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法律课程培训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法律课程培训范文1
【关键词】学术教育 职业教育 职业标准 行会
【中图分类号】G53/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6-0022-02
一、前 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完善的法律体制是保障经济发展和市场繁荣的强有力手段。而作为法制建设的基石,法律职业教育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毫无疑问,无论从规模还是从体制完善的角度来说,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都处于一个飞速发展的阶段。但也应看到,我们的教育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习和借鉴别人的先进法律职业教育标准和模式,是促进我们自身发展的最好途径。英国是现代大学法律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它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使英国法学教育成为其他国家教学的模板,也是我们学习的典范。本文通过对英国法学职业教育的探讨,来思考我国法学职业教育的完善问题。
二、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简介
英国的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 education)与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英国学习法律,可以选择职业课程,也可以选择本科和研究生课程。
学术教育主要由普通大学来承担,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来传授和研究,其理论性和学术性特色较为突出。教师都是研究有素甚至造诣深湛的法学专家、教授,学生通过学习可掌握法律的基本构架、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和原则。学校可自由的制定相应的教学大纲和规定学科课程,为学生打下法学理论基础,并引导学生进行一定深度的学术思考。在学术这条路上,学生可以逐步深入的攻读LLB(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和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课程。
如果学生希望在日后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那么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学术教育以外(至少要获得LLB或者与之相当的学位),还必须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课程。职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实务的,由相应的律师协会根据行业和职业的需求联合或分别制定,项目教学由独立的职业教育机构提供,教师多是资深出庭律师或其他实务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而且都是兼职的。主要对学生进行实务技能方面的教育和训练,如怎样会见当事人、怎样起草法律意见书、怎样出庭辩护、怎样举证和质证等。因此,毕业生多数都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最后,毕业生还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training contract),才能在律师行业协会注册并获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英国法律教育的这种设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将高校从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的挣扎中解脱出来,将职业教育的标准交给行业制定,并由专门的机构和教师完成,使得职业教育具有更强的实用性和实践性。一方面使有学术能力的人能够专心的做学问,另一方面使愿意从事实践性法律工作的人也能得到实用的职业技能培养,从而使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
三、英国法律职业标准的制定
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是由行会主导的,其教学内容和测试标准都是由相应的律师行会来制定的。英国律师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类律师分别办理不同的法律事务,大致来说,前者做非出庭的所有业务,而后者负责出庭辩护。因为职业导向不同,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各自具有独立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职业标准,事务律师由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出庭律师则由出庭律师公会(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管理和制定职业标准。而职业标准指导和规范了职业教育(Practical Education)以及实习(Training Stage)的主要内容。
英国出庭律师公会在2006年将其规范和代表的职能分开,将其规范出庭律师行业的职能独立出来,成立了出庭律师规范理事会bar standard board(下称SBS),由SBS来具体制定有关出庭律师准入制度和职业标准,其中最重要的职业规范为《出庭律师执业标准》Code of Conduct for Barrister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Bar Council Guidance,从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要求,出庭、辩护、为公众提供法律意见的规范等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学生完成了法律学术专业学习后,须到SBS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业培训vocational stage。根据出庭律师职业标准要求,SBS每年制定《出庭律师执业培训课程标准和指引》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specification requirements and guidance,各个培训中心必须按照课程标准和指引的要求设置培训内容、教学大纲、教学标准、考核方式和评价标准。出庭律师职业培训的主要技能包括案例分析技巧Case Work Skills,法律调查Legal Research,一般写作技巧General written skills,法律文书写作Opinion-writing(that is, giving written advice),客户沟通技能Conference Skills (interviewing clients),人际关系技能Interpersonal Skills,庭外和解程序Resolution of Disputes Out of Court(ReDOC),辩护技能Advocacy(court or tribunal appearances),培训的主要知识内容包括民事诉讼及救济措施Civil Litigation & remedies,刑事诉讼及判决Criminal Litigation & sentencing,证据学Evidence,职业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等内容。对于评估的方式,SBS并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而是交由各个培训中心自行掌握。通常而言,专业知识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从2012年起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职业道德三门考试将由SBS统一出题),写作技巧的考核方式为论文,而实践技能(如辩护、庭外和解技能)的考核方式则为实操录像评估。SBS对相关的培训中心进行监督和定期外审,以确保教育内容和教学质量符合《出庭律师执业标准》和《出庭律师执业指引》的要求。
