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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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高等 教育法规 学习心得

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 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五、针对高校领域常见的法律纠纷,以及相应的权利救济问题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2

(一)依法治校的目标

当前,我国各高等院校在教育领域进行改革的过程中,对依法治校主要提出四项教育目标。一是,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在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为基础,将我国的宪法与相关法律精神同高等院校的教育发展要求相结合,从而建立一套同国家当前的教育法相配套和衔接的校内规章管理制度。二是,完善高校的内部监督体系,完善制裁机制,逐渐在高校内部形成以教代会和学术委员会等其他类型校内组织为依托的民主管理机制,逐渐提高其内部的民主管理水平。三是,坚持民主集中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高校中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与院内党政共同负责管理机制,从而形成一套由民主和科学决策形成的校内管理体制,进而形成依法管理和服务的校内管理体系。四是,提高高等院校师生和领导者的法律意识,在校园内部形成良好的教风、学风和校风,从而为高校师生营造出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进而提升其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二)依法治校的意义

从我国高校当前教育领域的实际情况来看,施行依法治校的策略,能够全面提高高校办学水平。首先,采用依法治校的发展策略,不仅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促进我国教育事业整体性的进步与发展的需求,也是我国高等院校全面的贯彻和落实我党和国家提出的教育方针,适应当前社会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其次,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肩负着为国家的建设提供优秀毕业生的重要历史使命。并且,高等院校培养的毕业生处于何种水平、具有多大的潜力以及其对社会做出了多少的贡献,也是社会判定该校办学水平的一项根本标准。但是,高等院校要想将自己建设成为高水平的大学,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就必须采用依法治校的重要策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深化高校教育体制改革,促进其发展。

二、当前我国高校法制建设面临的窘境

(一)没有完善的教育法律体系

首先,虽然我国目前拥有较为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等,但伴随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各项教育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的主干教育法律理论已难以应对当今教育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大部分现有教育法律法规需要在理论上与时俱进,进行更深层次的补充完善。需要依据当前教育改革的新形势补充制定更适用于全国各大高校的配套教育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在颁布和实施之前需由立法部门进行详细的审核,结合高等教育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改,使其能够良好适应当前教育领域的发展趋势。但是,我国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是———一部分法律法规,在教育实践当中并没有跟上教育领域发展的步伐,内容陈旧,甚至已与时代严重脱节。譬如,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等现行法律中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但至仍今未完成修订。

(二)政府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进一步梳理

目前,世界各国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是政府职能改革,对政府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由于我国现阶段主管教育的行政部门在履行其对高校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未能良好的将其自身职责、义务、活动范围与实际教育实践相结合,直接导致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过多干预高校管理,违背高校真实意愿,损害高校及学生实际利益。同时,我国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属于高校的办学者与管理者,在行政地位上高校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各项教育活动都会受到政府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现状,使得高校并未掌握学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大权,导致我国高校发展受到来自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重重压制,遏制了社会力量参与高等院校办学与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得我国高校的负担不断的加重,进而成为高校贯彻依法治国重大战略的严重阻碍。

(三)高校法律专业人才不足

自我国高等院校奉行依法治校的方针政策以来,各大高校便开始重视校内法制机构的建设。但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在此方面的建设工作没有太多可以吸收和借鉴的成功经验,导致我国大部分高校在进行法制机构建设时,缺乏较好的建设基础,更缺乏熟悉教育法律体系且有高校教学经验的专业法律人才。这一现状,一方面严重阻碍了高校制定依法治校相关管理制度与措施,使校内师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有效的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随着高校师生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各类针对高校提出的侵权、维权诉讼也随之增加。由于高校法律机构体制不健全,相关工作人员又缺乏基本的法律专业知识,许多高校根本无法应对和处理日益增多的法律纠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师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利益受到损害而得不到救济。

三、高校进行依法治校建设的途径

(一)加快教育领域立法进程

作为全面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有法可依对于当前我国高等院校依法治校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在全面贯彻和落实依法治校的方针政策时,国家立法机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配合其工作,全面推进教育立法建设,从而构建出一个完善的教育法制体系。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拥有完善的高等院校教育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美国教育法》、日本的《21世纪的教育目标》、新加坡的《私立教育法案》,这些规范化的教育立法在高校法制建设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多年的法制教育实践经验表明,高等院校如果不重视法制教育的建设,就无法形成有法可依的社会环境以及完善的社会法制教育理念。要想保证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策略能够顺利实施,推动高校发展,国家立法机构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加快相关立法工作的进程,制定出具有极高权威性、配套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的法制化治校方针。

