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托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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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托管

民办学校托管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按照存量挖潜、扩能建园、产事并举、借力发展、创新体制、提高质量的原则,加大力度,科学统筹,精细运作,力争通过两年的努力,使我区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得到明显拓展,有效缓解大班额和择校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

二、总体目标

到2012年,我区小学优质教育资源实现新增学位1845个,其中2011年新增585个,2012年新增1260个。

三、发展模式

(一)优质学校扩建挖潜。对有发展空间的优质学校,通过扩建和内部挖潜,扩大招生规模,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增量。扩建特色实验小学、汝河新区小学,两年内增加招生学位135个。

(二)优质学校跨区域发展。通过布局调整或新建、购置等途径增加新校区,实现优质学校一校多区办学,促进优质学校均衡合理布局,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新建锦艺小学、工人路小学,两年内增加招生学位540个。

(三)优质学校托管薄弱学校。通过优质学校托管相对薄弱学校,利用薄弱学校校舍资源,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增量。互助路小学托管西岗小学、郑上路小学托管须水六小,两年内增加招生学位540个。

(四)资源整合。对部分优质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资源整合或实质性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互助路小学与互助小学分校、伏牛路小学与伏牛路第五小学进行实质性联合办学,两年内增加招生学位630个。

四、保障措施

民办学校托管范文2

关键词:民办高校 会计制度 形势 现状 建议

一、 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发展形势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即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统计,截至到2013年6月21日,我国公办高校1774所,占普通高校的81%;民办高校424所,占19%,如果将独立学院一起考虑,占普通高校的30%。从高校数量来看,民办高校的比重已提升至普通高校数量约三分之一,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中一只重要的组成部分。

美国有公立(办)高校近1500 所,私立(即民办)高校1600 多所。私立高校在数量上与公立高校平分秋色,在教学质量和教学成果上也有着良好的国际声誉。

从我国民办高校发展形势和西方私立高校发展经验看,我国民办高校从数量规模及质量在未来将有更大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民办高校在会计核算上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究其原因,是由于没有针对各类民办高校的特点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同的民办高校自行选用了不同的会计制度,造成了会计信息的不真实、不可比等问题。

二、 民办高校特征

(一)公益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民办学校具有公益性特征。

(二)民办性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由此判断出民办学校的民办性。

三、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现状

(一)会计制度现状

当前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地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差异较大。各民办高校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部分选择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江苏、广东、河南等省市的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相互之间在具体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上仍存差异。因此,民办高校执行的会计制度是不统一的,导致民办高校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是不可比较的。这些会计制度不能完全满足民办高校会计核算的需要。会计制度不统一的现状,对于政府加强对民办高校的指导和管理、对于民办高校的自律和发展,都是不利的。

(二)民办高校当前使用的各类会计制度的缺陷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该项制度是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基础的适用于公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并没有考虑到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及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允许的获取合理回报的问题;另一方面,《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是收付实现制,由于收付实现制的固有属性,不能科学计算教育成本,以致难以确定合理回报。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折旧、公允价值等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办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该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缺乏高校行业特性,特别是教学支出和科研业务会计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些特征则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类型的民办高校无法执行该制度,同时也无法为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出资及其合理回报提供依据。

四、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的设想

(一)针对全国的民办高校制定统一的会计制度

中国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根本在于教育部和财政部,作为全国教育行政管理机关和会计事务管理机关,共同制定适合民办高校实际情况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

(二)在制度中体现分类核算

1.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制度规范来说,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应区分为投资和捐资(捐赠)两类。投资的目的是获取经济回报,而捐资或捐赠的目的并非获取经济回报,而具有公益性。在此规范的基础上,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是办学节余和学校资产剩余的归属,或者说是举办者是否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的索取权。举办者具有剩余利润和剩余资产索取权的学校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反之,则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会计核算基础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民办高校要进行全面的收入成本核算,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要求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而不是以收入已经实际收到和费用已经实际支出为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划分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能够体现民办高校收入与支出之间的配比关系,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出民办高校的收入支出情况,有助于加强其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成本管理,提高财务管理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具体来说,对学费的收取、附属单位缴款、金融借款融资等利息的核算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可以堵塞管理漏洞。

