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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的重要性范文1
关键词:个人征信 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简介
(一)个人征信系统发展历程
个人征信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行和维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收集的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整理,形成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最早始于1999年,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信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
截至2014年10月,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达到8.5亿,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3。
(二)目前,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1.本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查询。
2.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网站上查询。
(三)个人信用报告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1.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婚姻状况、居住信息、职业信息等;
2.信贷信息包括银行贷款的信息、信用卡的信息、为他人贷款担保信息汇总等;
3.其他信息指其他信息指最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法院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电信欠费记录。
二、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
目前个人信用报告的用途十分广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商业银行的在审查贷款时,会查看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在审批信用卡的时候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录用和提拔也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来源
日常生活中,不良信用记录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卡
1.“睡眠信用卡”会给我们带来不良的信用记录。不激活的信用卡,我们称之为“睡眠信用卡”。大多数人认为信用卡不激活,不会产生年费,但是大家要注意,有一些“睡眠信用卡”是会产生年费,如果不按时缴纳就会产生不良记录。
2.信用透支消费,不按时偿还也会产生不良记录。目前,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人越来越多。将信用卡透支消费后,要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之前将透支的款项还上,否则会产生不良的信用记录。
(二)贷款
现在有车贷和房贷的人很多,如果有车贷房贷,需要每月给银行偿还本息的话,要关注贷款利率的变化,如果贷款利率上调,需要给银行偿还的利息增加,如果按照原来的利息偿还,就会导致欠息,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
如果个人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而第三方未按时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会出现不良的信用记录。
(四)金融机构失误故障所致
一是银行职员失误所致。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一些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于银行职员未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完整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未能及时更新,有的甚至出现了“张冠李戴”的错误等,使借款人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产生了许多负面信息。二是银行系统出现故障所致。个人信用报告中有的借款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因个别银行接口程序出现故障,导致数据信息上报质量不高或未及时录入、更新借款人的信用信息,从而产生负面信息。
四、积累良好信用的方法
(一)要避免出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在使用信用卡时,要在信用卡规定的还款期将透支的款项及时偿还;从银行贷款后,按时足额偿还等,尽量避免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二)尽快重新建立个人的守信记录
有时候因为疏忽,错过了信用卡的还款时间,产生了不良的信用记录。由于银行在办理贷款时,主要查看的是最近24个月的信用情况。所以一旦信用卡出现逾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后,没有必要立即注销,而是将这张卡继续使用两年。在这两年内,使用信用卡后及时还款。就能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
五、珍惜个人信用的对策建议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个人信用的重要性,学会珍惜个人信用,我们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个人的信用意识。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大宣传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应当加强个人信用的宣传力度,让大家了解个人信用的重要性,从而去珍惜个人信用,为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个人应当充分了解不良信用的来源渠道
目前,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来源于信用卡、贷款、担保以及固定电话欠费等。因此作为个人,首先在使用信用卡时,要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日期之前,将透支的款项按时偿还;其次从银行贷款后,要按照银行的要求,按时足额给银行偿还贷款;再次当为别人的贷款提供担保时,要谨慎;最后,在日常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不违法乱纪。
(三)借鉴美国经验,加强个人信用意识的培养
个人信用问题是一个设计到法律、法规、制度和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在美国,个人信用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会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面临重重困难。因此,在美国的社会文化中,每一个美国人都会对自己的信用状况十分关注,会自觉主动的维护自己的信用状况。因此,加强对国人个人信用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让每一个公民能够从自身做起并监督他人,有助于加速构建成熟的个人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章政.以个人征信报告为切入点建立居民信用体系[J].征信,2015,(06).
