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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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1

一、遵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针,加强临时工的管理,是控制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力总量过快增长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治理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要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数量,今后城镇劳动力和由农村转移进城的劳动力由劳动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并在全省城镇实行农村劳动力“务工许可证”制度,减少农村劳动力盲目流入城镇,缓和城镇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

三、继续结合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清退进城的农民工和其它计划外用工。要注意巩固清退成果,防止反复。但现有的计划外用工不能转为计划内临时工。确因生产需要,暂时不能辞退的计划外用工,各项福利待遇可按临时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事前由用人单位申报计划,按隶属关系分别报批。省属、部属企业报省劳动局审批;地、市、县(区)属企业在本年度内使用的临时工,分别报地、市、县(区)劳动局审批。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制糖、罐头等行业的临时工,须在省下达的年度临时工计划数内安排,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应在城镇待业职工和待业人员中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省属、部属企业报省劳动局审批;地、市、县(区)属企业报地、市(设区的市)劳动局审批。

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应持本人身份证向务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务工许可证”。成建制的务工人员可由单位集体登记,并领取“务工许可证”。“务工许可证”式样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合同制工人工资待遇,一般应不低于合同制工人的定级水平。具体标准、待遇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七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含患职业病死亡),由企业发给丧葬费五百元,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抚恤费标准为: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工资的25%;二人者,为死者工资的40%;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工资的50%。

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死者直系亲属,可按闽劳薪(86)41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补助金额与抚恤费之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月工资。

第八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规定发给本人残废补偿金。

第九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四百元,一次性抚恤费六百元,并由企业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口数发给一次性救济费。救济费标准为:供养一人者,为死者六个月工资;供养两人者,为死者九个月工资;供养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十二个月工资。

第十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工作时间三个月至半年的。医疗期一个半月;工作时间满半年不到一年的,医疗期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50%的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一条  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储存积累式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临时工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保险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其实际缴纳费用的月份和金额(累计折算为年限长短和金额多少)计发养老保险金。

第十二条  临时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重新就业的,其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临时工必须经过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电工、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爆破、金属焊接、建筑登高架设以及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作业的,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地、市(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企业对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当地劳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第十五条  企业对从事特种作业和有毒有害场所作业的临时工,应进行就业前禁忌症体检。患有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六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和同工种的合同制工人享受同样的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夏季清凉饮料待遇。

第十七条  临时工因工伤亡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实施细则的执行。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临时工与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我省贯彻该规定的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2

关键词: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知识产权 透明度

中国加入WTO时曾做出了很多承诺,在执行的过程中抓住机遇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但中国也是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成长起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同时找到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发展策略,中国经济真正强大起来。

一、中国加入WTO后履行货物贸易领域承诺

(一)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的关税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低到11.3%,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8%降低到15.8%。

(二)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的非关税措施

按照加入承诺,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轮胎等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制定了《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2002年机电产品配额总量已于2月6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国家计委于2001年11月8日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该管理办法现已公布,并已于2月5日正式实施。2月8日,国家计委公布了《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上两个文件于2月10日实施。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11月12日公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有关2002年化肥分配申请的公告》已经公布。

按照加入承诺,中国已修改和废止一批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已于去年底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已相继出台。

二、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服务贸易领域承诺

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公布。

三、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知识产权领域承诺

我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完成了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将于近期完成。这些法规修改完成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可望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四、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投资领域承诺

中国立法机构已经对《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通过税制改革也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收费;废除了对外籍人员购买飞机票、车票、船票,门票、公共设施的双重收费标准。根据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汽车产业政策已经公布。

五、中国加入WTO后履行承诺透明度领域承诺

根据我国加入WTO有关透明度的承诺,外经贸部通报咨询局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成员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

2002年1月1日,该局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向公众做了明确说明,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咨询问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个人认为,服务贸易领域在今天至关重要。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根据自身国情、发展水平、承受能力,对服务贸易作出了不同程度市场准入承诺,有条件、有步骤地开放服务贸易领域,并进行管理和审批,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在加入后l至6年内逐步实施。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包括商务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运输服务等9个部门及其70多个分部门和子部门。参考文献:

[1]王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的问题[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3

