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

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文1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担保公司 基本担保业务 会计核算 探讨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45-02

2010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通知》,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通知的施行,将担保公司会计处理定位于保险公司会计体系内,充分反映了担保业务的风险特点,这对引导人们运用现代保险会计理论,认识担保业务规律、研究控制担保风险的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现了担保公司会计核算的国际趋同和等效,也使担保公司业务的处理与原《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但担保毕竟不能等同于保险,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不能完全照搬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文就新会计准则下融资性担保公司基本担保业务的核算做一些浅显的探讨。

一、担保收入的核算(与《办法》比基本未变)

担保费收入是担保公司为履行担保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应设置“担保费收入”、“应收担保费”、“预收担保费”等会计科目。

担保合同成立时,借: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

贷:担保费收入

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时,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对于确认坏账的应收担保费,通过冲销“坏账准备”的方法进行核算

二、担保合同准备金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融资性担保合同准备金主要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代偿准备金,2010年国家7部委联合发文(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尚未终止的融资性担保责任提取的准备金。性质上为递延收益,即未赚取的担保费。设置科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企业确认原担保费收入、分担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合同解除(含提前解除与代偿解除)后将原计提数全额转回。实务中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按(当月担保项目担保费收入—当月解保项目担保费收入)*50%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当上述计提数为负数时,借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期末,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2.担保代偿准备金。担保代偿准备金是担保公司在会计期末为尚未终止的担保合同在担保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发生代偿义务支付代偿金的情况而提取的准备金。其实质是预计成本。应设置“担保代偿准备金”与“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借记“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贷记“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

担保代偿时,根据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别借记“代位追偿款”科目或本科目,贷记“代偿支出”等科目。

期末,将“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担保合同成本的核算(与《办法》比变化较大)

1.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担保合同取得成本是指担保人在取得担保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调查和评审费支出等。取得的成本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应设置“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

发生相关费用时: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如发生评审费等收入,则:借:银行存款等 贷: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代偿支出。

(1)代偿支出。代偿支出是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而支付的代偿款及相关费用支出。从严格意义上说,代偿支出尚不是公司的最后损失。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有可能从被担保人处得到一定的追偿款。设置“代偿支出”科目

实际支付代偿款时,借:代偿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2)应收代位追偿款。代位追偿款,是指担保人承担代偿担保金责任后,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而追回的价款。从理论上讲,是对担保人发生的代付支出的补偿,在确认时应当冲减代付支出,而不能作为一项收入。应设置“应收代位追偿款”科目。

代位追偿款,只有在同时满足准则规定的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一是与代位追偿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二是该代位追偿款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对于不满足确认条件的代位追偿款,担保人不应当确认。

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时 借:应收代位追偿款 贷:代偿支出

实际收到代位追偿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时,担保人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与相关应收代位追偿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当期代付支出。

如已提取了担保代偿准备金,借:担保代偿准备金

贷:代偿支出,如担保代偿准备金余额不足冲减时,计入代偿支出。

(3)抵债资产。抵债资产是担保公司代偿后收回的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资。抵债资产不计提折旧或摊销,但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设置“抵债资产”科目。

取得的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资金本金、已确认的利息和取得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按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等科目,按应收款项的账面余额,贷记“代偿支出”、“应收利息”等科目。

综合举例:2010年3月7日,某担保公司与A企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对A企业的一年期贷款300万元进行担保,以企业的库存存货进行抵押。担保费为8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时一次支付。经计算确定,针对本合同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万元,担保赔偿准备金2万元。2011年3月合同到期,A企业未能全额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履行了代偿责任,支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264万元。同时收回存货。假设该存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为90万元,代位追偿款预计可收回120万元。8月担保公司转让存货收入95万元,从A企业收回代偿款110万元。要求:编制有关分录。

担保公司应编制分录如下:

(1)2010年3月,担保公司根据合同确认担保收入并计提准备金。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保费收入:80000

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0000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0000

(2)年末,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借:提取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贷: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3)2011年3月支付代偿款,并收回抵押物及确认代位追偿权。

