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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1
20*年9月13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年以来审判工作监督情况的报告”。各位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全市各级人民法院在加强审判工作监督,全面推动审判和各项工作开展中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今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这次审议,充分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是对全市法院各项工作和全体干警的一次严格考核,*市高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研究了审议意见,针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工作中的问题,分别研究制定了落实审议意见的短期整改方案和长期的落实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短期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在仔细研究代表审议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审判监督工作对法院工作的推动作用以及运行效果进行了全面的调研,针对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对三个月内的整改措施予以部署。特别是针对代表们提出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如何更加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的问题,我们在继续加大制定新类型案件指导性文件、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实行专业化审理的基础上,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
第一,充分发挥审级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二审案件的审理,既注重有效发挥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作用,又尊重一审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对一审裁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的结合。在严格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一审审判程序的监督力度,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以及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依法予以改判、发回重审。同时,探索制定了统一的二审案件改判、发回重审质量评价标准,规范了错案认定标准、责任追究范围和责任追究对象。
第二,进一步完善案件考评、考核机制。为更好地发挥评查案件监督审判工作的作用,扩大了案件评查的范围,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本院再审改判,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全面检查,对构成违法审判的案件和人员予以了责任追究。
开展了案件评查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并在调研的基础上,探索制定适用于全市法院的案件评查工作规范性意见,推动全市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走上更加规范、有序的轨道。
第三,继续加大案件协调指导力度,促进执法统一。一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通过集中的培训活动,统一办案认识,尽可能地降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偏差。20*年上半年,对全部初任法官进行了岗前培训。二是继续加强案例指导工作。在增加案例编写的数量,丰富案例的类型,扩大案例指导范围的基础上,增加案例的说理性,使案例更具有说服力,更具有可借鉴性。三是通过召开案件交流会、专家研讨会等形式,针对新类型案件、疑难问题以及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普遍性问题,邀请法律学者、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一线审判法官进行研讨,帮助法官理解掌握相关法律难点和技术难点。四是开发刑事案件比对系统,对法官判案和进行审判研究提供参考,将个案的实体信息与全市法院历年来的刑事案件进行比对,努力实现同案同判;有的法院还开发了立案监控系统,以将同类型案件分配给同一名法官办理,防止同案不同判。
二、关于长期工作机制及运行情况
在落实短期整改措施的基础上,我们加强了审判监督工作的机制建设。
第一,切实提高对做好审判工作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审判监督工作,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针对当前部分审判人员对审判工作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全市法院结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从思想上进一步增强了宗旨意识,树立一切权力都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充分理解权力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内涵,在行使审判权的各个环节中,自觉地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继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严密监督体系,严防重点环节,提高审判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促进审判作风和工作作风的转变。
第二,狠抓法官司法能力的培养,注重提高法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为使法院干部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真正提高做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更加注重把法官放在与群众密切接触的地方、放在条件艰苦的地方,磨砺锻炼。20*年,我们把300名年轻同志放到人民法庭锻炼,放到立案、涉诉和申诉审查部门实习,让新录用人员随法官深入辖区农村、社区、厂矿企业,了解社情民意,了解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我们还组织新录用大学生到青海省进行社会实践,通过实地考察当地的法院、厂矿、农村,了解当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和群众的司法需求,亲身感受我国国情,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
第三,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强化统一执法的力度。以组织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沟通,有的法院正在探索建立定期的沟通、通报机制,加强对证据标准、责任认定等方面的协调。
第四,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为营造有利于审判监督工作开展的法治环境,全市法院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积极撰写宣传稿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法治宣传作用,许多城区基层法院开展了法官进社区活动,以案释法,平复矛盾,两个中级法院对远郊区县的上诉案件,实行巡回就审,带案下乡,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加强了教育基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运用典型案件开展经常化的法治宣传教育。
三、今后的工作方向
