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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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管理实施细则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范文1

【关键词】公务卡强制结算;结算率;政策建议

2011年12月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后,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文件精神,制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了公务卡在公务结算中的结算率,但是这种结算大多还是停留在报销环节。受不良征信记录、刷卡消费意愿不强、刷卡环境建设滞后等问题的制约,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全面推广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卡的概念

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推出使得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脱离传统的现金收付,不再接触现金,能有效规范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使公务消费更透明。

二、公务卡强制结算的积极意义及作用

(一)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有利于实现财务支出的全过程监督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办公费、劳务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十六项费用支出采取公务卡强制结算,原来采用支票支付的项目可以继续沿用。使用公务卡结算,由于公务卡具有信用卡的性质,能够透支结算,不需持现金支付,报销时公务人员提供POS小票和发票等凭证,并将报销金额直接转入公务卡中,使所有的支付行为都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而且所开具的发票必须与POS小票一致,就可以实现全过程的监督。

(二)不合理的公务消费受到抑制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要求涵盖16项公务消费支出采取公务卡透支支付,减少公务消费现金结算,公务支出变得有据可查、有迹可寻,财政资金使用显得更阳光、透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务支出中不合理和不合规的部分,堵住了公务消费现金结算“吃回扣”现象,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公务支出中的浪费和腐败行为。

(三)公务卡强制制度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推出,使得财务核算中心人员不再接触现金,预算单位财务人员不再需要从银行提取大量现金,避免财务人员在提取和保管现金时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提高了预算单位资金安全性,同时也有利于提升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可以使财务人员从繁杂的现金管理中解脱出来,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财务核算工作上,从而促使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财务管理风险及管理成本都将得到有效控制。

(四)公务卡强制制度有利于减少货币投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要求包括办公费、劳务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16项费用支出采用公务卡方式进行结算,这些科目的费用支出基本上涵盖了中央预算单位的绝大多数科目,如果能真正意义上采用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卡结算率,将会大大减少货币投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目前所倡导的货币电子化、信用化趋势相吻合。

三、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个人资信不足,公务卡申领存在障碍

公务卡的性质为个人信用卡,在申请办理时需要个人征信记录的支持。然而,部分工作人员由于在以往的金融活动中出现还款逾期等导致个人信用记录存在瑕疵,以致于无法申请公务卡,部分公务人员没有公务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推行。

(二)受传统观念制约,刷卡消费意愿不足

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后,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该通知制定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加紧推进公务卡强制结算步伐,给广大公务人员申请办理了公务卡。但是受传统观念影响,一方面是部分职工虽然办理了公务卡却没有开通,认为银行卡太多,容易丢失,已被他人消费,容易出现风险,导致大量公务卡成为“睡眠卡”;另一方面是职工对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对公务卡结算方式积极性不高,不习惯刷卡消费。

(三)刷卡环境建设滞后制约了公务卡的全面推广应用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包括办公费、劳务费、印刷费、公务接待费等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等消费支出。这些费用开支涉及餐饮、酒店、交通、零售等领域,但从POS机的分布的地域来说,主要分布于一些中大性城市,县域地区分布相对较少;从分布的产业来说,其主要布设在酒店宾馆、购物中心、超市和规模相对较大的零售商店等第三产业,另外,部分行业不通过银行卡办理业务,如火车票、汽车票销售等。往往有POS机的商户价格相对较高,价格相对便宜的商户大多又没有布设POS机,这种配置给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用卡带来极大的不便。

(四)受经济利益的制约,有些商户刷卡意愿不强

公务卡消费结算会给商户带来一定的手续费支出,这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商户的利润。商户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希望实行现金交易,从潜意识上不自觉抵制刷卡消费。

四、全面推广公务卡强制结算的政策建议

(一)广泛宣传,提高公民征信意识

中国征信业起步较晚,广大公民的征信管理意识还相对淡薄,在个人信用管理上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征信宣传力度让维护个人征信记录成为广大公民的共识。对于有不良征信记录,经过时间的推移,不良记录已消除的人员应及时为他们办理公务卡,确保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顺畅执行。

