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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 测土配方施肥;实践;成效;黑龙江甘南
中图分类号 S14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20-0224-02
甘南县常年农作物播种面积20.65万hm2,主要作物玉米12.67万hm2、水稻2.84万hm2、大豆1.91万hm2。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甘南县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改善农业面源污染、发展可持续生态农业做出了突出贡献。甘南县是2007年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县,截至2012年,共采集土样12 930个,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面积10.00万hm2。6年来,甘南县强化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基础支撑,狠抓健全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和培训,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土样采集、制备化验,健全数据库与档案、化验室建设,创新了一套成功的工作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测土配方施肥主要做法
1.1 建立健全组织,制定实施方案
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是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惠利于农民的好项目[1-2]。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由农业副县长任广才同志担任组长,县财政局局长朱建队、县农业局局长朱英为副组长,农业中心副主任陈广德、王廷生和10个乡镇农业乡镇长为成员的测土配方施肥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徐耀坤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实施工作。同时,成立测土配方施肥专家组,由首席专家陈宝俊任组长、成员由农技中心副主任陈广德、王廷生以及土肥站长孙玉香等组成。并结合甘南县的实际,制定了甘南县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方案,下发至各乡镇,为全面落实和完成好省下达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2 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为高标准实施项目打下基础
为全面实施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任广才同志组织召开了由各乡镇主管乡镇长、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县农业局领导、县农业中心全体干部和乡镇农业中心主任参加的“甘南县农业技术推广及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会议”,对全县的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进行认真部署和周密安排,并与各乡镇签定项目实施工作责任状,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具体做法:一是“整建制”推进有突破;二是与高产创建相结合;三是扩大实施范围;四是强化示范带动作用;五是创新推广模式和工作机制;六是要集成技术成果[3]。
1.3 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土样采集、制备化验、保管储藏等工作
土样采集工作是测土配方的首要工作,采样标准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的全过程。为此,按土样采集标准,均匀分布采样点,把种田大户纳入重点采样范围,以强化个性化服务。在每年春季采样工作中,县中心都租用10台微型面包车,每台面包车前悬挂“土样采集专用车”标志,车身两侧粘贴着“建设现代农业,实施测土配方”、“测土配方施肥,利国、利民、利家”的宣传标语及甘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技术咨询电话,采样车的标志醒目,既是工作车又是宣传车。每年都在大田播种前,圆满完成了土样的采集工作,6年来在全县95个行政村共采集土样12 930个,分析化验大量元素40 520项次,其他项目32 780项次,化验的土样留1份作备份放置在土样柜。每年化验结束进行数据汇总,汇总后立即开始根据农户的种植意向及产量指标制定配方施肥卡,施肥卡于春节前发放到农户手中,农户可按方购肥,购买指定的配方肥,减少了购肥的盲目性,为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技术支撑。
1.4 健全数据库与档案,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可借鉴性
为了发挥测土配方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延续性和可借鉴性,实现档案资料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建立电子数据库。土壤样品测试方法统计表、采样地块基本情况调查表、农户施肥情况调查表、土壤测试结果汇总表、田间试验结果汇总表、田间示范结果汇总表全部录入微机,符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要求。并把化验数据按土壤类型和取样地点进行分类,通过分析找出甘南县土壤养分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生产和培肥地力。在档案管理上,设立专职档案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和农户施肥技术档案,把项目运行过程中全部资料归档立卷,便于查阅,档案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1.5 加强化验室建设、安全管理及运行
按测土配方施肥项目要求,维修500 m2的化验室,实现了设施标准化、设备现代化、管理科学化、测试批量化,制定和完善了化验室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卫生制度等,配备专职化验员4人(且持证上岗),全参加过省站组织的专业培训,确保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化验工作正常运转。
2 测土配方施肥取得的成效
一是转变了农民传统的施肥观念,优化了施肥结构,促进了农民节本增收。在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开展广泛宣传、技术指导、现场指导、试验示范等一系列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提高了对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认识,改变了农民过去凭经验施肥的习惯,有效转变了农民传统施肥观念,按照配方要求合理施用氮、磷、钾、微肥,达到了增产增收的目的。全县范围内施肥结构得到了调整,配方肥施用量大幅度增加,减轻了化肥中化学物质对农田的污染,保护了农业生态环境,促进了甘南县耕地地力的提升,农民增产增收效果明显[4]。二是改善了农产品品质。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合理施用氮、磷、钾肥、有机肥、微肥,能有效改良土壤,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促进作物健壮生长,增强作物抗病、抗虫能力,减轻农作物病害,减少农药施用量,减轻农药污染,有效改善了作物产品品质。三是优化了农业生态环境。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以来,减少了面源污染,改善了生态环境,项目实施前,施肥量和施肥比例不合理成为化肥利用率偏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合理确定施肥量和各营养元素比例,有效提高了肥料利用率,同时也减少了化肥施用总量,减少了农业面源污染。四是培养和锻炼了土肥队伍。土肥技术队伍得到了巩固、充实和加强,通过技术培训后,技术素质不断提高,提高了整个土肥技术队伍的服务能力[5]。
3 测土配方施肥存在的问题
一是测土配方施肥任务繁重。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是一项技术性要求很高、工作任务多、工作量巨大的长期性系统工程,要做好测土配方施肥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技术研发、技术推广、农民三方面的大力合作,尤其是今后在进一步推广、技术培训和指导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需要政府及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二是技术推广人员的质量与数量不足。测土配方施肥要求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文化和科技素质,近几年甘南县没有招聘从事此项工作的大专毕业生,现有技术人员知识结构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很难适应测土配方工作发展的要求。
