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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危害 入侵 应对措施
一、我国现有生物现状及面临的危害
中国是世界上物种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国家之一。已知有陆生脊椎动物2 554种,鱼类3 862种,高等植物约30 000种,包括昆虫在内的无脊椎动物、低等植物和真菌、细菌、放线菌种类更为繁多。根据文献记载和初步调查,中国已知的外来归化植物超过600种,其中外来杂草108种,隶属23科76属,被认为是全国性或是地区性的有15种。目前严重危害我国的外来动物约有400余种,昆虫类包括美国白蛾、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稻水象甲、美洲斑潜蝇、松材线虫、蔗扁蛾、苹果绵蚜、葡萄根瘤蚜、二斑叶螨、马铃薯甲虫、小楹白蚁、红脂大小蠹等。其它外来动物,还有原产于南美洲的大瓶螺,原产于东非的褐云玛瑙螺,原产于北美洲的麝鼠,原产于前苏联的松鼠,原产南美洲的海狸鼠等。引进外来鱼类对湖泊的本地鱼种和生态系统也构成了巨大威胁,云南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最大的威胁就来自于外来入侵的鱼类,例如草鱼、鲢、鳙、太湖新银鱼、麦穗鱼、子陵吻虎鱼、波氏吻虎鱼等。目前对农业危害较大的外来微生物或病害水稻细菌性条斑病(Xanthomonas oryzicola)、马铃薯癌肿病(Synchytrium endobi-oticum)、大豆疫病(Phytophthora megasperma)、棉花黄萎病(Verticillium alboatrum)、柑橘黄龙病、柑橘溃疡病 (Xanthomonas citri)、木薯细菌性枯萎病(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manihotis)、烟草环斑病毒病、番茄溃疡病(Clavibacter michiganensese subsp. mishiganen)、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spp.)等。
二、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应对计划
外来入侵种问题首先涉及到的是国际贸易。采取建立相应的国际法规和制度以及加强检疫的做法来保护各国的利益,虽然可以尽量减少外来入侵种可能造成的危害,使国际贸易为零风险,但这恰恰与国际贸易的开放原则相违背,零风险实际上限制了国际贸易。这对矛盾的调和,实际上就是检疫的妥协。因此,既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开展国际贸易,又要把好检疫关,保证国土安全,这就对目前的管理措施和法律框架提出了挑战。
一个国家孤立的行动无法控制所有可能引入入侵物种的行为。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一些国家达成共识,认为需要通过国际合作的方法来有效预防和管理。至2000年末,至少有39份有约束力的协议和一系列没有约束力的行动和技术指南提到了外来物种的问题。
1.新西兰生物安全应对计划
2001年9月发表了通报(Issue Paper),这为出资者和团体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咨询提供了基础。这个部门组织、利益团体、地方议会和政府机构内提出了的生物总结聚集了大约400个问题,出资者对其予以确定。有些问题具有战略性,重点关注支持新西兰生物安全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政策。其他的则注重生物安全系统和生物安全机构的可行性方法。
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新西兰的生物安全计划也在不断被加强和革新加强。新西兰政府已经认识到生物安全对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包括中央政府机构、地方议会、工业组织和部门组织。新西兰政府已同意制订新西兰生物安全计划,并在接下来的三年内为其制订和公布提供96万新元。生物安全部长,Hon Jim Sutton ,要求生物安全委员会在2002年12之前合作制订出新西兰生物安全计划,2003年4月开始实施。
2.加拿大的应对计划
2001年报11月在安大略渥太华加拿大自然博物馆召开了外来入侵种国家研讨会.筹划发展对付外来入侵种威胁的国家计划。
会议制订了一些规划和目标,确定了加拿大境内的重要问题,提出国家管理外来入侵种的手段。在确定国家体制下的各组成部分和规范原则方面也取得很大进展,并简述了2002年秋季之前发展国家计划的合作进程。
大会以美国、新西兰和其他国家提出的方案为基础,并且强调要与北美内外的国家进行国际合作。与会者强调有必要加强交流与合作,解决实施全向管理方案产生的分歧,明确联邦政府作为领导者和推动者的地位,同时确认其他各方的作用和义务。计划要重点突出、目标清晰。国家计划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社会文化和道德因素,采取生态手段,但也有义务不要出口外来入侵种,全民教育和觉悟的提高将对于国家计划的成功实施非常重要。北美和南非建立地区入侵种信息中心
三、我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的思路与建议
1.我国的控制指导原则:
1.1使用者承担费用:经济上的有害入侵种造成的危害由这些物种的引入者承担。进口单位可能需要购买保险以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可以收取商品税来平衡因进口造成的相应风险。
1.2全社会负担价格体系:对于那些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加重生物入侵性危害的商品或服务,确保它们的定价忠实反映出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1.3预防性原则:只要有任何可预见的风险,即使缺乏确认的证据,也要采取预防性措施。必须要假设风险存在,直到证明没有该风险为止。
1.4保护公众的利益:预防比治理更好,限制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措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应有公众资金支持外来入侵种控制项目。
1.5信息的共享:掌握外来入侵物种风险信息的单位应可以将这些信息免费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建议最好在公共互联网页上公布相应的信息。
1.6要求补偿的权利:个人或单位如果遭受外来入侵种所带来的损失,有权向相应的负责引入该物种的单位索取补偿。
1.7加强基层管理:在最基层的政府部门实施政策和管理可以更加有效地处理这个问题。 相关的管理项目应有所有利益相关者参加,其中包括民间组织和机构。
2.必须加大立法和制标的力度
2.1目前我国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同时还有一些用以配套的名录及审批制度。此外,在《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也有相关的法律条款
2.2现有的执法主体:主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农技推广中心或植保植检站,以及林业局的森林保护(检疫)站等。
2.3这些法律主要集中在人类健康、病虫害及与杂草检疫有关的方面,并没有充分包含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或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内容,与从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控制外来物种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同时,我国幅员广阔,生态系统类型繁复,国内跨地区的物种转移迄今尚没有引起充分重视,也没有规章条例可循来管理地区性的物种入侵问题。事实上,我国虽然对于引入问题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但远没有建立起一整套的外来入侵种控制体系,对于外来入侵种的早期预测、监测及早期控制和迅速反应,都没有予以充分重视。因此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控制外来物种,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十分紧迫而必要的。
四、建立常效防控体制
1.在政府层面应由检验检疫部门负总责,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的机制,由检验检疫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的办法加快相关法规,标准的完善和制,修订工作。
2.其他各部门对每年需要进口的部分提前通过检验检疫部门收编国际已经通过的标准,对没有的标准要加快制订。
3.对需要进口而国际上又没有现成的相关标准,可采用出口国对该商品检疫的通行规程。
4.对新研制的进口商品可根据其成份配制进行检验以确定其危害性。
5.对需要长时间才能确定其危害性的进口物种要建档,跟踪,确定,控制的方法来完成检疫。