由于从事法律服务的内容不同,事务律师的准入程序与出庭律师略有不同。按照事务律师公会的要求,学生必须完成法律专业学术教育(degree in law)、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legal practice course,时间为1~2年,培养学生的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辩护等法律专业职业能力)、实训课程(Practice-based training/training contract,通过与律所签订实习合同完成1年的实习)、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Professional skill course,20天左右的课程,一般与Practice-based training同时完成,培养学生沟通、客户服务等通用职业能力)等几个阶段的学习,才有资格申请成为事务律师。事务律师公会下属的事务律师规范机构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每一年都会制定相应的规范,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标准、准入制度、法律职业培训的内容做出具体的要求。SRA的规范确定了法律职业培训的标准,培训课程的大纲和内容,以及实训合同(training contract)的内容都必须依此制定。按照SRA的规定,法律职业培训课程LPC和专业技能培训课程PSC既包括由执业事务律师讲解的关于与客户接触、洽谈、接受委托、签署委托服务文书,以及提供法律建议、审查起草法律性文件和执业中查询法律资料等与具体法律业务有关的实用技巧,同时也向学生介绍律师事务所的财务和纳税制度等。实训课程(training contract)则是要求学生到律所实习一年。通过实习,接触事务律师实务,并且能够在有资格、有经验的事务律师的指导下,运用在LPC阶段学到的职业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是独立承办案件。最后由学生所在的律所为其提供实习鉴定,以判断学生是否通过实习。所有的实训合同都要使用SRA的标准格式并向SRA注册,接受SRA的监督。
综上所述,英国对于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是非常重视而且非常实务的。学生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以前起码要经过一年以上的职业培训师实习的过程。英国的这种法学教育制度,保证了学生在完成法律专业和职业的学习以后,能够迅速的适应律师职业的岗位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水平。可以说,英国的律师行业享有很高的信誉和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他们严谨、专业的职业培训制度。
四、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分析与反思
1.法律职业教育和职业准入制度的现状
严格来讲,我国现在不存在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我们的法律教育主要是学术教育,并且主要由普通高校来承担教学任务,学历可以分为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种。虽然我国各个行政级别都设有相应的律师行业协会,但是律协基本上不介入法律职业教育。根据我国《律师法》和《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学生取得本科以上的法律学历以后,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考取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果通过司法考试可以申领律师资格证和实习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可申请律师执业证书。
2.现行法学职业教育的缺陷
(1)教学内容过于注重学术,忽视了法律实务教学。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但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虽然近年来法律职业能力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但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教育形成了鲜明对比。
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法学教育普遍受市场的压力,法学教员参与法律实务日益增多,法学院才普遍开始聘请律师讲学;法律援助也开始了(1994);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一部分法律院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2000年);所有这一切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法律实务教育。但由于上大课;由于绝大部分教员仍然缺乏法律实务经验;由于担任过兼职律师的,也往往是做法律咨询,缺乏出庭经验,缺乏审判的经验,因此,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没有根本性的改观。
(2)考试制度过于单一,难以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职业能力。中国自古以来形成的“守成教育”传统就决定了其考试制度更看重知识的记忆,这已经成为现代中国高等教育的重大难题之一。但法学教育可能是受其影响最大的学科之一,因为法学更讲求知识的灵活运用,很难实行有效的、标准化的书面考试。书面考试难以全面体现学生的知识广度、专业深度和分析思考问题的能力,难以考核学生思辩的专业职业技能,难以体现法律人保护客户利益的职业道德要求。
3.法律专业职业化的必要性
近10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制意识迅速提高,因此我们面临着法律职业专业化,以全面提高法律职业者的专业素质,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法律职业专业化,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需要有专门的法律训练、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遵守专门的职业道德。职业专业化要求建立完善的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道德、职业保障等制度。法律职业专业化须通过成熟的法律职业教育来保障。
4.借鉴和改革
通过上述的讨论,作者认为,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英国法律职业教育的传统和经验,从以下方面对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改革:
(1)明确法律职业教育的教学标准,学习英国由行业制定职业标准的方式,明确规范律师执业须掌握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标准。
(2)加强法律实务教学,增加法律实务知识和技能在教学中的比重,让律师协会和资深律师实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过程中。
(3)改变法律专业职业能力考核方式单一和职业准入考试内容由学者制定的现状,让律师行业协会确实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和能力考核的过程中。
