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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管理细则范文1
【关键词】集团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联系
1.前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提高集团的竞争力以及长远发展能力,要在分析其所面临内外环境的基础上作出资金规划与战略管理,以指导整个集团经营活动。因此说资金是企业集团生存、发展的血液和命脉,企业集团管理要以“利润为目标、财务为中心、资金为重点”,也就是说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资金管理。
企业资金管理,是对企业的现金流,资金结算,现金管理和资本运作的系统化管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传统管理、控制手段发生质的变化,跨区域、跨平台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正逐步由简单的集团统收统支、结算中心模式、现金池管理模式、财务公司模式向能结合集团企业多元化管理的新模式转化。
2.企业集团各种资金管理模式比较
2.1 企业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特点
2.1.1 统收统支管理模式
统收统支管理模式是一种企业的内部资金管理模式,企业的现金收付活动都集中在总部的财务部门,一切现金收人直接进入总部账户,一切现金支出都通过财务部门付出,现金收支的批准权高度集中在总部。统收统支管理模式的特点是有助于企业实现全面收支平衡,提高现金的流转效率,减少资金的沉淀,控制现金的流出。但是,不利于调动各层次开源节流的积极性,影响各层次经营的灵活性,以致降低集团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的效率。
2.1.2 结算中心模式
结算中心是指在企业集团财务总部下设置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职能机构,该机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银行业务的运作办法,给母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提供资金结算、资金存贷和外汇买卖等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结算中心模式的特点:一是各分子公司都有自己的财务部门和独立账号,实行独立核算,拥有一定的现金决策权;二是各分子公司根据结算中心确定的最高现金保存额,将每日剩余的部分现金转入结算中心设立的专门账户;三是各成员公司不直接对外举债,必须由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
2.1.3 现金池管理模式
现金池管理模式是依托商业银行资金结算网络,各下属企业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分别开立子账户,总账户与子账户之间,各子账户之间均不涉及资金的实质性转化。根据协商,该商业银行按各下属企业的存款和透支相抵的净余额计息的资金管理模式。
现金池与集团传统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性比较:1)现金池是以商业银行为主体、为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提供的现金管理服务方案,而统收统支、结算中心、内部银行及财务公司模式均是在集团内部进行的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不涉及或较少涉及商业银行。2)现金池与传统现金管理模式可共存、并不冲突。也就是说,成立了财务公司、内部银行的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依然可以利用商业银行的专业知识、雄厚资金及网络平台搭建现金池账户,进行全球资金的运营,优化集团现金管理水平。
2.1.4 财务公司模式
财务公司方式是由大型企业集团出资建立的,以帮助本企业进行内部资金管理、促进产品销售、以资本运作为主营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企业集团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营范围除抵押放款外,还包括外汇交易、联合贷款、债券承销、融资租赁等业务。
财务公司模式与集团传统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相比较:1)财务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权利和义务远远高于结算中心和内部银行,在设立上有非常严格的要求,由于其处于独立法人的地位,须按照金融企业对外纳税。2)财务公司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除抵押贷款外,还包括外汇交易、联合贷款、包销债券、不动产抵押、财务及投资咨询等。
2.2 四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联系与区别
2.2.1 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所的共同特点
(1)资金流动趋于平衡。
集团企业总部统一调配资金,把集团内各下属企业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再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分配给集团内需要资金的企业,从而实现了集团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减少了不必要的资金流动,使资金流保持在较稳定的状态。通过资金回笼和资金调度,使集团从更高层次参与下属企业的管理,可促进下属企业注重经济核算,合理有效地运用资金。
(2)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集中管理以收支两条线为基本管理方式,以全额资金预算为主要控制手段,资金集中统筹运作,以实现集团企业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沉淀,盘活闲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在同等投资和生产规模下,减少外部融资,降低因对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
2.2.2 四种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主要区别
