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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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差异;国内外比较;对策与建议

一、引言

在网上支付发展的带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在网络应用上越来越重要,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日益受到人们关注,余额宝等理财产品渐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互联网金融由传统的金融业和互联网共同组成。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存在着互联网融资平台、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新型模式,这些模式对联网监管及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比较了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模式,并且试图找到异同点,希望能不断完善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

二、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分析

1.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门频频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人民银行是其主要的监管机构,总体看来,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已经形成较为系统的监管体系。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模式还处于真空状态,有很多方面需要健全,应对单笔融资额度、债权转让的范围等方面进行规范,另外P2P行业协会也将在银监会相关指导下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投资者的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定,规定合格投资者是净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金融资产不得低于三百万人民币,最近三年个人平均收入不低于五十万等。但是严格满足这一规定的人是少数的,对于一些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等网络平台,我国的监管也在加强,逐步推出一些辅助服务。

2.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案例分析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基本上较为宽松,主要是在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来的监管法律体系能够对新的网络电子环境适用,表明了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行注册登记制,多个监管主体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美国并没有单独的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已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各自开展监管,规范信息的披露,对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警示,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等。英国互联网信贷的规模和发展速度都较弱于美国,但其行业的自律性却远远强于美国。英国政府实行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于网络信贷业务的准入方面,在英国建立P2P网贷公司需要递交申请,并须要取得P2P网络信贷的营业牌照,但没有规定和限制最低资本金。英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的体系,要求借贷双方都需要在借贷过程中明确利率、期限等重要的要素,并且对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制裁、司法介入等各个方面做出了细致的规范。在日本,政府对互联网金融实行严格的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则是由日本政府直接负责构建,并且在特殊情况下会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建设方面,自网络银行出现在日本,日本政府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的针对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同时将网络银行逐步纳入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之中。这些法律法规不只是维护了网络交易的安全性,而且有效的惩戒了欺诈,逃税,洗钱等各类危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本严格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从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安全、行业规划、风险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多层面的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比较

在P2P网络借贷门槛上,美国规定首先借贷平台需注册为证券经纪商;其次,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将P2P借贷实行二级监管,界定为证券交易,而中国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仅进行合规性监管;再次,在P2P网络借贷监管目标上,欧盟、美国、英国注重消费者的权益,均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最重要的目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众筹融资监管措施上,美国的众筹融资平台需在证券交易委员会与行业自律组织注册,美国规定筹资人需充分披露信息、需充分揭示风险;欧盟在众筹监管中,根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监管,不断防范各种风险;中国证监会没有出台监管措施,只能依照现有相关法律进行金融管理。在监管主体上,美国实行二级监管,由联邦和州共同进行管理;中国准备将众筹划归为证监会监管。在网络平台在监管主体上,中国对网络平台牌照的监管由银监会负责,小额信贷的监管由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公室负责,美国对网络平台监管主体包括美联储、货币监管局、储蓄机构监管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监管原则上,欧盟采用机构监管原则,美国采取审慎监管原则来促进网络平台的发展。这是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差异分析。

四、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金融业也受到了巨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金融业注入新鲜的血液,但是,金融监管的考验也日益加剧。目前,就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采用的仍然是分业经营监管的模式。对于混业经营模式,我国缺乏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这样就造成在监管过程中的监管信息比较分散,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比较模糊,易出现监管盲区。

2.缺乏制度监管

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仍然只是传统的监管体制模式,缺乏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我国现有金融业的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与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为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制订的规范;三是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在互联网金融业监管方面,我国仍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监管。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执法中就会缺少合法的依据,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

3.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业采取的监管手段不能满足监管要求,采用的手段和组织形式有待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发展比较迅速,属技术密集性行业,因此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来适应金融监管模式,以提高监管效率。

五、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加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

对于国内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首先可以进行互联网金融法律立法,其次可以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互联网金融配套的法律体系。这加快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的框架性和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能够系统地建立起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更为适宜的法律制度。最后,制定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统一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以及标准。

