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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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1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中小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存在不太适应的状况。本文以提高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目的,探讨了中小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作业运营体制和作业监督体制,以供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参考。

关键词:行政管理;作业运营;监督

当前,我国特大城市、大城市的环境卫生问题已经逐步受到重视,兴建起了许多现代化的垃圾处理设施,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率相对比较高。但是大部分中小型城市(这里指50万以下人口的城市)的城市环境卫生问题比较突出。这类城市面积不是很大,人流量不是很多,在环境卫生的管理方面更有利,但同时,这类城市经济一般不是很发达,对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视程度也相对少些。研究适合大多数中小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体制,提高中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是解决中小城市环境卫生问题的关键。

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

2006年初,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城乡环境卫生体系建设》白皮书已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是健全和完善环境卫生的行政管理构架;其次要强化政府行政的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等管理职能;其三必须切实履行好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的监管职责。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应该是和一个城市内各级政府的数量一致的,具体来讲,在一个设区的中小城市里,除了市级具有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外,各区级政府还应设有相应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这样,既体现了环境卫生管理是政府的城市管理职能之一,又能加大环境卫生监管力度。就是说,要按照分级管理、重心下移的思路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要对城市环境实行全方位的管理并要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一级是市政府管理,负责对全市整体动态因素的宏观管理;二级是区政府管理,负责对本区动态因素的具体管理;三级是街道办事处及其居民委员会管理,负责对社区和群众自治的管理。三级管理是在市、区二级政府统一指挥下的有机协调管理。根据目前部分城市的经验,中小城市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宜采用分级环卫部门管理的模式,要明确界定政府环卫管理部门的职能。各级环卫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履行环卫管理职能和对环卫作业服务的市场进行调控;负责环卫发展规划的编制,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与实施;管理政府资产和社会收费;维护环卫作业市场秩序。市环卫局对全市环卫工作实行全方位的调控、管理,对区环卫局实行业务领导,对县级市环卫局实行业务指导。区(县级市)环卫部门负责环卫作业服务的监督管理,分区域设立环卫监督管理所,主要承担所辖地区市容环卫的宣传、检查监督和收费管理。

二、环卫作业运营体制

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出发,环境卫生政府行政管理应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运营相分离,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直接从事具体作业服务的组织,而是交由市场组织生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公共财政的方式负责采购(也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来组织采购),同时实施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的有效监管。对环境卫生事业的市场化改革来说,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是事业模式还是企业模式,而在于它是垄断的市场还是竞争的市场。

要按照经营城市的思路,将市场化的机制和手段引入环境卫生管理作业领域,这在国内很多城市都有成功的先例。主要做法是,在保持环卫行业目前单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环卫作业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努力实现合理配置城市资源,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从而达到环卫管理的最佳效果。凡政府财政拨款的道路清扫、生活垃圾清运、环卫公共设施、保洁服务和垃圾处理等较大型经营性项目,应公开信息,打破区域部门的局限,在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监督管理的条件下,动员原作业服务单位和社会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种经济成分

的作业单位进入市场参与投标竞争。

三、作业监督体制

借鉴国内外开展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先进经验,分析目前我国中小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监督管理中的利弊得失,现代城市环境卫生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应遵循系统理论的原则,建立高效、科学和有序的管理机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思考:一是深化环卫工作改革,逐步推行清扫保洁特许经营权拍卖,推行清扫保洁质量监督考核,降低城市清扫保洁成本,提高清扫保洁质量。二是通过对街道(镇)的质量状况评价,调动街道(镇)第三层面的责任意识和争先意识,增强第三管理层面的管理力度和效果。三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环卫专业作业和居民商家清扫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构建门前三包和城建监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四是按照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各类资源充分共享、指挥调度灵活机动、多种手段无缝链接的工作机制,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五是发挥好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广泛发动市民群众参与监督,要重视运用各级人大、政协的监督职能,积极打造“人人重视城市管理,人人关心城市环境”的舆论态势。

参考文献:

[1]冯肃伟.我国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全方位改革思考.中国建设报.2007.3

[2]梁广生.构建环卫市场新格局――北京市环卫行业体制改革新路.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2007.4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府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区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区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由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原则划分:

(一)城区内市政府指定府区管理的街巷、城中村以及聊位路(二干渠桥南至新南环)、聊阳路(湖南路至新南环段)、聊堂路(铁路桥至聊莘路口)绿化带外侧,由区城管办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保洁;

(二)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和家属院的卫生,由单位清扫保洁;

(三)城区农贸市场、商品市场,由市场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四)居民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倒的垃圾、污水,无粪便,无污迹,无渣土等;

