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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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1

论文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 数字化 集体管理 基金会

非物质文化遗产历代传承,凝结着劳动人民的智慧,但近年来不少外国人到中国民间无偿攫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营利活动,如好莱坞大片《花木兰》获得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作为故事发源地的中国却不能从中取得任何收益。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已为人们所认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有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形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也没有单行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游离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之外。我国虽于2011年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此法侧重于从国家和政府层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保存,并非对私人利益的保护。

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作者(为行文方便,本文把那些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主体称为“数字化作者”)在调查、收集、整理并将其数字化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因此有必要对数字化作者的相关权益进行界定和保护。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比较丰富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非物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表现为无形的制作工艺、民俗活动、传统知识、节日文化、传统技能等。这种非物质性增加了界定创作主体的难度。第二,创作的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存在于特定群体中,由于年代久远,常常难以确定最初创作者,并且由于传承者不断加入创新元素,因此难以将智力成果界定为某个特定个体。第三,创作的延续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口口相传中,传播者不断加入一些新的创意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直处于“被创作”的过程中。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

数字化技术能够通过计算机、照相机、扫描仪等设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储存、加工、传输和以数字形式再现,所以通过数字化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图象、文字、声音等形式被固定下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分散性和非物质性等特性,因此,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的过程中,有时需要数字化作者对于内容取舍、结构安排等作出选择,凝结着较高的智力成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权利界定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保护范围限于表达方式,不延及作品的思想、程序、操作方法、原理等因素。豍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针对它的代表作而言。豎但从前文分析可知,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通过世代相传流传至今,大部分没有形成有形作品,或者即使形成了代表作,对于其他参与创作的主体如何保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特殊性,应当通过制定著作权法的特别法,以单行法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

第一,人身权。(1)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确定由某一个民族、村庄、部落创作时,应当保护其署名权;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确定创作群体时,也应当清楚地表明其渊源及流传的范围等基本信息。(2)修改权,这一权利由创作群体行使,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具有延续性,一直都将处于被创作的状态之中。(3)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通常是一个松散的群体,当发生侵权行为时,容易产生搭便车心理,因此,应当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4)发表权,非物质文化遗产随时处于创作中,并且由于口口相传等原因,其创作和发表在时间上往往具有同步性,再创作完成之时即为发表之时,因此,这一权利也应由创作者享有和行使。

第二,财产权。财产权的主体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群体,但应授权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行使。行使财产权所得的资金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按照其设立时所制定的章程代为保管和运用,主要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传播等工作。财产权的行使方面的内容,详见下文阐述。

(二)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数字化技术能够以特定形式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能够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权利并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作者受到什么程度的保护,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相关。

1.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与普通作品的数字化不同,后者通常只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这一过程由机器完成,基本没有独创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没有固定的形式,数字化作者在选材、摄影、录音录像过程中,凝结了较多的智力成果。不同的数字化作者对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其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数字化作者经数字化所形成的作品达到“独创性”这一标准,就应当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2.数字化作品不具有独创性

如果数字化作品仅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简单复制和再现,不具有独创性,则可以通过邻接权进行保护。邻接权保护的是一种再现、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的劳动,数字化作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特定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数字技术进行传播,属于作品的传播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只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但邻接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时代和新技术的发展,其外延可以随之扩大,19世纪末20世纪初,录音录像和无线电传播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邻接权的产生,当今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产生了一种新的作品传播方式,那么这些传播者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笔者认为,应当在邻接权中增加一类——“数字化作者权”,以保护没有产生独创性作品的数字化作者的权利。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管理制度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集体管理制度的理由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作者是无名的或者是归属于一个民族或一个区域居民,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属于这一群体所有,群体中的任何人都可主张权利,但任何人又无权单独享有权利。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不确定性使得权利的行使难以获得有力的保障。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作品的创作群体不宜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况且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因此,有必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代表特定群体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可以在保证权利主体利益的前提下,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同时,由于群体的具体成员众多且难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取得的许可使用费不可能像其他著作权协会一样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返还给权利人。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可以保证许可使用费用于实现保护目的。特定群体为保护、丰富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可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基金会对于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准许,拨付必要的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另外,基金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者和保护者支付一定数额的报偿或者给予奖励,尊重他们在收集保护过程中付出的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提高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同时,收集整理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使用人向确定的权利行使主体支付使用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合理使用,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增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增进社会财富增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和基金会职能划分

