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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1
关键词:风险投资 委托关系 政府对策
风险投资指风险资本投资于高新科技企业或高风险型企业,以获取高收益的一种投资方式。风险投资体系是以资金的流动为纽带,从资本供应者(投资者)流向资金运作者(风险资本家,基金管理人),然后由风险资本家通过对风险投资项目的选择,投向风险企业(创业者)。通过风险企业经营与发展,使风险资本价值增值,流回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将收益再作为使用资金的回报支付给投资者。
在这个运作体系中,涉及投资者、风险资本家、创业者三者利益主体,这三方利益主体通过风险资本这条纽带组成了双重委托关系。一是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委托;二是风险投资家与创业者(风险企业家)之间的委托,由此而产生相应的委托风险。风险资本的高效运作,必须建立起促进各利益主体之间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有效地解决风险投资中委托的风险问题。
一、政府的影响
我国目前的大多数风险投资机构主要是以政府投资为主体,采用由各级政府和科技主管部门发起,国有大企业、银行等参加,主要是财政拨款和科技开发贷款,一般以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制形式来运作。因此,我国的风险投资中委托关系是多重关系链。正是这种特殊的委托链,使得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成本居高不下。
第一层――委托关系的变化。本来应该由市场自发形成的第一层委托关系被政府的行政命令所替代。政府既是主要投资者又是资金管理者,政府官员一方面代表国家具体行使人的职责,有责任保证国家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以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另一方面也在风险投资公司中作为委托人,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把部分资金作为风险投资委托风险投资公司进行管理。事实上,由于这两层关系都是通过政治权利对资金的分配来形成,因此标准的委托模型并不适用。也可以认为,某些风险投资公司实际上是政府职能在投资领域的一定延伸,其投资行为多是政府行政命令的结果,其资本运营过程无法摆脱政府的行政干扰。在现实中,多数风险投资家认为风险资金是由政府来买单,即使项目失败,也只是为自己的投资失误负责,而不用赔偿巨额的投资损失,所以会无视项目所蕴藏的高风险,盲目出资。而有的风险投资家虽然意识到某些项目可以带来可观的收益,但这些收益与自身的收益、职位提升关系不大,所以往往选择与自己发展关系密切的项目。总之,由于风险投资内部没有也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官办官营”模式并不能有效地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同时,风险投资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大都是政府委派或聘请的,以深厚的社会背景和政治背景见长,不具备风险资本家所必需的知识、能力、品质和经验,无法对风险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因此,形式上的风险投资公司仅仅是作为国家投资的代言人,无法真正起到推动科技产业化和活跃市场经济的作用。
第二层――委托关系的变化。西方的风险投资有一条经验:一流的技术配合二流的管理,这种项目往往失败;二流的技术配合一流的管理,则可能成功。这正说明了管理在风险投资中的重要作用。风险投资公司把资本投入风险企业,并积极参与企业的管理运作,以保证投资的高回报。成功的投资过程其实是资本和科技的结合,也是金融和管理的结合。
一种情况是,我国已有的风险投资公司,不仅在确定投资对象时缺乏系统、细致的挑选,而且确定投资对象后,只对高科技产业进行股权投资,很少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有的甚至不参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直接以发放贷款的形式进行投资。这种仅限于科技信贷的投资形式,实际上与银行的传统贷款方式没有太大的区别。这时候,原来的委托关系被简化为单一的信贷关系了。另外,由于缺少高素质的风险投资专业人员,投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传统的经营方式很难适应新的风险投资管理体制和国际规范的运作方式,造成被投资方与投资方在投资理念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投资效率低下。现实的情况是,如何更好地运作和管理,以科学研究促进不断的创新并不是企业家所关心的问题,真正让他们伤脑筋的是如何更好地与政府部门打交道拉关系,如何使自己的项目更符合当地政策以取得资金。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企业家“圈钱”的意图显然会强于创业的意图。其结果是大部分的资金并未真正用于支持高新科技企业或具有商业创新模式的企业,风险投资的主旨被摒弃,为部分利益集团所利用以牟取私利。
另一种情况,有人认为,为了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不仅要管投融资,而且要管运营,要管人、财、物,总之是要“一管到底”。这显然是对风险投资和政府职能的误解。风险投资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专业投资”。从国际上看,各国政府主要是负责风险投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建设,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管理和监督风险投资机构的行为。而在我国,各级政府成立各种风险投资机构及基金后,往往没有按照出资人与管理人分离的原则,不是将基金交给成熟的专业公司去运营,而是成立官办公司,出资人与管理人一体化。这样就使风险投资易受政府的行政干预,利益激励机制难以强化,“一管到底”的结果往往是资金有时必须投向与行政倾向联系密切的项目,如用于帮助国有企业脱困等。在缺少规范的管理办法和有效的激励措施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公司容易产生资金周转困难。在项目筛选、评估和决策过程中,也不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这样很容易导致基金管理缺乏效率,没有相应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度保证,甚至出现人为因素或产生钱权交易。
二、政府的对策
一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成功一般涉及到风险投资机构外部的诸多因素,而风险投资机构是无法掌控这些要素的,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来完善风险投资的外部大环境。特别是在面对风险投资市场的失灵,即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时,政府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应急措施来减少市场失灵的成本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福利水平的增加。因此,要降低这特殊的委托关系所带来的高额成本,最为核心的部分就是政府。