( 四) 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现行高校会计制度中,一方面,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而不计提折旧,平时不考虑固定资产的损耗,只有到报废时再一次性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导致高校固定资产账目不实,人为夸大了资产总量,同时也导致了教育成本核算不准确。

教育事业支出中由于没有考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而这一项占总成本中的很大比例, 就会直接影响回报计算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五)会计科目设置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对各类收入和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时,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总体上可以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会计科目的设置,同时可以参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收入类会计科目的设置,以体现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财务状况,从而真实合理地反映民办高等学校收入支出的实际情况。

(六)满足更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完善会计报表体系

民办高校除原有来自政府和内部的管理需求以外,更多的市场成员如办学投入者、金融机构等要求了解民办高校对资源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并对民办高校会计信息的内容和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提出了对民办高校受托管理责任进行成本绩效考核的要求等。建立一套具有普遍性、实用性的民办高等学校财务报告体系,围绕增加会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这一宗旨,创新和扩大信息披露的内容,使之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民办高校除了提供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还应提供结余分配表、教育成本明细表、基建投资明细表、资金规划表等报表附注。结余分配表反映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可分配结余或待弥补的赤字情况,教育成本明细表反映一定时期内教育总成本与生均成本情况,基建投资明细表反映学校基建工程投资的明细情况,资金规划表反映今后几年的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同时,在坚持会计信息核心地位的前提下,财务报告还应当增加与决策有关的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以满足民办高校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例如,学校的规模、专业特色、毕业生就业状况等背景信息,学校的未来发展规划等前瞻性信息,对学校管理层的分析评价等。

(七)在制度里考虑营利性民办高校利润分配

出资人可以获得的合理回报,但在利润分配中应考虑学校未来的长期发展,可以在利润中以固定比例留取一定的学校发展基金。

五、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政策的上思考

(一)税收支持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始终未予明确,造成相当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将民办高校完全视同企业予以课税,这对已饱受资金困扰的民办高校无疑雪上加霜。既然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收税呢?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确统一的制度,也令税务部门对民办高校按“企业”对待。

(二)监管差异

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民办高校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求民办高校上报与公办高校相同类型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使得民办高校自行归类自有财务数据,随意性较大,造成统计数据口径的差异,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从而导致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不利于对其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

参考文献:

[1]张爱民.中国公办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J].新会计,2009(9):11-13.

[2]王大勇 魏锡政 吴永立. 完善我国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2012

民办学校托管范文3

北京市

北京市各区(县)积极采取集团化办学模式,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带动作用,目前已经形成了包括“优质教育资源带”“深度教育联盟”“九年一贯制”“教育集团”“教育集群”在内的近10种不同名称的集团化办学模式。从集团化管理模式来看,主要包括管理委员会制、总校务会制、理事会制、校长联合办公会制等。在集团化学校运行过程中,各校主要采取会议决策、会议研讨、集体教研、联合活动等模式进行交流和决策。

上海市

上世纪90年代,上海市浦东区率先开始集团化办学小范围探索,闵行、杨浦、普陀等区先后跟进,在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上海市教委要求各区(县)在推进学区化、集团化办学过程中落实三项举措:一是激发学校内生动力,采用学校自主组合、行政主导组合等多种方式,实施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等多种优质辐射办法;二是复制推广多元模式,综合采取委托管理、多法人组合、九年一贯制、同学段联盟、跨学段联合等多样化联合办学形式;三是健全开放联动机制,主要包括推动课程共享、促进师资交流、推进管理变革、强化校社互动等。

武汉市

湖北省武h市学区制改革有两种基本形式。第一种是义务教育学校组成的学区,各学区按名校引领、相对就近、优势互补、区域合作的要求,建立多元共享模式:学区内各校校长、教师要定期交流,跨校兼课;组建学区学科教研组和教学质量评价组,统筹制订教学科研活动,开展学区集体备课;建立学区校长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安排学区内教育资源。第二种形式是高校、名校集团学区托管,目前武汉市政府已邀请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北大学等高校的教育学院托管了31所农村薄弱学校,受托方需在3年内将这些农村薄弱学校改造成优质学校。

