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律思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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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法律思维

培养法律思维范文1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与推理和论证相关的法律类工具学科,其主要的任务是让学生能够厘清各种逻辑理论的具体内涵,以及灵活地运用各种逻辑方法于司法实践当中。而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认真地观察和分析各种法律案件的思维方式,其与法律逻辑学的主要任务具有相关性,所以法律逻辑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逻辑学可以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是社会公众的行为规范准则,其承担保障社会正常运作的职能,同时人们还要依靠法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惩治社会犯罪行为。所以法律的严谨性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否则法律的权威性就会受到质疑,这也就要求法律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具有严密的逻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完全依据传统的逻辑方法来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而法律逻辑学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状况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教学内容是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分别是法律逻辑的基本规律、基本概念、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案例论证和反驳等知识,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能够掌握普通的逻辑分析方法,同时形成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是指以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思维方式,主要表现为观察、分析法律事实的能力,搜集和判断法律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判定案件性质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条的能力,严谨进行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能力。一般来说,法律思维能力必须要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才能形成,但是学生通过学习法律逻辑学,可以初步形成法律思维能力。

二、法律逻辑教学的开展策略

法律逻辑学的主要教学目的就是让学生能够将法律逻辑的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法律思维能力,所以学生必须要掌握将逻辑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思维的技能和方法。但是从当前的法律逻辑学来看,其教学内容普遍以“形式逻辑原理”+“法律实例”的形式展开,但是从实质上来看,这种教学模式并没有脱离形式逻辑的范畴,并没有有效地将法律逻辑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现重点探究法律逻辑教学的具体开展策略,希望能够切实达到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目的。

1.将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方法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法律逻辑学包含的教学内容非常丰富,比如法律推理的标准,法律推理的技术准则,演绎、归纳、类比推理的形式推理方法等。其中形式逻辑推理是法律中最基本的、普适性最高的推理方法,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当中,单纯运用法律形式推理的案件几乎不存在。辩证逻辑推理是对法律形式推理的必要补充,学生通过学习辩证逻辑推理,能够有效地拓展法律职业思维的广度和加深法律职业思维的深度,进而保证法律思维的逻辑严密性。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也应当将形式逻辑方法与辩证逻辑方法结合在一起,使得学生能够灵活地运用这两类方法开展法律推理。

2.强化批判性思维训练

批判性思维是指在理性思维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带有怀疑性质的、创新的思维,其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分析和推理已有的认知和事实,而形成一种与别与常理的见解,从而达到探求真理的目的。批判性思维属于创新性思维的核心内容,其既具备强的逻辑分析性,又具有高度的辩证性,所以强化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就是强化学生对于多种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综合运用的熟练程度。

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当中,教师应当有意识地渗透批判性思维,让学生能够养成自由思考的习惯,通过长期自觉理性的判断,使得学生不会盲目迷信“标准答案”,走出传统的思维定势的局限。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经常出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例,让学生主动地纠正其中存在的法律逻辑错误,从而让学生形成辩证的法律逻辑思维形式,增强学生法律逻辑思维的准确性和严谨性。另外,教师还要让学生学会提出恰当的问题,学会对所列示的证据材料提出合理的质疑,能够及时地识别其中存在的错误,并且用可靠的证据进行论证,最终得出合理的、具有说服力的结论。

3.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形式逻辑训练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当中应当重视这两方面内容的讲解。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方面,教师首先要开展生活化教学,选择实际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与教材的文字知识结合起来,在课堂上为同学们详细地分析一些现实中发生的事情、社会热点问题及有趣的逻辑典故。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得书面知识直观化,使得法律逻辑学教学更加灵活、更加具有实用性;另一方面,也便于学生将抽象化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的理性认识,提高学生的知识实践运用能力。其次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选择一些案例来开展法律逻辑教学,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法律专业性、真实性以及可讨论性,能够引发学生产生不同的观点。只有教师在课堂上引用具有可讨论性的案例,才能使得学生之间产生不同的思维碰撞,以此来对学生进行逻辑思维训练,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法律实践能力。最后是运用论辩教学法,即引导学生针对某个具体的理论、实际的事例进行辩驳与争论,以此充分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教师在采用论辩教学法的过程中,必须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独立地思考问题,并且让学生能够在课堂上充分地表达个人的思考和理解。教师要鼓励学生大胆地思考和分析,通过课堂所学的知识去发现其中的规律和方法,最终得出合理的结论。这样的论辩过程,可以很好地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逻辑分析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思维的敏锐程度,能够很好地提高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论证个人论点或反驳他人观点的能力,同时对于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思维能力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静焕.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教学[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12). 

