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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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法律服务方案

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1

关键词:法律诊所 法学教学 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4)7-0028-01

1 简介

法律诊所起源于20世纪早期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随后在美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纷纷开展这种教育模式,2000年,美国福特资金资助我国十所高校进行这一教育模式的实践与探索,很快我国很多高校都先后展开法律诊所式教学。

法律诊所教学是指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分析实践案例,或者对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提出专业法律建议的一种教育模式。因为借鉴了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方式,所以沿用诊所这一名称。这种教学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1课程设置的实践性强

课程设置不是传统的课堂讲授的方式,而是在课堂外完成,接受其他学生的法律问题,实地去律所进行法律咨询服务去学院旁听庭审,组成模拟法庭模拟法院开庭等方式。这些方式的灵活运用让学生更好的吸收相关专业知识,优于传统的课堂讲授。

1.2教学过程互动性强

诊所式教学的课程设置既有课堂内学习课程也有实践课程,课内学习课程时把学生定位为主角,教师在旁边进行引导。激发学生的学习欲和创新欲,使学生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实践课程中则通过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咨询解答,模拟法庭出来,通过老师的引导,鼓励学生独立思考,一教一学良性互动,锻炼学生实际动手能力。

1.3课程的考核方式多元化

诊所式教学的实践性较强,课程结束时也不是同传统课程一样,进行标准化考试,而是根据学生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中对课程的参与程度,对案件的办理方式,对案例的分析情况来综合判断。这种考核方式也促进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都积极参与,而不是期末突击考试。

2 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设置的意义

2.1法律诊所教学有利于促使学生形成创新思维。

法学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促使学生掌握足够的法学专业知识,更是要帮助学生形成创新思维,在千变万化的社会事件中捕捉有用信息,确定对应的法律对策,从而针对形形的案件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那么创新思维的形成在法学专业学习中就非常的重要。而法律诊所教学在带领学生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带领学生参与处理案件的全过程,帮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问题,用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就能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促使学生进行创新的尝试,寻找最佳的解决方法。

2.2法律诊所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

法律诊所教学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仅进行单方面的讲授,学生在法律诊所课程的学习中,可以在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练习和案件咨询解答过程中得到沟通思考,庭审辩论,文书写作,辩论策略等多方面能力的锻炼,而这些能力正是法学生需要培养的法律职业技能。此外,学生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体验到到帮助别人的乐趣和艰辛,认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作用和价值,这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步入社会作为一个法律人的职业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作为一个法律人追求正义、不畏艰难的职业素养。

2.3法律诊所教学有助于促进教学改革。

一直以来,高校教育都是以传统教育方式为主,注重教师的主导地位,以教师讲授为主,不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的培养,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知识,缺乏主动性。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带来了全新的改革:第一,通过对案件的参与和解决,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互动关系,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思考,增强学生主观能动性。第二,诊所教学结课时并不是以死板的书面考试为评价方式,而是以平时课程的参与情况为考评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主动性。第三,这种教学方式引导教师将授课方式从单纯的讲授转移为在实践中传授理论知识,也促使教师不止掌握理论知识,还努力参加实践工作以增加实践经验。

3 诊所式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3.1制定特色教学方案

法律诊所教学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一定的不同,更注重理论研究实际,通过让学生更多的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而更好的掌握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注意制定有针对性的特色教学方案。当然,特色教学方案的指定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在教学中不断积累不断调整,从而最后得出最优的教学方案。

3.2根据不同年级特点设置课题

法律诊所式教学是一种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因此有些人认为大一新生掌握的专业知识太少,不能很好的适应诊所式教学,只在大二、大三设置课程。但事实上,诊所式教学可以适用在法学本科生所有年级的教学。只要根据不同年级的特点设置课程,就可以让所有学生都参与到诊所式教学中来。

对于大一新生,因为专业知识掌握有限,可以设置一些旁听法庭庭审,旁听模拟法庭开庭等内容,这一阶段的学生主要是“观摩和聆听”,让学生们对法学专业的职业特点有一个感性认识。从而更好地促进后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对于大二大三的学生,因为已基本完成专业主干课的学习,具备一定的理论功底,可以让学生在学院设置的咨询服务点接待咨询,通过解答咨询更好的掌握专业知识,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大四学生,不但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也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可以让学生跟律师从头到尾做一个案子,从一个完整的流程中掌握法律专业工作的基本流程。进行模拟法庭的庭审过程,做送法下手活动,或者拿出案件组织模拟法庭,参与到庭审的全过程中来,从而熟悉法院开庭审判的全过程,而在从事这些内容的学习中也掌握了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具体运用的过程。

3.3聘请专业性人员来讲授课程

目前许多高校都认识到聘请专业性人员来进行讲座对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因此纷纷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来学校讲座。确实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了,但是对于提高学生的专业水平来说,仅仅一次两次讲座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可以固定聘请一位或多位法官,律师或检察官等专业性人员进行多课时的讲授,系统性的讲授自己的实务经验,这些专业性人员的实践经验丰富,通过他们系统的讲授课程,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将起到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江钦辉.高校法律诊所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实施的瓶颈及突破.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0).