(二)深化改革政府管理职能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高等院校教育也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为顺应时展步伐,深化改革政府职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结合当前高等院校依法治校的特点,对自身的管理角色和管理职能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严格遵循提出的“简政放权、政事分开”的原则,有序开展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真正从政策治校转变为依法治校。此外,政府还应适度放权,不再垄断高等院校教育管理权力,只保留对例外事项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即可,将办学自归还给高校。

(三)完善高等院校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高校之所以要制定规章管理制度,主要是给予国家法律法规以有效的支持,并推动学校的管理活动。随着高校内部管理体制不断向法制化转变,高校内部相关的规章管理制度也应该与之相适应的作出调整。首先,高等院校应尽快修订校内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或者是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使其既可以同我国高等院校教育领域总体实施的改革政策相衔接,又可以全面的协调其内部的各项管理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够建立健全的,集执行、决策和监督为一体,包含教学、人事与科研方面内容的内部运行机制及管理机制。其次,要正确处理校内各项规章制度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之间的关系。高校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管理时,可以适当节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管理制度,将国家的法律同学校的内部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最后,高等院校在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同时,还需同现代化的科学管理规律相结合,将依法治国与依法治校结合起来。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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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各高校的依法治校工作都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创造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的工作思路,尤其是民办高校的进步更是夺目,通过依法治校工作的开展,使得大多数民办高校都走上了规范办学的道路,对于我国民办高校之间展开良性的竞争创造了很好的氛围。然而,就目前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现状来看,我国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整体水平并不高,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依法治校的基础不扎实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高等教育对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的全面提升,依法治校的基本方略也逐渐在全社会形成了共识,因此高等教育法制化的全面开展已经是迫在眉睫。自从1980年我国制定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教育方面的专门法律,基本实现了我国高等院校有法可依的目标。但是,在看到这些成就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从整体上来讲还不完善,还有很多需要加强的环节,比如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如何界定;各个高校根据法律授权而实施的行为是否超出权限缺乏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等,以上问题的出现严重制约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民办高校管理者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治校的观念淡薄,管理水平不高

虽然我国公民经过普法教育,在法律意识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在进行普法宣传时存在走过场、搞形式的情况,以至于接受普法教育的大部门人只是应付了事,根本不知道如何去用法律的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的合法性。高校管理队伍本来应该是最应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的群体,然而他们的法律意识现状同样不容乐观。在民办高校的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和要求,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想怎么做就怎么做,肆意滥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去管理学校事务,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民办高校依法治校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有关法律监督部门执行力度不够、监督不到位

校内规章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越权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学校的管理权力,从而导致学校在管理校园事务的过程中屡屡出现违法现象。另一方面,民办高校的盈利性质决定了他在管理学校事务时存在着重视学校权力而忽视学生权利的情况,致使权利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严重失衡。

二、大力推进民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对策分析

正如上文分析,民办高校在治校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同时依法治校又是关系民办高校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一环,因此,对民办高校而言,如何快速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高校管理者面前的一项课题,那么针对以上所提到的问题,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一)建立健全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使得高校的管理真正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一些高等教育法律,由于受制定时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和立法环境的制约,显得有点儿粗糙和过失,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借鉴其他国家依法治校的先进经验来修改现行教育法律,使其操作性增强,指导意义更大。另外,对于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尚未调整的法律关系即法律空白的方面要加快立法的脚步,尽快把需要受到调整的所有法律关系都纳入到教育法律体系中来,真正实现有法可依。

(二)提升高校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

高校管理者作为高校依法治校的主体和参与者,他们的法律意识状况和管理水平以及依法治校的观念直接影响高校依法治校的效果,依次,只要管理者能够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学校,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师生的民主权益,就能够促进高校依法治校的有效开展。

(三)制定符合法治精神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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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依法治校 创新管理 有效途径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校生规模持续增加。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高校对于学生这一特殊社会群体所实施的管理。依法治校的核心是管理,管理的关键是制度,创新高校管理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一、当前推进高校法制化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1.科学管理理念尚未形成。许多高校的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党政关系不明晰,分工不明确,未树立科学的管理理念,管理无法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形式主义和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普遍存在。虽然我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由宪法确认,依法治校势在必行,但在高校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上并没有明显的变化。高校有学府官府化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着人治观念、权力至上观念、官本位观念和等级观念,极大地阻碍了高校法治化进程。

