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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1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2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1、明确执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农业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范围的界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办、站、所的职能分工规定为依据,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职能科室(办)要按有关规定授予的农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的职权范围,履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计划法规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职能科室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教与外经科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农药、化肥、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畜牧办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动物防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渔业办、市渔政支队负责渔业管理等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办负责农机和农机行政监理执法工作;市农财办负责农村财务、农村财务公开和审计等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告知宜用书面形式,口头告知应作记录)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办理计划和实际办结的时间等;核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前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办结时限届满即视为核准,并无条件给申请人补办核准手续。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5、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以局的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局)备案审查。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1)表明执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国家农业部的农业执法证、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等)的行政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3)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写出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理意见决定书。(4)告之对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7)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农业局的名义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8)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具体送达方式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9)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3
第一条为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发展我市自有品牌企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培育发展自有品牌自主技术企业的意见》(东委发〔2004〕21号)以及《关于印发东莞市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4〕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自有品牌企业是指我市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中国专利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市专利奖称号的生产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自有品牌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设置经济实体。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负责培育自有品牌企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并在市发展“两自”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市经贸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成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工作。
第三章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由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市农业局等单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由市工商局负责,会同市经贸局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东莞市争创驰(著)名商标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报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的名义颁发。
第六条市质监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工作,市农业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工作;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和组织评定“东莞市著名商标”工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企业申报“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和组织评定“东莞市专利奖”工作。
第七条东莞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组织市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建立自有品牌企业信息库,确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同时,加强对已有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跟踪服务。
第八条各镇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情况的摸底调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每年培育自有品牌企业计划,拟定培育自有品牌重点企业名单,报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有关的标准确定最终名单后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据此编制本年度的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计划和重点企业名单,由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联席会议审查核准后向全市公布。对列入名单的企业,各部门、各镇区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给予重点扶持。
第四章扶持政策
第九条市经贸局对自有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按照《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优先列入我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对自有品牌企业申报科研发展专项基金、科技三项费用和其他各项奖励基金的项目,也要给予优先列入相关计划。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支持和协助企业申报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十条自有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扶持。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展览会,其展位费由上述资金给予50%的补贴;参加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展销会,其展位费由市财政设立专项给予50%的补贴。自有品牌企业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商务部批准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费。
第十一条市在经营权、用地、项目方面优先向自有品牌企业倾斜。