[2]宋玉红.法律逻辑教学的三个注重[J].法律与社会,2011(10):236-237. 

[3]缪四平.批判性思维与法律人才培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14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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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WwW.133229.CoM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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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07-02

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内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第二,“程序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即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即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第四“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考核时要考核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依法履职水平,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量一个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获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促进其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虽然我们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办法,组织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和兴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我们往往偏重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形式上,我们可以采取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等形式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上,我们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又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使领导干部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思维当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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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scope of indirec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major controversy still exists, legislation, trial is not big differences. Around the fetus can be raised the subject, indirect damages whether the victim shall include the right holder to support such confusion, from the system consummation, the interests of the proposed own view guarantee.

关键词:受害人 胎儿扶养期待权

Key words:Indirect victimFetusExpectation of maintenance right

作者简介:孙玉,1988.6,女,籍贯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学历,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方向

一、间接受害人概念的法律特征与困惑

若探讨胎儿和扶养期待权人的间接受害人法律地位的是否成立,那么我们就必须先明了间接受害人的法律特征,试图寻找依据。间接受害人的法律特征是:

“第一,间接受害人须是侵权行为的非直接受害人。

第二,间接受害人须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致残前扶养的人。间接受害人与直接受害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有法定的联系。这种法定联系,就是直接受害人在生前是间接受害人的法定扶养人,也就是在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之间,具有法定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是该法律关系的主体,这种法律关系,就是亲权或亲属权,以及其派生的扶养请求权。

第三,间接受害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权利丧失的人。

第四,间接受害人须是因侵权行为而致其法定扶养赔偿请求权的人。”①

从上述特征我们可以看出,它强调了实际扶养而非期待扶养,法定扶养而非事实扶养的特点,但是间接受害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我国的《民法通则》似乎采取的是原苏联式的法律规定“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②对于这一点,杨立新教授认为我国这种立法的本意并非是要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因为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不好界定,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确定间接受害人的范围。

笔者难以揣测立法原意,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因为事实扶养关系的界限难定而形成一个内涵不够全面的间接受害人规定,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应当是为了反应实际生活,解决具体纠纷的,既然实践中确已存在事实扶养关系的受害人请求扶养赔偿的情况,那么立法要做得应当是完善制度设计而不是只为追求形式统一,法官审理便利。

二、从胎儿的利益保护视角确定其间接受害人地位

作为尚未出生的胎儿,若按照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理论来看,确实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胎儿却是我们每个人一生必不可少的一阶段,它是一个潜在的人,如果不对胎儿的利益不作保护,自然有违现代法治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其实,早在罗马法时候,法学家们就已经提出了保护胎儿利益的主张:“[罗马法]真正的原则是这样的:胎儿从现实角度讲不是人,因而,由于它仍然是一个潜在的人,人们为了它保存并维护自出生时起即归其所有的那些权利,而且对其有利,权利能力自受孕之时而不是从出生之时起计算。”③纵观当代,各国民法典对胎儿的利益进行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三种立法模式:

1、概括主义。即凡是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均视为其已经出生。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条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2、个别的保护主义。即认为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于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 德国、 日本均采此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

3、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如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仅在《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的特留份作了规定。④

这三种立法例,绝对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本末倒置的判决所反映的缺陷已经很鲜明,而个别保护主义在德法等国家实践中不断被突破的事实证明了其适用的局限性和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周延性。“特别是在我国民事主体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形态过少,不能真正体现对未来可能的民事主体的保护。”⑤如果能将胎儿期待被扶养的利益也用立法规定,并基于此利益来将胎儿列入间接受害人范畴,那么实践中将会减少很多审判难的情况。

三、扶养期待权人的间接受害人地位思考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才为间接受害人,享有扶养期待权的人并非是生前扶养的人,因而不属于间接受害人。我国国内很多学者对此也是持赞同观点的。

但是笔者觉得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国外就有将扶养期待权列入保护范围的,对于期待的扶养权利的丧失,亦可予以赔偿,如瑞士。我们说一项法律规范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冲突和纠纷,然而立法面对难以跟上实践中层出不穷的矛盾的尴尬,立法如果还无动于衷,那么法律的功效性又体现在哪里呢啊?法律的信仰如何保持?