借:代偿支出 2640000

贷:银行存款 2640000

借:抵债资产 900000

应收代位追偿款 1200000

担保代偿准备金 20000

贷: 代偿支出 2300000

(4)2011年8月处置抵押物、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银行存款 950000

贷:抵债资产 900000

代偿支出 5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0

代偿支出 1000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 1200000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侯旭华.担保公司会计.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文2

新会计基本准则与原基本准则的比较如下:

一、总体结构的变化

旧基本准则共有十章,新基本准则共有十一章,旧基本准则第二章的“一般原则”变为新基本准则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这样做的目的是突出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有用的会计信息。新增加了“会计计量”一章,对会计计量和五种计量属性的概念进行阐述。

二、总则部分的变化

总体上比较旧基本准则的总则部分只有九条,新基本准则共有十一条。把旧基本准则中在“一般原则”中体现的“权责发生制”移到新基本准则中的总则部分。新基本准则增加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即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新基本准则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准则的目标和依据,即以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为依据,制定本法。旧基本准则第一条同样明确了制定准则的目的和依据,即以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为目标,以《会计法》为依据,制定该准则。新旧比较,不难发现,新基本准则强调的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这一点在基本准则后面部分条款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新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会计准则都是以这两点为准线,贯穿始终的。

三、会计核算原则部分的变化

旧基本准则中此部分的内容被划分在“一般原则”中叙述,而在新会计准则中是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叙述。其实,新旧基本准则中反映的会计核算原则的实质是一样的,目的也相同,只是换了个说法而已。旧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原则”的内容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新基本准则中同样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变换说法的目的在于更加明确会计核算原则的制定是为了使会计信息质量更加有用。旧基本准则中总共有12项一般原则,其中包括7个会计信息必须满足的特性(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重要性及明晰性)和5个确认和计量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及谨慎性原则)。新基本准则共规定了8个原则,即: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明晰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将原来作为一般原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在新基本准则总则中反映。新基本准则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新基本准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放在“会计计量”部分,作为会计计量属性。新基本准则把旧基本准则中的“可比性原则”和“一致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其用意在于:保持企业前后各期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的目的本身就在于方便企业会计数据前后各期具有可比性,说可比性,本身就应该包括了一致性特征。

四、资产部分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对资产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强调两点:(1)资产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未来或者即将发生而还未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能够形成企业的资产。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项。(2)资产必须是预期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不管是哪种,都必须具有导致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如果某项资产在能够预见的将来不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该项资产就不能被认作是资产。

五、负债部分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对负债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强调两点: (1)负债是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未来或者即将发生而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属于现实义务,不应当确认为负债。(2)负债必须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如果某项负债在能够预见的将来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那么该项负债就不能被认作是企业现实义务。新基本准则增加了负债的确认条件,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负债。符合负债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新基本准则负债部分删除了旧基本准则中对负债的详细分类,以及对各种不同负债类型定义的规定,体现了对负债的高度概括,更具有一般意义。

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定义作了修改,以所有者权益的计算方式引出其定义,即所有者权益是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利”,取消了旧基本准则对所有者权益的分类。新基本准则明确了所有者权益的来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对其中的“利得”和“损失”进行了解释:(1)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2)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新基本准则还强调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只要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能够计量,则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就能计量。所有者权益项目必须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

七、收入部分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作了修改。新基本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中没有提及收入的具体来源形式,而是强调收入是企业日常活动形成的,而不具体指旧基本准则中所叙述的收入是企业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济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定义中未对收入的组成进行划定,只要是日常活动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就应该被认作是收入。新基本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条件进行了修改,但没有进行具体规定,而是笼统地规定收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与旧基本准则相比,更加注重经济实质。同时规定,符合收入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在利润表中反映,这在旧基本准则中没有规定。

八、费用部分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对费用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新定义为: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与旧定义相比,强调企业的费用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而且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新基本准则增加了费用的确认条件,即费用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且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同时规定,符合费用定义和确认条件的项目,必须在利润表中反映。

九、利润部分的变化

未对利润的定义进行修改,即新旧基本准则都规定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但对利润的范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新基本准则规定了利润金额的确定取决于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同时规定,作为利润的项目必须在利润表中反映。旧基本准则中没有相关规定。