第十二条自有品牌企业可申办“东莞市大型企业办事优先卡”,享有《关于印发东莞市扶持大型企业优惠措施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部门对经确认的自有品牌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第十四条对自有品牌企业收取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其标准须经市物价局核准,并一律按下限收取。中介机构的收费属于政府定价,按规定标准收取,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第十五条自有品牌企业列入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国家、省科技计划的项目,金融部门在贷款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建立名牌(包括名牌产品和商标)质押贷款机制,建立技术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多方面开拓自有品牌企业融资渠道。
第五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统一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会议,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和“东莞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市政府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东莞市著名商标”、“东莞市专利奖”的企业,按奖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奖励。同时获得上述两类以上奖项的,只奖励最高的奖项。
第十八条由市经贸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协调质监、工商、农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做好每年度奖励自有品牌企业财政预算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各镇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自有品牌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宣传保护
第二十条东莞电视台、东莞电台、东莞日报等媒体要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报道,各镇区的媒体也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有品牌企业进行宣传,各部门要在各自的网站刊物上,在有关场所对自有品牌企业进行推介。
第二十一条经贸、质监、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侵犯驰名、著名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自有品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建立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应对和预警机制,帮助和指导自有品牌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和贸易争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企业按照本意见获得的资助资金、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研发、冲减利息支出、技改或扩大再生产等,纳入相应的财务科目,否则取消享受相应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所得资金、奖金。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4
财务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企业实行财务战略管理不仅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费用,还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因此企业必须树立以财务战略管理为核心的理念,加强企业资金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重视财务风险管理。但在实务中财务战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具体应对措施,以解决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
财务管理;资金控制;问题及对策
一、引言
财务战略管理是为了实现企业战略管理目标和加强企业竞争优势,运用财务管理中的分析工具,对企业在整体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和对财务战略的决策选择、实施、控制、计量、评估等方面做全局性、长期性和创造性的计划。财务战略管理能充分发展自身对于资金管理的优势,对企业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从而针对最适合企业发展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最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整体实力的增强。
二、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财务战略缺乏高级管理人才
受到中国的特殊的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大多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资金缺口和收益率较低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企业的长期发展是种挑战,同时也是对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挑战。财务战略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工作,需要财务人员能够将理论知识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然而我国大多数企业都缺乏财务管理人才。对于现有的财务工作者大多都要停留在最基本的会计做账,没有能力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作进一步的分析解读。而对于财务战略管理理论较为了解的多为刚毕业的大学生,缺乏实际工作经验,不能将理论联系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企业获得的数据与企业实际的发展方向产生偏差。
(二)缺乏有效的财务管理思维
企业总体战略目标是要预测市场发展需求,满足市场的发展要求。而财务战略管理则为企业总总战略提供了资金支持,以配合企业的发展需求。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而来,企业领导者对于财务战略管理作用认知不强,没有将财务战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当中,使得财战略务管理不能发挥其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而设置财务战略管理的企业大多是效仿行业领头企业财务战略管理方案,这样财务战略管理未从企业自身实际出发,容易发生东施效颦的错误。
(三)部分企业财务战略管理设置不健全
随着我国市场化经济的发展,我国企业开始响应国家和财政部的号召,全面引进并实施财务战略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由于管理基础薄弱,缺乏管理制度约束,导致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企业未建立与财务战略管理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有些单位虽建立了相关的战略管理制度,但执行力差,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企业存在任意简化会计手续,滥用会计科目,原始凭证错漏,成本、费用混用等现象。由于会计人员对平日工作细节的忽视,导致财务管理工作者不能获得正确的原始数据,结论分析出现偏差。而企业财务管理内容和目标是环环相扣的,一个环节出现偏差则可能导致财务战略管理效能大打折扣,最终影响企业整体战略的发展。
(四)资产管理薄弱,财务控制失灵
企业在资产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容易照成财务控制失灵。这种漏洞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现金管理不严谨。容易照成资金闲置或资金短缺。在一些企业当中,管理层认为现金库存越多越好,这样容易造成资金闲置。而有些企业在资金使用中未设立预算,导致在实际生产中出现突发事件,造成企业资金链的断裂。另一方面,应收账款周转周期长,造成企业坏账呆账大。而企业坏账呆账引起的资金短缺的原因在于没有建立严格的赊销政策,缺乏有力的催款措施,应收账款成为不能兑现或成为呆账坏账。
三、加强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财务战略管理人才成为各个公司出奇制胜的关键。因此,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知识的更新势在必行。运用科学的财务管理知识和先进的财务战略管理理念武装财务人员的头脑,培养财务人员的管理意识,使其更好的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而服务,提高企业的财务水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加强财务战略管理的意识
加强企业对财务战略管理的认识是企业实施财务战略管理的基础,企业首先要增强企业员工的财务管理意识,杜绝员工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同起来,充分发挥财务战略管理在企业中的作用。其次要强化领导者的财务战略管理意识,领导者要以身作则,起到带头作用,领导员工共同树立企业的财务风险意识。在整体财务工作中要做到及时反映公司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核算成本、费用的准确性。
(三)加强财务战略管理实施细则
从我国财务战略管理存在的两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将财务战略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公司的经营领域中,做到细微入流。对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具体的业务都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在实际中狠抓落实,实现企业财务与业务的一体化。第二,强化财务岗位人员的培养。加强财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规范会计制度的实施细则。加快企业会计信息化脚步,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企业应进行实时核算,提高企业成本核算效率,避免资金积压。
