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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1
一、人力资源部分
1、根据公司各部门人员编制需求,有针对性的先后进行了员工招聘工作,配备到部门各岗位。目前,公司员工共计39人,已转正员工28人。
2、完成各部门人员的入职、转正、离职、调岗等人事工作,并即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3、规范了各部门的人员档案并建立电子档案,严格审查全体员工人事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一律补齐。
4、为了公司更好的完成业绩目标,提升员工素养。配合总经理制订绩效管理体系。
5、与各部门员工及时沟通,确定员工劳动合同签定及社保、公积金办理事宜。
6、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今年完成员工新进培训及业务技能培训4次。
二、行政工作方面
1、行政部在公司成立之际打好提前战,打扫新办公区卫生,开通所有办公区域的电脑、电话、网线,采购办公用品等,保证了公司在短时间内工作正常运作。
2、证照办理工作:证照的办理如期完成,保证了公司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与各部门沟通协调,有效的开展行政保障工作。
3、完善公司会务工作,现召开的会议有:公司董事决议商讨会、周一公司行政例会;总经理办公室会议。
4、和区内外相关职能机关部门、兄弟单位做好沟通工作,以便公司对外联络保持通畅。
5、对内严格控制公司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情况,合理地采购办公用品,并做好物品保管和部门领用登记。
6、每月做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购买预算表,严格控制各项办公费用开支,各部门申请领用的办公用品均记录在案,以月总结和年总结的形式做统计。以节约降低成本为第一原则。
7、做好公司各部门后勤管理保障工作:负责公司安全防范工作、车辆使用、食堂膳食安排等,及时解决各部门在工作中所需的沟通协调问题。
8、在年初,本部门联合其他三个子公司一起成功组织了运动会,此次活动不仅加强了全体员工健身意识,同时也促进了与三个子公司的良好互动关系。
9、国庆期间,组织举办了公司欢庆国庆活动,通过活动各部门同仁在用餐和游戏中更加强了沟通和交流
三、公司办公管理运作方面
1、成功创建了公司网站及OA内部办公系统,为真正实现办公自动化做好准备。
2、根据上级领导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寻,为强化内部管理提供了制度保证。行政部出台了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内含《员工行为规范》、《办公物资管理细则》、《文件收发管理细则》、《合同管理细则》、《印章管理细则》、《档案管理细则》、《保密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制定了《人事管理制度》,内含《招聘及录用管理细则》、《员工培训管理细则》、《考勤及假期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通过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正常办公秩序,规范了工作流程。
3、逐步完善公司行政管理机制,加强对各部门员工的监督管理力度。
4、理清各部门工作职责,保证各员工定岗定责。
工作中不足之处,待完善事宜总结如下:
1、作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在对各部门的行政管理、沟通协调方面还有很多的欠缺,对各部门工作情况、人员纪律的检查力度还不够。
2、对公司内部的监督、管理尚需努力。
3、加强对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和谐工作氛围。
4、员工培训机制有待完善和加强。
5、人事工作还处于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应从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逐步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过渡。
6、行政部工作人员作为公司领导上传下达的重要部门,应学习现代化商务办公流程,部门内部还需要培训学习机会。
201*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管理引导和后勤保障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掌握服务规律的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提高绩效,促使行政部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具体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1、继续完善公司制度建设。特别是在日常行政管理和劳动人事管理方面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建立完善的薪酬体制。
2、加强全员培训力度,完善培训机制。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公司各部门人员的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尤其是各部门负责人,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使培训工作能起到切实的效果。
3、协助各部门工作,加强与同事间的沟通,加强团结,迅速营造良好办公环境。
4、加强公司档案的管理,强化保密管理工作。行政部将着重强化保密文件管理工作,加强机要文件的取送、传阅和保管工作。
5、加强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方面仍有待加强,提升管理水平,完善人事档案管理,从单纯的事务性工作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过渡。
6、推行网络OA系统,改进办公方式,为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准备条件。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2
[关键词]:高校 行政管理 法治化
0引言
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的主体,怎么促使他们更加高效、有序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以避免混乱,避免因人设岗或不规范的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加强高校的法治建设以及行政法治化管理。本文试图用行政法律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等方面出发,就法律在高校的管理规则上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管理行为忽视学生合法权利
近年来,频繁传来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报道,如“刘燕文案”、“田永案”等,均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性的高度关注。部分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管理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再加上中国“尊师重道”传统的影响,忽视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出现了高校侵犯学生权利事件。这些事件在侵犯受教育权、侵犯人格权、侵犯财产权和侵犯隐私权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如“田永案”中,大学生田永诉所在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后胜诉,该案表明了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也被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在高校自不断扩大的今天,高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行为不当甚至违法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因而,社会上要求对高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规制的呼声开始出现。高校对于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是一种惩戒的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教育为主,在缺乏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情况下,管理者滥用权力,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这将使得高校在实行自主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处于不健康的状态,不仅没有贯彻履行法治理念,同时也和教育的最终目的―――实现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一宗旨相违背。