2.完善征信体系

应着力建立由政府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且向全社会开放,保证征信体系的权威性和完备性。权威的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构筑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和自律作用提供了保障。建设征信体系可以实现信用监管,通过加强风险分析,促进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通过提高透明度和效率,从而促使经济稳定增长。因此,完善征信体系有助于防范风险以及提高监管效率。

3.建立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

作为一个新型的业态,对互联网金融固定化的监管模式不能够长久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只有建立其动态的全面的监管机制,才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长久且稳健的发展。动态的监管机制应该定期以补充更新的形式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归纳入已有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下,明确监管责任,保持监管的完整性。相关的监管机构要随时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了解最新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行情,及时的发现和识别其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好问题解决的预案和风险的预警,如定期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予以公布,时时确保其行为的安全合法。

4.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

监管机构应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和交易过程,进行长期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审查,应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加强信息披露和相关风险的提示。同时可借助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定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进行披露,可以要求信贷业务提供者公开信息,使得消费者可在不同平台和机构的相似的信贷条款中做出选择。由于投资者的金融知识和辨别风险的能力与专业机构相差较大,造成金融投资者在金融消费中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金融中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相关的法规中增加互联网金融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制定处罚措施,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为过程中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中投资者的资金托管进行实时保护,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推动建设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市场作用在互联网金融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推动行业自律监管,迫使政府直接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效果更为明显,自觉性更强。在市场的作用下,国家应该拟定行业标准,规定行业行为准则,引导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同时需要积极地推动行业的同业监督,使各类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得到发展。因此行政化的监管应该仅仅在互联网金融形成的初期适用,是临时性的措施,当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成型后,就应该退出,让权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

作者:胡静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陈敏轩,李均.美国P2P行业的发展和新监管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3(3).

[2]邓舒仁.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文献研究[J].金融纵横,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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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监管措施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与金融也形成了有机的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明显存在着发展不成熟和发展迅速的矛盾,使得其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措施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简述

(一)内涵

从广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在传统金融行业中的所有应用形式。

从狭义上讲,所谓互联网金融,就是指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来达到资金融通目的的金融服务模式。

(二)特征

第一,缩小化。该特征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来说的。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其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为投资方和融资方的直接对接创造了条件,因此,商业银行已不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第二,便捷化。这是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平台来说的。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是不受时空限制的,只要有网络及相关的电子产品就可以随时随地的开展业务,不仅方便快捷,还有利于降低成本。

第三,多元化。这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来讲的。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多元化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剧。虽然可以解决商业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基于网络的金融这一前提,就注定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因素较多。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类型

(一)法律风险

目前,随着互联网在传统金融行业应用的更加广泛,我国提高了对其风险监管问题的重视,制定并实施了一些如《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法律。虽然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约作用,但是在我国依然缺少一套系统的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因此,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依然严峻。比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等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致使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其发展中存在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业务风险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金融行业的业务模式也得到不断的创新,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使个人贷款更加方便、快捷。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风险,这主要是由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办的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是由非传统金融机构所创立的,该类公司没有丰富的业务经验,缺乏相应的业务风险防范意识,致使一些网上理财或贷款公司等都存在一些业务风险问题。例如,有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缺乏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等的控制,在其基本业务不足的情况下,出现了一定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

从其概念可知,互联网金融有效运行的前提之一,就是要掌握并运用相关的网络信息技术,否则该行业是不可能得到快速发展的。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等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因此该新型的金融行业也存在一些技术风险,并造成了一些实质性的经济损失。据调查,2014年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加密技术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措施

(一)要建立一套有关其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别注意法制方面的建设,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将依法治国上升到国家战略。因此,要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监管,就必须建立并完善一套相应的法律体系,并且将该风险监管纳入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比如,各有关政府部门要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一些风险因素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在安全、权力、义务和市场等有关方面的规定,真正的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实施法制化建设。

