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门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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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制度

人事部门制度范文1

2015年5月20日 联合国人权与有害物质和废料问题特别报告员通塞克(Baskut Tuncak)在日内瓦召开的第68届世界卫生大会上发表声明,呼吁在全世界范围内投入更多努力和资源,保护人们免受有毒物污染的负面健康影响,并称世卫组织可以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预防污染造成的负面健康影响。

有明确证据显示,当前存在大规模的环境破坏的事实以及未来几年出现更多破坏的可能性,但世卫组织的预算只有极小一部分用于环境卫生。据联合国统计,每年估计有1,300万人的死亡和全球约四分之一的疾病负担与环境因素相关。污染同时还是中、低收入国家人民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在全球污染最严重环境中生活、工作的贫穷妇女和儿童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

通塞克在声明别指出了环境污染对儿童及人类后世子孙所带来的不成比例的冲击,并提醒世卫组织会员国,几乎所有国家都有法律义务来实现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的健康权。他说,根据联合国环境署2012年的《全球化学品展望》和其他报告,未来全世界的污染可能出现激增。

通塞克警告称,鉴于污染对人权的影响,世卫组织为监督和预防有毒污染造成破坏而投入的工作量不成比例地低,并就此敦促该组织在全世界范围投入更多资源,保护人们免受有毒物污染的负面健康影响。

May 20, 2015, The UN Special Reporter on human rights and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wastes, Baskut Tuncak gave a statement in the Sixty-Eight World Health Assembly in Geneva, calling on that more efforts and resources should be invested worldwide to protect people from the negative effect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and that WHO can play a more important and effective role to prevent the negative effect caused by pollution on health.

There is clear evidence that large-scale environmental damage exists at present and more damage can appear in the future several years, but only a small part of the budget of WHO is spent on environmental health. According to the statistics of UN, an estimated 13 million deaths and about one fourth of the diseases in the world are related to environmental factors. Pollution is also one of the main causes of the deaths of low-income and middle-income countries. Among them, the poor woman and children who live and work in the most polluted environment in the world suffer from the largest impact.

Baskut Tuncak pointed out in his statements that the disproportionat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on children and the future generations of humanity and reminded the member states of WHO that almost all the countries have legal obligation to realize that children could enjoy the rights of health of the highest standard. He said that according to the Global Chemicals Outlook and other reports, in the future the pollution of the world may increase sharply.

人事部门制度范文2

主题词:文化人事部门职能作用

在推进连云港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进程中,汇集文化艺术菁英,构筑文化人才高地,建设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势在必行。当前,连云港文化发展的新机遇和新局面,给文化系统各单位人事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人事部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深入推进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我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制度保障。

一、文化系统人事部门现状令人担忧

市直文化系统现有14个直属单位,在职干部职工近400人,各单位人员构成、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各不相同,干部职工工作能力和专业素养良莠不齐。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升干部职工素质和能力需要文化系统各单位人事部门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大胆的改革创新。但是目前文化系统直属各单位人事部门的现状不容乐观,很难承担起它们应该发挥的作用。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人事部门的组织网络建立不完善。文化系统设立专门人事部门的单位屈指可数,有部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人事工作,但是往往安排的人员身兼多职,对单位的人事工作不能全身心的投入,最终导致负责人事工作的同志对于单位的人员数量、人员构成以及结构层次等掌握不清,对于单位人事方面存在的问题更是无暇思考,系统的研究分析单位的选人用人规划更是无从谈起。二是人事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充分。人事部门在了解掌握本单位干部职工信息的基础上,承担着拟定单位的进人规划、对现有人员的培养计划和对现有人事制度改革的研究探索等重要的任务。但是目前各单位的人事部门显然达不到工作要求。这种局面的产生对于各单位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给今后的单位发展和工作开展埋下了隐患。

二、充分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的具体举措

为了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今后要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尽快建立健全人事部门组织网络。相对于当前文化系统现有的在职干部职工的数量,文化系统各单位人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数量是完全不相匹配的。要做好组织人事工作,人事部门的组织机构建设是基础。文化系统有条件的单位应尽快建立组织人事部门,而干部职工较少的单位也应该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人事工作,从而逐步搭建起文化系统人事部门的组织框架,为人事工作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对于人事部门和人事工作者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要迅速开展,组织人事工作涉及的内容广泛,包括人才引进的政策和程序、干部职工的调动、干部的任免备案、职工的辞职和离退、工资调整、保险办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党员发展,以及工青团妇、老干部等各个方面,这些业务的学习掌握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并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加以锻炼,最终才能得以熟练的掌握。

二是找准工作目标和定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文化工作发展实际,统筹把握文化工作全局,加强现有人才培养,大力选拔优秀人才,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任用人机制始终是文化系统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牢牢把握的工作重点。

