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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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

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对消费信贷的重要性

(一)我国消费信贷情况简介

近年来,随着信用消费规模的不断扩大,及信用消费作为刺激消费需求的有效手段得到重视和推广,我国的消费信贷业务有了很快的发展。从表1可以看出,截至2011年末,我国信用卡发卡量达到2.85亿张,同比增长23.91%;人均信用卡达0.21张,同比增长23.53%。信用卡已经成为居民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我国信贷规模在不断扩大,消费信贷品种也逐渐增多,诸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

但消费信贷引发的风险及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2011年我国逾期半年未偿的信贷额达110.31亿元,同比增长43.46%。其中个人住房不良贷款额一直处于攀升状态,汽车消费贷款违约率及信用卡违约率也明显上升,还有大学生申请的助学贷款毕业后不及时归还问题,这些不断显现的风险都影响着各银行开展信贷业务的积极性,极大阻碍了我国消费信用的健康发展。发展信用消费最主要的问题是做好信用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所以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在消费信贷中承担着重要角色。

(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消费信贷的重要性

1.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造成信用消费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

我国的经济活动主体一直以来较为缺乏信用意识,在信用消费市场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守诚信。不够诚实,为了一己之私利会提供虚假信息欺骗交易对象;不守约定,在交易过程中随意性较强,且有拖账赖账行为。二是公德意识薄弱。会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干扰和影响整个信用消费市场的经济秩序,妨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2.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导致银行信用风险的增加

借款人为了能向银行贷到款,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可能会存在虚假欺瞒性质,更甚有蓄意欺诈骗取贷款、到期拒不履约的。由于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相应信用评估机构的不完善,银行很难获得准确真实的借款人资信信息,另外加之无法不避免的道德风险,这无疑加大了银行放贷的信用风险。

3.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增加银行消费信贷的经营成本

近年来银行间同业竞争激烈,为了最大额度的放贷就必须考虑到相应的风险,所以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不仅使银行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借款人负担大大增加。

二、消费信贷中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障碍

(一)个人信用制度缺乏立法支持,风险转嫁能力不强

我国是个非征信国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困难主要也是在法律上,因为当前的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调整、规范信用经济活动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信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对征信主体、征信范围、信用评价标准和信用使用原则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少数相关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等虽然涉及个人信用问题,但衔接不够,立法层次低,针对性不强,缺乏统一性、权威性以及可操作性,不能为保护诚信和惩罚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及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另外,信用保险、保理等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落后,在失信的情况下,难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转嫁信用风险。

(二)缺乏建立信用制度相关的资料

完备的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个人信用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社会档案、信用记录、帐户和收入来源及个人拥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其中主要的信用条件如居民个人身份证、户籍、人事档案,这些只能说明居民的自然情况;存单凭证、有价证券和实物资产,这些只是价值金额,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及来源的可靠性,它们不具有经济担保性质。另外,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但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和个人的债务、债权的分布等都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这些情况制约了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

(三)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评估技术落后

目前,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的评估自成体系,在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相差较大,难以具体衡量,这不利于个人信用评估制度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应用。另外,我国个人信用评估技术相对落后,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不够科学,也不具有权威性,很难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个人诚信意识薄弱

在消费信贷过程中,我国整体的个人诚信意识比较淡薄。信用卡先消费后还款的功能,致使一些不良客户心存侥幸心理。还有许多大学生毕业后,不及时主动向银行还助学贷款,将信用危机转嫁给学校。还有一些消费者,伪照个人背景和能力资料骗取贷款,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用原始的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了。这种诚信缺失在一定程序上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个人消费信贷的推广。

三、完善个人信用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健全和完善信用立法,加强信用机制建设

信用立法是信用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没有法律做保障,个人信用制度则寸步难行。为适应消费贷款健康发展的需要,立法部门可以根据我国国情,首先制定出适用于信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重点在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信用产品开发和应用、信用信息安全保密及征信机构管理等方面开展信用法规制度研究和立法工作。其次,建立起严厉的失信惩罚机制,另外还要加强个人信用风险预警、风险管理和风险转移制度建设。银行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逐步实行消费信贷证券化,以分散信贷风险。

