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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范文1
关键词:物流法律适用特殊性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如铁路法、海商法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最高,往往是物流某一领域的基本法。二是行政法规,其中涉及物流的行政法包括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数量众多,在我国的物流立法中占重要的地位。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其中涉及物流的规章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等,这类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次于法律、行政法规,带有强烈的部门特色。除此之外,还有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从我国现行的物流立法内容和领域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物流活动主体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规范。如《公司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调整物流环节中物流经营活动的法律规范。其中广泛适用于物流活动各环节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等,更多的是适用于物流某一环节的法律规范,包括运输、搬运配送、包装、仓储等环节的法律规范。比如《铁路法》、《海商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等;调整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如GB/T4122。1—996包装术语基础、GB190—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等等;调整物流基本建设和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例如《港口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等。
综上所述,物流活动涵盖了物品从原材料形态经过生产环节的半成品、产品形态,最后通过流通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上的全过程。同时,还包括物品的回收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涉及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诸多环节。因此,调整物流的法律规范也应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上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再加上物流活动本身有较强的技术性,而且物流活动日益国际化。所以,与一般的经营活动相比,以上因素决定了在物流活动中法律适用具有以下几个特殊性。
一、综合性和多样性
由于物流活动涉及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管理等各个方面,在每个环节上都存在法律规范对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而且每个环节的法律规范在表现形式上又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法规等不同的层次,在每个环节的物流活动中,即有可能适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最高政府机构的法规,各主管部门规定的规章、办法,也有可能适用有关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同时,物流活动有众多的参与者,大的物流项目,一般需要有外包的服务。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如仓储经营者、包装服务商、各种运输方式下的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商、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共网络经营人等。所以,就物流活动的整体而言,其法律适用具有内容的综合性和层次的多样性的特点。比如,就物流活动中运输环节来说,就分别有公路运输法律规范、铁路运输法律规范、水路运输法律规范、航空运输法律规范等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而就公路运输法律规范而言,就存在《合同法》、《公路法》等法律以及《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规章的不同层次、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不但如此,如果采用集装箱运输,还应遵守《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如果是危险货物,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如果物流经营者租用他人的汽车运输,还应遵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
二、广泛性和复杂性
一方面,物流活动本身的环节众多,物流活动参与者众多,物流活动的市场管理者众多,所以在物流活动中,既有可能适用横向的民事法律规范,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等合同法律规范;也有可能适用纵向的行政法律规范,如物流企业市场准入、物流市场监督管理等法律规范;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适用一些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比如,GB9174—88中一般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GB12463—90中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等。另一方面,物流活动参与者的广泛性,亦造成了物流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物流服务提供者经常处于双重甚至多重法律关系中,这也造成了物流活动中法律的适用呈现出复杂性。比如在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与其他企业约定,由第三方物流企业为后者进行物流系统的设计、负责后者整个物流系统的管理和运营,承担系统运营责任,而由后者向第三方物流企业支付物流服务费。在这种合同中,第三方物流企业提供的是一揽子服务,既要为物流需求者设计并管理物流系统,也要提供综合的物流服务,同时,也有可能提供具体的物流作业服务。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就非常复杂:在适用《合同法》总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从物流系统的设计部分看,可以适用技术合同和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而提供的具体物流作业服务部分,则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分别适用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具有委托合同的性质,因此,相关规范没有规定的部分,也可以参照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三、国际性