6.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快有害生物检验鉴别的实验室建设,做到检的快,鉴别快,鉴别准的两快一准的服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才能有效的控制外来有害物种对我国的入侵。
参考文献:
[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指南.
[2]《中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手册》.
[3]《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手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6]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 号,2002 年8 月2 日.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国家园林城市 创建 环境 宜居
一、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意义
1、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水平的重要手段。通过创建工作,能够逐步完善城市的绿地系统,让人民群众拥有树荫环抱、绿茵遍地的绿色空间,能够创造更优的人居环境,满足人们游憩、锻炼、娱乐、社交活动的需求。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有利于加强城市环境保护。通过创建工作,有利于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落到实处,建立起城市生态安全的绿色屏障,有利于保护蓝天碧水绿地,为城市的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开辟广阔的前景。
3、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可以增加城市的人文景观。通过创建工作,在营造生态环境的同时,也承载着大量历史文化的积淀,反映着当地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丰富城市的人文意识与审美价值,体现城市的文化特色。
4、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有利于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通过创建工作,能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树立良好城市形象;增强城市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推动城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缺少科学的规划和完善的制度
许多城市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存在盲目性,在没有进行科学规划的情况下仓促开展创建工作,缺乏科学系统地建设思路,规划编制人员技术水平参次不齐、规划编制质量不高、规划的指导缺少科学性。在创建工作中,相关制度不完善,缺少相应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城市绿线、蓝线、紫线,使园林绿化工作无章可守、无律可循。
(二)创建工作方向存在偏差
一是模式样板化,照搬其他城市模式,缺乏地区自身历史、文化底蕴,形成千城一面;二是物种单一化,忽视园林植物的功能性,追求大树古树,盲目引进外来物种,不能做到功能性、景观性、文化性、生态性的有机统一;三是片面追求大景观、大绿地,忽视城市街巷、住宅、边角的高效利用。
(三)城市绿化基础薄弱
许多城市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常面对城市绿化基础差,主要体现在科研、技术推广和林木优良种苗不适应园林绿化发展的需要;城市绿化面积较少,绿地量严重不足,绿地分布不均衡;园林绿化基础设施不适应园林绿化发展的要求。
(四)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滞后
重建设、轻管理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重视程度不够,由于园林绿化生态价值、人文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体现需要较长的时间,对养护工作的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技术水平不高,没有先进的养护技术,养护方法比较单一,缺少专业的养护人员,园林植物以修剪为主,缺乏有效的护理,甚至出现错误的养护方式;缺少足够的养护管理经费,由于园林植物成本较高、效果明显,园林创建工作资金多向建设方面倾斜,养护资金则较为缩减。
三、科学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几点措施
(一)加强规划建设,完善制度建设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规划是前提,科学的规划手段,指导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的合理布局,确保城市绿地系统建设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制度是保障,完善的制度建设,有利于明确工作方向,形成全体合力,保证创建工作的延续性。
(二)结合城市特点,创建有区域特色的园林城市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要准确地把握功能定位,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条件,根据区域功能需求合理选配植物种类,满足城市不同区域的卫生、安全、防灾、环保需求,实现园林节约化。在绿化建设过程中,要把建筑小品、城市雕塑作为重要内容,与当地的历史文化相融合,赋予绿地建设人性化的内容,丰富城市绿化的韵味和品味,凸显园林文化性。以乔、灌、花、果、草、药和苗圃基地相结合的绿化理念,加强物种多样性,形成错落有致绿色系统,充分利用街心公园、厂区庭院、站台、停车场等,打造立体化园林。
(三)加强城市基础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城市公园数量、合理布置绿地分布,结合旧城改造、沿湖河路沟治理、棚户区改造、污水治理、垃圾无害化处置、湿地保护等,通过拆违建绿、拆墙透绿,以公园为骨干、街道为脉络、社区为支撑、周边为屏障,营造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通过等,提高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加强科研投入,形成绿化研究、植物栽培、引种驯化、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园林科研基地,提高移栽成活率,推广使用绿化节水技术,降低城市绿化养护成本,为园林绿化提供先进的技术保障。
(四)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宣传力度
全面提升绿地养护管理,实现园林精细化管理,打造园林养护精品绿地、精品绿化带。多渠道筹措资金,更新草坪、花灌木和乔木,保持良好的园容园貌。花药结合,引进培育药用花卉优良品种,提升花卉苗木的药用经济效益。开展绿地认养、认管活动和对单位庭院和居住小区绿化的督导,提升城区绿化环境质量。加强宣传力度,营造创建氛围,灵活采取竞赛、展览、植树等活动,树立市民绿化美化人人有责的理念,提高市民护绿意识。
四、结语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人类对生存环境认识上的突破,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综合的、长期的的过程,是大势所趋。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过程中,不能局限于绿化建设,而是以长远的眼光,把历史景观保护、水环境治理及城市功能完善放到了同等重要的位置,着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建成“地净、路畅、水秀、天蓝、林拥城”的宜居生态城市。
参考文献
[1] 杨允菲,祝廷成.《植物生态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2012-11-18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多层次绿化;城市绿化;立体绿化
不可否认,在现代化城市中,城市绿化在城市发展建设中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从生态角度看,绿化可以维持大气层中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降低大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减少空气中的放射性物质,减少空气中的灰尘和细菌,同时植物还有降低噪音,为动物提供食物、栖息地,改善局部小气候等重要作用;从环境心理学和环境美学角度看,绿色植物还能美化环境,缓解人们心理上的压力,满足精神需要。除了上述作用,合理的街道绿化能增进交通安全、城市绿地可供居民休息和活动、按艺术规则绿化城市可以改善城市景观,给人以美感,陶冶性情等。