十、新增加会计计量部分

在旧基本准则中,没有专门对会计计量进行规定。新基本准则专门用一章来对会计计量的概念和相关计量属性进行了详细规定。会计计量属性包括五个,即:“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值”、“现值”、“公允价值”。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的变化

新基本准则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旧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基本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新基本准则强调了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企业采用现金流量表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因此,新基本准则顺应实际需要规定了企业应当编制现金流量表。新基本准则取消了财务情况说明书。旧基本准则中的“损益表”改为新基本准则中的“利润表”,但实质未变,损益表和利润表都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文3

1修订的原因

1.1从基本准则在会计法规体系中的地位看,修订更新基本准则是与现行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内容保持协调一致的迫切需要。

旧基本准则颁布于1992年。十几年来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法规体系中国家法层次的《会计法》已于1999年被修订。2000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法规。这些新法律法规体现了新经济环境下会计核算的新标准。会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必须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的规定,因而迫切需要修订相关内容。

1.2基本准则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统驭性地位决定必须对其修订。

新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组成。基本准则是“纲”,是“准则的准则”,在准则体系中其统驭作用,它不仅是指导各项具体准则建立的指导性原则,而且是调整企业会计行为的普遍性规范。旧基本准则无法实现其引领作用,必须对其修订。

2新准则的主要变化

2.1新基本准则与旧基本准则的比较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但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2.2新会计准则中具体准则与旧具体准则的比较

2.2.1增加的旧会计准则中缺乏的部分

①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列报和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会计准则主要适用于金融企业,这些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上市或拟上市的金融机构则首当其冲。例如,准则规定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从表外移到表内反映。这就要求上市银行和证券公司善用衍生工具这把”双刃剑”,因为表内化将对企业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企业不但要考虑现金流等经济因素,还要考虑衍生金融工具对报表的影响,以避免给报表带来过大的波动。新会计准则与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共有5方面的差异: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衍生金融工具的核算、计价基础的不同、确认方面的差异和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②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我国一直没有对原保险合同制定准则,实务指导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准。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有如下特点:区分保险风险和非保险风险;增加准备充足性测试;区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③石油天然气开采。这条准则是对我国现行三大石油公司(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处理的描述。新会计准则与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异体现在: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原制度采用直线法,新准则引入产量法和年限平均法。新准则允许提取弃置支出准备,并设置了“油气资产”,“累计折耗”和“油气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取消了“地质成果”科目。

④投资性房地产旧准则并没有将房地产作为一个单独项目来加以处理,而是把现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其他相关准则之中。新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方法。成本模式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相同,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不需要摊销或折旧,也不需计提减值准备,只需要在期末按公允价值对帐面进行调整,将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⑤增加了生物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和股份支付准则这三条准则对旧会计准则中未曾规范或者没有详细规范的方面制定了更为严谨可行的操作指南。填补了在农业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和期权激励行为的会计核算规范方面的空白。

2.2.2在旧会计准则基础上发生突破性变革的新会计准则主要部分

①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新旧准则主要区别在:新准则提出了“资产组”的概念,扩大了资产减值准则的使用范围,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加明确,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也更具有操作性。并且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使用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强调一旦使用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帐务处理。同时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所产生的资产减值准备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一规定可谓是新旧准则中减值准备部分差异最大的地方。

②债务重组方法新旧准则最大的差异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影响的是当期损益而不是权益。新准则中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新准则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

③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目前中国的企业合并大部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这不一定是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值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以避免利润操纵。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可以有双方的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并可确认购买商誉。新的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更关注实质性控制,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④所得税的影响新旧准则的差异体现在:在计税基础上,旧准则强调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进行分析;新准则则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从余额角度来进行分析。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在减值确认计量上,旧准则没有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规定,而新准则则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计提减值准备,并在日后符合规定时可以转回。

⑤长期投资核算方法新旧准则的差异表现在:旧准则对投资中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进行确认,并分期进行摊销,以调整投资收益,如果是负的股权投资差额就应确认为资本公积。新准则规定,如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份额的,确认为商誉,该商誉不进行摊销;如果是小于的,则直接冲减留存收益。

3分析

3.1明确提出双重财务报告指标新准则针对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仍不够完善的现实,确立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体现出“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双重要求。