1、人事部门要顺应新的发展形势,树立新的发展观念。文化系统基层人事部门要融入连云港大的发展形势和文化发展的新格局,结合事业发展需要选用和培养人才。目前,连云港文化发展形势大好,文化艺术精品创作推陈出新,音舞诗画剧《大潮连云》紧密筹备,淮海戏《左邻右舍》完成排演;资源整合成效显著,市艺术学校、市歌舞剧院和市淮海剧团一体化建设实现了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呈现新面貌,市文化艺术中心和市博物馆先后落成,市文化馆艺术剧院、市少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扩展工程以及市民俗博物馆的改造工程顺利完成;“凌惠平”、“雷锋车”等精品陈列展新鲜出炉,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开展,“海州五大宫调”入选我国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已经全面铺开;文化市场管理规范,繁荣有序。文化系统人事部门积极的选拔人才、调配人才,为文化系统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立下了“汗马功劳”。在今后的工作中,人事部门应当总结好的经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从、服务大局,不断转变思维方式,更新发展理念,全面了解文化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深入分析文化当前的发展瓶颈和今后的发展趋势,从文化工作的大局出发,努力选拔熟悉文化工作规律、拥有丰富专业技术知识、具备改革创新精神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现有的人才队伍当中去。

2、人事部门要研究探索新的选人用人机制,为事业发展提供不竭动力。建立科学合理、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把优秀的人才聚集到文化事业发展中来,从制度上保证那些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作用,并得以重用,需要文化系统各单位人事部门积极探索,深入研究,不断开辟深化选人用人的新途径。

(1)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型选人用人机制。通过竞争型选人用人机制,达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效果。实践证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竞争型选人用人机制是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最佳途径。当前,文化系统部分单位推进的专业技术职务竞争上岗工作,再一次向全系统的干部职工发出了参与竞争的信号。今后,人事部门要在不断完善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广能体现出公平、有效竞争的选人用人机制,不断激发文化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让想干事的有机会,能干事的有平台,干成事的有地位。

人事部门制度范文3

一、工作情况

1、领导重视,责任落实。近年来,我市各级人事部门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以构建阳光人事、和谐人事、法治人事为目标,以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不断加大了人事政务公开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市县人事部门都成立了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的一项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政务公开与人事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形成了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办公室具体承办、各科室中心支持配合、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二是严格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落实政务公开责任制,有的还将政务公开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年终进行考评。乐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政务公开工作与年终各奖项挂钩,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2、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加强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建设,是确保公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前提。市县人事部门都十分重视制度机制建设,认真按照各级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为了使工作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级人事部门普遍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内部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清理规范了内部操作程序,建立健全了内外监督机制。市人事局先后制定了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监督制度、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亮牌上岗制、首问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重点业务工作ab角制、限时办结制等项制度,形成了健全的制度体系,从机制上保证了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3、突出重点,全面公开。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市县人事部门基本上能做到从公开决策程序、公开权力运行入手,要求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各种形式公开人事部门的职能、人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理结果。尤其注重结合人事工作特色,重点公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三支一扶、军转干部安置,职称评聘,人事考试,各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与市拨尖人才选拔等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人事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着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和谐人事环境。

4、形式多样,渠道通畅。在推行政务公开的过程中,市县人事部门十分注重公开形式的多样化。一是在办公地点设立政务公开栏,公开本局职责、机构设置、办事流程、服务承诺、责任追究、投诉途径等。在科室公开科室职责、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二是实行亮牌上岗制,工作人员一律亮牌上岗,公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让群众了解办事人员的身份职责,接受群众的监督。三是在办公场所设立了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全部对外公开业务。四是及时将社会关注的热点事项,通过报纸电台、政府与部门网站等媒体公布。另外,通过举办了政风行风热线的形式,公开人事部门的职能、工作内容、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监督措施等,面对面与服务对象交流,提供咨询,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由于领导重视和思想认识的差异,市县人事部门工作上存在不平衡。一些县投入大,网络全、效果好;少数县重视不够,工作上没有真正摆上位置,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二是公开内容不够完善。有些部门和单位没有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三是公开方式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政务公开的时间、方法、程序等方面存在随意性。有的公开时限不明确,一些事项对外公布的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有的被动应付,公开范围未达要求。四是公开机制不够健全。对政务公开工作只是形式上参与,没有真正形成协调配合的机制;政务公开监督约束机制不够健全;责任追究力度不大,难于落到实处。

