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的对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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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的对策

环境治理的对策范文1

1环境污染问题仍比较严重,正视现实、统一认识是前提

笔者所在的调查小组一行8人来到平江县长寿镇大水村,这里80%的村民建起了漂亮的楼房,所有的乡村公路均得到了硬化,并且每隔一段距离,就有一只绿色的垃圾桶放置,这是一种提醒,也是一道风景。但遗憾的是,总有一些塑料袋、纸巾和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品没有投放到垃圾桶中,它们随风摇摆漂移,就像找不到亲人的孤儿在啜泣;总有一些废旧的农药瓶、化肥袋和生活污水等直接丢弃或排入河流,它们随波逐流,就像一个个肿瘤在慢慢侵蚀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壤、水源。在调查中,调查小组发放并回收了100份“关于农村环境污染的调查问卷”,进行了基层走访;就当地居民对人居环境的满意程度和对环境治理的建议,进行了调查和问询,为了得到更加充分的信息,小组又对县环保局办公室和长寿镇创建办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门请教。调查小组统计了调查走访的结果:①关于环保对生活的影响方面,有33%的村民认为生活垃圾对环境影响最大,有22%的村民认为水污染对环境影响严重。②关于家畜粪便处理方式方面,目前只有3%的村民用作沼气,58%的村民用其作肥料,而39%的村民则放任自流、随意排放。③关于对环境的满意度方面,只有14%的村民对环境感到满意,52%的村民对环境基本满意,35%的村民对环境感到失望。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到,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生产发展与乡村文明不协调,特别是广大村民对农村环境整治有着强烈企盼。

2有管理软弱、村民生活习惯守旧等多方面原因,提高全民素质是关键

在农村物资极大丰富,人们物质享受优越的情况下,环境污染仍得不得彻底根治。究其原因,我认为与农村现阶段的管理软弱、部分村民陈旧的生活习惯、素质不高有着很大的关系。现在环境治理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2.1村委会对环境治理不够重视比如村委会对硬件环境改造比较积极,但对制度管理相当缺乏,村委会的环保宣传不够细致,在村委会的墙上只张贴了几幅环保的标语,并没有关于如何做好农村环保的资料,也没有关于清洁家庭评比的表册等。

2.2部分村民的素质不高是重要原因从调查样本中调查小组可以发现,农村村民的文化程度不高,初中以下学历的村民为50%,环保意识的高低与学历层次成正比,学历越高,环保观念越强。

2.3乡规民约的约束力比较软弱对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诸方面,乡村均有规定,但在实行中大多打折扣,不能完全实施。比如垃圾的堆放处理、鞭炮的禁止燃放、污水排放等等。违规事例时有发生,且很少有人过问。从上面的调查情况分析、提高全民素质、制定村规民约,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相关投放,这是环境治理的关键所在。

3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全面治理,改善人居环境是根本任务

解决好农村的环境问题,重点是改善人居环境。那么如何来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3.1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环保意识政府部门可通过电视讲话,农村环保专题节目等,来宣传推介新农村建设中的魅力乡镇、卫生村镇等,并介绍居民一些行之有效的治污除污方法,以此来提高村民环保意识,增强村民的环保责任感和荣辱感。村委会可以通过组建QQ群、微信群,发放环保宣传资料,张贴环保宣传标语,开展环保节目巡演,以多种方式来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规范居民的环卫习惯。

3.2通过督导奖惩规范居民环保行为政府部门要定期与不定期到乡村进行环卫督导,对环卫工作做得好的乡(镇)、村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环境污染严重、环保工作不力的乡(镇)、村要进行黄牌警告或通报批评。要督导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则要问责并诫勉谈话,甚至是一责到底,予以撤职等。乡(镇)、村要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开展文明家庭、卫生家庭评比等来促进村民卫生习惯养成,提高村民环保意识,逐步让村民改掉乱扔乱丢的习惯。

3.3规范整治和引导,落实除污治污办法政府部门除了要进一步增加基层环保设施(在公路旁增设垃圾桶,在偏僻处多建垃圾处理站、政府补贴村民建立沼气池等)外,还要给居民灌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思想,倡导遵循利用的原则,引导居民合理利用家畜粪便作肥料,并给农村建立一些沼气池。这样既保护了环境,又践行了可持续发展理念。同时,还可通过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对现有资源进行保护,维护生态平衡,达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3.4从娃娃抓起促进养成良好习惯幼儿园、学校要把环境保护、清洁卫生列为重要教育内容,进行专题讲座、专题宣传,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并通过学生对家庭对社会进行环境卫生宣传,促成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社会风尚。