3.2充实会计计量内容,强化会计计量在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地位会计核算包括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四个环节。计量是核心,贯穿会计核算全过程。因为会计核算主要从价值量上反映经济活动,所以会计核算和会计计量存在天然关系,会计核算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看成是会计计量的过程。

新准则增加第九章专门集中阐述会计计量,强化了计量在核算中的重要地位。新准则明确了会计计量的一般原则为一般采用历史成本,需要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应当保证金额能够取得并具可靠性。同时阐释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的涵义。

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证券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无形资产创新义务不断出现,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要求更高,运用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提供的会计信息可靠性强,相关性却较弱。为此,除历史成本外,新准则引入了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应用指南对5种计量属性的涵义、特点、优点及局限性都做了分析,特别强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原因以及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公允价值因“更多地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价”而“更具有相关性”。历史成本反映的是“过去的历史信息”,相关性较弱,可靠性较强,在缺乏活跃市场条件下,可靠性不足。

3.3强化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旧准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七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五项确认、计量基本原则。为了和制定基本准则的总体目标一致,同时为了和国际惯例接轨,新准则第二章更名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这部分内容在旧准则第二章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基础上补充完善,构建了比较完善的会计信息质量评价体系。

新准则仍然将客观性原则放在首位,特别强调会计信息要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相关性原则继续保留,但涵义发生了变化,只强调与信息使用者经济决策需要相关;可比性原则和一贯性原则合并为可比性原则;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晰性、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四项原则表达更充分完善,涵义没有变化。

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核算前提出现在总则中,体现出企业会计区别其他会计的重要前提。配比原则和划分资本性收益性支出原则被取消。

3.4会计要素的定义更为科学新准则会计要素仍保留旧准则六要素的名称及分类,但对其定义按照《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的规定做了重大调整,使之更能揭示要素的内涵和本质特征。

3.5新准则国际趋同对我国宏观经济和企业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3.5.1对中国宏观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新准则将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投资环境,从而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新准则在信息披露方面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则,力图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3.5.2对我国企业微观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执行新准则是引入国际标准的过程,是对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提出了新要求,有利于企业深化改革,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刺激国内和国际资本投资;新准则对企业经济行为确认、计量、列报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必须进一步提升管理理念,加强风险驾驭能力,有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新准则披露内容更加丰富、透明,有助于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文4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改革

伴随我国新预算法的实施和政府债务管理的逐步规范,权责发生制的财政预算体系建设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体系建设成为我国财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2015年,国家颁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事业单位作为我国财政预算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基本准则的颁布,为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础。对于事业单位的定义,在我国,事业单位是由财政资金拨款,提供涉及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的社会服务组织。目前,我国也分别制定了事业单位、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医院、彩票机构等多类别的会计制度,相对复杂,增加了宏观管理难度,亟需实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改革。

一、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统一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

事业单位是我国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财政资金拨款或补助,实施科教文卫方面的社会服务。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管理,2012年颁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于2013年起实施。之后分别制定与修订涉及高等院校、医院、科学事业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彩票机构等各类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各类事业单位适用各自的会计制度,管理难度相对加大。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改革将逐步建立统一的基本与具体的会计准则,将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统一到同一基础上来,实现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相互可比的效果。

(二)有助于全面反应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长期以来以收付实现制为会计核算基础,相对简单。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管理,使得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难以实时反应,使得财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滞后于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国家财政及事业单位作出正确决策产生较大的束缚作用。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改革,将从收付实现制逐步转为权责发生制,与新预算法要求的逐步建立权责发生制的预算体系相适应,更为全面的反应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信息,促进事业单位持续发展。

(三)有助于建立监督评价事业单位的抓手与载体

事业单位由于有国家财政资金拨付,长期依赖预算的准确性,将预算作为资金使用的唯一抓手,会计核算仅是辅助记账功能,没有发挥会计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作用。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长期适应较为简单的记账工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渗透不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改革将注重发挥会计监督作用,以会计信息作为建立监督评价体系的基础,同时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帮助事业单位逐步建立符合实际的监督考核体系,实现会计改革的基本目标。

