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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管理范文1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的去程包车回程载客时,应当向回程客源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八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十二条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12)。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第九十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三)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二)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第九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客运经营以及客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道路客运管理范文2
关键词:道路运输 可持续发展 思考
随着道路运输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运政管理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的颁布实施,更是标志着道路运输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进程迈进。然而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在当前形势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行业管理向前发展。
1管理体制问题制约行业管理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①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运政管理机构都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各种经费开支都来自于运管费的征收(加大了运管机构行使职能的压力),所以,维持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只有运管费和罚款返还。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的《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运管费的使用范围涵盖了运管机构的所有开支范围,并须按比例上缴。然而在运管费的收缴工作方面却存在着许多的实际困难:有些经营业户法律意识淡薄,经常存在偷、逃费的现象,再加上地方政府举办各种活动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便会限制运政部门上路稽查;另外由于各地区的政策差异,有些车辆便会在提供更加优惠政策的地区落户;同时每逢国家出台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帮扶政策时,又总是侧重对运管费的减免。以上这些都会给费源本来紧张而又要以费养人的运管部门增加更大的压力。
②由于长期以来运政部门多数分属地方各级政府管理,但不占政府财政预算,因而成为一些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领导安排人员的好去处,以至于人员冗杂,素质偏低,表面上许多人员手里拥有各种文凭和证件,实际上真正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少之又少,有些执法人员甚至连最基本的文件、文书都无法制作完成,又怎么能够自如地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开展工作。
③长期以来,运管工作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难以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的道路运输市场格局,人为设置障碍,致使跨区域的客货运输不协调、不统一。例如道路运输证年审时间、收罚执行标准上的不统一等,这一切都给道路运输经营者带来极大的不便。特别是运政部门在着装上的不统一,很容易引起运输业户的误解,而曾一度的卸装问题更是给运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执法工作难以开展。《道路运输条例》为道路运输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存在各种因素,执行力度很难到位,因此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仍然任重而道远。例如,由于我市地理位置的原因,运距短、货源散,低速普通小货车居多,对于这样的无证“黑车”,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购买一台新的低速普通小货车也不过2一3万元,依法处理难度可想而知。
④根据《道条》赋予的运政部门职责是对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施管理,行使着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许可、管理、运输安全的监管职权,然而实际上这些管理职权由于体制管理问题却并未能真正履行到位。以满洲里市为例,出租车自取得归口管理后,由隶属交通局主管的部门—城市出租车客运管理站进行审批,核发营运证及进行日常管理。但与此同时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运政部门也要对出租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理营运手续,施行市场监督管理,这就造成了要从事出租客车营运,必须在两个管理部门办理两套手续,这无形中给经营者、从业者带来诸多不便,并且在管理过程中也出现政出多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现象。按照《道条》规定,运政部门对核发道路运输证的从业者有安全监督管理义务,但因为日常监管是由城市出租车客运进行管理,因而运政部门就会处于既不能不管,也不能管太多的尴尬境地,职责不清,很容易出现问题,互相推诱。
2创新理念,科学谋划道路运输发展
针对道路运输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经过科学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2.1深化运管体制改革,摒弃不合适宜的管理体制和理念,实行经费、装备、业务垂直管理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职责权限,明确运政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行政体系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稳定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有利于运政装备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
2. 2理顺体制,解决职责交叉、一车多证问题
