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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治理范文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比例1978年为17.92%,2011年超过50%。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随之带来了城市环境问题。中国城市环境问题使城市生态负载增大,城市环境保护提上日程。随着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城市环境领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兴起。要有效地治理中国的城市环境,需要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或者说,政策工具的选择、应用状况是有效地治理中国城市环境的关键变量。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是中国城市治理主体在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具有信息属性的手段、方式或途径。其主要有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标签或标志计划(包括环境认证)、环境听证、环境、全球定位系统等类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其自身的机理。提出这一问题的理由是环境问题、环境事件和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关联。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机理体现在政治层面上即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逻辑。
环境污染、全球变暖是比较典型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各种外部风险,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后才出现的,是人类自身活动的结果,是人类运用科学技术以及作出相关决策所造成的。[1]75“人类的工业化进程中自我孕育出来的风险有着明显的社会化特征。这种社会化特征,使得具有强大威力和潜在威胁的现代科学技术之负面影响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政治问题。”[2]65不止于此,环境政治学学者约翰•德赖泽克把环境问题看作是政治的主题。“今天,我们不但有一个关于环境的概念,而且大多数发生在环境领域的重大事件是政治的主题和公共政策的目标。”[3]6的确,环境问题与政治问题是相联的。人类的优良存在有赖于我们生活中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条件。[4]23相应地,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环境治理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现代化是一种旨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话语和实践,它需要政治承诺,这种承诺指向富于远见的长期而不是心胸狭隘的短期,指向经济与环境进程的整体性分析而不是对特殊的环境滥用的零散聚焦。[3]194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同样如此,它有其政治上的动因,也需要考虑政治因素。这之中所蕴涵的逻辑关系就是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大致说来,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主要表现为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政治机构会以政权形式来影响政策工具的选择。[5]300中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选择何种政策工具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适用于环境领域。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民主政权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会选择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和环境等政策工具。在公民权利中,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广义言之,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或情报的自由,是公民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又称为了解权、得知权或知悉权;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公民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有知情权,就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6]208由于“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7]26;“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8]351,因而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信息的义务。相应地,公民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政府由此有义务在环境治理,包括城市环境治理中公开环境信息。就此而言,在城市环境治理中,中国民主政权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信息公开以维护环境知情权。目前中国城市政府的实际做法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对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各城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环境信息,以保障公民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公民参与权不断拓展。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中国公民享有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政府采取或应当采取一定的手段落实这项民利。“对民主而言,它能够做到的第一件事情应该是严肃的沟通交流。”[3]275“积极型民主的交流包括参与前期酝酿、议程设定、信息沟通,它强调倾听和表达的技巧,以及设身处地体谅他人的能力。”[9]149倾听的技巧包涵了听取公民意见的手段或方式。该手段或方式之一是进行听证。听证的本质是听取对方意见[10]135,它有利于落实公民的参与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政府开展环境听证来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行听证会,听取“自然之友”、“地球纵观”、“地球村”等环保民间组织的实施圆明园防渗整改工程的建议。按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市绿化条例》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也是听取公民意见的一种手段。由于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中国城市政府应当选择环境来进行环境治理。实际上,环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得到了运用。如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通过专线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听取公民的意见,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简而言之,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政府由此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听证、环境等信息型政策工具。