(二)要明确有关其风险监管的原则

目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金融监管原则已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因此,各有关监管机构要提高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根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和特点,明确其风险监管原则。首先,要坚持综合监管。所谓综合监管,就是指在对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从而创新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其次,要坚持联合监管。所谓联合监管,就是建立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关的联合监管组织体系,从而有效地实施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联合监管。最后,要坚持专门监管。所谓专门监管,就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以提高其监管质量和效率。

(三)要建立健全相关的风险监管制度

从一定程度上讲,一套完善的风险监管制度对于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具有非常积极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加强对风险监管制度的建设力度。一是要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相关的政策法规,在政策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二是政府要采取有效的鼓励措施,支持并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其有关组织,建立并完善其自我监督和管理等机制。三是要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社会监督,通过网站和电话等多种途径,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体系。

(四)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因素中,技术风险是其重要的一项内容。因此,若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有效地规避其技术风险因素,就需要制定有关的技术标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技术风险的监管的重视程度,加大资金和人才等的投入,建立有关的研发机构,加强对其技术的研发力度,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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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互联网+;企业管理;现实问题;对策研究

互联网对当今社会每一个人来说,并不是个新鲜事物,互联网全息地融入人们生活,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今年两会及“十三五”规划对互联网提出新发展,互联网企业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主体,考量其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成为不可避免的话题。

一、我国互联网企业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

在“互联网+”的战略思想影响下,互联网行业发展较以前更加具备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政策支持,使互联网企业得到较快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新兴行业缺乏与之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因此,企业发展出现诸多问题。

(一)管理规则缺乏全面立法

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行业的法律法规缺乏细致化规定。腾讯和奇虎分别是即时通讯和搜索引擎技术的引导者,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代表性企业,两者的垄断地位对于双方各自的利益具有较大的威胁,在两者的网络商战诉讼中,腾讯诉奇虎不正当竞争,而奇虎则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者的矛盾既是技术上的冲突,更是商业利益上的冲突。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两家企业在面对同一市场利益情况下,没有采取合作协商的方式合理划分利益,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互相诋毁和相互怀疑,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互联网企业的控制和规范,面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因缺少较为全面的裁判标准而无能为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表示:“很多人认为,市场份额多就是垄断,其实不然,要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很多因素。”虽然在腾讯与奇虎的商战判决上,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标准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等一系列判断标准,但这次商战也明确显示出,对于互联网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的反不正当竞争规范,经济法的相关法条并没有明确实质性的规定,使互联网企业在落实时缺少约束,造成行业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一般说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企业和消费者针对企业是否通过“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做出判定和裁决的法律依据,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消费者针对垄断的诉讼情况极少,提出反垄断诉讼的常为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双方,出于相互争夺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展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了司法程序的混乱,严重影响了行业内部的稳定秩序。

(二)管理部门缺乏行政监管

按照互联网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监控网络行业管理事项,由于部门划分过细且行政层级的繁琐,对于互联网企业的监督和责任划分不清晰,面对互联网企业的不正当市场行为和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往往选择推诿的消极态度,不能及时对行业资源和市场状态做出整合,使不同部门的市场准入、原则和标准不断降低,对互联网企业缺少监管,当互联网金融诈骗事件出现时,无法及时对相关的违法企业做出处罚,保障消费者权益。虽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的建立使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多头体系得到基本的抑制和整合,但如何统筹协调互联网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和责任划分,依然是实际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三)法律环境忽视权益保护

对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强调政府的监管和企业的约束是保护互联网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互联网行业的管理体系中,政府部门的监管占据主导地位,但互联网企业内部的自律约束却十分孱弱。企业在追求高效的经济效益时,往往忽视自身建设,而消费者在错误信息的引导下,使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审查的范围广,内容多,往往流于形式,更甚者被企业利用成为牟利的手段。我国一些立法,大多数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权限和处罚内容,强调网络服务者的相关资质和权利义务,却欠缺网络用户权利保障的规定,更缺乏企业的自身监管和自我约束。