4结语

环境治理的对策范文2

【关键词】地质环境;治理

中国近30年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而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便是能源以及资源的供给,如石油,煤,天然气,还有稀缺金属的开采。这些物质的开采会对当地环境造成近乎毁灭性的破坏,当地的河流,田地都不能使用供给人类生活资源了。近些年来,国家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高度重视,但仍存在着不小的问题。

1.地质环境破坏造成的问题

1.1占用和损毁土地

在我国,地质环境被破坏的主要原因就是矿山的开采。由于资源得来容易且赚钱速度快,因而近些年来中国各地矿山开发过度且不合理。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公顷,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公顷,采矿塌陷占地约29万公顷,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

1.2引发地质灾害

采矿很明显会破化土质结构,并造成植被覆盖率超低,导致地质灾害。我国地质灾害类型较多,井下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矿井突水等,主要发生在煤、磷等非金属矿床和铁、铜等金属矿床开采。

1.3破坏地下水资源和田地土质

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有的地区地下水位下降达几米甚至数十米,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进而影响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引发了许多经济和社会问题。同时,水源是流动的,当水质污染严重时,种植庄稼的田地也会被污染,当重金属含量超标时,田地里会无法种出庄稼或者种出来的庄稼对人体有危害,例如前年的镉大米事件。

1.4废物问题严重

众所周知,矿物开采过程会有废水、废气、产生。而在生产时便进行净化成本高昂,且民众环保意识不够强,因而工厂里的废物便未经处理进入地球循环。全国矿山企业每年产生的废石和尾矿量巨大,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周边环境;量未处理合格的矿山废液废水的排放,加剧了区域性、流域性水体污染及部分湖泊富营养化;采矿产生大量废气、烟尘、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导致空气浊化,酸雨区扩大。

2.地质环境治理的不足

2.1治理速度比不上破坏速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但目前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投资主体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还有待加强[1]。此外,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历史遗留问题太多,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具有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而财政资金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坚持集中使用资金在连片的城区治理上,重点支持已废弃无责任人的或者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导致整体治理速度缓慢,加上边治理边开发破坏现象较为常见,使得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2.2项目管理工作体系不够完善

由于地质环境治理起步慢,进行下去阻力强大,因而当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各个运作环节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不少的漏洞。如立项申报环节中,申请人常常为了多要资金而虚报、夸大工程内容。还有治理环节中,单一地依靠中央财政投资而缺乏地方配套资金,且对施工监管不力,只管治理而不管资源综合利用等;验收环节不规范,治理的成果不巩固等。

2.3法规制度不够健全

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除了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规文件实施外,还缺乏专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治理项目的设计规范,项目预算标准等,使得项目的立项申报,项目审查及预算,项目实施及监督管理,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等方面没能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给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监督等一系列工作造成不便。另外,其他地质环境治理并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也不完善。

3.地质环境治理的对策

3.1完善相关法规

在完善法规上,近日有了新进展。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签署第44号部令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新规定要求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国国土资源报”表示矿山地质环境积重难返,一直是困扰我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者的难题。目前,国土资源部正加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立足点是建立长效机制。如今,我国30个省份已建立了“保证金制度”。有关人士称,今后的关键是要抓落实保证金不是行政性收费,一律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的收取要与治理恢复方案相一致’要建立规范收取标准和动评估机制。同时,各地国土部门在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时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要求在矿权人申请采矿证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3.2完善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的工作体系

在原有体系上,可以再加强项目管理的监督工作。建议对已经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进行总结分析,从各个环节着手,以提高管理效率为目的,找出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例如,在申报的审批环节中,应严格核实其工程措施,防止虚报;实施环节中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度;验收环节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并注重治理后的跟踪调查,以确保治理效果的巩固。

3.3完善地质环境治理的投资融资机制

目前的治理项目的资金投入渠道单一,主要还是中央财政和各级地方财政,多元化的投资格局尚未形成,社会资金的投入还有待加强。应当引导和吸纳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同时,要通过完善各种相关政策,尤其是收益分配机制,大力发展矿山恢复治理产业。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利用社会力量加快治理的新路子,着力构建政府资金扶持的优惠政策,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新机制[2]。