三、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人类事业的设计和运作总是发生于法律和政治考虑的范围内。[11]51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概莫能外,因为法律可行性和政治可行性影响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在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上,政治可行性指的是一定的工具选择是否能够维持下去。政治可行性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这里,政治可行性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政府监督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难易程度和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前者主要涉及政府判断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某一政策或比较恰当地运用某一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对市场主体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是拥有足够的有关污染行为的信息。但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假设是政府不可能无成本地知晓每个市场主体在任何时候到底在干什么,换句话说,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在许多情况下,获得有关的精确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至少是成本非常高的。[12]83而且,获得有关污染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这些影响政府对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监督。鉴于此,中国城市政府在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时更多地要求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从中国城市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费用和技术看,其公开环境信息的难度不大,其组织环境听证、利用环境、进行环境认证的难度也不大,因此中国城市政府还选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与环境认证等都可以作为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是伦理道德。这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在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方面的伦理限制。一个被广泛接受的道德观认为,环境政策应该对污染行为进行谴责,因为污染是对自然或人类社会的一种犯罪。[12]90在此种道德观里,如果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公开虚假污染信息或隐瞒污染信息,这是很不道德的。目前,虽然生态道德观在中国尚未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一些城市的大企业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比较主动地公开环境信息。在获取有关企业污染行为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政府只有“依赖于行业的自我监测(在可能的限度内)以及它们对排放水平的报告”[13]80的情况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或多或少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
三是制度容量。这主要涉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能否为制度所容纳。1979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制度空间。2007年4月11日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直接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文本支持。1996年3月听证制度在中国首次建立起来,它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间接的可能。《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则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直接的可能。中国的制度建立于1951年6月。1997年4月29日和2006年6月24日了《环境办法》,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政策工具选择的制度容量由此增大。
四、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城市公众是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推动力量。城市环保工作或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没有城市公众的参与,很难走远。由于公众环保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表现,或者说是政治参与的一种更新的形式,[14]324作为公众环保参与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无疑是一种政治参与。促进这一参与,需要选择一定的信息型政策工具。从理论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这是因为政治参与需要一定的条件,足够的信息是其赖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戴维•赫尔德在谈到参与式民主时指出,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开放的信息体系,确保充足信息条件下的决策。[15]341然而,在涉及选举以及更为一般的公共政策问题上,所有个人会合理地保持较少的知情[16]23,原因是搜集有关选举与决策的信息要花钱、费时、耗精力。换言之,信息成本是政治参与的一大障碍。[17]119如果政府对信息形成垄断地位,使公众难于计算政治参与的收益,那么多数公众宁愿弃权,也不愿参加公共选择。只有让公众拥有或接近信息,降低其信息成本,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才会高些,参与率才会提高。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来说,城市公众只有充分了解环境信息,才会积极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因此,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环境信息公开这个政策工具。从实践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南京市、马鞍山市、贵阳市环境治理方面的实例较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南京市秦淮河被污染的事实一直存在着,并非无人知晓,只是知道的情况不多、了解的程度不深。这不能使秦淮河环境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延伸,大众传媒进入人们的生活。大众传媒拥有深层次、高频度、全方位报道秦淮河环境问题的优势,一旦此问题被纳入环境记者的视野,他们就会通过大众传媒将其比较真实、全面、及时地展现在城市公众、城市企业和城市政府面前,吸引城市公众的眼球,引起城市政府的关注。可以说,大众传媒通过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交流平台、追踪事件进展、给出事件处理结果等,完成秦淮河环境问题的被少数人察觉、被多数人关注、被相关组织重视、被提上政府议程、被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建构过程,从而发挥促进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的巨大作用。[18]176欲使更多的中国城市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解决信息问题,构建一个透明化的、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马鞍山市的经验恰是如此。为了使公众参与和监督更为有效和全面,在实践中,对环境问题马鞍山市敢于公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19]108再者,反面的例子亦可作出说明。如南京市政府在工业项目建设前不向公众公布信息,在项目建设后公布信息但渠道很少,力度不大,从而导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足。[20]又如,贵阳市人口超过350万,但贵阳市政府网站关于“整脏治乱”的网上调查参与人数仅有寥寥的629人,其中,信息传达不到位是原因之一。[21]76这些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五、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为完成政府环保职能规范的目标和任务,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维持本组织的稳定存在和发展,并有效地治理环境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政府环境政策能力、政府环境监管能力、政府环境正义维护能力和政府环境制度创新能力等。按此逻辑,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广泛获取数据支持民主决策。[22]96只有在行政机构占有能够说明问题的完整的信息资料的情况下才能进行选择。所以,行政机构应尽可能多收集有关国家机关运转状况、行政管理机构与被治理者的关系、公众的现实需要和未来需要等方面的信息。这样的信息收集应当有助于政治权力作出正确的政策选择。[23]16-101