成都市

四川省成都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差异推进的原则,构建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校际教学共同体,探索推进多元化学区制改革。成都市立足社区功能定位,把锦江区的东升、狮子山、三圣、国际新城四个学区作为试点,分别围绕开放教育、大学―中小幼(University Schools)合作发展、一体化教育、教育国际化等主题构建不同类型学区。成都市成华区结合中小学校地理位置及小升初入学情况,在尊重法人学校办学自基础上,整合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打破学段分割,实现学段贯通。

青岛市

山东省青岛市在积极探索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高校或科研院所辐射中小学、公民办学校混合制办学等学区制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推进学区制管理、优质中小学跨区域合作办学,促使中小学优质教育资源得到进一步拓展。青岛市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6所优质中小学与11所新建或发展中的学校签订跨区域合作办学协议,开展跨区域合作办学,把优质学校先进的办学思想、教育理念、管理方式和教育教学方法等,输送到新建或发展中的学校,使新建或发展中的学校加速跨入全市名校之列。

民办学校托管范文4

【关键词】 民办高校; 法人财产权; 资产过户

一、引言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是法律赋予民办高校对自身法定财产所享有并行使的一切法定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条件的处分权以及资产收益分配权,其实质是在委托制下发生的由者(董事长或法人代表)掌握和行使的对他人或社会投入资产的支配权。随着民办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产权模糊、关系不清、责权混乱,严重束缚着我国民办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国务院与教育部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规范管理工作。当前,如何真正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界定与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界定不清,产权配置不当

1.产权不明、主体不清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相关规定,民办高校的出资者不能享有其所投入资产的财产权,而民办高校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体,那么,由谁代表学校处理财产问题以及决策机构中相关人员所占的比例等,“促进法”并未给出明确规定。由于产权界定不周全、主体不明晰,使得许多出资者或举办者同时充当民办高校办学者,导致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2.合理回报很难获取

由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出台,加之获取合理回报的相关程序过于繁琐,从而使“促进法”所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无法实施。再有,投资人为避免被公众误认为追求营利而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违心地选择了“不要求取得回报”,只好通过暗箱操作的手段取得利益回报,这不仅影响了投资人的后续投入,而且削弱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高校的积极性。

3.财产最终所有权归属不清

出资人投入资产的最终归属也未在“促进法”中给出明确规定,完全回避了投资者对办学积累增值部分的产权及剩余财产分配问题。因此,即使有实力的民办高校也不敢大量购置资产,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发展与壮大。

4.投资人出资转让难以实现

当前,无论发生什么情况,举办者、投资人的投入都无法撤出或转让,唯有等到办学终止才能收回,这种对民办高校的单方面保护没有考虑出资人的权益,影响了民间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

(二)法人财产权落实不到位

虽然“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同时也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但在实践过程中,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没能真正落实,许多民办高校的土地、校舍等校产登记在投资公司账上,将学校资产与投资公司资产相混淆。

(三)资产过户存在着法权问题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高校的资产;民办高校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但“一年内过户”这个政策紧急条款出来的时候,后续有关学校资产法权、税收等配套政策没有跟上去,引起了理论和法律上的质疑和忧虑,引起了出资者的担心和反感。多数民办高校举办者对于落实法人财产并不理解,并且在办理法人财产过户过程中遇到了银行抵押品置换难、对已有资产增值部分的界定及处置难、资产重估与切割难、相关债务及其利息的合理分担难、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复杂,规费繁多等困难。再有,资产过户后民办高校举办者可能会失去对投入资产的实际控制权和增值部分的受益权,其积极性大大降低,导致部分民办高校出现了由于融资难而陷入困境等问题。

三、推进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落实的政策建议

法人财产权是民办高校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保障和基础,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是确保民办高校办学稳定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一)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法规制度

1.明确民办高校财产所有权

总体来看,我国民办高校主要有捐资办学、投资办学和混合集资办学三种筹资形式。据此情况并依据“发挥产权的效率与约束功能”的原则,对民办高校财产归属权来进行具体界定: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财产归举办者所有;接受捐赠资产在存续期内归学校所有,并依法行使管理权和使用权;国家投入(直接、间接)学校的财产归国家所有;学校资产增值部分归学校所有。

