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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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

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范文1

煤炭资源大规模开采了60多年的乌海市,在为内蒙古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也付出了巨大的地质环境代价。据介绍,乌海煤矿开发引发的地面塌陷和采空区已达100平方公里,造成矿区民宅、学校、医院、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同时,产业发展伴生的煤矸石每年约1,000余万吨,累计积存煤矸石6,700万吨,形成了规模较大的煤矸石山7座,较大的排矸场10处,占地面积8平方公里。各电厂每年排出的粉煤灰达220万吨,累计积存粉煤灰1,700万吨,形成较大储灰场7个,占地面积5.58平方公里。多年以来,因风化和自燃,排矸场和储灰场成为了重点污染源,严重影响着当地的生态环境,也制约着乌海的经济发展。

治理和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生态乌海,为全市人民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乌海市国土资源局今年的工作重心。为此,该局确定了五项措施:

一是通过对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情况的调查,编制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对全市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周边、采沙坑、无治理责任主体的废弃区和治理区域范围内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同时,在2011年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把废弃居民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与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力求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的研究和探索,加强对矿山企业执行保证金制度的动态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责任,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不欠新账。同时,充分利用好资源枯竭型城市的政策,不断加大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力度,“以规划编制为先导,以项目争取为突破口”稳步推进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十二五”期间,乌海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计划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专项资金8-10亿元。今年拟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1-2亿元。

三是采取回填治理地裂缝、地面塌陷,对矸石山围护挡墙并覆土,恢复植被,疏通自然河道,清理固体废弃物,平整土地并进行土地复垦,修建地质公园1-2处,并优先治理对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难度大,矿山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从而带动和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

四是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技术更新。鼓励研发矿业开发引起环境变化的防治技术,矿业“三废”的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矿山采、选、矿产品深加工及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技术,环境污染控制与矿山生态重建等技术。

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范文2

关键词: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 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是矿山企业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所面临的两大主题,也是当今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矿山企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既合理地开发矿产资源,又不至于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恶化以及重大地质灾害事故发生,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研究课题[1]。

1、矿山地质环境的内涵

矿山地质环境是指曾经开采、正在开采或准备开采的矿床及其邻近地区,其岩石圈上部与大气、水、生物圈组分之间,不断地进行着联系(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这一部分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是以岩石圈为依托,矿产资源开发为主导,不断改变着地球表面和岩石圈自然平衡状态的地质环境,也是一个环境地质问题较多、地质灾害较突出的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矿渣,废水,粉尘等,不仅直接影响作业环境和工作条件,而且给矿区周围的大气、水质、土壤造成危害;废石堆、尾矿库挤占大量土地、农田;污水和烟尘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气,也破坏了景观和植被;露天矿边坡崩落,井下采空区造成地面塌陷;矿井突水、矿山疏干排水引起邻近地区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疏干涸干或形成海水入侵;采矿剥土等造成水土资源平衡失调,易诱发和引起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所有这些环境地质问题,都给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影响,而且预防和治理的难度很大。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和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2]。

2、矿山地质环境存在的主要危害

矿山开采诱发的地质灾害主要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及滑坡、煤层自燃、矿井突水、有害气体突出、冒顶等。针对上述主要类型分析如下。

2.1 崩塌

多发生在地质构造发育地带。矿山开采而诱发的岩土体崩塌,在平原地区主要为开采粘土、砂石矿产时的边坡失稳;在山区露天开采过程中的坡角过大而诱发的岩体崩落(包括建矿时修路切坡等),以及在深部采矿过程中出现地面塌陷而导致上覆脆性岩体(节理裂隙发育)沿裂隙出现崩落。如某煤矿,该矿区上覆第四系玄武岩,储矿层为侏罗系,经多年的地下开采,形成大面积的采空区,并且出现地面塌陷,引发上伏玄武岩沿节理出现裂缝,在降水作用下,沿裂隙在陡坡处出现崩落,危害近陡坡处的人群及建筑物。