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2

[关键词] 法律诊所 职业技能 法律援助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从国家教育部的学科规范要求直到各法学院校的教学计划,一直都很强调法学教学中实践环节的重要性。但由于缺乏有关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模式设计,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美国法学教育的成功经验表明,与课程相配合的法律诊所教育是高校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有效模式。

一、理工类高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必要性

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形势窘迫的市场条件下,理工科大学法学专业如果只是在师资、图书设备、教学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将无法和老牌政法学院以及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相抗衡。所以如何办出自己的特色,这是关系理工类高校法学专业生命力的关键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法律诊所教育”后,这种教学模式迅速在世界法律院校广泛开展。这种模式主要借鉴了医学院学生的临床实习手段,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践,以律师身份办案来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2000年9月,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引进开设了诊所式法律课程。2002年7月28日,由11个所院系发起成立了“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隶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截至2010年6月18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委员会成员单位已达134个,其中82个院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共计开设不同主题诊所课程130个,内容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消费者保护、弱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法律服务、农村法律服务、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各个领域。

实践证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无论在教学效果还是社会影响方面度取得了良好的反应。理工类改革法学教育模式,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是法学教育改革的必经之路。

二、理工类高校引进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1.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修定为“法律诊所”的设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目前,许多高校都在进行法学专业教学计划的修改,并有意识地突出了实践环节,如我校2010版教学计划有目的地增设了《法律诊所教育》、《科技法》等课程,充实了《法庭辩论》、《中国律师学》、《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及三大诉讼法等实践性课程。这就为“法律诊所”教学模式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2.法学教师具备的社会资质优势为“法律诊所”的设立提供了前提

目前,法学专业教师大多具有社会兼职资质,很多具有律师执照,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同时,各部门法教师齐全,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具备多维的知识结构,这为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提供了条件。另外,法学教师也愿意参与诊所式法律教育,因为这种教育方式可以为他们接触更多的法律实务机会,一方面能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和法律事务能力,另一方面也为他们提出了更多的挑战,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3.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教育的热情为“法律诊所”的设立提供了条件

法律诊所教育能够极大地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因为诊所活动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现实生活中的真实的当事人以及法律在实践中是如何被应用的。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就要创造条件,让这些学生接受诊所训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积极引导,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4.法学专业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立与完善初步为“法律诊所”教学提供了一定的案源保障

目前,许多院校已分别与法院、检察院、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实习合作协议,一些法院还将我们模拟法庭设为实际审判庭,这些初步为“法律诊所”教学提供了案源保障。同时也能较好地促进与协议合作方的合作。

三、设立“法律诊所”的基本思路

1.建立法律诊所

实施诊所式实践教学,首先要建立法律诊所,通过法律诊所接待法律咨询,同时保证法律诊所的日常运作,为开展各种诊所实践活动提供活动场所和基本条件,以此为平台,从而使学生获得传统法学课堂上难以学到的知识和技能。一般来说,法律诊所应该建在学校里,或是学校附近。

我国各高校法律诊所建立情况各有不同,有的是以原有的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在原有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法律诊所,有的是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有的是与社区合作,有的是与法院合作,有的高校独立设立……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场所,我院可将“法律诊所”暂时设在模拟法庭会议室。同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话、电脑、图书资料等,从而保证诊所活动的正常开展。

2.挑选法律诊所中的“准律师”――学生

诊所式法律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法律诊所的主体。

(1)对加入法律诊所的学生人数应该限定

一般来说以一个诊所教师指导3~5名学生为宜,最多不得超过8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给诊所教师以足够的时间指导学生办案,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2)对学生加入法律诊所要制定严格的选拔程序

挑选诊所学生可以采取面试、老师推荐等方法,要使学生加入法律诊所形成制度,以保证诊所式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

(3)要有挑选学生的标准

一般来说,进入法律诊所的学生应该首先要求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比较熟悉,以便从事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对于我院来说,大三、大四的学生较适宜,因为他们大多数已学完或正在学习实体法和程序法。另外,挑选学生还应考虑到学生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

3.选任法律诊所中的指导教师

挑选的诊所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标准:首先,要对法律诊所教育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再次,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法律职业责任感和严格的自律性。

挑选法律诊所中的指导教师,主要从自己学校正在从事社会兼职的老师中选拔。这些教师一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自己学生的特点也比较了解,指导起来更加方便、有效;另一方面,他们对法律事务也很了解,能够更好的指导学生办案。另外,可聘请知名律师做兼职指导教师,这些人首先对法律案件纠纷业务技巧非常了解,对学生进行实案指导有明显优势,而且,他们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4.“法律诊所”教学方式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中,学生要接受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训练,同时诊所教师也要采用多角度、多方位和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不断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产生多种效果。主要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模拟角色训练,一是真实案件。