第一,在解决第一层委托关系时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风险投资由“官办官营”向“官助民营”转变。政府应主导制定培育风险资本市场的总体规划,鼓励形成一个完善的市场体系,主要包括私人风险市场,风险资本与科技板股票市场,大力鼓励科技成果和科技人才市场化。其中,要弱化政府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积极培养鼓励民
间资本进入风险资本市场,应逐步允许和引导企业、个人、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涉足风险投资业,鼓励银行在实施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开展与风险投资相配合的科技贷款业务,允许养老、保险基金等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
第二,在解决第二层委托问题时关键在于风险投资家。风险投资家在风险投资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融资、投资到退资的全过程都有参与,其业务素质和个人能力将直接影响到风险投资项目的最终产出。风险投资需要大批掌握金融知识、懂经营管理,有一定科技知识的复合型风险投资企业家。目前我国十分缺乏风险投资从业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投资人才教育培养体系,同时提供包括经济的、政治的、科技的等各方面完善的配套机制,为风险投资人才的快速成长提供必要的机会。应建立一个风险投资人才流动升迁的市场机制,为风险投资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一个宽松的市场环境。
第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风险投资实践的要求和国外风险投资立法的经验,积极修订现有的法律、法规,建立系统、完善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逐步塑造以法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格局。国家应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法规,严格规定风险投资机构的性质、经营目标、投资方式、投资方向、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等。明确风险投资机构对风险企业的权利与责任等,使风险资本的运作有法可依,为风险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别要注意修订、建立关于在风险资金进入、运作和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委托与关系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风险投资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从而使委托人与人权利、义务明确,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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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培育壮大“全托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推进力度,强化政策扶持,搞好指导服务,切实提升粮食生产“全托管”经营水平,不断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
二、发展目标
按照“两年打基础,三年大提升,五年见成效”的目标步骤,到2018年我镇规模以上“全托管”(单个主体经营面积不少于200亩)经营面积达到35000亩,占全镇纯粮生产面积的60%以上。2014年,每个村(社区)新培育200亩以上“全托管”经营主体1个以上,全镇服务面积5000亩以上。
三、推进举措
1、强化组织领导。镇成立由党委副书记张勇任组长,副镇长毛玉才任副组长的粮食生产“全托管”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托管”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各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为“全托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主任或分管农业的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各村要积极引导农机手、农资经营人员、村组干部、农民经纪人等各类服务主体从事“全托管”经营,将任务具体到经营主体和培育对象,确保“全托管”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服务指导。在技术服务上,农业服务中心要落实专人指导服务到每个村(社区)、每个“全托管”经营主体;在发展方向上,积极引导粮食生产“全托管”与稻麦高产增效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结合,走现代农业之路;在生产经营上,鼓励支持“全托管”经营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实现科学种田,挣科技的钱;在合同管理上,指导“全托管”经营主体与农户全面签订条款详实、权利义务设定合理的格式化合同。
3、强化政策扶持。粮食生产全托管规模200亩以上的,经南通市级验收通过,市财政给予实施的服务组织奖补2万元,镇财政配套奖补1万元;高产创建的资金和物化补助集中用于“全托管”经营;实施“全托管”的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提高到每亩40元。对“全托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当年配套新建粮食烘干中心,并与周边种粮大户协议约定提供成本价烘干服务,烘干粮食总面积达2000亩以上的,通过南通市验收,每个烘干中心奖补30万元(按南通验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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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4年我县镇被确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镇,目前二榜公示已结束,承包农户正在进行信息核对,力争四月底将新的经营权证发到农户手中。省政府计划于2016年底完成全省土地确权工作,我们将在6月底做好镇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总结工作,并按照全市整体推进进度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为下半年我县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多种形式有力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培育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创新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突破口。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引导规范运行。深入推进“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建设,指导合作社完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规范化建设,年内培育100家县级、20家省级示范合作社。