1.2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基本都是围绕着1995年出台的《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而随后出台的《学位条例》也仅仅是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未规定具体的规范条例,而且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也未作详细说明,导致部分高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切合实际,操作弹性太大,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尤其是少数高校出现了与法律相抵触的制度,缺少了合法规章制度的指导,必然会导致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失范,而这些失范行为在高校学生学籍的管理中体现尤为突出。据调查,“学生手册”是大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呈现形式。而制定这些规则、办法的主体、内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办法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相对方(教师、学生)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则、办法大都是一些空泛的条文,缺乏相应实施的细则,并且过于严厉、笼统,只从管理方面的需要出发,追求实效性,基本上只是规定了学生积极和消极义务,而对学生的合法权利方面却鲜有提及。由于对当代大学生的性格特征不够了解,制定规则、办法没有能够做到从实际出发,同时,也违反了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精神,很可能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从而给教育工作带来阻力。
1.3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各高校现行的对权利制约的有关制度建设普遍不完善,标准滞后。调查发现,很多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甚至处于无监督状态。在行政管理这一层面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高校容易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利行为的客观原因之一。高校监督机制的构建由于缺乏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在设立方面及执行方面不够理想,或既有的监督机制未能完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客观、高效、权威的监督机制。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上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日益扩大,有可能出现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而对学生作出不够公平公正的评价以及处分。在我国高校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高校自也在逐渐地增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权利监督和制约机制并没有及时跟进。高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纪检监督队伍建设不理想,对高校重点问题和重要部门的监督工作缺乏专业水平和力度,以及对于高校某些重大决策的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程序,导致决策出台过程草率,甚至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2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和方法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本质就在于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优化。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其途径和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本文重点从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组织设计、制度创新、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2.1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得注意高校行政管理权法律依据的完善。国家赋予高校自主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立法空白,学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成为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并且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导致出现学校和学生的纠纷。对此,可以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尤其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程序和方法的具体规定。高校所在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针对本地教育的特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仅要制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法规,而且应制定相关法规对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之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受到法律的规范。其次要注意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制度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制度文明是人类自身追求的重要目标,社会越发展,人类越进步,就越需要科学健全的制度。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是管理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制度本身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把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素都纳入规范管理之中,用制度规定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有了方向,可以稳步推进。
2.2注重组织设计的精简高效和优化组合
一是要注意精简高效原则。从社会分工上讲,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行政工作而非党务工作,但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既存在着目标高度一致的任务,又存在着具有很强综合性的任务,特别是那些与思想教育工作密不可分的领域,党政联合办公更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最大化。二是要倡导优化组合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指行政管理机构内部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内部成员的优化组合。依据现代组织管理学理论,资源最优组合并不是相同的资源越多越好,重要的是不同资源的互相补充。就高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资源配置来说,除了专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者外,还应选聘一些专家和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这样才能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高效平稳地进行。