3.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选择
不同的企业集团有着不同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和集权水平,资金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手段,只有适应公司行业特点、经营环境和发展阶段,才能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促进集团的快速健康发展。
财务公司的结算需要监管部门的特批,必须具备准入条件。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受到政策限制,不利于集团跨地区资金的集中管理,也会由于依法纳税而增加集团的税赋负担。因此,财务公司只能在少数发展成熟且有较大规模,分支机构地域分布广阔,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资质条件的企业集团才能设立。结算中心比较适合资金环境宽松、经济效益好、具有集权管理基础、企业地域分布比较集中,并且分支机构需要一定财权的的企业集团。现金池资金管理模式比较适合分支机构分布地域广,不具备设置财务公司条件的企业集团。统收统支适合集团母公司需要有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权,或者出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下属机构无需另设财务核算机构的企业集团。
4.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传统的资金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变化,作为企业集团服务的重要职能机构,新型资金管理模式应运而生。然而不同的企业面临的资金管理问题和企业内外环境不同,因此需要选择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符合企业战略规划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本文总结了四种目前应用较为广泛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运用比较分析法,分析了每一种模式的优劣性,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的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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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管理细则范文2
关键词:资金集中管理;资金控制;中石化
随着市场全球化不断扩展,集团企业对流动资产管理与集中的要求日益紧迫, 分散且大量闲置的资金难以形成优势力量,容易因竞争能量耗竭而失败,以控制现金流为重点的资金集中管理是惟一理性的制度安排,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由分散型向集中型转变已大势所趋。
一、实施资金集中管理的重要意义
(一)中石化集团所处的发展阶段决定其必须采用相对集中的资金管理模式
与其他世界大型企业相比,中石化集团处于制度持续转变和升级的阶段,资金管理体制和机制不顺、管理分散,财务公司内部银行的作用和集团公司整体资金规模优势无法充分发挥等等严重制约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发展,传统资金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健康发展,存在如下问题:
1、决策效能较低。传统模式下,集团总部获取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运营情况只能通过会计期末合并形成的报表,除了报表上显示的一系列数据之外,无法了解企业的具体营运情况。降低了会计信息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弱化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价值。
2、资金利用效率较低。没有统一的资金管理平台和管理界面,资金沉淀严重,内部交易体外循环。总部难以实施统一、有效的财务资金调控制度,对闲散资金缺乏有效的管理,对成员企业的资金流无法实施有效控制。
(二)增强资金的监控力度,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集团在追求规模的持续扩张和利润增长时,如果忽视了不断扩大的资金缺口和债务规模,遇到波折影响到现金流的平稳运行,必然遭受重创。建立资金集中管理体系,使成员企业的资金收付通过总账户办理,在内部实现信息的透明、集中,有效掌握各成员企业资金的存量、流量、流向、结构等,对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实现了内部资金的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外部结算额最小化,减少财务费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三)增强融资能力,提升了整个石化集团管理控制的有效性
资金集中管理后,筹融资由石化总部借助财务公司这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平台,统筹组织、统一安排、统一管理,融资渠道趋于多元化。提高了石化集团资金信息流的透明度,为集团内部各个层面明晰资金管理责任,细化资金核算,构建集团公司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资金核算体系。
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集中的目的是管理而非控制
很多集团企业对资金集中管理的探索专注于形式上的集中,把所有企业的资金集中在一个账号上、所有的钱都存在一个银行里、任何资金的调度须统一审批、签字生效等。这些基于"权力"的做法挫伤了企业的积极性,本质上是对企业的控制。而科学的管理模式是基于"集团最大效益"的目的,并以其先进的资金管理模式、高能高效的支持系统吸引企业自觉自愿地加入其中。
(二)要着力提升资金筹划、调度配置、投资决策能力
推行资金集中管理后,总部被推到资金配置的最前沿,成为资金管理的"桥头堡"。打造资金管理的强势集团总部是资金集中管理业务取得长期、实质效果的根本保障。应着力提升四种能力:
1、集中统一的对外融资能力。总部应该有能力把握集团内的资金需求总规模,通过融资权力的集中与统一,确保总部强大的融资能力,保证充足的现金供应。
2、高超的资金调度能力。中石化集团是个特大型企业集团,管理层级多,通过财务公司以内部存贷款的形式,把拥有多余头寸账户的资金转移到透支账户上,进行集团内部调拨、转移,集团既管理贷款发放,同时还要负责资金回笼。
