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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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调查报告

保健食品调查报告范文1

【关键词】中老年人;保健品;消费意识;消费心理学;购买力;抽样调查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问卷调查活动共下发调查问卷 200 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 191 份,有效率 95.5%。其中鄞州区50份、海曙区50份、江北区50份、江东区50份。调查以家庭为单位,采用匿名问卷调查方式。问卷调查的主要对象包括40 岁(含 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其中 41 ― 60 岁 147 人,占总人数的 73.5%,60-70以上岁59人,占总人数的 26.5%;男性 89 人,占总人数的 44.5%,女性 111 人,占总人数的 55.5%。被调查人员涉及到各阶层、各层次的居民,如教师、公务员、个体户、无业居民、农民等。被调查者中47.5%身体很健康,37.5%无大病,剩下的属于患病人员,但多数调理健康是以营养补品、家常便饭、药物为主,购买保健品仅占9%,43%的中老年人认为保健品是商家骗人的商品,54%的人群认为没有用,而且中老年个人收入37%来自子女补贴,32.5%来自退休金,收入来源单一,十分看中价格和保健品成分。43%的中老年人会去药店购买,11%会去医院购买,但多数为亲朋好友赠送、活动送礼、子女孝顺父母的礼物等。

二、宁波市中老年保健品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对宁波中老年消费者保健品的认知、态度及消费行为的数据进行分析统计,发现宁波市中老年保健品消费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保健品消费意识淡薄。有55.3%的被调查人选择购买保健食品的主要依据是电视推荐,并不是自己主动到市场选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放弃了自己的选择权,缺乏主观能动性,这种做法的最大弱点是容易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二)中老年人对于保健品概念模糊。有83%的被调查人不知道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方法。其实保健食品属于非药品产品,但当前市场上流通的许多保健食品,通过包装、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或举办专题讲座等形式宣传其治疗功效,有意识误导消费者。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不法商家利益熏心,不但利用老年人“花钱买健康”的观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处处设置陷阱,并以种种令人心动的优惠条件,骗取老年人的钱财,而且还利用老年人知识科技水平相对较低,防范意识较差的弱点,制造、销售伪劣产品坑害老年消费者;另外,商品市场监督体系不够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3.大多数人认为保健品的功效被夸大。此次调查中,有30%的被调查人认为保健食品市场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现象,有22.5%的被调查人把保健食品当作药品来理解,认为有其有治疗疾病作用。主要原因是由于许多不法商人夸大其词,打着“高科技”、“祖传秘方”等字眼,用“绝对化”的语言上门作宣传推销,常常使用“根治”、“最佳疗效”、“最新技术”、“最高科学”、“药到病除”、“安全无副作用”、“一次性治愈”等绝对化语言进行宣传,而老人不能辨别真伪,往往被销售员巧舌如簧所迷惑。

4.缺乏信任感。作为消费者获得相关信息和帮助选择消费对象的主要渠道,保健食品广告的诚信状况令人担忧。许多广告夸大其词,甚至生搬硬造,片面夸大产品的生理作用,使消费者对整个保健食品市场失去信任。调查显示,有 11.5% 的被调查人认为目前保健食品市场信任度很差,有31.5%的被调查人认为差。这些数据表明了保健食品业正处于诚信危机中。

三、针对中老年保健品消费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一)对企业推广保健品的建议

在各种中老年商品中,中老年保健品作为儿女孝敬的礼物,仿佛一夜之中走进千家万户,中老年消费者作为一群特殊的群体,企业应该根据其独特的消费心理及习惯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

1、产品策略。从实地调查发现宁波中老年消费人群中最关注的是保健品的功效,其次是保健品的安全性,第三是保健品的品牌。由此可见,选择好产品是制胜的第一步。中老年人在消费过程中属于成熟型、稳健型消费者,企业可以从商品的实用性、方便性和保健性下手,采用安全、实用美观的包装,在品牌名称上力求做到易记、易念、易辨认,产品内在质量尤其重要,强调实用性、操作方便性、使用过程中的保健性和安全性。

2、价格策略。价格策略的选择受保健品成本、需求和竞争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中老年消费者这个特殊群体中,不同的中老年人对产品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对于高文化程度、高经济收入者来说,可以采用高价策略;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采取低价策略。

