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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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1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下面是条例全文

《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家庭教育发展,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实施、指导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影响。

第四条家庭教育遵循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政府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家庭教育义务。

第六条推进家庭教育健康发展是政府、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负责家庭教育议事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推进家庭教育工作。

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等部门,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每年5月第三周的星期一为本市家庭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实施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十三条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

(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接受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参加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组织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与学校沟通未成年子女学习、生活情况,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父母离异的,双方应当继续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一方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养子女、继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第十七条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妇联、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反映、投诉、求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使未成年子女置于无人照看或者危险状态的;

(二)采用暴力、侮辱等方式实施家庭教育的;

(三)因父母死亡、失踪、重病、重度残疾,或者父母双方服刑、强制戒毒及其他情形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前款所列情形,或者未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可以向相关单位和组织反映。

第三章学校指导

第十九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职工业务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一条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

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

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及师范院校应当协助当地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章社会参与

第二十五条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第二十六条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指导。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七条履行监护责任的寄养、助养机构或者家庭,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孤儿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照料,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其户籍所在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将其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情况纳入监护评估内容。

第二十八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家庭教育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把家庭教育情况作为评选文明职工、文明家庭和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为职工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父母、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二十九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应当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

第三十条设立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或者提供经营性家庭教育服务的,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

第三十二条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向家庭教育基金会、家庭教育基金和家庭教育社会组织捐赠。捐赠人的捐赠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第五章保障激励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并优先向孤残、留守、流动、遗弃、流浪、单亲或者父母服刑、强制戒毒等未成年人家庭和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指导服务。

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家庭教育人才培训计划,组织编制家庭教育培训教材,培养家庭教育专门人才。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大纲,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阶段、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以及生活环境等情况,分别确定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指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三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八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招生、住房等政策措施,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

第三十九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事项,建立家庭教育工作督查评估制度,对家庭教育工作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家庭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工作体系,每年开展四次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家庭教育工作,处理家庭教育求助申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单位和组织依法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根据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告诫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未依法登记,或者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负有家庭教育指导、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和组织有以下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不落实家庭教育政策和措施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经费的;

(三)因工作失职致使家庭教育经费被骗取的;

(四)未成年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求助,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怠于行使职权或者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2

一、采取措施把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落到实处

(一)开展调查研究

在城市化进程中,留守儿童现象不仅会长期存在,而且其数量也会逐渐增加。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他们的呼声和意愿,推进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深入学习和研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资源,为留守儿童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从实际出发,在已开展的各项工作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指导和示范作用。注重研究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问题,力争推出一批有分量的研究成果,提出有效的对策建议,争取相应的政策支持,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全国妇联正在开展12省市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及对策分析,将联合有关部委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专项调研,召开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不断增强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工作,各地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根据留守儿童的发展需求和实际问题,制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并将其纳入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作为开展农村儿童工作,发展农村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之一。结合工作开展,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目标、具体落实措施和监测评估办法,使这项工作目标明确、任务清晰、措施得力、富有成效。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加大力量,推动家庭教育“十一五”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发展一批示范家长学校

家长学校是指导和服务家庭教育的主阵地,也是开展留守儿童工作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规范对家长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完善教学方法,创新活动载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组织编写适合农村家长和儿童特点的家庭教育辅导材料,培训一批家庭教育骨干。要通过家长学校积极向留守儿童家长或第二监护人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知识和方法,使他们能真正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四)加强关爱留守儿童的社会宣传

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优势,利用宣传橱窗、标语画册、公益广告等宣传载体功能,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紧紧围绕关爱留守儿童的主题,积极宣传“以人为本”“儿童优先”“尊重儿童、支持儿童”“为国教子、以德育人”等新观念、新风尚,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留守儿童及家长的先进典型事迹,宣传各地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留守儿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是为留守儿童办好事实事。要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协调、维权职能,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出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不断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

(一)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加大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力度

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使留守儿童享有和其他儿童一样的受教育权、健康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社会协调机构、法制服务机构应发挥自身作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依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为留守儿童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法律环境。

