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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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1

一、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

按照持有目的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金融负债分为两类,分别采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一)金融资产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主要为了在不久的将来出售或回购而取得或发生的金融资产;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取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有效套期工具以外的衍生工具。第二类是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以下金融资产除外:被企业从初始确认起就认定为按公允价值通过损益计量的金融资产,被企业认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以及满足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金融资产。第三类是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支付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第四类是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即不属于以上三类的金融资产。

在实务中,如果持有目的发生变化,第二类金融资产和第四类金融资产可以重新分类。具体规定为: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一般为5%的比例,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金融负债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第二类是其他金融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

所有的金融资产和负债都采取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但区分不同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对交易费用采取不一样的处理方式,对第一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注:交易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购买、发行或处置的新增费用,即如果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资产或负债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二)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对第二类、第三类金融资产,即:持有到期的投资、贷款和应收账款应采取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在实务中,由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贷款或类似债权基本不产生折溢价,因此名义利率即为实际利率,或者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相差很小,在货币市场基准利率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名义利率确定摊余成本。

(三)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第一类金融负债,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四)利得或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第一类以外的其他三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这三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客观证据包括: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等。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减值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在实务中,部分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如果按照现金流贴现方法估算的损失率与按监管“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对应的损失率差异幅度超过20%,则对该笔贷款重新进行质量分类或重新评估未来可收回现金,以同时满足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与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

四、公允价值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其中,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购买价(即买方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卖出价(即卖方要价)。

(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首先参考类似项目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能参考类似项目市价确定其公允价值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五、金融资产转移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包括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

(一)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如何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呢?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

(二)金融资产转移的计量

1.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

(1)金融资产整体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再减去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然后,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再减去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不满足确认条件的

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六、套期保值的会计准则

套期保值(英文hedge,也翻译为“对冲”),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陆会计准则将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并采取不同的计量方法。

如果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消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80%—125%,则套期有效,可以运用套期会计方法。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消结果计入当期损益的方法。

(一)公允价值套期的计量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二)其他套期的计量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

(三)套期会计的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终止套期会计方法的运用: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七、金融工具列报

第37号准则:金融工具列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一)金融工具列示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按照金融工具实质,以及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将金融工具初始确认为金融资产、负债和权益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消。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力,且该种法定权力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消。

(二)金融工具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企业在财务报告及其附注中披露已确认和未确认金融工具的有关信息。

为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企业主要应披露以下金融工具信息:

1.编制财务报表时对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计量基础等信息,如指定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条件;确定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以及计算确定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所使用的具体方法;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得和损失的计量基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等相关会计政策。

2.披露各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

3.将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时,应当披露该金融资产重分类前后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和重分类的原因。

4.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详细信息,包括前后两期可比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期初余额、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余额之间的调节信息等。

5.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信息,主要包括: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如提前还款率、预计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的本期变动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等。

6.披露与每类套期保值有关信息,如:套期关系的描述;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2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字]商业银行 盈余管理 手段

一 盈余管理的含义

关于盈余管理的界定,国外研究一直未形成权威的或被普遍接受的结论,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相关结论。总的来说,国内外的研究者对盈余管理的定义有一致也有分歧。本文对盈余管理的界定:企业管理当局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或是企业市场价值最大化,通过运用自身判断构造交易或直接影响财务报告对外披露,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做出决策的行为。

二 盈余管理的手段

从盈余管理的定义可以看出,盈余管理的手段包括:控制报表披露和安排交易。控制报表是在真实交易的基础通过会计手段来实现,安排交易是管理当局利用自身判断构造影响盈余水平的交易。国内学者对盈余管理手段的研究也比较多,李琴、李文耀(2008)认为盈余管理的手段分为披露管理和安排真实交易,并对盈余管理手段进行了剖析。邵毅平(2007)、王辉(2007)、张萍(2008)对新旧会计准则下的盈余管理手段进行对比。但是对商业银行盈余管理手段进行研究的不多,彭宏超和马广奇(2005)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和常用的手段。石晓军和王海峰(2007)研究了我国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并探讨了与非金融机构盈余管理手段的区别。