个人信用的重要性范文2
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信用评估诚信信用中介
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和银行业联系越来越紧密,个人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信用贷款与银行发生着直接的关系。银行业积极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将零售业务提高到战略高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启示,一个适合的信用评估体系能够有效减少银行风险。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建设的现状
1.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有比较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中介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等建议。2000年4月,我国正式颁布实行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制度的推行成为建立我国个人基本账户和个人信用资料库的基础。
2.初步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个人联合征信开始起步
我国已有一些信用中介机构从事个人信用调查、评估业务。2000年7月1日,上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
3.个人资信评估工作逐步开展,开始为银行贷款决策提供参考
各商业银行纷纷利用所掌握的个人资信资料开展个人信用评级,把个人信用能力引入到信贷管理中来。
二、制约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主要因素
1.个人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
能否在一个地区开展征信服务,最基本的条件是征信公司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取得当地个人信用资料,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对这些数据分析处理的结果。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能够提供的信用文件主要有:一是身份证和户籍证明;二是所在单位的人事档案;三是个人存单凭证和实物资产证明。这些数字并不能证明个人收入的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能据此计算个人及家庭的总资产。
2.缺乏明确的个人信用记录
个人信用一般是通过连续记录建立起来的,个人信用记录直接记载着个人信用行为的结果,没有记录就无法判别信用的好坏。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居民个人的信用记录普遍缺乏。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没有对居民个人信用行为的系统记载。
3.缺乏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的保障
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涉及个人信用方面的规定较少,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来调整个人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少数相关的法律,与个人信用衔接不够,针对性不强。另外,对于个人失信行为也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惩罚力度和惩罚方式。
三、完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仅仅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和“提高全民族的诚信道德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需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为其发共同参与展与完善提供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保障。
1.健全个人信用的法律法规体系
(1)修改现有法律。修改民法通则,对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信用权及债权人权利享受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修改《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个人信息数据开放和保密作出平衡规定,明确可以开放的条件、范围、方式及其它措施;修改行政法规或规章,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强化职责与权限,消除各自为政、零散分割的不利局面。(2)制定新的法律。主要包括:信息公开法,对个人信用数据公开制定统一的法律,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与对象,确保征信机构能合法、快捷地获得个人的相关数据;个人数据保护法,强化个人隐私权免受非法侵害;公平信用报告法,规范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传播及权利、义务与责任等等。(3)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2.引入科学的个人信用评级指标
个人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个人信用,能不能还贷是银行能够度量的问题,而是否有还贷意愿相对来说,更难以测度,不过在这里我们可以用个人素质来反映这一变量。
同时还需要考察的指标有个人资产规模和质量,个人偿债能力、个人盈利能力、个人信誉状况。
3.创建必备的外部环境
①大力普及电子化支付手段,推行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上的现金流通,就需要大力推行银行卡、电子钱包、个人支票、网上支付等先进的支付手段,完善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的推广普及,最大限度地提高支付方式的现代化。②建立健全个人有形资产的评估体系。如房地产评估、长期投资评估,包括债券、股票、实物资产的长期投资,以及汽车、高档耐用消费品等,按照有关资产评估的原则、原理、办法进行科学评估。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个人资产远远小于个人负债、无偿还可能的形势下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是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整,也是重建个人信用的重要方法和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④建立对违背个人信用制度者的制裁措施。首先进行金融制裁,银行不再继续贷款;其次结合社会信用制裁,降低个人信用等级;再次应采取舆论制裁,使其难以立足;最后对情节严重者动用法律制裁,维护社会信用。
参考文献:
[1]艾洪德、蔡志刚,《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金融研究》2001,(03).
个人信用的重要性范文3
一信用的含义
信用的含义有很多种。传统文化中主要是从道德方面来强调信用的,这个意义上的信用是指能履行承诺而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是一种诚信的品德。从商鞅“立木为信”开始,讲求信用就成为普遍的道德规范而深人人心,至今已逾数千年。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则有广狭两义。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狭义的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它是在经济、金融领域里发挥作用的一种能力或资源,授信人(债权人)以自身的财产为依据授予对方信用,受信人(债务人)则以自身财产承担偿债责任为保证取得信用。因此信用作为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可以用来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