2.2 地面塌陷

多年以来,地下开采矿山地区均有不同程度的地面塌陷发生。这些矿山多分布于山间盆谷地及其周围。塌陷坑一般近椭圆或近圆形,略大于采空区范围,深度由内至外,从大变小,个别塌陷由数个塌陷坑相连或重叠。煤系地层多分布于中生代的砂岩、砂砾岩、页岩之中,岩体类型为软弱层沉积岩,该地层岩体结构松散、破碎,处于新构造运动上升区,断裂分布广泛。煤层矿体多属于浅埋藏型,松散覆盖层厚度比例大,矿层覆岩强度低,厚度比例小,岩性组合复杂。当地下矿层被采出后,采空区的顶板岩层在自身重力和上覆岩层及建筑物等的压力作用下,产生向下的弯曲和移动,当顶板岩层内部所形成的拉长应力超过该层的抗压强度时,直接顶板首先发生断裂并相继冒落,紧随其后的是上覆岩层相继向下弯曲、移动,进而发生断裂和离层,随采矿工作面的推进,受到采空影响的岩层范围不断扩大,当矿层开采的范围扩大到某一时刻,在地表就会形成一个比采空区大的盆地形塌陷坑。

3、矿山环境治理方案实施部署原则

3.1 以人为本,减灾防灾的原则

矿山开采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隐患直接或间接地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其免遭该类地质灾害隐患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3.2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

针对矿山环境地质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重点对开挖较深的采坑、露天堆积较大的矿渣堆、高陡边坡(危岩体),顺坡就势因地制宜实施削坡、填坑、平整修复治理工程。

3.3 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以工程措施为主修复破坏了的地形地貌景观,并结合种植树木的生物措施修复破坏了的矿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3.4 量力而行、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资金情况,结合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危害大小情况,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既要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又要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措施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监测及预警系统。加强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矿产开发成本的提高,反过来可促进矿山环保技术的革新和科技进步,这不仅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还可使发展环保技术的矿山企业盈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地区发达程度的标志。只有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作为经济要素来实施,矿业才是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表征,才有益于社会获益于人民[3]。建议如下:

4.1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防止产生新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加强新建矿山审批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建设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拟建矿山,建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限制改扩建含硫量大于1.5%的煤矿,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

4.2 加强矿山地质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新建、改扩建矿山应严格执行矿山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有水土保持、环境治理达标、矿山生态恢复和重建的实施措施。经批准确定的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新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率必须达到100%。

参考文献

[1]武强,陈奇.矿山环境问题诱发的环境效应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8,35(5):81-85.

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范文3

关键词:煤矿开采 环境治理 生态恢复 研究

一、煤炭资源开采的环境治理

煤炭资源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水资源和地表土壤及植被的破坏上,导致一定范围内地表塌陷和地下水位变化。其后遗症有:地表移动盆地、产生地裂缝出现塌陷坑、土地自生的机能受到毁灭性破坏,永久积水或季节性积水,加速农田土壤盐渍化。随着工业迅猛增长,大量老矿区问题尚未解决,新矿又不断开采,煤矿与生态环境的对立关系不断激化。充分利用工程措施的控制性和速效性,同时发挥植物措施的长效性,植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土地整治与复垦措施相辅,以植物措施为主,全面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发挥各项措施的综合防护效能,实现总体防治目标。

(一)矿井生产、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1.项目施工过程是加强管理,要采取少占少破坏,尽量不占不破坏的原则,施工过程中损毁的灌木,要制定补偿措施。

2.掘进工作面在接近含沙层,必须打超前钻孔控防水,井下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必须在其附近设置水闸门或水闸墙,在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生明显的突水征兆或大量涌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确保含水层不受破坏,保证当地饮用水安全。

(二)工程施工营地、料场临时占地及弃渣堆放占地会破坏地表植被,临时占地在施工结束时应进行绿化,恢复植被。

(三)对矿区中废水都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矿井水斜管沉淀池和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使其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才能外排,并尽量进行综合利用。

(四)工业场地绿化美化区

1.由于工业广场既是煤矿开采基地,又是职工生产生活场所。因此,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既要具备保持水土功能,又要满足提高环境质量的要求。在做好排水、边坡防护的前提下营造分割林带划分功能区,同时对厂区道路和空地进行绿化美化,使之成为生态矿区、园林矿区。