4 建议
4.1 稳定专业队伍
要按照项目实施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技术队伍,充实人员力量,改善服务手段。不断更新技术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为全面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2 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项目指导,及时掌握项目任务落实、资金使用、工作进度、效果评价等情况。加强项目考核,完善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把农民满意度、技术普及率和到田率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要加强肥料质量监管,特别要注重对配方肥生产过程的监管,建立配方肥质量追溯制度,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5 参考文献
[1] 王玉明,刘茂,李志平.马铃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田间试验[J].华北农学报,2007(S3):147-149.
[2] 李大文,陈謇,施海萍,等.关于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的思考[J].中国农技推广,2006(3):37-39.
[3] 测土配方科学施肥[J].农民科技培训,2005(11):16-17.
化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水质监测;管理制度;设备管理;监测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青岛市城市排水监测站开展了青岛市五市七区18座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泥质、气质监督检查;承担市内四区排水许可证发放工作;每年重点排污企业排水调查;对青岛前海20余处排海口排水水质监督监测。开展青岛市李村河、海泊河、娄山河河流断面的监控监测。随着工作量的逐步增加及监测频率项目增多,对新设备新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仪器设备是水质监测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仪器设备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果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而监测数据又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依据,因而做好监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从仪器设备的验收、检定、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本文主要从仪器设备年度计划管理、档案台账管理、状态标识管理、使用维修管理、维护保养管理、期间核查、溯源管理等方面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作了简要的阐述。
1.青岛市城市排水监测站仪器设备及监测能力
青岛市城市排水监测站水质类分析仪器拥有有气相色谱、等离子光谱、原子吸收石墨炉、气质联用仪、连续光源原子吸收、液质质、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总有机碳分析仪、量热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等现代分析仪器和其他常规分析设备,已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十三类检测产品416项检测参数(按不重复参数项计122项)。具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独焚烧用泥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等产品检测能力。
2.加强监测站日常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2.1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仪器设备档案与仪器设备本身作用同等重要。传统的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就是将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存档供查,而现代化的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工作是指仪器设备运行全过程的全部原始记录资料。我站建立了仪器设备档案总台帐,同时为每台出具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建立台账档案,认真填写设备档案册,仪器设备台帐档案内容包括如下信息:
①测量设备的名称。
②制造厂家、型号规格、出厂编号、设备编号。
③接受日期、启用日期、接受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
④目前存放的地点。
⑤制造厂家提供的资料或使用说明书。
⑥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规程。
⑦最近五年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原件。
⑧设备的维修记录。
⑨设备的期间核查记录(必要时)。
2.2仪器设备计划管理
为保证本站的仪器设备运行正常,为客户提供公证﹑准确﹑可靠的数据,保证检测工作质量。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仪器设备管理总体计划,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总体规划和管理。包括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计划、仪器设备维护计划、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仪器设备维修计划等。
3.仪器设备使用管理
3.1新购进的仪器设备,统一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验收检定,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使用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安装调试,并填写仪器设备验收报告。验收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实行标志管理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做出退、换货等的处理。
3.2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培训后具有较熟练的操作技能,取得上岗证后,方可允许上岗使用,并保证做到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大型仪器操作人员按人员培训程序每年定期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上岗。
3.3仪器设备使用人员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及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规程,使用后及时填写仪器使用登记本,按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写仪器维护登记本。
3.4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出现过载或错误操作,或显示的数据可疑,或通过其他方面表明出现缺陷时,使用人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记录,报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后停用并加标志,及时对设备进行维修,运行仪器设备故障维修,应有明显标识。
4.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