经过10年实践,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目前,形成了五大类别、14项主要制度以及若干技术标准组成的管理制度体系框架。管理制度体系纵向贯穿上级单位、主管单位和水管单位,横向涵盖工程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的职责界定、计划编制、合同签订、维修养护实施、质量管理、项目监理、项目验收、责任追究、经费管理和技术标准等多个方面。管理制度体系框架构成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大类:①基本制度: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价款结算办法、验收管理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管理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②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检查考核细则、内业资料管理标准和验收细则等;③管理细则:主要包括工程管理细则和维修养护管理细则;④技术图表;⑤其他技术规定。基本制度是对维修养护管理各阶段工作原则性的规定,是开展维修养护管理的基本依据和基础性文件。实施细则和运行管理细则是结合工程现状和管理实际,对基本制度的深化和细化,重在日常管理的可操作性。技术图表和其他技术规定是维修养护管理的技术性指标,为维修养护实施和验收提供科学、标准、规范的工作标准。

2主要内容

二级坝水利枢纽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应用于维修养护内控管理,这里从维修养护项目管理角度对其主要内容加以介绍和阐述。(1)管理体制与职责: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主要对上级单位、主管单位和水管单位的职责进行了界定。职责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维修养护设计方案、维修养护经费预算、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培训、总结应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2)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纳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主要对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编报时间、编制原则、主要内容、项目确定和定额标准等作出了规定。(3)项目实施:主要对合同签订、示范文本、任务下达、实施、检查考核、价款结算、预算调整和安全生产等进行了细化。(4)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行经常性经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主要对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意见反馈等作出了规定。(5)技术资料管理:主要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等作出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技术资料管理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6)验收:主要对验收类别、验收主体、验收对象、验收时间、验收程序以及格式文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通过制定实施细则对验收标准作出了示范性规定。(7)责任制度:为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分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维修养护经费合法、有效使用,提高维修养护经费的使用效益,制定管理责任制度。主要制度包括:项目管理与预算管理责任、资金申请与支付责任、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会计核算责任、合同管理责任、决算和验收责任、监督审计与考核责任、维修养护企业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制度等。(8)管理细则:根据《水闸设计规范》、《水闸技术管理规程》、《水闸工程管理设计规范》以及上级工程管理制度办法等制定《水闸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从运行管理角度对水闸工程管理的任务和职责、水闸工程控制运用、水闸工程检查观测和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作出了规定。根据上级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制定《维修养护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从维修养护角度对管理职责、设计方案及预算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经常性检查与月考核、技术资料管理、价款结算和验收等作出了规定。以上两个细则分别从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两个方面,对相关工作作出了规定,是水管单位日常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考核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成果的重要标准。(9)技术图表:主要包括水闸平、立、剖面图、电气主结线图、启闭机控制图、主要技术指标表、主要设备规格和检修情况表等。(10)其他技术规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属于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但其项目安排和施工技术有别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目前,很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尚无专门的国家或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目前,已初步制定并试行的技术规定仅适用于单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标志标牌、工程观测、工器具维修养护等。

3结语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4

关键词: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招商引资的需要,同时又为了创造安全的交易环境,国家对外资企业进行融资,尤其是外商独资企业用自身财产作担保为他人融资做出了独特的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规范担保行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克服外商独资财产的不易控制性,防止出现空头担保。因此,有必要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一、外商独资企业具有对外担保的法律资质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具有对外担保的法律资质。

二、对外担保的法律定义

根绝《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外担保的方式和媒介

对外担保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对外保证(Guarantee)、对外抵押(Mortgage)和对外质押(Pledge)。对外担保可以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

四、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经办手续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外商独资企业在对外担保的三种方式中的经办手续情形大致如下:

1.对外保证的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财产对外保证(不论是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无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但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2.对外抵押的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财产对外抵押(不论是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无须经外汇管理局审批,但须事先经企业原审批机关(即外经贸委)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3.对外质押的办理

外商独资企业以其股权对外质押(不论是为自身或他人债务),无需经外汇管理局的审批,但须事先经企业原审批机关(即外经贸委)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还应当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因此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外汇局在为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须按上述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予以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五、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履约的核准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对外履行担保责任时,须经持对外担保的担保合同、《外汇担保登记证》和《对外担保登记表》及境外收益人(外国债权人)请求支付的通知等文件,向有关外汇管理局申请核准,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六、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对象、担保余额及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对象有以下限制: 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因此对外担保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应符合相关财务比例。

同时,按照外经贸部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中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做出的进一步解释, 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应满足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如期缴付出资以及抵押期限不超过企业经营期限等条件。

七、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涉及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和其《实施细则》是有关对外担保的主要立法。

3.《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和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39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解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函(汇函(1999)24号)。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5

要由有关业务处室提出来,财务部门根据两部的办法,有关政策要求,业务处室意见,提出细则的初稿,反复征求业务处室意见,商务、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印发执行。