二、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一)事业单位尚未形成统一的会计准则与制度

一是各类事业单位适用各自的会计制度,虽然国家颁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但由于具体准则尚未,难以实现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统一。二是增加管理难度,由于各类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增加了国家财政的管理难度,可能由于会计制度核算差异,造成资金资源的次优化配置。三是财务报告信息不可比,会计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会计核算,造成财务报告信息不具可比性,难以将不同类事业单位放在统一标准上评价与考核,可能造成政策决策问题。

(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一是与财政预算管理脱节,2014年开始实施的新预算法正在逐步建立权责发生制的财政预算体系,而事业单位长期以来的收付实现制基础,难以与财政预算体系结合,造成国家财政管理难题。二是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虽然引入了折旧与摊销制度,但仍然存在固定资产初始确认与新旧衔接难题,使得权责发生制难以全面推行。三是由于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大多滞后于经济活动的发生,使得会计信息的实时性大打折扣,直接影响信息公开效果,降低财政预算管理和信息公开质效。

(三)事业单位会计管理难以满足监督评价需要

一是会计人员综合素质需进一步提升,监督与评价是更高一阶的管理活动,由于会计人员素质存在差距,对会计信息的有效使用上仍需加强。二是会计信息使用不足,由于会计信息相对简单,部分事业单位将会计信息弱化处理,没有作为决策的依据,难以发挥会计信息的支持作用。三是没有建立对成本开支的控制体系,事业单位的管理重点在于成本控制,由于会计信息的缺陷,使得事业单位成本管理难以落地,并发挥实效。

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措施

(一)建立统一会计核算准则与制度,做好过渡衔接

一是国家主导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基础上,细化推进具体准则的制定与颁布,逐步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会计政策依据。二是逐步建立事业单位成本管理制度,在当前国家高度重视管理会计的环境下,加大对事业单位成本的管控,确保财政资源与资金的优化配置。三是做好新老制度的过渡衔接,新的会计准则实施必将给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带来巨大的改变,需要结合事业单位实际,分批分类,逐步实施,确保落实。

(二)做好准则制度宣传与培训,适应会计准则发展

一是做好准则与制度的宣讲学习,对于国家准则加强学习,形成中央与地方交互提升的良好氛围,与事业单位实际相结合,确保各项准则落地到位。二是加强财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逐步增加人员配置,要求人员既要懂财务,也要懂业务,并将两者融合,发挥作用。三是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事业单位内部应定期开展会计准则学习交流,将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的改革渗透到全体事业单位人员中去,促进改革确实发挥实效。

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文5

(一)政策背景。2012年8月24日,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明确了大病保险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二是大病保险的承办形式。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三是核心经营原则。“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四是风险调节机制。“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2013年3月12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明确了大病保险财务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核心原则。单独核算和单独报告,封闭运行。二是账户设置。设置独立保费账户及独立赔款账户。三是费用核算。据实列支,合理分摊。四是会计报告。公开透明,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二)研究目的。大病保险是一项政保合作创新性重大民生工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国家政策推动大病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但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却出现明显滞后,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同承保公司对同一会计事项处理方法有差异;二是承保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强有力的大病保险会计理论支撑。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方向。在大病保险实施初期会计实践相对缺失的情况下,会计理论研究显得更为重要。但据笔者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大病保险会计理论与实践方面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二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认识不同。作为委托方的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大病保险资金是由基本医保基金划出,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应遵循基本医保基金会计处理原则核算。作为受托方的承保公司认为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划出后,其资金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并且承保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应遵循商业保险会计的原则进行核算。通过本研究,笔者尝试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大病保险会计、大病保险会计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有哪些主要差异、推动大病保险会计理论实践发展的几点思考。

二、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

(一)大病保险会计的基本特征。

1.大病保险会计属于保险会计范畴。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相比:(1)会计主体不同。大病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是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一个实体,与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一致,而基本医疗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是一笔拥有自身名称和目的的资产。(2)主体职能不同。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大病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同时也是记账主体,即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并提供相应的专项会计报告。而基本医疗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会计主体与记账主体(相应的基本医疗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会计主体不是其会计责任的承担者。(3)政策依据不同。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具有明显的企业会计核算特征,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仅反映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不存在经营风险。