(四)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控制制度
资金作为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为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企业首先应该加大对经营生产各个环节资金使用情况的掌控,合理安排生产,确保自己使用率维持在最佳状态。企业应合理配置流动资金和非流动资金的比例,合理规划企业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借款结构,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避免资金在生产环节中的浪费。其次企业应该对资金加强集权管理,加强资金流动的日常监控,减少资金的不良占用。实施资金审批保障制度,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加强应收账款和赊销政策的管理。制定完善的资金收款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加快应收账款的周转速度。从根本上完善资金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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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5
关键词:内部控制 企业管理 财务行为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企业应于建立、健全和实施内部控制。何谓内部控制,是指由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对于大型或特大型企业而言,做好内部控制其效率与效果更为显著,值得各级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高度重视。
成都铁路局成立于1952年7月1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发展的多样化,铁路改革力度的日益加大,原有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已不能满足新经济发展的需求,逐步暴露出基础工作薄弱,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资金安全不稳,财务风险日益加大。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五部委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成都铁路局自身经营特点,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了一个良性内部控制体系的内部循环,使成都铁路局财务会计工作得到提高,实现了成都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预期目标。
一、企业完善内部控制的基本措施
(一)强化内部环境建设
企业总是在某个环境中运行。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而外部环境更多体现在对企业的约束和规范,内部控制的原动力来源于企业自身。成都铁路局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规范内部治理结构,达到法人治理结构相互独立,权责分明,体现了相互制衡。成都铁路局高度重视内部环境建设,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向全局职工传递着有关诚信、道德行为和胜任能力的期望水平方面的信息。干部任前要进行考评并学习《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手册。通过路局的有线电视台宣传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凝聚职工归属感,倡导诚实守信、开拓创新和团队精神。通过上述种种手段,将创建企业文化与营造内部控制环境较好地结合起来。
(二)做好风险管理工作
1、提高风险意识
盈利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确定性意味着机会和风险并存,如果机会代表盈利,则风险就意味着亏损。做好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就是提高风险意识。针对成铁局这一特大型会计主体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资金管理、资金结算、资产管理、工程结算等为风险关注点,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制度流程等方面对各类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2、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首先完善组织架构建设。对附属机构财务及会计人员实行集中管理,增加会计管理集中度的措施。路局严格执行各岗位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和任用程序,完成了路局机务、工务、车辆系统的站段总会计师配置工作,并实行财务负责人定期轮岗制度。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立了局资金结算所,在资金量周转大的地区设立结算室,通过资金结算所和各结算室对各站段资金进行监管,将资金支付风险前移使风险更可控。
其次,确定若干风险点并采取措施。企业的风险点主要有大额资金支付、对外投资、担保等。路局制定了大额资金支付、资金调剂等相关规定,将资金风险限定在可控范围,发挥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铁道部关于对外投资、担保、借贷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单位的债权、债务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作到权责分明。通过科学化的管理体制,避免发生经济纠纷,也避免资金调度的重大决策失误,内部管理失控。保证经济行为的效益性和廉洁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
(三)规范控制活动
结合上述风险点,并考虑到铁路局工作重点与工程实际情况,对于一些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活动进行了强化。具体情况如下:
在银行账户管理方面,印发了成铁财【2006】150号《成都铁路局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成铁财【2006】699号《成都铁路局单位账户管理补充办法》及成铁财【2007】57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账户管理的通知》,规范单位账户管理,对账户的设置和使用、账户审批及开立程序、账户的变更和撤消、账户监管及罚则等做出具体规定。
在资金支付方面,做好银行集中支付和直接支付,减少现金支付,严格规定各种内部银行账户支付范围。规定支付个人款项必须通过银行支付,为此2006年印发了成铁财【2006】46号《成都铁路局个人款项支付细则》及财函【2010】号《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备用金管理的通知》,强化了备用金管理制度,防止“小金库”与其他不规范的资金行为。
在资金结算管理方面,根据铁道部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结算中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对于结算中心稽核工作也制定了相关办法与细则,从工作职责、稽核方式、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业务稽核规范、稽核档案管理、稽核人员管理等方面将稽核工作制度化、精细化,将风险控制由事后逐步转向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
在工程管理方面,工程财务管理是铁路局近期工作的重点与热点。由于近年来铁路建设项目多、资金来源复杂、资金流量大,参建单位多等特点,决定了铁路局必须对工程项目的财务事项进行严格管理。路局先后于2008、2009、2010年下发了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实时监控、资金全面管理等相关规定(通知),从资金管理、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等环节做出具体规定,规范资金支付前各环节手续,做到支付依据充分、手续完备、依法合规,形成按预算申请、筹集、使用建设资金的管理机制,解决了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滞后的问题,在建工程、应收、应付长期挂帐问题,工务系统,特别是工务机械段对外工程、劳务分包问题,供电段施工配合费收取问题以及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问题。确保资金支付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以违规拨付建设资金“反面典型”处理为突破口,防止发生超概算、超计划、超资金预算、超合同、超验工计价拨付建设资金等问题。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对达成、襄渝二线、黔桂线竣工开通项目的审价工作,核定竣工开通项目验工计价、建设成本的真实性,规范了工程价款结算和费用支出。加强建设、施工、协作银行的三方监管,制定了三方《监管协议》,通过资金结算所对施工单位资金流向进行日常动态监控和定期检查,实现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监管控制。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从源头上杜绝资金安全隐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完善企业的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企业之间及企业以外的有效沟通
通过成都铁路局财务会计协会和西南铁道报等内部刊物,建立沟通平台,宣传路局的企业文化精神,提高全局职工自身修养和素质,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传递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加强了职工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倡导爱岗敬业精神,增加职工对企业价值观的认同感,培养职工正确的价值取向,提高对企业的融合度,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