二、经济法视野下互联网企业管理的对策分析

互联网企业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严防企业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三个方面。因此,为了促进互联网企业的良性发展,管理方向和管理措施的改革,必须突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互联网企业的行为做出实质性的规范。

(一)制定互联网发展战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当代互联网已不仅是信息交流的单一平台,而是集金融、政务、民生为一体的综合性生产生活工具,互联网是国家经济的重要驱动,又是文化传播的重要途径;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手段,也是综合国力提升的战略制高点。面对互联网企业创造的巨大经济效益,应紧紧抓住互联网转型升级的战略机遇,积极促进“互联网+”战略的深入发展。首先,对于互联网企业,在立法层面上,必须强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发展环境做出硬性规定和要求。虽然市场份额并非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唯一因素,但却是最为直观和明确的指标,容易造成矛盾和纠纷。建立有效的法律保护必须强调反垄断标准的完善,防止反垄断法的滥用。突出反垄断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是立法过程中必须增强的重要方面。其次,在互联网发展战略的规范上,应紧紧抓住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大环境,将互联网的发展提高到国家战略和司法层面,加强统筹规划和科学设计,明确互联网行业的管理措施,加强政府和立法机构对互联网企业的方向引导和资金投入。要着力提高网络应用水平和网络管理水平,实现互联网环境优化和结构升级,“以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为基点,以提升自主能力为方向,以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为基本要求,以依法管理为根本保障,实现宽带中国战略。”

(二)建立互联网管理体系,形成高效的网络系统

我国互联网行业的管理已经具备了基本的体系和管理方式,但整体的规划和细节处理,仍需要做出改善和提升。针对互联网企业管理上职能部门多头现象,从政府层面完善管理部门行政法规是促进其统筹协调的基本手段。由国家网络主管部门带头,对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责任作出明确的划分,强化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对违反工作规范的部门和个人作出严肃的司法认定和行政处罚,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互联网企业管理体系。加强互联网企业和行业的综合管理,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网络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合作,实现政法一体,协调发展。高效网络体系的形成,是明确分工负责,加强部门配合,促进各环节有序运转的结果,确保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的各项工作都能有效的落实;最大程度的满足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环境要求,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出发点,只有建立良好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才能保障互联网行业环境的优化和互联网企业发展的顺畅。

(三)完善互联网监督环境,实施全面司法监管

针对互联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建立全面司法监管体系是平衡企业效益和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法律要明确互联网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互联网利益各方的权利义务,一方面,对于互联网企业的义务性和禁止性规范对优化互联网行业环境有重要意义,有利于形成企部和行业间的自我约束。要保障网络服务商和网络用户间的相互权利,明确网络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社会责任,使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覆盖到网络运行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构成对互联网企业的内外监督体系。另一方面,互联网的管理涉及多个主体间的多层次法律关系,其中政府和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的共同参与和相互作用是实现互联网行业有序发展并得到监督的重要措施。经济法中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促进互联网行业管理的重要方面。现行的相关法律,对于公民维护行业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各项义务中,禁止性条款较多而授权性条款较少,在面对互联网经济纠纷时,由于独立个人的经济能力较弱且法律意识淡薄,加之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不足,面对侵权问题,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十分艰辛,因此,在互联网企业的管理和司法监督中,应加强对公民个人消费权利的保护,建立绿色通道,处理好司法部门、个人、企业之间的权益平衡。形成完善的监督机制。

伴随“十三五”规划的进一步落实,“互联网+”战略的不断深化,对于人们基本生活方式的改变、民生政策的转变以及政务方式选择等都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力。随着“互联网+”与教育、通讯、生产、行政、民生等多方面的融合和发展,互联网企业的数量将会不断的增多,互联网企业的影响力也会不断的凸显,由此带来的企业间竞争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也会进一步显现。因此,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讲,如何促进互联网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社会个人之间的权利平衡和利益均衡是发展互联网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一过程,不仅需要公正透明的立法程序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也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完善的管理体系建立,更需要在保证基本权利不受侵害的基础上来自社会范围内的民众,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管理层面的共同监督。互联网企业管理的质量提升是社会各阶层素质共同提升的结果。