(1)模拟角色训练

在进行模拟角色训练时,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案件,他们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律师、法官或检察官,与其他由学生扮演的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或与其他同学扮演的证人、对方律师、政府官员、法官或检察官进行谈判、辩论或模拟审判。

这一过程主要是在校内或课堂上完成的。学生在模拟角色训练中,学会从角色本身以及亲身体验角色后进行反思,从实际经历中学到更多、更好、更深刻的东西。此外,诊所教师要在这一训练中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学生的表现,从而帮助学生从其担任的角色中得到更快的提高。

(2)真实案件

让学生直接真实案件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服务社会,使自身得到全面提高的最佳途径。学生分成3~5人的案件小组,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接待当事人、受理当事人委托、调查证据和案件事实、分析案情和诉讼标的、检索法律、准备词、出庭参加诉讼等;教师通过组织课堂讨论,引导学生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自己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学生在日常工作中要填写工作日志;案件结束后,学生要撰写结案报告,记录办案过程,描述办案心得,还有对案件涉及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做必要的探讨。

学期结束时,诊所老师将根据学生的表现、自我评估和客户评价,对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定成绩。

参考文献:

[1]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陈建民.从法学教育的目标审视诊所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作用.环球法律评论,2005,(3).

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3

1.缺少契约意识,大学生就业存在一定的违约现象。部分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后,仍然存在“骑驴找马”的现象,当找到觉得更适合自己工作的时候,就会放弃之前的选择。这种做法会对学生的信用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会影响一个学校或一个学院的声誉。在违约的过程中,大学生并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认为违约与否只是个人的选择,与学校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因此,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应注重学生“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实效性,使大学生树立权利义务观念。

2.缺少主体意识,存在一定的“被就业”现象。一些高校,为了自己所谓的“就业率”,使学生的就业协议与毕业证相联系,使学生为了顺利地拿到毕业证而无奈地“被就业”。殊不知,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学生的权利。此外,一但“被就业”的单位若是真实存在的,也有可能会对学生产生不利的影响。

3.部分大学生不能够正确地区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致使其工作后无法维权。有的同学认为与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其实不然,就业协议体现的只是双方的就业意愿,在协议中只是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并没有涉及到今后工作中的一些实质性内容。如,实习期间的工资、各项保险;正式工作中的劳动时问、休息时间以及相关的工伤赔偿等等。因此,当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学生应积极主动地与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口头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问题。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既存在口头的劳动合同又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的劳动合同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果发生纠纷,取证将是一个非常困难的环节,就会导致大学生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大学生创业导致的法律问题。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国家大力提倡大学生自主创业,并且在创业之初为其提供小额的贷款。与此同时,国家还有一系列的鼓励政策和措施。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存在“冒名顶替”创业的,也存在游走在法律边缘创业的。

二、大学生就业中法律问题的成因探析

1.高校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制教育内容。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想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学校就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开设相关的课程。但是,目前尚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一些学校开设法律课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缺少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知识的掌握、法律情感的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制定详细的法制教育内容体系,至少应在毕业阶段普及合同法、劳动法、丁伤保险条例、刑法、行政法以及一些诉讼法知识。

2.在教学的过程中教育手段、方式较为单一。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即使掌握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条文,如果没有经过实践的历练也很难将法律知识与条文运用自如。而现在在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最典型的问题是缺少实践环节。因此应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环节,如在学校建立模拟法庭、到法院参加庭审的旁听或者可以与法院合作,把一些案件的审理搬到学校等。这种直观的教育,会大大增强法学教育的实效性,使广大学生能够深深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有利于法律情感的培养,法律信仰的树立。

3.法制教育是一个综合的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制教育是一个综合工程,法制本身就是极为复杂的,它体现在法的运行过程中。法的运行要有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守法者等才能够充分得以体现。我国的法制体制还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之中。因此,法制教育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包括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

三、高校就业法制教育“335”模式

“335”即是指三级主体贯彻三个理念,三个过程结合三类内容,五大载体支撑立体教育形式。“335”模式是围绕着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主体、理念、步骤、内容、教学形式等内容展开的,是针对现有的就业法制教育的弊端构建的框架式结构。