(二)注重宣传,提高公务人员对公务卡的认知度

公务卡是国际上公认的解决现金支付问题最有效的工具和手段。目前,美国、加拿大、英国、新加坡等国政府公务人员,都使用公务卡进行消费。各中央预算单位应在本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公务卡推广宣传工作,加强对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了解和掌握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目的、意义、操作规则及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提高公务人员对公务卡推行工作的认知程度,创造有利于公务卡推广应用的环境。

(三)提高制度执行力,做到有法必依

财政部下发《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后,各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有关精神,制定了相关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具体的工作中应该把制定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必循。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公务卡结算率,起到公务卡本应起到的积极作用。

(四)改善用卡环境,加快机具布网建设

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实施,离不开POS机具等基础设施的大量投入。鉴于目前机具布网不够广、刷卡费率高导致商户刷卡意愿不够等问题,财政部、央行与各商业银行总行、银联总公司等部门应加强协调沟通,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合理界定银行与商户折扣率,加大POS机具布设力度,提高商家刷卡交易的积极性,为公务卡强制结算的全面推广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姚艳,李海成.高校公务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机对策研究[J].财政税务,2011(6).

[2]李百秀.公务卡结算制度实施中的困境及对策[J].财政税务,2012(3).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范文2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简而言之,就是企业在对外贸易结算时使用人民币计价并结算,到时候出口收到的是人民币,进口付出的也是人民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此做了明确的定义。该定义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注意:1、人民币是我国的货币,人民币跨境结算使人民币支付结算功能由境内交易扩大到境外交易;2、人民币结算境内外等值等价,不涉及汇兑成本和风险,有利于企业更精确的锁定财务成本;3、跨境贸易必须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这是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一个核心原则。因为开办此业务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为企业对外贸易提供便利,如果违背了这个初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这个平台就失去了现实意义;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人民币跨境业务中的一种,除了跨境贸易外,人民币跨境业务还包括跨境账户服务、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投资等。

我国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制定背景

目前,我国规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法规、规章主要包括《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不断扩散,为了减少企业因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确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同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并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7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又印发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增加北京、天津、云南、四川、重庆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试点地区,广东省的试点范围由4个城市扩大到全省,增加上海市和广东省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数量。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地区扩展到所有国家和地区。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施,可以便利企业的跨境贸易结算,使企业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锁定财务成本;同时,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可以减少企业的货币兑换环节,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中明确了该类业务不纳入外汇核销、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可以减少企业的手续、提高贸易便利化程度,同时降低了企业对外赊购的门槛。

另外,实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是遵从国际惯例的需要:首先,遵守国际通行的结算惯例。用人民币结算,银行仍然能按照国际惯例开办所有配套服务,如信用证、托收、汇款、备用信用证等等;其次,采用国际通行的行清算模式。即境外的参加银行通过在境内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由境内的银行他与境内的其他银行进行清算,而境外参加行和境内行之间的清算信息则是通过国际通行的SWIFT进行传递并实现账户处理;三是遵循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目前我国有专门的反洗钱法,也加入了国际上有关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条约,因此我们境内的银行和企业在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时同样有义务履行相关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要求。

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为试点企业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第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申请和前提:首先,企业向银行提出办理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意愿,由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机构推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候选,待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核准后,企业即具备办理此项业务的资格。另外,试点企业还需提前安排以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的贸易合同、办理人民币报关手续,并向银行递交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单证资料及业务申请书。

除必要的贸易合同与结算方式安排之外,企业的境外贸易伙伴也需要提前在境外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以便收取人民币资金;如境外企业是贸易关系中的买方,还需要通过境外商业银行提前获取支付所需的人民币资金。

第二,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试点企业应当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为此,试点企业应做好下列三方面的基础工作:

首先,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其次,试点企业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再次,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第三,在合同签订环节上,出口企业在与境外企业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时,应注意了解境外企业是否有人民币资金来源用以支付合同款项,以及交易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以人民币报关是否会产生影响。

第四,在货物报关环节上,人民币跨境结算所对应的报关币种应当为人民币。目前全国所有的海关现场都已经接受人民币报关,企业在报关时无需填写核销单号,但应注意不能将人民币和其他币种混合报关。

第五,在预收预付环节上,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对于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六,在延收延付环节上,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22、23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试点企业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银行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企业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出现延期收付超过210天或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在国际收支申报环节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币种为人民币。

第八,在外债登记环节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发生的预收预付和延收延付业务,暂按现行外债统计监测有关规定,由试点企业登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人民币债权债务的登记,但是目前无额度控制,即人民币跨境结算所产生的对外负债不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因此,试点企业申请对外开立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无需受到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限制。

第九,在出口退税和外汇核销环节上,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17、18条的规定: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另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外汇核销手续。

银行应注意的主要法律问题: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主要包括两类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银行。

所谓境内结算银行是指境内具有国际结算能力,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开户并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的银行。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中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首先,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其次,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再次,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所谓境内银行是指为境外商业银行(即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其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的境内银行。境内银行可以同时作为境内结算银行,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中应注意如下法律问题:

一是应按规定将人民币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是需按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的具体情况。

三是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时,应按照规定进行购售人民币统计。

四是对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同时,按照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币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负债办理外债登记,但不纳入外债管理。

五是应按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在此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管理规定的试点企业、境内银行将受到下列行政处罚: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银行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报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相关业务信息和备案资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

[关键词]结算账户;管理问题;解决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9 — 0157 — 02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是支付结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账户管理对促进社会信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账户管理系统的运行对规范账户管理行为、维护账户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并亟待完善。

一、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政策办法上亟待完善

1.基本存款账户开销、转户随意

目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设、销户,只要符合开销户条件即可办理,没有其他限制性措施。一方面由于开设账户不收取任何工本费,无偿服务,企业没有成本概念,一旦在某金融机构贷不到款或合作稍有不满,随时撤换到另一家,而且有金融机构上门服务;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间业务竞争,拉开户、拉存款现象十分普遍,有些金融机构对结算账户特别是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考核,与收益挂钩,银行结算账户成了“香饽饽”,导致银行结算账户开销过于频繁。人民银行在日常银行结算账户开设管理中,常常会遇到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立时间不长即办理撤销手续,然后再重新办理开户的现象,有的只有1周时间,最短的只相隔1-2天,既增加了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业务量和账户管理行政许可成本,也干扰了正常的结算秩序。以大兴安岭地区为例,2012年该地区共开设各类账户1760户,同期撤销各类账户647户、转户125户,其中销户重开占比67%。

2.临时存款账户超有效期现象普遍

根据《办法》,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临时存款账户管理实践中,大多数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都申请延期重开,特别是建筑施工项目临时存款账户2年有效期基本不够用,据统计65%以上临时存款账户到期后申请重开。主要是由于其承揽的工程,经常是大型楼盘、高速公路、大桥、具有地标性的大型项目,其工程量大、工期长。