1 当前我国城市绿化面临的困境分析
1.1 城市绿化养护资金匮乏 绿化养护资金是决定养护质量的关键因素,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绿化养护工作仍由政府承担,政府本身的财政收入是有限的,在城市绿化投资上的花费更是有限的,而城市的绿化却是一项庞大的工程,政府的有限投入是远远不够的。这就很容易出现很多由于资金缺乏而绿化不到位,也或者绿化后不能进行有效的养护,最终使绿化工作一出现了一年绿、二年荒、三年光的现象。
1.2 城市绿化的空间利用率低 现今,我国城市绿化侧重于道路两侧和园林绿化,侧重于固定的场地绿化,此种绿化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占有大量的珍贵的城市用地,而且绿化仅限于地面层次,不能很好地利用城市空间区域。而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仅是有限地面的绿化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构建城市绿化的空间绿化思想,加大力度开发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空间立体绿化方法去弥补城市绿化的不足。
1.3 城市绿化出现地域性分布不均衡 近年来的绿化建设确实使城市绿化面貌有了很大改观,但城市绿化面临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椐统计分析,我国绝大多数城市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距国家规定的标准还有一定差距。而专家分析,城市植被覆盖率在35%以上时,才能对气候变化有较强的缓冲能力,所以,我国的绿化水平从总体上还不能满足城市生态要求。还有就是我国城市绿化地域性分布十分不均衡,特别是各城市之间、城市的区与区之间,城市中心城区、老城区与新城区之间绿地率低下,提高和完善这些区域的绿化尤其重要。
1.4 城市绿化物种选择问题 目前城市绿化物种选择上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学规律的倾向性问题,如重名贵品种轻一般品种,重人工造景轻自然景观,重草轻树,有的城市不顾城市规模,不顾绿化布局,在草坪与广场建设上片面追求面积越大越好;不顾当地地理环境特点,冷漠乡土树种,盲目引进外地树种等。跟风和盲从的现象表现突出, 尤其是行道树更甚。植物种类的单调, 易导致生态系统脆弱等种种问题。
2 多层次绿化在城市绿化中的优势分析
多层次绿化,主要指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条件,选择攀援植物及其他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铺贴于各种构筑物及其他空间结构上的绿化方式,包括立交桥、建筑墙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顶、门庭、花架、棚架、阳台、廊、柱、栅栏、枯树及各种假山与建筑设施上的绿化。面对城市飞速发展带来寸土寸金的局面,面对绿化面积不达标,空气质量不理想,城市噪音无法隔离等难题,发展多层次绿化将是绿化行业发展的大趋势。
多层次绿化的空间节约性 城市中由于建筑面积大,可用于绿化的面积少,如何在有限的绿化空间内,提高绿化的生态效益,是我们着力考虑和研究的问题,多层次的绿化空间是一个出路,应引起绿化设计者的重视。多层次的绿化,注意绿化空间结构多样性,除平面绿化外,还应大力发展立体绿化、楼顶绿化、阳台绿化等,向建筑索取绿色空间,将成为现代城市绿化的途径之一。通过多层次绿化,形成一个绿色的网络空间,从而提高城市绿量。
多层次绿化的地域均衡性 多层次绿化从客观上打破了城市绿化的狭隘小圈子、小范围的概念,在范围上远远超过局限于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传统观念,它还涉及到社会单位绿化、城市郊区森林、农田林网、桑园茶园和果园等所有能起到调节城市生态环境的绿色植物群落,实行城乡大环境一体化绿化建设,形成“点、线、面、网、片”的生态绿化园林体系,逐步向国土治理,使之“大地园林化”,使城市绿化建设成为人类环境工程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体系。
2.3 多层次绿化物种选择的灵活随机性 多层次绿化注意植物材料的多样性,要乔、灌、花、草、藤相结合,乡土树种和外来引进树种相结合,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喜光植物与耐阴植物相结合等,营造出多种类型植物混交的、趋于自然的、稳定的植物群落。这就使得在进行城市绿化的时候,既可以考虑到地方特色文化及物种适应性,又可以适当的引进外来物种,以弥补地方绿化物种的缺陷。同时有利于立体生态绿化植物群落的形成,发挥园林绿化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如怎样利用植物净化城市大气、改善小气候,防尘、防风、减弱噪音,缓解城市热岛效应,保护土壤、水系,保护自然景观;如何使绿色植物为居民创造安静、舒适、优美、有益健康的环境;如何使绿色植物能显示季相变化,把建筑衬托得更美观;如何使生态景观、建筑景观、文化景观既统一又富于变化等。
3 强化城市多层次绿化的措施。
3.1 提高全民绿化意识,保护绿化成果 我国城市人口众多,经济力量薄弱,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差,居民绿化意识低下等,这些决定了必须下大力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城市居民的绿化意识,增强自觉性与责任感。《城市绿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这些规定,为我国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指明了方向和道路。现在有不少城市开展“城市绿化年”、“建设园林城市”“城市绿化达标”等活动,使城市居民绿化意识迅速提高,把加速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创造自己美好生活环境的自觉行动。
3.2 完善城市绿化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现状,并结合城市现有的景观风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共绿地的应急避难功能,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明确近期发展目标,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原则,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城市组团之间、工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建设高标准的区域型绿化隔离带,突出各区的独立性。利用城市山地、水面、海滨、滩涂、河道,谋划建设城市周围大面积的森林和沿河道、道路的生态环境绿廊、高效农田林网,充分利用郊区自然景观,建设风景林地和自然保护区,拓展人与自然融合的空间。要在城市周边规划建设大型苗圃、花卉生产基地、花卉市场,鼓励和支持郊区农民发展苗木、花卉产业,城乡一体,共同发展。
3.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城市绿化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包办企业,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园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作用;在道城市绿化设计、施工上实施公开招投标及项目监理制度。在绿化植物引种、种苗繁殖、大规格苗木培育上充分发挥绿化植物科研所、植物园、大型专业苗圃、专业户的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在已建成的绿化养护方面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宣传、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强养护,尽可能介绍城市绿化成本,实现“花少钱多办事”的政府执政理念。