[参考文献]

[1]于伽.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管理与发展的影响[J].经济视角,2005(7)

[2]张敬坤.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的影响浅析[J].经济视角,2008(7)

[3]何咏梅,刘影,郭勤.网络经济对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08(6)

[4]徐瑞,赵晨阳.“互联网+中小型企业”发展战略与管理问题研究.《中国商论》,2016(16)

[5]黄楚新.我国网络行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前线》杂志,2014(12)

[6]刘娟.互联网企业商业行为的经济法分析[J].兰州大学.2013

[7]中国互联网市场调研与反战趋势预测报告.报告编号:1700385.中国产业调研网.2016

[8]叶明.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J].经济法论坛.2014(1)

[9]漆泽平.从经济法角度分析网络消费及商场消费的异同[J].商场现代化.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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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个人征信体系;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

当个人消费者的收入无法满足其支出时就产生了消费信贷的需要。依托互联网平台,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飞速发展起来,随之又产生了新的风险,随着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势必会推出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

一、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产生的背景及必要性分析

1.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打破了以往传统线下购物对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得国民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日益增大。由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无法完全满足其消费需求,所以类似于线下的“先消费,后付款”的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模式便应运而生。其中以蚂蚁金服推出的“蚂蚁花呗”最具有代表性。由于其申请门槛比信用卡低,所以受到了学生党和白领的喜爱。此类互联网消费信贷模式发展时间比较短,相应的监管保障措施还不是很完善,一旦发生风险各方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所以应该设计一款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所谓的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实际上与个人消费信贷保险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贷款人或者是消费者作为投保人,银行或者互联网小微贷款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其予以承保。只不过两者的承保业务和范围领域不大相同而已。

2.发展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的必要性

(1)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无风险则无保险。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就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下的新兴产物,为此必须得设计新的险种,也就是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来应对新的风险。如果不对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加以控制,就会造成一系列的恶劣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通过保险,把不能自行承担的集中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以小额的固定支出换取对巨额风险的经济保障。因此,伴随着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及时发展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等相关险种,适时管控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风险也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2)保障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由于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时间短,监管保障措施不完善,一旦发生信用违约、恶意拖欠款项等现象时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通过发展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大大缓解了消费者因突发状况无力还款时的还款压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互联网小微小贷公司而言,也不会因为消费者无法偿还贷款而使得自己遭受财产损失,更有利于促进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时间较短,相应的保障监管措施肯定不完善,在发展的初期大家的关注点都集中在如何扩大个人消费信贷规模上,而不是发生违规坏账现象时相关各方的权益应该如何得到保障。所以现在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的发展仍然处于空白期,至今仍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推出过相关的险种,甚至是连相关的意向都没有。

三、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由于对个人信用发展缺乏深刻的认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不全,缺乏科学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互联网小微小贷公司很难把握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这不利于个人授信额度的确定,不利于贷前风险控制,使得个人消费信贷在贷前就存在潜在风险。除此之外,我国尚未颁布任何一部与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有关的法律,有些互联网小微小贷公司利用法律的漏洞大打球,通过各自平台的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产品收取较高利息,已经构成了所谓的“高利贷”,这在法律上是肯定不允许的。

2.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但在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方面还远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近年来,教育、住房、医疗等大额支出增长迅速,而失业也不断涌现。较低的收入水平使得消费者在留存满足日常生活开销和一定存款后,无力再缴纳高额保险费。同时极其不稳定的收入预期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对消费者的风险判断,不得不采取谨慎经营的原则,迟迟不推出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

四、发展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的对策

1.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及法律制度。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所带来的不便及阻碍已经得到了国家的重视,我国已经开始着手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重视。一些公司已经开始了实质性的个人征信工作,比如支付宝和蚂蚁金服公司推出的芝麻信用。除此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相关法律制度在新兴领域的空白逐渐开始完善。由此看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才能够有利于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才能敦促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的推出。