民办高校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形成的积累资产,其归属分配方式如下:(1)对于完全由出资人(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配全部投入财产及积累资产,也可通过出资人的共同协商而定;(2)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只能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积累资产应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不能进行分配,只能用于发展民办教育;(3)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在收回投资后按出资比例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继续投入民办教育;(4)对接受捐赠或国有资产投资的,按高于投资比例分配额度来分配学校积累资产,资产收回后应再次投入民办教育。

2.明确民办高校剩余财产的分配权

民办高校终止清算时,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根据其来源差异分别进行处理:(1)对不要求回报的完全公益性出资的民办高校,允许出资人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仍有剩余财产,可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2)对于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带有营利性的民办高校,投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其余部分应由教育行政机关予以安排;(3)社会捐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其剩余财产应由相关机关进行统筹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为了保证办学质量,捐资者可采取附条件的赠与方式以监督资金的使用。(4)对完全由出资人(企业或自然人)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带有营利性质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来分配全部剩余财产。

3.采用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有效解决“回报”问题

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确立后,与之相应的就是财产收益权的确定问题。当务之急是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落实“合理回报”,应尽快制定合理回报的标准与办法,及早出台有关合理回报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的办学形式对明晰民办高校产权、合理解决回报问题大有帮助,可以采用教育股份制、集团制、“大学城”、“二级学院”等形式及其组合形式。

4.明确民办高校处分权

为保障民办高校出资人的权益,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产权转让与继承制度,使产权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流动,从而使资源达到更为合理的配置。

5.构建民办高校内部治理机制

科学合理的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机构直接影响其办学质量和效率以及产权运行效果。民办高校处理好举办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做好这种委托管理,应建立和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二)全面落实各项公平待遇,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在税收及信贷优惠政策方面,尽快依法落实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等待遇,对该类民办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经营活动给与税费全额减免,信贷上给与贷款贴息优惠。为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和奖励,可设立民办教育政府专项资金,也可在教育经费经常性预算中给与民办高校适当的经费补助。

(三)采取稳妥措施做好资产过户,落实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

1.提高举办者对过户工作的认识

教育行政部门有必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举办者和办学者的沟通,使之充分认识到资产过户工作的重要性,切忌一味地采取强制措施,以防引起举办者和办学者的反感及抵触情绪。

2.确保民办高校资产顺利过户

各级政府应会同同级财税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土地房产部门等组成联合工作组,专题研究民办高校财产权的管理问题,加紧制定各类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财政资助和财务监督,依法督导,为民办高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以便贯彻执行和操作实施。为减轻举办者过户负担,需提供税收优惠政策,降低过户的成本,采取合理措施将抵押资产从贷款银行置换出来,对相关资产进行科学评估与切割,确保过户工作平稳开展。

【参考文献】

[1] 董圣足,黄清云.民办高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发展研究,2007(2):11-14.

民办学校托管范文5

一、龙华新区在校青少年成长服务现状及存在问题

学生在校期间有老师、教职员工进行专门的辅导和服务,已形成单一传统的教育模式,随着社会问题复杂化,在校青少年的教育、管理、服务存在越来越多样性的需求,并需要不断地改进,在校青少年健康全面成长,亟需除老师以外的专业人士的引导和帮助。

新区各学校都为学生免费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兴趣小组、社团等课外活动,学生可以在课余学习艺术、体育,也可巩固学业,但仍然会出现学生放学时间远早于父母下班时间等学生无人监管的情况,所以急需一些校外的活动场所提供给放学后或在假期中的青少年,现存的学生托管机构鱼龙混杂,或无牌无证、收费无监管,或设施设备简陋、存在安全隐患。从2012年起深圳市文明办在新区设立了一个社区“四点半学校”,与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合作在新区设立了5个“学校少年宫”,但缺口仍然巨大。

新区教育主管部门一直以来为在校学生健康成长做了很多努力,也收到良好的效果,但新区仍存在教育资源不均衡、青少年成长服务不均衡等情况,体现在公办学校无论硬件建设、师资力量都比民办学校好,优质学位供给存在区域差别,部分区域非常紧张而部分区域却存在不满额等方面。