交通、公安部门职责交叉,造成道路运输多头执法,经营者要办的证件越来越多,手续越来越繁琐,罚款也越来越多,加重了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影响了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所以,应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实行一车一证、一人一证制,可用不同颜色和不同格式区分驾驶车辆的性质。道路交通一体化管理体制有利于简化手续,方便业户,减轻经营者负担;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树立政府形象;有利于强化管理,实施有效监督;也有利于建立全国统一的道路运输市场。
2. 3新形式下,应努力改善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面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公路运输活动性强、跨区域性强的基本特征,要本着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基本方针,紧密结合当地运输市场的客观实际,由只注重收费、款适时地转变管理职能,树立经营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具体措施是:
①坚持硬管理与软管理相结合,以其服务型的软管理为主。通过对客货运输、装卸搬运、运输服务、汽车维修承托双方的“双向”服务,如技术咨询、牵线搭桥、组织签订作业合同并促使合同如约履行,解决纠纷等,促进运输市场的活跃和经营行为的规范化。
②坚持行政干预与经济调节和法律维护相结合,以其经济调节及法律维护为主。通过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广泛的经济调节及法律维护促进运力结构的合理,运力布局合理,车辆技术状况的提高,服务态度的改善。保证平等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地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和经营环境。
道路客运管理范文3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车站等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客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道路客运秩序,改善道路客运环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本省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对客运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合理规划,方便群众,考虑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碍道路畅通。
客运线路和站(点)在设置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有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障客运站(点)周围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六条 对客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运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可以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
前款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九条 客运企业安排客运班次和驾驶员,应当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交通发展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检工作制度,配备合格的门检工作人员。
客运车站对出站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条 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在客运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出市区营运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座与乘客座之间应当安装安全隔离设施。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
(一)货运车;
(二)摩托车;
(三)拖拉机;
(四)残疾人专用车;
(五)农用车,但本办法施行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拼装客车;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或者改型的客车;
(八)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第十六条 在客运过程中,禁止一切个人、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运载、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各类违禁品;
(二)进行赌博、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二)营运车辆上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三)营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四)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或纠缠方法强行揽客。
第十八条 乘客及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点随意拦车;
(二)不得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三)车辆行驶中,不得擅自开门或者跳车。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适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可以采取责令停车、停班、停线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门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号牌、行驶证和车辆,对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车辆所在的客运企业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xx元罚款。