“我国早在1992年即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豐“我国已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总公司。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上是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其以法人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豑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笔者认为集体管理制度可以达到对非物质维护遗产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双重目的:即在我国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行使集体管理权,其下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等工作统筹安排资金。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职能主要包括:(1)组织开展调查、收集工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登记建档,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资料;(2)代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也应当事先取得创作者许可——这一许可权应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代为行使。当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适用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章程,规定该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以及章程修改等内容。(4)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可使用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以捐赠的方式注入基金会。这样做可以避免目前以财政资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所带来的不足,同时也可以保障财政资金投向更为亟需的民生领域。(5)保护特定群体的署名权,禁止伤害群体感情和尊严的、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等人格权的行为。当上述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6)开展其他社会活动。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能

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的一种,按照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开展活动,即“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基础基金会”的章程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2)基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资金支持;(4)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供资金支持;(5)对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性质为非营利性的民间自治组织,非官方性意味着不得强迫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同时,及时著作权人已经自愿加入,仍然有退出的自由。豒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特定民族或区域群体的财富,更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权利的取得不需要经过事实上的创作群体授权,国家以保护和发展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通过立法授权协会和基金会行使权利。与其负担的职能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官方色彩。

第二,维护利益的侧重点不同。传统的著作权管理组织重在维护某一类著作权权利人的利益,其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将所获得的收益返还给著作权人,这种利益一般为私人利益。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不仅维护特定权利群体的人身性权利,更在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丰富,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较为明显。

第三,机构设置不同。传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一般设置协会,以自己的名义依据权利人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财产权,并在协会内部设置相应的办公机构。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则不仅设置管理协会,而且由协会这一社会团体法人捐赠财产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会”这一财团法人,以实现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2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重点是张家口、承德地区和太行山地区,摸清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底数。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博物馆建设,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座功能完备的博物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省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省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订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设区市、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人才;培养方案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23-0252-0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古老历史和文化传统的遗传基因,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勤劳智慧、创造能力和民族精神。二十一世纪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在当代中国形成,这项事业的深入发展急需培养一支专门的保护研究人才队伍,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紧迫任务。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人才培养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五千年的文明历程中创造了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发展和走向未来的文化根基和思想根基,对于凝聚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大作用。

对这些弥足珍贵的非物资文化遗产进行有效地挖掘、研究、抢救、保护,离不开一只精通专业理论知识,具有很强实践操作能力的专业人才队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科研人才。”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非常丰富,客观上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从业人员数量应具有一定规模;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是一项跨学科、综合性强,实践性强的工作,其从业人员应具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人才队伍还不能满足日益深入的非遗保护研究工作需要。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新疆历史上曾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人类四大文明曾在这里汇聚碰撞,东西方文化曾在这里交融荟萃,各民族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精彩绚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经2006年至2009年长达三年广泛深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初步查明有32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了国家级、自治区、地级、县级的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截止2009年共有70项国家级、185项自治区级、535项地级、2480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其中相当一部分项目的濒危状况令人堪忧,抢救保护任务艰巨。据初步统计2011年末自治区各级非遗保护机构97个,各级非遗保护研究人员290人,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终究是依靠人去完成的,因此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队伍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人才培养方案

(一)加快课程体系建设和专业设置

针对我国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不成熟、不完善的现状,必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的建设,将非专业和偏实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建设成为一门专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将课程体系建设和专业设置与政府决策和人才培养相结合,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进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跨学科性与综合性,要积极整合课程资源,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体系,加强课程体系建设和专业设置。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具有整体性,需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基础、调查方法和保护实践都列入课程体系之内。此外,要积极借鉴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经验,在高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专业。例如,法国就创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学院,即INP(国家遗产学院),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管和修复的专业人才。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立健全相关的课程体系和专业设置,才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培养专业人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此建议:今后有志于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高校学生,应选修一门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这样能够利用语言优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田野调查实践中,更好的与传承人和群众进行沟通,取得真实完整的第一手调查资料。

(二)构建人才培养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群众文化 保护与利用

自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在世界各地掀起了一股保护和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文化研究的热点。本文在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面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群众文化之间的关系