而抚养期待权人的间接受害人地位的确立正是立法遭遇的尴尬。其实单从间接受害人范围依据标准为切入口,我们也就马上能论证该地位确立的合理性。“确定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应依据两条标准:一是现实利益上受害,一是机会利益上受害。也即接受扶养的既得权受害和期待权受害。”⑥

在确定机会利益上受害的间接受害人时,还需要讨论有没有亲属类别和亲疏关系远近的限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配偶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是绝对的,而祖孙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具有相对性,不确定性。而在机会利益的间接受害人范围的确定上,并不是所有具有扶养关系的亲属都可以列入的。

一般而言,绝对性的扶养关系的亲属列入机会利益的间接受害人是合理的。而且从相互间的年龄和关系来看,机会利益受害的间接受害人不应包括配偶和子女,而只应是最亲属,即父母。不加区分地将所有的有扶养关系的亲属都⑦列入机会利益的间接受害人范围,则会加重被告人的负担,也是不公平的。”⑧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44~655页。

[2] 转引自杨立新著:《侵权法论》(下册),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647页。

[3] 转引自刘秀梅:“论胎儿权利的法律保护――兼论我国《民法典》应有的立法例”,载“北方工业大学学报”,第15卷第4期。

[4] 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44~45页。

[5] 于庆生:“胎儿地位的法哲学思考――以权利之概念分析为基础”,载《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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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对当前我国法律教育主要面临问题的分析可知,法律教育缺乏专业化、职业化以及规范化,针对这种现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合理设置法律教育内容

应利用法律职业化要求,深化改革法律教育,合理设置法律教育内容。首先,应保证法律职业素质教育的内容具备系统性和统一性。从法律职业化角度来讲,对法律职业素质的教育主要包括职业知识、技术、道德、语言、思维、信仰等方面,相关教育部门应结合这些方向合理布置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内容,对教育模式进行改进和创新,同时要创造良好的教育体系,注重法律伦理学、法律语言学、法律推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其次,可根据培养对象及目标的自主选择方式开展教学内容。法律教育应本着不强求原则,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学习模式,展开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人才教育,保证法律教育的高效性。再次,法律教育内容及相应的教育方法,应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统一规定,确保法律教学的规范性。针对法律教育学生毕业实习到岗位就业,可通过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增加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并接受司法机关考核,如果考核通过并符合岗位要求,就对其颁发法律职业证书等。整体的法律教学体系可分两年实施,第一年对学生进行系统化训练和学习,训练的主要内容为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证据、法律逻辑等相关知识;第二年让学生参加实习,将其分到检察院、法院、企业以及政府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实习,在专业指导下,能更有效地加深学生对法律的认识。

(二)制定明确的法律教育目标

教育以培养人才为重任,法律教育也应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结合当今时展,以及法律知识的改进和完善程度,制定明确的法律教育目标。法律教育的总体目标应定格在培养法律人才上,其中,也包含很多小的教育目标,如培养更多优秀的法律教师、训练更专业的司法和立法人才、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规范法律治理工作等。从这一点来看,现阶段法律教育的目标应分为核心目标和一般目标两种。一般目标主要是对立法者、企业经营者、法警、司法机关人员、行政执法者等相关方面的人才培养,而核心目标则主要面向检察官、法官、法学教授、律师等人才的培养。制定合理的教育目标,能更好地开展法律教育工作,为国家培养更多的法律人才。另外,从法律职业化特征分析来看,社会快速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更加类型化、深层次化,只有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融入法律职业化特征,才能帮助学生更好地应用法律。

