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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法律培训范文1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高管法律培训范文2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高管法律培训范文3
【关键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动机监管对策
近年来,适应保险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内部分工的需要,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迅速发展,从2002年末的114家增加到2010年的2484家,并逐渐以其专业化、职业化、技术强、服务好的优势,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但是,众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积极入市,在增加市场活力的同时,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局面。通过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动机的分析和把握,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近期,重庆保监局对重庆市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入市前后进行了跟踪分析,重点考察其合规情况、内部管理和市场行为等,并按照入市动机进行分类,提出了规范其发展的监管思路和措施建议。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动机分析
从股东设立中介机构的初衷分析,可以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归为以下几类:
(一)服务配套型
不少集团型企业将保险中介业务作为服务配套的一个重要环节,以及提升集团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手段。重庆市此类企业最具代表性的是中汽西南汽车销售集团,该集团将其发起设立的保险、公估公司作为提供延伸增值服务的平台和促进集团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二)资源利用型
此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现有资源为业务发展的依托,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利用股东资源,主要以发展现有股东业务为基础,并逐步向同一行业内部其他企业拓展。二是利用渠道资源,主要依靠股东销售渠道的特殊性或单一性拓展业务。
(三)战略投资型
此类型主要是具有风险投资背景和集团化经营策略的投资方,通过股权收购等方式控股或自行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目前国内比较典型的是泛华和华康旗下的各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四)逐利投机型
抱有此类动机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数最多。一是一些具有一定业务资源的个人,出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机构设立门坎槛低、收益见效快的考虑,抱着尝试的心理进行申请;二是部分有业务资源的个人挂靠在全国性经纪公司之下,以个人向总部缴纳管理费的方式,争取总部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三是个别掌握企业资源的个人企图通过设立中介机构寻求本单位与保险公司最高手续费要价,存在单位利益个人化的倾向。
(五)其他
如众多经纪公司分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公司,有的出于战略目的,有的出于维护总公司业务需要,如长安经纪、江泰经纪等在各地的分公司。还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动机为以上几类的综合。
二、入市动机差异性导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为差异化
(一)股东作为差异化
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感到,集团股东对公司各方面的管控明显高于个人股东,在高管人员配置、企业文化建设、发展思路、社会评价等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要求。而逐利投机型中介机构的个人股东则对其公司业务发展缺乏长远规划,高管人员素质不高,发展愿望更多地停留在维护好现有业务、避免亏损的层面。
(二)高管自我要求差异化
集团企业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由于受到股东单位的严格要求和考核,其高管人员更加注重自我提升,而一些逐利投机型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多为股东充当,自我要求较低,在业务拓展上囿于低层次的“业务寻租、手续费询价”或“转买转卖”模式,在市场上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的高管人员还存在委托他人管理公司的情况。
(三)内部管控差异化
内部管控应着重体现在规章制度的落实和人员的管理教育上。虽然各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设立时都提交了内部管理制度,但在执行落实上差异较大。
(四)法规意识差异化
集团股东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法规意识普遍强于逐利投机类,在高管人员和办公场所变更报批以及监管报表报送方面更加及时准确,注重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机关的要求。
三、对不同类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建议
(一)进入之初:抓好行业进入者审查
面对越来越多的保险中介市场进入者,保险监管部门必须把好入门关,做好入门辅导,从股东和拟任高管人员审核方面强化监管责任。
1.严把股东关。在审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过程中,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全面了解股东投资动机和对高管人员的管控能力。
2.抓好高管人员审查工作。逐步建立完善高管人员任前考试和谈话制度,对服务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的高管人员要重点审查了解股东单位对其评价的真实性,其经营发展思路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股东意愿;对逐利投机型公司的高管人员要重点审查其对监管法规和业务知识的掌握程度,审核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运转阶段:督促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入市后,保险监管机关必须严格要求,加强引导和教育,确保其规范健康发展。
1.加大调研指导频率。可以依照监管法规,探索建立针对不同入市动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监管措施,并通过调研等方式及时收集情况,给予分别指导。对于服务配套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重点了解公司资金运用是否依法合规,与股东的关联资金往来是否合法,指导公司规避财务风险;对资源利用型公司重点了解其业务拓展方式,避免出现利用垄断地位拓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逐利投机型公司要了解和强化其对财务、业务和人员的管理,避免消费误导、串通保险公司套取费用等行为的出现。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目前,较之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比较滞后,必须有针对性地加以强化。对战略投资型公司要充分发挥投资者作用,重点规范所属企业的培训资料和宣传口径;对服务配套型和资源利用型公司,支持其建立与保险公司相配套,与自身业务发展相统一的培训模式和体系;对逐利投机型公司要开展经常性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增强其规范经营意识和从业信心。
(三)监管方面:严肃处理与发挥股东作用相结合
检查和处罚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保险公司相比,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的特殊性之一在于多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没有上级机构的管控和要求。为此,在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有必要探索考虑发挥股东的协同配合作用。
1.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警示同业。针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对独立、联系松散的特点,对违规机构的处理必须发挥行政处罚的示范效应,达到警示同业的目的。比如,监管机关和行业组织可将服务配套型、资源利用型和战略投资型公司的处理情况采用适当方式,要求股东方在集团企业内部进行通报或计入考核内容,发挥“婆婆”的监督作用。
高管法律培训范文4
(一)关于保险监管失灵的解释
根据契约理论的分析思路,保险监管失灵问题实质上是契约激励性的扭曲,即保险监管“契约”在设计过程中没有考虑信息约束,由此导致了保险公司激励性的失衡。信息不对称以及保险监管任何良好的愿望与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为基础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弥补市场缺陷,便产生了保险监管失灵的现象。
(二)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