2.3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是在法律授权下的政府下放权力,在保障高校行政管理权有效执行的同时,还要依法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并不等于否定高校的行政管理权,而是为了行政管理更好地为学术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的效率。可以让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赋予它一定的行政职权,对高校进行行政管理。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而平等自愿原则正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处分决定的做出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尤其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德国教育法规定:取消学生的学籍,由教师大会做出决议,但须以2/3以上表决票才能通过。依据学生监护人或成年学生的申请,家长顾问委员会可以参与取消学籍的处理工作。做出决定时,需尊重家人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若教师大会与家长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须向家长顾问委员会申明理由,若家长顾问委员会以2/3的多数反对取消学籍,则由主管教育监督部门做出决定。对我国高校来说,应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但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也应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听证会进行听证,在大会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允许学生进行质证和抗辩,如学生对处理不服,应告知其可以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3结语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民办教育主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以保障民办高校正常运行,保障民办高校参与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卫扬中.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理性思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3(3):60-63.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7-0295-02
摘要:
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全方位的医院管理对行政管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医院行政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给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探索其新的特点及其规律,大力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以确保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
关键词:行政管理;医院管理
在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全方位的医院管理对行政管理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对医院行政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这给医院的行政管理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探索其新的特点及其规律,大力加强和改进工作方法,以确保医院的健康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那么,如何加强医院行政管理呢?笔者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浅谈如下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1 “尊重”、“激励”是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径
传统的医院管理模式是一种事无巨细的“干预式”管理模式,以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对下级进行指挥,所以压抑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对象过于被动,管理方法过于机械。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务人员在素质、心理、技术等各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对行政管理工作者也相应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集权的、多层次的、经验型的管理方法不再完全适用。因此,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须以全新的思维、全方位的角度,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行政管理工作,为提高医院的整体素质注入新的活力。我们认为,其最佳途径是实施人性化管理,通过对人的理解和尊重,来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简单地说“尊重”、“激励”是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的最佳途径。
1.1“尊重”加强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尊重医护人员在工作上、生活上和情感上的合理需要,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和权利,用柔性手段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方式解决各种矛盾,从而更好地调动医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谈心、走访了解医护人员的心理世界,在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关心、相互宽容的前提下,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通过严格落实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和落实好各项管理制度。
1.2“激励”改革考核评价制度,把制度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结合起来,从而激发全院医护人员工作的活力。在实施过程中:(1)要打破静态考核模式,实行动态考核,把考事和考人结合起来;(2)完善考核机制,制定切合医院实际的《工作质量标准实施细则》,依据《实施细则》量化管理,增强考核的实效性;(3)抓好典型培养力度,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医院行政管理论文,让医护人员学有榜样。努力营造“学典型、比典型、赶典型”的浓厚氛围,通过典型引路,推动医院建设全局工作的开展。
“尊重”“激励”的行政管理措施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视人的因素,创造了一个规范化制度下的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满足了人们对精神和物质上的越来越高的追求,拓展了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这样不但激发增强了医护人员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而且也极大地释放了医护人员在工作上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增加了管理的效益。在管理实践中,既要防止和克服轻制度、重人情、轻管理、重和气的思想;又要避免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绝对化“,小事弄大,大事弄炸”的现象。因此,在行政管理当中,要切实搞好思想统一,提高思想觉悟;切实发挥好各级各类人员的作用、协调好各类关系;切实把握好情与理的度,日常管理要有理性,危机管理要有理智,冲突管理要立足于理解,管理过程要顺理成章,管理行为要合情合理,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
2正确实施奖罚措施的对策
奖励与惩罚是管理人员全面落实目标管理,完成医院内各项工作任务,充分调动医护员工工作积极性的一种有力手段,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因此,医院管理者在使用奖罚措施的方法上,必须力求公平、公正的心理;以充分发挥奖罚的管理效能。
2.1必须坚持奖罚原则
2.1.1实事求是的原则。实事求是是正确实施和操作奖罚的基础,是充分发挥其激励先进、督促后进的前提,要把实事求是原则始终贯穿到奖罚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2.1.2民主公开的原则。奖惩必须公开进行,增加其透明度,且评出的先进能与管理者、职工心理相容,达到奖励先进,带动一般的目的,必要时应登报、广播、上宜传专栏,以扩大教育面。
2.1.3积极稳妥的原则。实施奖励措施,应采取群众评选,领导培养的办法,既要积极主动,大胆操作,又要核准查实,慎重进行,确保达到奖罚一个、震动一片、促进全面的效果。
2.1.4全面衡量,轻重相应的原则。要认真看待奖罚措施的典型性、严肃性,奖罚的对象必须是正反两方面的突出典型,且还须根据其工作成绩的大小与造成的不良后果的程度,决定奖罚的方式,偏轻或偏重都将发挥不了奖罚应有的效果。
2.1.5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正面的典型是时代宝贵的精神财富,能达到示范作用。在奖励时,应摆正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的关系,坚持政治上与生活上关心并举,注重净化激励意识,优化激励环境,强化精神支柱的作用。
2.2制定科学的奖励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只有标准科学、合理,奖励才能以功论赏,按绩给奖,具体应包涵以下几个方面:
2.2.1奖罚标准应有较高的效价。