(三)合理分类法律教育知识

法律教学的知识极为复杂,在法律教育中应结合法律职业化对教学知识进行分类,主要分为法律基础、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法律职业能力等三方面。法律基础知识教育主要是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做到知法、用法、学法、守法等。在当今很多行业以及岗位都需要掌握法律知识,例如,行政管理人员、经济管理者、立法人员、执法人员等,虽不是法律专家,但必须了解法律知识。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主要是对法学家以及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如法学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是保证法制社会正常运营和发展的灵魂,一般情况下,法律职业素质教育注重本科以上的法律教育。同时,法律职业素质教育对师资水平的要求也极为严格,与法律基础教育不同,法律职业素质教育要求教师必须掌握法律的职业性特征,并且懂得如何运用法律,同时,对课程设置、教师设备以及图书资料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职业能力教育对教育要求更为严格,主要是培养能够胜任检察官、法官、律师等岗位工作的人才。

二、总结

培养法律思维范文6

【关键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案例教学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兼具的学科,如何在法学教育中将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结合起来,一直是法学教育探讨的重要问题。自从中国宣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法学作为一门社会学科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各大高等院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是这种教学扩张和学校的师资短缺、教学方法和教学设备落后等不相配,法学学生就业难成为一个普遍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有必要对现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反思,以求进一步提高法学实践教学的水平。

一、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要对一门学科的教学方法进行研究,首先要明确这门学科的教育目标是什么。结合各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一般将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定位为三个方向:即培养法律学者、培养法律工作者、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一)培养法律学者

现代一般认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文化水平,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风潮的人为学者。法律学者是具有法学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文化水平,并能用自己的思想来引导法学发展方向的人。从这个角度来说,一种为了培养法律学者的本科教育是并不存在的。虽然某些著名的大学,因为师资力量、图书资料、学术氛围,使他们的本科生在从事学术研究方面更加容易些。但这毕竟是极少数的学校和极少数的学生,中国教育体系中本科教育的目标是普适性教育,法律学者的培养目标很难实现。

(二)培养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是指长期全职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人。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需要法律的规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各大院校纷纷设置了法学专业。这批人才进入社会后要能够实际的运用法律,解决社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是社会转型期迫切需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培养法律工作者应当是法学院校本科培养的主要目标,因为大多数的本科毕业生最终是要去实践法律的。

(三)培养有修养的人才

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本性,从大学诞生之日起,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就是其所具有的目标。法学是一门人文社会学科,相比较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而言,它更加注重于从其他学科中吸取知识,这样我们的法学才能解决更深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近代以来学科的细化,除了国家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几个基本理论课程外(如英语课和政治理论课),学生往往只接触本专业的知识,对于专业外的知识缺乏了解。再加上大学基本课程考核方式、就业形势的压力,使我们学生的学习带有很大的功利性,而缺乏自我修养的提高。同时,培养有修养的人才也并不是一个普适性的事情,它和学生个人经历、周围环境都有着一定的关联。

针对上述三种培养目标进行分析,培养法律学者与我国所制定的本科教育目标相差甚远,与高等教育的资源不相匹配,因此是无法实现的。培养有修养的人才应该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但是由于不具有普适性也无法实现。笔者认为,应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律工作者,而要培养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就必须在我们的法学教育中加重实践教学。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

当前我国各大法学院校都设置的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教学内容大多形式化,导致实践教学活动的效果大打折扣。

比如各大高校中占实践教学重要比例的毕业实习,由于本科招生规模扩大,学生人数增多,就业时间提前等原因,现今大量采用自主实习的方式。学生和学校对于毕业实习都趋于走形式化,对于实习质量并不是特别重视。另外,整个实践教学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和系统的教学体系,也使我们目前实践教学的价值和功能无法得到体现。

(二)缺乏双师型的教师队伍

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相比,对任课老师的要求更高,不仅需要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也需要其具备指导法学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能力。而我们现有的大批任课老师因为受学校教学课程安排和科研提升的压力,自身的实践能力就较差,几乎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去提升实践教学。另一方面,我们的教学评价体系中对实践教学的量化标准还不够科学化、体系化,实践教学的成果也无法和教师的职称评定相挂钩,导致很多老师宁愿埋首理论的科研而不愿意接手实践课程。

(三)缺乏实践教学的资金

实践教学不同于理论教学,它需要更多的互动式模式,因此对于实践教学的场所,硬件、软件等都需要经费的支持。这对于较低层次的普通高等院校来说,也是阻碍其发展实践教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一)目前几种主要实践教学方法的现状