3、资金控制力。依托财务公司平台,总部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和制度,实现资金管控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一体化。管控的对象不仅仅是现金资源及其配置,还应深入到企业内部的经营与业务运作中,关注企业未来经营竞争能力、业务领域优化及其市场份额的增长,把资金管理与业务经营管理结合起来。
4、高质量的服务能力。资金集中管理要求总部把对企业的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寓服务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强化服务。这种服务包括三个层面:提供资金服务,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资金需要;其次是资金、市场等方面的信息服务;最后总部应该适时对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上的指导、咨询服务,创造和谐的管理环境。
(三)建立总部、企业与财务公司、银行之间的信息实时沟通机制
资金集中管理的实质是追求现金在集团内部的"零在途"、"零库存"。这依赖于集团公司内部强劲的沟通机制,依赖于集团总部、银行、财务公司与所属企业之间在资金信息上的无缝、实时连接。在一个"信息不对称","信息失真","信息沟通迟缓"的企业集团是不可能有效地推进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可以说不断提高内部资金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决策相关性是推进资金管理的永恒话题。
(四)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相关制度
确保资金安全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前提。按照中石化集团"统一领导、集中运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资金管理制度,为保证资金集中管理工作安全、有序地开展,总部和各成员企业、财务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关于银行账户管理和资金收支管理、网络管理、内部操作管理、信息管理的统一制度和操作细则,以规范资金行为,控制资金风险。一是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内控流程,落实各级资金管理岗位责任,确保业务处理、风险防范有章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切实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的稳定、高效运行,有效防止黑客攻击、病毒入侵和其它恶意行为。
三、资金集中管理对成员企业的要求
(一)、严格资金预算。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集中管理目标的实现、实行资金统筹调度、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强化资金收支运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及细则对资金预算的原则、内容、流程、控制、分析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资金信息系统也设计了严格的资金预算管理流程。因此成员企业一是务必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客观谨慎预计各项资金收入,统筹规划生产经营与投融资活动的资金供求,合理安排经营性和资本性支出规模与结构。
(二)、建立和健全本单位资金集中组织运作体系。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范,落实各级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并严格执行,确保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
(三)、努力增加资金收入、节约资金支出。严格控制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存货等流动资金占用,加强资金运营的管理和监督,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营性和资本性支出,从紧控制债务规模,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确保本单位资金安全高效的运行,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
企业资金管理细则范文3
【关键词】资金 资金结算中心 步骤 运作机制
资金是企业集团经营运作的命脉,资金管理的水平直接影响到企业集团的运作发展和利润实现水平。目前,企业集团在对其成员企业的资金进行管理与监控的过程中往往面临以下问题:由于成员企业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而导致其经营目标背离企业集团的整体战略,由此产生不规范的资金使用行为;成员企业不同的发展机遇使企业集团面临着各成员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平衡的难题;企业集团总部不能有效监控成员企业的资金收付,不能实时掌握集团整体资金的存量、流量、流向;成员企业的筹资、投资决策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企业集团资金运用的效率、效益,制约着企业集团市场的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笔者认为建立资金结算中心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办法。资金结算中心是为了满足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需求而产生的内部资金管理机构,它通常设立于企业集团财务部门内,是一个独立运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能有:归集成员企业的各项收入;统一拨付成员企业各项业务所需的资金并监控其流向;统一对外筹资,通过内部放款调剂各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需求;办理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往来结算等。其实质是将整个企业集团的资金统收统支或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方式,从集团整体角度对全部资金进行监控、管理、调剂和使用,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资金闲置、降低财务费用以及提高企业集团信用等级和融资能力、强化内部监控、增强资本运营能力。下面仅就资金结算中心的构建谈几点看法:
一、建立资金结算中心可从以下几个步骤着手进行
(一)确定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细则
资金结算中心通常可以采用监控型和结算型两种管理模式。
1.在监控型模式下(又称收支两条线模式)。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一个总账户,成员企业在资金结算中心协办银行分别开立自己的收入和支出结算账户。成员企业收入户的资金实时归集到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总账户,资金结算中心再根据成员企业的用款申请将其所需款项从总账户划拨到成员企业的支出户。成员企业各项业务款项的收入只能归入收入户,支付业务款项只能通过支出户。这种模式适合对资金集中管理要求不高,适当保留成员企业对其自有资金控制权的企业集团采用。
2.在结算型模式下(又称统收统支模式)。只在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立一个银行总账户,下属成员企业取消所有银行账户,所有成员企业的一切现金收付活动均通过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总账户进行,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相当于整个企业集团的一个大出纳。这种模式适合对资金集中管理要求高,对成员企业的资金实现完全控制的企业集团采用。
3.企业集团应根据资金管理集中程度的需要并结合成员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经过多方调研确定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将集团下属成员企业的资金纳入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监控和管理。为了配合资金管理的需要,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应制定规范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关的实施细则,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进行资金的管理,以提高资金结算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资金的使用效率,并及时掌握资金收、支、存的有关数据信息,保证企业集团资金的安全。
(二)建立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网络系统,选定符合资金结算中心要求的银行和资金管理软件公司进行合作
资金结算中心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完成对资金的监控和调度。建立资金结算中心需要通过三部分的网络建设才能完成:结算中心内部网络、银行网络和上述网络的连接。资金结算中心首先应根据管理的需要建立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网络系统,它既是资金结算中心汇集成员企业资金信息作出资金调度的基础,也是资金结算中心与开户银行联系的桥梁。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网络建成后,应进一步着手选定符合资金结算中心管理要求的银行进行合作。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推出了适应企业集团资金管理需求的资金管理系统,资金结算中心应在充分考虑企业集团自身和成员企业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结合银行提供的资金管理系统的成熟性和有用性、银行资金管理服务成本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选定银行开户并通过银行网络与资金结算中心内部网络进行连接,进行资金归集、划拨、查询等监控和调度管理。为了更好地整合银行提供的原始数据并利用这些原始数据生成相关的资金报表,为资金管理提供有用数据,资金结算中心还应选定软件公司专门进行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软件的开发。在软件开发过程中,应结合本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模式,向软件公司提出个性化的需求并协助软件公司进行相关程序的编写与数据正确性的测试。通过资金管理软件,资金结算中心可以将成员企业的资金按照“谁的钱入谁的账”的原则计入各成员企业所属的资金结算中心内部账户并按照银行计息的方法计付利息;对于资金结算中心内部存、贷款业务能够核算本金及利息,保障了成员企业资金的安全及其应有的收益。
(三)统一银行账户管理,建立账户的开销户申报制度,实现企业集团对其成员企业的资金集中管理
1.在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下。应由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统一开立集团总账户,下属成员企业一律取消现有的银行账户,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所有业务收支均通过企业集团总账户进行;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开展此项银行账户清理工作时,应要求成员企业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取消所有银行账户的工作,并及时通知其相关业务单位银行账户变更的情况,以保证各项业务款项收支的正常进行。
2.在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下。各成员企业应在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要求和指导下开立、取消和变更银行账户,并将开立和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情况在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登记备案,由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统一进行银行账户管理;并要求成员企业日后银行账户的开立情况如有变更,均需及时上报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审批和备案;企业集团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各成员企业的银行账户开立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可以按照企业集团的资金管理目标对其成员企业的资金实现总量和过程监控。