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接受检验并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第(六)至第(八)项所述车辆,还应当予以扣留,并实施强制解体。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超载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xx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途中超载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客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滞留或暂扣的,客运企业应当立即联系车辆疏运乘客;客运企业不具备疏运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疏运。疏运费用及对乘客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客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客运规定条件的单位、人员以及车辆,予以核发证照、确定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确认客运经营资质等级和核定客运质量信誉状况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或乘客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的方式道路班车客运
道路班车客运是指以道路和站点为基础,在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中、长距离的线路运输,其基本特征是使用大中型客车,有规定的停车站点、规定的行驶线路、规定的发车班次、规定的发车时间,这是道路客运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运输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按乘客意愿行驶随叫随到,停歇等待,不定线路、班次、站点、时间。
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需求激增而新产生的营运方式。旅游客运的营运路线主要是在城镇与旅游点间和旅游点与旅游点之间。
道路客运管理范文4
[关键词] 铁路隧道;质量;安全;控制管理
为加强客运专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运营安全,实现建设一流铁路客运专线目标,本文对客运专线铁路隧道施工质量、安全过程控制及现场管理进行阐述。
1.客运专线隧道施工特点
客运专线铁路隧道施工的最大特点是开挖断面大,施工工艺复杂,除围岩的整体性外,围岩自身强度对高速铁路大断面隧道施工方法的确定、隧道的稳定与安全有较大影响,因而施工难度大为增加,为保证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可控,根据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围岩情况合理选择施工方案是关键。从目前的施工技术水平出发,客运专线铁路隧道施工方法主要有全断面法、台阶法、双侧壁导坑法、CRD开挖法等。本文主要叙述台阶法施工质量、安全过程控制与施工管理。
2.客运专线铁路隧道施工质量控制与现场管理
2.1 开挖质量控制及管理
隧道施工质量取决于工艺质量,工艺质量取决于工序质量。如开挖、初期支护、防排水及二次衬砌质量等。初期支护和防排水质量等施工工序比较简单容易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监管,严格按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能够保证工程质量;隧道开挖质量控制是整个隧道施工工序中的难点,也 是成本核算的重点。开挖质量好坏主要取决于钻爆质量控制,就是说理论上没有了超欠挖,后续的初支质量就有了保证,因此说隧道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钻爆的质量。钻爆质量控制着重于爆破设计,爆破设计应根据地质条件、围岩类别、开挖断面、开挖进尺、爆破器材等条件编制切实可行爆破参数,在施工过程中根据采集数据不断优化爆破设计参数。如合理选择周边眼间距及周边眼的最小抵抗线,在布置辅助炮眼时交错均匀布置,由技术员根据爆破设计图测量放样定位,划出周边眼间距点等。同时对爆破设计参数、围岩类别及特性、开挖进尺等进行现场技术交底,交底对象主要是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保证在施钻过程中周边眼与辅助眼眼底在同一垂直面上。另外适当加深掏槽炮眼,装药时严格控制周边眼的装药量,可以采用间隔装药或采用小药卷控制药量,使药量沿炮眼全长均匀分布,利用导爆索辅助毫秒微差非电毫秒雷管引爆,确保爆破顺序,也是保证爆破质量关键。
下台阶及仰拱开挖比照上台阶开挖工艺施工,严禁凭经验随意打眼装药爆破。
在施工过程中,光有好的爆破设计还不够,加强现场管理也是关键之一。如操作人员未严格按爆破设计组织实施,技术人员未测量放样定位,未作技术交底,完全凭操作人员经验操作,爆破后超欠挖严重,影响隧道开挖质量,并增大了安全风险。因此,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践“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工作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及社会责任感投入到工作中去,才能保证隧道开挖施工质量。
2.2 初期支护质量控制及管理
开挖工序完成后,紧接施工工序为喷射混凝土支护。初期支护从隧道断面受力情况分析,承受外力占70%以上,是影响施工安全关键工序,因此加强初期支护质量控制,是消除安全隐患关键。首先是混凝土质量控制。喷射混凝土必须采取湿喷工序,大型拌和站统一拌制,严格按施工配合比配料,混凝土运输车供料,严禁不合格混凝土料进入施工现场。其次是钢架、锚杆、钢筋网片质量控制。用于工程实体钢筋质量必须经过检测,合格后方能进行加工制作。钢架、锚杆、及钢筋网片加工必须在加工场统一加工制作,形成流水线工作,工厂化管理,确保半成品质量,进入工地半成品必须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其三是工艺质量控制。混凝土湿喷工艺,是近年来喷射混凝土采取的新工艺、新方法,因此对新工艺施工无经验,都是摸着石头过河,不知道深浅,唯有加强对新工艺学习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加大现场作业监管力度,保证混凝土施作质量可控;钢架安装、锚杆施作、钢筋网片挂设工艺,虽然不是新的工艺、工法,但跟以往普通铁路施工又不一样,要求更高,标准更严,因此加强工序过程控制,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严格执行新规范、新标准,才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加强现场监管,认真落实责任制也是保证工程质量重要手段。其四是实体混凝土养护。混凝土施作完毕后,由于水化热作用,导致混凝土体内温度较高,与外界温度温差大,如果养护不及时或养护不到位,容易影响混凝土早期强度。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2.3 隧道防排水施工质量控制
隧道防排水施工,采用“防、截、排、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原则,组织实施。施工前对各种原材料进行检验,严把原材料进场关。施工中防水板铺设、止水带及排水管安装采用专用作业台架铺设和安装,在铺设及安装前由技术人员进行测量放线,精准定位,画出标准线进行铺设。铺设时严格按施工技术交底及作业指导书进行施作,由专人负责,防水板铺设要尽量紧贴围岩,施工中采用塑料垫板与隧道围岩紧贴固定,再将透明的防水板通过热熔方法固定在塑料垫板上。热熔时一定要把握好温度控制,温度高了易焊穿防水板造成漏水,温度低了又焊接不牢造成脱落,影响质量。板间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采用特殊机具焊接,由专人负责,日常加强对其操作技能、机具操作原理及工作性能等方面培训,要求在施工中不断加强试焊试验,不断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改进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从而保证防排水施工质量。对于纵横向交叉处采用补丁加强补焊,施作完毕后组织对焊缝进行检查,确保防水板焊接质量。在Ⅲ级围岩段,由于平整度难以控制,施作防水板时应预留变形尺寸,避免因二衬混凝土施工而产生的表面拉应力破坏防水板,影响防水板施工质量。