第一,着眼于改进法院工作,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继续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提高工作水平、促进公正司法的着力点,不断改进工作。对法院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人大报告;高度重视、主动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意见、建议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在专项报告、工作评议等具体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改,以推动工作的发展;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视察法院工作制度,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增强对法院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进一步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全市法院按照《决议》的要求,继续增强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把接受监督的重点放在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努力增强监督的实效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审理各类抗诉案件并一律依法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建议再审的案件,严格依法审查;对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发出的检察建议,认真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并针对问题健全制度,改进工作。同时,进一步探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程序、讨论案件的范围和列席意见的处理,会同人民检察院,共同推动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规范化。
第三,进一步推动执法尺度的统一,提高案件质量。在继续完善刑事案件比对系统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开发民事案件比对系统,对民事法官判案和审判研究提供参考性意见。在条件成熟时,探索将《*法院指导案例》等案例指导制度应用于这套系统中。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2
一是围绕提高素质开展活动。提高代表素质,是做好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基础。我们从本镇实际出发,制定完善学习制度和计划,利用举办培训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采取领导讲话、专家辅导、集中授课等办法,每年普遍对代表进行2次以上培训,组织代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工作基础知识等。镇人大为每位代表购买了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读本,订阅了《人民权利报》、《山东人大工作》等。凡是需要代表重点学习的文件,我们都及时组织学习。如今年七一期间,我们组织代表认真学习了同志的重要讲话。使代表们加深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认识,提高了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的自觉性。镇人大每年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让代表通过参加活动,在学中干,在干中学,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二是贴紧中心开展活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把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作为代表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组织视察、调查、召开议政会等形式,监督支持镇政府抓好经济工作,促进了全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瓦店镇有大棚草莓3000多亩,党委政府多次号召要做大做强这一产业,但是大棚草莓生产一直没有统一的组织和销售渠道,效益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为促进全镇种植业结构调整,今年春天,我们组织代表对畅通草莓销售渠道,促进农民增收开展了调查。代表们针对上述问题,向政府提出建立统一组织和专业批发市场等建议。镇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代表建议,在本镇大岳峙村建设草莓批发市场一处,成立了管委会,具体负责全镇草莓生产的管理和销售工作,群众对这一做法十分满意。围绕促进为农服务工作,今年6月份,我们组织部分代表对镇供电所的工作情况进行了2天的调查,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使供电所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三是针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开展活动。近年来,我们先后组织代表对《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义务教育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视察活动。活动前,先组织代表对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掌握主要内容,便于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意见。代表们根据平时和在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督促政府加以解决。如今年上半年,我们针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了视察活动。视察中,发现有极个别村在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搭车收费现象。代表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意见。镇政府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及时查处,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在土地管理法执法检查活动中,我们协同土地、经管等部门,对有关村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等问题进行检查,有关部门依法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促其认真整改,赢得了群众好评。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3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立法和执法水平的局限性,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错用、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错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原因多为审查不严,未能全部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对不应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适用了该措施,如对系累犯且犯罪情节恶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滥用强制措施表现为:侦查机关为了完成办案指标,促使犯罪嫌疑人到案,对嫌疑人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标准掌握得较宽,一定程度上给予其“优惠”,如对法定刑十年以上的嫌疑人也予以取保候审。