同理,信息收集有利于提升城市政府环境政策制定能力。为此,中国城市政府需要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等政策工具来收集环境决策信息。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协调推进委员会办公室需要选择环境来收集制定第三轮环保行动规划的信息。环境信息收集、公开能够为中国城市政府提供执行环境政策所需要的各类信息。真正做到了环境信息收集的准确、高效,就必然在环境政策执行中占据先机和优势。把有关环境政策执行的信息公之于众,能够增强社会公众对环境政策的信任,因为“信任的理由有一种知识论的性质:它们归结为信任者获得的关于被信任者的一定的知识和信息”,“正确地给予信任的可能性随着关于被信任者的信息的数量和种类的增加而提高”。[24]94
更多的公众信任和认同有助于环境政策的顺利执行。上海市顺利完成了第二轮环保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确定了环境信息收集和公开机制。所以,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政策执行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政策修正能力的提升同样需要信息。根据非合作博弈理论,精炼贝叶斯均衡是当面临不确定性时,参与人从对不确定性事物所假定的事前概率出发,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并且在决策的动态过程中,会根据获得的新信息,利用条件概率的贝叶斯公式或法则,对事前概率进行贝叶斯更新,作出事后概率判断并据此调整、修正自己的判断和策略。运用精炼贝叶斯均衡中的贝叶斯理性或“Savage-贝叶斯理性”修正环境政策需要反馈回来的新信息。通过不断收集、加工和公开新的环境信息,使环境政策修正得以持续进行,政府环境政策修正能力随之提高。而确保从尽可能多的方面收集反馈的唯一方式,是将政策过程设定在一个自由民主制的框架内,其中不同的利益团体和行为者都能够无所顾忌地提出他们的意见。[3]124-125
城市环境治理范文2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为了保护环境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各自基于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而形成了不同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中国的城市环境治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可以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组织和市民的作用,有助于建设美丽中国,切实提高城市居民的幸福感,从而实现城市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城市环境 治理 模式 启示
2013年1月份以来,中国许多城市出现严重的雾霾天气,空气质量明显下降,引起了政府、社会和国际的热烈关注。城市雾霾污染的大面积出现要求中国的城市发展警惕“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传统城市发展模式的弊端。本文分析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的历史背景和不同治理模式,并提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建议,以实现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的背景
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经过第二次工业革命后,生产力得到大幅提高,由“蒸汽时代”进入“电气时代”。一方面,这些国家的科学技术取得了飞速的进步,工业急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另一方面,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在20世纪上半叶,英国、美国和德国等国的城市污染已经非常严重。当时,英国的首都伦敦和美国的工业中心城市芝加哥的煤烟污染比较严重。同时,公害事故日益增多,公害病患者和死亡人数扩大。但是,由于这一时期的城市环境污染还处于初发阶段,污染源相对较少,集中在煤炭、石油和化工,污染范围不是非常广泛,污染局限在部分城市和地区,这一时期的城市环境治理还未普遍受到重视(梅雪芹,2000)。
“伦敦烟雾事件”的爆发说明城市环境治理已经到了不得不重视的程度。当时,伦敦工厂产生的废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伦敦一年中雾霾天气平均多达几十天,长期的城市环境污染的累积效应最终导致了“伦敦烟雾事件”。1952年12月,由于多年的工业污染,又由于伦敦居民在冬季使用燃煤采暖,导致大量粉尘、有害气体和污染物在城市上空飘浮,能见度极低,伦敦市民呼吸困难、眼睛酸痛,哮喘、咳嗽等呼吸道疾病高发,从12月5日到8日,伦敦市死亡人数达4000多人。支气管炎、结核病、流行性感冒等与呼吸系统相关疾病的发病率显著增加,并引发大量居民死亡。“伦敦烟雾事件”使英国意识到空气污染的严重性,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经过多年来的努力,英国、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积累了很多有效经验,为世界其他国家的城市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借鉴。
发达国家城市环境治理模式及内容
发达国家的城市环境治理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方位的影响。基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各自的传统,发达国家的城市环境治理形成了三种模式。
(一)政府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重视传统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政府及其职能机构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环境标准,采取一定的行政、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式,对城市环境进行综合治理。该模式中政府是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行动主体,模式运作的方式是由上至下,具有行政集权和政府主导的特色。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模式具有三个特征。第一,政府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强势影响力,并具有主导地位。与环境治理有关的市场主体的生产运作、农民的生产活动、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相关活动都受到政府的管理和监督,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第二,政府不仅是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者、动员者、促进者,还是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者、主要监督者和仲裁者。这种具有垄断性和一方独大的角色使得政府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权限很大,很多不该管的事务也一并管理。第三,治理工具上以行政手段为主,以经济手段为辅。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垂直性,政府制定城市环境治理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部门进行环境的检测、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市场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市场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重视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主体的作用,通过市场化机制来筹集城市环境治理所需的资金,引导和激励企业、社会个体参与城市环境治理。