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强化宣传引导,让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农田托管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推广农田托管经营服务。引导各地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创新农田托管经营措施,加快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产品竞争力强、品牌信誉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农田托管工作,2015年目标任务年内新增全程托管10万亩。农田托管工作举措: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发展环境。使广大农民朋友充分认识推行农田托管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培育壮大农田托管服务主体。进一步鼓励合作社、大户拓展服务参与农田托管。三是加大对农田托管经营的政策扶持,鼓励做大做强。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培育一批规范运作的托田服务典型,以点带面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并争取托田服务在机制上、规模上、效益上取得更大的突破。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举措:一是突出重点行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指导各地“能人”创办合作社。二是县、镇两级加强调研,选择有发展潜力,示范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合作社作为扶持和鼓励的对象,优先扶持有一定规模、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让扶持资金落到实处。三是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登记和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四是加强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对政策理解和领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提高农民收入,确保2015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10万亩以上。我们将从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完善调解机构、规范管理、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督查考核等方面入手确保2015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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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房的转型也因此成为“医药分开”最亟需解决的问题,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的探索。其中以“药房托管”模式最受关注,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效。“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药房托管模式开创至今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模式本身也有它的可取之处,但它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医药分开”,“药房托管”是一种过渡时期的产物。笔者将在下文分析“药房托管”实例的利弊并探析医院药房转型的对策。
1 “药房托管”模式回顾
1.1 柳州模式
2001-2006年深圳三九药业集团与广西柳州中医院等7 家医院签署药房托管合同,尝试药房托管,开辟了我国药房托管的先河,初步形成柳州模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药房的所有权仍归属医院,药房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医院,三九药业集团负责医院药房的经营,管理、员工的考核、药事人员薪金发放,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承担上缴医院财务的约定。三九药业集团利用自身管理和市场优势,降低了医院药房的运营成本,充分发挥了药房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药价,托管试点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但是,医院管理体制与人事分配体制改革的滞后影响着药房托管的发展。由于三九药业集团自身资金链问题,柳州模式的药房托管未能在全国推行。
1.2 南京模式
2003年南京市开始试点医院药房的托管,真正形成了政府主导,集中托管的 南京模式。此后,南京药房托管新模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南京模式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出医药分开的过渡模式,是一种试行的商业经营改革模式。南京模式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推行药房商业化运作;集中托管,提高效率,让利患者;出台药房托管用药基本目录, 约束医院和受托药品商业企业行为;构建电子信息平台,公开医药购销全过程。南京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运行成效,主要有:药品支出下降,患者获利;医院管理增强,效益提高;打破原有医药经济链,重构规范流通市场。南京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受托药品商业企业易形成垄断; 受托药品商业企业与医疗机构间的利益链仍然存在;制度不完善,全面和深入开展托管受限。
1.3 苏州模式
2004年, 苏州市车坊、光福等4家卫生院开始试点托管。苏州模式是针对中小医疗机构而形成的探索模式,实施形式上归属药房托管的模式但不等同。苏州模式中,医疗机构保留了药房和药库的所有权和部分经营权,把经营权中的供应权和采购权移交给药品商业企业。苏州模式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引入市场化托管模式,公平、公开竞争;出台药房托管用药基本目录,约束医院和医师用药行为。苏州模式运行的成效有:医疗机构是苏州模式药房托管的最大收益者; 托管减少了医疗机构采购和供应的繁琐事务,降低了运营成本; 苏州模式利于市场化竞争。苏州模式存在的问题有:临床用药供需矛盾;药品让利幅度小,药价降低不多;医疗机构与受托药品商业企业存在利益链。
2 “药房托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3个案例中不难发现,“药房托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药价,另据调查显示,在医院药房托管后,公立医院的就诊病人数量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可以说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这一问题上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然而,“药房托管”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药房托管导致药品供应与临床脱节,药学服务质量下降