二、加强资金的运作机制建设,发挥结算中心的强大管理效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加强企业集团对资金的集中管理并加以盘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减少闲置资金,从而降低财务费用和财务风险,堵塞资金漏洞,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在具体工作中应着重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能:
(一)资金预算管理职能
资金预算以成员企业为基础,是将整个企业集团的各项业绩考核指标细化的结果。一个成员企业一份资金预算,经汇总后形成企业集团总的资金预算。成员企业按照资金预算组织自己的业务收支活动,并在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办理结算业务或申请划拨所需业务款项;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按照资金预算办理成员企业业务款项的结算业务;成员企业对于没有预算或超预算的收支业务应详细说明用途并制定追加预算,上报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批准后方可执行。在执行预算的过程中,还有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要利用资金管理软件的预算管理系统,及时对资金的去向加以监控,定期对各成员企业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将预算与执行情况进行比较,分析差异,查找原因并以此作为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只有通过考核才能保证资金预算的有效执行,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集团对成员企业资金运用的动态监控,提高企业集团资金周转的效率,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资金融通职能
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由于经营方式、产品种类及市场特点的不同,对资金的需求有一定的“时间差”:在某一期间,有的企业可能存有大量闲置资金而一时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无法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产生合理的经济效益;有的企业虽有良好的投资机会而由于缺乏必要的资金而不得不放弃。企业集团各成员企业之间由于彼此之间缺乏高度信任的信用纽带,可能不愿意相互拆借资金,进而无法解决这种集团内部企业间资金需求的不平衡。在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下,资金结余的企业只需将其在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的活期存款转为期限相当于其资金闲置期间的定期存款,而资金紧张的成员企业只需向企业集团结算中心申请内部企业贷款,成员企业间的存贷款业务直接通过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日常业务即可处理。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应充分发挥资金融通这一职能,加大内部融资的渠道和规模,把集团内各单位暂时闲置和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再以有偿发放贷款的形式分配给集团内需要资金的企业,从而实现集团内资金相互调剂余缺,形成企业集团内的银行化运作。这样做,一方面提高了企业集团系统内资金的利用效果,另一方面也使企业集团在不扩大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满足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资金需求。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在进行内部资金融通过程中,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每项资金投放的风险性进行充分的分析和评估,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督,对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成员企业的信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资金从投放、使用到回收的全过程都处于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可控制的范围内,使资金的安全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证。
(三)增收节支职能
一方面,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通过资金集中管理可以节省成员企业之间业务款项的结算所需的银行结算费用;另一方面,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通过内部资金融通,把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节余资金留在“体内循环”,从而减少了资金闲置,同时可以降低因对外借款而支付的利息。除此之外,因为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经营集团内存贷款业务,还会形成一个存贷款利息差,这也是企业集团资金结算中心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扩大信用职能
通常情况下,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的企业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经济效益相对较好,比较容易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而有的企业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财务状况相对较差,难以得到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的平衡发展和集团整体实力的提高。企业集团以资金结算中心一个户头集中对银行,这种企业集团优势增强了银行对企业的信心,从而扩大了企业集团的对外信用,企业集团可以较容易地从银行取得贷款,获得比较优惠的贷款利率,这样就可以比较顺利地满足其资金信贷需求。