二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实物经济、货币经济、信用经济三个阶段,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级形态。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都是从自然经济的基础上发育成长起来的,这一过程是分工深化和市场扩大二者之间的互动过程,也是信用产生的过程。最初的商品交换盛行的是实物交易,但实物交易往往受到交易双方价值不等货不对路的限制,使交易难以达成。于是货币便应运而生,作为一般等价物,解决了物物交换的困难,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又出现了当资金周转困难时交易难以达成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卖主往往同意买主先行提货,到约定的时间再行付款,即进行赊账,赊帐意味着授信人给予受信人的未来付款承诺以信任。这样,货币的支付手段开始出现,形成了最早的信用关系。物流和货币流在同一时点发生的无信用中介的交易方式,就被以信用为中介的交易所取代。后来,信用超出了商品买卖的范围,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信用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的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贷款意味着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未来还款付息的承诺以信任。现在通行的纸币(信用货币)本身,也是在这种信用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中,信用交易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了市场规模。现代市场经济乃是一种建立在千头万绪、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经济,或者说,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由此可见,从货币支付手段的出现开始,赊购、赊销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普遍行为,信用就成为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成长起来的是个人信用制度,许诺、承诺、保证等等都以个人信用为基础,以后又逐渐培育出企业信用、社会信用、国家信用等各种信用制度。即发达国家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或者说是信用制度建立在先,市场经济发展在后,整个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信用这一基石之上,可以说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
而中国与之不同,中国目前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别国相比,建立的背景完全不同。中国是市场经济建立在先,信用制度建立在后。中国政府宣布到2000年末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信用制度建设的试点在2001年才刚刚开始展开。这是因为中国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开始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去通过行政命令衔接企业间和个人间的经济联系,是不需要多少信用来发挥作用的。然而当市场取向的改革被启动的时候,社会并未同步确立起讲求信用的市场规则,于是竞争便在没有信用约束的环境下层开。由于各经济主体趋利动机日益强烈,在社会没有完善法规和执法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准则,社会失信现象比比皆是。在经济信用上,欺诈盛行,假贷横流,几乎已经到了“无人可信”,“无事敢信”的程度。这不是危言耸听,而是百姓的现实感受,整个市场出现了整体经济信用的失常状态。由于信用缺失,使个人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缺乏正常沟通交往的平台。
据有关专家测算分析和保守的判断,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20%。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国家工商总局统计,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还有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由于不合理的税外收费和不必要的审批造成的各种费用约3000亿元,另外还有逃骗税款损失以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
有调查显示,失信仅次于腐败,已经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第二大因素。在这种存在信用危机的市场环境中,守信成本相当高,而短期内失信收益并不低。这种信用氛围,恶化了市场环境,以致出现了守信者步履维艰、消费者提心吊胆的不良局面。
三加入WT0要求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
由于信用是在各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微观经济主体(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因此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风险就发生了。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
我国自古以来即非常重视社会规则对社会秩序的保障和维护,然而这种规则多限于道德规则,并没有上升为相对确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则,显然,这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不首先从社会共同的经济行为规范入手,而力图从考察个人的经济行为、提高个人素质德行中寻求出路,是不可能建立起适用于现代社会规范的个人信用体系的。进行现代社会基本信用规则、体系的建设,是不可以靠个人的感情因素及自我认知能力来建立的。必须靠法律手段来督促个人讲信用,用制度建设的方法来提供社会讲求信用的工具和氛围。靠这些手段督促个人信用比靠个人的感性及认知能力来建立个人信用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只有通过法制来规范信用行为,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完整的、良性的信用链条,才能实现信用制度的建设。
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不仅仅需要建立法律规章,还需要重塑一种讲求信用的社会氛围和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信用意识。因为制度作为社会的游戏规则,包括软硬两个方面:软制度包括惯例、习俗、文化影响力、道德观念等人们已经普遍接受的不成文的社会契约;硬制度包括国家颁布的法律和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发达国家的人们之所以讲信用,“新教伦理”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规范固然有一定关系,但主要还是因为其国民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特别是因为失信和欺骗行为会使加害方自身遭受严重损失,使人们不敢以身试法,如此日积月累,才成为了社会的风尚和习惯。发达国家的发展史证明,如果个人没有信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不但求职谋业困难重重,而且银行不会发放贷款,商场拒绝其购物,电话公司也不会为其提供服务;如果企业没有借用或者有不良的信用记录,银行自然不会贷款,公司也休想上市,上市者则股票会一落千丈,各类债主也会纷纷找上门来要求偿还债务;可谓步履维艰。正因为如此,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不在意其信用,这样经济秩序自然就有了较为充分的保障。我国已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与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制度广目前经济生活对建立信用制度已提出迫切要求,社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已构成经济增长的桎梏,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这就要求我们迅速进行信用制度这种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为各行各业提供信用资料和评估结果。
四社会已有重建个人信用的迫切要求
加入WT0后,竞争将在各方面展开,其中一个重要竞争是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即所选择规则或规则体系之间的竞争,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正是这类制度竞争的题中之议。一个不讲信用的社会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是没有立足之地的。美国认证协会主席米洛葛若说:“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们对于中国经济的印象,首先是企业产品的质量,其次是政府的信用,然后是一个良好的法律保障。综合起来的信用是我们做出判断的眼睛”。由此可以判断,国家将会加快信用制度建设的步伐,必定从法律上、政策上增强建设的力度,优先建立竞争秩序框架,以夯实市场竞争的基础。
从国家看:江总书记除了提出“以德治国”的方略外,还在2000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全社会强调信用意识,加强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朱总理也曾提出“要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据介绍,国家经贸委正在就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进行尝试和探索,并在今后将把培育信用中介市场作为工作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公布制度。同时推动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户籍与个人信用管理系统以及质检、税务、海关等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部门间和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