道路客运管理范文5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把安全发展作为加强交通运输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贯穿于交通运输服务的全过程,以有效遏制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提升客运驾驶人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客车安全性,完善并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机制和规范,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细化和完善客运站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为主要手段,努力解决道路客运安全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水平。
二、组织领导
我局“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由运管站部署,为加强组织领导,现成立____县“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领导组及办公室。
组 长:____ 局长
副组长:____ 副局长
____ 运管站站长
成 员:____ 运管站副站长
____ 运管站副站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管站,主任由运管站站长李树良担任。
三、活动内容
(一)全面开展道路客运驾驶人安全素质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提高驾驶人的安全意识、驾驶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1、严格客运驾驶人培训、考试。运管站要组织落实计算机计时培训系统,进一步加强对驾培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督,突出驾驶人安全意识的培养,督促驾培机构落实培训大纲。
2、把好客运驾驶人从业准入关。要不断加强驾校标准化建设,严格落实道路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一步规范从业资格考试。会同县公安交警大队建立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尽快实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的共享;建立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营运驾驶人“黑名单”库。
3、全面推进道路运输驾驶人继续教育。负责督促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要求,组织好本企业运输驾驶人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以及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紧急避险、应急救援处置等方面的教育,提升从业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和文明安全素质。
4、强化经常通安全宣传教育。适时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客运驾驶人员开展一次以危险源辨识、应急处置为重点的安全竞赛;定期请专家学者、行业、企业管理人员、优秀驾驶人讲课,向广大驾驶人普及安全知识,在全社会营造驾驶人积极学习安全知识的良好氛围。
5、联合评比表彰。广泛开展安全文明行车驾驶人评比活动,对优秀道路客货驾驶人进行表彰奖励,进一步增强道路客运驾驶人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心。
(二)全面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认真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提升客运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企业安全主体的落实。
l、加强客运企业规范化管理。联合交警、安检部门依据职责,督促运输企业切实落实《规范》要求,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运输组织管理,合理安排班次,限定客运驾驶人每日驾驶时间,并积极探索接班运输的方式,保证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
2、联合组织宣贯活动。组织运输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全省及全市范围内举办的培训班,加强分类指导,并督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对照《规范》要求,进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自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落实整改,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联合组织专项检查。局会同公安、 安监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对县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贯彻落实《规范》情况的检查,及时总结和推广《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好、执行好《规范》。
(三)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要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提高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水平,规范联网联控各级系统平台、车载终端的运行管理和安装使用,落实企业监控主体责任。
1、完善客运管理机制和制度,明确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
2、督促客运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及规定时间要求,完成系统平台的改造,尽快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3、完善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尽快向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车辆动态信息的共享。
(四)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联系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对旅游包车客运整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切实加强和改进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