3.一般存款账户开设管理薄弱

2003年施行的《办法》及后期出台的实施细则,较1994年最初实施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放宽了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在走访调查中发现2011年大兴安岭地区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中,只有少部分银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时账户用途为借款需要,且附有借款合同,其他大部分一般结算账户开立用途含糊不清,均为“其它结算需要”。此政策在方便企业结算受到企业欢迎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给银行带来了无序竞争、互挖墙脚争客户的情况,造成企业到处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为贷款人隐匿资金、逃废银行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利于债权银行对企业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二是弱化了现金管理,一般户与基本户的最大区别就是不能支取现金。而目前根据规定,单位结算账户可以向个人结算账户划转各项资金,付款单位无需向开户银行提供支付依据,由付款单位对付款用途的真实性负责,这样,不能支取现金的一般存款账户就可以通过个人结算账户很方便地提取现金,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现金管理;三是不利于财政专户管理。对预算单位的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需要人民银行进行核准,必须符合开立专户的相关条件,需要提供完整的开户资料,同时还需要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核。有些金融机构为了拉开户吸收存款,为预算单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以规避相关部门的核准,而账户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预算单位的一般存款账户的管理做出明确规定,预算单位及金融机构常常以此打“球”;四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也快速增长,司法部门对涉案单位的账户冻结扣划情况也越来越多。据了解,涉案单位在所有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存在另行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照常办理结算的情况,对此,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既难以掌握实际情况,也没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进行查处或制止。

4.专用账户开设管理不完善

现行的账户管理制度对专用存款账户的空间和弹性较大,使基层人行对专户开立的依据难以把握,在实际操作中只能根据一份证明文件。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力度加大,专项资金名目较多,银行受各自利益驱动主动设法为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账户管理系统对特定用途资金,单位只能选择在一家银行机构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也没有有效限制措施,少数单位利用管理上的不完善,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有时也会出现用一个证明文件开立多个专用存款账户的现象。另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商业银行强力攻关下,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各种依据、各种借口迫于关系协调需要,预算单位巧立名目开立其他专用账户。造成部分单位同一专用资金在多个金融网点均可开立专户,虽然多次清理,但日积月累仍然是财政专户众多且分散,金额庞大,有演变为“第二国库”趋势。财政专项资金在银行机构停留时间长,金额大,形成了游离国库之外的“第二国库”,难免给开户银行带来资金管理上的混乱,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成为经济案件与腐败滋生的温床,严重影响到了国库资金的安全。

(二)监督管理上有待加强

1.开立账户审查不严,开户资料真假难识别

少数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往往放松审核标准,甚至有可能与授意开户单位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从而形成虚假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对开户资料真假也比较难识别,有的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过期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变造税务登记证抢占他人税号等手段骗取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只与公安户籍部门实现了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共享, 而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还没有建立起企业登记资源信息查询关系, 所以银行工作人员很难对真假开户申请资料进行有效识别, 无法保证开户的绝对真实性。

2.账户年检工作流于形式,年检作用未能发挥

《办法》要求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撤销。但是由于缺少有效的年检实施细则,金融机构考虑自身利益,对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参差不齐,有的对待年检工作重视不够未开展年检工作,有的在部署后没有检查督促落实情况,有的年检工作只是形式走过场,出现年检工作质量不高,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中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存在超过有效期的现象;存在年检工作档案缺失,年检工作部署、年检工作方案、年检工作总结汇报或处理材料、年检责任人、年检是否合格等资料不全情况。未能很好发挥账户年检作用。

(三)系统设计上有待改进

1.账户管理系统只对单位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了“唯一性”控制,而对《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在系统中未进行唯一性控制。

2.一般存款账户属备案类账户,无需人民银行审批,造成一般存款账户不受数量和地域限制的开设泛滥,而账户管理系统对单位过多开设一般存款账户无任何数量地域的监督、监控、提醒。

3.专用账户变更法人等基本信息后,开户许可证日期系统默认为专用账户最初开立日期。专用存款账户变更信息时,如变更法人名称,变更后开户许可证日期为开立此专户的最初日期,与实际变更日期不一致。

二、加强账户管理工作相关建议

(一)完善账户管理办法

1.维护基本存款账户开设的严肃性

一是基本存款账户作为其他各类账户“龙头”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对基本存款账户设立半年或一年的稳定期,增加对存款人的约束,以减少开销户随意性;二是对撤销重开或迁移转户的,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门给予惩罚性收取账户许可证工本费、系统资源费、管理费,促使存款人谨慎选择开户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遏制金融机构互相之间乱挖墙脚拉账户、拉存款的行为,保证良好结算环境的建设和维护。