一方面,市场可以弥补城市环境治理所需的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加大处理城市环境污染的力度;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可以利用其对供求、价格、竞争、风险等要素等信息的快速反应和灵活处理的优势进行城市环境的资本投入、运营和效益管理。城市环境治理的市场化机制的措施包括:收取产品税、资源税、污染税、原料税、排污费、使用费、补偿费等;提供财政补贴、优惠贷款和环境基金,建立环境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押金—退款制度;污染许可证和资源配额的交易等(陈海秋,2010)。从形式上来分析,市场化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建设—运营—移交、政企合资、合同委托、社区自助、TOT等多种形式。这些不同形式中,市场主体都有不同程度的资本融入或管理参与,重在发挥私营部门的优势,减少政府的微观管理,避免政府失灵的出现,同时又可以保证企业的利润,分担风险,减轻政府负担和社会负担,从而互相取长补短,实现多方共赢。以建设—运营—转让的形式为例,政府通过合同授予私营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以私人资本参与城市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回收资本投入赚取利润;待特许权期限结束时,城市的基础设施无偿转让给政府,其运作过程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转让(Transfer)三个环节。
(三)多元主体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
相对于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该模式中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存在多个机制,致力于建立多主体投入、多形式经营的经营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其他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种治理主体依据环境法律法规、环境政策和环境标准,调控城市中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们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行为,以维护城市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邓集文,2012)。多元主体的城市环境治理模式中,政府充当其“元治理”的角色,制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令、条例、决议、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的职能部门承担环境的检测、检查和监督职能,维护良好的政策环境,投资成本较大的与环境治理有关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因经济外部效应产生的环境污染而受害的群体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补偿。企业协会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通过和政府、社会的互动,及时就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沟通,积极寻求降低和遏制城市环境污染的对策。第三部门由于其成员遍布各个领域,且深入基层,获取信息快捷、全面、真实,发挥着政府和企业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西方模式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启示
(一)完善法治和政府战略引导
完善法治对于中国城市环境的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个层面,二者不可或缺。一方面,在城市环境治理上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形成一套完备的系统。环境保护的法律要增加专项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事务性、针对性。另一方面,城市环境治理需要培养市民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外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要内化为政府官员和市民个体“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观、行为原则和社会精神意识,树立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经济增长不能以环境恶化为代价的理念。
政府战略引导主要体现在城市环境的治理要加强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发展。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二者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城市市民追求的生活是精神、物质、文化的全方位、有品味的生活,而非仅仅是物质的生活。生态效益是形成经济效益的客观自然条件,经济效益是形成生态效益的物质基础。经济效益是市场机制的目标导向,服从于经济人假设,是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选择,但是也具有负面的经济外部性。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创造持久的经济效益。
(二)完善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建设
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指标设置要涵盖多个方面,既要科学,又要合理、可行,既要有质的要求,又要有量化的操作,要兼顾环境质量、污染防治和城市建设三个方面。完善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提高政府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层次的提升。
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的设计要从以下方面进行:第一,顶层设计和实践的操作性紧密结合。指标体系的顶层设计需要规划城市环境治理的长期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同时,城市环境治理的具体政策设计应以战略目标为指导,具有操作性,保证相关的政策在基层得到顺利执行。第二,系统性和协作性紧密结合。城市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设计要使得各部分的指标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发挥整体。指标设计遵循协作性原则,有利于使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更加规范,有助于城市环境治理的开展。第三,国际经验和中国国情紧密结合。英国、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有成功的经验和沉痛的教训,需要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时,城市环境治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完善要植根于中国现有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瓶颈问题所在,针对性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第四,正强化和负强化紧密结合。正强化是指对实施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发展低碳经济、减少环境污染的行为实行奖励,激发优化城市环境治理的行为主体的内在积极性,实现城市环境治理的正面效果和良性循环。负强化是指对与城市环境治理目标相违背的短期行为、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的实行罚款、停止营业、法律追究等手段。
(三)积极发挥第三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城市环境治理中的作用