3.4让公众参与治理

在地质环境治理中,群众是受益方而又无利益牵扯,因而他们的眼光是雪亮的在项目立项,招标,治理,评审验收等过程中,让社会媒体,当地居民,专家等参与,以提高项目实施的透明度。鉴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复杂,变数较多,各地要建立自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家数据库,吸纳有关科研院所的专家参与,使得治理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终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4.结语

地质环境是人类没有勇气也输不起的。但如今人类已经大肆对其进行了破坏。面对地质环境的积重难返,我们必须积极行动,直面挑战,完善地质环境治理。科学规范的地质环境治理的体系和法规将打开地质环境治理的新局面,还人民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环境治理的对策范文3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中图分类号:TD1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矿产的过度开采产生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如何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必须加以重视。

二、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矿山环境问题较多,突出表现在五个方面,即采矿活动破坏了大量耕地和建设用地;采矿诱发地质灾害;采矿使矿区水均衡遭受破坏,产生各种水环境问题;矿山开采中废气、粉尘、废渣排放,产生大气污染和酸雨;采矿破坏自然地貌景观,影响整个地区环境的完整性。据2004年度《中国地质环境公报》显示,全国各类矿山年采掘量达60多亿吨,采矿破坏土地面积累计达500万公顷,而工矿废弃地复垦率仅为12%。矿山开发中“三废”的排放严重污染了矿山及周围地区的地质环境;矿山开发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十分普遍;采矿活动使矿区周围水平衡系统遭受破坏。结论认为:我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形式十分严峻。

1.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在矿山建设和资源开采过程中,由于剥除矿体表层土壤,直接破坏了地表植被,加之新产生的废石、废渣、尾煤等松散废气物也易发生流失,加速和扩大了自然因素所引起的土壤破坏和岩石侵蚀,造成水土流失。据调查,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104Km2,且平均每年还增加水土流失面积1×104Km2;荒漠化土地面积约260×104Km2,并且每年还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

2.侵占土地和水均衡遭受破坏。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需要占用一定的面积来修筑道路、固定井架、建立贮煤场及建设必须的生活设施,以保障矿山开采的顺利进行。据统计,正常情况下每个煤矿井口占地面积大约0.2Km2,甚至更多。除露天采掘直接破坏大量土地外,采煤排出的矸石、废渣、尾煤也侵占了大量土地。矿山建设免不了要征用土地、砍伐森林,直接破坏植被、农作物及野生动物栖息地,导致绿地面积缩减。由于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矿坑需要疏干排水,导致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从而破坏了整个地表水地下水均衡系统,造成大面积疏干漏斗、泉水干枯、水资源逐步枯竭以及河水流断、地表水入渗塌陷坑灌入地下等问题,影响矿山生态环境平衡。

3.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这是全国矿山普遍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矿山附近地表水体常常作为废水、废渣的排放场地。由于现在的地方煤矿处于暴利时期,业主多数建有焦化厂生产焦炭,产生的气体全部排放。炼焦、矸石山自燃、煤层自燃不仅排放大量CO、CO2和H2S气体,而且还有一定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危害生命。

三、我国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现有法律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概念

由于土地资源匮乏,长期以来,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一直是以土地利用为主要目的。20世纪50年代末,称为“复田”、“造地复田”、“垦复”等,2011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进行了界定:“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显然这个概念主要还是以土地利用为目的生态恢复。随着人们对土地复垦的认识不断加深,从近年研究和实施工程来看,其目标趋向于更综合性的生态问题,我国矿山恢复的内涵也由单纯强调将毁损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上升到矿山地质环境的生态恢复。

2.关于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有的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规定分散在各个层次的法律文件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例如《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土地复垦条例》也规定了政府、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治理被毁损土地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资金来源。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原则

1.为本、防灾减灾。所有的地质灾害,直接或间接的对矿山职工和矿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矿山环境治理首先要保证矿区免遭矿山开发诱发的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达到防灾减灾的目的。

2.设防、综合治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特点、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拦、排、护、整、填、植等方面的综合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

3.效益、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应遵循生态社会效益优先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区别不同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同时根据资金情况、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危害大小、轻重缓急,分期、分阶段进行治理。

4.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矿山环境治理只有将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紧密结合,才能达到矿山环境治理的最终目标。各种工程措施只要配置合理,就能根治地质灾害。但其缺点是投资过大,而生物措施恰好弥补工程措施的缺点,其投资较小,能改善小气候的特点,使其广泛应用于矿山环境治理中。

五、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号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六、结束语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政策来进行开采。对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是长期而艰巨的,这项工作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马爱民, 谢亚琼.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几个技术问题的探讨[J].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9(2): 10~13.