2.建议在办公楼前栽植观赏性较强的树木、花卉,并辅以绿地;锅炉房、污水处理站、煤仓等产生粉尘、噪声大的生产系统四周,职工宿舍楼前,应以乔、灌林相配种植,以防尘降噪。

(五)排矸石场地

对矸石场治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种:一是建拦渣坝,作用是拦蓄弃渣;二是渗水盲沟,其作用是有效排除弃渣区域沟道渗水,防止拦渣坝坝体因沟道长期渗水浸泡而损坏;三是排水沟,主要用于排除弃渣堆积面上的汇流洪水,四是弃渣场封闭,作用是防止矸石自燃。

(六)沉陷区的治理

1.开采中应加强对靠近山区矿区山体滑坡的监测、监控工作,采取预防措施,对土崖和坡度大于45度以上坡度,设置危险标志,在边缘修建排水沟,减少雨水对其的,在重点保护区修挡土墙等。

2.面对煤矿塌陷区的种种问题,国内的应对大多还停留在湿地利用、土壤复垦等技术层面,对煤矿的塌陷采取一对一解决和修复,这种往往难以治本,事实上问题的解决必须从更大空间视角出发。

3.结合开采对村庄搬迁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从经济、社会、自然和谐的角度规划煤田内农村改造建设,使村庄迁移与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一致,形成规模较大的村民聚居点,公共设施得到优化,使人民生活更加安居乐业。

二、生态恢复几种补偿制度

(一)预防性生态补偿制度----煤炭资源开采生态风险基金制度

煤炭资源开采,会导致大面积生态破坏。因此,建议建立预防性生态补偿制度。其资金来源于开采者、地方财政收入或者专项资金等,其资金使用主要范围是针对开采者没有能力承担的部分。

(二)补救性生态补偿制度

1.煤矿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项目可行性方案,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中确定哪些是污染的主要原因。为此,开采者应建立煤炭开采环境治理恢复补偿保证金,用于对污染和破坏的治理与恢复。此种制度属于补救性生态补偿制度,依据“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由开采者筹集,资金多少主要取决于生产规模大小、自然环境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等因素条件。同时,资金要保证足额到位,专项使用于治理和恢复生态环境以及居民的补偿。建议此项基金应有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承担监管责任。

2.煤矿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煤炭开采者对生态污染和破坏,会导致矿区居民人身、财产及环境权益损害。其中,环境污染侵权损害有的因加害主体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已经破产、关闭等原因,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适当赔偿之事时有发生。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困难,受害人要取得胜诉十分不易,即使胜诉,有时也很难将赔偿真正落实到位,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为此,建立煤矿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首先,要有矿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环境损害行政补偿金,资金来源于煤炭资源的开采者、政府财政收入或专项资金等。

3.矿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借鉴我国森林生态效益区际补偿的经验,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经济上正外部性和生态环境上的负外部性利益冲突协调原则,建立矿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开采出来的煤及其附属产品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虽说矿业城市是矿产品的制造者,但矿业城市并不能阻止其他工业城市消耗矿产品,并且制造矿产品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工业城市的消耗。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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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能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912. 6文献标识码:A

一、 生态补偿概述

(一)生态补偿的法学界定。

由于各自研究的学科不同,以及研究角度存在差异,因此对生态补偿所下的定义也不统一,但大部分观点都从生态学和经济学相结合的角度来给生态补偿做出界定。而要从法学的角度界定生态补偿的概念,应当从生态补偿的目的、范围、标准、方式、责任以及主体等个方面进行考虑。通过以上分析,从法学角度对生态补偿所作的定义是:为了生态系统提供的环境服务能够持续供给和实现生态公平,协调利益相关者的生态利益和经济利,维护生态安全,减少贫困,国家通过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对破坏环境服务持供给的行为者收费,或者对保护环境服务持续供给的行为者予以奖励的法律行为。