1、研究加强旅游包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旅游包车运营行为和路线,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旅游包车车籍地为核心,严格审批旅游路线,严禁发放加盖公章的空白包车牌证,严查擅自变更旅游行驶路线违法行为。
2、联合开展对旅游客车专项整治工作。联系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所有旅游客运企业、车辆及驾驶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重点清理企业、车辆和驾驶人的资质,包车牌证的发放,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要依法撤销相应许可证照;对未按规定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或未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旅游包车,一律停止营运。
(五)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道路客运站相关岗位工作规范,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客运站进站安全员、出站安检员、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流程等,积极推行客运站安全监管的标准化作业。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5月份)。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分解责任,做好组织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6月份至10月份)。全面推进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督促检查,并对检查出现的正反两方面的情况予以通报。适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为总结完善阶段(11月份至12月份)。对“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完善道路客运安全活动。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围绕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把保障安全稳定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加强活动情况的跟踪督查和考核,确保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道路客运管理范文6
1月×日9:00 省运管局应急指挥中心
场景一:省局指挥中心屏幕播放短片
解说词: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是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基本需求的重要基础。建立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能力,是完善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必然需求。
我省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始于2003年防控“非典”时期,是在省交通运输厅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2005年6月,省交通厅印发了《安徽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此后,省运管局成立了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确立了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按照“统一指挥、分类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建立了省、市、县运管机构及运输企业(包括客运站)四级应急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全省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
2009年10月,省运管局以道路运输行业资源库为基础,结合通讯技术,设计开发应急调度系统,建立了安徽省道路运输应急指挥中心。2010年春运前,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改造并与客运站视频联网工程完成,实现了全省的90个一、二级客运站和各市运管机构视频联网。
眼下,2012年春运即将来临,今年春节时间较早,节前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叠加,容易出现客流高峰,且春运正值寒冬,冰冻雨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可能对春运造成不利影响。为做好突发事件下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检验道路运输应急队伍的协同反应水平和实战能力,省运管局组织这次应急演练,目的是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主动预防和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掌握突发事件发生时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工作的运行程序和方法,保障应急状况下,群众出行需求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需要。下面进入演练。
场景二:省局指挥中心视频播放图像
(大屏幕视频模拟片段:早上,合肥汽车站旅客大量涌入,售票大厅人流攒动,候车大厅人群密集,各个班车检票口旅客排成了长龙……)
解说词:今天是春运的第13天,合肥汽车站迎来节前第一次客流高峰。售票大厅、候车大厅挤满了等待乘车的旅客,车站正班车辆和客运公司调集的加班车已全部发出,但目前仍有大批旅客从四面八方潮水般涌入,合肥客运总公司和合肥汽车站正在积极调集应急运力,组织旅客疏运。
为提高应急效率,减少应急成本,《安徽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规定,当车站出现突发客流高峰时,先由站方调集疏运运力;车站解决不了时,由车站所属企业负责调集;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用本辖区的应急运力;当地应急运力不足时,可申请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跨区域调集运力支援。
经过合肥汽车站及合肥客运总公司的现场协调,紧急调集运力,在1个小时内,已疏运了大部分旅客,但目前仍有一批旅客滞留,公司及车站已无力应对,因此请求合肥市运管处组织辖区内其他企业运力支援。
场景三:客运企业负责人报告视频图像。
合肥客运公司:“合肥市运管处,这里是合肥汽车站,我是合肥客运公司某某某。今天早上,车站集聚了大量旅客,公司已在全司范围内调集了一百多台客车紧急疏运,但目前客流仍在聚集,车站我们面临当前运力不足,已难以将旅客及时疏运,请运管市处协调市内兄弟公司提供运力支援。”
场景四:视频图像切换至合肥市应急指挥中心。
合肥市运管处:“合肥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收到。我是运管处副处长孙浙安。请问现在你站滞留旅客有多少人,出行方向是哪里?”