(二)加强学校教育,充分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体作用

学校要定期与留守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沟通,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通过开办家长学校、举办留守儿童监护人学习培训班或其他形式的专题讲座,加强对教育者或监护人的培训,努力提高教育者或监护人的水平。要建立齐抓共管、师生参与的留守儿童工作机制,探索实行班主任责任制,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心理上进行有效的指导。学校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对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留守儿童监护人情况、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去向及联系方式等要登记造册,全面掌握留守儿童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教育。

(三)强化家庭教育功能,营造温馨生活环境

家庭教育对人一生所产生的影响,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所无法替代的。家庭是孩子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走向社会前的大多数时间是在家庭里度过的,孩子的基本生活技能、社会行为规范、个人生活理想等最初都是在家庭中形成的。父母要重视家庭教育的作用,正确处理生产、创收与子女教育的关系,不能以牺牲孩子的成长为代价来换取眼前暂时的利益。要学会了解孩子,不仅要了解孩子的日常生活,更重要的是了解孩子生理和心理的发展情况,掌握每一时期孩子不同的心理、智力和情感的变化,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引导教育,真正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要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以及正确的亲子观和育人观,学习掌握科学的教子理念和方法。学会运用科学的鼓励方式,把精神鼓励和亲情关怀相结合,使留守儿童感受到更多的父母关爱,体会到更多的浓浓亲情。家长要营造良好温馨的家庭教育氛围,使孩子充分感受到父母的爱,健康、快乐地成长和生活。

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促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意义深远,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关注。要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调动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齐抓共管、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营造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参考文献】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3

    一、家庭教育的无可取代性

    家庭、学校、社会都是青少年生活的环境,三者在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都发挥着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家庭教育是任何其他环境都不能比拟的。

    (一)新生儿的启蒙教育大多是在家庭之中,刚刚出生时只接触父母,所以家庭生活几乎是其生活的全部,家庭教育是孩子接受的最早教育,而父母则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教育奠定了孩子以后发展的基础,因此父母教育对孩子以后的成长会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同时孩子的模仿能力极强,父母的一言一行都起着“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二)天生铸就的亲和性。父母与子女是以血缘关是为基础的,是天然联系的纽带。这种关系使其父母对子女无私的保护和爱成为可能,也使子女在父母的保护下,对父母产生一种天生的信赖和崇敬之情,这样子女就会对父母产生一种更加自然的亲和性,如当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与学校、社会发生冲突时,子女从感情上更能接受父母的教育,并在父母的影响下树立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共同生活产生的熟知性。家庭是孩子的生活场所,孩子大部分时间是在家庭中度过的,家庭生活能够反映出孩子生活的方方面面,父母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了解自己孩子的特点,所谓知子莫若父母也,长期的共同生活使得子女的能力、智趣、性格等都在父母的视野之中,这样建立在了解的基础上的父母教育便具有针对性,能够有的放矢,减少盲目性,教育更加有效。

    二、家庭教育缺陷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相关因素

    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结构有关,尤其是父母离异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结构的变化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家庭结构的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对青少年的影响极大,因此,呼吁父母为子女考虑,主张维持家庭稳定,以保证家庭结构不变,并希望因此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家庭不和谐对青少年造成的影响,主要不是父母一方缺失,而是父母感情不和、争吵,乃至离异的过程中的伤害。在这个过程中,家庭没有发挥应有的教育、情感沟通、保护的功能,孩子看到的不是父母亲社会的行为,相反却向青少年提供了一个反映社会的典型,从而使青少年社会化。

    三、家庭功能缺陷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着手点

    (一)行为上。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时期,模仿性强,辨别是非能力差,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父母作为青少年的初任教师,其言行对青少年有很大影响。若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行为不一致,孩子自然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恶习,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父母对孩子起着身教的作用,父母反社会的行为也是青少年行为出现差异的一个来源。

    (二)情感上。满足情感需要是家庭的重要功能,家庭不仅为青少年提供物质条件,而且是满足情感需要的重要场所。家庭是否和谐,家庭成员之间相处得是否融洽,关键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沟通良好与否,青少年有爱的需要,父母子女良好的感情互动是满足青少年爱的需要的重要途径。一旦爱的需要在家庭中无法满足,青少年就会向家庭外扩张。在父母子女间充满深沉而纯洁的爱,青少年也只是基于这种爱才得以健康成长、发展,他们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行为,好的父母子女关系能加强心理联系,使父母子女间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形成青少年和谐的心理状态,有助于青少年人格的形成。