2.执行监管不力、违法制裁不够。由于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缺乏,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监管多流于形式,不能主动执行其监管职责。特别是对于异地取保⑴,公安机关的监管更是形同虚设,决定机关委托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的寥寥无几,这就使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无从掌握,所谓监管无从谈起,从而法律规定的“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予以逮捕”等措施基本成为摆设,甚至对一些逃跑的取保嫌疑人只能网上追逃,其违法成本极低。相对于安分守己候审,有些嫌疑人更愿意选择逃跑。另外,对于以保证人取保的嫌疑人,当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时,对保证人的处罚也较轻微,违法制裁不够,不足以督促其完成监督义务。
3.可能妨害司法活动或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由于把关不严、保证金金额过低及上述监管无力等原因,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风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弃保逃跑,不能出庭的风险:重新犯罪的风险:干涉证人作证的风险;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风险;妨碍司法的风险等。另外,对于邻里纠纷、小矛盾导致惨剧发生的案件,机械地、“一刀切”地取保候审,存在被取保人对被害人进一步伤害、激化矛盾等隐患。这种司法风险的存在增加了再次犯罪的几率,提高了司法成本,背离了取保候审制度设立的初衷。
4.决定程序不够透明、缺乏救济渠道。取保候审的办理基本由决定机关内部决定,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如被害人及其诉讼人,不能充分有效地发表意见、表达看法,当被害人对取保候审有不同意见时,潜在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就此产生。除此之外,取保候审决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有异议时没有救济的渠道。
5.办案期限模糊、被取保人权利被漠视。刑事诉讼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主要考虑到对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避免超期羁押对其权利的侵害,而由于取保候审不存在上述问题,故承办人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大多未在规定的一个月或者二十日内办结案件,甚至有些承办人有时把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当成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种手段:按时办结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时间稍空再办理取保候审案件,导致相当部分案件对被取保人“一保了之”,被取保人的权利被漠视甚至被侵犯,例如网络上爆出的有人被取保候审十几年的情况。⑵
二、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难点
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由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这也是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有效地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因所在:
第一,现行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和空白点。对此,已经有很多学者和法律人士提出自己的观点,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未就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空白点作出全面的修订。在此,笔者仅列明白认为需要修订的部分内容:保证金的形式过于单一,异地取保候审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不明确,决定程序缺乏透明客观性,取保候审决定具有终局性,无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缺陷和空白点使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缺乏刚性,检察机关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监督。正如枪是的武器,只有完善的法律才能使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才能使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司法人员对法律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一直以来,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公检法三机关的互相配合,而刑事诉讼法关于三机关“互相制约”的规定、特别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多流于文字,这是由于司法人员对法律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方面,囿于公检之间的关系现状,检察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畏难情绪,甚至不愿实施监督;另一方面,被监督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找茬儿”、是“挑刺”,对法律监督不仅不接受、不配合,甚至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抵制。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对象要么是重大违法不得不监督的行为,要么是无关紧要的行为,难以做到全面的监督、有效的监督。
第三,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法律监督的途径狭窄。理论上讲检察监督的途径通常有三:一是侦查;二是审查;三是察看。其中,侦查是针对职务犯罪线索,启动刑事诉讼的最初程序,对职务犯罪事实及犯罪人进行的特殊调查活动;审查是检察机关参与具体诉讼环节时,通过审查卷宗、提审、复核相关证据对案件进行实体、程序上的把关过滤;察看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过程中现场的监视与察看。⑶而实践中,发现或揭示取保候审在实施中所存在问题的途径基本集中在“审查”一项,线索途径较为狭窄,存在监督盲区。
三、现有法律框架内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法律监督之对策
首先,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识。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人员不能为了使“配合”顺利进行而弱化自己的监督职能,也不能因为被监督者的抵制而减少自己的监督行为,而应当以强烈的责任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检察人员还需要在工作中将这种正确的意识灌输给被监督者,让被监督者意识到:监督是为了更好的执行,监督是为了夯实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期望。
其次,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检察业务培训为手段,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队伍的业务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检察干警依法办案的能力、释法说理的能力及协调配合的能力。结合办案,检察人员要认真审查决定机关是否告知被取保人应遵守的义务,是否对“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保证金的金额、保证人的条件严格把关;常规性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监督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及退还是否合法;牢牢把握讯问环节,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敏锐发现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可能存在的不当司法行为;监督公安机关对被取保人的监管情况,对应关押的建议立即关押,对应制裁的建议立即制裁;监督 法院是否对被判处缓刑的在押被告人立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