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了区域性,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涉及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各国规范物流法律的适用问题,涉及物流的国际立法和各国对已有法律制度的协调、平衡等问题,也涉及在国际物流活动中,大量适用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比如在铁路运输方面,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在国际航空运输方面,我国加入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即华沙公约)以及《海牙议定书》,我国的《航空法》中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部分事项也做了特别的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还于2000年并实施了《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专门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相关问题做了特殊规定,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时也要遵守这些规定。另外1973年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以及1991年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都是民间规则,而不是强制性公约,但是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适用。所以物流活动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物流活动法律适用的国际化。现代物流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产物。国际物流的出现和发展,致使物流超越了一国和区域的界限,而走向国际化,与国际物流相适应,物流法亦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表现在一些领域内出现了全世界通用的国际标准,包括托盘、货架、装卸机具、车辆、集装箱的尺度规格、条形码、自动扫描等技术标准以及物流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等。这种趋势也会带来物流技术标准和工作标准在法律适用上国际化。
四、技术性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范文2
谢勇
2013 年10 月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20 年,基本形成覆盖交通运输各领域的标准体系,交通运输标准管理机制更加完善,标准化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明显提升,标准化对交通运输发展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进一步显现,适应交通运输转型发展的需要。
近日,在第二届多式联运合作与发展大会上,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孙小年介绍了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研究的基本原则和进展。
研究制定的基本原则
孙小年表示,进行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研究的第一步是广泛查阅文献,为了准确把握已有的国内外标准的现状,在制定的过程当中,需要系统地查阅国际标准的一些功能标准现状,包括交通行业的公路、水路等的19 个行业标委会,还有国家标委会,以及铁路方面的、民航方面的,还有邮政物流以及包装相关标委会,大概有20 几个相关标委会的标准需要进行梳理。
第二步就是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为了掌握综合交通运输标准的需求进行了实地调研,一共针对20 余家企业,包括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以及相关各个企业开展了调研。另外还到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例如在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联运分会的帮助下对联运分会的会员单位做了很多系统的认证调查。从2014 年2 月份到8 月开展了10 余次的专家咨询,研讨标准体系框架,以及标准体系的组成。
在编制的过程中主要遵循四项基本的原则:
第一个是系统性原则,就是综合运输交通体系通常来讲是分成四个子系统进行调研和构建,主要是基础设施、运输服务和组织、运输装备以及支持保障系统;
第二个是协同性原则,考量两种及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共同使用的标准,这里不包括各运输方式单独使用的标准,同时把城市交通也视为一种运输方式;
第三个是独立性原则,构建综合交通运输标准体系表,需要避免与已有标委会的业务范围交叉。例如像智能交通、集装箱标委会、物流标委会还有托盘等等这些公共标准,没有纳入进来;
第四个是可行性原则,主要是从行业急需、编制可行这些角度来进行筛选。
标准体系初步构建
孙小年详细介绍了目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初步构建的标准体系,其基本框架由8 部分组成:基础标准、运输组织标准、工程设施标准、安全应急标准、信息化标准、支持保障标准、产品装备标准、相关标准。
具体来说,基础标准分为“术语和符号”,以及“分类和编码”这两类。目前梳理出来的“术语和符号”标准有4 项,其中就有一个货物多式联运的术语,在“分类和编码”里主要涉及综合运输货物分类。基础标准主要是要规范多式联运的专业术语的名称,这个编制启动时间是在2015 年。综合运输货物“分类和代码”主要是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政货物运输的分类。
运输组织标准主要是三类:通用标准、客运标准、货运标准,客运标准有6 项,通用标准目前还没有,货运标准现在有7 项:第一项是多式联运提单;第二项是多式联运运单;第三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等级;第四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营服务规范;第五项是多式联运服务质量评价准则;第六项是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分类;第七项是多式联运货运枢纽服务质量要求与评价方法,这是暂时提出来7 项。
工程设施标准主要分成四类:客运枢纽标准、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公铁共线设施、交叉设施。这里面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包含:多式联运货运枢纽级别划分与通用建设要求、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工程总图设计规范、公铁联运半挂车水平换装中转站场地及配制设施技术要求,考虑在2016 年启动。
安全应急标准既有通用的,也有客运和货运方面的。货运方面主要提出来的有多式联运货运枢纽运营安全与应急管理规程,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安全应急监督与考核评定。这两个标准现在还没有纳入近三年的编制计划。
信息化标准也是分通用、客运和货运服务,涉及到的货运服务信息化方面暂时提出来的有8 项,包括:多式联运货物代码对照表、多式联运信息数据格式、多式联运信息数据交换规范、多式联运电子提单格式规范、智能运输系统-道路运输信息交换方法、智能运输系统-支持电子信息交换方法的管理规则、船舶和海上技术- 海运、多式联运和运输安全数据交换标准、智能运输系统- 货物多式联运的体系结构和术语。多式联运货运代码最重要,这个就是希望制定多式联运货物代码对照规则,来解决我国现在各运输方式货物分类和代码不统一的问题,预计2015 年就开始启动。
支持保障标准方面,现在主要是涉及到规范、统计、评价、监督、考核等。目前统计有标准需求,但现在还没有正式提出来具体的标准,规划和评价和考核也提出来几项。涉及到规划里面的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布局规划编制指南,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指南。这两项工作预计在2016 年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