第三部门组织在城市环境治理中发挥着政府和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政府由过去的全能型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法治型政府转变,公民社会也在发育过程之中,大量的第三部门组织得以产生和发展,积极关注城市治理生态危机,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为了发挥第三部门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城市环境治理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努力:首先,政府要创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组织成长和发展的环境,为环保组织提供政策支持,积极采取其提出的合理建议,配合其保护城市的行动,为其提供一定的基金支持,使其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社会间的桥梁与纽带,建设和谐社会,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其次,环境保护组织要加强自身的建设,要处理好和政府的合作关系,规范自身的管理和组织活动,提高组织人员的素质,严格进行组织的财务管理,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社会的环保参与,提升市民的环保意识,改进市民的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和法律援助,参与政府环保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再次,第三部门组织要积极进行管理创新。当前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污染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环保组织要面对新形势与时俱进,探索第三部门组织、政府、市场、社会大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多方参与,共建美好家园。
参考文献:
1.梅雪芹.工业革命以来西方主要国家环境污染与治理的历史考察.世界历史,2000(6)
2.陈海秋.转型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模式选择与制度创新研究.城市管理与科技,2010(2)
3.邓集文.试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兴起.东南学术,2012(3)
城市环境治理范文3
关键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3—0080—0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比例1978年为17.92%,2011年超过50%。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随之带来了城市环境问题。中国城市环境问题使城市生态负载增大,城市环境保护提上日程。随着治理理论广泛应用于城市环境领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兴起。要有效地治理中国的城市环境,需要选择和运用适当的政策工具。或者说,政策工具的选择、应用状况是有效地治理中国城市环境的关键变量。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是中国城市治理主体在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反馈过程中为实现政策目标而采取的具有信息属性的手段、方式或途径。其主要有环境信息公开、环境标签或标志计划(包括环境认证)、环境听证、环境、全球定位系统等类型。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其自身的机理。提出这一问题的理由是环境问题、环境事件和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关联。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机理体现在政治层面上即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逻辑。
环境污染、全球变暖是比较典型的风险问题。这些风险问题明显不同于历史上的各种外部风险,它们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阶段后才出现的,是人类自身活动的结果,是人类运用科学技术以及作出相关决策所造成的。“人类的工业化进程中自我孕育出来的风险有着明显的社会化特征。这种社会化特征,使得具有强大威力和潜在威胁的现代科学技术之负面影响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政治问题。”不止于此,环境政治学学者约翰·德赖泽克把环境问题看作是政治的主题。“今天,我们不但有一个关于环境的概念,而且大多数发生在环境领域的重大事件是政治的主题和公共政策的目标。”的确,环境问题与政治问题是相联的。人类的优良存在有赖于我们生活中政治的、社会的和经济的条件。相应地,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环境治理与政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生态现代化是一种旨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话语和实践,它需要政治承诺,这种承诺指向富于远见的长期而不是心胸狭隘的短期,指向经济与环境进程的整体性分析而不是对特殊的环境滥用的零散聚焦。
环境治理与政治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同样如此,它有其政治上的动因,也需要考虑政治因素。这之中所蕴涵的逻辑关系就是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大致说来,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政治机理或政治逻辑主要表现为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政治机构会以政权形式来影响政策工具的选择。中国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影响选择何种政策·工具来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这适用于环境领域。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中国民主政权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会选择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和环境等政策工具。
在公民权利中,知情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广义言之,知情权是指公民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或情报的自由,是公民从官方或非官方获知有关情况的权利,又称为了解权、得知权或知悉权;就狭义而言,则仅指公民知悉官方有关情况的权利。“有知情权,就有相互提供信息的义务。”由于“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公民的权利就是官员的义务”,因而公民享有的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信息的义务。相应地,公民享有的环境知情权,对政府课以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政府由此有义务在环境治理,包括城市环境治理中公开环境信息。就此而言,在城市环境治理中,中国民主政权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信息公开以维护环境知情权。目前中国城市政府的实际做法反映了中国民主政权形式对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的影响。各城市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环境信息,以保障公民对环境事务的知情权。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推进,公民参与权不断拓展。在城市环境治理方面,中国公民享有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政府采取或应当采取一定的手段落实这项民利。“对民主而言,它能够做到的第一件事情应该是严肃的沟通交流。”“积极型民主的交流包括参与前期酝酿、议程设定、信息沟通,它强调倾听和表达的技巧,以及设身处地体谅他人的能力。”倾听的技巧包涵了听取公民意见的手段或方式。该手段或方式之一是进行听证。听证的本质是听取对方意见,它有利于落实公民的参与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政府开展环境听证来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举行听证会,听取“自然之友”、“地球纵观”、“地球村”等环保民间组织的实施圆明园防渗整改工程的建议。按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市绿化条例》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环境也是听取公民意见的一种手段。由于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中国城市政府应当选择环境来进行环境治理。实际上,环境在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得到了运用。如在厦门PX事件中,厦门市政府通过专线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听取公民的意见,落实公民的环境参与权。简而言之,中国民主政权形式的存在使公民享有环境参与权,政府由此在城市环境治理中选择或应当选择环境听证、环境等信息型政策工具。