再次,以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统一认识。针对法律的缺陷和空白点,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认识、规范行为。联席会议可包括以下内容:实体方面,1.明确“社会危害性”、“严重疾病”、“与案件无牵连”等概念;2.扩大保证金的有效形式,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保证金的缴纳比例;3.对被取保人附加义务,如提交身份证、驾驶执照、护照,禁止前往特定场所,不得与证人、其他特定关系人接触等,该附加义务与法律规定应遵守的义务一同告知;4.对以取保候审为名、行逃跑之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重处罚,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保证人加重惩处等。程序方面,1.明确取保候审决定做出时要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被驳回的取保候审申请可申请复议;2.增设取保候审报告制度,责令被取保人定期口头或书面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动态;3.明确取保候审案件的办理期限等。
第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监督。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对不当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行为可以以口头纠正违法、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公函、通报等形式予以监督;2.参照职务犯罪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建立对违法取保候审的投诉机制,拓宽法律监督的途径;3.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应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进行量化分析,从而为办案人员提供依据,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监督决定机关执法提供参考依据;⑷4.强化社区检察室的职能,立足于监督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白皮书”等为载体,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5.加强法律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使公民参与到对取保候审的监督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提供线索。
最后,建立激励保障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对检察干警法律监督的奖励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业务能手在队伍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对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优秀人员给予奖励,以激发和调动检察干警进行法律监督的潜力和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加强检察干警的内部监督制约,参照《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⑸,严格限制办案期限,加强检查、明确责任,建立错“保”追究制。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这里指公安机关与被取保人、被取保人与保证人分处两地,以及公安机关、被取保人与保证人分处三地的情况。
⑵《云南4“嫌犯”被超期羁押7年取保候审16年警方仍未破案》,载/society/1/detail_2010_12/23/3661337_0.shtml,2012年4月5日访问。
⑶孟鸣、史玉平:《当前刑事司法活动法律监督的难点与对策》,载《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7期。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4
现在,我代表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法院工作
,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下,全市法院深入贯彻市委七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八届人大会议决议,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司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加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民生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一)以执法办案为首要任务,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审判效率
依法受理各类案件40584件(含旧存1040件),审结39031件,综合结案率96.2%。二审发改率0.53%,为全省最低。结案标的额为23.1亿元,同比上升8.5个百分点。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77件,做出有罪判决4213人,结案率98.5%。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正确把握宽严的范围和幅度,使刑事案件的量刑更加规范。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423人,占10%。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及单处罚金刑2376人,占56.4%。宣告无罪2人。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依法审结民商事一审案件25771件,结案率95.8%,解决诉讼标的额近11亿元。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支持监督依法行政。审结行政一审案件182件,结案率100%。办理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案件530件,执结标的额185万余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司法权威。审结各类再审案件854件(其中减刑、假释案件693件)。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和“委托执行案件专项清理”活动,执结各类案件6822件,执结率97.7%,同比上升3.5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0.6亿元,同比上升39.5个百分点。加强立案工作,保障合法诉求。日常接待当事人上访2013人次,院长接待日接访690人次。办结市人大、政协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案件38件,办结率100%。开展了“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对12月31日前尚未息诉罢访的186起积案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已办结160件,办结率86%。已办结的积案中,息诉率达到81%。
(二)以司法为民为最高追求,努力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