坚持分出层次,实行计划维修和故障维修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主要仪器设备,我们始终坚持进行有计划性的预防性维护工作,如气质联用仪就和安捷伦公司签订了年度维修维护合同。同时确保备件的供应和附属设备的完好,以保证关键设备可靠完好,生产运行正常。对于对生产影响不大的设备/设施,则采用故障维修的方式,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以节约资源。仪器设备管理员每月初制定《仪器设备月度维护保养计划》,报质量主管审批,审批后计划下发至各检测室,各设备使用人员按《仪器设备月度维护保养计划》重点维护保养相关设备,并填写《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其它设备按《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规程》正常维护。设备管理员监督检查《仪器设备月度维护保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在《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记录》中签署维护验收意见。
5.仪器设备期间核查管理
根据本站仪器设备配置情况,需要期间核查的设备主要有:石墨炉原子吸收、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等离子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pH计、分光光度计、电子天平等。设备管理员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仪器设备期间核查计划,在仪器设备两次相邻检定/校准间隔之间按照仪器设备期间核查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期间核查。期间核查由化验室相关设备专管人完成,并填写期间核查记录,由设备管理员负责监督检查。
6.仪器设备量值溯源管理
设备管理员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自校计划,并按计划全年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0月份根据计划联系青岛市计量测试检定气相色谱仪、校准等离子发射光谱仪、气-质联用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度计、流动注射仪、量热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等大型仪器。检定UV2600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PH计等化学类仪器,校准生化培养箱、水浴锅、干燥箱等温度类仪器,并每半年送检压力表,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者国家计量基准器具。
在收到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后,设备管理员和设备使用人员一起对检定和校准结果进行确认,填写仪器检定或校准结果确认表,经确认符合单位使用要求的设备准许继续正常使用,否则按仪器设备使用、保管、降级、报废相关的程序执行。
小容量的检定工作交由小容量检定员按《常用玻璃量器检定规程》(JJG196-2006)检定。滴定管实行A类管理,其余均实行C类管理,玻璃量器检定合格后,在对应量器上加贴合格标识,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则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废。由各化验室主任负责监督执行。
7.仪器设备状态标识管理
所有的设备均具有检定状态标识,标识为:合格、准用、停用,其意义及使用方法如下:
①合格:为绿色标识,凡计量检定(包括自校)合格、不必检定的设备,经验查功能正常的设备,贴绿色“合格”标识。
②准用:为黄色标识,对于多功能检测设备某些功能已丧失,但检测工作所用功能正常,且经检定(校准)合格者,或测量设备某一量程准确度不合格,但检测工作所用量程合格者。或属于计量器具,但已降级使用者。贴黄色“准用”标识。
③停用:为红色标识,凡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损坏者。或检测仪器、设备凡经检定不合格者。或检测仪器、设备超过检定周期者。或工作中发现检测仪器、设备性能无法确定者。贴红色“停用”标识。
8.结语
近年来青岛的污水处理厂迅速扩建并不断地升级改造,加强城市污水治理,提高城市污水的综合处理率,以及强化对城市污水的监测监督管理,也逐渐成为政府部门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的手段和必要的措施。因而加强对城市排水的监测监督管理,给排水监测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更新观念,创新机制,提高效率,开源节流,切实提高仪器设备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让水质检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做得更好,更到位,为城市排水水质的监督监测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刘国钧,陈绍业.《设备的管理》
周三多.《管理与管理学》
杨琨,唐伟红.《仪器设备管理的创新思路》
化验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饮水安全,改善乡村群众生活和生存条件,规范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乡村供水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本制度所称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乡村饮水工程),是指为解决乡村生活饮用水,在各管理区、镇、办事处、场(以下简称区镇处场)以及村庄(含居民点)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镇集中供水工程或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区镇处场应当加强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和管理,建立和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乡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拟订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乡村饮水工程的运行和经营管理、维护和服务体系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乡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乡村饮水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对血吸虫疫区饮水工作的指导,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乡村饮水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检测费用由市政府负责落实。
建设部门结合“百镇千村”示范工程建设,负责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保证乡村饮水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免收饮水安全工程的电力增容费,实行同网同价,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电价标准。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为乡村饮水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为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对乡村饮水工程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可由村集体组织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如村集体组织无能力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耕地开垦费按最低限交纳。
税务部门对新投产的乡村饮水工程在“十一五”期间减免各种税收。
环保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水源,防治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乡村饮水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乡村饮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第四条乡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规范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乡村供水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饮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饮水办)是全市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负责全市以政府投资为主的乡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实施。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市乡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管理总站,与市水改办公室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对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监督、管理。管理总站下设供水管理站(以下称管理站,与各流域水利管理站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饮水工程实行监督、管理。机构成立按有关程序报批。