在制定奖励标准时应能够让职工明确:达到奖励标准所获得的奖励,是满足社会和个人需求所产生的效价,并能使其发现自我价值,从而产生对完成目标责任强大的吸引力,如果达到目标后,收效甚微,这个标准就不能吸引和鼓励大家为之奋斗。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4
关键词:工商管理 现状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我国工商管理的现状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工商管理机关在优化组织结构,夯实基层基础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就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形势来看,我国工商管理工作仍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1、缺乏专业工商管理人才
作为金字塔的中部和塔尖,中高级工商管理人员缺口很大,高级工商管理人才的紧缺就更严重了。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管理人员必须要有竞争的意识,然而,长期以来工商管理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过分强调注重专业需要和偏重知识的传授,不利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2、缺乏健全的工商管理体制
工商管理发挥越来越大的功能与作用,在客观上要求拓宽其管理范围,加强其薄弱环节,实现职能到位。不仅要管好市场调节的经济活动。而且要监督宏观调控指导计划的实现,不仅要管理个体,私营经济,而且要管好公有制经济,维护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秩序。而目前工商管理体制是按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的,把已经形成的区域性市场人为地分割成条条、块块,各业务部门各自为政,分兵把关,不利于形成管理的合力。
3、缺乏强有力的工商管理执法力度
在履行工商职责时,工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履行工商行政执法职能,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谋划工作思路的主要依据和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然而,现实中,在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工商管理部门并不能应对自如,其执法手段有被一味弱化之嫌。一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工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从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削弱。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受地方保护主义干预严重。地方政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是阻碍地方经济发展的绊脚石,私自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政府允许,一律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和实施处罚,从而加大了工商管理人员的执法难度。
4、缺乏严格的工商管理内部控制
工商管理内部管理问题的主要问题:一是工商管理部门摊子大,职能部门多,国家投入的资产相形较多,有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不全或根本没有,从而导致在资产使用效率方面体现出了使用率较低的现象,国有资产出现比较严重的流失。二是工商管理部门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对管理控制和会计控制进行调查和评价是内部审计机构的重要职能,但目前,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不够健全,使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难以开展,不利于内部会计控制效果。
二、解决当前工商管理问题的对策
只有针对性的将我国工商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才能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工商管理水平,具体来说可以从加强培养工商管理人才、完善工商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
1、培养工商管理人才
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必须以社会对工商管理专业人才需求为导向,不断探索培养创新型工商管理人才的模式,以满足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需求。新时期的工商管理人员,除了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同时还必须具有高度的国际竞争意识,而且要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给予高度重视,在人才培养方面注重创新能力的提高,使新时期的公司管理人才能够满足当代社会对生产、建设、管理所提出的要求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很强的适应能力和市场经济观念的人才,从而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完善工商管理体制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将不再是单一的地域与国家的市场,而是含有越来越丰富的经济元素的市场。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我们不得不努力完善工商管理制度,使其充分发挥工商管理机构的职能。
2.1建立完善的工商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监督管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与时俱进跟上时展步伐,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工商管理制度需要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加强工商管理体制的统一性,而其所具有的效力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另外,还应该在全社会数量工商管理机构的威信,提高管理水平,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2.2建立实事求是的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服务
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势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已经势在必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原有的地域性和局限性已经不复存在,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会越来越繁重,相应的责任也就更大。随着各种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立法也会相应增加,而且随着我国愈加频繁的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使得工商管理部门也必须与国外有关部门和企业保持良好的沟通,为了能够良好的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对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加强工商管理执法力度
3.1完善工商管理法制体系
我国应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等为重点,加强制定单项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解决掉新旧法规自相矛盾、执法依据不统一的问题,解决工商行政基本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同时,注意加强法制宣传和学习培训,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不折不扣地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执法职权。
3.2调整内部职能机构,明晰职能关系
目前工商管理各业务部门职能交叉,分散管理、分头执法的现象较为突出,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因此, 根据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需要,对全部工商管理业务职能进行“三分”,即:一为行政许可及审批行为;二为行政监督及处罚行为;三为行政督察行为。从而使内部业务职能有效的整合,可以避免现有机构设置存在的既互不相干又互相重叠、内耗大于合力的局面,加强工商管理执法力度。