三、政治可行性影响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
人类事业的设计和运作总是发生于法律和政治考虑的范围内。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概莫能外,因为法律可行性和政治可行性影响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在环境政策工具的选择上,政治可行性指的是一定的工具选择是否能够维持下去。政治可行性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选择有着重要的影响。这里,政治可行性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政府监督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难易程度和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前者主要涉及政府判断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某一政策或比较恰当地运用某一政策工具的难易程度。对市场主体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情况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条件是拥有足够的有关污染行为的信息。但是,一个相对合理的假设是政府不可能无成本地知晓每个市场主体在任何时候到底在干什么,换句话说,政府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在许多情况下,获得有关的精确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至少是成本非常高的。而且,获得有关污染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这些影响政府对信息型政策工具运用的监督。鉴于此,中国城市政府在选择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时更多地要求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从中国城市政府自身运用信息型政策工具的费用和技术看,其公开环境信息的难度不大,其组织环境听证、利用环境、进行环境认证的难度也不大,因此中国城市政府还选择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听证、环境与环境认证等都可以作为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二是伦理道德。这主要是对市场主体在信息型政策工具选择方面的伦理限制。一个被广泛接受的道德观认为,环境政策应该对污染行为进行谴责,因为污染是对自然或人类社会的一种犯罪。在此种道德观里,如果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公开虚假污染信息或隐瞒污染信息,这是很不道德的。目前,虽然生态道德观在中国尚未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一些城市的大企业中,特别是其中的一些上市公司比较主动地公开环境信息。在获取有关企业污染行为的信息还存在技术上的限制、政府只有“依赖于行业的自我监测(在可能的限度内)以及它们对排放水平的报告”的情况下,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或多或少基于伦理道德的考虑。
三是制度容量。这主要涉及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型政策工具能否为制度所容纳。1979年9月13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198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制度空间。2007年4月11日公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直接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信息公开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文本支持。1996年3月听证制度在中国首次建立起来,它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间接的可能。《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则为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听证政策工具的选择提供了直接的可能。中国的制度建立于1951年6月。1997年4月29日和2006年6月24日了《环境办法》,中国城市环境治理的环境政策工具选择的制度容量由此增大。
四、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城市公众是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推动力量。城市环保工作或城市环境治理工作没有城市公众的参与。很难走远。由于公众环保参与是政治参与的一种具体表现,或者说是政治参与的一种更新的形式,作为公众环保参与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无疑是一种政治参与。促进这一参与,需要选择一定的信息型政策工具。
从理论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这是因为政治参与需要一定的条件,足够的信息是其赖以运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戴维·赫尔德在谈到参与式民主时指出,参与式民主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开放的信息体系,确保充足信息条件下的决策。然而,在涉及选举以及更为一般的公共政策问题上,所有个人会合理地保持较少的知情,原因是搜集有关选举与决策的信息要花钱、费时、耗精力。换言之,信息成本是政治参与的一大障碍。如果政府对信息形成垄断地位,使公众难于计算政治参与的收益,那么多数公众宁愿弃权,也不愿参加公共选择。只有让公众拥有或接近信息,降低其信息成本,他们参与政治的热情才会高些,参与率才会提高。对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来说,城市公众只有充分了解环境信息,才会积极参与到环境决策中来。因此,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环境信息公开这个政策工具。
从实践层面看,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南京市、马鞍山市、贵阳市环境治理方面的实例较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南京市秦淮河被污染的事实一直存在着,并非无人知晓,只是知道的情况不多、了解的程度不深。这不能使秦淮河环境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随着城市化进程延伸,大众传媒进入人们的生活。大众传媒拥有深层次、高频度、全方位报道秦淮河环境问题的优势,一旦此问题被纳入环境记者的视野,他们就会通过大众传媒将其比较真实、全面、及时地展现在城市公众、城市企业和城市政府面前,吸引城市公众的眼球,引起城市政府的关注。可以说,大众传媒通过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交流平台、追踪事件进展、给出事件处理结果等,完成秦淮河环境问题的被少数人察觉、被多数人关注、被相关组织重视、被提上政府议程、被采取行动加以解决的建构过程,从而发挥促进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的巨大作用。欲使更多的中国城市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解决信息问题,构建一个透明化的、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平台。马鞍山市的经验恰是如此。为了使公众参与和监督更为有效和全面,在实践中,对环境问题马鞍山市敢于公布,增强了舆论监督的力度。再者,反面的例子亦可作出说明。如南京市政府在工业项目建设前不向公众公布信息,在项目建设后公布信息但渠道很少,力度不大,从而导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足。又如,贵阳市人口超过350万,但贵阳市政府网站关于“整脏治乱”的网上调查参与人数仅有寥寥的629人,其中,信息传达不到位是原因之一。这些从另一个侧面表明,促进中国城市公众环保参与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五、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指为完成政府环保职能规范的目标和任务,拥有一定的公共权力的政府组织所具有的维持本组织的稳定存在和发展,并有效地治理环境的能量和力量的总和。政府环境治理能力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政府环境政策能力、政府环境监管能力、政府环境正义维护能力和政府环境制度创新能力等。按此逻辑,提升中国城市政府环境治理能力需要选择信息型政策工具。