我们已逐步认识到律师行业协会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并已就行业参与法律职业教学和法律职业准入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和研究。如现在的学生在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以后,想成为执业律师,必须参加律协举办的法律职业培训,同时必须在律所实习满一年,然后由律协通过面试对实习的情况进行鉴定和检验。学员通过律协的实习鉴定以后才能够申请正式的律师执业资格。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可以将这种培训和考核方式制度化,统一考核标准,从而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职业教育制度,为我国的建设培养更多的法律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 Bar Standard Board,省略.uk
2 Law Society,省略.uk/home.law
3 王利明.中国“法律职业专业化”透析[N].人民日报,2002.7.26
4 甄贞.一种新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J].中国高等教育,2002(8)
法律课程培训范文2
通讯作者:李会民
【摘要】 目的 了解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情况。方法 用自行设计的调查问卷表,对85名护生进行问卷调查。结果 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度较低。结论 护生的护理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应重点从学校基础教育与临床带教两方面抓起,从而满足护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护理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 护生; 法律问题; 护理
目前,随着我国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新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正在迅速提高,增加了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医疗责任风险。护生从法律角度讲只能在教师或护士指导下,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程,才能从事临床护理工作。为了解护士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程度,现对笔者所在医院2009~2010年临床实习的护生进行调查。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09~2010年在临床实习的护生85名,其中男11名,女74名,年龄20~25岁,中专学历32名,大专学历39名,本科学历14名。
1.2 调查方法与内容 采用不记名问卷调查方法,内容为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认知、对护理法律知识的态度以及护生的法律知识来源,2次发放问卷共85份,收回有效答卷85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2 结果
2.1 对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的调查结果 见表1
表1 护生潜在护理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
2.2 护生对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的调查结果 见表2
表2 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态度及知识来源调查结果
3 讨论
3.1 调查表显示 护生对临床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护理法律问题认知率为30.6%,了解护生具有法律身份的占15.3%,大部分护生认为在实习期间个人不具有法律身份,这表现在实习后期,护生认为自己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可擅自进行护理操作或自作主张处理一些技术性操作,没有认识到若给患者带来损害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另外,护生对国家法律法规认识不足,表现在护生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的了解率分别占41.2%、24.7%,均不超过50%,对新形势下举证倒置了解率仅占10.6%,大部分护生缺乏对法律法规的了解,不知道护生的护理行为受法律法规制约,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护士有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等,缺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
3.2 原因分析 护生对潜在护理法律问题认知低的原因有多个方面,调查表2显示,护生重视法律知识的占49.4%,大部分护生对护理法律知识重视程度不够,学校课程设置中虽已设置了法律基础,但未设置有关护理的法律法规课程。护生进入临床前进行岗前培训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3.5%,且临床带教中涉及护理法律知识的仅占40%,大部分带教老师把重点放在护生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方面的培训上,忽视了法律知识的传授与考核[1]。
3.3 对策
3.3.1 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 在课程设置上,学校应把护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课程设置的指导思想之一,切实贯彻和渗透到各类课程中去,无论是基础课程还是专科课程,无论是选修课还是必修课,均应贯彻其中或独立为一门必修课。如《药理学》中毒麻药品管理的法律依据,《护理学基础》中三查七对执行医嘱,技能操作中的言行等均应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表达或以独立课程设为《护理法学》,并根据学科综合性指导思想制定一定比例的授课时间和课时量。
3.3.2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岗前培训 护理部在护生进入临床前,采取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等,重要的是使护生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培养和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引导护生学法、懂法、知法,依法行护,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4]。
3.3.3 提高临床带教老师综合知识水平 带教中贯彻法律知识的讲解,临床带教老师除具备专业知识,精湛娴熟的技术,丰富的临床经验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2]。护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法律知识讲座,提高带教老师的综合知识水平,使带教老师熟悉与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带教过程中结合实际讲解护理操作、护理记录、健康教育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高护生的安全防范意识[4]。让护生真正明白学法、懂法、守法不仅是保护和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同样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3.4 护理法律知识来源多样化 医院应定期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举办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法律知识竞赛,放映一些与护理法律知识有关的电影、电视剧,制作护理法律知识宣传册以供护生学习,另外出科考试应涉及有关护理法律方面的知识。
参考文献
[1] 赵粉变,李拽枝.分析护理不安全因素重新认识护理与法的关系.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4,20(1B):72-73.