(五)加强内部监督,促进实施内部控制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内部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审计、稽核与考评工作。一是路局审计处通过日常监督,发现、提出、纠正并及时上报管理层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会计行为的错误及舞弊行为,通过专项监督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二是严格落实绩效考评制度,通过绩效考评,从上至下让每一位职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白工作做得好的,应继续巩固,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做得不好的,通过分析查找出原因,及时进行修正,以期达到预定目标,推动企业整体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三是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制定了《成都铁路局经济活动分析制度》,通过每月的经济活动分析,与预算标准、历史成本进行比对,加强了成本的控制,解决了劳动效率的问题。四是建立了预算执行通报制度,对预算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二、结束语
内部控制规范化的过程,也是企业财务管理不断完善不断成熟的过程,是企业会计职能从核算向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努力并不断完善的漫长过程,它不仅涵盖了财务知识,还是投资、金融、市场、法律、营销、信息等多方面知识的融会贯通。随着市场经济的多样化和铁路改革的不断创新,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提高人员素质,强化执行力,围绕上级主管部门与企业中心工作不断总结与改进,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加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文6
关键词: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主要问题 建议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缴存、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直接面向千家万户,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件大事。以前(约1998年前)这项资金基本上都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控制和使用管理,后来(约1998年后)这项资金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开始由政府监管,并实行财政专项储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发后,明确了三项法规内容:一、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属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主大会履行使用职责;二、明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须由业主大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数通过;三、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由于目前两部关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尚未出台,相关法规不健全,因而引发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住房市场大规模快速发展,大量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已开始步入大中维修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潜藏的隐患和问题已逐渐暴露出来,各地因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引发的纠纷频频发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已面临"集中爆发"的危机。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政府监管问题
目前,在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上出现多头管理问题。有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的,有物业主管部门单独管理的,有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也有物业管理协会管理的。现在的问题是,专项维修资金应该由谁管理更为适宜,更合乎实际,便于化解各种纠纷和矛盾。我个人认为,政府监管是必要的。如果离开政府监管,就难以确保维修资金的正确使用,以及维修资金不被非法挪用和流失。因此,实行业主大会决策与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形式较为切合实际,易于化解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和矛盾。
2、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严重缺口,巨额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被挪用
一是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混乱,各地在缴存主体、缴存标准、管理模式等方面规定不一致,归集量小,缺口大;二是部分城市只对商品住房或只对已购公有住房建立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归集面较小、归集率较低;三是业主首次缴存的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商按购房款2%-3%的比例代收、缴存,为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挪用、滞留该项资金制造了契机,从而产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无法追缴等问题,出现了"不缴不给房,交房后不知去向"的局面。
3、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问题
目前,国家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维修资金应如何使用管理,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但有一点是明确的,维修资金是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在这个问题上,现在往往出现两个极端。一、凡是业主大会未成立的,所有的维修项目都要由物业管理公司去征求小区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能动用维修资金,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划拨维修资金。二、凡是业主大会未成立的,维修资金一律暂停使用。这种做法显然也是无法可依的,实际上已侵犯了业主享有使用维修资金的权力。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维修资金应如何有效正确使用,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难题。我个人认为,目前有两种办法可以一试。第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可由政府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业主大会职责。第二,可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履行业主大会职责。
上述前一种办法较为实际,简单易行,不会出现大的纠纷和矛盾;后一种办法较为复杂,同时涉及到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小区如何操作问题,
4、法定决策程序难以落实,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充分体现了业主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业主自治机构不完善,造成了法定决策程序难以落实,依法通过该项资金的使用决定几乎不可能。
二、为从根源上解决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快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立法工作,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
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归集、管理、使用和监督,建立健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一是明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实行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并轨。二是理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体制,在业主大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明确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对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监管责任,办公经费由财政保障;三是明确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四是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中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