3、渠道策略。合理的销售渠道便于产品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域转移。根据中老年消费者就近消费的习惯,企业的销售渠道应以增加中老年人的便利条件,尽量接近中老年消费者居住地为主线。企业也需要加强保健品销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个销售点保健品的存货数量,保证产品销售畅销。

4、促销策略。促销策略主要是通过广告、销售促进、人员推销和公共关系等方式进行。老年人闲暇时间多,会听听广播、收看电视、读书看报,企业可以利用这些媒体进行宣传。老年人不喜欢孤独又容易孤独,企业可以采用人员推销方式走进他们的世界,了解真正的需求,有针对性的推荐适合的保健品。

(二)对中老年人保健品消费的建议

1、首先看准保健品标识,认准批准文号。保健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X年)第X号”,而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1位字母+8位数字”。

2、参加免费活动要慎重。有些企业利用中老年人贪图便宜、不爱上医院等心理假扮成“义诊医生”,进行推销导致在服用过程中发现保健品没有原先试吃时那样效果好,以至于有被欺骗的感觉。

3、不要贪图小便宜购买带有附赠礼物的保健品。中老年消费者没有根据自身情况,在这些附赠礼物的诱惑下盲目购买企业推销的保健品。

4、不要轻易相信企业广告宣传。一些保健品商家致力于自身品牌知名度的提升,铺天盖地宣传“名厂名牌”,导致消费者陷入名牌误区,盲目购买产品。

(三)政府在保健品市场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1、实行保健品生产行业的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审核经营主体资格,杜绝假冒中老年保健品进入市场。定期公布保健品信息,增强中老年保健品经营的“透明度”。加强与药监局、卫生局等部门的合作,增强监管力度。

2、加大监管力度,严惩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保健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保健品的宣传广告管理,正确引导人们对保健品的正确认识和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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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调查报告范文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月1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实施后,中国将首次取消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据透露,保健食品换证前的调查工作已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展开,行业的预测是30%的保健食品将面临退市。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本刊讯(记者 谷龙)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05年6月10日了《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明确了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程序等。该试行规定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山东安丘市龙之杰

肿瘤治疗康复中心 “肿瘤神话”追踪

本刊讯(记者 曾庆林)每月一次的专项检查、不定期抽查、地方药监部门的监管,查处力度不可谓不大。然而,山东安丘龙之杰肿瘤治疗康复中心就是在这样严格的监管环境下打造了“肿瘤神话”。

2005年3月,本刊记者接到患者对山东安丘市龙之杰肿瘤治疗康复中心的投诉,称该中心严重夸大宣传,并涉嫌邮售无任何批文的内部制剂。3月中旬,记者奔赴潍坊,经过调查采访,基本认定夸大宣传、邮售内部制剂事实存在。3月底,记者将文章《探访“肿瘤神话”》传至潍坊市药监部门,3月23日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关于对安丘市肿瘤康复中心有关情况的调查报告》为题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本刊记者做了查处报告。

在检查中,药监部门对用于邮售的内部制剂进行了查封,并对北京龙之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近期,记者对山东安丘市龙之杰肿瘤治疗康复中心进行了回访,发现该中心已经关门,人员已经搬出,中心网页已经注销。

经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查处,在阳光的“曝晒”下,一个“肿瘤神话”轰然覆灭。

蓬莱市药监局查处

“人血白蛋白”假药大案

本刊讯(记者 季绍勇 禹烟青)近日,山东省蓬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辖区某卫生室负责人举报,怀疑其刚购进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在与药品包装所标示的生产厂家核对产品批号后,确认属假药。执法人员随即对全部800多瓶近20万元的人血白蛋白药品进行了查封扣押。据当事人讲述:此前有一名男子来到该卫生室表示要大量购买“人血白蛋白”,随后又有一名自称是哈尔滨制药集团六厂销售员的男子来到该卫生室推销“人血白蛋白”。当事人为了贪图好处,购买了对方带来的药品。并称自己在抽了对方递给的一支香烟后,意识模糊,与对方进行了交易,等清醒过来发现上当受骗时,销售员已杳无音信。执法人员认为,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利用“人血白蛋白”市场短缺机会制造的假药诈骗案,该局表示将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深入调查,追根溯源,严惩制假售假者。

青岛:零售药店一律不得买卖疫苗

从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根据国务院新公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自6月起,所有的零售药店一律不得买卖疫苗。对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举报电话82899050,青岛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销售疫苗可举报。