水厂是乡村饮水工程的运行机构,负责工程运行,确保供水安全;依法保护供水工程,维护工程设施安全;定期向管理总站报送取、供水等统计报表。
第七条乡村饮水工程建成后,要及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并进行资产登记,存档备查,不得随意改变工程用途。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乡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一)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新建的跨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产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由管理总站负责管理。
(二)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的单村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
(三)原有乡村饮水工程的产权属于出资人所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所有乡村饮水工程都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管理总站的管理。完全由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厂,应当与管理总站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水厂自愿组建供水协会。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
第三章工程规划
第九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潜江市乡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编制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
经批准的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是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凡是没有纳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乡村饮水工程应当符合乡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计划控制规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商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水利厅和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乡村饮水工程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涉及群众筹资、投劳的乡村饮水工程,工程开工前15日内必须将实施方案以及筹资、投劳方案向受益村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凡兴建的乡村饮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取得取水权。
第十四条乡村饮水工程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乡村饮水工程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管材、管件、水泵、水表、闸阀等工程材料和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技术标准,按照水利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标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列入国家补助的乡村饮水工程项目,受益地要落实配套资金。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原则上主要用于水厂主体工程(水厂中心工程)、输配水主管道(跨村主管)工程建设。
村内管网及入户工程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民主决策、规范程序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制度筹资筹劳建设。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以及集体投入、群众自筹的乡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设立专户,建立专账,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凡是采取筹资投劳方式建设的乡村饮水工程,在工程建设完工后一个月内应向群众公布工程帐目,接受群众监督。
国家和地方政府补助建设的乡村饮水工程完工后,如出现新的饮水不安全问题,由工程管理单位或受益地自行解决,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再进行补助。
第十九条乡村饮水工程建设完工后,由市饮水办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申请省级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直至合格。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乡村饮水工程积极推行业主目标责任制,在市财政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可以采取以下运行管理模式:
(一)拍卖经营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标的方式将经营权予以拍卖。
参与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的企业法人,其注册资本应当达到被拍卖乡村饮水工程总投资的30%以上。
经拍卖取得经营权的竞买人应当与管理总站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经营者对社会公益事业应承担的义务等。
拍卖所得资金应当专户储存,由管理总站、用水合作组织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乡村饮水工程拍卖期满后工程的维修、设备的更新等。
(二)租赁承包。以资产评估为基础,充分考虑工程的运行状况、前期投入及综合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承包底价,公开竞标承包。
中标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租赁资产额的5%,注册资本金作为租赁资产抵押金移交给工程所有者,并与工程所有者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及经营者对社会公益事业应承担的义务等。经营者应当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专户,保证合同期满后资产达到规定价值,否则由经营者给予补偿。
(三)股份制经营。对资产价值大,具有良好盈利能力的饮水工程,通过发行股份向社会招股,由股东按股份制形式进行经营管理。
(四)集体管理。农场属国有企业,在其范围内水厂可以实行集体管理,由用水合作组织或受益户推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为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乡村饮水工程建设,由国家投资参股兴建的乡村饮水工程,在一定时期内国家投资所占的股份可以实行让利,不参加分红。但工程必须按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让利时间依据不同的工程,由管理总站和社会投资者在工程开工前确定,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水厂经营者应当执行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控制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
水厂管理人员上岗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岗前培训,对其进行资质认证。