3.4 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依法治绿 首先,要加强立法建设。除国家和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颁布有关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外,还应广泛发动各单位、各部门和城市居民,制定各种城市绿化管理公约和管理办法,使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执法。城市各级政府可与有关单位、部门、居民小区等签定绿化管理责任制和合同,并开展城市绿化达标评比竞赛活动,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可组织园林巡逻纠察队,加强对城市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园林管理部门要与公安、林业、工商、城管、交通、建筑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毁坏城市绿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坚决贯彻《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使依法治绿深入人心。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养殖与增殖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养殖与增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水域环境和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辖区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水利、畜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渔业养殖与增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康养殖和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制度。引导、推广水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有机水产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渔业养殖与增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养殖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为成员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
第二章养殖管理
第七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渔业苗种生产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渔业苗种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经营性渔业苗种生产活动。渔业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渔业苗种应当采用人工培育方式获得,不得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养殖调查评估制度,科学划分渔业养殖区域,合理确定养殖容量,适时调整渔业养殖区域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
第十二条渔业养殖用水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养殖场所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经净化处理达到渔业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污染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节水、节能、环保的方式从事养殖活动。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制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制度,定期组织对水产品药物残留进行检测,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从事渔用兽药和渔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在渔业养殖中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剂、防腐剂、保鲜剂,渔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禁止使用假、劣渔用兽药。禁止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渔业养殖或者向养殖水域直接泼洒抗生素类药物。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药物残留量超过标准的水产品。
第十六条渔业养殖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渔业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
鼓励从事渔业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占用水域、滩涂,给养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增殖管理
第十八条渔业增殖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保护生态、分级实施的原则,通过放流、底播、移植、投放人工鱼礁以及划定渔业增殖保护区等方式,涵养渔业资源,实现可持续利用。
第十九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和水域特点,编制全省渔业增殖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编制本辖区的增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渔业增殖实行项目管理制度。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增殖项目的实施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业增殖管理机构承担。
渔业增殖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增殖专项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渔业增殖工作所需经费给予保障。
渔业增殖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应当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二条渔业增殖应当使用本地原种亲本及其子一代,不得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
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和成体,不得擅自投放到自然水域。
第二十三条建设人工鱼礁应当按照渔业增殖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底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禁止使用有毒、有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域环境的材料建设人工鱼礁。
第二十四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渔业增殖规划,在渔业增殖水域设立保护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渔业增殖保护区从事捕捞生产。
第二十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渔业增殖生态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域生态安全,防止对水域生态环境、生物资源种质等造成不良影响。
因开发利用水域、滩涂造成渔业生态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生态补偿。
第四章防疫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制,加强水生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生动物防疫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水生动物的苗种培育、养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水生动物防疫条件。
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依法进行检疫;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必须强制补检。