二、实施细则的制定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外经贸促进政策是国家为了促进出口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走出去”,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设立的,我们一定要管好用好这项促进政策,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上要充分考虑对外经贸的促进作用,是否适应我国和本省经济发展的需要,考虑如何利用政策来促进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做大做强,考虑如何支持中小企业甚至小微企业走出国门,迅速成长起来。要充分考虑政策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比如,之前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支持境外路牌广告、宣传视频和单纯的出国考察等,企业申请时提供了路牌广告的照片、宣传视频光盘和出国考察的护照等,评审时很难判断这些广告发生的时间,视频在何处使用,出国考察人员的身份和出国的真实目的等,以及对外投资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层级投资问题,国内企业投资境外设立企业,境外设立的企业再在境外投资,所发生的费用是境外票据,无法从网上查验,就很难确认它的真实性,对这类项目可以考虑取消支持。还要考虑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对扶持金额较小,难以发挥作用的出国考察、电子商务等项目建议取消支持。

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管好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要有一套科学的使用与管理程序。首先商务与财政部门要做好协作配合,加强互相间的沟通联系,达成共识。商务部门要做好项目库的建设,项目库的建设要由财务部门牵头,业务处室提供项目资源,再由财务部门进行归集。要先建设项目再寻找符合支持条件的资金,要让项目等资金,不要让资金等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商务部门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要求各市或直管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务必查看企业的原件或到项目实施现场查看,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业务处室将初审后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结果提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这样负责项目评审的财务部门不能与申报企业接触,防止在项目的评审上有舞弊行为。在项目的评审上,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参与评审,第三方的参与可以让评审更加公平公正。商务和财政部门要建立专家库(可以以中介机构为单位),对项目评审专家要随机抽取,项目评审要由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成立项目评审小组,对经过专家评审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进一步核实,可以带相关专家到企业现场查看项目建设情况和有关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等,对较大型建设项目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第三方对评审项目要出具评审意见或专项审计意见,评审小组根据第三方的评审意见,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出具项目评审报告,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对经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以遵循项目管理上的公开原则,体现了过程透明、结果透明。在项目管理上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公示过程中或事后发现有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项目资金的,一旦发现要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支持资金,并终身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资金支持项目材料。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拨付资金。

四、执行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衔接

财政部、商务部在下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时,为确保新老政策的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国家已按原办法下达的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即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在2014年6月底完成,对下拨到各省,由各省根据原办法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最迟在2015年1月起全国都要执行新的支持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政策,按照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各省制定的新的实施细则来组织外经贸支持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工作。

五、对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对政策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以往多半是重支持轻管理,一种大类资金一年不过作一次支持情况总结,绝大部分总结,停留在支持了多少个项目、项目种类、多少金额的总结上,对政策资金究竟发挥了多大的作用,则很少描述,管理部门也很少有人问津。建议管理部门加强对支持项目的跟踪问效,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项目要求企业提交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效果报告,管理部门要抽出一定时间到企业去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由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二)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虽然表面上整合到了一起,可执行过程中在商务部门内部,不同的业务分属不同的业务处来管理,比如: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产品结构调整、进口贴息等在外贸处管理,对外投资合作类项目在外经口管理等,在组织项目的申报上,不同业务类型的项目仍要分别组织申报。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加强与业务处室的合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在实

施细则的制定上尽量全面,注重管理规范,具体在下发申报通知时,可连同该类支持项目的申报指南一并下发。申报指南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每年进行调整,政策执行起来也较为灵活。(三)对于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企业的,企业要作为实收资本来管理,在执行时主要支持一些公共服务类企业或事业单位,这就要做好支持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确定新支持资金所占的份额。对全资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不做清产核资和企业评估工作,直接进入实收资本。以上为笔者的个人理解,建议商务部对如何理解作为资本投入方式支持项目方面能给予指导。

(四)把原外经贸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整合到一起,有利于财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实现资金管理上的“四统一”;有利于各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来调配资金使用方向,在资金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各省支持本地的企业开展出口产品结构调整和支持优势领域的发展等。

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范文6

一、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工作(10kV及以下)

96年9月至97年担负分公司10kV配电线路(含电容器)、10kV用户站继电保护定值整定工作,由于分公司原来没有整定人员,但自从开展工作以来建立了继电保护整定档案资料,如系统阻抗表、分线路阻抗图、系统站定值单汇总(分线路)用户站定值单汇总(分线路),并将定值单用微机打印以规范管理,还包括各重新整定定值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形成较为完善的定值整定计算的管理资料。近两年时间内完成新建贯庄35kV变电站出线定值整定工作和审核工作。未出现误整定现象,且通过对系统短路容量的计算为配电线路开关等设备的选择提供了依据。97年底由于机构设置变化,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开展定值整定工作并顺利完成工作交接。