群众文化是人民群众为满足精神生活需求,以自身活动为主体,以自我娱乐、自我教育为目的进行的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和综合性、普及性、传承性的各类文化活动。[1]群众文化是我国主流文化中的具有一种独具特色的文化形态,它具有主体的群众性、风格的通俗性、来源的基层性、效果的实用性、作用方式的渗透性等显著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英文是the Cultural Intangible Heritage的翻译,对我国产生深远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起源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所设立的项目“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译成中文则是“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杰作”。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阐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中要特别强调的是“非物质”的涵义为“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是指以满足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为目的的精神生产这层涵义上的非物质性。

1、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互为基础、互相丰富

群众文化起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体现历史文化信息的载体、它是我国各族人民在日常的生活生产中不断发现、创造、积累的文化艺术财富。那些动人的先民故事以及神秘的远古神话,手口相传,经过几代的积累,形成了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是不脱离本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它是民族个性及民族审美习惯的显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技能。它的形式主要有: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俗、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这些都是群众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植根于群众文化中。鲁迅先生曾经说:“我们的祖先的原始人,原是连话也不会说的,为了共同劳作,必须发表意见,才渐渐的练出复杂的声音来,假如那时大家抬木头,都觉得吃力了,却想不到发表,其中有一个叫道‘杭育杭育’,那么,这就是创作;大家也要佩服、应用的,这就等于出版;倘若用什么记号留存了下来,这就是文学;他当然也就是作家,也是文学家,是‘杭育杭育派’……到现在,到处还有民谣,山歌,渔歌等,这就是不识字的诗人的作品;也传述着童话和故事,这就是不识字的小说家的作品;他们,就都是不识字的作家。”[2]鲁迅先生这段话十分生动地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置根于群众文化之中的道理。应该说,不论何种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源于古代劳动人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它们或是劳动者协调动作、抒发心声、调剂精神、消除疲劳、提高效率的 “工具”,或是劳动之余的自我娱乐。

2、群众文化的繁荣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群众文化的生存、积累、发展、创新与繁荣离不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与利用。群众文化要在群众中扎根,就必须具有鲜明的、喜闻乐见的民族文化的特色。当群众文化重视了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扬,群众文化就繁荣;当脱离或摒弃了民族民间文艺遗产,群众文化就萧条就衰退。新时期的群众文化应当是在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断增加新内容,创造新形式的大众文化。群众文化主要表现形式,大多取自传承已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把世世代代口传心授、熏陶习染、承传积淀下来活在当代的智慧结晶提炼出来,使之传承发展,发扬光大。例如民间秧歌、民间传说、民间戏曲、客家山歌等。

二、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及存在问题

博罗位于珠三角东北端,历史悠久,自秦时置县,距今已有2200多年历史,是岭南文明古县之一。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客家文化、南粤文化、医药文化、宗教文化和红色革命文化在此交相辉映,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拥有绚丽多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罗县对全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普查、挖掘、申报,目前博罗县省级非物质文化质遗产项目有石湾镇端午龙舟习俗;市级非物质文化质遗产项目有福田舞春牛、龙华大鼓、罗浮春酒制作技艺等;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观音阁德源楼糖果、湖镇围点灯习俗、横河扎灯技艺等。

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少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同程度地受到保护,受到外界关注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但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上还处于探索阶段,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护意识淡薄。由于宣传工作滞后,一些地方对保护工作认识还不到位,对保护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有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造成了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相关知识知道得不多,保护意识淡薄。

2、流失破坏现象时有发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一些经济项目的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综合环境也发生着急剧的变化,使得大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破坏及流失。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一些地方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3、开发利用方面存在问题。全球经济一体化导致了文化上的趋同,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外来文化的装饰替代了传统装饰,现代建筑替代了传统民居。民族民间的口头文学、史诗自然流失。

4、人员资金不足。基层保护机构非常薄弱,博罗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保护机构,缺乏全面系统的业务培训和正常的进出机制,专业人员极其匮乏,且业务素质普遍不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要求。