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2001年12月11日举行的新闻会上透露,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正在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银行、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建立记录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制度。
从理论界看:2001年9月19日,在中国首次召开的“中国信用经济论坛”上,经叔平、厉以宁等众多经济界著名人士郑重地向社会倡议:宣传信用理念,推广信用文化,传播信用管理知识,为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信用回归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大事。有业内人士把2001年称为我国的信用年。2002年3月刚刚闭幕的“两会”上,“诚信”更成为热门话题之一。
从社会看:由于失信现象严重,那些靠未来付款的信用承诺支撑的信用交易形式受到严重挑战,许多交易退回到现金结算的方式,不少合同因此而无法签定。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企业无法正常地使用信用工具,丧失了许多市场机会,削弱了市场竞争能力;信用观念薄弱导致的帐款拖欠和欺诈行为,也使不少企业陷入危机;不讲信用还出现了一种从众效应;使很多企业既是不讲信用的受害者,同时也是害人者。现代市场经济的交易通常表现为发生在一国范围内乃至全球化的市场上的信用交易,这种交易必须以有履约保证的信用作为中介。失去了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根本无法运转。我国目前存在的正是这种情况。因此重建信用已成为社会的迫切要求。
五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进展和难点分析进展状况
目前,上海、深圳、北京、杭州、汕头等城市都已先后开始进行信用体系的建设,但重点主要是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个人信用制度建设起步未久,主要是上海、深圳和北京有实质性推进。上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我国大陆首家开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专业资信机构,承担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数据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运用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现代通信手段,开展个人信用信息咨询、资质认证和风险评估业务。这使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标志着上海走在个人信用评估事业的最前沿。
在深圳,“个人信用”的法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已经颁布,这意味着今后赖账、行骗者将永远被银行或其他商业部门拒于“信用”的大门外。近年来,深圳市政府深感由于信用管理滞。后、个人信用缺失,严重影响了深圳个人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的开展。银行有钱贷不出去,个人因贷款手续繁琐又贷不到钱,汽车贷款、教育贷款、房屋贷款等贷款消费难以刺激起来,客观上也制约了深圳经济的发展。为了将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深圳市政府历时两年,数易其稿,拟定了《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办法》将个人信用信息分列为四大类:一是个人身份情况,包括姓名、婚姻及家庭成员状况、职业、学历等;二是商业信用纪录,包括在各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及偿还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等有关记录;三是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包括个人纳税、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个人财产状况变动等记录;四是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特别记录。这意味着个人信用的硬制度建设在深圳已先行了一步。这一初步的地方法规框架,填补了我国个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空白,在法律上具有深远的意义。北京则成立了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春江水暖,中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已切实地起步了。
难点分析
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大难点是缺乏法律环境和政策背景,截止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关于信用制度的法律文件,据笔者掌握的资料,除国家经贸委1999年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外,没有任何关于信用制度的部门规章。如果建立起征信系统,则大量的征信工作是在消费者未知的情况下发生的,这势必涉及侵犯个人隐私权问题。如果个人信用评估公司能够获得政府的支持,可通过政府颁布政策性法规使征信行为获得合法性,否则寸步难行。
个人信用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消费信用;个人征信;不对称信息;交易成本;金融创新;政策举措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6)06-0019-05
一、个人征信的理性分析
1.个人征信的内涵及特征。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整理、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此类个人征信机构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CRAs)或信用局(Credit Bureaus)。个人征信机构以管理和维护大型个人资料数据库作为其运作特色,以消费者信用报告和消费者信用评分为主要产品,并以商业银行、零售商等授信机构、保险公司、人事招聘部门作为其主要服务对象。在发达国家,征信公司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消费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个人征信机构的运作实践来看,个人征信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个人征信具有网络效应(network effect),即参与信用信息共享安排的银行越多,信用报告给银行带来的效用越大。这是因为,一方面银行对潜在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掌握越全面和及时,对个人信用报告的信任度越高;另一方面,平均每家银行摊销的数据库固定成本越少,有利于降低个人信用报告的价格。网络效应体现了联合征信的价值以及个人征信行业标准化的重要性。第二,个人征信具有较强的规模经济效应,这是由个人征信行业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特性决定的。随着查询次数的增多,个人征信机构每生产一份信用报告所增加的成本很小。个人征信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Pagano and Japelli,1993)。第三,个人征信存在一定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个人征信的正外部性主要是指其对信用文化的培育及守信意识的灌输作用以及对消费信贷市场稳定发展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个人征信涉及到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矛盾,对个人隐私的不当传播会造成一定的负外部性。
个人征信的上述特征对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至少有两点启示:第一,要建立覆盖全国的大规模的个人征信数据库,而且应覆盖足够多的自然人口并包含足够多部门的数据;第二,个人征信的外部性要求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监管,并制订相应的行业准则和法律法规。
2.消费信用中的个人征信效应分析。国外对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研究由来已久,但最近十几年才将贷款人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引入消费信贷市场模型,从而正式考虑外部征信这种制度安排对消费信贷市场结构、效率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综合看来,关于第三方征信效应的几种主要理论有:
(1)不对称信息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由于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在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总是倾向于消费者多于银行的分布,即消费者个人总是比银行更清楚该笔贷款的偿还可能性,银行始终面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缺乏个人征信机构的消费信贷市场上,由于银行缺乏足够多的信息以识别借款人的借款风险,通常只能根据市场平均状况制定利率条件,结果不仅提高了资信好的借款人的借款成本,而且使那些最愿意接受此贷款条件的人成为最容易违约的对象(逆向选择)。由于缺乏对借款人风险的持续跟踪管理手段,消费者违约被及时发现的概率很低,道德风险很大,这也是我国频繁发生消费者恶意多头骗贷的原因。为改善银行的信息弱势地位,银行和优质借款人都有强烈的动机建立一种信息交流渠道和迫使借款人“讲真话”的机制,第三方征信正是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
作为消费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中介商,个人征信机构为银行提供了一种信息甄别机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种信号传递途径。个人征信使银行能准确掌握每个借款人的信用历史,并使其运用信用评分模型进行科学授信以及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多样化的贷款条件成为可能。Chandler and Parker(1989)通过比较美国个人信用报告数据与信用卡申请表中申请者个人提供的信息在信用评分模型中的表现,研究得出前者报告对贷款风险的预测能力更比后者高的结论,即第三方征信比仅靠银行内部征信更有助于识别风险。此外,个人征信建立的失信惩戒机制能有效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由于借款人深知一旦其失信,其信用污点将会在其信用报告中保存较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他将很难再得到贷款,因此借款人总是会选择守信作为其最优策略。在个人征信制度十分完善的美国,尽管借贷消费十分普遍,但贷款违约率不高。例如,2002年第四季度逾期30天以上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只占3.9%;一项对2亿份个人信用报告的抽样调查显示,60%的借款人在7年时间里从未拖欠贷款超过30天以上(Staten andCate,2002)。Japelli and Pagano(2001)对49个国家进行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贷款违约率与征信机构存在的时间具有负相关性,而消费信贷市场规模与征信局运营的年数存在正相关性。
相对于企业征信来说,个人征信对改善银行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更为重要和基本。一方面,个人信用活动的非连续性与非稳定性不利于银行对消费者较长时间内的资信状况做出判断,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另一方面,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制度除了企业征信外,还有主银行制(关系型贷款)、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媒体报道、贸易协会、行业协会等,相比之下,个人征信的替代制度要少得多,而且成本相对较高。
(2)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制度经济学范式对人的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假定,即机会主义倾向,人总是有追求收益内化、成本外化的动机,因此交易双方在缔约前都要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在个人征信制度缺失的消费信贷市场上,信息搜寻过程在银行内部完成,这种筛选和鉴别借款人的成本相当高昂。如果银行在每发放一笔贷款前都要调查保存有个人资料的人事、税务、保险、证券、法院、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信息资源的浪费可想而知。因此,出于对成本的考虑,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用评估仍以借款人自身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电话调查作为主要参考依据和手段。
独立的征信机构能凭借其规模经济优势大幅降低此种信息成本,与银行相比,征信机构具有专业的人力资源、大型的数据库及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银行只需与征信机构达成数据共享协议,就能以较低成本获得一份详细反映其借款人资信状况的信用报告,从而大大缩短银行的授信决策时
间,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增进消费者福利。由于征信机构在成本和技术方面的优势,银行甚至开始将信用卡的后台计算机处理业务外包给了征信公司。
(3)金融创新理论视角下的征信制度效应。个人征信制度是消费信贷市场金融创新由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的重要条件和推动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放松、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引发了金融创新的浪潮消费信贷成为金融创新最活跃的领域之一,不断有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涌现,消费信贷市场迅速扩大,这一切都离不开个人征信提供的信息支持功能。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将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的基础是可以预见的未来现金流,征信机构拥有的庞大的数据库资源使得银行对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进行剥离、分类和合理定价成为可能,从而对未来现金流作出科学合理的预测。在个人征信制度发达的美国,30%以上的消费贷款实现了证券化。外部征信制度的建立支持了银行个人资信评估技术向定量化、模型化、精细化方向发展,并使银行运用数据挖掘技术进行目标客户营销成为可能。
二、建立个人征信制度对发展消费信用的必要性
就广度和深度而言,美国的消费信贷市场无疑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其消费信贷余额(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占GDP的比重超过了三分之二,75%的美国家庭都持有某种形式的消费贷款,同时美国也是个人信用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个人征信已发展成一个高度市场化、拥有28亿美元产值的产业,个人资信的广泛共享造就了一个高效、迅速而又低坏账率的消费信贷市场。
我国的消费信贷起步较晚,规模偏小,但发展十分迅速。1997年我国的消费信贷总额仅为172亿元,到2005年已达2.2万亿元,扩大了128倍,消费信贷占全部信贷总额的比重也由1997年的0.23%上升至2005年的10.66%。但个人信用制度尤其是个人征信体系的缺失已成为制约消费信贷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并为高速增长下的风险积聚埋下了步患。尽管消费信贷增速在2000年高达286%,但之后有明显放缓的迹象,消费信贷市场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手段是原因之一。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银行仅凭个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单位工作证明及财产证明等难以对其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授信决策缺乏科学依据。为防范信贷风险,银行多以提高抵押担保条件、延长审批时间、要求提供繁多的证明材料等方式来提高贷款申请门槛。目前我国70%以上的个人贷款都是住房抵押贷款,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信用贷款不多,道德风险高是原因之一。目前,恶意骗贷使我国的车贷平均违约率达到30%,少数地区甚至高达50%,汽车消费贷款在经历了连续几年的高速增长后于2004年出现首次下降,同比减少245亿元。在国家助学贷款方面,即使得到国家财政支持,但大量学生毕业后拖欠贷款和过高的追讨成本都影响了各银行开展此业务的积极性。信用卡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据报道,2003~2005年国内信用卡发行量扩大了600%,但信用卡发行量激增的背后却隐含了极高的道德风险,韩国、香港的信用卡危机已为我国提供了前车之鉴。总之,消费信贷的发展急需建立个人征信体系。
三、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始于1999年,基本采取了政府主导、各地试点的模式。上海、深圳等地开展的个人征信试点及人民银行主导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目前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但同时也存在以下需要解决的问题:
1.个人征信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监管。目前的个人征信立法严重落后于个人征信体系的发展,具体表现在:(1)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与征信立法原则存在冲突。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规中涉及到的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与征信立法原则相冲突,如《商业银行法》第一章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第三章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这等于限制了个人信贷资料的开放和共享。(2)尚没有保护个人隐私的单行法出台。由于征信主要涉及到个人信息,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征信立法主要是针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以解决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征信业发展的矛盾。但我国尚未制定针对个人数据的法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条文中,但对什么是个人隐私并未明确界定,对个人隐私权未予明确承认。(3)尚未颁布一部全国性的管理征信业的法规,虽然人民银行早在2002年就草拟了《征信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但至今仍处于修改之中,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无法可依。
2.征信数据开放度较低。能否获取所需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予合法传播是征信机构的生存基础。个人信用信息分布在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公用事业单位、商业机构等非政府机构以及工商、税务、人事、社保、法院、公安、司法等政府机构中,由于我国政府部门长期缺乏信息公开的传统,加上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和对可能侵犯个人隐私而引起法律纠纷的担忧,所以各部门对个人信息的提供都持谨慎态度。目前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是实现了银行内部征信,法院、税务等部门尚未对外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一些部门内部系统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基础征信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全国范围的联合征信的实现仍需时日。
3.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一方面,一些地区在开展个人征信制度的建设过程中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地区性的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这些办法在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负面信息的存储时间、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不尽一致,不利于个人征信体系在全国的推广。例如,《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负面信息的保存时间是7年,但《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没有负面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后者对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信息做出了明确界定,而前者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及征信机构内部的个人资信评估自成体系,可比性不强。由于所选指标及权重不同,导致相同的人在不同的银行可能有不同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估指标设计不尽合理,过分注重个人职业、收入、财产等静态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等因素考虑不够。总体来看,我国现在还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
4.个人征信市场供给与需求双重不足,市场运作欠规范。目前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公司不多,而且大部分都具有政府背景。由于先进技术和专业人才的匮乏,这些公司尚无法同国外著名的个人征信公司一样提供多样化、深层次的服务,其产品以基本
的个人资信调查报告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征信市场运作欠规范,一些公司为争夺客户而主动帮客户“作假”,降低了个人信用报告的公信力。一些地方政府甚至越俎代庖,介入征信市场竞争,加剧了征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长期缺乏对信用文化的培养,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并不要求使用个人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因此对个人征信产品的需求严重不足,从而阻碍了个人征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壮大。以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例,若不是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文要求15家中资银行在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和信用卡时必须向上海资信付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上海资信的生存将是一个很大的难题。举措
四、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发展消费信用的政策
1.完善征信数据采集和使用的法律环境。(1)修订现行法律。对《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储蓄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中与征信数据公开化原则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或重新解释,为征信立法扫清障碍。(2)尽快颁布《征信管理条例》。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国内外征信机构的意见,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对条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和补充并予尽快颁布,以弥补征信立法空白。(3)制定《个人数据保护法》。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明确界定公民的隐私权,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4)尽快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打破信息封锁局面。(5)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基本账户制度。
2.确立政府在个人征信体系中的有效边界和职能定位。消费信贷的高速增长决定了我国的个人征信行业不可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依靠市场需求推动自然演进,加之征信业在成立之初属于幼稚产业,前期投入高,赢利少,因此政府的推动和扶持是必不可少的。(1)强制或协助基础征信数据的开放,搭建公共数据库平台,实现联合征信。(2)扶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民营征信机构应该成为今后我国个人征信业的主体,在其发展初期,政府应该以税收减免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的方式支持民营征信公司的发展,鼓励各公司之间交流合作。政府不应垄断基本信用信息,也不应直接参与征信公司的管理运营,其职责在于帮助建立规范有序的征信市场环境秩序。(3)推动征信行业协会的建立,以加强个人征信业与政府的交流,推动业内交流,加强行业自律。(4)加强信用文化的宣传力度,鼓励各界使用征信公司的产品。
3.完善公共征信数据库,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之间是互补的关系,两者在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对象、建设的目的方面各不相同。在我国,民营征信公司主要是针对众多的市场需求主体提供个人信用调查、信用风险管理、信用决策和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增值服务等,而人民银行建设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是为银行业内部的授信决策、化解信用风险提供信息支持。在公共征信数据库的建设方面,今后应继续发挥人民银行的主导作用,逐步将税务、社保、法院、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个人公共记录信息和保险、证券、商业机构掌握的个人信用交易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适当的时候将数据库向符合条件的征信公司开放,以充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资源。