企业资金管理细则范文4
关键词:维修资金;管理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及相关政策的变化过程
1.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1.2 维修资金的起源及政策变化过程
随着我县1994年5月秭归县第一轮房改和1997年3月第二轮房改的推进,1998年全县移民搬迁到新县城,房屋产权多元化格局逐步形成,公房、商品房出售相继产生。建设部于1998年11月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1999年7月省建设厅、财政厅印发《实施细则》(鄂建[1999]136号)。
根据实际情况,我县出台了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2003年11月出台了《实施办法》(秭政办法[2003]136号),《实施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缴交标准分两种情况:①商品房:商品房售后购房户按购房款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按成本价的1.5%比例缴交维修资金;②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房改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应按照20~30%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购房户按购房款的2%的比例缴交维修基金,包括业务费用从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中核定。
2007年12月我县针对房改房未缴交维修资金出台了《秭归县房改房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秭政办法[2007]152号),正式启动了我县房改房维修资金的缴交工作。
2 我县维修资金的管理现状
2.1 维修资金的归集情况
(1)自2003年11月至2012年4月,我县累计归集维修资金情况是:维修资金归集户数为6571户,归集资金额达3947.61万元。其中:商品房归集户数为3810户,金额2076.95万元,归集率达98%;房改房应归集户数为6082户,已归集户数为2761户,金额为1870.66万元,归集率达45.40%。
(2)用门面抵交维修资金的情况:2003~2007年期间,商品房出售价格偏低,开发商无资金缴交应承担的维修资金额,为了防范开发商项目结束后房屋无人维修的风险,我局采取强制措施抵扣门面作为缴交维修资金。抵交涉及到5个楼盘,面积为8.65万m2,金额为147.63万元。
(3)破产改制企业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情况:改制企业职工一般无经济实力缴纳维修资金,有三个改制企业在改制时缴纳了部分维修资金(备注:进出口公司、新华印刷厂、县服装厂),有少数企业职工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强制缴纳了少量维修资金。
综上所述,我县房屋商品房和破产企业房屋维修资金首期归集基本到位,最大的遗留还是房改房维修资金归集率低的问题。
2.2 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情况
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房屋已逐渐老化陈旧,大部分房屋已进入维修期。我县出现大量房屋屋顶漏水、主管道老化、下水道堵塞等多种需要维修的情况,群众反映的维修问题多,关于维修的及纠纷也多,维修矛盾日益浮出水面。由于政策制约、报批使用程序复杂、维修队伍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等诸多因素制约维修资金的使用。
2.3 维修资金管理模式
依据秭政办法[2003]136号文件精神,我县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的是“政府代管模式”。维修资金到底该由谁来管,由谁来监管,针对这个“由谁管”的问题,我国目前有三种管理模式:①政府代管:从本质上讲,这种模式不仅仅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行政机关必须代其履行义务,否则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和。②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业主实行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的统一,便于业主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了解,便于沟通,环节少。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是无偿服务,由于各业主的时间因素限制,由业主委员会单独管理缺乏实际操作性。③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管理:物业管理公司是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容易挪用侵占维修资金,因此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管,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一种共同管理模式,目前,这种管理模式在全国运用较多。
3 我县维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房改房归集率低。归集难度大
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①业主思想认识欠缺,缴交维修资金的积极性不高。a.部分业主的思想观念尚未更新,业主的思想仍停留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由单位负责住房维修,没认识到住房维修与管理正在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趋势发展,对政府和单位存在较强的依赖性;b.是部分业主对政府管理维修资金的信任度不高。c.部分业主产权法律知识淡薄。②经济收入低,对缴交维修资金的承受力较差。2008年12月前,我县房改房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66元/m2的标准缴交,2008年以后实行是向原产权单位按市场价购买公摊面积,购公摊面积的房款用于缴交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一次性缴交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所以部分业主无法承受此项资金压力,无能力支付。③法律法规对不缴维修资金业主没有强制处罚措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只有归集、续筹、标准和收取办法等,没有规定对不缴维修资金的业主实行何种强制处罚措施,若房屋不上市交易无法收取维修资金,增加了维修资金的收缴难度。