在目前药房托管的合同中,都有保证医院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条款,而托管企业出于赢利目的,在购药时并不从临床医师的用药习惯和特点出发,经常出现药品供应与临床实际需求脱节,延误患者的诊治。同时,托管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对药师的服务质量下降,增加医护风险,损害了医院的形象。
2.2 灰色收入难以真正消除
药房托管从医药购销渠道中解决了部分问题,短时间内遏止了“以药养医”的现象,但真正的利益核心群体并没有随着托管而消失。反而给医生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品牌药的销声匿迹和非品牌药的增长,可能刺激新一轮的回扣竞争。处方权在医生手中的事实并没有改变,新的利益链有可能形成。
2.3 药房托管模式推广有难度
当前,药房托管主要在二级以下医院进行,这些医院效益不好,希望借此降低管理成本,从托管中获益。但在二级以下医院试行的药房托管模式未必在三级医院可行,这是因为医院的级别不同导致用药结构有较大的差别,加上二级以下医院药品品种相对单一,而三级医院的常备药通常有几千个品种,其中抢救用药、特需药品很多,这在技术上增加了药房托管的难度。但由于三级医院所占市场份额大,如三级医院不实行,则该模式的经济和社会意义将大打折扣。
2.4 药房托管可能导致“新型医药代表”的产生
虽然药房托管的目的是降低药品的价格,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由于药品的消费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患者根本无法脱离对医师的依赖,托管企业为了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与医师或医院结成利益的共同体,这样托管企业就可能成为“新型医药代表”,其商业贿赂可能更方便和直接。
3 结语
要使“药房托管”模式更好地实行,实现达到医药分开的平稳过渡,笔者认为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对其予以支持,实事求是地总结和宣传试行药房托管的积极作用和成果,造成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第二,要大力宣传依法行政和政企分开,避免超越职权的行政干预。第三,试行药房托管的医疗单位可考虑首先在药房改革用人和分配制度的政策,实行药房管理人员能上能下,药房职工能进能出,并使工资与绩效挂钩,使托管企业对药房有更多的管理权。第四,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药房托管的合同性质。
正如笔者上文提到的,“药房托管”不是万能灵药,要想通过药房托管这唯一途径达到抵制和纠正医务行业不正之风,减轻患者就医负担之目的,恐怕是不够的。
要从根本上实现“医药分开”的目标就必须理解“医药分开”与“医药分家”的区别,正如卫生部部长陈竺数次在公开场合提及的,所谓医药分开,是指医药购销的利益和医院的医务人员的行为分开,而非“把药房搬到医院外面去”。
这种分开却并非易事,新一轮医改启动至今已有3年,医药分开的推进始终阻力重重。根据商务部最近在北京和上海的调研中可以发现几个关键点:1)关于社会药店能否提供一般医疗机构的常用药的担心是多余的。所有大型连锁药店的母公司都是为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送药品的大型药品批发配送公司,比如医保全新大药房,其母公司是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医股),北京70%的社区医疗机构用药由其配送。若成为医药分业试点药店,北京医股同时配送自己的医保全新大药房社区用药,在药品配送供给上并无任何问题。2)在药师配备方面相较于社区医疗机构,大型连锁药店的优势较为明显。据上海医药商业协会副会长曹伟荣介绍,上海已有执业药师3 000余位,普通药师9 000余位,保证试点连锁药店全天有合格药师为患者提供药师服务。社区医疗机构在药师方面则明显力量不足,在上海,部分社区医疗机构还尽可能配备药师,但北京社区医疗机构几乎全无药师。3)商务部提及的对县级医院除住院和急诊药房外门诊药房交社会药房经营管理的建议,在没有配套保证的情况下会使得基层医疗机构处境艰难,北京一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坦言,按照北京市卫生局现行政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实行药品零差率及“收支两条线”,目前社区卫生人员年收入多在67 000元至72 000元之间,医生仍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回扣增收,如果把药房剥离,将直接影响社区医生的个人收入,社区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将大受打击。4)医保定点资格在社区医疗机构及药店之间的“分配不公”。在北京5 000多家药店中,医保定点药店只有100余家,而此100余家也被认为只是“名义上”的——按照北京市社保部门规定,消费者通过医保在社会药店购药,必须持有纸质医院处方,而多数医院采用电子处方形式,即便要求医院打印纸质处方,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还需加盖医院的外购章,才可在药店购买。5)三甲医院以及部分二甲医院的药事服务能力很强,目前药店很难与之比肩。以协和医院为例,每天处方量逾2万张,没有药店能够承接。
要真正解决好医院药房转型的问题,就必须一方面减轻患者前往药店买药的繁琐程序、大幅增加医保定点药房的数量,使药店的报销比例和二、三级医院甚至社区医疗机构持平。另一方面,要从调整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入手,提高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应坚持用“四降一升” 的改革思路来解决医院收人补偿结构问题: 1)降低药品价格, 把虚高的药价大幅降下来。2)医院真正做到药物基层零差价,这样医师开药时就不会考虑经济利益,可以引导医师合理用药。3)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用, 将检查费降到成本价, 杜绝医师乱开检查单。 4)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目前一些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奇高,一般人根本承受不起。“一升” 是大幅提升诊疗费, 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格。
笔者认为公立医院改革与医药分开实际上是不破不立的关系,只有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打破公立医院对医疗资源的垄断。通过不同的机制、岗位,形成医药间相互的制约,通过临床医师和执业药师之间相互监督和平衡,来推进合理用药。
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5
摘 要 随着近年来我国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商业银行过度依赖的存贷传统业务扩张遭遇规模瓶颈,也在不断的进行业务创新和盈利模式转型。银保合作,银证合作,银信合作等中间业务都在如火如荼的展开。随着银监会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是创新,还是违规?本文通过对银信合作业务的分析,揭示其基本内涵和潜在风险,并说出自己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 商业银行 银信合作 业务创新 信托理财