[2] 方秀新,郝玉玲.护理临床教学.北京:军事医学出版社,2003:348.
[3] 罗再芳.对实习护生医疗法律知识的调查分析与对策.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06,3(1):26.
法律课程培训范文3
作者:何晓璐 唐英姿 李芳 阳娟 单位:湘潭职业技术学院
讨论
法律知识方面1993年3月26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对护士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及执业资格等一些事宜作了规定。2002年2月20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施行,规定了医疗事故的定性和处理等原则,是卫生行政处理和法律裁决的依据。该条例中增加和改变了许多内容。2002年,4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本属于原告应负的部分举证责任分担给被告承担,举证倒置不但把责任的行为转移给了被告,而且也把举证的结果责任转移给了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告拿不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因此护理人员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熟知护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减少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1]。大部分护生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本次调查结果表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如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回答问题正确率大专仅为19.1%,中专更低,仅为13%,在所调查的十个问题中,回答问题正确率达到50%以上的仅有三个问题:护理侵权行为与犯罪、疏忽大意与渎职罪和品与物品的管理,而这个问题是《护理学基础》课程中涉及的重点及考点,因此护生掌握程度较好。而其他问题课堂内容涉及比较少,不是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学生不重视,因此调查中护生掌握程度低。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存在明显学历差异,学历不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不同,专科护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比中专护生好,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学历层次不同,护生年龄、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综合素质均有所差别。一般情况下,中专护生由于起点较低,且学校护理专业教育时间有限,其对护理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度较差,另外中专护生年龄偏小,责任心也欠佳,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低。而专科护生大多已成年,学习能力及意识均优于中专护生,并关心专业相关知识,故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较高。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从表2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需求,但也存在明显的学历差异。在所调查的护生中,大专护生仅有3个、中专护生仅有6个持无所谓态度,而大专护生有61.7%表示有强烈需求,中专护生仅有27%有强烈需求。这说明学历层次高的护生对工作质量要求高,学历层次低的护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欲比较低。同时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有学习的欲望,只要有合适的途径,会取得良好的效果。护生希望增加法律教育在调查中,如表3所示,护生获取相关法律知识现有的途径及希望获取途径排前三位的均为:课堂教育、讲座及医院培训。这说明调查的护生中,大部分喜欢采取被动的受教育方式,这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而主动的通过关注新闻媒体、法律法规来获取相关知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手段。
建议
课堂授课增加相关法律知识目前,护理专业学生只开设了《法律基本知识》,而没有专门的与护理有关的法律课程,只有在《护理学基础》基础中涉及一些散在的、不系统的相关法律知识。而在德国护理基础教育中设有《与职业有关的法律》、《公民法》两门法学课程,总共140个学时,占全部理论课学时的5%[2]。因此,在护理专业授课过程中,增加护理相关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定期举办护理法律相关讲座大学学习生活应该是多样化的,讲座已成为现在大学学习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讲座可以让学生学习到很多专业相关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了让护生认识到护理相关法律的重要性,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可以定期举办护理相关法律讲座,这是护生获取护理相关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实习医院定期法律知识进行培训要提高护生对护理相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医院与学校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护生进入医院前,可以进行岗前培训,不仅培训护生的护理专业知识及护理操作实践,同时也要注重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在实习期间,可以不定期的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使护生明确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已降低实习期间法律纠纷的发生率。