环境治理的对策范文4

1中国环境检测和治理技术现状

1.1环境检测和监管有待加强

据了解,城市污染物项目众多,各个种类的污染物监管方式也五花八门,然而中国现在的相关监管水平还难以达到高标准,监管方式单一,缺乏和忽视对部分污染物的及时高效的监管处置。

1.2监管信息不精确

目前中国的监测方式还处于较低阶段,多领域的手段和技能尚不成熟,导致得到的相关数据不精确,因此所得结果不具有可信力,难以作为城市治理的基础数据。

1.3部分检测技术还待提升

目前我国的环境监测的主要技术包括:一是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这一技术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了环境监测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促进了环境各项工作效率与准确性的提升。工作人员只需向基站相应的工作指令,基站会将相应的数据信息传回到控制中心。此外,控制中心人员也可以直接访问基站的数据库,从中提取有价值的信息。这两种方式都节约了信息数据获取的效率,精简了不必要的工作流程,提高了环境监测与治理的工作效率。二是物理、化学技术。物理科学技术、高分子化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物理化学技术在环境监测与治理中得以有效应用,促进了环境工作技术的提升。其中应用效果最好的物理化学技术为DOAS技术,这项技术主要应用在空气环境监测中。利用这项技术可有效检测出空气中各项气体的浓度,通过对比空气质量标准判断当前空气质量与空气污染程度,从而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此外,物理化学技术中的动态模压法检测技术常被用于水体质量检测中,利用这项技术对相应水体的表层进行检测,以此分析该部分水体的污染状况。三是生物技术。环境技术人员将生物领域的细胞学、微生物学与生物学等内容与环境工程、计算机、化学等综合一起,有效的生物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环境监测与治理中。主要的生物技术为PCR技术与生物大分子标记技术:PCR技术与其它应用技术相比,具备良好的准确性、快速性与简便性,有效地提升了环境监测的准确性与工作效率。生物大分子标记技术利于分析生物与环境的关系,从而引出相应的环境问题。因此,这项技术可对环境的问题进行明确警示,环境人员则根据生态相关性对其进行有效预防与治理,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并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生物大分子技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虽然目前这些技术有一定的优势,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环境监测中需要进一步创新与应用。

2在测量环境参数中,改变评测结果的可能

2.1物样品质的作用

物样品质高低影响环境评测的数据。各异的物样容器甚至不一样的运输、保存流程都会改变物样的品质。此外,需要布置采集点,且采样方式对应特定环境,即使其它因素相同,环境要素的异样也会影响布置方式。

2.2联系的物件如科学仪器也会改变监测结果

监测信息一般需要昂贵的高级设备对物样作专业比对。监测仪器是用于观察整体环境影响因子而准备的设备,它以相关因数的因子数作标准,判定出环境优劣和变化方向。

3当前环境监测与治理中的主要应用技术

3.1环境监测与治理中的信息技术

就当前环境监测与治理技术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应用到的主要信息技术有PLC技术与无线传感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的应用提高了环境监测与治理的安全性与准确性,极大程度上促进了环境工作质量与水平的提升。其中PLC技术的耐热性、防尘性及抗震性等性能极好,适合应用于条件较为恶劣的监测环境中,有效降低了环境监测人员工作的困难程度,并提升了工作的安全性。PLC技术可以应用在水环境监测如水质、水位、水速,及对降水情况远距离监控,这对有关部门积极制定旱、涝灾害的处理措施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环境监测与治理中的信息技术提升,需要建设水、固、气各领域形成全面的监控网。这同时侧面反映了环境监测行业的规模是巨大的。据中国产业信息网数据,监测行业“十二五”增速19%,预计“十三五”复合增速16%。按照16%的增速估计,2019年市场空间超过400亿元。

3.2环境监测与治理中的3S技术

3S技术即将GIS(地理信息系统)、RS(遥感技术)、GPS(全球定位系统)三项技术整合应用到环境监测与治理工作中,对相应的环境进行高精度、高效率的监测工作。3S技术的应用不仅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工作的效率与精准度,也利于促进工作的整体性与连续性。这是因为使用该技术不仅可以对环境指标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测量,还会利用3S技术综合系统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与评价,通过调用相应的模型进行有效对比,从而得出较为精准的环境质量分析报告。如将3S技术应用到水环境监测中,可有效得出水生生态环境现状、水资源质量及水域变化等情况的分析报告。这对工作人员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3.3全面完善环境法规和治理规范