2.高校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属于高校内部的抽象行为,本身不是法,只是学校内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各级各类上位法相冲突。但目前许多高校在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没有明确制定学校规章制度的机构和相应程序。而且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常常出现制度本身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3.民主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高校当前是以学校为管理主体,以学生为管理对象的单向性管理,造成了学校和学生之间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然而,高校和学生的关系应当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治国方略发生重大转变的今天,这样的管理造成了诸如学生人身伤害及其赔偿、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害以及学生学籍和学位管理等各种各样的争议。并且学校在处理争议的时候,由于对处理程序缺乏充分的重视,以致进一步侵害学生权益的情况处处可见,同时又缺少相应的救济制度,体现了高校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的不完备。

二、创新高效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径

1.树立“依法治校”观念。高校管理者务必养成较强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修养,树立法制观念。高校在行使教育管理权时,不能妄自尊大,无视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学校管理是否上水平,关键是看是否将管理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只有使“依法治校”的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尊重受教育者,全面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高校管理理念的法制化。

2.完善创新学校的规章制度。⑴各种学术评定、学位授予、学纪处分等权力的行使,应当按照公开的原则和标准进行,其依据的政策法律必须公开,并尽可能量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确定性。⑵完善权利救济制度。英国法学家弗德曾指出有权利必有救济。针对目前,学生权利得不到有效保证的状况,应从法治的角度对学生权利救济制度予以完善和重构。⑶建立“监督法治”。在高校管理中,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将监督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加强党政管理自身的监督和师生员工对党政管理的监督;学校党政机关和各职能部门应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认真对待师生员工反映的各种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加强纪检监察在党政管理中的作用,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等等,并适当引入听证制度,加强管理的法律监督,预防并减少权力的滥用,从而保障高校依法行政。

在现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等教育的发展形势和本校的具体实际,或修订,或补充,形成既与我国高等教育总体改革相配套衔接,又与高校内部各方面协调一致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并突出高校建章立制的超前性、可行性;要围绕科教兴国战略,不断完善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用法律法规和在法律法规前提下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来引导和推动高校内部的改革与发展。

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明确了学校自主管理权的行使,必经遵循法治原则,从侧重于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学校教育秩序的稳定转向侧重于对学生应有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一方面,这是治国方略转变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学生维权意识的增强,学校不能继续沿用以往的观念模式进行管理。学校管理工作应当秉承“百年树人”的教育理念,设计的规范教育、管理和保护制度,要遵循教育规律,不能背离育人的价值标准,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管理制度的创新真正实现高校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丁辰:《关于高校管理中侵犯大学生隐私权问题的探讨》,《教育与职业》,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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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澳 政府管理 职业教育 启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政府的宏观管理是当前职业教育中不容小觑的一股力量。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中政府宏观管理的内容对我国职业教育政府管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从中汲取其优秀经验可以为我国发展职业教育服务。

1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管理内容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能够以强有力的势头快速稳步发展与澳大利亚政府的有效管理是分不开的。政府的重视以引导对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中,政府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引导力量参与到规划指导、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资格认证、资金投入四个方面,政府管理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中贯穿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始终。

1.1政府对职业教育做出重点的国家发展规划

澳大利亚政府在发展目标中予以明确,各州依据联邦政府的规划将对各州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划条例。据悉,新南威尔士州发展目标就明确提出,到2015年,新南威尔士州20―24 岁的人群中,受过12年良好教育,或获得二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90%;到2020年,20―24岁的人群中,受过12年良好教育,或获得三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90%;2009至2020年间,在20―64岁的人群中,没有三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减少一半;2009至2020年间,获得文凭或高级文凭资格证书的人数实现100%增长;到2020年,原住民学生在12年教育或同等教育方面的差距至少缩小一半。

1.2政府成立职业教育的专门管理机构及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1973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了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拥有较多的专家专门负责监督和评估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规定每月至少开一次会,期间制定出新的适应职业教育的方针和政策,检查之前职业教育进行的状况,并提出修改方案和建议。委员会就专门对职业教育的工作查缺补漏。政府同时制定了职业教育目标,建立起一个负责设定职业教育课程标准的CBT系统,颁布《职业教育法》实行促进职业教育与就业沟通的税收和劳资政策,各州政府也都设立了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澳大利亚的《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等是澳大利亚开展职业教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真正为职业教育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教育管理。同时,澳大利亚还重视与时俱进的法律修订。

1.3政府联合企业、学校建立的职业与继续教育国家认证体系

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委员会提出,要把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结合到一起,实行柔性的教育培训方式。最终建立了全国性的职业技能认证体系――国家资格认可标准(即培训包)和澳大利亚认证框架,这一国家资格认证体系是TAFE学院办学的法规性文件。