城市环境治理范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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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美〕理查德・瑞吉斯特.生态城市〔M〕.王如松,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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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治理范文5
关键词 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042-122-01
我国在近些年以来,通过对城市环境的不断治理,其环境质量已经有了一定的改善,保持稳定,而对于一部分城市来说,虽然环境污染有了一定的改善,但仍需要进一步的进行防治,从而来提高其环境质量。但是,在治理的同时还是会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国的一些城市当中,由于社会公众对城市染污的意识并不强,所以这也给改善城市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同时,在治理环境的进程当中就很难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由于在一些城市当中,基础设施比较滞后,并且环境污染的问题也在不断的显现,环保水平低下,机动车的污染问题,突发事件以及政策激励不足等问题均制约着治理城市环境,所存在的问题是多种多样的,对此,这就无法健康的开展治理城市环境的工作,所以,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的问题,就必须要对城市发展进行有效的规划,良好的推进市场化发展,建立绿色的城市污染治理制度,从多方面控制城市的环境污染现状。
1 城市染污的概况
城市是作为人类最重要的经济、政治以及科技文化的教育中心,也是作为经济活动以及密集人口的生存重要环境,因此,它会面临很大的环境压力。城市环境问题从表面上来看主要只是在居住和绿地方面的紧缺而引起下降的生活的质量,但这种质量的下降也反映出了城市的落伍。而另一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则是对生态资源的消耗,从而引发城市的空气污染、废水和噪音污染以及交通拥堵等城市环境影响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一般都是在城市发展当中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划以及缺乏一定的建设环境控制所造成的,并且在很多城市当中,都是由于没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规划,从而导致出现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1)在城市当中,垃圾处理问题则是严重制约着城市的环境规划发展,这也是最让人头疼的问题。在国外较先进的一些国家当中,就算有着丰富的城市建设经验都很难可以处理好垃圾处理的问题,然而这也不代表城市环境的治理就可以不再努力,放任自流。在我国,由于城市垃圾一般就是工业垃圾以及生活垃圾两种,其工业垃圾的产量是比较集中并且也是非常大的,而城市当中的生活垃圾则可以做无害化的处理,这种危害程度相对小一些。但是,如果想把城市的生活垃圾做好无害化处理也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把垃圾进行混杂,不宜进行分类。在现阶段,由于很多城市只是把生活垃圾做了简单的处理,并且堆放,并且都没未经过妥善处理,从而也就导致了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影响了人们的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等问题。
2)污染城市环境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有水污染、噪音、大气、光污染、垃圾处理以及电磁波辐射等重要因素。我国近些年以来,由于各个城市因为噪音污染所导致的问题越来越突显,主要都是在施工期间也造成的噪音、交通噪音以及工业所产生的噪音等,这些噪音都被民众定义为城市的公害。而变电站、电视台、雷达、高压线以及电磁波等各种家用电器和电子设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当中也作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2 主要的治理措施
我国经济随着不断的日益发展,大力建设城市环境的进程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在得到发展机遇的过程当中,也离不开环境污染这个重要难题,对此,只有通过现代的科学环境治理方法并且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才可以避免出现环境污染以及恶化等现象,从而促进城市环境规划得以健康的发展。
1)在治理环境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提高宣传环境保护的力度,同时也要普及相关的环保知识,从而提高人民群众从根本上重视环境污染对我们的重要意义。此外,要把环境监测进行公开信息化,注重监测环境质量,注重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作为政府部门还应积极的让民众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责任当中,给民众建立一个有效的监督举报途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也应逐步的完善处理环境污染的主要方法与对策,赏罚分明,应考虑到民众的利益,提高保护城市环境的力度,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在群众当中发展基层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2)对于城市的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是作为比较系统的一项工作,必须要具有全局观念,必须要从总体的角度来控制变化的生态环境,也应做好局部的思想工作,从细节出发,建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用法律进行相应的制约。①必须要设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环保标准,对污染企业以及相关的环保部门明确行为标准以及责任义务。②在治理环保的过程当中,应及时发现所存在的法律空缺。③必须要明确造成环境侵权的责任问题,从而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处罚幅度和种类等具体的范围事宜,制定可实施的处罚力度等。
3)由于治理城市环境的污染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不是短时间就可完成的,而是需要建立较为系统的生态体系以及保护体系。要建设完善的城市环境污染保护体系,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要控制好污染排放量,也就是说要把污染排放量的指标作为衡量工作的一个重要绩效,并且作为政府治理环境的责任目标。通过细化城市排放的目标,也可以方便各级政府可以掌握了解污染情况从而实行有效的监控。此外,在控制污染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时,还应建设好城市的生态环境规划问题,由此看出,如果要提高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系统是具有科学和复杂性的一项工程,因此,在保护城市环境时必须要多方面进行考虑,应用相应的规划系统,从而治理好城市的环境污染问题。
3 结束语
总之,城市环境问题从表面上来看主要只是在居住和绿地方面的紧缺而引起下降的生活的质量,但这种质量的下降也反映出了城市的落伍。而另一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则是对生态资源的消耗,从而引发城市的空气污染、废水和噪音污染以及交通拥堵等城市环境影响问题。所以,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污染的问题,就必须要对城市发展进行有效的规划,良好的推进市场化发展,建立绿色的城市污染治理制度,从多方面控制城市的环境污染现状。
参考文献
[1]董向南.浅谈园林绿化对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J].北方园艺,2008(9).
[2]姜爱林.陈海秋.20世纪以来城市环境治理的发展历程概括[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09(3).