1.通过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主要的资产项目之一。《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计提呆账准备金,它由一般准备和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构成,其中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又包括贷款损失准备、坏账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是银行经营稳定性体现。贷款损失准备是利润减项,多提取会降低利润,少提取会增加利润。新会计准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关注类贷款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对于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或以前年度贷款损失平均率法来计提减值准备。可见,不论是贷款五级分类的判定还是现金流量的计算,都可被商业银行管理当局加以主观影响。而且贷款损失准备在贷款资产质量变好,即可收回金额变大时,可以转回。这就为银行管理当局建立了一个“蓄水池”,管理当局可以通过控制计提和冲销两个“阀门”调节存量、控制流量,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上市银行在贷款五级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扣除时,随意性很强。在赋予上市银行如此大的判断空间时,有理由怀疑,上市银行将利用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进行利润操纵。

2.通过调整贷款交易时间进行盈余管理。银行管理当局可以通过调整贷款交易(展期或借新还旧)的时间来管理盈余。商业银行经具有严监管性,银行需符合管理当局规定的存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要求。贷款展期和借新还旧都是非常隐蔽的手段,通过二者可以改变不良贷款率和利息回收率,调节贷款利息收入。

3.通过控制收支确认来进行盈余管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收支确认的原则,虽规定了收支确认的时间、金额等方面的原则性问题,但对收支确认的具体操作办法并没有进行特别的规定。如贴现利息收入,大额不确定费用的预提。我国商业银行对贴现利息收入的计量标准不一。《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中指出贴现贷款应以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计量,贴现票据的到期价值与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入贴现当期损益。民生银行、招商银行2002年度改变了贴现利息收入的确认方法,由收付实现制改为权责发生制;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对贴现一度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使用收付实现制时,贴现到期的价值与所支付的票据贴现款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计入当期盈余。这会造成银行为实现当期盈余,在期末大量办理贴现,形成收入提前实现。商业银行发生的大额一次性费用,可以按适当金额预提。这为银行管理当局平滑利润提供了非常好的手段,比如商业银行通过控制年终奖的预提的比例调整当期支出额,在收益较高时减少预提,在收益高时增加预提,进而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

4.通过可控性金融资产进行盈余管理。新准则规定,取得的金融资产主要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其中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人当期损益,而计入所有者权益。在处置可控性金融资产是,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收益。这为商业银行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便利。银行在购入金融资产时,直接购入可控性金融资产或是将所购人的金融资产特意划分为可控性金融资产,在银行利润较高时不出售可控性金融资产,在银行利润较低时出售可控性金融资产,以实现盈余管理。而且金融资产是商业银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额较大。

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4

一、预期损失模型的提出背景及实施时间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后,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受到公众的批判。为应对质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着手修订相关准则,并于2014年7月24日正式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即IFRS9),以替代现行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即IAS39)。新准则IFRS9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金融工具减值部分,引入了预期损失模型(ELM)。不同于IAS39中使用的已发生损失模型(ILM),预期损失模型要求报告主体在初始确认时预估金融资产的信用损失,且在其全部生命周期内及时确认预期损失的变动,并相应计提准备金。根据财政部的会计准则趋同路线图,我国将在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中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财政部也一直积极参与IFRS9初始提出和多次修订的相关工作。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极有可能根据IFRS9做出相应调整。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与IASB曾以趋同为目标共同开发了预期损失模型,但最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美国已明确表示,不会采用IFRS9中提出的三阶段预期损失模型。据此,笔者认为,我国财政部在考虑我国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后,是全盘接受IFRS9还是略有变通,存在不确定性。我国大量商业银行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并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分别A股和H股财务报告,因此,即使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做相应调整,国内同时在内地和香港上市的商业银行(目前包括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仍面临在2018年1月1日实施IFRS9的实际压力①。