2.转变居民消费观念,提高居民消费收入水平。中国消费者传统的消费观念是攒够钱,再去消费。这种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大大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只有转变消费者自己的消费观念和保险观念才有助于我国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的发展。除此之外,只有当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达到了小康水平,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增加时我国互联网个人消费信贷保险才能得以更好的发展。

作者:史英超 单位:辽宁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孔奕雯.消费信贷保证保险的法律制度构建[D].西南财经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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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异常迅速。2013年,随着余额宝的上线,国内互联网金融更是呈现出势如破竹之势。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衬出传统金融业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暴露了自身的风险。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事物带来的快捷、便利、高效等优势,正确认识其风险并从监管层面加强监督,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发挥最大的功效。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风险;健康发展;监管

1 文献综述

自互联网金融诞生以来,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研究的热情从未减少。从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进一步到监管的缺失等方面均有学者研究。杨群华(2013)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并提出我国应该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方面入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汤皋(2013)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个人建议。何虹(2013)认为互联网金融虽然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优势受到大众青睐,但其安全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王国真(2013)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了防范风险的可能性,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2 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与风险

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主流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本文将互联网金融界定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即非金融机构利用技术优势,将其与金融业务结合形成的服务。目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七种模式,分别是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小额信贷、众筹融资、虚拟电子货币、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互联网保险、互联网金融门户。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不断向传统金融业的多个领域渗透。相比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以其成本低、效率高和跨越地域限制等优势飞速发展。在越来越注重资源配置效率的时代,互联网金融注定会繁荣发展下去。但是,在享受来自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我们应认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尤其是在目前各种卷款跑路现象频发的环境下。本文主要从两个层面认识风险。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业风险。关于企业行业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向金融领域渗透的,如果没有高的技术,企业一方面有可能被攻击,客户个人信息以及资金面临风险,另一方面企业有可能失去竞争优势,退出市场。二是道德风险,在目前立法、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一方面利用这一缝隙只是通过简单的设计一个平台就进入了互联网金融领域,其后的一系列的交易的合法性根本无法保证,另一方面,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与国外正规的企业相比,交易程序不透明,客户根本没有办法知晓资金的用途,这就为一些企业在资金出现问题的时候出现卷款潜逃等现象。第二: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目前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的缺失,这就使得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合法的业务范围、相关交易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进行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尽管相关的政府文件均表明会支持金融改革、金融创新,但法律缺失的风险仍不容小觑。除了以上两个比较重要的风险,还有就是所有金融机构和企业都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关于这一点虽然也会对互联网金融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但由于本文的研究主要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的特别的风险,因此不再赘述。

3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事物,其发展方向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对金融体系的反馈又决定着政府对它的态度。从社会角度来讲,互联网金融还是带来了不少益处的。因此,无论互联网金融还是政府都应从自身角度做好工作,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良性发展。今年三月份,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是继周小川之后,再次表达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支持。因此,做好发展的最重要一步就是要防范风险,加强监管。

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要不断追求技术进步,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此处的技术进步指的是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创新等,不久前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宣布推出蓝牙USBKEY产品,应对互联网金融安全,这一技术主要可以实现身份认证、交易信息加密等,为加强技术安全提供了很好的先例。有关于行业自律,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自2013年8月互联网协会成立首家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以来,行业自律组织数量上也是增加了很多,但质量参差不齐,所起的作用甚微,因此亟需对自律组织进行规范,建立一个真正有效,权威的互联网自律组织。

第二,加速立法进程,明确监管机构。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立法方面主要是首先对当前生效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原因是这些法律对整个金融业的最基础的法律,这些法律如果没有顺应历史潮流,就不能较好的服务于金融发展。其次是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对其范畴,准入、交易等进行规范。关于监管层面,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有效的方法就是从央行和三会共同提供专门的人才组成一个专门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监管机构的组建也要写入相关法律,并对该机构的一些权力与义务进行界定,才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汤皋.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J].金融会计,2013(12):55-59 .