把服务大局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贯彻落实市委会议精神,结合会议内容研究谋划法院工作要点,努力使审判工作与市委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工作上同步。制定了《关于为大庆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全市法院服务大局工作进行了有力的指导和推动。开展了“访企业、提建议、促发展”活动,法官参与走访500余人次,走访企业80余家;向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司法建议300余项,其中有210余项被相关单位采纳。对涉及我市重点项目、重大在建工程、特殊群体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为大庆市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司法保障。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和谐审判、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对有条件的民商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协调、和解的方式来处理,民商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85%,同比上升9.7个百分点;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84.8%,行政案件以协调方式结案的占45.1%,执行案件和解率达到36.1%。按照市委的要求和部署,不断完善“六调联动”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窗口和法律援助窗口建设,使近千件纠纷通过诉讼外渠道得到解决。全面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收诉讼费328.2万元,指定辩护8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专项资金145万余元。
(三)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障,努力提高法官素质和职业形象
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组织法官认真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重要思想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增强了对司法大局观、司法能动性和司法人民性的理解与认同,牢固树立了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理念。制定了多类别、多层次的教育培训规划,组织法官参加续职培训及各类专项培训共计11期421人次;以文书讲评、庭审观摩、岗位培训等方式培训法官900余人次,增强了教育培训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两级法院有10人完成了在职研究生的学历教育,有19人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坚持“干净、干事”的用人原则,落实上下级法院法官双向挂职锻炼和专家型、复合型法官重点培养工作,并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公务员考试、公开选调法官、引进人才等方式招录工作人员80人,健全完善了选人用人的体制机制。加强纪律作风整顿,把纪律作风建设与治庸、治懒、治散紧密结合起来,注重从具体事情抓起,从典型事例抓起,机关面貌焕然一新,队伍战斗力进一步增强。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办公室,负责日常的质效监督考评工作;开展了“万件案件大评查”活动,对以来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六类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针对发现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制定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处理违法违纪人员4人。
(四)以规范管理为主要抓手,努力提高管理层次和司法效能
深入开展“司法管理年”活动。在审判管理方面,完善了《审判流程管理期限控制标准》、各类案件审理操作规程等16项制度,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设定了一审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等十余项评价指标,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官业绩,加强了审判绩效管理;定期开展庭审考评和法律文书评查,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加强了审判质量管理。在队伍管理方面,设计岗位规范121个,开展了岗位工作纪实,实现了对岗位履职情况的全面记录和综合考评;对工作绩效进行季考评季通报,年终按序列排名,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学习培训、晋职晋级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的激励约束效应。在政务管理方面,继续开展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围绕司法管理改革、适用法律情况和当前社情民意确定重点调研课题14个,充分发挥调查研究服务司法决策、服务科学发展的基础作用;全面提高宣传层次和水平,在省市新闻媒体开辟了“审判传真”等4个专栏,在各级新闻媒体发稿2027篇,树立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全省三项重点工作暨司法管理年活动推进大会”在大庆市召开,市法院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得到了省法院的充分肯定。
(五)以接受监督为基本途径,努力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
全市法院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以及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坚决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项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及当事人代表座谈会24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和跟踪参与执行案件46件。及时全部的办结省、市人大督办案件25件。受理检察机关抗诉案件59件,审结37件,其中改判、发回和调解21件。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全市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3725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针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文件形式回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3件,并针对反馈的各类问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就两级法院存在的不规范环节和不透明程序进行整改,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全市法院共有16个集体、15名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荣誉,市法院被评为全国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市法院民二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让胡路区法院邢海东同志被最高法院评为“全国清积工作先进个人”。上述工作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市委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得益于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在此,我代表全体法官及工作人员向各位代表、委员、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两级法院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服务大局方面,把各项工作放在经济社会的大局中去谋划、去思考的意识还需加强。二是在审判工作方面,上诉率较高以及隐性超审限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在人员素质方面,部分法官不适应审判工作新形势的要求,司法观念滞后,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辨法析理、细致耐心地做群众工作,个别案件久审不结、久调不结、久执不结,人情案、关系案仍有发生。同时压力大、法官配置不合理、精英化法官数量严重不足仍然是制约法院自身发展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矛盾。对这些问题,我们一定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2011年工作意见