经检疫不合格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必要的渔用兽药、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提供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生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应当根据疫情,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水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因预防、控制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采取捕杀、消毒、隔离或者销毁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渔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渔业水域环境监测,保障渔业养殖与增殖水域生态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入海和入湖河流水质的检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提高入海和入湖河口的水环境质量。
第三十二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渔业水域生态状况以及水产品病害、养殖容量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渔业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渔业养殖与增殖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运输、销售水产品过程中,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的水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和销售。
第三十四条水产品生产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单体或者批次的水产品进行包装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水产品标识;严禁销售不合格水产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水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可以责令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召回其水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用兽药使用和渔用兽药残留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处渔业养殖过程中的违法用药行为。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生产、销售渔用兽药或者违法生产、销售、使用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渔业养殖与增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天然苗种进行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渔用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的,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生产、经营的渔用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渔用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
生产、经营假、劣渔用兽药,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渔用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渔业苗种和水产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使用外来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亲本或者苗种用于渔业增殖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用于养殖的渔业亲本、苗种或者成体投放到自然水域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捕或者销售有毒赤潮发生区域内水产品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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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以来,我市旅游经济取得长足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在发展旅游经济的进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旅游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旅游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推进旅游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一)树立“环境兴旅”的观念和目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宝贵的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必备条件。当前,全市旅游产业正处于全面开发建设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严峻挑战。为此,旅游行业要牢固树立“环境兴旅”的观念和目标,进一步统一认识,落实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旅游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关系,将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通过发展旅游业来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旅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同提高。
(二)规范旅游资源开发活动。在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中,将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永续利用作为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途径,妥善处理好各类自然生态和人文社会景观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兼顾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旅游、环保、建设、林业、园林等行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引导和规范旅游及其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行为,将旅游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开展生态旅游。旅游业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生态旅游是一种关爱自然、崇尚自然、体验自然的旅游产品,是一种深度体验型的旅游活动、保护自然的宣传活动和科学普及的教育活动,应该成为环境教育、科学普及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生态旅游,必须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坚持资源节约型、环境保护型的生态旅游开发原则,从生态保护的角度系统考虑旅游产品的开发、经营和旅游线路的制定,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耗和破坏,实现旅游业的绿色生产与消费。
二、认真做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四)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各类旅游规划。在旅游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各类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要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旅游项目规划设计应将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作为重要内容。