1.三级主体贯彻三个理念。这三级主体是指从宏观到微观的高校就业法制服务体系。一级主体是指校级的就业指导中心。全面协调与用人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切实保障毕业生的获取就业信息权、被推荐权、就业选择权、公平待遇权及违约求偿权等。二级主体是就业法律服务办公室。既要组织报告、讲座等形式的就业相关法律专题教育,也要提供个别法律咨询,帮助毕业生制订维权方案;既要按部就班地开展惠及全体学生的就业法律常识宣传和社团实践活动,又要重点突出地集中指导毕业生的依法就业和平稳就业。三级主体是“专、兼、聘”结合的师资团队。师资团队要有量有质。聘任教师要专家化,应当包括学科前沿的知名学者和教授,通晓劳动纠纷和人事争议法律实务的法官和专职律师,拥有丰富人事管理经验的人力资源部门高管和政府官员等。如果说,三级主体是就业法制教育的中枢,那么,三个理念是其“灵魂”。具体指:一是提前介入、重在预防、贯穿全程的原则。就业指导,不能够在学生即将找工作的时候,才开始给予他们一定的指导,而是应该循序渐进,从进入大学开始,就要为他们今后找T作奠定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要用正反两面的经典案例教育和引导学生,在对镜、反思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求职观念。二是法律素养教育与法律知识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素养是人们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素养一般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i个方面。法律素养的的高低,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以其行为为体现的一种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只有掌握一定的知识才能够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才能够使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形成法律信仰,在H常生活和丁作中才能够在任何条件下都以法律思维方式去思考问题。三是法制教育与基础文明活动教育、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具有共同的特征,即具有极强的内隐性。因此,认清一个人的法律素质达到什么程度只有在其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才能够体现出来。法制教育不是独立的、孤立的环节,应与基础文明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水融、共同推进。

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4

关键词:法学实践;课程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G424.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275-02

课程体系是指按照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要求和学生心理,根据专业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而设计的各门课程的系统。多年来,我国高校在法学实践教学理论上缺乏论证,在课程体系上呈现百家争鸣的状态。目前,实践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规范、如何具体运作尚无统一认识。

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理论研究欠缺

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和教学观念的影响,我国沿袭大陆法系,重理论轻实践,实践教学的理论研究很薄弱。目前,对法律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哪些实践基本能力,开展哪些实践形式才能达到实践教学的目的,这些环节能否符合实践教学的本质,这些实践环节如何开展,以什么标准评价这些实践环节,这些能力和环节通过怎样的课程体系去实现,都缺乏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

(二)没有将实践教学视为一门课程

作为一门课程,应当有教学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具体课程设置、课程教学方法和课程评价标准等指标体系。作为一门课程,必须严格按照课程理论关于学时、学分、教材、评价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而开展,应前后有序,不得随意改变。但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课程还没有形成包括以上内容的规范化的课程体系。

具体的实践性教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确定实践性教学的基本内容。即在教学大纲中明确实践性教学的基本内容、目的和要达到的教学效果。(2)制定实践性教学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工作方案。即编写和准备教案,明确实践性教学的环节、措施和具体方法;(3)规范实践性教学过程。对于教师教学的组织形式和活动程序进行规范,确定教学的具体方法和手段。(4)制定对教学内容的考核要点、考核方法、考核标准等。

(三)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

我国对于法学理论教学课程体系的内容已经有规范化的管理,教育部颁布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了16门核心课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整个课程结构体系设置,但基本上确立了全国高等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课程的主要内容,统一了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

我国对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内容缺乏规范化的管理,造成各高校对其理解不一,实际操作中呈现百花齐放。目前各高校的实践性课程教学各有其特点:清华大学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协会通力合作开设法律诊所的课程,让学生亲自“坐诊”受理各类消费者的投诉,学生在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并获得实践知识的同时也帮助消费者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武汉大学以律师事务所为基地,配备年富力强且多年从事律师职业的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法律诊所课程。浙江大学注重提高司法实习的实效,设置了短学期司法实践课程。南京大学着力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写作能力、思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知识运用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并结合法学教育特点和要求,不断丰富读、写、议的内容体系。综上,目前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是各行其是,系缺乏国家基本规范。

(四)没有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区分开来

实践性教学活动并不等同于专业实习,还包括更广泛的内容和方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已有规定:“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审判、疑案辩论、实习等。”也有学者提出,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应当具有如下具体环节:(1)公众法律意识调查;(2)旁听审判;(3)社会调查;(4)专业见习;(5)疑难案件辩论;(6)模拟审判;(7)法律义务咨询;(8)专业实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容,我们可以把它分为课堂内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和课堂外进行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目前,各校已经开展的课堂外的实践活动较为多样,有模拟审判、专业实习、旁听审判、社会调查、法律咨询等形式。此外,诊所式教学、以师带徒等也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方法,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但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如何设置和讲授缺乏统一认识和规范。很多教师通常运用案例分析等方式来体现课堂内的实践教学,对实践教学的本质认识不足。案例分析的运用体现为,只是教师给出经过高度概括的案情,然后提出问题,由于课堂教学课时的限制,教师不能给予学生充分讨论和分析的时间,然后很快给出标准答案,使实践教学流于形式。法学实践教学的实践性应当体现出学生作为主体的亲自参与性,而不是被动接受者的身份。

(五)实践教学专业设置过于狭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指出,目前,法学毕业生的求职大多还把眼光盯在律师事务所、政法和国家机关上,但实质上社会工作、企事业单位等等,都应该是法学专业的就业市场,而现在很多市场还呈现一种封闭状态。