城市环境治理范文6
【关键词】环境保护;城市污水治理;问题;措施
当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水污染的防治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而我国又是一个水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因此水资源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环境问题,更关系着国计民生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水污染的防治,是我国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所必须给予重视的问题,更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环境保护规划没有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同步落实,使城市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环境不能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因此,对我国城市污水处理问题有必要进行研究探讨,这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以下就环境保护中城市污水治理的问题与措施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1 环境保护中城市污水治理的问题
1.1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不完善导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目前许多城市的污水处理厂中的运行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导致污水处理厂无法进行持续正常的运行,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应有的污水处理能力。此外,除了污水处理厂整体上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之外,操作运行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不高,导致难以掌握和操作技术复杂的处理过程和设备,也是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城市规模建设的快速推进造成污水处理规划的矛盾。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对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对城市污水处理的规划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方针。但在城市化密集的状态下,城市污水的处理是采用集中处理还是分散处理成为了污水处理规划中出现的一个矛盾。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具有便于运行管理、节省建设投资等优点,但同时也有系统庞大、建设周期长、协调运作难、近期的管网系统功能差等缺点;分散处理方式,是由开发商建立小型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污水处理工作,由于其对小区内的污水进行二级处理达标后就近排放,因此具有不受大市政污水设施建设进度影响的优点,但由于其由开发商自建自管,因此也具有因技术、资金和管理不到位导致污水不能达标排放、不利于城市水环境保护的缺点。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方式的选择对城市污水系统建设以及优化运行和环境保护都有着极大地影响,在城市化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就造成了污水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矛盾。
1.3 多数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不达标。目前存在着多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污水在经过相关的技术处理后达到了国家的污水排放标准而进行排放,但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污泥,由于目前污水处理厂的设备难以合理处理这些污泥,而造成污泥处理难以达标。这些没有得到妥善处理的污泥,同样会给城市环境造成污染。
1.4 多数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存在资金缺口。长期以来,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依靠国际援助和政府投资,但由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尚且不够强大,国际援助也只是能解决小部分的资金问题。因此导致我国的多数城市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维护中存在着较严重的资金缺口问题。很大一部分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由于资金短缺得不到及时的扩充与设备更新,导致其污水处理能力偏低,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速度,有些污水处理厂甚至因为资金不到位而无法正常运行。资金欠缺引发更加严重的问题是导致很多在建的污水厂待建甚至停建,无法保证污水处理工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由于资金缺口无法保证城市污水厂的建设,达不到城市污水处理的要求,污水处理能力大大滞后于城市的发展。
2 环境保护中城市污水治理的措施
2.1 研发污水处理新技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采用的是经济实用的生物处理技术,现存的污水处理技术虽然多种多样,如由活性污泥法改进的AB法、AO法、A2O法、SBR法和氧化沟法等技术发展的较快,但却得不到普遍的应用。究其原因,是由于这些方法的投资运作和维护费用太高,很多城市的财力难以负荷。因此,目前的城市污水处理主要采用较为经济的生物处理法,应用的技术比较单一。因此,为了实现城市污水处理的快速有效,我们应该致力于污水处理新技术的研发,呼吁有关的高等学府和科研机构进行开发研究更为经济、实用的能够快速普及的污水处理新技术,市污水治理工程得到快速有效地发展。
2.2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能力。目前,政府在城市污水处理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厂也引进使用了一定量的现代化设备,使得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有所提高。但是在污水处理中随之而产生的大量污泥,却未能得到有效地处理。这些没有被重视的,未能给予妥善处理的污泥,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了极大地污染。现阶段,我国的城市污水厂污泥治理工作才刚刚起步,由于污泥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颗粒、有机物、致病细菌等有害污染物,对环境和人身健康都有着极大地危害。因此,我国应加快污泥治理工作,使其达到快速发展,提高其污泥处理能力。对于超标排放的污泥,应该采取填埋、焚烧等相关技术进行妥善处理,促进城市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
2.3 完善污水处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应制定全国性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排水法,同时建立污水产业的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对污水处理产业给予法律上的援助。同时,国家应该针对污水治理产业给予一定的帮扶与鼓励,在有必要的时候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快其产业化转型的进程。而针对地方的各级政府,就应该在充分考察本地区的实地条件,实际污水处理状况的前提下,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下,因地制宜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政策。力求达到污水处理技术合理、管理水平科学先进。使污水治理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我国已经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起步比较晚,加上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地步,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需求甚至落后于社会的现实越来越突出。
2.4 增加城市污水处理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依靠政府投资这种单一的集资方式是限制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建设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是污水处理过程建设得到切实的提高与发展,就需要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多污水处理过程建设资金的筹措渠道,比如可采用以下一些筹资方式:个人投资、集资、BOT方式、发行建设债券、发行环保彩票等。从根本上保证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资金来源,使其在财政上得到强有力的保证,市污水处理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
3 结束语
城镇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日益增加,对于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环境保护工作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与此同时,国家在环保产业的发展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期推动环保事业的持续开展。
参考文献:
[1] 王洪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控制与维护管理[J].水科学进展.2001.(1):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