(五)加强对旅游规划的评审、指导、督促。编制或修编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征求所在地环保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的,应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专章,对没有环境保护内容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规划,必须按要求进行补充修订和调整。
(六)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旅游规划要设置生态环境影响专章或专题报告。对规划所涉及的自然生态现状作出评价,对因项目造成的生态结构与功能、保护对象的影响与保护价值的变化作出预测,提出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环保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指导、督促工作。
(七)督促、指导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内容的贯彻落实。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旅游项目规划设计中对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提出明确要求后,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抓好落实。
三、切实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旅游区的环境监管力度,要加强旅游项目建设施工的环境管理和旅游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督促环境评估、监测机构,严格审查把关。
(九)环保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要加强对旅游区、旅游项目的生态环境监管,特别要加强对旅游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施工期间的环境监管,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动植物资源的侵扰和生态破坏。
(十)严禁在旅游区及周边地区新批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已建项目不符合环境功能要求的,要限期关、停、迁、转。凡旅游区(点)新的开发建设活动,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证,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项目与主体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噪声处理,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十一)旅游区、旅游项目要严格按照生态保护需要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建设规模和旅游活动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合理环境容量,旅游区内人工景点与服务设施的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用材、质感及色彩以及景区内宣传牌、标志牌的设置应同自然资源和景观特色、当地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尽可能采用节能、轻型、生态的材料和设备,不得建设威胁本地物种资源、降低景观相容性或破坏景观的项目。景区内宾馆饭店、机动观光车和观光游船等交通工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实行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处理,禁止出售利用各种野生动植物制作的纪念品。
(十二)在旅游区、重点旅游线路及其邻近范围内,禁止毁林毁草、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开山取石、挖土采沙、倾倒弃土弃渣、围湖造田、改变自然水系(或岸线)等破坏生态的行为,对已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地段,要进行以自然恢复为主的封育。旅游区内交通道路建设应尽量不造成植被景观的破坏,必须破坏的应采取切实措施恢复补救,挖方边坡、填方边坡必须采取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进行有效保护。对景点和游步道较多的旅游区域,区内重点旅游景点和重点旅游线路应因地制宜实施轮休制度。景区绿化要以当地适生物种为主,引进外来物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和跟踪监测,防止引进外来入侵物种。对旅游区内生态环境脆弱、敏感的区域要按照相关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十三)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旅游开发建设,要编制生态旅游规划,就旅游活动对保护区结构功能、保护对象及价值的影响作出预测,提出保护方案和措施。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合理划定功能分区,确定合理的环境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区域和线路。确需建设的服务设施,涉及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应报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审批,涉及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应报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建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一些重要和敏感的生态区域,如发生严重退化的重要自然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濒危物种分布区、水源地保护区等,禁止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和旅游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缙云山、歌乐山、铜锣山、南山等绿色屏障和城市湿地,关键区域要划定为重要生态功能区。景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影视拍摄、大型游乐活动的监管,严格防止影视拍摄及大型游乐活动等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四)大力加强旅游区内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污染防治工作。各旅游区要因地制宜地建设消烟除尘、污水处理和垃圾收集、分类、清理、处置设施,增强污染物处理和达标排放的能力;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回收利用的物质,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和景观产生污染和其他不良影响。
(十五)控制和治理旅游区环境污染。在旅游区内、重点旅游线路及其邻近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和对环境有害的项目;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生活垃圾等,控制使用农药、化肥以及畜禽养殖规模,防止旅游区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建设宾馆、饭店等服务设施或项目,其污染物的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限期治理,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搬迁或关闭;对在旅游区内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十六)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以及“绿色饭店”、“绿色餐馆”、“绿色景区”、“绿色经营”等创建工作,开展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监测和景区环境质量公示制度,制订景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景区环境管理,促进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建设,积极推动生态旅游