(三)保持公用设施的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冰雪。

第七条城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八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临街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条城区居民、单位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必须按时将生活垃圾倒入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第十一条从事环境卫生作业的单位,应当遵守环境卫生作业规范,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专业清扫保洁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作业的工作条件。

清扫保洁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时清扫、保洁。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绿地和河沟内。

第十二条区城管办应当按照城区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建设项目施工。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以政府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企业,推行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四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管护工作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定期公布市容环境卫生状况。

第十五条区城管办、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十六条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区城管办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问责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对不按责任区要求履行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区城管办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培训、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

第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统一标志,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的行为;

第二十条区城管办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城管办举报,区城管办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区城管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3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社区背街小巷环卫保洁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强化社区环卫保洁日常监管,切实改善社区背街小巷环境卫生面貌,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1、统一标准。根据《市社区背街小巷环卫保洁质量标准》、《市社区背街小巷环卫保洁考核评分标准》,制订《荣巷街道背街小巷综合管理考评细则》,统一作业质量管理和考评标准,确保作业范围与作业工种的全覆盖,实现社区背街小巷道路清扫保洁、无主垃圾清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以及环卫设施维护管。

2、属地管理。社区居委会是辖区内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人,各社区按照专业化保洁要求负责落实和实施本辖区内背街小巷环卫作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每月考核。背街小巷环卫保洁管理工作每月考评一次,实行百分考核,主要考核综合管理和现场作业质量两部分,由“两整两创”办会同城管办负责组织实施考核。

二、考核范围

市区核定范围内的社区背街小巷(详见附件一)。

三、检查考核内容

(一)综合管理(30分)

1、台帐资料。各社区按要求健全《巡查记录表》、《考核、奖惩情况台帐》、《作业人员基本情况台帐》和《综合保洁作业量台帐》等台帐资料。

2、日常监管。实现背街小巷环卫作业的全覆盖,建立相应该的巡查、监管和考评机制。

3、资金投入。按规定使用下拔经费,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工具,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二)投诉整改(10分)。根据市、区明查暗访情况、市民投诉情况、问题整改情况考核。

(三)现场检查(60分)

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考核及奖补办法

1、每月进行一次明查,明查由各社区城管工作站副站长参加,以抽签形式进行,暗查由“两整两创”办公室会同城管办随机抽查,明查占80%、暗查占20%得分按百分计算;综合得分为当月实际得分。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4

一、活动主题

动员群众、清洁家园、减少疾病、促进健康。

二、活动时间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上旬);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2月中旬到5月中旬);

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2011年5月下旬)。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强街道清扫保洁作业管理。加大巡检频次,督促保洁人员认真负责;主、次干路及重点区域范围内的街路,要达到“七净五无”(“七净五无”,即人行道净,车行道净,绿地净,路边石净,排水井口净,树、电杆、墙根净,隔离带净;无浮土,无积水,无散袋垃圾,无乱放杂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等污物)的质量标准。

(第二督查组)

(二)整治居民庭院、自然村庄环境。针对我乡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主要集中在屋前屋后、自然村庄的情况,做到每日按时清扫保洁,居民室内外保证无卫生死角、无生活和装修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督查组)

(三)整饰、清洗户外公共设施。整修、清洗、油饰各类建(构)筑物和交通护栏、电杆、站杆(牌)、地名标牌等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做到设施完好、整洁。维修、油饰、粉刷公厕、民厕、垃圾转运站(间)、垃圾箱、等环卫设施,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好、整洁。整修响导、赵集下水道井口盖板设施,确保平整完好、行车顺畅。

(第二督查小组)

(四)强化公共场所室内外卫生。全乡各商场、商店、超市、旅社、餐饮饭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要严格执行门前“四包”(“四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美化、包秩序)规定,搞好门前和室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痰迹和垃圾,室内定期清洗消毒。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必须悬挂有效的行政许可证照,从业人员佩戴有效的健康证,严格进货渠道监管,货品布局合理、整齐划一,有灭鼠防蝇设施,餐具、茶具、寝具及时消毒。做好除“四害”和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督查小组)

(五)加强窗口单位卫生管理。要加强信用银行、供电所、车站等窗口单位和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室外卫生环境洁净,室内干净整洁有序,达到每日清扫、全天保洁作业标准,全面提高清扫保洁作业质量。保证室内大厅空气流通,室外按季节搞好绿化美化。严格执行禁烟规定。卫生间清洁卫生,通风良好。垃圾密闭管理,及时清运。

(第一督查小组)