二、预期损失模型综述

IFRS9的预期损失模型,要求报告主体将金融工具按照预期信用风险及其变动情况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采取不同的减值损失及利息收入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第一阶段:在报告日,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较初始确认后没有显著增加,则按照12个月预期损失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并根据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来计算利息收入。第二阶段:在报告日,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较初始确认后显著增加,但尚无客观减值证据,则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损失金额确认减值准备,仍根据资产账面价值总额计算利息收入。第三阶段:对于非购入或源生型的已减值贷款,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损失金额确认减值准备,并按该资产账面价值净额(扣减减值准备)计算利息收入。支持者认为,预期损失减值模型可有效缓解顺周期效应,有利于增强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并促使会计上的信用损失确认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实践更趋一致,有利于弥合会计界与金融界由来已久的分歧。

三、预期损失模型与现有规定的相关概念辨析

(一)未来vs历史-——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对贷款减值的规定主要是依据国内准则《企业会计准则2006——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及国际准则IAS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做出的。两个准则均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ILM),由客观证据显示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将出现的损失,并以未来现金流折现为基础,计提贷款减值。与已发生损失模型(ILM)相比,采用三阶段预期损失模型(ELM)将导致以下情况:一是损失确认时间更为提前,准备金计提金额大幅提升。预期损失模型不需要待出现触发事件或减值迹象后才确认减值损失,意在解决减值准备计提“过少、过迟”的问题。根据德勤的一项最新调研结果,一半以上接受调查的银行认为,预期损失方法将会导致银行在所有贷款资产类别上的准备金提高,最高增幅可高达50%。二是主观判断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相比已发生损失模型,预期损失模型大量使用前瞻性信息并高度依赖主观判断。例如IFRS9对违约、三阶段的划分标准、预期损失计量等关键定义或步骤,仅给出了指导性原则,并未给出硬性的操作规范。对主观判断的倚重,提高了财务信息的灵活度和弹性,缓解了顺周期效应,但同时也增加了不确定性,为报告主体管理层操纵盈余提供了较大空间。预期损失模型是当下会计重心由如实反映历史信息向帮助投资者预测未来转移的前奏,财务会计信息依赖于预测的成分将越来越多。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会计准则这一变化趋势,完善预测方法,提高预测准确度,在准则范围内运用好“主观判断”的自。

(二)微观vs宏观-——预期损失模型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在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面,我国商业银行除了要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还要满足银监会的相关监管规定。银监会于2011年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这里的标准主要指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要求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采用最低比例的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其出发点是加强审慎监管,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然而事实上,这种对实际信用风险状况不加区分,仅从总量上加以限制的做法,与会计准则中对减值准备的规定相悖,也不符合监管部门倡导的精细化风险管理理念。商业银行极有可能面临以下尴尬情况:按照会计准则的预期损失模型,从单一或组合层面对信贷资产的信用风险进行了三阶段划分并分别计量了减值损失;然而加总的计提结果却无法满足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的要求。此时,商业银行只能重新校准模型,不断调试模型参数,使得最终的结构既能从“形式上”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又能从“数量上”满足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要求,但实质上牺牲了减值模型的时效性、透明度和稳定性。由于需要在汇总所有信息后再调试模型,银行可能在报告披露的最后时刻才能得知每笔贷款的最终减值计提金额。这会导致无法及时满足贷款定价和内部核算的数据需求。目前,已有诸多学界和业界人士呼吁中国的监管机构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对现行的资本管理、减值准备等政策进行梳理、研究,并适时做出调整,以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提升政策间的协调性,减轻商业银行实施多套拨备标准的压力。