据介绍,新规定执行后,只有经过批准,药品批发企业才可以从事疫苗经营,但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据介绍,之前药监部门在审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时,对预防性疫苗没作审批,因此疫苗市场比较乱。

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透露,疫苗属特殊药品,从6月1日起,市民如发现零售药店销售疫苗,可向药监部门投诉。

国家药监局审定50种药品

从处方药转为非处方药

保健食品调查报告范文3

保健品不一定“保健”

近日,80多岁的张大伯因身体乏力进住了医院中医内科。该科医生说,已经记不清这是张大伯第几次住院了,因为张大伯可算是该科室的“老”病号了,一年因为低血糖总得住个一两次院。原来张大伯是名糖尿病患者,近几年反复出现低血糖症状。住院后检查发现,他经常服用一些宣称可以替代降糖西药的“纯中药”保健品,服用了这些保健品之后,张大伯自行停减了降糖西药后,仍出现低血糖情况。医生高度怀疑这些保健品非法添加了西药成分,因为它的降糖效果太好了。单纯中药的直接降糖作用并没有这么好,那些宣称可以替代降糖西药或胰岛素的保健品中有可能添加了某些西药成分。医生进一步解释,这些不明的西药成分降糖效果不错,但服用之后却会出现顽固性的低血糖,就像张大伯这样,而反复的低血糖对人体的伤害更大,易引起心脑血管病症,严重的可能导致老年痴呆。虽然医生每次都劝张大伯别再乱吃保健品了,还是服用正规降糖药比较靠谱,但张大伯不听,连药都停了,这不,又住进来了。

营养均衡比吃保健品更靠谱

从临床来看,几乎每个老人都提过自己曾吃过保健品。其实营养均衡比吃保健品更靠谱。比如不少人吃过的蛋白粉,事实上,它跟我们平时吃的大豆差不多,并没有什么特别神奇的地方。而且长期补充一种物质,反而会造成人体的营养摄入不平衡。营养专家一再强调,合理膳食、均衡营养,就是让你的身体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任何一种营养成分摄入过多或者摄入过少都是失衡的状态。另外,对于自己到底缺少什么营养,事实上你并不清楚,而在不确定的情况下吃保健品,就有可能造成你的某种营养补过头了。如果你补的这种物质,恰巧是你身体并不缺少的甚至是多的,那后果就严重了。

肝脏、肾脏是人体的解毒、排毒“场所”,你想想,每天已经有那么多东西够它们去解决了,你还再乱吃保健品,给它们增加负担,长期超负荷“工作”,肝肾早晚得“崩溃”。医生给老年人的建议是:少食多餐,低盐、低脂;休养生息,适当进行一些有氧运动,如健步走、太极拳等;早睡早起,注意控制情绪。

孕妇猛补维生素也“中招”

只有老年人吃保健品吃出问题?当然不是,连孕妇都有“中招”的。

笔者就曾碰到过一名“中招”的孕妇。这名患者30岁左右,当时来看病时已经怀孕四五个月,她说自己转氨酶一直偏高,也去了其他医院看,却始终降不下来。笔者询问病情时,了解到该孕妇一直补充维生素,在排除其他因素之后,笔者怀疑可能是维生素补充过量导致的。于是建议该孕妇停服维生素。半个月后,该孕妇过来复查,转氨酶已经降下来了,后来该孕妇的情况比较稳定了。

事实上,美国饮食指导意见建议:并不提倡人人都吃保健品,只有需要补充某种营养物质的人才可适当服用保健品。现代人比较喜欢吃保健品,有些还是国外带回来的,但是可能你对这种保健品并不了解,又或者你并不缺乏这种营养物质。而在这种情况下乱吃,可能会吃出问题来。

夸大治疗效果的保健品别信

中消协曾过一份关于中国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调查报告,其中的数据显示,在购买保健品的老年人中,六成左右的会关注“保健品的功效作用”,远高于“保健品成分”,而对于“保健品不是药品,对疾病没有治疗的效果”的认知意识不够强。

那么保健品跟药品到底有什么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作用对象不同。药品的使用对象是疾病人群,保健品是针对亚健康及有需要的特殊人群;药品是用来治疗、诊断、预防疾病的。保健品其实属于特殊的食品类,对人体的调节作用是缓慢的,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其次是批准文号不同。药品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保健品的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卫食健字……”。最后是销售渠道不同。药品只能在药店或医疗机构销售,处方药还得凭方才能购买。保健品可以在一般性超市及食品店销售。