很多法学专业教育教学工作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只能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中择业。但是,学生中相当数量的人不能通过统一司法考试,因为司法考试历年的通过率很低。事实上,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专业知识的领域不限于此,还有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和非诉讼事务领域。法学实践课程的设置既要适应法治进步需要为立法、行政、司法及法律监督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也要培养为公司企业和公民等提供权益保护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还要培养全球化下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及跨国权益保护所需的涉外法律人才。由此可见,在法学实践教学内容上,既要重视诉讼实务训练,也不能忽视非诉讼实务和其他技能的培养。

二、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

实践教学旨在提高和加深学生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和理解,培养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给学生打下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一般包括基础实践、专业实践和综合实践三个层次。从课程建设角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职业伦理课程

由于法律工作责任重大。所以,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伦理教育,同时,法本身所蕴含的公正、诚信等价值内涵等都决定了法学教育过程中也应加强对法律专业学生的道德品性和职业操守的教育。法学教育要培养学生具有忠于祖国、忠于法律、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的品德;要使他们具有法律信仰,把握法的精神。职业伦理课程属于包括军事训练、国防教育和安全教育等在内的基础实践。职业伦理课程的设置应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服务人员职业伦理道德课程等。

(二)专业实践课程

专业实践主要包括学年论文、专业见习、专业实习和做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对于法学理论课程体系问题,不少专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许多专家认为,应当适当减少必修课门数。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在规定法学本科必须修满的法学课程总时数的前提下,重新确定一般法学基础教育的必修课程,将其减少至20门左右。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学本科的必修课程应该减至11门,在必修课程之外应该建立专业课程群,专业课程群分理论法学课程群、公法课程群、民商法课程群和刑事法课程群。与此同时,他还为不同的课程群拟就了具体的课程。后者的观点值得借鉴,同时对我们法学实践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有所警示,即实践课程与理论课程应当相呼应。

国家对于法学实践课程虽然进行了一定指导,但在目前我国高校教育尚未充分发展到足以独立的情形下,指导性意见过于概括和笼统。国家应当参照规定法学理论核心课程一样规范法学实践课程基本的课程内容,除此之外,各高校在必须完成实践基础课程之外可以根据各校的特点及市场需求建立实践教学课程。这样,在实践课程上国家既实现了宏观管理,又尊重了各高校的办学自主性。

(三)综合实践课

综合实践主要是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具体包括口头语言表达能力训练、书面语言表达能力训练等。法律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须不断从其他学科中汲取知识来充实。法律人才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还要通晓相关学科的知识,因为法学本身的发展必须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法律的运作也离不开相关知识与环境。可以设置法律文书写作、辩论技巧训练、谈判技巧、和解技巧、沟通交流技能等实践课程。

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其中,法学一个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就业不理想的原因比较复杂,实践性教育滞后是原因之一,因此,改变法学实践教学理念,加强法学实践课程建设,使法学专业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求,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有其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22(4):30.

[2] 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14.

[3] 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2.

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5

关键词:诊所式教学;社会需求;教学模式

诊所式教学在中国开展将近二十年,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果。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研究也在不断推进,经济法是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从根本上来说,适合采取诊所式教学模式,但基于学科的特点,在发展进程中面临一些困难。分析法学教育现状,构建合理的教学模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诊所式教学,是法学院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师的教学形式。设立“法律诊所”,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办理案件,为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并亲自案件。因学生要在律师的办公地点接待当事人,与诊所看病有相似之处,故命名为“诊所式”法律教学[1]。2000年,我国有七所高校率先开设了法律诊所式教学课程,这七所高校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一、我国诊所式教学的开展情况及特点

目前,我国有160多所高校开展诊所式教学[2]。本研究选择其中几所进行梳理,对这种教学方式进行分析和探究。

1.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作为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充分利用前期研究成果,诊所式教学发展迅速。北京大学法学院首先开设了诊所式法律实验中心,该中心下设民事行政诉讼诊所、立法诊所、社区普法诊所、校外诊所,每学期结合具体情况,开设相应课程。2014年秋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立法诊所”“法律发展诊所”“大成校外法律诊所”课程,2015年春季学期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大成校外诊所”课程,2016年春季学期、2016年秋季学期实验中心开设了“民事行政诉讼法律诊所”和“小微企业法律诊所”课程,面向三年级以上本科学生和研究生[3]。

2.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也是我国首批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学校。清华大学法学院从2000年起开设“法律诊所”类课程,与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共建诊所教育法律实践基地,与北京市海淀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合作共同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诉与支持中心”,同时开设了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除此之外,2001年开设了以劳动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定期向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援助[4]。通过对弱势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可以让学生了解到基层民众的法律需求,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执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和职业道德。