为卓有成效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2011年全市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做好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以更新的理念、更强的能力、更高的水平、更好的形象做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实现结案率、执结率、调撤率稳步上升,上诉率、二审发改率、发生率逐步下降的“三升三降”工作目标,为大庆科学和谐跨越发展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为实现市委提出的五年翻一番的目标,提供更全面、更有力、更优质的司法保障。重点推进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在能动司法方面取得新突破
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指示。认真负责地向党委、人大报告工作,主动汇报在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举措和突出问题,寻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办理党委、人大、政协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按照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要求,坚定法院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延伸审判职能,积极能动司法,努力做出对党负责、让人民满意的工作业绩。
(二)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在促进发展方面取得新突破
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深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全面把握市委中心工作和重大战略部署,主动学习、认真贯彻、积极落实,使司法审判始终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对个案或类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态势的研判,了解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党委、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对策建议。坚持司法为民,全面落实各项司法便民措施,切实做好风险告知、诉讼指导、判前释明、判后答疑工作,注重化解矛盾纠纷、理顺群众情绪、促进和谐稳定。
(三)始终坚持公正司法,在案件质效方面取得新突破
在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严格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审理期限督办和通报制度,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新机制。落实全面、全程、全员调解的措施,尤其要加大立案和庭前调解力度,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稳步上升。推进“六调联动”机制建设,积极探索多元机制、多元方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深入开展“集中清理涉诉积案”活动和“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创建活动,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四)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5
一是监督方式被动。从目前__区执法监督实际情况看,许多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监督方式主要是采用传统的处理来信来访、督办案件和执法检查等,相对复杂的监督客体还需要更新监督手段。此外,还存在诸如接受多,启动监督少;协调案件多,指导督办少;事后监督多,过程监督少;根据领导批示监督多,根据既定规则监督少等现象。
二是监督措施随意。执法监督中使用的措施比较随意,没有形成规范。例如,在监督来源上,案件协调工作中有时受理单位党组名义提请的协调,有时接受单位名义提请的协调;在具体形式上,案件指导工作中有时采用普通信函,有时采取口头方式;在监督结束的处理上,指导协调的结论有时以审批表的形式下达,有时以决定的形式下达。
三是监督职能不明。执法监督工作的范围,应当是重点监督政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突出性的问题,通过对这类问题的监督,来促进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但是通过对近年来执法监督状况的调查来看,__区政法委对政法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个案的监督上,当事人寄希望于政法委通过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来解决个案问题呈现不断上升趋势,从而使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成了涉法涉诉机构,增加了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的工作压力,也背离了设立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的初衷。
政法委执法监督效果不佳事实的发生,既有体制和制度上的原因,也有队伍素质和思想认识上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也有内部原因,各个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互相作用,制约着政法委执法监督的工作效果。
(一)执法监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认识不足
一方面,一些从事执法监督工作的同志认为,监督就是“找茬”,因此既觉得“不好意思”,又觉得“困难重重”,在工作中,心存顾虑、患得患失、畏首畏尾、缺乏勇气。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党的执法监督之目的是要确保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不能理直气壮。其中也存在理解不全面的因素,没有意识到执法监督不仅包括制约也包括保障和支持,既是“挑刺”也是“庇护”,其出发点是确保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执法权,归宿是实现政策和法律的崇高目标——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也没有认清和把握执法监督的政治属性。把“党的领导”简单地理解为“法律干预”,不能从性质上区分和处理党的执法监督和其他监督的关系,难免有“干预少了失职”“干预多了越权”的想法。另一方面,有少数政法干警把政法委的监督与本部门的执法对立起来,以强调独立行使执法权、反对办案干预为借口,应付和抵制执法监督。原因在于其对政法委执法监督的性质和作用缺乏正确的理解,没有认识到党的监督不仅是政法部门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得以实现的保障,而且是保障政法部门公正执法、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这种抵触情绪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二)各种执法监督关系之间体制不顺