保健食品调查报告范文4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

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决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认定违法所得时,应当包括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批食品的营业收入。对于餐饮业,其违法所得以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该餐次的总营业收入计。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情节严重,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二)拒不停止生产经营违法食品的;

(三)拒不公告收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

(五)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止生产经营的处罚的;

(七)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八)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生产经营以婴幼儿、孕妇、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伪、劣食品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人至3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四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取缔,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取缔可以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或者查封其非法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超越或者变更卫生行政可证上核定的内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卫生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而擅自进行改建、扩建的;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收缴卫生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卫生行政部门收缴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十二项规定的食品包括:

(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条的规定加入药物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

(三)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按规定索证的食品;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无卫生许可证者生产的食品;

(六)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者卫生管理办法的进口食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五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除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销毁尚未出售的和公告收回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外,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至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罚款;

(二)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擅自使用未经批准的品种、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

(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

(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第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二)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三)本条所列产品中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八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下简称"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口、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使用已被卫生部撤销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按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二)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三)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

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

(二)不按规定调离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的。

保健食品调查报告范文5

促销必须首先从企业自身的实际出发,对消费者进行细致的调查,包括目标市场的调查,同类产品的调查,消费心理及习惯调查,目标消费群接触媒体调查等等。只有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才能针对性地找到目标市场的诉求主题,选择最适当的媒体以及最适当的广告时机,从而打败竞争者,提高市场占有率。下面以昂泰集团在1995年为了推广昂泰氏系列保健品而进行的广告促销情况为例,说明调查研究是做好促销的关键。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昂泰集团是以海、淡水名特优水产品养殖为基础、绿色食品工业和海洋生物品开发为重点,集农工、科技、贸易、房地产开发于一体的综合性、国际化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达2.5亿元人民币。1995年初,昂泰集团正面临转轨时期,欲将企业形象从过去的"高新农业项目"提升到"高科技现代化企业"上来。为全面树立新的企业形象,充分拓展品牌知名度,昂泰集团计划用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初步建立、逐步扩大和完善集团企业形象,让"昂泰集团"、"昂泰氏系列保健品"深入人心。根据当时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对市场的预测,公司制定了一套电视、广播、报纸、海报、户外广告等多媒体式广告策略,预计在1995年下半年在全国投入1350万元的广告费用。

在济南市场,昂泰集团主要以销售昂泰氏4号产品为主,此产品是以养颜祛斑功能为主的保健食品,刚进入济南市场3个月,在济南有线电视台、泉城周报做了一段时间的宣传,在齐鲁晚报做了一次文字整版广告。为了使营销更有成效,使广告有的放矢,同时也了解昂泰氏4号产品进入市场3个月来市场的反馈情况,集团决定委托济南某广告公司以济南市为调查区域进行了一次消费者调查。

二、消费者调查

为了保证调研结果的科学化,公司从调查对象的代表性(随机抽样),调查资料的真实性(邮寄问卷),调查根据的精确性(计算机分析)和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四个方面严格把关,规范实施。

1.问卷调查

从调查公司的"济南居民标准样框(JMSF)"中,按随机原则从济南市民中抽取了18岁以上的500名女性,作为本次调查对象,样本的结构以能代表济南市成年女性为特点。然后,把调查问卷邮寄给她们。截止1995年6月1日统计之前,共收回问卷392份(回收率为78.4%),有效问卷378份(有效率75.6%),符合调查设计要求。

2.访谈调查

从昂泰集团在济南的经销单位中抽取了7个经销单位进行访谈调查,以了解昂泰氏4号的实际销售情况、顾客的反映、经销商的意见等。

问卷的统计处理全部用计算机完成,具有精确度和可信度。

(一)目标市场容量的调查

昂泰氏4号是有明显祛斑作用的保健食品,较之同类功能的保健品、药品来说,其天然性独具优势。通过调查分析来看,昂泰氏4号潜在的市场容量庞大。

以最困扰女性的美容问题来看,"雀斑、黑褐斑"居"肥胖"之后居第二位;而以受雀斑、黑褐斑困扰的比例来看,年龄在25岁以下的被诊断为严重的比例为7.89%,而31-40岁则为3.45%。由此可看出受雀斑、黑褐斑困扰的人群是庞大的。