2.合理确定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

对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用的临时存款账户,可以根据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或通知书,确定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对异地临时经营活动的临时存款账户,实行“合同期+资金合理结算期”的方式确定,对大型项目等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根据需要适当展期,展期期限放宽至最长时间为3年。

3.明确一般存款账户开设条件

对当前一般存款账户开设需要进行调研总结归纳,明确《办法》中“其他结算需要”几种具体情形,或将一般存款账户开设也纳人民银行核准范围,防止过多过滥而影响结算秩序稳定,防止账户违法犯罪行为。

4.强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加强专用账户的审批把关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户专用。同时规定同一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特别资金用途的专用存款账户;完善账户管理系统。建议将证明文件的文号作为专户唯一性的辨别依据,在系统设置中加以控制,当存款人开立专用账户时,系统将录入的证明文件编号与已开立的进行比对,以方便工作人员判断该证明文件编号的专户是否已开立。

(二)加强账户管理监督检查

一是严格账户开设资料的审查,运用科技手段或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共享其信息,核查资料真实性。二是认真开展账户年检工作,制订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实施细则,明确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职责、操作流程、年检标准、档案管理等,使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账户年检工作,筛选掉不符合《办法》规定的银行结算账户。扩大账户年审范围,实行账户分类年审制度。核准类账户年检由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非核准类账户由各开户行在核准类账户年检结束后自行审查验收,保证所有账户纳入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督检查力度,每年不定期开展对各金融机构账户管理工作的现场检查,加大对违规账户开设的处罚力度,加大银行违规成本,杜绝银行以违规而获益的行为发生,保证客户享受平等的金融服务。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

——三局装饰广东分公司先进事迹速递

三局装饰广东分公司一直是中建装饰集团最佳效益型分公司,企业增效,职工增收,为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一、潜心抓管理,全力促履约出效益

1、推动管理模式创新。一是严控项目策划落地,推行大项目部制,探索项目"三统一"模式,试行"测量放线包干制".颁发了《项目收款和产值完成情况奖罚措施》,并与所属在建项目部签订产值责任状,加大项目的收款力度。二是质量体系基本健全,与所有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签订《项目质量终身责任书》和《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通过避免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和维修节约施工成本。三是推动绿色施工和标化工地建设,加大安全班组建设力度和劳务公司法人安全责任的落实力度,全面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从根本上扭转施工方案和现场施工不一致的情况。四是实行劳务队伍分级管理。现有班组137个,新引进班组20个,通过引进成熟的劳务队伍节约人力成本。五是推广BIM技术应用,2015年在深圳平安项目组建了三局装饰第一个成体系的BIM技术小组,通过新技术实现科技创效。

2、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一是项目经理年轻化趋势明显。涌现和提拔了一批优秀年青项目管理人员,其中"85后"项目经理(执行经理)4人,占到项目经理总数的26%.二是培训方式多样化全面推进。探索"考培结合,逢培必考"模式,建立送制度下项目机制,组织各系统对新开工项目进行生动详细的交底。注重项目不同节点时间段内学习内容的实用性,按施工节点进行培训,结合项目施工进度和重要节点拟定学习内容,将学习落到实处。三是今年分公司有3名管理人员获聘深圳装饰行业专家,成为深圳市装饰行业首批正式获颁聘书的行业专家。

二、盘活资源,抢夺市场优质效益

1、坚持高端营销,抢占高端项目。先后承接了深业上城北区公寓(6400万元)、深业上城(南区)一期(6000万元)、中储能(6000万元)、广州东塔瑰丽酒店等项目。

2、占领大市场,集中管理资源。广深两地合约额为5.78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9%,占到签约总数的63%,平均合约额核心市场优势明显。福建市场方面,中标建发集团两项室内装修工程,累计实现合约额1亿元。