2010年8月12日,我国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是继7月初暂停银信合作业务后,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银信业务出台的更为严格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对应的是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和房地产行业信贷调控力度的加大,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在规避监管的“夹缝”中迅猛发展,银行不断通过银信合作平台加大信贷投放的火爆局面。数据显示截至到2010年6月底,该业务规模已突破2万亿。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内涵及发展动因
银信合作是指央行为了防止经济过热而出台政策限制商业银行放贷,迫使商业银行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上一年的一定数额,而现在经济本身对贷款的需求增量很大,这时候商业银行为了绕过政策限制而采用了银信合作的方式,通过信托公司来发放贷款。
具体操作是:由银行作为发起端,通过销售理财产品集合资金后,由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公司,向目标公司发放贷款。这些公司基本都是银行的长期稳定客户,资产质量较好,且大部分占用银行的授信额度,最终的风险是在银行端。
我国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和迅猛发展存在着内在和外在两方面原因。从内因来看,银行业和信托业本身就具有加深合作的需求和条件。就银行来说,当前我国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系列深刻的变革,为了改变传统的经营和运营管理模式,银行有着业务模式多元化,完善资产负债结构管理和发展理财业务等中间业务的需要,通过与信托合作,银行可以发挥其信誉担保优势,信息优势和营销资源优势,满足其自身的多方面需求。对于信托公司而言,由于其营销能力差,理财业务缺乏竞争优势,主营业务开展困难;通过利用银信合作这一制度创新,谋求与银行的战略性合作,是在当前金融环境下求生存的现实选择。
就外因而言,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宽松货币政策的逐步退出大大收紧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可贷资金的减少和流动性压力的增加使得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求愈发强烈。而与信托的合作恰好能满足银行的这种需求,并直接促成了银信合作业务的蓬勃发展。
二、现有的银信合作业务模式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
信贷资产证券化按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和私募型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符合一定标准的信贷资产组成资产包,以特殊目的信托(SPT)形式,信托给受托机构(信托公司),由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如MBS,ABS,并以该资产包所产生的现金,向投资者(MBS,ABS持有人)支付受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这项合作中,银行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信托公司则担任特定目的的信托受托机构,另一家银行担任资金保管机构。该项业务的主体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和投资者等。
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业务既给银行和信托机构双方带来了收益,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来源于作为信托标的资产组合。一般用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都是银行的长期贷款,期限长达10-20年,风险较难预测。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对进入组合的资产设立标准,对资产组合进行各种信用评。帮助投资者了解其投资价值和潜在风险。在现实操作中,此类业务的开展却较为保守,并没有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资产转让类合作
目前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普遍开展的另一种目的在于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的银信合作业务属于资产转让类,此类业务主要包括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和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
(1)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此项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单一的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到期商业银行承诺溢价回购,或者由第三方(通常是另一家银行)做出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取得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这类信托产品设计的期限都较短,一般为1年期,甚至几个月。
(2)票据资产转让类合作。是指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开展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交易。此项业务的开展模式与信贷资产转让类合作基本一致,只是募集的信托计划资金购买的资产不是银行信贷资产而是商业票据,且期限更短,一般只有几个月。在票据到期收益率较高时,银行能获取较高收益,在资金紧张时,银行可以通过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资金开展此类业务。
(三)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产品
人民币理财“挂钩”信托是指商业银行发行人民币理财计划,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然后银行以委托人身份,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运用,获取增值。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已经不再满足于过低储蓄存款利率,需要收益率更高的理财服务。
现阶段,根据理财资金的最终投向,可以分为三大类:贷款类、申购新股类、限售股(定向增发和IPO战略配售)等收益权投资类。
三、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与潜在风险
(一)银信合作业务的创新