(二)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其制度类型。

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在我国还相对较为生僻,因为现阶段学界对能源相关领域的生态补偿研究主要限于矿产资源的生态补偿,即能源资源的开发领域。而能源不仅在其作为资源开发时存在生态补偿的需要,在生产等其他涉及能源的环节亦存在生态补偿的需要。结合上述生态补偿的概念,我们可以把能源生态补偿的概念定义为:通过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能源行为进行收费或对保护能源活动所涉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补偿,以实现能源活动外部性的内部化,达到保护生态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能源生态补偿制度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的说,能源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能源活动相关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豍当前我们在谈到生态补偿制度是多是指直接公共补偿制度,即由政府或基金等多种形式直接向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补偿,这也是最普通的生态补偿方式。

二、 我国能源生态补偿实践现状

(一)能源开发环节的生态补偿的实践。

1、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的不足。

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在各地的名称不一致会导致在性质和理解上的错误和混淆,从而导致适用不当的情况。而且收取的标准过低,在实践中大多只按照治理成本收取保证金,常会出现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而超过保证金的部分则难以征收。另外,保证金的收取以现金为主,形式过于单一,而返还条件不够具体明确,使得这个制度在实施上存在很多问题。

2、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的问题。

目前我国很多省市的生态补偿仍然以财政拨款为主,没有进行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而且也缺乏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和规制。而在对生态环境补偿费进行征收的省市中,其征收的部门错综复杂,相互交叉,缺乏统一的管理,所以又会出现反复征收的问题,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

3、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废弃矿山,其生态环境恢复、土地复垦等历史欠账主要由政府承担,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拨付的资金仅占很小比例。开采企业对正在进行开采的矿山承担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实施中的具体制度可知,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是政府和开发企业,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限且用途广泛,难以保障生态补偿资金的需求,矿区被损的生态环境治理往往需要巨额资金,仅靠开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并不能足额保证,因此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应当多渠道筹集,使其多元化并保证其专款专用,才可能满足生态补偿的资金需求。

(二)能源生产环节的生态补偿的实践。

电能作为生活中最常使用的二次能源,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电能本身看来似乎是一种清洁能源,但其传统生产过程的非清洁性却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电能的生产方式较多,如风力发电、垃圾发电、核电皆是清洁、可再生的新式能源获取方式,但上述方式在我国目前发电总量中所占比例极低,最大的电能来源生产方式仍是煤炭燃烧的火力发电和大坝修建带来的水电。而煤电和水电生产过程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火力发电产生的二氧化硫造成酸雨严重,同时,煤电生产会不可避免的产生碳排放,而水电的生产也会因大坝的建设给当地生态造成巨大的影响。

像所有的开发建设一样,煤电和水电的开发也会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然而人们更多的相信电作为二次能源是一种高效便捷的清洁能源,却忽视了其诞生过程的非清洁性。现有的能源生产环节中涉及的补偿更多的是一对一的对于被拆迁者或者受损害者的财产补偿,真正意义上的能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缺位。

三、 国外能源生态补偿制度借鉴

(一)国外能源生态补偿的实践。

1、美国在1977年颁布了第一部全国性矿区生态系统恢复法规《露天采矿管理与复垦法》。该法规定任何进行露天采矿的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复垦抵押金,采矿企业若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则返还其复垦抵押金,反之,则将抵押金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在生态治理的责任方面,规定对于法律颁布前后的矿区破坏进行区别对待: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破坏,一律实行“谁破坏,谁恢复”,由矿山主对矿区环境进行完全的修复;而法律颁布以前已经破坏的废弃矿区,则由国家通过建立治理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另外,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美国将开采许可证申请制度与生态补偿与修复挂钩,并实行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2、德国也是开展矿区环境治理较早的国家之一。德国联邦政府针对新老矿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矿区,联邦政府专门成立矿山复垦公司专司此项工作,复垦所需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并按联邦政府占75%,州政府占25%的比例分担。对于新开发的矿区,根据联邦矿山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矿区业主必须对矿区复垦提出具体措施并作为审批的先决条件;必须预留复垦专项资金,其数量由复垦任务量确定,一般占企业年利润的3%;必须对因开矿占用的森林、草地实行等面积异地恢复。政府每年都要派专人到矿区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复垦工作落实到实处。在开发和复垦的过程中,都有非常严格的环保和质量标准。