(二)建立个人信用的信息资源库

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库,包括积极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建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有统一格式和标准的个人“信用身份证”,记录终身信用行为等。个人信用档案包含一个人的自然状况、家庭状况、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状况,财产申报状况,个人刑事记录,个人商业保险的诚信记录,个人的储蓄和债务记录,个人资产等全面状况。征集的信息通过一个公共信息部门加以整合,构成满足社会各方面需要的完善的信息资源库。这样既可以防止信用不良的个人失信给企业和行业带来损失,而且可以限制信用不良的客户在其他行业间的活动。

(三)统一信用评估标准,采用科学评估技术

个人资信评估机制应当通过建立不同客户类别的信用评级模型、运作科学合理的评估办法,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授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首先,个人信用信息录入的格式、内容应当具有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各商业银行评估结果的大相径庭。其次,商业银行要针对客户开发信用评分模型,还要开发内部的欠款催收、风险预警等行为评分模型,以此降低不良贷款额。

(四)加大诚信道德建设力度,提高诚信意识

诚信道德建设是社会信用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实守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战略任务来抓。针对导致诚信缺失的成因,找准着力点,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多种手段,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真正让诚信成为诚信者的“通行证”。从而通过诚信来促进我国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姝.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对发展消费贷款产生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1(08).

[2]赵新午,宰向阳,朱小丽.我国消费信贷中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思考[J].新疆财经,2011(05).

[3]李立刚.个人消费信贷与信用体系建设初探[J].金融天地,2011(02).

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范文2

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目的,在于建设诚信社会,确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推动经济发展。它所针对的,正是我国社会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的严峻形势。据统计,我国银行系统由于失信行为而造成的损失每年达5855亿元。就以作为一项善举的助学贷款为例,仅广东省就有64所高校的2.3万名困难大学生从中受益,贷款额达3亿多元。但很多贷款毕业生还贷违约,违约率超过了20%,致使一些银行不得不停止这项贷款业务,不仅严重破坏了自己的信用记录,还把“苦果”留给了正在大学校园求学的贫困师弟师妹。这样的现象正是我国诚信建设严峻局面的一个缩影。

事实上,我国历来是一个讲究诚信的国家,儒家学说的“仁义礼智信”历来被奉为道德经典,“信”德自在其中。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信者,诚也,人言无不信者为诚。以“信”为本,讲究诚信,反对失信,是我国社会尊崇的信条。但是,近代以来,“信”德乃至于儒家道德受到三次大的摧残和冲击:第一次是“五四”运动,在砸烂“孔家店”的口号下,诚信道德的破坏作为革命的副产品,不可避免地成为现实;第二次是“”,在极端的“革命”口号之下,孔孟之道再次受到“清算”,“信”德不可能离开“仁、义、礼、智”的命运而单独存在下来。第三次是改革开放当中,人的信仰出现危机,过于追逐经济利益,一切“向钱看”,诚信观念和诚信道德同样在危机当中,以至于造成现今的状况。

现代社会是诚信社会,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没有诚信的社会,不能成为现代社会;没有诚信的经济,同样不能成为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因此,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诚信状况的实际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而作为先导和探索,必须加快银行系统征信体系的建设,进而推动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全面建设,推动诚信社会的全面建设。据世界银行金融部高级经济学家玛格丽特?米勒女士介绍,拉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帮助下,违约率在大银行减少41%,小银行减少78%。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建设诚信社会、维护金融秩序、避免金融风险,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状况