二、线损专业管理工作

96年至98年9月,作为分公司线损专责人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完成了线损统计计算的微机化工作,应用线损计算统计程序输入表码,自动生成线损报表,并对母线平衡加以分析,主持完成理论线损计算工作,利用理论线损计算程序,准备线损参数图,编制线损拓补网络节点,输入微机,完成35kV、10kV线路理论线损计算工作,为线损分析、降损技术措施的采用提供了理论依据,编制“九五”降损规划,96-98各年度降损实施计划,月度、季度、年度的线损分析,积极采取技术措施降低线损,完成贯庄、大毕庄等35kV站10kV电容器投入工作,完成迂回线路、过负荷、供电半径大、小导线等线路的切改、改造工作,98年关于无功降损节电的论文获市电力企协论文三等奖,荣获市电力公司线损管理工作第二名。参与华北电力集团在天津市电力公司试点,733#线路降损示范工程的改造工作并撰写论文。

三、电网规划的编制工作

98年3月至98年11月,作为专业负责人,参与编制《东丽区1998-2000年电网发展规划及2010年远景设想》工作,该规划涉及如下内容:电网规划编制原则、东丽区概况、东丽区经济发展论述、电网现状、电网存在问题、依据经济发展状况负荷预测、35kV及以上电网发展规划、10kV配网规划、投资估算、预期社会经济效益、2010年远景设想等几大部分。为电网的建设与改造提供了依据,较好地指导了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工作,并将规划利用微机制成演示片加以演示,获得了市电力公司专业部室的好评。

四、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

96年3月至现在参加了军粮城、驯海路35kV变电站主变增容工作,军粮城、驯海路、小马场更换10kV真空开关工作,参加了贯庄35kV变电站(96年底送电)、东丽湖35kV变电站(98年12月送电)、小马场35kV变电站(99年11月送电),易地新建工作,新建大毕庄35kV变电站(99年12月送电、2000年4月带负荷)、先锋路35kV变电站(2000年8月送电)。目前作为专业负责开展么六桥110kV变电站全过程建设工作,参加了厂化线等5条35kV线路大修改造工作,主持了农网10kV线路改造工程,在工作中逐步熟悉设备和工作程序,完成工程项目的立项、编制变电站建设及输电线路改造的可行性报告,参与变电站委托设计,参加设计审核工作,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及资料整理工作,制定工程网络计划图,工程流程图,所有建设改造工程均质量合格,提高了供电能力,满足经济运行的需要,降低线损,提高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满足了经济发展对电力的要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专业运行管理

参加制定专业管理制度,包括内容是:供电设备检修管理制度;技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供电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运行分析制度;外委工程管理规定;生产例会制度;线路和变电站检修检查制度;技术进步管理及奖励办法;科技进步及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计算机管理办法、计算机系统操作规程。技术监督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主持制定供电营业所配电管理基本制度汇编。参加制定生产管理标准,内容是:电压和无功管理标准;线损管理标准;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标准;设备全过程管理标准;主持制定专业管理责任制:线路运行专业工作管理网及各级人员责任制;变压器专业工作管理网及各级人员责任制;防污闪工作管理责任制;防雷工作管理责任制;电缆运行专业工作管理网及各级人员责任制;变压器反措实施细则。主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经理)负责制实施细则及管理办法;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城乡电网改造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

积极开展季节性工作,安排布置年度的重要节日保电工作、重大政治活动保电安排、防汛渡夏工作,各季节反污工作安排。

这些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六、科技管理工作

96年至今,在工作中尽可能采用计算机应用于管理工作之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一是应用固定资产统计应用程序,完成全局固定资产输机工作,完成固定资产的新增、变更、报废、计提折旧等项工作。二是应用天津市技改统计程序完成技术改造(含重措、一般技措项目)的统计分析工作。三是作为专业负责完成分公司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工作,组织完成配电线路参数、运行数据的录入工作,形成线路数据库,并用AUTOCAD绘制分公司地理图,在地理图上标注线路的实际走向,所有线路参数信息都能够在地理图上的线路上查询的出,该项成果获天津市电力公司科技进步三等奖。五是完成配电线路加装自动重合器(112#线路)试点工作,形成故障的自动判断障离,提高了供电可靠性,为配电线路自动化进行了有益尝试。四是2000年9月主持完成分公司WEB网页浏览工作,制定分公司“十五”科技规划及年度科技计划,制定科技管理办法,发挥了青年科技人员应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