3.3加强对监管的制度建设,规范干部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要把依法行政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为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工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4、建设工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工商管理内部控制
工商管理应随着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开展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财务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同时,省级财政根据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支出范围,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实行统一核拨。工商管理财务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督检查制度,分别设专人管理账目、物资,配套完善出入库手续,达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另一方面,要增强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得以真正发挥。并定期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效果及其实施的有效程度作出评价,促进监督服务职责的完善和加强。
三、总结
在市场经济中,工商管理是维护经济秩序的高效职能管理部门,我们必须不断进行新的探索,整合各管理职能,打造更好的工商管理平台,努力争取管理的最优化,使市场资源公平化,促进市场持续稳定的多元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齐寒石.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积极推进和谐社会建设[J]. 武汉学刊, 2007,(06)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5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条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诈、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本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尝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事故处理
第七条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援救,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附则
行政管理制度细则范文6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着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着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着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着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云南省着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云南省着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云南省着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云南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申请云南省着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云南省着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 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第八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步认定的云南省着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发给《云南省着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云南省着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九条 云南省着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云南省着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云南省着名商标在有效期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优先推荐参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十条 对云南省着名商标的专用权实行下列特殊保护:
(一)云南省着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产品说明书和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云南省着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的权利受到保护;
(二)使用云南省着名商标的商品,对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予以保护;
(三)未经云南省着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该商标文字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登记;
(四)将云南省着名商标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保护。
第十一条 云南省着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维护云南省着名商标的信誉。
云南省着名商标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 云南省着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该商标的,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着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将与云南省着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以及其他组合形式作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标志的;
(二)擅自使用云南省着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包装、名称和装璜的;
(三)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着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商标的;
(四)擅自在商品包装或者容器、装璜、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云南省着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五)以其他方式损害云南省着名商标信誉的。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云南省着名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查处侵犯云南省着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云南省着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要求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撤销侵权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标志。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着名商标证书》及标志,并予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云南省着名商标证书》的;
(二)使用云南省着名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出售《云南省着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
(四)擅自使用或者超越核定范围使用云南省着名商标标志及其文字的。
第十八条 被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云南省着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的商标所有人,自收缴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云南省着名商标。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在云南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