2.大病保险会计兼具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特征。(1)会计目标有部分重合。大病保险会计从属于保险企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我国企业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有机融合。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目标则是“受托责任”,即基本医疗基金所有人委托政府管理基本医疗基金的收支。由此可见两者的会计目标有部分重合。(2)财务运行机制类似。《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则是仅反映基本医疗基金在会计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同样是一个封闭独立的资金运作和会计核算系统。

(二)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1)会计的一般性概念。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保险会计指将会计理论运用于保险公司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反映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概念界定。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资金运用等进行全面、系统、完整、连续的核算、反映、监督的一项专门会计。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分支,这里采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概念。(4)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综合以上大病保险会计的特点及相关概念的解释,笔者对大病保险会计做出以下界定:大病保险会计属于保险企业会计范畴,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大病保险的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系统、完整、连续的独立核算、独立反映和监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提供大病保险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

三、大病保险会计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比较分析

(一)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同。

1.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大病保险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即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2.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可能造成大病保险赔付现金流不足。大病保险保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时即按合同金额全额计入,不论实际收到与否。在实践中,政府一般采用分期拨付大病保险资金的方式。从利润表账面上反映还存在较大结余时,可能已经存在赔付现金流不足的情况。(2)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对结余金额确认的分歧。大病保险保单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按照经验数据计提相应的准备金,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根据收付实现制,实际的收支按照会计年度计算结余,实际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重合。核算基础不同从客观上造成双方核算结余金额的差异。

(二)会计要素有差异。会计要素是指会计对象是由哪些部分所构成的,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指对会计对象按经济性质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是构成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主要因素,也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要素。

1.主要依据。大病保险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要求,基本医疗基金会计要素因主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是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要求。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来自于用人单位的缴纳及政府的专项财政资金拨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属于政府会计体系。其会计主体是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的征缴、发放的结余。社会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构成要素有:收入、支出、基金(结余)、资产、负债。二是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要素。个人账户基金来源于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属于所有者的纵向积累。除基本医疗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外,还具有追求投资回报的经济趋向。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构成要素有:收入、支出、基金(结余)、资产、负债。

2.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费用与支出概念范围不同。大病保险会计费用要素概念主要包括赔款支出、专属和共同费用成本。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支出要素概念范围主要为赔款支出及上下级之间的基金解付支出,不包括相关的经办费用。(2)经办费用难以比较。大病保险会计要求对相关承办成本进行专项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网络建设费等。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不对相关服务成本进行确认,相关承办费用在基金被委托单位的事业经费中核算,在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报表中得不到体现,无法就经办费用与大病保险会计进行比较。(3)结余返还计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保险企业利润要素为各种收入减去赔款及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填列,结余返还按照合同利润的百分比计算。但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具体承办费用通常不予以认可,导致在利润确认上存在分歧,不得已采用固定的费用率进行粗略计算,得出利润不科学,不同程度存在侵蚀企业资金或基本医疗基金的现象。

(三)会计信息披露有差异。

1.会计信息披露载体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2.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同。(1)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大病保险会计报表按照会计要素大类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活动产生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最终财务成果及现金流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计的会计报表主要侧重于反映基金的变动情况,对基金管理主体具体管理活动没有体现。(2)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对保险公司报表附注做了详尽的阐述,为大病保险的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了权威的指南。《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予以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3)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大病保险会计信息使用人群大大超出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3.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会计信息编制成本高。按照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的要求,承保企业需要对大病保险会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再单独编制全套会计披露信息,编制成本较高。(2)会计信息转换成本高。大病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决定政府部门是其会计信息重要使用者。但政府使用者往往惯于用阅读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信息的方法来审视大病保险会计信息,这就需要承保企业用政府部门使用者看得懂的方法将大病保险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和转换,由于两者的会计核算基础、方法等不同,转换成本较高。

四、对完善大病保险会计实践和研究的几点思考

会计核算的基本准则范文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下;收益计划;会计核算

为了切实改善和提升我国现代企业职工薪酬要素的会计核算与公开揭示工作环节的开展水平,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会计司在充分遵照现代会计事业发展领域基本准则文件《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的会计事业领域规范性指导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展开了系统化修正,并在这一修正处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引入并且实施了企业在职员工离职后福利概念要素,为我国现代企业会计事业发展过程中,员工薪酬福利水平的核算和形成工作,带来一系列全新的变革要素,有鉴于此,本文围绕新准则下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问题,展开了简要阐述。