5、体制机制尚不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抢救性的工作,而且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但目前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力度还不够大,工作面较窄,效果不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参与,但目前却只有文化部门在唱“独角戏”,未能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以上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深入开展,影响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影响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现存的文化记忆以及区别于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的独特的发展标识,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以及联系世界的纽带、是一个民族的根和魂。可喜的是,博罗各级政府、有识之士及民间群众已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既是宝贵的资源,同时又面临着严重的流失的问题。今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利用:

1、开展文化资源普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遗”、保护。博罗积极配合惠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非遗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普查、挖掘申报工作。今后应当加大工作力度。组织文化工作者深入基层挖掘非物质文化资源,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整理和申报工作。

2、启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对非物质文化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进行域名登记和商标注册保护。

3、将非物质文化纳入学校教育,运用学校教育手段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把非物质文化引入教学活动中,让学生从小就受到非物质文化的熏陶,在学会自己民族的传统技艺和潜移默化中融入自己的民族自豪感。

4、利用节庆搭台,充分展示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繁荣群众文化。民族传统节日是传承民族文化的载体,是塑造民族心理的平台。利用节日展示、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形成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民族传统节日。同时,吸引了众多游客,有效推动博罗文化旅游的发展。

5、强化对外宣传,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一是创作原生态歌曲,拍摄电影、微电影等,弘扬传统文化;二是编辑书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用文字或图片的形式永远保存下来;三是利用各种传媒宣传传统文化,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文化遗产宣传。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对于可以实现产业化开发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要从全局出发,在了解市场信息和社会需求的前提下,着重把那些既能显示民族特色又有经济开发价值的资源,确定为非物质文化资源品牌经营的战略目标,并对非物质文化资源进行科学的品牌定位和经营创新,集中力量培育优势品牌,组建非物质文化支柱产业。在开发利用上要重申适度、合理原则,不能过多过滥,因此必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分类开发,有序开发。

四、结语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博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依然艰巨繁重。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提高认识,加强引导,统筹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加强督导,加强队伍建设,培养文化传人,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开发与保护、市场机制与规划调控的关系,保护和利用好博罗非物质文化遗产,繁荣新时期群众文化。

参考文献:

[1]吴一平.群众文化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 编辑出版 非物质文化遗产 多维性 可塑性

尚连山,朔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长,副研究员。

山西不仅是我国重点文物省份,也是非物质文化被重点关注的省份,现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05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23项。这些宝贵资源,是全人类的精神财富。从科学发展的角度讲,保护好、传承好、弘扬好山西省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整理、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示深厚的三晋文化底蕴和丰富多彩的风土人情,编辑出版三晋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必然具有历史和现实的双重意义。[1]

一、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当属政府行为

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是一项非常艰巨而繁杂的系统工程。首先,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大量投入作为保障,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撑,寻访、采写、挖掘、整理、编辑出版等一系列工作将无法顺利展开。其次,需要一支专业性极高的采编队伍。其三,需要政府的充分激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采编是一个艰苦的过程,需要付出艰辛的劳动。如发现《杨家将传说》的作者,用了两年时间才录制完成了说唱经典资料搜集。《杨家将传说》说唱本约30万行,可说唱600个小时,它的发现填补了我国汉民族史诗的空白,同时也是汉、契丹和西夏民族文化沉淀的长篇史诗。作者为保持晋域杨家将文化作出了贡献。其四,需要职能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诸如丛书名称格式、丛书整体设计风格、单册特色,图文形态――具体要求、遵守的原则,文体风格、书写规范、书籍规模、分工情况等等都需要统一安排和计划。而以上一系列行为的产生与实施,都需政府支持,遵循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地方实情、尊重遗产特色、围绕创新发展的原则。

二、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系列丛书应确立传承人和研究专家的核心地位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强调:首先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其次,要抢救濒危项目,扶持困难项目。避免“人走歌息”“人亡艺绝”现象的发生。再次,要加强对“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人”为本,讲究“活”性。突显“人”在文化活动和文化形态构成上的核心职能与重要作用。这说明,离开了认知与肯定对“人”的核心地位与中心作用,就无法把握“非物质文化”属性及其特点,也就无法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理路与有效途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须保护传承人和研究专家,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须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口语语言、身体语言、观念、心理积淀等编进去,同时也要把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专家及其研究成果编进去。