此外,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群岛等也都建立了矿山开发的复垦基金制度,要求采矿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前就建立起生态重建的金融安排。一些国家还要求矿山企业对周围社区传统生活方式以及休闲性的损失提供一些隐含性的补偿。

3、在流域管理、生态系统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维护方面,国外发达国家也基本采取有针对性的生态补偿制度,如在流域生态补偿方面,比较成功的例子包括: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结合起来,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并雇佣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美国纽约水务局则通过协商确定流域上下游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与补偿标准等。对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的补偿,国外的做法包括购买具有较高生态价值的栖息地,使用物种或栖息地的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补偿等。森林生态系统的补偿则主要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碳积蓄与储存、景观娱乐文化价值实现等途径进行。

(二) 给我国生态能源补偿制度发展的启示。

国外的生态补偿制度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并且能够严格的加以执行。在政府出台法律法规的要求下,生态补偿的需求方推动着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既有自下而上的模式,也有自上而下的模式,但大部分是由小规模实施开始,再加以推广。充分利用了市场机制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多样化,有来自政府、私人、企业、捐赠等,生态补偿资金到位,核算公平,使用监督机制较为健全。矿山生态补偿中采取区分旧账与新帐,建立补偿保证金制度,治理基金制度和资金支出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保障专款专用。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努力构建和开拓国际碳交易市场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发达国家由于是这一系列制度的构建者,较好的掌握了主动权,往往能够成为规则的制定者。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就算是在发达国家,生态补偿制度也还仍然处在探索阶段。而由于国内外在文化历史、社会经济等观念的差异,我们对于外国经验的借鉴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做法,而应当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恰当的借鉴国外适宜的经验来帮助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制度,并将我国的生态保护与建设事业融入国际背景之中。

四、 我国能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能源生态补偿的主体。

能源生态补偿主体的区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能源开采、生产引起的生态补偿的责任区分为旧账和新账两种情况区别对待。旧账的补偿和治理由政府承担,以公共支付的方式为主。由国家承担旧账的原因在于,在能源的开采和生产中,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工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矿山的开发和水电建设地区因此受到影响的生态环境也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因此,国家应当成立废弃矿区、老矿区和已废弃的大坝、老水电建设区等已经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责任主体,可通过建立专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方法解决。而新矿区和新水电建设所造成的破坏形成的新帐则主要应当有企业负担,企业可以考虑将治理成本计入能源生产成本的方式,让能源的使用者分担,其中带有公共基础设施性质的大型和超大型新水电建设的生态恢复也应考虑由专项生态补偿基金等公共支付的方式承担。

另外,在支付方式上,针对补偿区域的大小,可以对大尺度区域和小尺度区域进行区分。当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在可控制的数量之内时,宜采取一对一的交易方式,其主要适用于新账中企业对破坏的生态的补偿,又可分为先进补偿和修复治理。而大尺度区域的补偿方式应包括国家通过直接财政补贴、财政援助、税收减免、税收返还的形式进行资金实物补偿,而且还包括国家和地方在建设项目、技术补偿和智力补偿等多种形式,但是最重要的补偿方式还是资金补偿。

(二)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完善。

生态补偿除了资金上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对已经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如对矿区的土地实施土地复垦制度等一系列完善的有助于能源生产和开放中生态修复的制度。

1、建立完善的土地复垦制度。

实施土地复垦制度可以使能源开放企业自主的进行土地复垦,在开始能源开发之前做好复垦计划有利于能源开发地区的生态保护和恢复,也能避免出现难以挽回的生态破坏。将矿区复垦计划的通过作为能源开放企业获取能源开放许可的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当复垦计划经过有关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之后方可取得许可证。在通过复垦计划的同时,还要缴纳一笔复垦保证金,在复垦验收合格之后,予以返还。

具体来说,复垦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1)在能源开发前,许可范围之内的土地状况,如土地的条件,用途以及土地的计划用途和利用方式;(2)复垦后的土地的利用方式;(3)将要采用的复垦方式及科技手段;(4)完成复垦工作的详细进度安排;(5)与使用开采和土地复垦操作的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计划相一致和协调的相关考虑。在规定详细的复垦计划内容的同时,应当建立严格的复垦标准,并在分阶段验收合格之后分别返还复垦保证金。