一、企业设定收益计划的有关范畴与基本特点

企业员工群体的离职后福利,是在企业为离职员工提供短期薪酬结算,以及辞退福利基础之上,因切实获取企业职工提供的劳动和贡献,而在企业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是与企业组织自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过程中,企业为员工个体提供的其他各类形式的劳动报酬和福利项目。

在最新制定并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通常在企业员工实际离职后设定提存计划,以及收益计划两个具体表现类型:

第一,所谓设定提存计划,主要指的是企业在向以基金机构为代表的独立性社会机构完成固定费用项目缴存工作环节基础上,无论该基金机构是否具备用于支付现有在职职工群体,和过往职工群体福利需求的资产项目,企业都无需向社会性基金缴纳组织结构承担和实施进一步的资金支付业务行为。

第二,所谓的设定受益计划,是企业在完成设定提存计划基础上为企业离职员工群体提供的离职后福利项目,在这一项目的具体提供过程中,企业可以具体结合员工在岗工作期间的服务年限,以及实际获取的工作收入水平,具体确定员工在实际退休之后应当获取的年金收益规模,并在此基础上具体计算明确企业在每一个独立的经营发展周期之内,应当为退休或者是离职员工群体缴纳的金额水平。

从我国现有的现代企业会计事业发展的路径表现特征角度分析,我国企业组织中具体涉及的提存计划项目,目前主要包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企业年金两类组成项目,而受益计划类项目,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组织均尚未涉及。

从表现特征角度展开具体分析,设定受益计划和设定提存计划相对照,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系列表现鲜明的相互差异:(1)在设定受益计划的工作实践环节开展过程中,企业员工个体实际能够获取的收益金额规模,在其具体加入计划之前就已经能够实现明确确定,而在设定提存计划过程中,企业员工在离职后能够获取的收益规模无法明确确定,通常会遭受投资风险要素的显著影响。(2)在用于设定收益计划的提存金数量规模无法对现实存在的支付需求实现充分满足条件下,通常应当遵照预先设定的收益水平计划实施补充支付,而在具体设定和运作提存计划项目过程中,企业实际对外支付的进而项目,仅以独立性主体预先缴存的金额规模作为限制条件。(3)在具体设定和运作精算计划过程中,企业实际面对的精算风险和投资风险要素都是有企业组织主体来承担的,而在设定和运作提存计划过程中,上述风险项目则都是有企业在岗员工群体具体承担的。

二、设定受益计划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础框架

在我国2014年修订并实施的新版企业会计工作指导准则中,其在设定受益计划工作领域的相关内容过程中,严格遵照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规范性文件中列示的相关内容,因而为实际开展的设定收益计划开展过程,规划和建构了内部结构特征极其复杂的会计核算工作实施步骤体系,以及工作要点规划方案,为我国现代企业实际开展的设定收益计划实务工作环节,创立和提供了基础性的观念指导方案。

在现有的业务实践环境发展条件下,我国现代企业在设定和运作受益计划项目过程中,应当具体遵循的工作实践步骤如下:

第一,明确统计核算接受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现值规模水平,以及当期阶段应当承担的服务性支出成本。

第二,明确统计核算接受设定受益计划条件下发生的净负债,以及净资产要素。

第三,明确确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科目的金额规模。第四,明确确定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金额。

在现有的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基本准则规范条件下,企业内部会计核算监督工作人员,在基于精算假设针对设定受益计划开展过程中涉及的会计业务核算监督项目展开组织过程中,要优先针对义务要素展开系统划定,确保实践开展的会计核算监督工作,具备扎实而充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三、结束语

针对探讨新准则下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问题,本文具体选取企业设定收益计划的有关范畴与基本特点,以及设定受益计划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础框架两个具体方面展开了简要分析,旨意为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孔庆林,赵甍.设定受益计划会计核算初探[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01:103-107.

[2]郑天娇,叶明,李经彩,周振,李浩举.新准则下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解析[J].会计之友,2016,06:64-67.

[3]孙敏娜,傅宏宇.新职工薪酬准则中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探讨[J].会计之友,2014,31:9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