合肥客运公司:“当前车站滞留旅客约有三千人,主要是淮南、滁州方向的旅客。完毕。”
合肥市运管处:“收到。请你站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和稳定工作。我处将按程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组织应急运力前去支援。”
视频图像显示合肥市处研究工作场景
解说词:合肥市运管处在和合肥客运公司对当前运力进行评估后,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通过GPS确定,调集本市其他企业应急客运车辆三十台,紧急支援合肥汽车站疏运旅客。但本市当前应急运力仍然不足,难以疏运全部旅客。合肥市运管处决定,向省运管局应急指挥中心发出应急预警信息,请求运力支援,同时向省运管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请求跨市组织运力支援。
场景五:合肥市处报告视频图像(同时通过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显示)。
合肥市运管处:“省运管局,合肥市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我是运管处副处长孙浙安。今天早上,接合肥客运公司报告,合肥汽车站有大量旅客集聚,我处已启动预案进行处置,但本市当前应急运力已经不足,其中去淮南和滁州方向的旅客各2000多人,急需跨市紧急调集运力进行疏运,请省局提供运力支援。完毕。”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收到。省局将立即处置,尽快调集应急运力前去支援。请你处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稳定工作和应急运力的集结地准备工作。完毕。”
合肥市运管处:“合肥运管处收到”。
省运管局应急指挥中心
解说词:省运管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应急预警后,通过客运站视频联网系统查看合肥汽车站旅客滞留情况,决定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通过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向淮南、滁州市运管处发出应急指令,要求两市各调集十台大客车,前往合肥实施应急保障任务。同时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向三个市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发出指令。
场景六:省运管局和三个市运管处视频会议图像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合肥市运管处、滁州市运管处、淮南市运管处:我是省运管局副局长司武国。当前合肥汽车站旅客严重滞留,合肥本地运力已无力应对,合肥市运管处向省局紧急求援,按照《安徽省道路运输保障应急预案》,省局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我是此次应急保障任务的现场总指挥,现下达应急指令:
1.请淮南、滁州市运管处各调集十台40座左右的大客车,由应急指挥车辆带队,前往合肥汽车站集结;
2.请合肥市运管处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稳定工作和集结地支援运力停放准备工作;
3.请你们及应急保障车队保持与省局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系,及时报告应急工作情况。完毕。请立即落实”
合肥市运管处:“合肥运管处收到。”
淮南市运管处:“淮南运管处收到。”
滁州市运管处:“滁州运管处收到。”
场景七:省运管局指挥中心增加字幕显示
解说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十二五”规划》,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建设要求是:
(1)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
以省为基本单位,与交通战备运输保障相结合,依托大型道路运输企业,构建满足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战略物资运输需要的省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
每支车队的车辆数原则上不少于300辆,强化对保障车辆的动态监管和适时调度,保证第一批50-100辆车辆能在12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其余车辆能在2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
省级保障车队的车辆构成是:
客车 100辆
厢式货车(8吨左右) 80辆
大型普通货车(20吨左右) 60辆
平板拖车(30吨以上) 20辆
自卸车(20吨左右) 20辆
危险货物运输车 20辆
应急通讯车 2辆
海事卫星电话 10部
加油车 2辆
应急照明车 2辆
应急维修车 2辆
(2)市级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
以市为基本单位,依托实力较强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别组建道路客、货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车队原则上客车不少于50辆、货车不少于100辆,并依照1:1.2的比例配备驾驶员及相应的维修人员。同时市级应急指挥中心配备1辆应急通讯车、2辆加油车,2辆应急维修车、1辆后勤保障车、1辆应急照明车和相应应急指挥通讯设备;救援物资的数量根据应急队伍人员和车辆规模配备。
场景八:淮南、滁州市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