(三)框架相似,细节不同——会计准则中的预期损失模型与新协议中的预期损失模型预期损失模型从理念上和具体评估方法上,借鉴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leII)的有关成果。目前,实施预期损失模型的主流作法是,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的违约概率以及违约损失率的相关数据及模型为基础,开发出满足新准则要求的模型,并建立相关系统,以满足实现定期评估、对内信息报告以及对外信息披露的要求。然而,即使对于已按新资本协议要求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大型商业银行,实施预期损失模型也将面临多重挑战。一是基础数据库亟需拓展。大型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建立的信用风险数据库,主要积累的是历史信息,对于构建更具前瞻性的预期损失模型来说肯定是不够的。那么,还需要补充哪些基础数据,这些数据需从内部或外部的何种渠道获得,需要付出多少时间和资金成本,这样的努力是否值得,哪些数据必须纳入而哪些又可以暂时舍弃等问题,则成为后续建模和计量的基础,需要商业银行基于现状仔细进行评估并反复进行权衡。二是违约概率模型预测期间有待拓展。大型商业银行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计算的是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而IASB的三阶段预期损失模型,则既要求测算未来12个月的违约概率,又要求测算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的违约概率。如何拓展现有违约概率模型以满足IFSB的要求,尚待研究。三是现有的12个月违约概率需要转换。按照新资本协议计算的12个月违约概率,一般是基于“贯穿周期型”的(即周期中性经济条件下的违约概率);而IASB则要求计算“时点”违约概率(即报告日当前经济条件下的违约概率)。一般来说,“贯穿周期型”违约概率是“周期平均值”,反映的是较为长期的违约概率趋势,对经济周期变动敏感度较低,波动性也较小;而时点违约概率对经济周期变动敏感度较高,波动性也较大。

四、预期损失模型对商业银行现有风险管理体制的挑战

(一)预期损失模型的三阶段与五级分类我国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且需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情况的变化,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其中,次级、可疑、损失这三类贷款又合称为不良贷款。实施预期损失模型时需进行的初始风险评估和对后续信用风险是否显著恶化的判断工作,从本质上与风险分类工作的性质类似。在会计新规下,五级分类与减值三阶段是否存在对应关系,值得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进一步思考。具体来看,已减值贷款与不良贷款基本对应,应无太大异议。在目前银行业实践中,已减值贷款与不良贷款虽然分属不同的体系,但基本被认为是“同义词”。IFRS9新模型中的第三阶段“已减值贷款”基本延续了现行准则IAS39中“已减值贷款”的定义。新模型中的阶段一与正常类、阶段二与关注类是否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仍需仔细探讨。如果不存在简单的对应关系,同时保留两套分类体系,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又显得过于臃肿,有“叠床架屋”之感。建议监管机构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加强协商沟通,修改五级分类的定义,使之与预期损失模型的三阶段形成简单的对应关系,但仍保留五级分类的名称,使得普通投资者易于理解。

(二)预期损失模型与贷款定价预期损失模型所蕴涵的基本假设是,利率已经包含了对当前预期损失的弥补。在利率没有完全市场化的经济环境下,预期损失模型是否适用,在理论层面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我国正处在利率市场化大力推进的阶段,金融机构正处在从管制利率环境到市场化利率环境的转型期。在IFRS9实施截止日日益迫近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与其继续探讨其理论适用性,不如及早着手研究对策,借IFRS9实施的“东风”,统筹推进贷款差异化定价的模型和机制。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输出的违约概率、预期损失等结果,可以直接用于贷款定价,免除从零开始进行清洗数据、建立模型、改造系统、业务整合等工作带来的麻烦;另一方面,IFRS9实施带来的利润压力也会迫使商业银行提高其贷款定价能力。IFRS9实施后可能带来资产减值准备的大幅提升,会使商业银行迫于经营压力,通过提高高风险信贷产品的定价来对冲资产减值准备的提高。总之,面对IFRS9实施和利率市场化的双重挑战,商业银行的最优策略应是抓紧时间,苦练内功,变被动为主动,统筹推进IFRS9的实施工作和建立差异化定价机制,提高风险预测能力和风险定价水平。

五、建议

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5

一、金融会计的国际化趋势

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会计业务遵循着三种不同的会计规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版)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会计规范逐渐从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转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993年至2000年之间,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业务主要遵循1993年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至2003年,除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外,其余银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财务重组之后的中行和建行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工行和农行仍然采用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股份制银行中,除了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和广发行之外,其他银行都采用了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从2005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的年报编制全面采用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已经上市的五家银行还需要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调整,但转换尚未涉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第32号的内容;在海外上市或拟上市的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全面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年报。