近年来,我国对征信体系建设有了初步发展。据与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任兴洲女士提供的信息看,从1989年开始至今,我国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征信业的起步,由于对外贸易企业对于信用调查的需求,国内出现了部分信用调查机构和企业咨询策划机构,中国的征信业开始起步。第二阶段是民营征信业的初步发展和外资进入,从1995年开始,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品买方市场的初步形成,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规模都不断扩大,对企业信用调查的市场需求不断增加,国内出现了新的民营征信企业,外资征信和资信评级企业不断进入中国市场,推动了我国征信业务的发展。第三阶段是政府推动征信业发展,20__年至今,在加入wto的经济发展背景下,市场更加开放,居民信贷消费增加,社会的信用规模进一步扩大,而失信行为的不断增加,也促使政府重视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征信机构的建立,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战略任务,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个人征信试点也开始进行,并在上海取得了很好的经验。

至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建立了四类不同的征信机构:一是政府部门所属、专门提供企业资信调查活动的机构;二是中资民营的企业征信公司,主要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三是已经进入中国的外国征信机构,提供企业征信服务;四是正在试点的个人征信机构,例如上海建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已经有了100多万上海市民在个人征信机构中拥有了自己的信用记录。

应当看到的是,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的发展,市场化运作模式也初步形成,企业征信市场的集中度在逐步提高,个人征信试点初见成效,中央银行信贷咨询系统建立并取得成效,但是就全国征信体系的状况而言,这仍然是初步的发展,距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需求,确实具有相当大的距离。

三、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本思路

为了中国社会诚信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归纳起来,其基本思路是:

第一,必须全面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速度。就目前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言,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远远不能适应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界对征信服务业提出的迫切需求,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因此,在现有基础上,必须全面加快征信体系的建设,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征信机构建设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形成市场化良性竞争。在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征信机构是民营征信机构,主要的征信业务集中在三大民营征信机构。在欧洲,以国营的或者公共征信机构为主导。中国建设社会征信机构,应当公共模式和民营模式并举,同时,欢迎外资征信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征信业的良性竞争,通过市场引导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以建立统一的银行征信机构为先导,带动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现在,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建立并运行,录入420多万借款企业的信用信息,查询用户达到6万多个,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会议认为,应当在此基础上,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还应当建立个人的信用信息登记,进一步带动全国的企业和个人的征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将中央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上海市个人征信试点经验推向全国,逐步形成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的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地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建

立覆盖全国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第四,坚持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针,全面开展征信业务,充分发挥征信体系作用。征信机构由于涉及到企业和私人的信用信息披露,必须坚持特许经营,经过必要的审批。征信机构不仅要开展一般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使用服务,还要进行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业务,并且要开展专业性的、地域性的征信业务服务,形成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各具特色,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适应不同征信需要,为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充分发挥作用。

四、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加强法制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然涉及到被征集信用信息的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同时,征信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如果不加强法制,也会出现严重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必须依法进行。

建设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两个方面。

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评估 诚信 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 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 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 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3. 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①大力普及电子化支付手段,推行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就需要大力推行银行卡、电子钱包、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方式的现代化。②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房地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包括债券、股票、实物资产的长期投资,以及汽车、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原理、办法进行科学评估。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形势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和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④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首先进行金融制裁,银行不再继续贷款;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降低个人信用等级;再次应采取舆论制裁,使其难以立足;最后对情节严重者动用法律制裁,维护社会信用。

参考文献

[1]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金融研究》2001,(03).

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网上银行信用风险信用机制

一、网上银行的内涵

网上银行又称网络银行、在线银行,是指金融机构利用Internet网络技术,在Internet上开设的银行,是一种全新的银行客户服务手段,使客户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只要能够上网,客户足不出户就能够安全便捷地管理活期和定期存款、、信用卡及个人投资等。可以说,网上银行是在Internet上的虚拟银行柜台。网上银行又称为“3A银行”,因为它不受时间、空间限制,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二、我国目前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

1.信用风险的含义。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所带来的风险。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身份难以确认,追究违约责任等方面有较大的障碍。金融也是具有虚拟性的服务特点,因此,相比传统金融而言,基于网络而产生的金融业务更容易发生信用风险。