我国现行的执法监督体制中,有政法委执法监督,纪委对党员干部的纪律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个案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执法监督体制是全方位、多领域的,且呈现出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沟通渠道不通畅、信息交流不同步等特点,因此极易发生想监督就监督,不想监督就不监督,对自己有利的就主动监督,对自己没有利的就消极监督等现象。同时由于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起步相对较晚,许多工作尚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全理顺监督体制机制,尤其是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顺畅,致使目前执法监督工作手段单一、乏力,没有完全掌握执法监督的主动权,容易陷于被动,且普遍存在调查难、取证难和处理难等问题。所以目前政法委往往采用来信来访、案件督办、案件评查等一些传统方式被动对政法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从而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效果,难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三)执法监督工作制度不全
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监督,在现行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保障措施。即使发现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程序违法等问题,要进行纠正,往往通过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交)办函等方式交由政法机关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自查自纠,待整改结束后上报政法委。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党委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具有间接性,这与各级人大对政法机关的法律监督、个案监督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二是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同时又缺乏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这又给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增加了不小的工作难度。客观地说,近年来中政委、省委、市委政法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办法等,加大了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但如果要制定具体统一的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和操作流程,却面临着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存在潜在的法律冲突。因此,政法委对法律实施监督,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司法实务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亟需再作进一步调查研究。
通过对执法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原因分析,笔者认为要加大执法监督工作的力度,增强执法监督的效果,就要从加强学习、完善机制、规范制度、协调各方力量等方面下功夫。
(一)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一是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工作机构,积极选调一批懂政策、法律理论水平高、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心强的年轻干部充实政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一线。二是要对聘请的执法监督人员开展经常性的
教育培训,通过经常性的理论培训学习,让每一个执法监督人员充分认识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全力推进执法监督工作。同时将“三进”活动等有助于执法监督深入基层的活动常规化,借助执法监督员搭起政法机关与人民群众沟通联系的桥梁。三是通过探索建立交流任职、挂职锻炼等制度,尽量给专职执法监督人员提供更多的实践锻炼机会,力争多岗位锻炼,促进换位思考,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不断提高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其成为勇于监督、善于监督、正确监督的执法人,真正实现“内行”监督。(二)完善机制,改进监督方式
为了增强执法监督的实效,树立执法监督的权威,应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并拓宽监督方式:第一,建立促使政法干警自觉接受监督和促进执法监督人员积极行使监督权的激励机制;第二,建立敦促执法监督人员不失职、不越权,依据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自觉维护监督秩序的自我约束机制;第三,建立对违纪的政法干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置机制;第四,对于带有普遍性、全局性或突出性的问题,制定“通过个案监督发现、通过执法检查确认、通过专项调查分析、通过专项治理解决”的一体化执法监督制度;第五,根据执法问题的不同种类,划定不定期监督和定期监督的范围、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有机结合;第六,通过对执法问题的分析,制定事前防范、事中督促、事后检验的操作规则,把事后监督与过程监督有机结合;第七,主持制定一项强化事后监督效果的操作规范,对于政法机关处理完毕的案件,设立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调阅案卷、召集专家评审、提出(非实体性)处置建议的条件和程序。
(三)制定规范,统一工作规则
首先,执法监督部门有必要制定和完善以下内部工作规范:案件检查规范,案件指导规范,案件协调规范中协调申请的受理、协调、意见形成、决议的执行等规则,案件督办规范中登记、审批、交办、督查、协助调查、报告、立卷等规则,关于建议人大组织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权力监督的规则关于建议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则,关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则,关于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启动立案调查的规则等等。其次,有必要制定各种工作文书的统一规格,例如预防警告通知书、指导意见书、纠正通知书、罢免建议书、党纪处分建议书、政纪处分建议书、立案建议书、侦查监督建议书、抗诉建议书、再审建议书、案件复查建议书、组织专门问题调查委员会建议书、错案追究程序启动建议书等等。
对法律培训的意见和建议范文6
关键词 裁判文书
中图分类号:DF74
文献标识码:A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和指导下,目前各地法院均在不同程度上对裁判文书改革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并取得了许多可资借鉴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得到很大提高。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此进行分析。
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1、语言不规范。经过多年的裁判文书改革实践,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仍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有的裁判文书,为了使当事人能够理解而大量地使用方言土语;有的则相反,大量使用法言法语而导致当事人无法看懂;还有的则不恰当地或过多地使用“其”、“该”等指示代词,令人费解。