    四、以法律规范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所产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家长,现在的不少家庭正在“生产”着问题青少年,从父母入手,规范父母的行为,是治本之举。而现在对父母进行家庭法制培训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家庭工作凭的是对社会的责任感,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必须明确父母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深入家庭,发挥家庭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功能势在必行。

    五、增强家庭教育功能、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家庭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而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2.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让青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预防体系。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家庭的作用只是一方面。要真正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法制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道路。要建立起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构筑起“三道”防线,形成家庭、学校、社会的联动和互动,各方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职,保证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家长的呵护,而且得到学校和社会的关心和关注,随时处于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全方位监控之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青少年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法制观念,使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4

记者:首先请您谈一谈《课题指南》制定的背景?

丛中笑:为配合新一轮家庭教育工作规划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水平,更好地为决策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中国家庭教育学会、全国妇联童工作部编制了《课题指南》。

《课题指南》是在充分考虑了对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第五次全国妇女童工作会议精神、《中国童发展纲要(2011―2020)》、《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文件中家庭教育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后制定的。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课题指南》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丛中笑:《课题指南》在突出工作重点、难点的前提下将研究范围主要聚焦在以下四个方面:

1 家庭教育法律政策研究:加强政策研究,推进立法进程。

家庭教育的研究要突破家庭教育自身的问题,注重宏观研究,既要关注社会环境变化对家庭教育带来的各种影响,又要从社会文化建设、社会环境、政策、法律的角度研究解决家庭教育问题。因此,围绕家庭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研究,探讨如何制定实施家庭教育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并努力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2 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着眼理论体系的完善,发挥实践指导作用。

随着家庭教育的发展,家庭教育理论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开展家庭教育理论研究要基于教育实践,同时要重点关注理论指导实践的适宜性,确实发挥理论指导、服务实践的重要作用。

3 家庭教育实践研究:关注家庭教育现状和问题,突出时代特征。

深入了解中国家庭教育现状,及时发现并深入研讨、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热点、难点、重点和盲点问题。由于家庭教育实践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应结合教育实践,选择重点关注的领域和人群进行家庭教育的研究。同时,由于家庭教育实践的变化性,要重点关注不断变化的多元因素对家庭教育带来的诸多不同影响。

4 家庭教育工作研究:着眼指导、管理体系的完善,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研究要针对目前存在的家庭教育指导、支持和服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足的问题,探索多样化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模式和新载体,提升家庭教育支持、服务的公益性、针对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扩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覆盖率。

记者:您认为《课题指南》的意义是什么?

丛中笑:首先,《课题指南》在借鉴其他领域课题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课题申报、课题管理和课题验收等环节的工作做了明确的规定。保证课题都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

其次,《课题指南》的意义还体现在整合研究力量,实现家庭教育研究长远发展。研究人员不足和分散是我国家庭教育研究面临的现实问题,对于研究工作开展造成很多不利影响,如选题重复,浪费研究资源;缺少交流,影响研究效率等。

第三,《课题指南》的也是为了改变目前各自为战的局面。一是通过课题申报,淘沙见金,把最优秀的研究人员组织起来,予以支持,协同攻关;二是本周期课题由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负责管理,该指导中心将安排专人负责各省的联络工作和成果推广,以便为大家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逐渐形成家庭教育研究的管理机制。

记者:中国童中心是综合性的少年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是全国校外教育工作者交流的平台。作为中国童中心主任,请您介绍一下围绕《课题指南》的,中国童中心有关家庭教育方面都开展了哪些工作?

丛中笑: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的课题研究工作已经实践了十年的时间,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本周期的课题管理委托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负责,该机构是去年成立的,日常办公设在中国童中心。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一定会认真履行职责,推动这项工作的科学、公正、规范的发展。

在中国家教学会的指导下,我们已经出台了《全国家庭教育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新一轮全国家教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工作已经开始,目前已确定了“家庭教育立法研究、流动与留守童家庭教育研究、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构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的研究、家庭教育工作队伍的专业化发展研究、《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实施研究”等几项关系到我国家庭教育发展的重点课题。

记者:为推进家庭教育研究的深入开展,中国童中心都做了哪些有效的尝试?