[2] 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11):42

[3] 朱晋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背景、现状分析与趋势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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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风险 思考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具有参与者众多,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如台风过境一般席卷全国。如今,互联网消费已经开辟出专属的领域,这个全新领域是以全新的金融业务作为主要发展目标的,其对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作用。互联网和金融业两者之间结合在一起很大程度上的增加了金融业的风险,由于其复杂多变的特性,导致了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开展十分困难。

一、互联网主要的金融风险类型

(一)法律政策

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一项全新定制的业务,并没有根据市场、资金、交易者、电子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保护交易。现阶段,网络金融行业在进行交易支付的过程中通常都是采用电子支付的形式进行交易,还有由交易双方针对交易情况进行拟订的书面合同。这是一种风险保障手段,可是因为其并没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这就导致了一旦交易出现问题,协议中提到的责任、承担等情况不能正常的执行。虽然《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具备的法律效应是承认的,但是针对合同签名这一项却没有给出具体的标准。

(二)业务管理

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进行交易过程中风险规避么问题不够重视,对于造成风险的源头的管理松懈。网贷公司不设立风险准备金,理财产品只是强调高利率并没有针对风险问题给出相应的解释。有的支付平台对于客户身份核实简单,涉及到大额资金交易的时候没做使用U盾,筹资、资金中介通常只是具有担保职能,在担保交易过程中并没有受到相关的资金约束。这很无形中增加了金融交易的风险,一旦发生什么问题,网贷公司为了逃避责任可能直接选择跑路。

(三)网络技术

计算机通讯系统互联网金融业务得以发展的载体,因此,一但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了什么问题,将会直接造成互联网金融新风险的出现。网络通讯、密钥、加密系统、IP协议等方面的安全性较差,一旦计算机系统遭遇电脑病毒或者是黑客的攻击,将会直接造成资金的大量损失。互联网金融业对于网络技术的选择失误也会直接的引发金融风险,通常表现为系统和客户端不兼容,引发的互联网金融业的风险问题。

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措施

(一)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大大的增加了传统金融风险复杂的特性。而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风险一般都是法律、业务、网络技术上存在的风险,当然还有网上存在的非法洗钱等犯罪行为,都可能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电子交易、电子商务等交易用制定法律,从安全性方面思考,通过各方面的考察,从而制定保证交易过程中的金融安全性。加强对计算机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禁止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交易、网络犯罪中违规现象进行严肃的处理,加大惩罚惩力度。针对互联网交易过程中对于用户的个人资料、合同签名、电子凭证等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以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交易活动能够顺利有序的进行。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要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各方面的监管,就必须要将逐渐表露出来的互联网金融业特征进行深入的了解,根据实际情况对金融业分业、混合的两种主要的监督管理模式进行调整,使之更加适应对互联网金融业的发现情况,以便于做出更好的管理。通过对发展初期业务的深入调研,实现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当中对资产负债的流动管理和交易客户信息安全性的保护并用的局面。想要做好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工作,还需要加强国内和国际间互联网金融业管理的交流,在与国外金融业监管机构合作的过程中不断的改进自身。

(三)提出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

在实现金融改革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说是一项突破性的创举,它的普及与发展为金融业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步。在对互联网金融做出的一系列的研究工作的同时,也要针对发展过程中社会现象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出符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用其指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针对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产业的的管理,从物流业、移动互联网等的方面进行思考,全面分析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税收、人才培训,行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三、结束语

对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做出相关的提示,努力创建一个交易、信息、投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安全保障的交易环境。将互联网金融交易过更重涉及到的责任、义务落实到位,明确相关的机构的监管目的,在引导消费者风险识别、预防能力增强的同时,更好的保证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消费者的合法消费权益。通过对风险、交易资金、客户信息方面进行约束,使得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一定的防范和维护意识,从而实现全方面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闫真宇.关于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若干思考[J].浙江金融,2013,12: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