(十七)旅游、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建设、林业、文化、水利、园林、国土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协调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所辖各类旅游区、旅游项目、旅游活动的环境监督,督促旅游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有效防止旅游及其开发和经营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十八)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旅游环境保护及生态旅游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工作,建立旅游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规范和指导各类旅游区、旅游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积极引导旅游企业参与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市生态环境保护示范旅游景区的创建,加快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十九)在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各区县(自治县、市)要认真组织对山岳、森林、草原、湖泊、河流、洞穴等自然生态和民族村寨、古村古镇、特定社区等人文社会生态的旅游开发,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度假休闲、学习考察、体验感受等旅游消费需求。旅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自然和人文生态旅游项目。
(二十)将旅游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公众环境教育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确保生态旅游地生态和景观的完整性,自觉遵守旅游地的文化习俗。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知识,熟悉和掌握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应将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纳入导游讲解中,自觉向游客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规定和科学知识。开展生态旅游应鼓励当地社区参与,保护地方文化和当地居民利益,从而促进当地社区、居民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二十一)加强科学技术在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在探索生态旅游以及在旅游生态厕所技术开发与生产等方面的成功做法,鼓励开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鼓励相关装备、设施的科技创新,大力推广先进的管理办法、技术和设备,不断增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持续创新能力。
五、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宣传教育
外来物种管理办法范文6
按照局《实施方案》的安排要求,我就如何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理顺机制体制,履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工作职能为题,于10月25日、11月1日到7日分别与__保护局,dd市、dd县、dd县林业局的有关领导进行座谈、并向其它兄弟单位函信征求意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准确把握生态文明本质,充分认识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1、准确把握生态文明的内涵和本质。生态文明是对农耕文明、工业文明的深刻变革,是人类文明质的提升和飞跃,是人类文明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生态文明不只是生态、环境领域一项重大研究课题,而是人类与自然、发展与环境、经济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协调、发展平衡、步入良性循环的理论与实践,是人类社会跨入一个新的时代标志。就本质和含义而言,生态文明是当代知识经济、生态经济和人力资本经济相互融通构成的整体文明,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文明,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环境双赢、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人人共享、公众幸福指数不断上升的文明。
2、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在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林业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是21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重要任务,做好林业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可以分为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生态系统两大类。在陆地生态系统中,根据各生态系统的植被分布情况,又分为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等类型。森林生态系统是陆地生态系统中面积最大、分布最广泛、最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在地球自然生态系统中占有首要地位。地球陆地面积约为1.49亿平方公里,森林面积约为0.5亿平方公里,约占陆地面积的32.6%。森林生态系统占有巨大空间,其地上部分林冠可高达数十米至上百米;地下部分根系可深入土壤数米至数十米。无论从森林生态系统所占的面积,或是地理分布状况、群落组成和结构特点,都远远超过农田和草原,在自然界中有不可缺少及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据国内外有关研究表明,森林生态系统具有最高的生物总量和最高的单位面积生物量,整个陆地生态系统中总生物量约为1.8万亿吨,其中森林生物总量达1.6万亿吨,约占陆地生物总量的90%,陆地表面约1/3被森林覆盖,其每公顷生物总重量干重达100—400吨,约为农田或草原的20~100倍,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生产者,为人类和多种生物提供了最多的生存、生活和生产所需的物质和栖息环境,对人类和各种生态系统有着巨大的影响。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__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严峻性
__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自然条件严酷、气候恶劣,生态系统比较脆弱,森林资源十分珍贵。主要表现为荒漠化威胁有增无减、水土流失严重、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形势严峻、森林和草原植被破坏有禁不止、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繁。当前生态恶化的范围在扩大,程度在加剧,危害在加重;生态环境建设中边治理边破坏、点上治理面上破坏、治理赶不上破坏的问题仍很突出;生态环境整体功能在下降,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在减弱。总体来说,我省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一是荒漠化沙化形势逼人。全省沙化土地面积为1203.4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28.26%,范围涉及8个市州24个县区。1994年第一次沙化普查,__省沙化土地总面积为10.9万km2,占土地总面积的24%,1999年__省监测荒漠化土地为17.8万km2,沙化土地面积为11.1万km2,比上一个监测期增加0.2万km2,年均增长0.35%,20__年监测__省监测荒漠化土地为19.4万km2, 比上一个监测期增加1.6万km2, 年均增长1.7%,沙化土地面积为12.0万km2,比上一个监测期增加0.9万km2,年均增长1.6%,出现“沙进人退”的现象;二是森林质量不高,覆盖率低且分布不均。全省林地面积虽然由802万公顷增长到981万公顷,净增178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也由9.9%增加到13.4%,净增3.5个百分点,但增加森林面积以次生林、灌木林地为主,林分质量不高。且主要分布在白龙江、小陇山、洮河、祁连山、子午岭、关山、西秦岭、康南、大夏河、马御山10个林区,占全省有林地面积的 70%。三是有害外来物种入侵,生物多样性锐减,遗传资源丧失,生物资源破坏严重。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列出的740种世界性濒危物种中,我国占189种。四是生态功能继续衰退,水源涵养功能退化,调洪蓄水功能下降,防沙治沙功能减弱,沙尘暴危害严重,生态安全受到威胁。
三、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全面掌握、正确认识__生态环境监测监督工作现状