(六)搞好学校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卫生。加强学校爱国卫生工作。将学校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督促并指导中小学校上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努力改善学校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推进农村中小学改水改厕工作。积极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和无烟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和卫生宣传活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本单位职工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搞好庭院内的绿化美化,院内路面平坦卫生,做到垃圾定点密闭管理、定时清运。各单位办公、学习场所窗明几净、整洁卫生,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会议室有禁烟标志,职工食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

(第一督查小组)

(七)整治河道两岸卫生环境。全面清除河道沿岸堤坡、堤顶和滩涂白色垃圾、建筑垃圾及各类废弃物,清除水面各类漂浮物。严格治理污水排放违法行为。

(第三督查小组)

(八)加强占道市场(摊点)的规范管理。马路摊区尽量实行退路进厅,暂时不能进厅已审批确需占道市场摊区,必须按照标准统一管理,严格规范入、撤市时间和地段,决不允许超时和外溢,并做到撤市后及时清理环境卫生,保证环境整洁、交通顺畅。

(第二督查小组)

(九)加强农村爱国卫生运动。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化、改水改厕标准化、村容村貌规范化的达标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状况,逐步缩小城乡居民卫生条件差别,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以农村环境卫生整治为重点,组织发动村民自己动手,开展“三清”、“三改”、“四灭”活动。“三清”即清理露天垃圾、清理露天粪坑、清理污水沟;“三改”即改水、改厕、改环境;“四灭”即灭鼠、灭蝇、灭蚊、灭蟑螂。

(第三督查小组、第四督查小组)

(十)开展健康教育,主动防控传染病。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象予以曝光。开展除害灭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灭害科学研究,加强对使用灭杀病媒生物药物的监督管理;抓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健康教育、除害防病和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工作;协助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处理重大中毒和救灾防疫等突发事件。

(第一督查小组)

(十一)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开展整顿集镇市容环境卫生、集贸市场、沿街集市摊点和占道经商的管理,维护各项卫生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管制工作。对污辱、威胁、殴打监督执法人员、举报人的违法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督查小组)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2月上旬)。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责任分工。各督查小组要根据目标任务,对责任单位要求研究制订详细的具体工作方案,着手宣传、动员和启动等准备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2011年2月中旬到5月中旬)。在此期间,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各自工作安排和具体措施有步骤地组织推进,加强卫生环境督查,全面实施和推进全县爱国卫生运动大会战。

(三)总结评比阶段(2011年5月下旬)。各单位针对县文件要求扎实工作,接受乡评估验收,各单位要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确保爱国卫生运动常态发展。

四、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秋冬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意义,要将其作为文明创建和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积极防控传染病,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抓出成效。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要确保工作有安排、措施有保证、重点有突破,形成整体推进、逐步深入的良好态势。

(二)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开展秋冬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责任单位要树立责任意识,精心设计,全力推进此项工作。各督查小组要及时发现问题,限时进行整改、完善督查材料,形成“人人有任务、处处有人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范文6

今天,我们召开全镇整治环境卫生自评工作动员会,目的总结分析环境卫生整治的成效和问题,认真开展好环境卫生整治自查自改工作,全力冲刺7月份全市环境卫生整治考评验收。刚才,李元同志总结了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效,并对下来的整治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讲得很具体,我完全赞同,希望大家认真落实。

今年,镇委、镇政府把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镇各职能部门与各村(社区)迅速响应,精心谋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整治工作整体推进顺利,取得了四个方面的明显进步:

一是整治氛围得到加强。今年以来,镇、村各级领导十分重视,召开了多种形式的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层层发动,逐步形成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合力。文广中心、*报给予整治工作大力支持和配合,通过开辟专版专栏,高频率跟踪报道整治进程,暴光整治黑点,形成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是人员机构基本到位。镇、村按照分工调整整治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卫生整治机构,落实了领导责任和工作分工,扩大了环卫保洁队伍和监督队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组织实施机构。

三是硬件建设明显加快。农村卫生设施建设得到加强,目前全镇23条村(社区)建成公厕27座,在建15座;建成垃圾转运站17座,在建4坐。此外,一大批垃圾收集站、垃圾运输车、街道洒水车、路边垃圾箱、环境绿化得到添置和改造。

四是管理监督更加有力。加强环境卫生整治的监督力度,全面落实23个督导小组的督导责任,镇领导联同有关部分多次深入整治现场督促检查。全镇上下能够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环卫管理和工作人员,落实好各项整治目标和任务,卫生管理的市场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扩大。

但是,由于整治环境卫生工作时间紧、涉及广、标准高,我镇目前的环境卫生整治状况,对照整治工作四大目标63项整治,离市委、市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还有一定的不足和差距。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领导不够重视。镇委、镇政府对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十分重视,把环境卫生整治与治安整治、消防安全整治等同的位置来抓。但是,个别领导、个别村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重视程度仍然不够,没有从“抓环境,就是抓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对整治工作没有明确责任要求、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考核要求,态度不够坚决,措施不够强硬,导致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效果不明显。