三、对策与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单位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提供组织保证。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做好《条例》的各项实施工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制度建设是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保障。当前,重点应建立健全七项制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责任制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建立政务公开事前审议制度,严格审议公开内容,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报备制度,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档案,将审议通过的公开内容统一归档,保存备查;建立完善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召开评议会议,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进行评议,听取意见与建议;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反馈制度,广泛征求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的意见与建议,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建立完善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各种监督手段,实行全方位监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通过建章立制,健全机制,进一步促进政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

人事部门制度范文4

第二条培训学分制是由培训管理部门确定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一个周期为三年)必须达到的学分,并给每一培训课程规定一定的分值,期末以学分累积的方式来评价培训效果的培训管理机制。通过建立培训学分制,鼓励公务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公务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三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是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政策的制定、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市机关各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培训计划,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完成本部门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培训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

必修课是指每位公务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公务员初任、任职和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课程,MPA的主干课程,及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其它必修课程。专业知识课程由市机关各部门,在每上年年底报市人事局核准,纳入下年度必修课计划。

选修课是指公务员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课程及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每上年底前,由具备举办选修课条件的单位申报,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纳入下年度的选修课计划。

每位公务员在规定的周期内必须累计达到60学分,其中必修课必须达到45学分,其余可以为必修课学分,也可以为选修课学分。每三年考核一次,超过规定部分的学分可以作为下一轮规定周期内的学分。

第五条每年年初,由组织、人事部门公布本年度所有必修和选修课程科目及学分分值,采取"菜单式"培训方法,下达培训计划。

市机关各部门根据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按照本单位公务员三分之一人员比例,确定参加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培训人员,并报市人事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名单,分期下达调训通知。

第六条本周期内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含学位教育、党校学历教育),与公布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同的,凭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培训所获得学分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予以登记。

1、参加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组织的培训考核,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2、参加规定的学历教育,凭主办的高等院校颁发的单科合格证书(成绩单),由市行政学校(市委党校)核准后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3、参加规定的专业知识课程培训,由本市组织的,培训机构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由上级部门组织的,凭主办单位的文件通知(成绩单),由市人事局核准、登分。

4、其他临时组织的培训,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分,由举办单位负责登记学分,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

5、学分登记部门要高度重视学分登记工作,建立学分登记数据库,每年年终上报组织人事部门。

组织、人事部门要对登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除取消违规登记的学分外,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每年年末,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市机关各部门公布每位公务员的培训学分。

第八条培训学分与公务员个人年度考核、单位目标考核相挂钩。

在规定每三年期限内,没有修满学分者,第三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没有完成必修课规定学分者,不得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

超过规定的学分者,在同等条件下,作为年度考核优先评“优秀”等次的依据之一。

每年公务员培训完成情况列入单位目标考核的内容。没有完成年度培训计划的单位,按规定比例扣除该单位目标考核分。

人事部门制度范文5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和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开展增设流动站、工作站工作,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组织初评后报人事部。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要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六条 设站单位按有关规定在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申请到军队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凭军队博士后管理机构的审批通知,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除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九条 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帮助工作站做好确定博士后研究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等联合招收工作。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并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建立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博士后人员进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对博士后人员目标管理、绩效评价、奖励惩处等具体管理办法,对博士后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二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应与设站单位职工享受同等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设站单位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有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经设站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须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设站单位应将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博士后人员出站时,设站单位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三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出站手续。凭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设站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做好出站博士后人员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 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公寓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七条 人事部和财政部确定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制定国家日常经费资助年度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第三十八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国家按照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给予专门资助。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对国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 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其下拨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方和设站单位共同出资,在设站单位和在站博士后人员数量较多的城市集中建造博士后公寓。有条件的设站单位也可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四十二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站单位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博士后公寓是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的专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按照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博士后工作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人事部。

第四十五条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人事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受到警告并限期整改的设站单位在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博士后人员在站管理等方面进行专门的指导和帮助,并在整改期满时组织考核,将考核结果报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作出撤销警告或撤销设站资格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和工作站。申报程序见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第四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评估和表彰工作,对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给予奖励,对存在问题的设站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各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八章 科研资助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同时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五十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人员的资助。

第五十一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配套办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各地方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以及博士后设站单位应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人员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章 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十三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钻研,自由探索,锐意创新。

第五十四条 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意识的培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权益。创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依法申报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十五条 各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尊重个性、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容许失败的宽松和谐环境,形成有利于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第五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十章 附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以及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人事部门制度范文6