3、现场促市场,降低营销成本。通过样板引路,分别进入深业置地室内装修、幕墙业务。通过提高高端项目履约能力,与厦门建发、中国移动、珠海长隆等大业主合作过程顺畅,"二次经营"成果明显,成功将厦门海西E41、中央天成,钢构幕墙,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幕墙、广州东塔瑰丽酒店等工程收入囊中,总计3.66亿元。

三、管控有力,企业盈利能力增强

1.盈利水平持续提高。2015年,分公司签订新开工项目内部承包责任状16个,签约率100%,完成新开工项目商务策划16个,完成率100%,且全部完成分公司级或公司级评审。试行建立了签证变更确认制度。累计审批单项金额大于10万元以上的工程签证变更58份,审核报出金额7764.42万元 .

2.资金管理清欠工作得到加强。截至12月底,分公司账面资金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7.83%,收回工程款80172.73万元,经营性现金流入占比106.29%.在清欠工作上推行责任制成立清欠小组。已完结项目8个,部分完成项目1个,收款比例95.87%,其余2个项目的请款发票开具工作全部完成。

3.结算工作取得效果。2015重点跟进广州琶洲1401、广州西塔四季酒店、南方电网、深圳太平金融中心、厦门建发E28等体量较大、结算较难的项目,总体结算工作取得大突破。

四、深化体制改革,激发核心团队创效动力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

一、2009年学校下达工作任务

根据学校2009年党政工作要点的总体要求及2009年学校主要工作任务分解,2009年学校下达工程造价办公室工作任务:

(1)做好新建工程预算工作,并在工程开标前一天完成;

(2)做好已竣工工程决算工作,并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依据工程类别及工程体量,在30-60天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3)做好在建工程的工程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对照学校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工程造价办公室(以下简称造价办)工作职责。造价办对2009年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同时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与质量。

二、2009年工作任务完成的基本情况

(一)新建工程的工程预算及审核工作

列入造价办年度工作计划内的工程预算任务,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成(工程项目共计7项,其中年度工作计划外一项)。

1、北校区综合实验楼工程;

2、北校区图书馆改扩建工程;

3、西校区教师新村(十三栋)工程;

4、校本部行政办公楼工程;

5、北校区学生公寓13#-18#楼工程;

6、西校区运动场工程;

7、校本部网络中心改造工程。

上述工程累计的预算总造价为11408.7 万元(详见附表三)。

(二)竣工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列入造价办年度工作计划内及计划外的工作任务,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项目共34项。

上述工程累计的工程结算总造价为7508万元,经造价办审核审定数为5980万元,核减数为1528万元,平均核减率为20.35%(详见附表二)。

(三)在建工程的造价控制管理工作

造价办始终把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控制和审核的理念融入到在建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各个环节,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此项工作主要包括:工程月进度款审核和在建工程的造价跟踪控制和管理。

1、工程月进度款审核工作

依据工程进展,按时完成各项工程的月进度款审核共24项,施工单位累计申报月进度款为8035.64万元,监理单位审核进度款为6273.45万元,造价办审核核定进度款为4805.8万元,建议项目管理部门支付进度款4654.7万元(详见附表三)。

(1)北校区综合实验楼工程;

(2)北校区图书馆改扩建工程;

(3)西校区教师新村(十三栋)工程;

(4)校本部行政办公楼工程;

(5)北校区学生公寓13#-15#楼工程;

(6)北校区学生公寓16#-18#楼工程

(7)西校区运动场工程;

(8)西校区医学楼工程(已竣工验收);

(9)西校区图书馆工程(已竣工验收);

(10)校本部教师新村1#-4#楼工程(已竣工验收)。

2、在建工程施工过程的工程造价跟踪控制与管理工作

(1)北校区综合实验楼工程;

(2)北校区图书馆改扩建工程;

(3)西校区教师新村(十三栋)工程;

(4)校本部行政办公楼工程;

(5)北校区学生公寓13#-15#楼工程;