二是硬件建设仍有缺口。虽然硬件建设得到了一定程度上改善,但是对照4大目标63个专项整治,我们在硬件设施建设方面距离很大、缺口很大。目前,全镇23条村(社区)建成公厕27座、垃圾转运站17座,距离标准要求的95座公厕、43座垃圾转运站的距离相当大,全镇23条村(社区)尚没有一条村配备足够的公厕、垃圾转运站。此外,农村明渠改暗渠、保洁工具配备、农村道路绿化,在量和质两个方面与市委、是政府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

三是质量标准不够严格。个别村(社区)没有坚持应有的标准和要求。整治范围不够广。只注重大街大巷、主干道,没有将村、厂、路、山、水、田林全部纳入保洁范围。整治时间不落实。部分村没有按时在早上7点前完成普扫,个别村早上9、10点仍没有完成垃圾清理,没有做到主干道全天16小时、一般道路8小时保洁的要求。后续管理不持久。部分村重整治、轻管理,搞运动式、突击式的行动,长效管理不完善,整治成果无法巩固。特别是农村“六乱”状况严重,家禽乱放乱养,建筑材料乱堆乱放,小标签、小广告随处可见。

四是保障措施不够有力。一方面,多数村(社区)没有将环境整治列入财政预算,没有大力度地增加对整治资金的投入,一些可以引进社会资金进行运营的项目,也没有及时引入社会资金、推向市场。另一方面,全镇整治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大部分身兼数职,难以集中精力从事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一些专门工作机构人员仍未完全到为,村(社区)环卫管理和作业人员也存在较大缺口。

现在,距离整治考评工作还有10多天的时间,为全面迎接、全力冲刺考评工作,我们定于6月21日开展自评工作,对全镇各村(社区)社区卫生整治进行查漏补缺。为全面做好整治自评工作,顺利通过市的考评,下面我谈“五个不放松”:

一是狠抓领导重视不放松。每次开会、每一项工作,我们都会反复强调要加强领导责任,在座的各位领导是我们工作统筹者、落实者,只有当我们领导责任落实了,我们的工作才会真正到位,才有可能顺利推进、取得成效。市整治考评工作定在7月2、3日,我们在6月21日组织自评工作,目的是明确现状、查找差距,并依次督促在座各位真正落实责任、全面整治。因此,在剩下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我们一定要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高度重视,对整治工作亲自统筹、亲自过问、亲自研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抓好考评,真真正正落实各项目标和任务,顺利通过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考评。在考评中表现不好,拖了全镇后褪的,将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是狠抓整治目标不放松。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有4大目标63个专项整治,我们一定要对这4大目标63个专项整治的内容和标准心中有数,狠抓不放。具体标准《*市整治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细则》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我就不在详细罗列出来,大家回去一定要认真对照标准、寻找差距、抓好整改。在这里,我要强调的是机构、人员、经费一定要到位,环卫基础设施一定要完善,环卫清扫保洁要依规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一定要严格,农村六乱要彻底整治,市容环卫宣传工作一定要突出,工作资料、档案一定要齐全,方方面面、点点滴滴、一步一个脚印,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和目标。

三是狠抓工作质量不放松。要抓好环境卫生整治的质量关。对于环境设施的规划建设,不因紧、任务重而降低质量,要完善好整治规划,做到既有长远目标,又有短期计划;既有总体规划,又有专项设计;既有工程项目安排,又有资金投入预算。对于日常保洁工作,严格做到辖区保洁全覆盖,要在早上7点前完成道路普扫和垃圾清运工作,确保主干道全天16小时保洁,一般道路全天8小时保洁,主要道路每天清洗不少于3次,每日洒水不少于2次,路面基本见本色。对于环境卫生管理,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制度,严格做到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收集,严格限制农村建筑材料乱堆放行为,将整治和管理一并部署,避免重建轻管行为。

四是狠抓保障措施不放松。突出资金保障。镇已经出台多项财政补贴措施,对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实施财政补贴,各村(社区)、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环卫整治的投入,要安排一定的资金,优先保障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壮大和充实环卫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完善升级环卫保洁用具。突出人员保障。要实施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人员一定要到位,目前我们环卫保洁在范围上达不到要求,在时间上达不到要求,说明我们工作人员人员满足不了保洁的需要,下来10多天时间,该添置人员的一定要添置,不能因为工作人员不足而完成不了整治任务,达不到整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