另一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方面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代表性与影响力。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专家,由于长期以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深研究,堪称历史传统文化的守护神,理应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和保护。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的编辑出版,应突显传承人和研究专家的核心地位和中心作用。只有这样,才会有更广更深的历史内涵和全新闪光的现实生命,才会起到秉承历史、泽被当代、开启未来的作用。

三、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要照顾其多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被誉为“历史文化的活化石”,是厚重的、广泛的、具有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团及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活动、表演、表现形式、技能和知识体系及其有关的实物、工艺品、工具和文化场所。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多维性――传承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动态性,与人的思维、理念、意绪、情感、习俗、生活方式等密切相关。

在编辑出版此类图书过程中,不仅要把握作品的基本信息、历史渊源、基本特征、主要价值、分布区域、传承情况(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传承意义,且要把握其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达到的目标和应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研究开发利用情况以及发展前景。

近些年,国内有不少省市编辑出版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其大都记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信息、起源、内容、表现方式、艺术形态、传承意义、发展现状等,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研发利用和发展前景触及甚少。这是不全面的。

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应从大的文化背景、从多元视角出发,既着眼于保护、传承,又着眼于创新发展,最后的落脚点是为当地经济社会综合发展服务。

四、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丛书应注重其可塑性

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口头传承性,故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所谓可塑性,就是可以改变,是“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塑性”,主要体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传播过程中的变异、创新。或者说它是通过人的智慧创造出来的,对于上一代的技艺、方式可凭借个人及集体的力量和智慧加以创新改造,进行再发展。

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系列丛书时,应注重其传承性,有传承才会有历史,有传承才会有未来。以高亢泼辣、憨直朴素的河曲民歌为例。河曲是个“一鸡鸣三省”的特殊地区,地处黄河弯道,过去交通阻隔,土地贫瘠,旱涝无收,百姓灾难深重。当地老百姓每年春去冬回“走西口”,到内蒙古大青山、河套一带打短工。这种年复一年的妻离子别的悲惨人生,自然产生了咏叹人间别绪、思念、离苦、期盼的“走西口”民歌。“户有弦歌新治谱,儿童父老尽歌讴”, 河曲民歌源远流长,明代业已繁荣。近年来自编自导自演,为传承和保护河曲民歌二人台艺术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再如,简洁优美、情深感人的“左权开花调”,构思精巧,语词新颖,为广大民众所喜闻乐见。在歌唱中,植物可以开花,其他东西也可以开花。[3]如《苦相思》:“山药蛋开花结疙瘩,圪蛋亲是俺知心人。”左权开花调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式微,生态失衡,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传统歌风逐步恢复,新的传人相继涌现,为开花调遗产的保护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晋中学院的“非遗”进校园搞得很有特色。自2007年起,晋中学院开设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本土课程――以左权民歌小花戏为研究对象的“晋中音乐文化”课程,还排演了七幕小花戏《樱桃树》。

编纂丛书时,应把这些新编新创、富有时代气息、富有教育意义的作品原汁原味地收进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塑性,决定了其在发展演变过程中存在两面性,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既有先进的东西诞生,也有落后的东西渗透。所以在编纂过程中需慧眼识珠,分清良莠,对历史负责,对当代负责,对后世负责。

由于非物质遗产具有可塑性,所以在编纂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协调、解决各种利益的矛盾。诸如政府的功利行为、企业家的商业动机、专家学者的研究视角,这些都应与民族文化保护的长远利益相协调。

总之,编辑出版非物质文化系列丛书是历史赋予的使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有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丰富挖掘,科学编排”的原则,才能不辱使命,编写出光耀万代的宏伟篇章。

参考文献:

[1] 杨子荣. 三晋文明之最[M]. 太原:三晋出版社,2011:06.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制度范文6

一、__镇庙会文化活动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得以迅速恢复和弘扬,特别是农村庙会文化活动。据调查统计,目前该镇建有庙宇48座、祠堂26座,遍及全镇21个村社,其中在活动中有抬菩萨出巡的45处、搭台演社戏的45处。活动时间大多在农历八月至来年正月,也有在农历五月。