3.2 维修资金使用操作难度大,服务机构不健全
企业资金管理细则范文5
1、集中性原则。集中性原则体现集权管理思想,是要保证电网公司集团总部可以全范围内迅速而有效地归集与管控全部资金,使这些资金的流动与运用达到最优配置。过于分散的资金虽能使下属单位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但相应带来的是资金风险和成本加大,资金分散沉淀与周期性闲置不利于电网公司集团总体效益的提高。因此,为了电网公司发展战略的协同性以及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贯彻“资本在最关键的领域优先分配”的思想,公司应采取资金集中管控原则管理,实现资金中归集、集中支付、统一融资、统一调度以及统一运作,有机协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提高资金规模效益,降低资金闲置率及资金利用风险。
2、稳健性原则。稳健性原则是指电网资金管理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电网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以及《资金管理标准》、《资金安全管理办法》,构建电网企业财务内部控制机制,严格电费收取各流程,规范资金支付的业务操作,严格执行审批、复核制度,全面降低企业资金安全管理风险。电网企业在进行大额资金调度、资金运作时,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按制度预先制定计划,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实施。且资金运作也不是以纯粹的高收益为目的,仅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适度的进行些稳健项目投资,争取实现流动性与效益型平衡最优。
3、标准化原则。标准化原则是前提。统一的制度体系、规范的业务流程、明确的位职以及有效适用的内部管控措施保证电网资金安全的重要前提。电网公司资金安全管理就要走标准化管理路线,包括执行统一的资金安全管理标准体系,统一的基础环境设置、资金安全管理运作机制框架以及资金安全信息化建设范本。各单位按公司统一标准制定本单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适合的实施操作细则,将资金业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4、智能化原则。该原则指借助信息网络通讯技术,可以实现对整个集团的资源整合,实现集团集中式管理,实现集中控制。电网企业资金安全管理,也要借助信息技术,搭建智能化的资金业务管理平台,建立资金监控系统以及全面的资金业务平台,实现企业决策完善的数据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银行账户、资金流量与资金存量的在线管控,实现资金安全风险预警,为资金安全管理提供先进有效地手段。
二、电网企业资金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
(一)缺乏统一资金安全管理制度流程。虽然公司各单位建立了部分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但由于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执行效果难以保证。比如电费收取方面,如果监督执行不力,很容易产生电费资金少收、挪用、不及时上交贪污等风险。再如资金支付方面,由于支付项多、支付频率高,如果没有严格的资金审批流程,很可能造成资金使用的浪费,甚至舞弊。
(二)公司资金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受到局限。公司资金收支点多而广,产权级次达到五级,全资及控股单位较多,银行账户数量较多。如此庞大的资金进出,单靠人为手工跟踪检査并不可行,尽管各单位对于部分资金业务实现了信息化管理如电子支付系统、费用报销平台等,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存在自动化程度不高、数据滞后、生成的管理报表不准确等现象。部分常态性、经常性资金业务,例如,资金实时监控;资金支付计划的编制、审批、上报;资金流量情况表的编制等,公司更是急需实施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系统滞后,公司各级位无法有效对下级单位现金流入和流出进行严格监管,又加上基层单位资金管理水平高低不等,部分单位资金管理基础较为薄弱,导致资金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内部资金控制乏力。目前,很多电网企业受产权等因素影响,对所属子公司资金直接控制能力较弱,造成资金分散沉淀,管理和控制难度很大;其次,数目众多的电费账户管理和核算由营销部门移交到财务部门后,未达账项仍旧较大,导致集团本部出现资金监控盲区。此外,由于资金流动信息不能实时全面反映资金运营状况,使得集团本部对资金流量不能有效控制,导致资金流入与流出进度不匹配,上述三方面问题综合作用给集团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风险。
(四)电网企业尚未建立资金安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资金管理考核有利于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效果评价并量化,有助于全面提高公司资金管理责任意识,从而调动各级单位和资金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但由于目前公司总部对下属单位资金管控力度不够,资金考核评价机制也尚未建立。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仅仅是资金管理的一种手段,资金管理的首要目的是确保全网资金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必须以规范的制度流程、标准的账户管理、完善的信息系统管理等为保障。针对公司目前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本文构建了资金安全评价体系,从而更好地确保电网企业资金安全。
三、结论
企业资金管理细则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