3.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律诊所开设了专门的诊所式教育课程,针对大三学生进行法律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同时依托地石律师事务所,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专业法律服务,主要涉及土地征收、交通肇事、劳动争议、相邻权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财产权属纠纷、著作权纠纷等各类案件280余件[5]。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法副教授竺效创设了环境法律诊所,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确定一个环境诉讼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6]。目前的法律诊所教学情况,具有一些共同点。第一,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需要借助实务部门的帮助。201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北京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开展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大成校外法律诊所”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地石律师事务所合作,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第二,法律诊所课程的指导教师大多具有律师执业经验。第三,在选课对象方面,大多数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高校将选修课的对象定为三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或者研究生。第四,在开课内容方面,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是结合指导教师的专业优势和学校的资源优势来开设课程的。如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是调解项目,其主题是“以调解为主、诉讼支持为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刑事申诉案件,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开课重点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租赁纠纷,这都需要课程自身贴近生活,具有较强的实践性。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和问题

(一)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优势

1.经济法课程实践性较强

传统的经济法课程包括三大块内容———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财政法、税法等内容,从上述体系可以看出,经济法课程中的很多单行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求。以市场监管法为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城市房地产法乃至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教学,法条和教材的内容都只是一部分,学习的关键在于学以致用。实际上,很多学校的法律诊所课程均涉及经济法相关内容,如2013年北大法律诊所与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合作开设的劳动立法诊所就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交了《劳务派遣制度调研报告》以及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7]。清华大学开展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国人民大学开展的环境法律诊所,都是以经济法课程中的部分内容作为诊所教学的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2.经济法教学内容与社会联系紧密

经济法课程中的内容,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涉及普通的消费者和劳动者。二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需要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这就为经济法“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以河北师范大学法律咨询中心为例,该中心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接受的法律咨询案件主要涉及三大类:第一类是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有离婚财产分割、继承案件等;第二类是关于公司设立方面的,主要涉及学生创业设立公司;第三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主要是学生网购、校内网络服务、共享单车服务等领域存在的争议;第四类是劳动者权益保护,这类案件的咨询有两种情况,一是有学生帮助家乡就业者咨询,二是本地劳动者亲自到法律咨询中心进行咨询。从咨询案件整体来看,经济法课程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0%左右,这可以看出其强大的社会需求。此类案件往往标的较小、案情复杂,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往往怠于这些案件,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法律诊所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类案件的法律诉求。

(二)经济法开展诊所式教学的问题

1.部分单行法与法律实际应用存在一定距离

20世纪80年代初,国家实行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为经济法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经济法和民商事法律规范几乎产生于同一时期,存在一定不足,导致早期对经济法认识较为模糊。经过长期的发展,经济法的脉络日益清晰,除经济法总论外,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即便如此,相比其他学科,经济法的内容仍较为繁杂,一门课程往往涉及十几部单行法。在这些单行法中,比较适合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而其他单行法,比如反垄断法、财政法、税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适用群体比较高端,以反垄断法为例,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主要是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省一级的机构也只能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垄断法对专业素质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该类案件的当事人都实力雄厚,不大可能让学生处理案件,因此学生直接处理此类案件的可能性比较小。除此之外,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较弱,以财政法、税法为例,第一手的案件几乎接触不到,开展法律诊所课程存在一定的阻碍。

2.师资短缺

诊所式教学模式的开展对教师有较高的要求。一位优秀的经济法教师不仅需要熟练掌握经济法的体系和内容,还需要了解相关学科或领域的知识,比如经济学、税务管理、房地产知识等,这对于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而在高校中这种复合型的人才相对短缺。除此之外,诊所式教学需要具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包括校内教师和校外教师。对于校内教师而言,因为长期从事理论研究,大多数教师或者没有实践经验,或者即使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所接触的案件也以普通民事或商事案件为主,涉及经济法的案件往往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而校外教师,一般是与法学院具有合作关系律所的律师,他们大多业务繁忙,只能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实践教学上。对于大多数高校来说,校外教师的聘用和待遇问题没有统一、合理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校外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师资短缺是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一个难题。

3.案源不足

案源不足是影响法律诊所课程顺利进行的另一个因素。国内大多高校法律诊所课程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案源紧张的情况。学生没有执业经验,虽然提供的是无偿法律服务,但能否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同还是个问题。当事人若不愿意将案件交给学生,学生在真实案件中学习法律知识和执业技巧的目的就不能实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律诊所的竺效教授就提到:“有一年诊所没有接到案例,学生们一直紧盯着北京市12369环保热线网站,对网上提供的案例进行统计学分类研究,发现法律、政策上的问题,并提出了实践方案,与网站工作人员沟通。”[2]获取案源的困难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法律诊所在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够,普通百姓知道法律诊所的很少,这也影响了案件的来源。

三、经济法诊所式教学模式的构建

经济法诊所式教学的全面开展需要长期的实践和努力,要转变传统教学思路,创新教学方法,根据经济法教学内容的特点,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设计适合自身的“诊所式”教学模式。