2、建立能源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基金和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为了逐步恢复治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能源开采中生态环境的破坏,负担起对过去生态环境破坏旧帐的补偿与修复的责任,可以通过建立我国能源开采生态恢复治理基金,确定征收的主要来源、征收金额、征收方法和程序等。

我国也可以参照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建立能源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前,需向有关部门交纳一定的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设立银行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企业必须做出经相关部门批准的矿山等的开采和环境修复规划,对在一定期限内,达到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的企业,返还保证金;否则,政府就可以利用这些保证金用于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费用超过保证金的部分由矿山企业承担。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我国经济摆脱粗放式经济模式,实现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除了政府承担责任外,还可以通过给予土地复垦者优先使用复垦后土地的权利或给予废弃矿山剩余开采权等方式,鼓励企业或民间个体恢复治理废弃矿山。对于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专项资金以及开发企业交纳的保证金,可由政府委托中介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市场化经营,鼓励各种组织积极参与,实现补偿主体多元化,从而进一步推动能源生态破坏地区的生态修复。

(三)能源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的完善。

1、完善能源税费制度。

在资金的筹集方面,我们应当积极探索能源税制改革,考虑征收能源生态税来获取相应的生态补偿金,以满足国家提供能源生态环境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需要。同时实施能源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即对新建或在建的水电和矿山等,应以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为重点建立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所有的企业都必须在缴纳一定数量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水电建设或采矿许可,保证金应根据每年生态损害需要治理的成本加以征收,要能满足治理所需的全部费用。保证金可以通过地方环境或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上缴国家,也可以在银行建立企业生态修复账户、政府监管使用的发生缴纳。若开采企业未按规定履行生态补偿义务,政府可以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2、加大中央转移支付的力度。

财政支付作为生态补偿最直接的手段,也是实施效果最为明显、最易实施的手段。可以考虑在财政转移支付中增加生态环境影响因素的比重,按照平等的公共服务原则,增加对中西部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区域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3、积极探索市场手段。

在转移支付的保障下,我们也要积极地探索使用市场手段补偿生态效益的可能途径,加大拉动人们对生态服务的需求,加大对企业激励的经济措施和鼓励政策,同时积极寻求国外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支持等,促使补偿资金来源实现多渠道和多样化。

(四)补偿的依据和标准。

补偿依据和标准的确定的重要性在于,要想有效地实施能源生态补偿,这些具体的依据和标准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制定科学的能源生态补偿标准体系,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来制定和完善,并综合运用各种补偿标准的核算方式,找到一种最合理有效的补偿标准和方式。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以下方面进行核算:(1)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计算,即在考虑生态保护者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同时,将其牺牲的发展权部分等机会成本也一并纳入补偿标准的计算之中。(2)按照生态服务受益者获利计算。生态受益者没有为自身所享有的产品和服务付费,使得生态保护者的保护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产生了正外部性。为使生态保护的这部分正外部性内部化,需要生态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这部分费用,因此,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补偿的标准。(3)按照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资源开发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损害等,减少了相关区域的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福利,应通过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成本核算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参考。

(作者:西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法)

注释: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现代法学,2006,28(6).

孔凡斌.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实践与研究展望.农业经济问题,2007(10).

李文华.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建议.高科技与农业化,2007(9).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现代法学,2006,28(6).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李文华.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建议.高科技与农业化,2007(9).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戴星翼、俞厚未、董梅.生态服务的价值实现.科学出版社,2005.