丛中笑:中国童中心借助全国家庭教育研究指导中心的平台,申请了学会的重点研究课题: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研究。

本课题希望能从一个更加系统的角度去看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各个环节及其之间的联系,对重点问题环节有所突破,建构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框架,通过调查研究了解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支持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立提出建议。

记者:在新一轮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实施的过程中,中国童中心将落实哪些具体工作?

丛中笑:中国童中心将很好地完成全国家教研究指导中心的工作,按照学会的统一要求,搭建家庭教育研究信息资源库,以全国家庭教育及相关研究为基础,收集整理全国各地家庭教育政策法规、学术研究、热点评论、专著及专家等相关信息资料,搭建全国家教研究与交流的信息平台。

中国童中心是一个面向家长和童的校外教育机构,每年有十几万童参加相应的活动,我们将加大家庭教育研究工作,拟定针对家教工作的研究与实践方案,举办由专家学者、家庭教育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工作者、家长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研讨与培训,对家庭教育管理、指导服务活动与运行模式等问题进行探讨与交流,开展校外教育阵地的家教讲座、咨询与指导服务活动。面向广大家长,开展家庭教育讲座、咨询、个性化指导与服务活动。注重指导服务活动的示范性与引领性。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5

学校是普法教育的主阵地,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对象。多年来,我校按照上级普法规划的要求,把普法教育纳入工作计划,摆上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持不懈地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路子,取得了初步成效。现将我校今年以来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突出重点,普遍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我校紧密结合全县“四五”普法近期目标,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突出“三个”重点,提出“六项要求”,全方位展开工作。

“三个重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积极主动的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校期间懂得并掌握公民应知必会的基本法律常识。 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关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充分利用“四五”普法专用的《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等普法教材,重点普及《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刑法》,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交通法规、治安条例、禁毒(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等与青少年学生生活、成长密切相的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同时,经常开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的行为教育。三是系统内行政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着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转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灵活自如的学法、用法、教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六项要求”。一是各校必须将法制教育课程纳入德育教学和必修课计划,每周必须安排一课时法律专门课,挑选具备较高法律意识和自律品质、有较扎实和较全面的法律知识的教师任课,为确保教材的严肃性、准确性、针对性,还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尽可能征订由教育部负责组织编写的普法专用教材《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真正做到教学有计划、学习有教材、课时有保证、任课有教师。二是充分发挥思想品德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不准以思想品德课、政治课取代法律专门课,在相关学科教学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同时,根据学生的年龄段和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避免成人化和公式化。三是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依托课外活动基地开展法制教育,利用少年法庭、法律援助中心、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社会资源加强指导与交流。四是在抓好法制教育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并实施年度依法治理工作计划,落实依法治校、依法治教。通过制定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实行工作责任制目标管理,围绕普法、教法、执法、用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环节逐步实现;依法治教,保证学校有一个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把学校工作纳入法治管理轨道;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落实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深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切实保证师生有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五是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法制课教师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制课教师的授课水平。“四五”普法期间我们力争将所有法制课, 思想品德课老师轮训一遍。同时,高度重视整个教师队伍的普法教育,要求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律知识及教育专业法,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成为学生的榜样,除学校日常法制教育外,各科教师还应结合教学进行相关的辅助教育。并把法制教育作为广大教师培训、进修或继续教育的必修课和考核的主要内容,要使全体教师在学法、守法、用法、教法等各方面都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六是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实施了“一校一个法律明白人计划”。各校从实际需求出发,从政法机关聘请政治觉悟高、有责任感、业务精、宣讲能力强的政法干部到校兼任法制副校长和“法律明白人”,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和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6

关键词:法律意识;渗透;家庭教育;培养

法律意识是公民应具备的重要素质之一,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另一方是为了满足学校和社会的需求。但是针对目前而言,很多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还是比较匮乏的。据中国法制网统计,中职学生中,有违法倾向的约占27%,不能有效地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约占40%,其他不良行为的约占13%。由以上数据加之笔者多年的教学观察,如何提高中职学生的法律意识亟不可待。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犯罪逐渐向低龄化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触觉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思维活跃,出现心智的早熟、早知。然而,中职学生正值15-18岁之间的青春期,心理和生理都处于生长阶段,若不对学生在法律意识上稍加引导,他们尚未形成的思想观和价值观就会出现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对于如何培养学社的法律意识,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尊重法律 提高法律意识