直接从事供水工程操作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管理总站、管理站、用水合作组织、用水协会、水厂经营者应当主动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积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乡村饮水工程应当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供水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等,由管理总站负责管理;
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由水厂负责管理。
第六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环保、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共同划定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规定。
(一)地表水水源防护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禁止在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禁止垃圾、粪便、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和有害物品的堆放。
河流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内,禁止排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垃圾,不得设置有害的化学物品仓库;沿岸农田不得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从事放牧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二)地下水水源防护规定。采用地下水源的工程,特别是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井的漏斗半径内,禁止再打其它生产用水井;禁止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长效或剧毒农药;禁止修建渗水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和铺设污水管(渠)等污染源;禁止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乡村饮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30米范围内,禁止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禁止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第二十七条水厂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设置范围标志,包括护栏、界桩和警示牌。
第二十八条供水建(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当由区镇处场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禁止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构)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禁止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需要修建永久性道路等建(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该段管道保护性设施或迁移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为减少水介质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乡村饮水工程应当有消毒设备和防污设施。
第三十条水厂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保证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较大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设置化验室和配备检测设备,坚持定期检测制度。原则上每天必须对供水水质进行PH值、浊度、余氯等三项指标检测,并做好记录。对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分析化验,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七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厂应当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的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二条水厂应对用水户逐户进行登记,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按协议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水厂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水厂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三条需要安装和改造用水设施的用户,应当向水厂提出申请,经水厂同意后方能实施;禁止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自在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三十四条供水工程应当安装水表,实行计量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第八章水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保证乡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所有的乡村饮水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第三十六条乡村饮水工程的水价由水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对供水成本和水价进行测算,提出定价或调价申请,在听取用水户意见或举行听证后,对不同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分类水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制定和调整。
水价要以公示栏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用水户应当按期交纳水费,水费由水厂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水厂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用水户对水费计收、使用等事项的监督,保证水费的合理使用。
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入应设立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其折旧费、大修费,由水厂提出计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按现行财务政策规定由管理总站或委托管理站专账管理;单村供水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受益农户代表共同管理。折旧费提取率可结合工程水价和受益区群众的生活水平,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
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九章奖惩措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
(二)不按期交纳水费的;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九条水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违背操作规程致使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户营私舞弊窃水的;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的。
第四十一条对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变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故意破坏水源,投放危险物质等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村民筹资兴建的村内管网和入户工程,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