(一)“内置式”教学模式

“内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主要设置在学校内部,学生在本学院教师的引导下,为相关当事人直接提供法律服务,直至完成整个案件的全部工作。“内置式”教学模式适用于实践性较强、专业性较弱的单行法。除经济法总论外,市场监管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都属于实践性较强的单行法,这些单行法的专业性要求不高,大多数讲授经济法课程的教师都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率先针对这些单行法开展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在这些单行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案情相对简单,事实相对清楚,适用法律不复杂,比较适合学生办理,最适合早期开设“诊所课程”,主要面向大三以上的学生。在案源方面,借助高校平台,依托法律援助中心的力量,做好早期的宣传工作。另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五一国际劳动节等重要节日,在学校举办免费咨询活动,为校内学生提供法律服务。以这种教学模式为基础,加强与农村、社区服务部门的合作,走进农村、走进社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全程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与工会合作,走进工厂,了解劳动者权益受保护的状况,为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此外,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长期合作,比如消费者协会,协助消费者协会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模拟式”教学模式

对于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城市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财政法、税法等,获取案件的途径较少,可以开展“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模拟式法律诊所”课程的完成较为灵活,既可以独立开设选修课,也可以尝试在经济法必修课程中完成。比如借助微课形式,教师在网络平台提供视频,学生课前自学基本知识点,这样就可以节省大量的课上时间用于谈论案件,分析具体案情。之后,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在学生学完相关内容后,让学生模拟当事人和法官,完成整个案件的和审理工作,加强对这部分知识点的学习。也可以开设相关单行法的“模拟法律诊所”选修课程,同样面对已经学过经济法必修课程的学生,这类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要依赖校外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尽可能聘请有经验的校外专家与校内教师共同完成教学任务。以城市房地产法实务选修课为例,由校内教师讲授部分课程,回顾房地产法基本理论知识点,解答对基本知识点存在的疑惑。由房地产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讲授部分课程,主要讲解法律实务中遇到的问题。然后由从事房地产审判工作的法官讲授部分课程,重点讲解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最后留下一些课时进行案例模拟,由校内教师和校外专家共同指导完成。

(三)“外置式”教学模式

“外置式”教学模式是指法律诊所课程在学校以外的特定机构中,在法律从业人员指导下,直接从事法律工作直至完成具体案件的[1]。“外置式”课程是较为理想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几乎适用于经济法中所有的单行法,尤其适用于专业性强、案源少的单行法,需要与和学校有合作关系的律所合作完成,学生在律所学习全部课程时,要为选修此课程的学生选好课程导师,由导师带领学生处理案件,至少完成一个案件的工作。这里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学生的身份问题,在现行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没有案件的明确身份,这既不利于增强学生的责任心,也不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赖感。如果可以通过教育管理部门和司法管理部门的协调,明确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案件的身份,给予学生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将更有利于课程的推进。第二,时间衔接问题。有些案件较为复杂,而学生的选修课时间固定,有时不能完成案件的整个过程,要做好与下一届选修该课程学生的对接工作,并有效监督,设置相应的未决案件跟进监督制度,尽量减少“真空”阶段,让“外置式”诊所课程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林海容.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启示[J].山东工会论坛,2012(5):118-121.

[2]贵静.我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模式困境与应对[J].现代商贸工业,2016,37(32):160-161.

高校法律服务方案范文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大面积的弱势群体,特别是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法盲依然存在。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法制文明建设,特别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对于大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能让他们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重大意义。本文将结合笔者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来探究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义。

关键词: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势群体

“国无法不立”,法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就像铁轨对于火车一样,脱离了这条轨,必将导致国家的混乱甚至国家的存亡。法律对于国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国的法制建设虽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我国公民在法律知识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别是位于西部边陲的人们。因此,加强法制建设,大力宣传法律知识,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我们每个法学专业者的责任。同时,法学专业的学生大力普法宣传,还是锻炼自己的一个好机会。本着“学法用法,服务社会”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产生

据相关材料调查显示,我国最早出现的从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组织是武汉大学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它是一家民间的法律援助组织。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近几年才产生的,还是个新生儿。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崭新的阶段,进入了法律化的阶段。那么怎样来给法律援助定义呢?

广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提供减收或者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公正。狭义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中提供代表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务,目的是确保任何具备充分理由提出诉讼或答辩的人,不会因为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群体地为而无法打官司,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见,社会各界法律援助组织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据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依靠法学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优势,经院团委同意,报校团委批准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长历程

(一)、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内部组织结构

“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组织,它有着先天的优越性,对于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着“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前身为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

该中心以理论联系实际为工作原则,以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法律法规为其基本的工作内容;以论坛、讲座等方式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组织其成员深入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活动,并且积极开展同国内各法律院校同类社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设团支部,主任,秘书处,事务部一部,事务部二部,事务部三部。秘书处(下设网络组、刊物组、外联组)的主要工作是办公室日常事务,值班、负责接待来访等。事务一部的主要工作为行政复议,劳动纠纷,妇女,儿童权益来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二部的主要工作为一部以外的民事类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事务三部的主要工作为刑事案件的咨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法律援助审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则,以确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顺利开展。

事物总在不断发展中壮大,作为石河子大学学生面向社会开展的法律援助的专业性公益性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师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石河子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发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简了一些部门,其内部组织结构为委员会,团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务部,档案部,外联部和宣传部部门。