2005年8月财政部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1月1日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面率先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2005年9月,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四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与国际惯例相比,四项金融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实质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第32号的规定大多是相同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暂行规定》和金融会计四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突破了传统会计理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束缚,弥补了我国在金融工具会计领域的空白,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迈出的重要一步,必将加速我国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对我国的银行业,特别是上市和拟上市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

二、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首先,金融会计国际化将改变传统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分类方式,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负债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资产与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种分类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商业银行持有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做出有效判断。

其次,资产负债表项目将更加丰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企业才可以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条件是:金融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回报是否已经实质上发生转移,而且没有保留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根据这些规定,商业银行应将衍生工具隐含的各种权利和合同义务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以及其他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也要进入表内核算,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将更加丰富,提供的信息将会更加全面。

再者,金融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其价值随着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一方面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断变动,另一方面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权益,进而影响了权益的变动,因此在没有其他资产和负债变动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价值的波动必然会带来资产负债率的波动。同时《暂行规定》对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金融资产的减值均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相对于“五级分类法”,会加剧资产的波动。

《套期保值》对从事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对其运用的先决条件——套期关系作出了严格要求。由于目前我国衍生金融工具品种较少,商业银行进行套期避险的水平还有待提高,很难达到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因此近期内套期会计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会很大。

三、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经营损益的影响。

根据现行会计框架,金融工具经济价值的变动仅在其实际实现时确认为收益,导致银行可能仅仅为了增加会计利润而进行某项交易。而《暂行规定》要求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并按照金融工具持有目的不同使用不同的计量属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从而遏制了银行利用金融工具价值变动操纵利润的行为。对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的要求,也降低了利用减值准备转回操纵利润的可能性。《金融资产转移》对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加以限制,意味着商业银行可能提前确认的利得将会更少,调控收益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二)对商业银行损益表的影响。

金融会计的国际化也对传统的损益表披露方式产生了重要影响。传统的损益表根据实现原则确认收益、成本、利得、损失,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使用,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存在,因此以历史成本原则、实现原则、配比原则和稳健原则为特征的传统收益确定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西方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如英国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都在致力于财务业绩报表的改进,一张被称作“第四财务报表”的“全面收益表”正在形成。我国金融会计的发展,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公允价值计量必将会促使我国损益表不断改进。

四、金融会计国际化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一)公允价值的运用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有利于其在表内反映,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也更符合目前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惯例和现代化管理风险技术,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商业银行真实财务状况,更易于评价银行通过使用衍生工具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允价值的运用也会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产生负面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不确定性、变动性和集合性,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公允价值的任何变化都将反映在损益表中,使财务报告波动性上升,可能导致市场对银行经济价值的错误判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受到市场发展程度的制约,非市场化资产的价值确定严重依赖于银行所采用估价模型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假定各金融机构根据不同的假设采用不同的估价模型,其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账户的影响在不同银行之间可能相差悬殊,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对于外部独立审计来说,证实通过模型获得的公允价值是否可靠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二)减值准备方法的改变对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

我国2001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信贷资产专项准备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这更加符合银行监管的目标,即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而《暂行规定》对上市和拟上市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减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交易性金融资产外,其余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这不仅充分考虑到了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经营状况,而且还综合考虑了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和时间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相对于五级分类法,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更加客观、公允,更符合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超级秘书网

五、金融会计的国际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一)促进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会计的国际化过程,不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规范转换的过程,更是一个银行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涉及以下四个方面:风险识别机制、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决策机制、风险规避机制,是进行有效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因素,与金融工具的计量、减值准备的计提、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会计、金融工具风险的披露等紧密相连。商业银行只有在风险管理体系完备、风险管理技术成熟的情况下,金融工具会计才能得到有效地运用。

(二)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金融资产减值管理办法范文6

一、新会计准则的新影响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实现银行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更重要的是能促进银行转变经营观念,改善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意识。但同时,新会计准则所体现的原则与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不完全吻合,实施新会计准则将对银行经营和银行监管产生一定的影响。

1.金融资产与负债分类、确认的改变影响银行资本水平金融资产与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手段的改变,对银行的资产、负债以及权益会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影响银行的监管资本。