解说词:接到应急指令后,淮南市运管处、滁州市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指令内容,通过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调集十台大客车及驾驶员,并安排运政执法车带队,立即赶往集结地。指令响应后,淮南、滁州市运管处并分别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向省运管局报告。
屏幕显示淮南市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视频图像
淮南市运管处:“报告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淮南运管处已紧急调集十台应急客车,现已集结完毕,车队准备出发。完毕。”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收到,请提醒车队注意途中行车安全。完毕。”
淮南市运管处:“淮南运管处收到。”
屏幕显示滁州市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视频图像
滁州市运管处:“报告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滁州运管处已紧急调集十台应急客车,现已集结完毕,车队准备出发。完毕。”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收到,请提醒车队注意途中行车安全。完毕。”
滁州市运管处:“滁州运管处收到”
场景九:屏幕显示淮南、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
解说词:淮南、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由运政执法车带队,分别从合淮阜高速口和肥东服务区出发。
显示淮南市运政执法车视频图像: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呼叫淮南应急保障车队。请报告车队进程。”
淮南市应急保障车队:“报告省局,这里是淮南应急保障车队,我是队长……。车队即将抵达岗集高速出口,预计30分钟后抵达合肥汽车站。完毕。”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收到。请谨慎行驶,确保安全。完毕。”
淮南市应急保障车队:“淮南应急保障车队收到。”
显示滁州市运政执法车视频图像: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呼叫滁州应急保障车队。请报告车队进程。”
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报告省局,这里是滁州应急保障车队,我是队长……。车队即将抵达龙塘高速出口,预计30分钟后抵达合肥汽车站。完毕。”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收到。请谨慎行驶,确保安全。完毕。”
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滁州应急保障车队收到。”
场景十:屏幕显示合肥运管处应急指挥中心
应急指挥中心视频图像:省运管局应急指挥中心通过运政执法车实时视频监控查看应急保障车队运行状况,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向合肥市运管处发出指令: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合肥运管处,淮南、滁州应急保障车队将于30分钟后抵达合肥汽车站,请做好旅客登车准备工作。完毕。”
合肥市运管处:“合肥运管处收到”。
场景十一:省运管局应急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屏幕显示淮南、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行进途中视频图像,同时插播:近5年来省运管局重大应急保障回顾(视频图像增加文字显示)
解说词:近年来,全省道路运输系统在省厅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探索道路运输应急保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较好地完成了抗雪救灾、奥运保障、重大活动等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任务,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道路运输应急管理工作,在实战中得到锻炼和考验。
一、2007年春运,顺利完成赴常州跨省应急支援任务
2007年2月13日(农历腊月二十六)晚,因铁路运能不足,江苏常州滞留大量我省阜阳方向旅客。为保证旅客节前平安顺利返乡,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政府的紧急请求,交通部立即启动常州至阜阳公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省厅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宋卫平厅长省厅主要领导、和胡冰副厅长当即指示省运管局连夜落实。省运管局魏士彬局长、司武国副局长立即组织部署,指导局春运办同志迅速调集阜阳、马鞍山、滁州三市客运车辆35辆,并办好应急运输通行手续,于2月14日凌晨,由司武国副局长率队赶赴常州汽车站支援。
自2月14日下午,我省应急支援车队,陆续由常州市满载着我省旅客安全返乡,顺利完成此次交通部应急运输任务。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进行了实时报道(插播视频),交通部给予了高度肯定,李盛霖部长在部公路司专题报告上批示:“这件事干得好!”
二、成功抗击2008年雨雪冰冻灾害
2008年春运伊始,我省连续遭遇强降雪和冰冻天气,全省道路运输受到严重影响。在严峻的形势面前,全省道路运输系统立即紧急行动起来,按照交通部以及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省交通厅领导下,采取一系列措施,将雪灾对道路运输的影响降到最低。