(二)、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询为日常工作。同时举办自成立以来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传日活动。例如,举办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园法制宣传活动;举办每年的“124宪法宣传日”普法宣传活动;并成功举办了首届“十一物权法宣传”活动,承办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送法下乡活动,以及协办每年的“西域法学高峰论坛”。

在活动中,我们组织学生参加,邀请指导老师带队,接受相关的新闻媒的采访报道。我们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他们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并给予满意答复。在三下乡中,我们送出了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不仅发放法律法规传单,接待咨询,还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群众,知群众之所难,给群众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学以致用,服务群众,并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共接待来访咨询上万次,接待案例上千个,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帮助了经济困难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举办了“第三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我国著名法学家,刑法学泰斗,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资深法学教授马克昌来我校作专题讲座,并高兴地给法律援助中心题词:“维护弱者权利,保护公平正义”。马克昌教授治学严谨,学贯中西,享誉学界,与中国人民大学高铭暄教授合成为我国刑法学界的“北高南马”。马老对法律援助中心给予厚望,他希望我们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为弱势群体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工作,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真正做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公平正义,我们将继续努力,不辜负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举办了“第四届西域法学高峰论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主任姜明安,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磊,刑法学研究室主任陈兴良一行四人来到我校,分别作了专题讲座,并分别高兴地给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题词,对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予了厚望。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义

从以上的论述可知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意义,下面笔者结合以上论述来具体分析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

(一)、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对学生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为主要成员,并聘请校内外教师,律师为指导老师和顾问,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该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

根据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务及开展的活动,(这些已在上文中论述过了,这里不在赘述)组织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论坛及模拟法庭等内部活动,提高了学生的基础理论水平,使学生的专业技能更加坚实,还为对外援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先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实践平台,有利于自身理论的提高,真正体现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给学生提供了解社会法律需求的窗口,促进学生良好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形成。法援通过对外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与援助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锻炼了我们自己的专业技能,真正地做到了边学习边实践,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能够为贫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一种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法援所承办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贫困者的案件,这有助于学生了解社会最普通民众的法律需求,使学生在承办具体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这样的案件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所达到的效果是学生在课堂上不可能达到的。这有利于培养承办案件的学生对于全社会特别是当事人的责任心,培养学生对于实现司法公正目标的奋斗、献身精神。学生在办案中能够培养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

总之,大学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仅可以使法援的成员学到法律方面的知识,更能学到社会实践的本领。我们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服务于社会,不仅把我们所学的理论得到了应用,还锻炼的我们的沟通交际等综合能力。

(二)、大学法律援助对社会的重要意义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是一个面向社会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的志愿者社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谨奉“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围绕“学法、用法、普法、援助”这一核心大胆尝试,尽其所学积极为在校学生和社会弱势群体服务。从该中心的性质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对社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节假日和法制宣传日开展的法律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识,增强了他们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使广大群众受益。另一放方面也为国家普法,进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年来,法援通过定期的普法宣传,法律知识讲座和举办法律咨询等多种活动方式,使法援在学校师生和观大市民及周边团场连队里有了一定的影响。特别是近两年来,该中心立足于团场,扎根团场,在团场司法办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实践基地,为团场职工全心全意服务。另外,法援以节假日为契机,广泛开展市内街头的法律咨询活动,接触到诸如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等各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决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员值班,接受来访、来电咨询。一旦遇到无法一次性给予答复的疑难纠纷,我们会向我们强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门法的老师请教,集体协商争取找到最为经济有效的方案,以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我们中心每年举办的各种法制宣传活动,有利于进行普法宣传,分担了国家的职责,为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特别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联合乌鲁木齐一所高校的法学会共同开展“124宪法宣传日”活动,得到了兵团电视台的特别采访,受到了乌鲁木齐市民的一致好评。同时,我们中心提供的无偿的法律援助,帮助了那些真正经济上困难,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为我国司法部门减轻了工作负担。

总之,石河子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经历证明了它存在的意义,证明了大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义,用它的付出饯行了“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淋社会底层风雨,方知书本知识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薄;睹众生艰辛的生存挣扎,才会真正明白法制、法律这些字眼与现实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堑距离。“民为本,法为器”,“学法、用法、普法、援助”,本着心中无比坚定的信念,我们每一个法援学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学识投入到社会需要帮助的人们的无偿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会秉承为“天地立心,为生命立命,为万世开太平”的古训,用我们最真诚的心和热情服务周围的人,让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少的人陷入权益无从救济的困境,让社会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们每个人最亲近的守护神。风雨成长路,我们携手走过;坎坷未来路,期待你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我们所有法律援助组织的不断努力之下,相信我们笑傲挫折的年轻,相信我们的明天不是梦,法律援助的队伍会更大、更强,法律援助的明天会更好!

注释:

《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练琪,欧阳梅,陈建军.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中国期刊网,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