2、说理性不强。虽然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但不可否认,目前裁判文书仍存在说理性不强的问题,这也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主要表现为:有的只引述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结合具体案情,泛泛而论,缺乏针对性;有的牵强附会,说理不充分、不透彻,令人无法信服;还有的根本不说理,简单地将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用“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或“被告的答辩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等一句话带过,既不“辩法析理”,当然也就无法达到“胜败皆服”,导致官了民未了,案结事未结。
3、审核不细致。由于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细致、或者文字功底不强等原因,常常导致裁判文书中出现文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数字引用不当等瑕疵,而且出现错误之后通常以加盖校对章的方法予以纠正,有的裁判文书通篇皆是红彤彤的校对章,使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还有的审判人员,利用裁判文书审核签发管理上的漏洞,故意制造虚假法律文书或“鸳鸯裁判文书”,给法院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4、制作不精美。受办公设备或文印人员水平的限制,有的法院的裁判文书制作比较粗糙,包括排版、打印、用印等方面。虽然A4纸型已成全国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公文用纸的标准,但由于有的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财力有限,仍在用16K型纸,在排版时为节约用纸,或者字间距、行间距过密,或者字号过小,加之打印设备的落后,导致有的裁判文书看起来密密麻麻,甚至满纸油污,与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极不相称。另外,有的裁判文书上的院印东歪西倒、模糊不清,也影响了裁判文书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的意见和建议
1、将裁判文书正文部分的结构由现行的“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判决结果”模式改变为“判决结果-案件事实-判决理由”模式。其合理性和优点在于:裁判文书首要的和根本的功能是作为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宣言书并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从当事人角度看,其最关心的不是裁判理由,而是裁判结果,那么就应将正当的裁判结果放在最显眼的位置,不仅使人一目了然,且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相呼应;另外,将裁判结果放在裁判理由前,可在阐述裁判理由时将事实和说理结合起来,比现行的将事实认定和说理完全分开处理更加符合认识过程和思维规律,更加具有说服力。
2、改变裁判文书样式“千案一面”模式,实行“繁简分流”。对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贫困地区的基层法院和边远人民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省略对证据的罗列和分析,甚至可以省略裁判理由,在高度概括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后,直接引用法律条文作出裁判。在办公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这类案件和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还可采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格式化的裁判文书,以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办案成本。格式化裁判文书可以采用手工填写的方法制作,但要求字迹工整,表述正确,不影响裁判文书的效力。对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应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格式制作,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备、说理充分、印制精良。在落款部分,建议改审判人员“署名”为“签名”,以表明审查本案的法官对作出的判决负责。另外,建议在裁判文书尾页底部附上拟稿人、签发人、打印人、校对人姓名,以增强各经手人的工作责任心,从而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最后,在加盖法院印章时,应特别强调用印应端正、明晰。人民法院的印章中央是国徽,代表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障实施,因此用印时应特别认真,务必使其端正、明晰,用印的位置应“骑年跨月”,同时不应覆盖审判人员的签名。
3、切实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这是目前裁判文书改革的重点内容。首先,如前所述,为方便裁判文书的说理,笔者建议将判决主文移至陈述事实前面,在说理时将认定事实的理由(即证据分析)和适用法律的理由结合在一起进行。其次,在论述裁判理由时,应以“法官”的意见进行全面的、详细的、有正有反的阐释,将合议庭中的不同意见予以公开并加以辩驳,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改变一直以来的那种官腔式的、不可理喻的众口一词的“本院认为”部分的“说理”。没有“司法至上”的传统不是墨守成规的借口,我国实行的固然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但没有法官的独立,法院的独立显然是空中楼阁。笔者认为,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和独任法官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是增强法官责任心、提升法官素质、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切实有效也十分可行的措施之一。第三,说理方式应多样化,不能生搬硬套法律的规定或局限于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的说理,要结合具体案情,借鉴吸收“法官后语”等做法,充分利用我国作为“礼仪之邦”而蕴藏着的深厚的伦理道德资源,运用法理、情理、道德、经验等进行说理,融德、理、情于法之中,从而切实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添加注解,引用权威专家学者的观点进行论证,或在裁判文书后附上相应的法律条文,以利于裁判的顺利执行。
4、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在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法律知识、业务能力培训的同时,也对法官进行语言学、修辞学、逻辑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培训,以避免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标点符号错误、数字运用错误等“低级错误。同时,根据目前基层法院网络建设尚不完善,许多工作在基层第一线的法官没有条件查阅和学习优秀裁判文书的实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裁判文书公开的范围,充分利用法院系统自办的审判公开栏、报纸、刊物等多张贴和登载裁判文书,包括优秀的、一般的和低劣的,不仅是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需要,也是法官进行比较、学习的需要,对提高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另外,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或各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建议每年一次)组织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活动,并将评选出的优秀裁判文书汇编成册,下发至每一位法官,以指导全国或本辖区内的法官进一步提高审判业务水平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