(一)、监测队伍参差不齐。目前全省林业监测资质的单位70多家,甲级单位2家,乙级21家,丙级27家、丁级20家,专业技术人员1051多人,资质级别不同,要求标准不一。监测队伍参差不齐,专业水平不高。除甲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多数单位难以独立完成监测任务。
(二)、林业工程项目管理分散,科学指导林业建设不够,生态监测监督工作滞后。现代生态文明科学的显著特点,是集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和其它自然、人文学科之大成,成为一门多学科相互联结的大跨度、复合型、融为一体的交叉学科。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和环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作为全省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律的职能,积极有效监测土地荒漠化、沙化和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为政府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依据,努力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但在履行工作职能过程中,因职能不明确,存在项目管理分散问题。一是全省各项林业生态工程作业设计存在部分作业设计不规范,影响工程质量。二是全省部分林业建设工程任务的下达、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的监理、完成任务的检查验收和检查验收,没有形成明确有效的互相监督的机制,不能确保林业生态建设工程质量。三是重点公益林数据库、图形库的数据管理与更新,责权利不明晰,没有发挥出数据库的作用,影响科学发展。四是森林资源、荒漠化等监测技术成果、数据在使用、和报送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前,程序不够完善,数据口径不统一。处室之间存在职能交叉,加之一些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监测职能没有落实到实处,影响我省生态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的质量,影响全省林业生态建设的科学发展,影响我
局为政府提供决策和服务的水平。
(三)、省直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合力。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目前呈现出环保、农业、水利、林业、气象、国土等部门都涉及,各自为阵,各行其是,互不勾通,监测标准不一,数据不能共享,是单一的业务性专项监测,造成监测数据单一,保存分散,没有形成技术优势,造成数据精度低,缺乏科学性、严密性和连续性。
(四)、资金投入不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经费不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础建设差。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投入不足,欠债过多,留下了巨额生态赤字,加之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资金扶持投入不足,影响我省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
四、为服务我省林业科学发展,全面履行生态环境监测监督职能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依法行政,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在开发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决禁止和取缔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非法活动,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监督保护条例》、《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环境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逐步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水、土地、森林、草原和矿产等重要自然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要加大对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努力使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负起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我省的开发建设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严格管理和保护生态环境,是关系环境安全和生存发展的长远大计。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认真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首先是各有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监管保护工作。要利用全球环境基金-__省综合生态管理系统信息中心设在我局,利用以gis为平台建立的全省生态系统和土地退化数据库信息的有利条件,做好国家地方纵向互动,与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国土资源等13个部门横向联通,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特别是做好生态恶化重点区域生态的治理和恢复,遏制土地荒漠化加剧的趋势;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流域规划,保证生态用水,严禁对现有草场、植被的破坏;抓好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一批特殊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城市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生态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其次是要细化处室和厅直各单位的职能,合理分工,相互监督,确保林业生态建设的科学发展。并借鉴兄弟省区(如宁夏、河北、江西等)的经验,由监测监督单位组织依法负责全省各项林业生态工程作业设计审核、工程监理和年度计划任务核查,对审核、监理、核查结果经计财、工程管理部门和省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局会签后,向省厅提交工程建设验收报告,作为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和调整建设任务的依据。
(三)、加大科研支持能力,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生态环境保护是有着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要确保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到位,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同时,以建立的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保护区、生态旅游区为依托,结合森林资源监测和荒漠化监测网点,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监督体系。 要加强生态环境的监控能力建设,逐步建成全省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站,确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指标体系,采用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生态环境灾害预警系统和生态环境信息系统,加强生态环境变化趋势的预测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