青少年成长需要家庭、学校及社会三方的相互作用,但现阶段除社会服务资源缺乏外,青少年家庭教育也是缺乏跟踪和科学指导,教育主管部门曾组织过多次家庭教育宣传、咨询等,但由于未形成常态化活动,家庭教育辅导讲师大部分是在职教师,无固定专业人士参与,加之新区学生家庭情况复杂等原因,家庭教育一直未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新区内特殊儿童数量逐年增多,学校安排他们随班就读,安排最优秀的班主任、老师辅导他们,并为孩子家长提供了陪读、不定期查看等服务,特殊儿童教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任课老师无持续的专业指导、学校缺乏编制设专人负责特殊儿童教育、中小学学业衔接等问题,出现了教职员工作量大、孩子未得到最佳辅导、中小学特殊教育脱节等情况。

二、关于龙华新区在校青少年成长服务的几点建议

开展社会公益机构进校园活动,如社区中心进校园、青年组织进校园、社工进校园等,不断开拓在校青少年成长服务范围,为学生提供更多专业指引,提高其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通过学校教育、家庭辅导及个案跟踪等专业服务,共同促进在校青少年健康成长,又有效连结社会资源,带动更多的社会力量促使青少年全面发展。

联合企业、社会机构、社区等,开设公益学生托管机构,如社区“四点半学校”和“学校少年宫”等,提供午托、晚托、课外活动辅导等公益服务,解决部分孩子放学后、假期无人看管的实际困难,并将学生公益托管机构作为一个社区平台,通过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协调,调动起社区“五老”及社会各种力量去关爱在校青少年成长。

加大力度开展家校联系家庭教育辅导,通过驻校社工等专业人员,对部分有需要的学生和家长,采取家访、电访、邀访等方式进行沟通,在学校开展亲子活动,让家长走进校园,走进孩子,给予家长更多专业的辅导意见,有针对性的的提高家长对孩子的管理能力和教育能力,改善亲子关系,增加家校互动的途径。

民办学校托管范文6

迁徙候鸟,从不同的角落集结在一起,催生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留守母亲等一个又一个新的群体。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城乡结合部,随着进城人口的剧增,留守妈妈的数量也随之增加,成为社会不能不关注的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

一、陪读妈妈大量增加的原因

1、隔代教育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在之前,外出务工的年轻父母们大多还是先择将孩子由老人托管照顾,他们认为由爷爷奶奶或处公外婆照顾还比较放心,毕竟是他们的孙子孙女,会疼爱他们的。可是通过实践证明,由老人照看小孩是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首先,这些农村的老人本身没有文化,无法辅导孩子的学习,更不懂得在品德方面教育孩子,只能料理他们的生活。只要孩子吃饱穿暖就行了,至于孩子想什么、做什么,他们一无所知。于是一个个问题少年不断出现,上网、逃学、打架、厌学、早恋,这些不良行为,基本上都出现在这些由老人照看的孩子身上。另外,由于这些农村的老人还不适应城镇的生活,缺乏基本常识,导致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3月,由于老人看管不到位,我校一位年仅8岁的孩子坠楼身亡;12月的一个下午,由于老人在密闭的房间里用煤取暖,导致四婆孙煤气中毒,我校9岁的二年级学生煤气中毒身亡当场死亡。父母是挣了钱,可是孩子没有管教好,甚至失去了鲜活的生命,挣了钱又有什么意义?这是许多年轻父母们思考的一个问题,他们也遂渐意识到了这一点。在孩子、老师的强烈要求下,于是许多父母选择了留下。由于“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再加上农村妇女文化水平低,在外找工作难,收入低,所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让妈妈留下来照看小孩。

2、外出务工带子女的诸多不便。

有的进城务工者,由于长年在一个固定的地方打工,就把孩子接到当地去读书。尽管农民工子女的入学问题已经引起了各级部门的高度重视,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保障农了工子女就近入学。但是,事实上农民工子女要进入一所好的学校是相当困难的,就算入了学,也无力支付高额的费用。他们没有选择,大多只能进入当地民办学校或条件差的学校,这些学校师资力量欠缺,办学条件简陋。在这里上学,将来也无法参加当地的高考,由于教材不同,今后再回本地就读初中高中,又怕适应不了。通常情况下,在打工地就读一年两年后小学后,全部又转回原地上学。反复的转学,对孩子的学习是极不利的。为了孩子的学习,从小学开始,就让孩子留在当地上学,还是年轻父母们的最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