    我国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一)在这种情况下,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可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在被调查的66所高校中,60.61%的高校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相关制度,尚有34.85%的高校明确回答没有制订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是审计结果得到良好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其建立和执行情况关系到高校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审计结果运用的沟通与协调是否充分和有效。调查发现,66.67%的高校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该制度的草稿,但尚未正式发文。关于联席会议的主要工作职责,在已制订该制度(含已正式发文和未正式发文,下同)的高校中,有75%的高校包含了“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落实情况”的职责,但只有北京某高校的联席会议具备“交流通报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的职责,绝大多数高校没有重视联席会议对加强组织、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各部门之间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沟通和反馈作用。对于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效果,在已制订该制度的高校中,认为执行效果非常好的只有8.33%,认为执行效果良好的有54.17%,认为执行效果一般的有33.33%。各相关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上的协调和反馈仍然不到位。仅15.15%的内部审计部门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优秀的提请组织人事部门作为正面典型进行推广;仅12.12%的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仅45.45%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学校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干部任用和职务调整的建议和意见。而财务部门甚少向审计部门反馈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另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也是审计结果运用的一项重要举措。调查发现,18.18%的高校制订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制度,6.06%的高校已有该制度的草稿,72.73%的高校没有制订该制度。其中,12.12%的高校没有制订该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实施审计结果公开。(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具体内容和报送对象分析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具体内容,在被调查的高校中,96.97%的高校包括审计报告,46.97%的高校包括管理建议书,42.42%的高校包括审计结果报告,12.12%的高校包括审计信息和简报,还有少数高校出具审计结果落实书、审计要情等。其中,审计报告的报送对象主要包括组织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被审计单位主管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少数高校还将审计报告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部门。而审计管理建议书的报送对象主要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信息和简报的报送对象则主要是组织部门和审计部门主管校领导。目前,法规制度对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尚未作强制性的规定,各高校具体如何运用、运用到什么程度都具有一定的灵活度。而高校内部审计与上级部门监管、外部单位监督不同,不具备强制性。在这一环境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果,能否得到良好运用和落实,就与学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是否重视内部审计和审计结果密切相关。调查发现,部分高校仍存在一些部门对审计结果运用不够重视,如财务、设备、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三)高校各部门和单位对经济审计结果运用现状分析基于调查的可行性,本文重点考察高校内部审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现状。1.内部审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经统计,目前,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主要途径如表1所示。2.组织、人事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组织、人事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主要途径有:68.18%的被调查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66.67%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和运用情况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59.09%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3.纪检、监察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有63.64%的被调查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部门在移送通知书或审计报告中所提及的严重违法违规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及时立案调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而纪检监察部门采用其他途径运用审计结果的高校占被调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数以下。4.财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统计数据显示,80.30%的被调查高校财务部门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针对薄弱环节完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财务部门采用其他途径运用审计结果的高校占被调查高校的比例均在半数以下。5.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现状。统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途径比较集中,有80.30%的高校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施整改,并向审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78.79%的高校被审计单位主管部门对审计结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制订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65.15%的高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处理。(四)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主要因素分析对制度和机制方面的影响因素,80.30%的被调查高校审计部门负责人认为,“先审后离”原则未真正落实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因素之一;77.27%的被调查人认为,学校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仍需健全和完善;54.55%的调查人认为,学校审计力量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自身方面的因素,80.30%的被调查人认为审计结果中关于经济责任的界定难度大;71.21%的被调查人认为审计结果中审计评价缺乏科学统一的标准。

    完善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举措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只有健全审计结果运用相关制度,完善制度环境,审计结果运用才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审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等各部门和个人在运用审计结果工作中的目标、原则、方式、责任、要求和考核检查办法等,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二)建立健全各部门间关于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各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力度。一是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细化其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职责,如研究制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的规章制度,跟踪检查、交流通报各部门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结果运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等。二是要明确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关于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什么时候应反馈、如何反馈、责任如何追究等。(三)进一步营造审计结果运用的良好环境只有营造高校内部重视内部审计,认可内部审计结果的良好氛围,才能提高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成效。高校内部审计部门需积极主动争取各方的重视。一是要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义、内部审计的理念,提高被审计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认识,增强对内部审计根本目的是为学校增加价值、为各单位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服务的理解。二是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一定形式进行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建立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先审后离”原则未真正落实是被调查高校审计部门负责人中认为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因素。目前,高校“先审后离”的情况仍十分普遍,要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使其真正成为高校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应逐步建立起任中和离任相结合的审计监督机制。将审计监督关口前移,在届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实现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实时监督;又可缓解内部审计部门在领导干部集中换届时成批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压力,化整为零,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五)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质量的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计结果运用的质量。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等审计结果使用主体的需要,提高审计结果的质量,做到重点突出、分析到位、表达准确,必要的专业术语应尽量解释清楚,并提高审计效率,做到报送及时。应建立健全科学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可从制度层面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具体办法,对评价原则、评价程序、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进行统一,使评价体系既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又能体现出一定的区分度,便于组织人事部门理解和运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探索经济责任界定的途径《。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作了新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吃透《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握在决策和执行环节上领导干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清责任主体,准确辨别责任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