杨润高、李红梅.国外环境补偿研究与实践.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6(2).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

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范文5

关键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295-02

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达国家生态补偿机制采用了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目前中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和法律制度研究还相当薄弱。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生态补偿更多地被引入经济社会领域,被认为是一种资源环境保护的经济刺激手段,可以狭义地将其理解为对人类行为产生的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所给予的补偿,相当于国外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概念。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大系统生态环境保护,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一系列行政、法律、经济、技术等制度措施的综合,包括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通过退耕还林等工程修复区域生态环境、通过对使用自然资源收费提高环境门槛、通过对污染者实行经济惩罚遏制环境破坏等[1]。生态补偿侧重于由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支付费用,对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进行补偿,从而使生态系统服务的外部经济性内部化。

进入21世纪,虽然对于生态补偿的概念仍然林林总总,但是从总体上开始趋于一致,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等等[2],认为生态补偿应包括损害者付费赔偿和受益者补偿两个方面。

(二)生态补偿的领域

生态补偿涉及的领域众多,纷繁复杂。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的重点领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区分:从生态保护的类型分森林生态补偿、生态功能区或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流域的生态补偿、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也有从公共物品的角度划分为纯公共物品的补偿,包括国际补偿、区域补偿和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补偿;准公共物品的流域生态补偿类型;属于准私人产品的生态补偿类型,主要指要素补偿,如森林、矿产资源开发、水资源开发和土地资源开发等[3]。

(三)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

工业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主要是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实现矿区环境恢复的要求。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能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和矿山生态补偿基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从而研究制定科学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体系。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存在的问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政策背景

生态补偿作为一种新型环境管理制度,一直是近几年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建立高效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外早在20世纪初就开始关注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生态损害。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征收矿产资源税,90年代中期进行了进一步改造,用以调节资源开发中的级差收入,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1994年起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通过一系列措施矫正其外部性。尽管国家和地方有将补偿费用于治理和恢复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但在政策设计上却没有考虑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问题。

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山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不能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责任的采矿人应向有关部门交纳履行上述责任所需的费用,即矿山开发的押金制度。

从2006年起中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从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目前中国针对矿产资源开征的主要税费项目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以及探矿权价款税和采矿权价款税等。从中国目前的投资体制看,这些税费已经构成中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资金的主要来源。但是目前实行的诸如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等一系列矿产资源税费政策,都不能充分体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的补偿问题,导致矿山企业和其他相关受益者应承担的生态恢复成本、环境治理费用严重不足,社会成本增加,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从税费的使用方向来看,目前还没有一项税费真正体现了矿业开发生态补偿的政策含义。可见,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严重忽视了矿业活动生态环境的外部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成本没有进入矿产品价格体系,导致矿产资源税费征收越多,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投入增长越缓慢,矿山生态环境退化趋重的格局,严重地制约着矿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一般经济不发达,而矿产资源丰富。在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草原和荒漠的生态环境破坏较为严重。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存在较多问题。第一,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主要是由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构成,偏重于补偿资源自身的经济价值,没有考虑到补偿环境价值和公平价值。第二,补偿的标准单一而且标准太低,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纳税人来说有重复收取的嫌疑。第三,权利和义务主体不清,需要进行调整。第四,个别地方补偿方式的不合理,造成补偿对象的错位,有失公平。第五,资金来源和分配的研究不够细致,尤其对一些特殊群体的特殊权益没有足够的关注。第六,民族地区生态补偿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即哪些可以作为生态补偿来征收,哪些可用生态补偿补偿,同时以市场权益交易的方式筹集生态补偿经费等问题需详尽分析。

三、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法制保障

(一)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应借鉴和探索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加快重点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的执法力度。

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项目投资体制来看,政府始终是治理矿山环境工程的主导者。全国性的生态服务应当由中央财政支出来解决,而具有地域属性的生态服务应该由区域内所有受益者共同承担。加快生态补偿的法制建设,急需以法律的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建立反哺生态环境的补偿费管理体系,规范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行为。

首先,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其次,借鉴和探索已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地区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符合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实际情况的补偿机制,加快重点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列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的执法力度,并进行必要的行政干预,切实为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提供可靠的保证。

(二)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当前,需要明确补偿原则,明晰矿产资源的产权,明确矿业权主体及其的权利与责任,确保环境成本和资源成本能够内化到使用者的身上,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通过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进行基础性理论研究,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定下来。首先,分析现有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已有法律条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矿区环境的特点,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其次,以法律的手段明确和规范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对现有的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矿产资源方面的法律加以分析,选择是对《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加以修改,将生态补偿的内容补充进去,还是制定专项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法或者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条例》,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范围、标准、方式用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建立起符合国情的矿区环境保护和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这是当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亟须填补的空白[4]。

通过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保护好生物多样性,对于草原和荒漠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民族地区经济竞争力,优化牧区产业结构,增加牧民收入,增强牧区未来适应环境变化和需求的能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实施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对于丰富生态补偿理论,弥补中国生态补偿机制和制度研究的不足,推进民族地区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长期化、制度化、法律化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参考文献:

[1] 张涛.森林生态系统补偿机制研究[D].北京: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2003.