环保部门应加大环境审计的力度,完善相关的环境检测和治理规范,监测是方式,改变是目标。有关部门需要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保要求程度等扩充法规规范,确保当环境监测查出污染物的排放超标违规时,即以相关法律举措依法处置污染源头。全面完善环境法规和治理规范要结合环境监测数据来进行。生态环境部对环境监测数据提了三字要求——“真”“准”“全”,即真实、准确、全面。在顶层设计层面,新环保法及两高关于环境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作出了明确规定,轻则惩处,重可入刑。地方政府如出现干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情况,将被“留痕记录”。更为值得注意的是,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近几年来,环境监测相关标准频繁落地,如2018年出台了大气PM2.5网格化监测系列的点位布设、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系统质保质控与运行、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指南;污染源源强核算系列的钢铁、水泥、制浆造纸等技术指南;土壤和沉积物11种元素的测定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等。

环境治理的对策范文5

关键词:湖泊流域 水污染治理 对策

对湖泊水污染进行整治是一项大工程,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整治,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湖泊水污染的治理目前主要是针对污染源进行整治。这项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所以要利用各方面的能力来对这项工程资金进行筹划,下面对湖泊流域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来源和具体的治理思路和对策进行逐一的分析和探讨:

一、全球水资源

地球上储存的天然水资源是极其丰富的,但目前人类可开发利用的淡水储量约400万km3 , 仅占地球总水量的0.126% ,而且这部分淡水在陆地上的分布也很不均匀。

本世纪以来,由于全球人口的急剧增长,全球范围内水消耗量不断上升。目前世界上约15亿人口的聚居地淡水不足。由于水供应不足而在140多个地区曾出现紧张局势;如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印度河之争、中东问题的焦点之一就是水资源的控制权和使用权等。水的危机是本世纪继石油之后的又一危机,已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据统计,全世界每分钟近100吨污水流入江河。水资源的危机已成为全世界关注的问题。

二、污水来源及相应的污水处理工程

由于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所以人们对赖以身存的自然环境带来了很大的伤害,近年来湖泊流域水污染的严重性已经日益凸显出来了,当前湖泊水环境的污染主要是由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两部分的排放组成的,下面对这两部分污水处理工程进行一一分析:

1.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由于我国的湖泊主要的分布地点是在农村地区和一些城市的郊区,只有少部分在城市内部,所以污水的来源主要是农村生活污水和城市郊区生活污水。由于中国人口数量比较大,所以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有助于降低人们对自然环境造成的压力,但由于在农村经济不发达,且现在的污水处理资金又完全是依赖财政拨款,所以也就没有建立完善的污水处理系统。水回收再利用的技术也不成熟,而湖泊就成了人们处理生活垃圾的场所,水域和陆地不同它流动性强会造成污染的快速蔓延,所以对水污染的处理要更加紧迫。相比较来说城市的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而未来农村应作为生活污水源处理的重点。建议可以采取减少对生活垃圾的制造并将生活垃圾集中排放统一处理。

2.工业污水处理工程,主要来自于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污水排放,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中小型企业一般都分布在城市的郊区且自身的经济实力还较弱,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所以对治理污水排放的实施还很落后,同时又比较靠近湖泊,所以中小企业对湖泊流域造成的水污染相对来说要比大型企业严重。对于工业污染我们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建立自己的污水处理系统,这无论是对于企业自身还是对社会都是有着长远利益的,要鼓励企业放眼未来。

三、资金机制存在问题

在对污水处理的工程中,需要完整的资金链做技术和施工的后备支持。而现在的问题是,投资力度和投资方向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假设的投资力度较大,而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很落后不能满足人们的消耗能力。小城镇和农村的经济水平和发展速度已经逐渐提高,所以对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巨大。而问题是投资者更多的是考虑经济收效而非水环境治理,然而由于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较低,所以排污费的征收难度就很多没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所以看出越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排污费的征收难度就越大,反而污水处理设施对政府补贴就越高。

2.融资出现问题,对于中小企业和一些城镇企业融资确实是个不小的难题,因为这些地方用于治理水污染治理的资金主要还是依靠企业自身,更加雪上加霜的是对于工业污染的治理方面政府投入的资金比例逐年下调,已经由2001年30%下降到2005年的6%。政府的这一做法已经表明,鼓励企业自身去解决问题,也预示着未来将撤出对企业治理环境的投资,相信企业有这样的能力。