在信用价值被忽视的情况下,一些银行和个人既不会有目的地利用信用手段增强经营实力,也不会注重自身的信用形象和地位,造成了宝贵的信用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历史和现实表明,市场经济越发展,就越要求诚实守信,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和标志。

2.我国的信用发展现状。最近几年,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相对滞后,银行交易活动中失信现象非常严重。在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我国目前还基本属于空白,信用风险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交易当事人的不诚实不诚信的行为屡见不鲜,彼此金融行为具有短期化倾向,而最主要的是对相应的不诚信的交易行为的惩戒力度非常不够,使当事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他个人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太低,远远低于他不诚信所得到的好处,而社会上没有一种舆论对他进行谴责。

首先,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严重缺乏。在网上银行业务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等都在由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的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交易者之间在身份确认、信用评价方面信息不够通畅,从而增大了信用风险。很多企业与个人对于信用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社会上信用缺失现象非常普遍,没有信用的经济个体,竟然还会有交易行为的发上,说明整个社会行为和舆论取向会大大制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不利于信用状况的改善和提高。

其次,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所导致的违约的可能性很高。网上银行的信用风险不仅有技术层面的因素,还有制度层面的因素。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状况的不完善性,整个社会对信用评价的重视程度不高,个人和企业用户对网上银行还没有达到完全信任,这也间接阻碍了网上银行的发展。

3.银行机构内部的信用风险。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是建立在一定的信用基础上的,我国网上银行业务系统还有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网上银行业务引发信用风险的机会比以往增加。例如,当银行未能稳定地提供安全、准确与及时的网上银行服务和产品或者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不如公众预期的那样好时,银行信用受到质疑;内部员工操作失误和欺诈使用户遭受损失,可能会削弱消费者或整个市场对银行是否具备适当管理互联网交易能力的信心,甚至还会导致整个网上银行业务系统因客户流失而中断,银行信誉便因此受损。所以没有信用的基础,想要高效地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确实是不现实的。

信用风险影响着银行建立是否新的客户关系或业务渠道,也可能导致银行面临诉讼、财务损失及客户流失的不利局面。如果银行机构因从事网上银行业务而遭受信用风险,那么网上银行业务这一新生事物的生命力将会受到削弱,其发展势头也必将遭到遏制,会起到反方向的作用。

三、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1.健全建立信用机制。要建立整个社会信用机制是一个社会系统复杂工程,要全方位地努力,必须建立一个完整的配套工程,以期能够构建起比较完整的制度框架。

2.建立银行内部信用管理机制。银行内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对客户进行追踪调查,以保障银行的切身利益,促进网上银行信用体系建设。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1)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银行在进行网上业务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就会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无法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信用损失。随着网上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和普及,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网上客户档案,并定期进行跟踪调查,以更好地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2)提高风险测量水平。信用风险评估对银行来说是一项复杂而极其重要的工作。要求银行具备准确地识别的风险和实力,在整个银行的范围内为用户评定出统一且准确的信用等级。银行也需要培养专门的人才从事信用管理的工作。

(3)合理利用客户信用信息。目前,针对房屋贷款还款信用规范还是比较普遍的,有效地利用这些信息,做到资源共享,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3.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务认证机构,目的是与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接轨。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是以第三方的身份出现的,可以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极力维护评级的公正性,可以帮助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在当前我国信用环境恶化的状况下,必须强调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规范发展,一方面通过向银行提供所需的信用报告帮助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通过信用中介机构特有的信用信息的传递机制,促进有效的社会惩罚机制的形成,使失信的企业和个人的失信成本要远高于其失信所获得的“收益”,以此来弥补法律惩罚的不足,确保社会信用功能的有效发挥,促进整个信用秩序的根本好转。