1.银信合作是对现有制度约束的反应与突破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度约束引致了银行的创新需求。银行与信托机构联手,正好可以解决这一制度约束,通过银行理财与信托产品的对接间接投资到上述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使自有的理财产品更具竞争力。
此外,尽管有些项目和企业有着很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由于贷款主体和银行信贷额度的限制,银行却无法直接投资。由于信托机构具有宽泛的投资功能,通过由银行做相关的投资调查和提供必要担保,由信托机构直接投资于这些项目和企业,可以实现银行和信托机构之间的双赢。
2.银信合作是对收益与风险规制的重构
银信合作可以打通三大市场的投资渠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产业市场。因为信托机构是唯一可以同时跨越这些市场的金融机构。银行通过运用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计划,可以拓展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渠道。相较于以前银行理财产品多投资于货币市场或债券市场的约束,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就可以借道信托产品流向基础设施、房地产、金融等多个领域。
银行可以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抢占项目和市场。银行机构信托机构的合作,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收取费,更重要的是通过设立信托和购买信托产品,能够为其客户提供新的理财选择,拓展理财市场。
银信合作业务可通过资产组合有效地分散风险。组合投资能够分散风险,能够避免因某一投资项目失败而“全盘皆输”。目前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风格较保守、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理财产品具有明显的同质性。不同的信托产品可以分别投资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时间。银信合作中,银行利用自身掌握的不同信托投资项目的差异和关联,做出合理的投资组合。通过以银行理财产品对信托产品的组合投资,可以降低投资组合之间的关联度,有效地分散风险。
(二)银信合作业务的潜在风险
1.商业银行托管过程中的风险
银监会于2006年的《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项下财产托管和信息披露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6年8月1日后新成立的集合资金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必须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托管。这一制度安排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引入银行监督,防止信托机构的道德风险,从根本上杜绝信托资金被挪用的情况,充分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的安全。
信托财产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财产的运用过程,风险也就主要集中于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过程,而非现金管理和分红等环节。尽管强调信托财产的第三方托管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由于信托财产中能够托管的仅仅是现金资产,而非现金资产并不能由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导致托管机制只能舍本求末。而且,由于托管的相关业务标准的缺失,商业银行无法准确把握自身在托管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一些商业银行将托管信托产品按照本行的同类项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并按照银行类似项目的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风险控制,远远超越了账户托管的权利与义务,导致许多信托项目的发行因托管问题而困难重重。
2.银信合作的监管问题
在银信合作业务不断发展,创新产品不断涌现的今天,监管部门正面临着如何应对创新带来的风险考验。商业银行销售信托产品、对信托产品提供担保或后续贷款支持以及发行投资于信托的理财产品等,正在不断突破约束银行与信托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这些突破对推动金融业务的发展和提高效率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突破和绕开了原有制度体系的监管,可能会导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失灵。
在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中,国家往往通过对信贷规模、融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对信贷资金进行引导和规范。由于信托机构可以通过贷款、投资等更为灵活的方式突破这一政策限制,致使需要受到压制的产业通过信托或者借道信托,从银行获得信用支持,导致政策失效。银信合作业务的开展给了绕开政策限制的机会。一些银行不能涉足的项目也可以通过信托来完成。面对银信合作的金融创新可能引致的金融风险、金融政策失效等问题,监管当局应该保持清醒的应对思路。
四、关于银信合作业务开展的思考
当创新已经开始影响经济政策的监管效率的时候,采取强硬措施压制创新,势必会破坏经济的连续性并产生诸多问题。从长远考虑,全面叫停银信合作业务必将抬高货币市场的真实利率。若叫停时间过长,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会趋向从紧,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事实上,对于金融创新采取强制压抑或者放任自流的做法都不可取,需要监管部门以创新的监管思路,审慎地对待。
相对于银行,证券,保险而言,我国的信托行业长期处于一个主营业务不明的尴尬境地。在经历了六次整顿之后,银监会正式明确信托公司的主业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大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为了转变盈利模式,提高资产业务管理效率;大力推进银信合作业务是明智之举。
银监会叫停银信合作的出发点不是单纯打压银信合作,而是考虑到隐藏风险较大,引导信托公司转型,担心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等。目前,无论从银行、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的角度看,银信合作都存在较大的市场需求。最好的办法还是通过规则将银信合作规模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银信合作放行后,对该类业务应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可以进行约束,而那些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质量较高的业务,有必要推行下去。关于银信合作业务的迅猛发展,我认为,在风险管控的前提下,堵不如疏。
参考文献:
[1]罗志华,李要深,胡蓉.银信合作:制度约束下的金融创新.西南金融.2007(04).