(6)北校区学生公寓16#-18#楼工程;

(7)西校区运动场工程;

(8)西校区医学楼工程(已竣工验收);

(9)西校区图书馆工程(已竣工验收);

(10)校本部教师新村工程(已竣工验收);

(11)校本部南大门东侧围墙及游园工程(已竣工验收)。

参与上述项目的工程变更方案确认和施工现场勘验、工程材料的询价、招标及工程验收等工作。

三、其它方面的主要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抓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

今年五位同志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其中又有两位同志获得监理工程师证书,一位同志通过XX年造价工程师考试。

2、制度建设方面

(1)参与学校《安徽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工作规程》文件的草拟工作;

  (2)为使管理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

今年结合造价办工作制定了以下有关制度:

a、《工程造价办公室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跟踪控制管理工作规程》

b、《工程造价办公室工程月进度款审核工作规程(试行)》;

(3)结合造价办的具体工作,进一步修改完善考核实施细则。

上半年对《工程造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进行了修订。

3、依据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常用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建立常用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库,有利于工程结算审核;

4、为做好与社会沟通及宣传学校,XX年上半年建立造价办网页;

5、继续认真做

好安全保卫与消防安全及保密工作。

(1)依据《安徽理工大学安全保卫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徽理工大学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工程造价办公室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修订)》中的有关要求,结合造价办工作任务与性质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如《工程造价办公室安全保卫与保密工作制度》、《工程造价办公室安全保卫与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2)进一步修订安全保卫及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3)逐级逐岗签订安全保卫、消防安全与保密工作责任书;

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竣工工程验收已投入使用,但施工单位的结算书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直接影响工程竣工结算时间。尤其部分工程中的分包工程(消防、幕墙等)在主体工程已审核结束后,分包部分的结算仍迟迟未报送我办,造成整个工程不能进行完整决算。

2、在审核过程中与施工单位遇到工程材料签价、变更手续不完善,重大问题的争议等,双方为各自的利益相持不下。为了维护学校利益,据理力争,造成工程结算审核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附件一:造价办XX年工程预算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

结算管理实施细则范文6

第二条《实施细则》所指生育保险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和管理,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生育保险费义务,参保职工按规定标准享受待遇的社会生育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驻**地区的自治区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治区区管养老保险的中央驻乌单位,执行本市的政策和标准,其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等暂由自治区实行单独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驻乌单位及经自治区批准异地统筹的单位,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统筹。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其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按照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单位预算内或者预算外经费中列支;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0.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对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欠缴期间其职工暂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缴所欠生育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后,方可恢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及缴费基数发生增减变化时,应于当月15日前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变化手续。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借用或挪用。生育保险基金计息办法,按照国家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利率规定执行,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三)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产假期间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按规定标准支付和应享受生育产假时间全额计发。

第十二条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单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险卡》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妊娠诊断、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得再收取其本人生育医疗费预付金。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生育保险管理部门,通过网络系统认真审验相关证件,核准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不得将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算范围。

第十四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超出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应在定点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女职工生育未按规定选择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女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异地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予以结算。

第十六条参保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流产术、引产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绝育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支付标准》予以支付。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于发生费用的次月10日前,填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费用支付凭证》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费用结算汇总表》,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报送情况与计算机终端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予以拔付。

第十八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在四个月以内持用人单位填写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通知书》、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

第十九条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确属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可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参加生育保险己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劳动收入,并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不同标准,分别按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由用人单位在四个月以内,持男职工所在单位填写的《**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男职工及配偶身份证、夫妻双方婚姻证明、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区、街道(乡、镇)办事处出具无劳动收入的证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的和超过规定子女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生育保险缴费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参保职工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因生育保险服务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诉。参保职工与医疗服务机构之间因医疗纠纷问题发生争议,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诉。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情节严重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管理不善、、、,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视不同情况向其提出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结算或支付生育保险费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比例、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