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范文5

近年来,我国房贷规模成倍扩大。在1998年以前,银行房地产信贷的主要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1998年以后才扩展到个人住房消费信贷。2006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个人住房贷款增长放缓,全部住房贷款平均期限为17年,平均首付比例为37%,居民家庭偿债能力处于正常水平。自2007年12月末开始,购房贷款余额增幅逐步下降,己经由2007年12月末的33.6%下降至2008年3月末的29.8%。主要原因是房地产市场观望气氛浓厚,以及金融机构对个人的信贷投放较为谨慎。2009年全年,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贷款累计新增1.8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48.6%,增速比上年末加快34.6个百分点。其中个人消费性住房贷款累计新增1.4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47.9%,增速比上年末加快37.4个百分点。从北京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投向看,1月份中资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不含票据融资)中,房地产业新增贷款以183.7亿元排第一。在北京1月新增的人民币贷款中,个人消费贷款为130.9亿元,其中占“大头”的是个人房贷,新房和二手房贷款增量大体“平分秋色”。央行营管部的数据显示,1月份,全市中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增加121.9亿元,首次突破百亿元,同比多增119亿元,其中新建住房贷款增加64.6亿元,同比多增85.1亿元,二手住房贷款增加57.3亿元,同比多增33.9亿元。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说明了房价过快上涨必然会导致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的产生首先受到冲击的就是发放房贷的银行。根据国际通行经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产生一般在房地产个人贷款业务大幅度增长后的3―8年集中显现,由此可见,我们目前正面临着房贷风险的隐患和冲击,未雨绸缪,认识并规避当前的房贷风险是各大商业银行的首要之务。商业银行加强个人房贷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二、个人住房贷款信贷风险的存在

(一)个人房贷资金大量流入股市

目前新股民数量暴增,管理层正在加强风险教育。银监会在恰当的时机选择了恰当的方式对房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采取监管措施,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种做法。但是当人们看到股市一片大好,有不少股票在瞬间涨停,甚至连续几天涨停,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获得巨大收益时,这种赚钱效应使人们很容易想到这种把房贷新产品与投资股票联系起来。而房贷资金进入股市无疑加大了买房人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风险,在高利润的诱使下,无疑会有人铤而走险。因为按目前的银行监管手段,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房贷流入股市。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借款人通过房贷理财产品获得贷款后,直接划转到其炒股的资金账号上,银行还可以跟踪到,但如果他直接提取现金或者将这笔钱转账到别的银行,几经周转之后银行就很难跟踪这笔贷款资金的去向。不少投资者见股市上涨,便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在提交贷款用途时,投资者往往用再购房、装修、买车等为理由,从而获得银行贷款用作炒股。

(二)银行关于违约贷款的处置成本高

一旦个人按揭贷款出现借贷人无力还贷的情况,由于变现渠道不通畅和存在法律障碍,银行的变现能力又受到很大的制约。借款人不还房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这是2006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明确的。但按目前的规定,银行处置、变现抵押物的周期仍然很长,成本也很高,银行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拓展个人房贷业务还是需要严把风险关。目前,处置、变现抵押房产的周期一般需要一年多时间。银行完成处置、变现抵押房产要经过8个环节(具体见附表),即便每个环节都很顺利,比如银行及时进行诉讼;借款人不提起上诉;一次拍卖成功等,一般也要14个月左右的时间。而这么长的时间,就会造成银行贷款成本的上升,加上目前的交易税费政策,银行即便按原价处置、拍卖抵押的房产,也可能面临无法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

(三)大量违规操作造成房贷无限扩张

在2009年央行的货币政策由从紧到适度宽松后,各商业银行就采取了一系列的过度使用现代银行体系的激励政策。比如,商业银行对信贷人员信贷规模扩张采取十分强化的激励政策,即凡是信贷人贷出去1亿元,奖励金就可获得25―30万元。在这样的激励政策下,信贷人员的放出贷款只强化贷款的数量而不管其质量。贷款人员为了扩大信贷规模不惜违规操作与经营,并用贷款长期性来掩饰贷款质量低下的不足。比如说,2008年131号文件对第二套住房准入有严格规定,但是信贷员为了扩大信贷规模,就完全违反这种规定,对所有个人按揭贷款者,均享受第一套住房的信贷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吸引许多投资者纷纷利用政府信贷优惠政策进入房地产大炒特炒住房。这样,银行信贷规模无限扩张了、住房市场繁荣了、房价飙升了、土地价格上涨了,但银行的风险也积累了。2009年国内银行信贷之所以过度增长,就是与这种对信贷人员无限信贷扩张的激励政策有关。