1.3.1教有所依――富有特色的“培训包”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能够满足市场人才需求,澳大利亚创建了比较富有特色的“培训包”。“培训包”的开发、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到教学组织与管理都有行业、企业的参与及严格的把关,这是根据全国统一的框架体系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能力标准,集成为培训包。所以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与企业的需求连接的十分紧密,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都非常实用。另一个原因是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证是一个“含金量”较高的证书,就业者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它的资格证书是全国通用的,而且是经过较为严格的考试才能够获得。所以这就对资格证获得者的能力提出了较为高的要求。“培训包”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专门人才,将市场需求和职业教育有机、完美地结合到一起,使毕业人才能百分之百就业,达到职业教育的理想境地。创建“培训包”可以说学校就是按照企业需要的要求来培养人才,让学校都做到“教有所依”。

1.3.2贯穿终身教育理念――具有生命力的国家资格认证体系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学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的完善是得益于国家资格证书的框架。国家资格证书框架是全国统一的教育与培训资格认证体系,由高中、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三部分组成,彼此相互衔接。这种统一的证书制度和课程内容的模块式结构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相沟通;使就业前教育与就业后教育相联系,体现终身教育的思想。它对各种体系之间的分立与贯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为不同的教育体系之间提供了教育互通互认的依据。完善的国家资格框架为不同院校及学科证书课程的衔接以及学生在不同教育系统之间的转学或继续深造提供了保障条件,为推广终身学习和形式多样的教育与培训创造了条件。

1.4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从1974年起,联邦政府完全负责高等教育经费,并拨款资助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TAFE学院作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主要力量,其经费的59%来源于各州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提供的补充资金占23%,其余18%为收费所得。联邦政府和各州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所占的比例大约是职业教育资金来源的80%。即便没有其它资金支持,职业教育也能在政府的扶持下继续发展。澳大利亚政府对经费资助也并不是直接投入,而是通过采取“购买”教育培训公开投标运作方式进行。首先由政府教育部门制定教育培训战略指南,其次由学院按国家技能标准和政府指南制订培训计划,最后由政府组织评估来确定购买哪一所学院的教育培训。

2中澳两国在职业教育中政府管理的分析比较

2.1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力不同

澳大利亚政府对澳大利亚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是十分重视的。在澳大利亚,政府为职业教育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保证了职业教育得以迅速发展,同时还为相关内容制定出较为详细的下位法。政策、法律法规较为有硬性度,不是空泛无力的,不仅具有引导性,同时还有强制性。例如,在1990年7月澳大利亚实施《培训保障法》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以上的企业雇主应该将工资预算的1.5%用于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所需的经费,而且凡是培训费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其雇主必须依法向国家培训保障机构缴纳差额。这一法律政策就是一个较为细致详尽的下位法,政府对其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我国政府也提出了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但是我国政府还未能对职业教育做出详细的国家发展规划,而是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起归并,具体的还停留在了对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层面,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的实施意见,以及如何进行的方法。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年《提高质量内涵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文件汇编》能找到的仅是两个会议文件,还未涉及到相关发展数据。其次,政府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中,我国政府并没有对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作出适应社会发展的调整,当前有关法律主要是 1996 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但迄今还没有与其配套的下位法,只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力度不够。我们看到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属于很柔性的。

2.2政府对职业教育教学参与度不同

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教学中,政府成为了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本身也体现以服务社会的导向作为教学思想。政府的参与导向也是以培养推动社会发展的人才为准入,所以二者的目的不谋而合。这就使得政府能够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教学中。“培训包”的制定,就是以政府牵头,由行业专家、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完成。从课程的开发、课程专业的设置以及课程的评估等一系列教学过程,每个环节政府都会参与其中。

在中国职业教育教学中,政府主要由教育部门对教学进行相关管理,但是政府的参与度仅仅是停留在对上层与下层的下达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层面,教育相关部门很少会参与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在职业教育中,政府甚至对其的关注度还没有达到一个独立的高度来看待职业教育,缺乏了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和认知度,所以教学参与度就更为淡化了。

2.3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不同

澳大利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是十分到位的。在澳大利亚,政府拨款是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占90%,学生个人支付其余 10%。职业教育的教育经费作为了一项单独的教育开支。经费的大量投入不仅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也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这就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能够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

1996 年我国财政预算内职教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11.53%,2002 年下降到6.5%;2005 年高等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为1046.37亿元,其中本科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为936.05 亿元,占89.46%,而高职高专预算内财政拨款仅为110.32 亿元,占10.54%。政府对于我国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明显过低,占教育经费的比重较少,财政投入不高,且所占的比重不超过40%,大部分高职院校都是依靠学费维持日常运转。这就使得职业教育在发展需求上得不到满足,政府的职业教育投入明显不足可以说是不争的事实。