3.生态工程项目的收益情况存在不确定性,从前景来看生态工程项目所附带的生态景观和一些水产品是有一定经济效益的,但是当前我国这种经济的收益模式还不是很明确,所以还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

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质是改变传统的发展思维和模式。经济发展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持续利用,有利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绝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半个世纪以来,人类采取大量生产,无度消费,大量废弃的方式,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资源消耗越来越快。地球表面有40%的地区为干旱地区,世界上25%的人口生活在严重缺水地区,到2025年将增加到65%,人类生存发展受到威胁。

五、改善对策

1.对现有的资金进行优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资金的安排计划不断做出调整,使有限的资金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应对目前资金短缺的情况并满足新形势下的需要。

2.加强对西方发达国家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学习,从学习过程中不难看出西方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利用了多种经济手段,从而取得了长远而稳定的好成绩。所以我们务必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资金的筹借力度,使多种经济手段广泛的应用于我国水环境治理的问题上。

3.促进企业对工业污染治理实施系统的投资,并鼓励其不断加大力度,同时要在政策上多给予支持,使环境治理工程能够长期稳固的发展。

4.改变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投资结构,使政府的投资侧重点由城市向不发达地区侧重和偏移,这一过渡如果很好的实现则会使资金更高效的利用,整体环境必将得到大的改善。

5.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处理环境污染的资金问题,应该充分利用水产品和自然生态景观来形成长期稳定的经济收效,这样资金就会自觉的流入生态工程的建设中,真正的拓宽了资金的渠道,并能在污水处理的资金方面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总之,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沿河的工业生产、城区生活用水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找出污染根源,研究治理措施。对于排查出的重点水污染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再提出方案,同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及政策,实施关停治理,特别是对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而不正常使用的企业,坚决给予重罚,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除此之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加大污水处理的资金投入,可以铺设地下管道,将处理后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送入污水处理厂进行二次处理,进一步减少排入河道的污染物。同时,环保部门也要和工商、国土、经贸等部门联合把关,审核老企业的重新登记,控制老污染源;停止小造纸、小电镀、小冶炼等污染项目的新建审批,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

结束语:

要知道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所以保护好生存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责无旁贷。另外本身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就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而当前流域内的各种产业也都无法实现无污染排放,所以,每一个人都应该爱惜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每个人都应从自己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珍惜我们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金南,吴悦颖,李云生. 中国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基本思路[J]. 环境保护, 2009,(21) .

[2] 霍守亮,席北斗,姚波,何连生,许其功,刘鸿亮. 中国湖泊富营养化防治策略研究[J]. 环境保护, 2009,(04) .

环境治理的对策范文6

论文摘要 近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尤其以城市更普遍,影响更大,大大的影响着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本文从微观各方面来分析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对提高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维护政府的形象,加快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 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 原因 治理对策

一、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伴随着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以及由环境引发的问题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痼疾,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高发不断,据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透露的数据显示:“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环境群体性事件尤以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更广泛、更复杂、影响更大。这些规模巨大的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的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有的甚至演化为暴力事件,出现人员的伤亡,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不仅暴露出当前工业化以及城镇化改革进程的一些遗留问题,更暴露出各级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职责的缺憾,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广大民众对地方政府的信任度,作为公众“委托人”行使权力的政府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二、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唯GDP是首务,缺乏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观

理性“经济人”总是在追求自己经济利益的同时不断增进社会的利益或集体的利益,当然,地方政府追求自身的发展也就无可厚非,但是片面追求以GDP为代表的经济发展,缺乏环境保护的意识,这就很容易引发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这也是近年来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不断高生的一个重要原因。GDP不仅是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一把重要标尺,同时,也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更是完成年终目标的重要凭证。为此,各级地方政府大量引进企业项目,而在项目的监管跟进过程中,一方面,政府对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设立审批存在一定的骄纵,出台各种各项优惠政策,有些政策甚至与当地的特色经济发展相冲突;另一方面,在发现企业有违法排污或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后,政府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潜在的纵容了企业的这种行为,为后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埋下了不定时炸弹。