三、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措施

进入2010年,由于此前部分城市的房价涨幅呈过快之势,总理再次做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指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措施主要有:

(一)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档案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把个人信用记录及信用评估集中起来,使银行可以比较容易地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先期债务、抵押物情况以及其它有关情况,这一系统有利于银行较为客观地判断借款人的信用度,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目前,个人通用信用评分模型基本开发完成,已在部分商业银行进行验证,并有望在年内进入实际应用阶段。个人通用信用评分系统基于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用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方法,通过综合考察个人的信用行为特征,对其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计算得到个人通用信用分值。据中科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石勇教授介绍,该评分系统的分值范围在0分至1000分之间,分数越高,说明受评者的信用风险越低;分数越低,说明受评者的信用风险越高。该系统依托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纳个人信息超过6.5亿人,其中可用于进行信用分析的完整数据信息超过1亿人。从商业银行已经完成的验证情况来看,个人通用信用评分的表现效果良好,初步可以应用于金融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信用卡生命周期管理、汽车贷款管理、住房贷款管理、个人贷款管理及其他消费信贷管理领域,给授信决策和贷后管理提供了一种新的工具。

(二)建立银行同业风险防范机制

从1月份以来,市场层面关于房贷优惠收紧的消息不时传来,银行在给予客户最优惠的七折政策时,审核已经从严,部分银行还要求客户要想拿到最优惠利率须提高首付比例。同时,监管部门也在不断重申二套房贷首付必须四成以上的规定。而对于个人房贷增长较为明显的原因,主要是一直以来房贷业务是银行的优质业务,不良率保持在较低水平,银行愿意在风险可控和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多开展业务。随着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商业银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市场秩序趋于混乱。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建立银行同业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同业信贷查询系统,就等于为客户尤其是重要客户建立了经济行为的信用档案即“信用史”,打开该系统其信用状况一目了然,一旦其恶意欺诈,就会信誉扫地。对住房贷款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专门的分析和研究,在房贷政策上适度控制投资性购房和购买高档住房。对夫妻双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或购买高价房的贷款客户,提高首付款比例,同时,执行期限贷款利率。此举不仅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利益,也可以适度抑制房产市场中出现的过度投机行为和高价房房价的无限上涨。对高价房的认定,政府权威部门应定期公布,以利银行操作。

(三)建立和完善与个人住房贷款相关的法律法规

从住房按揭的对象来看,美国对贷款人信用状况有严格的等级划分。但目前我国对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还不完善,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真实性的查证也存在较大难度,贷款客户资质和信用方面的信息还存在较大的不对称性,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会把信用低下按揭贷款的潜在风险掩盖起来。因此,必须从源头防控风险、健全个人信用立法。2000年7月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通过有偿采集个人资信信息、向贷款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按照政府指导和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业务,初步形成了联合征信的基本框架,为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经济行为日益增多:贷款、购房、购车、创办公司……这样,银行或商业机构为了规避风险,获得个人的信用资料以及记录就越来越彰显出其重要性,联合征信机构的出现正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作为市场经济最基本的主体―个人或消费者,其经济活动需要信用制度的支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将极大地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的开展,有助于拉动经济增长。个人信用资料的收集,必然会涉及到个人隐私。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旨在为上海范围内个人信用征信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订立规章,在保障金融、商业等机构减少风险的同时尊重个人的隐私,以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但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仅仅是迈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一小步,一项新的制度建设需要全面的摸索和探讨。

信用对个人的重要性范文6

保险诚信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来自于人们对于保险的不信任。而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首先是从人们接触保险开始的。从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来看,主要是保险人的展业、签定保险合同后的保单有效期以及理赔期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又以展业和理赔最容易产生不诚信现象。