3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政府管理对中国的启示

3.1政府必须重视职业教育长期规划制定并且完善法律法规

(1)规划作为风向标引导着职业教育的走向。目前我国大多数人都对职业教育存有偏见,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长期的目标规划,不仅可以改变国民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还可以通过政府的长期规划让社会和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去积极践行。

(2)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也应该逐步完善目前的《职业教育法》,制定配套的下位法,为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政策、法律法规更具体,具有强制力,明确职业教育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让职业教育发展做到有法可依。

3.2政府牵头搭建职业教育发展的桥梁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理念和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十分接近,都是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所需人才的标准对学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我国也应该结合本国发展的实际,由政府牵头,积极参与到实际的教学环节,同时企业和学校也积极参与其中,三者结合创建属于我国的“培训包”,让我国职业教育也做到“教有所依”,不仅可以使学生提高就业率,还可以符合市场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学习澳大利亚对证书制度的严格管理,由企业和学校共同考核发证,政府审核,使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也提高,做到真正理论和实操过硬,而不是通过一张试卷的分数决定发证。

此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建立起属于我国完善的国家资格框架为不同院校及学科证书课程的衔接以及学生在不同教育系统之间的转学或继续深造提供条件。做到学科、院校的课程无缝对接,不仅可以使学生节约时间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体现我国对终身教育理念的践行。

3.3政府应该对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澳大利亚财政拨款是职业教育院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我国对职业教育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相比澳大利亚将近少了40%,在此比较上,我国还应该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我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步本身较晚,对于职业教育来说需要更多的财政支撑。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在核算时应该明确单独列支,使得职业教育从政府拨款的主渠道上获得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不仅能够使职业教育的发展得到保障,同时还能提高职业教育在社会的地位,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度。

参考文献

[1] 李江.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良性发展机制及其对我国开放大学建设的启示[J].中国远程教育,2011(12).

[2] 马琳.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启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J].海外职教,2005(2).

[3] 黄日强,邓志军.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管理[J].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2(4).

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范文6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制;依法行政

一、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基本涵义

所谓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即通过对高校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作为一个系统化的结构体系,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目标包含着学生管理观念的法制化、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学生管理行为的法制化、学生管理侵权救济的法制化等。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高校学生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形成上下有序、内容形式完整统一的体系。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中涉及学生管理的内容较少,没有把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作为教育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立法技术也有欠缺,法律规范中的用语缺乏明确性,原则性规定过多,可操作性不强。(2)学校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相抵触。效力层次低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效力层次高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法理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当前有的高校“凡学生恋爱越轨者一律开除;凡考试舞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就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过重过严了。(3)权利救济途径的模糊。《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该规定把学校处分和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只赋予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机制——申诉权,而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则给予了诉讼救济。《高等教育法》则未赋予学生任何的权利救济途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4条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权,认为“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正是由于上述含混、模糊的规定,给学生主张权利设置了人为的障碍,使得学生在面对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往往陷入茫然境地。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构建

(1)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高校学生管理要遵循法治原则,而法治的理念要求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身的完善,因此学校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修改为契机,做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对于目前尚有待探讨的问题,可以由高校间的联合组织制定校规范文,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和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2)坚持依法治校。在“有法可依”的大前提下,要实现依法治国,必然要求“有法必依”。具体落实到高校学生管理上,则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守法”,依法治校。在制定高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时首先明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其基本原则是什么,具体操作中可以加以补充或修改的范围有多大,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另外,可以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即允许学生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这样能使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更好反映学生的利益诉求,减少学校规章制度运行实施的阻力。(3)完善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首先可以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健全行政申诉制度。学生因对学校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学校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相应的,学校应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请求。此外,学生还可以寻求行政申诉以维护自身权利。其次要充分保障学生诉权。长期以来,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一直没理清,高校与学生纠纷是否具有可诉性争执不下,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对于这种纠纷受理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学生诉权得不到有效保障。令人欣慰的是,最高法院针对高校频繁被诉、学生维权无门的现状作出了积极回应。据《法制日报》披露,最高法院拟出台一项司法解释,把有关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处理和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这将会在依法治校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1]海米提,延永生.浅议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化.经济师[J].2005(1)

[2]赵蕊,陈然,郑利群.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研究.教育与职业[J].2010(14)

[3]赵军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现状与对策.韶关学院学报[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