法律课程培训范文4
一、更新法学教育的思想与观念
适应加入WTO的需要,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培养了解乃至掌握WTO规则的法律专业人才,以及懂法律、懂外语、懂经济贸易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同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十分重视培养法科学生的依法治国观念、法制统一观念、非歧视观念、国民待遇观念、透明度观念、司法独立与公正观念。只有这样,法科毕业生在日后从事的司法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中,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公正地裁决涉及外国当事人的经济贸易纠纷,或者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而树立我国法治的良好形象。
二、设立与WTO有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
根据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教育部高教司在1998年确定法学专业开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14门核心课程。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应将“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也列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同时,一些有条件的法学院(系)也可以开设若干与WTO有关的课程或专题讲座,如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我国加入WTO的挑战与对策或中国与WTO等,以使法科学生对WTO及其规则有比较清楚的了解。
三、设立WTO专业方向
一些高水平及有条件的法学院(系),在法学专业的学生修完一、二年级的专业主干课程后,可考虑从三年级的下学期开始开设WTO专业方向课程,供学生自愿修读,以培养一批精通WTO规则的法律专业人才。该专业方向可考虑设置世界贸易组织沿革、世界商品贸易规则、世界服务贸易规则、世界知识产权保护、WTO争端解决机制、WTO案例、中国与WTO等课程。同时,该专业方向的课程一般要使用双语或原版教材进行教学,以使学生通过1年半左右的学习,既精通WTO规则,又具有较强的英语应用能力。
四、与国外法学院(系)合作办学
根据服务贸易原则,国外的高校将会进入我国的高等教育领域,但基于教育主权原则,外国高校只能与我国高校进行合作办学而不能独立办学,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对这方面的合作进行规范和引导,促进中外法学教育的合作与发展。同时加入WTO以后,要尽快培养高水平的WTO法律专业人才,其最佳途径是选派学生到国外留学。另一方面,WTO的其他成员国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进入和抢占中国市场,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也需要我国法学院(系)与国外法学院(系)开展合作,互相交换学生,进行WTO专门法律人才的培养。
五、启动师资培训和教材编写工作
不管是更新教育观念还是开设WTO专业方向或与之有关的课程,都需要高水平的教师来完成。因此,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启动这方面的师资培训工作,包括选派教师到国外进修,与国外相关机构共同设立培训机构,举办WTO师资培训班,让著名专家进行网上授课培训,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等。同时,还应尽快启动WTO专业方向课程或与WTO有关课程的教材编写工作,以满足教学急需。
法律课程培训范文5
职业专长:
1、学习过专业射击课程懂得各种制式武器的使用与维护。
2、学习过专业的擒拿格斗技术擅长自由搏击。
3、熟悉各种安保设施,懂得各项安全护卫流程。
法律课程培训范文6
【关键词】高校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模式
高等教育事业深化改革中,法学理论教育在法制社会建设下,正在积极探索改革创新之道,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与法律教育现状,围绕大学生法律素质与法律意识,重新规划课程教育目标,针对社会对法制建设人才的要求,转变教学方向和更新教材内容,在法律理论教育改革中逐步提高学生对法律意识与法律知识的了解。将法学理论教育与实践性教学融合,形成以实践工作为基础的全新法律理论课程,针对高校法学理论教育存在的缺点,促进高校法学理论教育实践性教学常态化。
一、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师缺少实际教学经验。法学专业学生主要还是从课堂教学中获取知识,了解法学理论基础知识,虽然智能终端的普及为学生提供了新的学习渠道,但课堂教学质量依旧决定着学生学习效果。目前,高校法学理论教师多数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从事教学,教学实践经验较少,基本上课堂教学都是照本宣科,没有深入把知识进行归纳与总结,使得法学理论教育的实践性较少,基本都是以理论化与书本化教学为主,使得课堂气氛枯燥,学生学习积极性不足。