个人信用的重要性范文5
——苏宁副行长在《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非常高兴参加此次“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研讨会。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础,对于一国金融乃至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二十年来,征信体系越来越多地受到了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重视。世界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举办这次研讨会适应了世界征信体系发展的需要,不仅能使各国分享彼此发展的经验,更能加强政府与私人部门就征信发展的对话与合作。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就建立中国的现代信用文化作一个简短的发言。
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中华民族的璀璨文明孕育了丰富的信用文化。中国儒家学派非常重视信用文化。著于2400多年以前的《论语颜渊》中就写到“民无信不立”,意思就是说如果百姓对政府当局失去信心,那么国家就失去生存的根本;《论语尧曰》中说“信则民任也”,意思是说讲信用就会得到百姓的信任;《论语》中关于信用文化的论述还很多,比如“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言必信,行必果”等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信用文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互相接触而产生的信任,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了解和道德规范构成传统信用文化的基础。然而,这种信用文化只适用于范围较狭小的社会经济活动,当人们的活动范围从一个小社区扩大到了整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传统的信用文化就不能满足需要。二是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银行的信贷统统按国家计划进行,单一的产权制度模糊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弱化了中国传统的信用文化,更影响了中国传统信用文化向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中国迫切需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信用文化。
现代信用文化与中国传统信用文化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它的社会性、制度性、专业性和商业性。信用不再仅限于相识相知的两人之间的个人评价,而扩展为事先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们之间的社会评价;不再仅依靠道德规范,而更多地依靠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不再仅来源于交易双方对另一方的直接了解,而扩展为来自专业化的第三方对交易对手的间接了解、分析和判断;不仅只为交易双方所利用,而成为一种商品,具有其他商品共有的属性。现代信用文化的这些特点,极大地拓展了它的应用,使之不仅发展成一个巨大的产业,也深刻影响了社会经济生活。
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建立中国现代信用文化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要“按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的基础和核心。总理多次强调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征信立法,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积极发展专业化的信用机构,有步骤、有重点开放征信市场,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制度,规范社会征信机构,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20__年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专司全国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划、管理和宣传教育。人民银行正在按照国务院领导的要求努力推进和依法规范中国征信业的发展。
人民银行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1997年人民银行开始筹建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在20__年底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到20__年6月底,该系统已经录入近420多万户借款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近14万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2.3;系统覆盖了现有的中国境内所有的贷款机构。近年来,该系统已经成为贷款机构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信贷成本、提高贷款效率的有效工具。20__年7月1日,在人民银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上海市率先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100多万上海市民成为中国首批拥有信用记录的个人。近期人民银行正在加快中央基础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将认真吸收上海试点的经验,在已经运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国的企业、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查询网络,首先为银行提供信贷征信查询服务,并依法逐步向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征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机构开放。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征信机构体系总体上将由少数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资源的大型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增值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组成。形成在信用信息采集环节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适度竞争;在信用评级、调查咨询等增值环节各具特色、平等竞争,既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
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政府监管。政府监管是实施征信法规、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利益、促进征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征信业发展初期,政府监管力度可能大一些,随着征信法规和市场的完善,逐步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信用文化的宣传教育是培育征信市场的重要手段。现代信用文化的广泛传播需要政府、单位、个人的共同努力。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企业和个人正确理解征信的重要性,正确地使用征信信息,积极参与信用文化。在建立中国现代信用文化的过程中,人民银行充分认识到加强对公众包括贷款机构的现代信用文化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最后,我想强调立法工作对征信业发展重要性。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必须有法律的保障,征信业法规是社会信用制度也是现代信用文化建设的基础。只有通过法律规范,才能保证征信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中国源远流长的传统信用文化,也才能发展、演变为现代的信用文化。
在中国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我们很荣幸成为了“第四届全球个人征信大会”和“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加强政府与私营部门对话与合作”国际研讨会的主办国,相信这两个会议的举办,必将推动中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也将对世界征信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祝各位代表在北京生活愉快!