(二)消费心理及消费习惯调查

消费心理及消费习惯是影响营销及广告的重要因素。调查发现,影响购买的因素主要是价格、效果、消费习惯和榜样效应,而价格因素是最主要的问题。在不购买的因素中,因价格太高而不购买的占55.97%,使用效果占29.97%,榜样因素占12.2%。

从消费习惯来看,偶尔购买者群体最大,占50.67%,经常购买者只占3.73%。但从各年龄组来看,31-40岁的女性经常购买者仅占1.11%,而偶尔购买者达58.89%。这说明她们的尝试心理较重,这也是各年龄组共同点。这就要求昂泰氏4号必须效果明显,才会有较多的回头客。

这种购买现状与济南市的收入水平是直接相关的。在1994年的美容保健品消费支出中,全年支出在300元以下的女性占84.72%,300-500元档次的只占8.04%。另外,由于保健品市场泥沙俱下,人们对保健品的信任度下降,保健品的广告宣传处于消费者被动接受状态。在人们的消费习惯及消费支出都处于较低水平的情况下,广告及促销都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目标消费群分析

目标消费群指有可能成为某种商品使用者的群体。对企业来说,确定产品明确的、可识别的目标市场,是首要的基础工作。只有明确产品的目标消费者,产品的营销组合才会有目标,富有实效。调查结果显示,受到雀斑困扰的人达35%以上,而心理压力最重的是31-40岁和21-25岁之间的消费者。再从年龄与不购买原因的关系来看,31-40年龄段,价格因素影响相对最低,而效果因素处于最高(相对于其他年龄段);而26-30岁年龄段女性,价格对她们的影响升高,效果影响相对减弱。由此看来,31-40岁是昂泰氏4号最主要的目标消费层。

此外,从对经销商的实地采访调查来看,主要购买者也是30-40岁之间女性,次之是20多岁女性。顾客担心质量问题,买 l-2瓶者占多数,说明顾客尝试心理较重,对昂泰氏4号缺乏深层次信任。

(四)同类产品的调查

当时济南市场的同类产品主要有金王纯花粉、中华多宝、太太口服液、同仁堂美容祛斑膏等。从调查结果来看,昂泰氏4号知名度为9.79%,这在同类功能保健食品、药品中名列第四。金王纯花粉市场占有率名列第一,它比昂泰氏4号仅早两个月进入济南市场。这说明昂泰氏4号的广告投放及营销有待进一步改进。

(五)目标消费者接触的媒体调查

广告媒体的选择是广告实施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使有限的广告费达到最大效益的重要手段。选择广告媒体,应根据消费者最常接触的媒体来定。这次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对美容品、保健品信息的获得途径主要是报纸(70.62%)、电视(81.75%),其次是朋友介绍(34.39%),传单(16.14%),电台(15.87%)。而消费者接触最多的报纸是齐鲁晚报(98.41%)、泉城周报(66.4%),接触最多的电视台是齐鲁电视台、中央 l台(均占81.48%),山东卫视台(68.25%)。

对目标市场细划后,对年龄和接触的媒体进行交叉分析,我们发现,各年龄段对齐鲁晚报的经常阅读率达91.78%以上,对泉城周报达到64.18%以上。而企业主要的目标市场31-40岁年龄层,对济南日报的阅读率高于泉城周报,并高于其他年龄层,达70%。

问卷中还列出了最常收看的电视台。以主要的目标市场31-40岁的女性经常收看的频道来看,齐鲁台远远高于山东卫视和其他两台。这说明,电视广告中,齐鲁台的广告不能放松,有线电视台与济南电视台投放量可适当减少。

三、调查分析

通过以上对昂泰氏4号消费者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

1.昂泰氏4号在济南市区的知名度偏低,这主要由于进入济南市场时间短,广告宣传、营销工作未能全面开展,但也与前期广告宣传的媒体策略、广告诉求点不明确有一定关系。

2.市场潜力巨大。

3.通过细划目标市场,确定最主要的消费者应为31-40岁及21-25岁的女性。

4.影响消费者购买的因素主要是价格和效果。大多数消费者未形成购买习惯,购买频率低。从访谈调查看,购买中的尝试心理强。

5.目标市场了解保健品信息的途径是报纸和电视,其中接触最多的媒体是:齐鲁晚报、济南日报、齐鲁电视台、中央1台、山东卫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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