(1)衍生金融工具从表外披露到表内核算的影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在合约成交后,要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进行表内核算,影响了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衍生金融工具被作为表外业务核算,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其转换成基础工具,并按基础工具的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的方法计算资本要求。而如果街生工具作为表内核算,就会改变风险加权资产的结构,随着衍生产品的逐步发展,对银行资本的影响将会更明显。

(2)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已经启动,资产证券化将信贷资产从表内转移到表外,分散了风险,降低了监管资本的要求。但是,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为确保证券的发行,一般都会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支持和担保。新会计准则规定,在提供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所以按照新会计准则,提供信用担保进行信用增级证券化资产仍应在银行表内反映,并不会降低监管资本水平。

2.公允价值的计量影响银行资本水平从国际经验来看,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有助于提高银行会计信息的质量,更能反映出金融工具真实的信息。但它也给银行资本监管带来了严峻挑战。

(1)公允价值的计量增加银行资本的波动性。①公允价值减值及时确认的影响。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银行在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变化时,及时将这些价值变动在报表中予以确认。例如,在金融资产质量严重恶化时,公允价值会相应减少,若立即确认资产的减少,银行的资本也将随之减少。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银行提取了足够的资产减值准备,那么对银行资本的影响有限。因此,公允减值的及时确认与监管标准所反映的信息不一致。同样在发生未预期利率、汇率等价格的大幅变动,经济金融环境的恶化,权益价格大幅度调整等情况下,交易事项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公允价值的及时确认,都会加大银行资本的波动。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权益的影响。由于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部分金融工具未实现的损益将记入资本公积项目或按照现金流套期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化直接记入股本公允价值的频繁变化,增加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

(2)公允价值计量增加了判断银行会计信息真实程度的难度。①公允价值计量的缺陷有可能造成会计报表信息部分失真。如果银行信用风险恶化,在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将导致其自身债券价值的减少,因而减少负债的公允价值。若在短期内资产的价值不发生变动,则会引起股东权益的增加。自身信用风险的恶化反而会导致股东权益的增加,从而提高银行的偿债能力,这不符合现实的经济规律。②主观因素影晌公允减值的确定。虽然新会计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计量工具时必须有确实的理由、事实或依据,但是其中仍然会存在大量的主观分析和判断。特别是存在不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就更需依靠会计核算人员运用大量专业判断,如在定价方式的选取、折现率的确定等方面主观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评价标准在不同的时点会有较大的变化,也可能便于银行故意掩盖部分信息,监管部门判断银行损益真实性难度也加大。

3.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改变与银行审慎监管要求不一致从银行稳定角度看,银行信贷质量要在准备金中得到体现,不仅要求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而新会计制度要求,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准备金是资产面值与未来全部现金流量贴现值之差,这与银行内部会计制度预测到的贷款组合发生的损失不相一致,也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存在着矛盾。

二、实施新会计准则需要采取的对策

新会计准则基本是原则导向的,而且很多规定非常复杂,大量业务需要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这将直接增加商业银行进行会计核算的难度。以贷款为例,如将贷款区分为未减值及减值贷款,由此涉及的信息难度将区别于传统上的应计和非应计贷款概念,由此所产生的贷款及应收息科目将主要反映“摊余成本”。为应对新会计准则对核算的影响,同时反映与客户端的债权,商业银行将必须采取以下几点对策。

1.转变观念。新会计准则就像是一面镜子,折射出来的是银行经营过程中把握市场风险、管理风险的能力和结果。所以,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场敏感度,丰富风险管理手段,才能企业价值。

2.创新方式。公允价值运用中,由于客观计量所导致的信息失真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监管资本计量范围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要剔除会计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公允价值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则需要在监管方式上进行创新。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快开发内部评级法,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励与严厉惩罚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相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的管理,密切关注会计信息的变动情况,切实防止会计核算方法的滥用。

3.信息披露。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机制已经基本建立,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督促银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必要时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增强市场约束对银行经营的影响。考虑到银行业自身的风险,信息披露过程只能是渐进式的,监管部门要适度把握,确定时间表,按照新会计准则和银行监管的要求,逐步完善银行业信息披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