个人信用的重要性范文6
[论文摘要]信用是随着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市场经济被称为信用经济。从2002年“信用提案”第一人童石军提交《关于建立国家信用体系的提案》到今天,信用的广泛连锁性和依存性向我们透视信用一旦恶化将应运而生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失信行为一旦持续下去,信用问题将会套牢整个社会。
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课题负责人:范满志,成员:范满志,成晓玲,刘雅琴,执笔:刘雅琴
一、信用环境亟待改善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提出“破窗理论”即人为的打破了一个建筑物的玻璃窗户,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最后造成一种无序的局面。近年来,“破窗理论”在我国作用的效果越来越明显。由于信用破坏者没有得到及时适度的惩罚,搭失信便车的事屡见不鲜:经济纠纷和债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不断翻新的假货迫使百姓选择超前储蓄放弃即期消费,由逃废债务、合同欺诈、劣质假冒等失信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增长率。
从整个社会看,计划经济时代的信用仅为资源配置中的辅助手段,造成信用制度基础薄弱;经济转轨初期的信用微观主体在法律上没有实现真正的人格化;在信用体系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市场经济新的道德规范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全性直接诱导失信行为频繁发生。例如市场经济中揭出的大案、股市中现出的黑幕、安然公司的破产等无疑都与信用问题直接有关。
从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看,构筑信用经济关乎市场经济的成败。随着改革的深入,粗放增长方式带来的边际效应进入加速递减阶段,集约式增长方式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政府已经能够承担起解决信用问题可能付出的高成本。因此,政府不能再忽视社会生活中日益严重且影响市场经济纵深发展的信用缺失问题,应该采取理性的决策,同时诱导其他相关因素改变博奕结果。
二、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问题
第一,个人信用制度不健全。在欧美国家,信用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第二身份证,发达国家中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为银行的大量富余资金提供了最佳投向,同时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长期对个人信用的漠视,我国虽然从1999年起在上海开展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业务,但很多地区公民的信用记录仍为零,滞后的个人信用制度成为制约消费贷款的“瓶颈”。
第二,企业信用状况不佳。一是向社会提供劣质假冒商品,拒不履行合同承诺,侵犯他人商标权。二是利用变更法人代表、资不抵债、兼并、解散、破产、多头开户等手段套取银行贷款、逃废银行债务。三是在破产时采取“大船搁浅,舰板逃生”先分后破;否认抵押贷款中“抵押”的法律效力;借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前的“真空时空”,隐蔽、私分或转移财产;资产评估不实,职工安置费用高,破产费用开支大;拍卖不规范,低于评估价出售破产财产的方法,肆意逃废银行债务。
第三,银行信用监控及评价体系不完善。一方面,由于银行业不断的进行金融创新,使传统的货币概念和测量口径趋于失效,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削弱了金融监管当局的监控能力;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存在评价工作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不足、指标数据来源有缺陷及评价指标的设置不够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质量下降。
第四,体制改革中信用问题突现。随着乡镇机构的撤并、人员精简等体制改革的逐步落实,旗县区银行在金融债权管理方面存在清收难、转化难、保全难的问题。其一,基层机构撤并后承贷主体发生变化,原借款凭证失去原有法律效力,致使金融部门讨债无门。
第五,信用缺失阻碍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是企业、消费者和政府相关利益主体不可回避的一个商业命题,由于缺乏与信息产业相适应的信用环境致使网上金融发展缓慢。就信用卡而言,其业务在制度法规、核算手续、监督管理等方面不健全,而且信用卡作案的频频发生使人们怀疑其“信用”程度。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安全性决定了消费者选择传统结算方式。与实体经济一样,离开信用这一基础,会使电子商务的交易额缩减、交易成本增加、发展难以为继。电子商务系统的特性表现出虚拟经济对信用的需求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三、构建信用管理体系的思路
(一)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引导社会信用。首先,要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制定的政策法规要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因领导变更而推卸政府承诺,要切实有效的维护产权。其次,要明确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及相应的管理目标和内容;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管制范围和程度,引导市场主体进行制度选择与创新。第三,以市场经济为中心建立相应的道德价值秩序。加大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教育。第四,应协调并整合企业信息资源,建立相对完整的资信数据库和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推动和保障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网络交易的安全与信用,并通过立法的方式为网络经济提供刚性的信用规则,推动互联网行业的稳步发展。第五,增强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监督与服务功能,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并将其与失信档案共同纳入法律管理办法。第六,要以诚信为基础建立高效率的城市市场,创造诚信的投资环境以提升城市竞争力。
(二)健全信用法制,确保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共赢发展。我国应在信用立法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改变现有的维护信用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被涉及的现状,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建立有效的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的法律机制,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同时借鉴国际银行业成熟、有效的评级方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客户信用评价体系,使政府、银行、企业多方在开放宽松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公平的享有和使用信息资源,从而达到多方共赢发展的目标。
(三)强化企业自身素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首先,现代企业要以诚信为重要的经营理念,认识到现代市场经济中这种新型资本的重要性。其次,在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时,把信用贯彻到内部管理、客户服务、员工教育、同业竞争中,形成强大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有注册会计师认可的财务报表,加大企业信息的透明度。第三,建立“3+1”企业信用管理模式。“3”指企业内部三个不可分割的信用管理机制即前期信用管理阶段的资信调查与评估机制、中期信用管理阶段的债权保障机制以及后期信用管理阶段的应收账款管理和追收机制;“1”指企业内部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全面管理企业信用赊销的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