传统的庙会文化活动主要表现为拜神祭祀(给村社所供养菩萨过生日)、抬菩萨出巡等活动,带有部分宗族和封建迷信色彩;广大群众热衷于拜神祭祀,肆意操办酒席,宴请亲朋好友,造成铺张浪费,影响社会治安。近年来,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管理引导下,庙会文化活动有了新的变化,在拜神祭祀过程中进行移风易俗,逐步改革封建礼仪,举行舞龙弄狮、大鼓凉伞、手持火灯(耍社火)等民间艺术表演,举办芗剧、木偶、电影等演出,组织文化、科技、卫生、法律等咨询服务,使之形成一种文明科学、健康向上的民俗文化活动,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增进了人们情感交流,促进了当地经济发展。

二、以往农村庙会文化活动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村庙会文化活动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它必竞带有一定的宗族和封建迷信色彩,如果不加强管理与引导,势必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经过全面调查,发现该镇以往的庙会文化活动存在着如下问题:

1、领导意识不强,认识不足。基层领导对庙会文化活动缺乏理性认识,认为庙会只是农村一种群众性自娱自乐的活动,没有认识到它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没有意识到政府在民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把它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任其自发、自由活动。

2、管理制度松散,力度不强。虽然各庙宇都有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但由于管理人员少,文化水平低,组织能力差,加上镇村两级管理机构不健全,政策宣传不到位,寺庙未批先建现象时有发生,庙会文化活动仍有不文明庸俗低趣的形式出现,宗族派系争端尚未完全消除,成为社会治安隐患。

3、审美取向含糊,品位不高。普遍村社认为,庙会如同村民逢年过节一样,拜神祭祀,操办酒席,请来剧团演戏,宴请亲朋好友。把活动传承下来的文化精华部份忽视掉,致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如曾闻名闽南一带的古县南音唱腔消失了,明代传承至今的大鼓凉伞表演服装道具也变样了。反之,名为活跃氛围而公开放映格调低下的录相片等等。这种不良现象的产生,使庙会文化活动品位明显下降。

4、文化内涵不够,缺乏开发。庙会既是传统民间集市的一种形式,又是汇集民族文化的一种载体,每个庙会文化活动都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挖掘发挥其文化内涵,必将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该镇的白云岩寺庙,是宋绍煦年间朱熹讲学处,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在闽南一带有较大的影响,如果能把该庙会举办成集文化交流、旅游观光、经贸洽谈的大型活动,那么将吸引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回乡投资建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由于对庙会文化活动没有很好地管理与引导,庙会文化内涵没有得到挖掘,其价值未能开发利用。

三、对农村庙会文化活动的管理与引导

如何传承和发展农村庙会文化,使之形成一种文明科学、健康向上的民俗文化活动,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值得基层领导探讨的问题。对此,__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提出了“加强对农村民俗文化活动的管理,正确引导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加强宗教活动的依法管理,发挥基层民间组织的积极作用”等要求,设立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相应措施。主要体现如下:

1、广泛宣传,增强对庙会文化活动的正确认识。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收集提供我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政策法规以及庙宇活动管理等文字图片资料,通过镇、村召开的各种会议进行传达贯彻,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在节庆期间组织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等下乡咨询服务活动。以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庙会文化活动的要求规范和目的意义。

2、加强管理,规范对庙会文化活动的行为。镇党委、政府明确提出,把庙会文化活动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行分工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庙会文化活动的管理,把庙会文化活动作为年终镇村挂钩分管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每年重大庙会文化活动之前,邀请文化、宗教、法律等专家举办庙会文化知识讲座,组织全镇各村社负责活动的村民理事会成员参加,使他们统一思想,增强认识,文明有序地组织庙会文化活动。由政府牵头,协调文化、宗教、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加强对庙会文化活动的管理,抵制和摒弃一些低级、庸俗、鄙陋的活动内容,有效地避免火灾和消除治安隐患,使庙会成为广大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明科学、健康向上的民俗文化活动。

3、因势利导,开辟农村宣传文化阵地。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宣传文化阵地,倡导将村社庙宇(祠堂)改建成文化活动中心,增加新的活动形式,渗透先进文化内容。结合科技、文化、卫生、法律等下乡活动,举办各种文体比赛,组织法制图片展览,赠送农业、科技书刊资料,营造“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文秘站

-!体育活动中心,该社的民间武术南太祖拳术及弄狮已成为群众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多次派队参加__市、龙文、__等地举办的民间地方拳术比赛,屡获南狮表演一、二等奖的好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