康德说过,“这个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 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要做到让学生尊重法律。只有学生对法律有了尊重,才会从内心接受法律并去了解法律,才会在生活中运用法律并以法律为准绳规范和制约自己的行为。

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的自觉性,由于社会上藐视法律的犯罪行为司空见惯,他们在潜意识里就对法律的尊重逐渐淡化。他们在实施某种行为之前抱有个人侥幸心理,缺乏对这种行为产生的社会后果的清醒认知,对法律已失去畏惧感。因此,首先做到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在心理存在法律意识才能使得提高学生法律意识之路事半功倍。学校可以通过聘请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专家、长期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的讲师等为学生定期开展法律讲堂,同时学校也可以挑选相关人员担任辅导员,在生活中为学生灌输法律思维,强化法律意识,做到懂法、用法、依法。

二、渗透法律 课堂法制教育

课堂教育才是青少年法律教育的主阵地,学生可以在学校的法律基础课和相关课中学习到法律的基本知识。但是中职学校的教育是以技术教育为主,法律教育只是作为公共学科开展,课时少,对学生法律学习影响较小。因此,学校要改进法律教学模式,增强法律教学的实效性。(1)优化教师队伍。所谓言传身教,教师要做到专业,才能去感染学生。教师只有“心中有法、自身懂法、合理用法”才能在法律教育中认真对待法律教育,才能让学生明确学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才能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才能让学生在法律教学的熏陶下在潜意识里形成法律意识;(2)关注教材更新。随着时代的变化,各种新型犯罪行为的层出不穷,法律章程也是在不断修改、制定,避免钻法律空挡现象的发生,因此,法律教育中教材的选择要做到实时更新。因为废旧的法律条文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就是一纸空文,往往会对学生产生误导,给学生带来错误的指导。例如一些法律法规在旧的法律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修订成文,但是在新的规章制度中却明确成文。如果不及时更新教材,学生的心理就没有明确的法律犯罪界定。(3)建立评估制度。教学评估是衡量学校教学的重要依据,合理科学的教学评估制度能正确有效地保证教学质量,对教学的收益作出客观公平的评价。教师可以组织学生才加一些法律教学的活动,然后让学生根据自身的法律知识对活动的各种现象发表评论和建议,最后教师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指导、评价,突出学生的主导地位,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帮助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理解法律真谛,树立法律意识。

三、理论结合 重视家庭和社会大讲堂

中职学生的法律教学活动需要教学者积极利用好各种教育资源,需找好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教学载体。比如说可以走第二课堂的形式,从侧面入手,潜在感化学生。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课外教育,如:家庭教育、学校其他课堂渗透之类。笔者提出中职学校学生守则渗透之法,《***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手册》是学生在校必须遵守的重要行为规则,高度概括了学校、社会以及国家对学生的具体行为的具体要求,只有较好地培养学生遵守《学生手册》才能为学生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打下坚实的基础,让学生熟悉、懂得以及遵守规章制度,为学生以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奠定基础。再如一些家庭教育,尤其是一些少数名族地区,他们的宗族信仰、族群关系决定他们的长幼关系以及其他影响力。在他们的思想里也行长辈的教育远比学校教育更为重要,可见,家庭教育也是学生法律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家庭的教育也许会直接造就学生的“原样继承”,家长要规劝学生的行为,要培养学生注重自己的言行举止,要做到对学生不溺爱、不迁就、不粗暴,要做到沟通交流、和谐共处。

总之,如何提高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质量,还需要教育工作者不断努力和思考。有效地利用实际情况,做到因需取材、因材施教,才能真正为社会、为国家培养出一批综合素质高的人才,才能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以及用法,这样才真正达到了中职学校法律教学的最终目的,达到了维护地方稳定和长治久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姚兆锋,禹路兵. 高职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J]. 大众科技, 2014(05).

[2] 彭斌.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J]. 职业教育研究,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