场需求与物理条件。然而在现阶段,存在只注重循环、不注重经济,陷入“循环不经济”困境,降低了园区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因此,一方面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循环效率,以循环经济抵消技术成本冲击,另一方面要激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降低循环技术生产成本。

4.3加强生态产业链中的静脉产业培育

静脉产业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循环经济模式,实际上是将循环经济中废弃物处理再利用的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专业分工明确、加工分解效率更高、服务范围更广的独立产业,它的任务是将废弃物再资源化,即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加工分解成新的资源。静脉产业有利于促进动脉产业的物质减量化、资源利用高效化、排放减量化,是企业“共生”关系的核心环节。我国静脉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的循环经济园区并没有融入独立的静脉产业,而是在动脉部门内部进行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再利用(张霜等,2013)。我国静脉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理论认识上不足,产业化水平也远远不够,现有的水资源再利用企业也存在政策扶持不够、回收网络不健全、技术落后等问题,在静脉产业培育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促进静脉产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实现动态产业与静态产业的协同发展。

4.4构建有效的倒逼机制与激励机制

产业生态化需要建立有效的政府倒逼机制和市场激励机制。之所以需要倒逼机制,是因为在环境成本外部化的条件下,企业没有治污动力,即使设定了排放标准,只要排污罚款成本小于治污成本,仍会导致环保约束软化。政府的角色就是以法治和规则为基础,为经济活动划定合理的生态边界,制定环保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加强环境监测,提供基础设施和产业平台建设,杜绝企业的污染寻租行为,对企业的环保标准形成硬约束,倒逼企业注重生态效益。但是,行政化手段治水并没有解决治污的内在动力问题,不仅政府负担较重,也不具可持续性。因此,还需要通过市场机制的利益调整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场激励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将水环境治理的成本与收益传递给企业主体,以经济杠杆来引导企业主体从“倒逼”转型升级变为“主动”转型升级,从“谁污染谁付费”转变为“谁环保谁收益”,进而形成水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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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福财,波.全球价值网络下中国企业低端锁定的博弈分析[J].中国工业经济,2008,(10).

[3]袁凯华,李后建.政企合谋下的策略减排困境――来自工业废气层面的度量考察[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1).

[4]刘伟明.环境污染的治理路径与可持续增长:“末端治理”还是“源头控制”?[J].经济评论,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