[2] 毛显强,钟瑜,张胜.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4).

矿区环境治理与修复范文6

关键词:吉林省中部;矿山植被;恢复模式;系统

中图分类号:S731.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131028

矿山的植被恢复问题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主要攻关方向是结合矿山环境进行系统性植被恢复。本项目区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和石岭子镇,石坑周边环境为天然林带、道路、农田、工况用地等。

1 试验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试验地分4个小区:A为开采坡面区,按照坡度缓急又分为A1缓坡区、A2陡坡区,B为开采平台及弃渣区,C为周边破坏植被稀疏区。项目将在不同立地条件下的不同区域,通过研究找到合理模式,进行石矿区生态恢复。

1.1 A开采坡面区

A区开采坡面区域按坡度缓急分成2种小区域,分别是A1缓坡区和A2区陡坡区。

1.1.1 整地方式:土地整理

A区处于开采坡面区域。

1.1.2 植物选择:植被建设以藤本植物和草本植物为主。

A1坑侧缓坡区域

坡面沿种紫穗槐固沙植物带,紫穗槐株行距为0.5m×1m,在行间撒播三叶草籽,每667m2撒播3.5kg,部分区域使用生态植被袋生态防护技术。

A2坑侧陡坡区域

沿坡脚处种植一行五叶地锦,在坡面采用挂土工网+植被恢复基质喷附+生态植被毯该模式,撒播白三叶草籽,恢复生态。施工后立即喷水,保持坡面湿润直至种子发芽。

1.2 B开采平台及弃渣区

试验面积矿坑约在3000m2左右,通过整地,选择适宜的树种播种或栽植。

整地方式:水平阶整地

植物选择:栽植柳树、樟子松、丁香等,株行距为1m×2m;

技术措施:大量使用客土、保水剂、生根粉等措施。

1.3 C周边破坏植被稀疏区

主要实验不同的树种区域组合,适宜栽植抗性强的树种。

1.3.1 整地方式:穴状整地;

植物选择:沿坑边向外依次种植2行白榆、樟子松、刺槐和刺玫等。

技术措施:少量使用客土、保水剂、生根粉等措施。

1.3.2 试验数据调查与分析

植被恢复作为一种系统性的植被恢复工程。现对各个区域植被恢复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见表1。

由此表可以看出,矿区植被恢复过程中,每个区域的立地条件不同、整地方式不同、种植模式不同、同一物种不同区域表现不同,体现出的平均成活率、保存率差异显著。现对各区域成活率及保存率进行相关分析,拟定4个主要因素:地形地貌、水土养护、种植模式及植物选择对各个项目区分别进行评价,具体情况见表2。

总结分析各个区域成活率情况可知,地形地貌水土保持、种植模式和植物选择等多个因素对植被恢复速度都有影响,所以通过整地、保持水土,乔灌草种种植模式,选择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可显著提高植物的成活率与保存率,从而加快生态植被恢复的速度和效果。

矿山植被恢复是客观存在的生态环境恢复问题,2013年,四平市政府部署开展废弃矿山综合治理项目,课题组总结前期试验经验,提出多覆客土,保证覆土厚度,草籽播种15cm,灌木栽植30cm,小乔木栽植60cm,大乔木栽植100cm的标准,同时使用保水剂和生根粉。虽然治理成本加大,但在5.6hm2的项目区,树木成活率90%以上,2015年底保存率也在85%以上。

3 研究结论

在生态环境重建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和可模仿性,结合矿山特点将植被恢复技术通过试验和总结,根据“适地适树原则”和“多样化原则”对矿区生态进行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