关于托管的政策范文6
其实在不同地方的协访过程中,听到各位医药代表谈了很多共性的问题,坦白说也是很难解决的问题,比如:1、医院托管的问题,托管的商业公司需要更高的利润点,我们根本无法满足;2、部分医院无法找到合适的配送商业,基本原因大多也是该医院回款比较差,商业公司不愿意供货,或者要求提高配送利润空间;3、竞争越来越激烈,客户需要更好的促销政策;4、药费比例限制,无法进一步提升销量;5、“跑方”严重,病人都直接去药店购药了,影响了医院的销量;6、学术活动太少,无法改变客户的学术观点。
基本上每一次都能够听到类似问题的反馈,实际上笔者也认为近两年处方药营销市场的确越来越难做了,大部分的时候我也只是摇摇头,耸耸肩,无能为力。但同时我也会问他们:这些问题都只是针对我们公司产品吗?同样的问题对我们的竞争产品是否存在?整个市场是否在持续增长?有同类产品比我们公司的产品销售更好的吗?我们做到同类产品市场第一名了吗?或者该医院的第一名吗?
最后我总会对我们的医药代表、销售主管、地区经理们说:做销售,要认命不认输!
所谓“认命”,是要告诉大家,当你无法从客观现实中得到资源是,抱怨和牢骚将会让你陷入痛苦的深渊,而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对每一位都是一样的。就如前面我提到的,托管的问题、商业供货的问题、客户要求越来越高的问题、药费比的问题、跑方的问题等等,大家都面临同样的问题,抱怨和牢骚没有用,不如“认命”,如果你“认命”,认可了这样的事实,在此前提下要去达成自己的目标,你就会从自身找问题进而推动目标的达成,你就会务实,就会心态平和,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寻找新的路径和改善方法。当你最终达成目标时,你会发现自己突破了固有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反而因为客观市场环境的种种限制而开辟出全新的思路,不但升华了自己,还带动影响了他人。
抛砖引玉,比如托管问题,实际上托管后的医院竞争产品也减少很多,如果我们能够谈好合适的扣率进入,销售或许能增长的很快;再比如药费比例问题,或许多那些高价产品制约更大,对于我们这种价格适中的产品应该还是优势。当然,关于具体的路径和改善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是本文论述的重点,不再多谈了。
认命的目的,是要摆脱自己对外界环境的依赖,在现有的平台上重新整合资源。“山不过来,我过去”,改变不了环境时就改变自己,改变不了政策时就适应政策,改变不了别人时就同自己较劲,挖掘自身的潜力。像在贫瘠土壤里那颗有生命力的种子,放哪儿就在哪儿发芽,不因为条件的不好,环境的不合宜而放弃生命,反而将有限的资源紧紧抓住,将其最大化、最优化,最后,因自己内力的改变而推动整个外部环境的变化。
市场环境总是在不断变化的,不要等到环境变化了你再变化,等到那时,你一定已经被市场淘汰了!面对目前市场环境中的困难,认命不认输,关键在于确定什么事应该顺势而行、什么事要逆来顺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