(二)信息不对称,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

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导致了民众与政府和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要上一个项目,几乎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民众要等到项目开工才知道,民众以及相关的利益者没能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民众有表达自己利益的权利但没有表达的机会,有的在环境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有的甚至没有环境风险评估,在没有考虑对周边环境带来潜在的风险下,仅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就做了相应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这样的决策科学性受到质疑,同时也为潜在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埋下了祸根,地方政府本应该为广大的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项目的发展也能带动当地的就业问题,“多赢”的本质却出现了“多输”的局面,多方的利益格局被突如其来的事件打破,这样的后果是决策不民主造成的,是意外却又是在情理之中,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没有科学而又民主的决策,企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本能下很可能越走越远,民众的环境权利渐渐被侵害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环境权利的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应,极易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润,缺乏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忽视了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周边民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影响,这也是近年来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的重要原因。企业追求最大化的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但要实现科学可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得以人为本,只有在实现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带给企业的利润最大化,才能使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获得持久的利益。很多的化工和重金属企业,本来就对环境带来很大潜在的危害,在当地政府的保护下就直接排污或者有环保设施不用而交纳低额的污染费,这些企业缺乏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使得周边的环境渐渐恶化,以致使得民众的生存健康权和经济权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民众不得不聚集起来向企业或政府声讨自己的权益,在多次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民众的不满情绪积聚爆发,使得出现了打砸企业设备,捣乱工厂,围堵交通要道,甚至出现暴力群体性事件。

(四)政府公信力下降,民众环境权利意识提高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成就有目共睹,温饱问题已经成为过去式,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是逐级上升的,在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得到满足后人们开始逐渐追求更高层次的生活,开始注重人居环境的质量,更多注重精神上的享受,维权意识也在逐渐提高,相反,政府的公信力却受到人们的质疑,各地的反PX项目集体事件常有发生,为什么谈到PX人们就开始恐慌?这要归结于地方政府的职责,在引进大型化工项目时,没有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风险和对周边民众健康以及经济的影响就匆匆上马,演绎的却是一出出环境群体性维权事件,广州茂名反芳烃项目游行示威就是在历年各地PX炼油等项目遭民众抗议的引导下进行的,项目的“秘密开工”导致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民众不得不聚集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单光鼐也认为政府公信力下降是近年来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关键是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治理对策探析

(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树立生态文明发展理念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 2012年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更高的层面,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这充分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了国家发展战略的日程,体现了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这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内涵。摒弃过去的“先污染后治理”、“先经济发展后环境治理”的老路,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生态文明发展道路。对地方政府引进的有潜在环境危害的重大化工项目,要施行全过程的环境监督,从审批到生产的全过程,严格执行相关环保标准,对不达标的企业严格限制其投入生产使用,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加强生态文明城市的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美丽中国,切实保障民众的生存健康环境权利,从源头上杜绝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畅通民众利益诉求渠道和搭建沟通平台

沟通是理解和认知的桥梁,而沟通的前提得有表达的渠道,畅通民众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搭建有效的沟通平台,可以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环境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一个长期累积和发展的过程,有很长的潜伏期,一般来说,环境群体性事件是由当地的环境污染的不断加重或者恶化,或者潜在的危害已经让当地的民众感到恐慌,社会成员的正当环境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社会成员为维护正当的环境权益,经过合理的诉求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回应,不得不采取集体行为”。在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进程中,有效的预防将其扼杀在摇篮里才是重中之重,而这其中,民众有良好的利益诉求渠道是关键,政府在项目的环评前就应通过公告、通知、新闻媒体、网络通讯等多种渠道方式告知公众,避免新媒体时代下“小道消息”被误信误传。城市的民众环境权利意识比较强,维权意识高,合理的权益表达无果的情况下容易被煽动,所以,政府及时而有效的回应才能使得政府与民众实现良好的沟通。浙江启东风波乍起的8月中旬,环保部就发文要求:“更好地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自2012年9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各级环保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同时提交报告书简本”。这也说明了对民众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的重要性。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法律是人们意志的体现,是规范行为的标尺,是相关制度执行的重要标准,而我国关于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存在很大的滞后性。《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这只对参与性作了一些规定。2006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项目在环评的各个阶段都要公开有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进一步规定了公众参与的方式和范围。但是, 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政策规定仍然不全面,不详细,实际操作难度极大。法律法规是“刚性”指标,是执法的标准,很多的企业觉得违法成本太低,都愿意用“环境的牺牲”来换取经济利润,造成环境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国家进一步健全环保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才能有力地将城市环境群体性事件扼杀在摇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