1月26日强降雪当天,我局立即成立了抗雪救灾指挥部,全面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对全省道路运输系统抗雪救灾工作的统一指挥。同时,以铁路枢纽城市为核心,按照江南、江淮、皖北三个片区,派出三位局领导分别驻点芜湖、合肥和蚌埠,指挥、指导各片区的抗雪救灾保运工作。每天下午五点,召开各市运管处参加的音频调度会,听取各地抗雪救灾进展和春运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各地道路春运工作动态,组织指挥抗击冰雪保春运。
2月3日(农历腊月二十七),合肥市客流猛增,客运站积压大批至安庆、无为等方向旅客,车站运力告急,站内旅客人数不断上升。我局接到合肥市运管处应急运力支援请求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下达指令,从亳州、淮北、滁州、淮南、宿州、六安等市调集客运车辆58台,紧急赶赴合肥增援。两天时间,增援车辆共发班64台次,运送旅客2097人。省厅、我局等机关的5台单位通勤车也被紧急调用,用于疏运合肥至巢湖的旅客。
在广大运管机构和运输企业干部职工的日夜坚守下,战雨雪、保运输,我省顺利完成了节前旅客平安返乡和重点物资运输任务。
三、出色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运输保障任务
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根据奥组委安排,交通运输部确定从全国21个省、市抽调客运车辆,组建北京奥运会志愿者通勤保障车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工作部署和省交通厅工作要求,我局承担部分院校志愿者的通勤运输保障任务。
工作前期在准备阶段,我局通过严格筛选、审查,抽调了30辆大型客车和44名工作人员(36名驾驶人员、2名维修人员、6名管理人员),组建了我省奥运会志愿者通勤保障车队。并先后选派14台车辆,24名工作人员,分两批赴京参加奥运志愿者的通勤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华北电力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的志愿者通勤运输保障任务。
车队进京期间,我局成立了由司武国副局长任领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随车队一同赴京,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车队抵达学校后立即投入到运行准备工作中,熟悉线路、维护车辆、编组分工,确保志愿者通勤运输安全、准确、准点。在京承担志愿者通勤运输保障任务期间,整个车队精神饱满、兢兢业业,与校方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关系,满足了志愿者的交通需求,赢得了校方的高度赞扬和广大志愿者的良好评价。
四十二天的通勤运输保障期间,我省保障车队共发车658台次,运送志愿者2.2万人次,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和服务质量事件,圆满完成了奥运会志愿者通勤运输服务保障任务。
四、2009—2011年,圆满完成多项大型活动交通运输保障任务
2009年12月21日,安徽省与中央企业合作发展会议。我局组织抽调50台统一省产车型、统一车身颜色、统一豪华座椅的商务大巴组成保障车队,圆满完成来自全国105家中央企业的近千名精英代表的运输保障任务。
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与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合作发展会议。我局按照保障车辆必须是省产大客车的要求,通过遴选,确定“合肥市车辆为主、就近市车辆为补充”的调集原则,分别从合肥、蚌埠、淮南、滁州、六安、安庆六个市,组织调集180辆车况好的省产大客车组成保障车队,并以良好的车容车貌、端庄的仪容仪表,为6000多位代表提供了优质的运输服务。
2011年4月30日至5月1日,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我局从合肥市客运总公司、省接待车队、安徽江汽物流有限公司抽调了10台大客、24台中巴、10台商务车和20台轿车组成保障车队,圆满完成我省承办规格最高的会议运输保障任务。
2011年7月30日,皖粤经贸合作发展会议。我局统一组织120台大客车组成保障车队,圆满完成了3000多名参会代表的运输保障任务。
在省厅的领导下,我局在历次运输保障工作中,精心组织,保障有力,文明服务,热情周到,展示安徽交通运输行业良好风貌,得到了省、市领导高度赞扬及与会代表、服务单位的一致好评。
场景十二:屏幕显示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
10:30,合肥汽车站
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到达合肥汽车站,合肥市运管处组织第一批旅客登车。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向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报告省局,滁州应急保障车队已按时抵达合肥汽车站,合肥运管处正在组织旅客登车。完毕。”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收到。请你们行车返程途中为旅客做好服务,确保安全。完毕。”
滁州市应急保障车队:“保证完成任务。”
10:32,合肥汽车站
淮南市应急保障车队到达合肥汽车站,合肥市运管处组织第二批旅客登车。淮南市应急保障车队向省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淮南市应急保障车队:“报告省局,淮南应急保障车队已按时抵达合肥汽车站,合肥运管处正在组织旅客登车。完毕。”
省运管局现场总指挥:“省局收到。请你们返程行车途中为旅客做好服务,确保安全。完毕。”
淮南市应急保障车队:“保证完成任务。”
11:00,合肥汽车站
省厅领导前往合肥汽车站集结地,慰问参演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