(二)教学内容传统。法学理论教学内容十分丰富,不仅包含了大量的条例与法律法规,还有很多概念性的知识,这门学科知识的学习比较枯燥,难度较大。所以,法学教育中教师按照课本知识讲解就会压抑学生学习积极性,长此以往会使得学生失去兴趣,严重影响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就现阶段高校理论基础教学中,教师还是采用传统教育模式,教学方法过于单一,且内容书本化,难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学中对学生技能教育的重视,忽略了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与法律基础在高校教育中存在较大偏差,不利于培养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尤其是教师在教学中更加注重学生考试分数,没有从学生能力与素质入手进行综合性考核,难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高校法学理论教学的改革思考
现代化高校法学理论教学中,要克服课程设置不合理、教材知识与实践差异、理论专业教师经验不足等问题,要从法学专业发展的规范化入手,加强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研究,规范理论教学标准,从确保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入手,促使法学理论教育规范化发展,从宏观控制与有效监督的角度,对法学理论课堂教育展开多元化监控与评价。先要对课堂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综合性思考与分析,提出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加强对法学理论教学质量和效果的评估。然后教材编制与内容更新中,狠抓质量,以实际法律法规为基础将不合格的法学理论教材与低水平的教材淘汰,鼓励各大高校结合自身的发展特色,编写适合学校学生培养的法学教材,或者是加大对教育部组织编写的法学理论教学,使用获得国家认可的教材。
注重法学理论教学的科研项目,激励教师展开法学理论教学的科研,从学术角度进行法学理论知识革新研究。为促进教材内容与法学科研的发展,高校在发展中,必须要大力提升教学改革的统一规划水平,加强对法学理论教学的研究,将教训研究纳入职称评价与奖励的标准中,促进各大院校之间法学学术交流,从而营造优质的法学理论学习环境。再者,由于法学理论教学质量与教师素质息息相关,为提高法学理论教学质量,还要建立全国性的师资培训机制,提高法学理论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做好法学理论教师的入职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教育不断提高法学理论教师的教育能力,举办全国性或者是地方师资培训班,推动法学理论教学的健康、快速发展。
三、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创新对策
现代化法制社会建设中,高校法律专业为促进法制建设理念在高校教育中的落实,法学理论研究与教学正不断取得新成就与发展,极大地推动着法学研究与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实现了法律理论教学的独立学科建设,法学理论教学内容趋于规范化,教育事业走向正规化,法学理论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等成就。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创新要从宏观指导角度重新充实理论课程的设置,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重新制定高校法学理论教学创新策略,进一步规范法学理论教学,为法律人才培养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格局。
(一)加强宏观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在高校法学理论教学改革中,要加强对法学理论教学的宏观指导,实现质量与效果评估的制度化与标准化,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措施与改革方案。构建法学教材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法学教材质量进行评估,淘汰不符合标准的教材,进一步宣传教育部组织编写、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和教材奖的教材,避免高校选择低质量的教材,鼓励具有教材编写实力的高校自己编写教材,将教材纳入法学教育质量评估标准体系中。发挥国家重点学校与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等改革示范作用,引入现代化教学技术与信息技术,构建精品课程体系,为高校法学理论教育改革提供依据。
(二)调整法学理论课程与机制。高校法学理论教学改革中,要将法律素质摆在首位,以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为主,将法学理论教育融入新教育体系中,在课程设置中的改革,要贯彻落实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形式,强调学生与教师的主体地位。课程设置调整中,由于法律理论知识比较复杂,学习内容较多,法律知识教育学科与其他学科改革不能采用同一种方式,要先确定课程教学方向,认真将法律知识贯彻落实到课程体系中,以事实为依据将课程内容串联起来,放宽课程政策,每周增加相应的法律知识课程,提高学生法律知识的学习密度,但上课方式以线上精品课程为主,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教学模式,将课程内容、教学形式以及教学模式进行无缝对接,为学生创设优质的学习环境。此外,还要规划法学理论师资队伍培训体系,通过高校之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共同开办培训班,结合各大高校之间的优势,进行教师队伍的系统培训,激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同时,为新教师提供实战教学的平台,不断积累教学经验与提升教学能力。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