(一)保险人的展业期

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展业是人们接触保险产品的第一步。通过展业这一阶段,保险人向客户介绍保险公司的产品和各种保险服务,并尽力去促成保险产品的交易。由于个人人的工作业绩与个人的佣金有着紧密的正相关关系,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不诚信现象容易产生。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保险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术语,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人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他们往往对合同条款不是很熟悉,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2.某些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没有从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3.有的保险人存在着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不属实资料的情形。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人也将拿不到佣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二)保单有效期

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它的有效期大多超过一年,有的长达数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生活比如家庭住址等方面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方面可能不会引起他们的注意,若保险人联系不到他们,因此会出现因为不能按时交纳保险费使得保单无效等情况。同时由于保险人的淘汰率比较高,一旦经手的人被淘汰,这些保单就会成为孤儿保单,即使有新的人来接手,他们也会因佣金的关系不把精力放在这些保单上,而是去开拓新的保险客户资源。

(三)理赔期

理赔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对自身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范围以及如何进行赔偿的过程。理赔是最容易产生双方纠纷的环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往往希望保险公司能够多赔偿;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希望能够尽量少赔偿,于是就有了赔与不赔,多赔还是少赔的问题。另外保险公司一般都会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的支出,这样产生的一个消极影响就是本应该得到赔偿的可能不赔,本该多得到赔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从而使得保险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保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对索赔的流程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不是很熟悉,因此索赔程序比较麻烦,再加上保险公司的理赔花费时间长,服务质量也不是很高,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索赔难的认识。

二、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第一,要提高保险人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使人具备扎实的保险基础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咨询。因此为了提高他们的专业以及业务水平,必须提高人的上岗持证率。只有人的持证率的提高,才能进一步促使他们的专业和业务水平的上升。

第二,要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为了提高保险人的职业道德素质,保险公司在引进人的时候,应严把质量关,应把那些业务能力强、思想素质高的人吸纳进公司来。

第三,明确保险人的社会地位。目前我国的保险销售模式,决定了保险人尤其是个人人的地位。他们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委托合同,因此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因而不能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福利待遇,这也就造成了很多保险人对工作的不敬业,以致为了获得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对保险人应该进行分流管理。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差、业务能力弱的人淘汰;将那些职业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保险人吸纳到保险公司里,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剩下的人使之成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第四,构建保险人信用数据库,进而加强保险人的信用机制建设。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进入这个数据库,了解各个人的信用情况,从而选择自己可以值得信赖的保险人。同时要将那些不合格的人实行黑名单制,在数据库中充分的显现出来,真正做到信息的共享和透明。

(二)加强保险公司的理赔制度建设

理赔将意味保险公司现金的支出,这是保险公司都不想看到的,同时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正视理赔的意义和重要性。理赔在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公司现金的流出,尤其是遇到巨灾理赔时,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在理赔的同时,这也是检验公司是否能够履行承诺的重要环节。如果理赔处理的恰当、及时和合理,可以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更加信任,他们不仅会继续和公司合作,而且会给公司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资源,无形之中给公司做了广告宣传。其次,保险公司要提高理赔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把理赔程序简单化、通俗化,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再觉得索赔难。

(三)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文化培育并积极倡导诚信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等组织应继续大力加强保险诚信教育,普及信用知识,使保险人、保险人等市场行为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它们的重要性。并使诚信文化建设逐渐成为保险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强化保监会的信用监管职能

保监会应充分发挥其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通过监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使保险行为主体有法可依,能够自觉的去实现诚信行为;同时对守信者要给予奖励,对失信者加大它们的失信成本,以保障保险市场的有序运作。

[参考文献]

[1]孙蓉、王朝明.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基于经济学与伦理学的视野的分析[J].天府新论,2006,(1):72-75.

[2]刘凤全、张治国.加强保险诚信建设服务构建和谐社会[J].保险研究,2005,(12):26-28.

[3]经涛.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风险与防范[J].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4):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