1.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广泛采用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2000年这种教育方式被引进我国高等法学院法律实践课程的体系中。诊所式法律教育是指学生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处理真实的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培养学生从实践中学习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感。

这种实践教学方法可以提供给学生真实的职场感受,但是因为受训学生有限,指导教师奇缺,经费不足等问题。除了几所著名高等院校因为有基金的支持外,很少有院校能够实现这种实践教学模式。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情,解释成文法内容,从而培养学生自主地掌握实际知识并转化为应用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有极大的帮助。在本科教学阶段被老师广泛的使用。

但是我们目前的案例教学仅仅还局限在讲授式教学法的层面,并没有达到真正案例教学的模式。它实际上更像是在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对于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

3.毕业实习

毕业实习可以说是目前各大法学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这一环节可以将学生所学到的理论知识与社会的实际相接轨,不仅可以考察到学生的知识掌握程度,也是对学校教学成果的验收。通过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可以清楚的知道学生实际的实习情况和知识掌握情况,了解市场的需求,并将实习单位和学生的反馈作为以后实践教学改进的依据,可以使我们的法学教学与社会更加的接轨。

但是,因为各大高校自主实习的大量采用,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沟通减少甚至是没有。学生因为就业、考研等各种原因所找的实习单位并不与自身专业相联系,或者根本不去实习。因为缺少学校的监督与管理,有些学生在用人单位充当打杂的角色,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无法得到锻炼和体现。

4.学生的科研立项

科研能力是指通过科学的思维和方法,对专业中未知领域进行探索的能力。加强学生的科研立项,可以发挥学生在专业学习中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学生学业的完成和今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但是,由于学生的基础知识结构本身就比较薄弱,科研能力比较弱,而进行科研立项的老师又缺乏一些实质性的指导,缺乏研究经费的支撑。

(二)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完善

1.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及评价体系

如何制定系统的实践教学就是要体现法学专业不同学年的不同需求。在大一时注意树立学生的法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因此可以采用辩论赛、演讲的方式训练其口才、思辨能力,再加上一些讲座,培养学生的专业认同感。大二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因此可以开展案例研讨会和兴趣学习小组,并由老师带领到司法实践场所(法院、监狱等)亲身体会司法的职业环境。同时在大一的基础上,将辩论赛、演讲向更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大三阶段的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已经初步完成。因此,可以开展模拟法庭、法律咨询、普法教育等理性的实践活动。通过这种实践活动,使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实际的用处,并同时体会法学专业的独有特色,比如人际沟通。大四阶段的学生,因为已经通过了以上系统的实践教学活动,学生进行法学实践活动的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这时候的实践活动重点应该放在毕业论文和毕业实习上了。通过这种方式,提升学生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

2.创新案例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的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现今的案例教学大多是一种变相的讲授式教学法。因此,必须对案例教学进行改革,加重其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因为中西教学模式和法学逻辑思维方式的不同,在进行案例教学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同时,因为演绎推理模式的应用,我们的案例分析应放在基本理论讲解之后,以帮助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选择案例时,应该尽量的简练,并具有代表性。可以对社会上的案例进行适当的改编,以求能够更适合于课堂的教学活动。

3.学生的科研立项

在学生科研立项方面建立科研导师制,把大学生科研创新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鼓励并支持师生一起进行科研。在科研的过程中,有了老师的指导,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有所提升。有了科研老师的指导,学生还可能进行科研创新。

4.毕业实习

这里的法律实习是指毕业之前的毕业实习。以往我们采用的都是自主实习,效果并不好。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自主实习和法律专业实习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并不是也不可能全部都进入司法系统。这样我们可以通过学生申请和学校挑选的方式,选择一批优秀又有强烈的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学生进入司法系统中进行实习,提升其司法的实践能力,使其在毕业后能够马上和社会衔接。

5.其他方式

比如庭审观摩、法律咨询、影像教学等其他方式,这些均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总之,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构建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我们科学、系统的设计和专业化的指导。提高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平,解决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的融合,就必须要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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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郑风.论法学实践教学[J].理论观察,2005年第5期

[3]刘仁山主编、高利红副主编.法学教育反思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