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牢固树立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监管理念,初步确立了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但保险监管失灵的条件在我国还依然存在。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我国的保险监管失灵风险首先来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险运行的基本规律。任何片面夸大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或者否认保险监管的主观能动性的行为,都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任何不遵循市场规律和监管规律的保险监管实现机制,也同样会造成保险监管失灵。其次,组织结构的缺乏弹性、保险监管工作重叠资源浪费等因素依然是我国保险监管失灵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监管效率
(一)监管效率的涵义
狭义的保险监管效率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发现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并合理处置这些问题的监管工作效率;广义的保险监管效率则包括保险监管机构在维持金融市场尤其是保险市场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是适度和可行的,即实现保险市场的收益与成本差额实现最大,使保险市场效率达到最优。从兼顾市场公平角度讲,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能够维护保险市场公平有序和适度竞争,实现保险监管“公平、竞争、稳定、高效率”的监管 目标。
(二)保险监管效率分析
保险监管效率分析包含两部分: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管效率和监管对象即保险公司的运营效率。保险监管机构本身应具备以下特征:机构设置合理,部门之间能够协调各项工作,监管框架和监管法律、法规充分、适当和透明,不仅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兼顾投保人的利益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监管者的监管效率主要表现在监管者是否能通过选取适当的指标恰当地审查各家保险公司的风险水平,采取的监管手段和运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够有效地判断和发现问题。同时针对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出台相应的措施,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有效的防范。对被监管的保险机构效率评价标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潜在的保险负债的能力。保险公司作为保单持有人资金的管理者,其资产的绝大部分是用于未来赔偿或给付的。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最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2、对经营业绩的监管
对保险公司经营业绩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保险经营管理的几项重要指标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持相对稳定,如承保能力、盈利能力等。有效的保险监管将有助于保险公司业绩改善和提升。如果业绩得到有效改善,应该可以确定保险监管是有效的。足够的承保能力是保险公司长期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实现保险公司发展战略的前提条件。决定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自留风险能力和获得再保险的能力。盈利能力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企业收益数额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通过对盈利能力的分析,可以发现经营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
三、规避监管失灵、促进有效监管的策略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近年来己经取得了积极进展,制度体系已经基本搭建。下一步的关键是补充、完善和落实。(1)要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公开披露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切实保障保险投资人和保单持有人等相关利益者的知情权,从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2)要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提升偿付能力的动态监测水平。积极引进现金流量测试(CFT)或动态偿付能力(DST)测试,实时评估各种风险因素对保险公司未来财务实力和偿付能力的影响,提高保险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会计和精算标准,加快保险会计和精算标准的国际化进程。
(二)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1)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2)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前,要严把入口关,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强的可持续出资能力,支持保险公司改善偿付能力;在经营管理中,要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大股东的特殊地位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3)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其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同时还要完善高管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建立经理人的绩效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三)引入适度的监管竞争
监管法制化和规范化是保险监管机构在社会公众监督约束下的自我完善。事实上,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的不断增加,保险产业链条的不断裂变、衍生,当过去严格或者放松的监管无法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而风险开始积累时,原有的监管边界就不再合理有效。因此,需要寻找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解决监管范围和监管方式问题。从国际经验看,一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就是引入监管竞争。
高管法律培训范文5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狭义的小额信贷是指一种金融项目或制度安排,仅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较小的信贷服务,而不提供存款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经过几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9年4月,中国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一、小额贷款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制度不规范。银监会和央行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从形式上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资格批准属于一项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主体应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若以上主体都没有规定,确需要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立临时性行政许可。可见,小额贷款公司仅由《意见》来确定行政许可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明确。《意见》称,“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城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指定的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可能出现的试点失败的损失,但以上主体都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实践过程中,“相关机构”到底是指哪些机构,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监管缺乏统一的科学标准,各地对监管主体到底从哪些方面进行监管没有统一口径。上述诸多问题、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多头监管或监管空白,使监管在操作上失去了可操作性,流于形式。
二、小额贷款制度存在的风险
(一)小额贷款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偏离了设立公司的宗旨。小额贷款发放面向千家万户,并存在任意信贷和人情信贷的问题,对贷款的监管难度很大。相当一部分农户把小额信贷资金随意挪作他用,甚至一部分资金进入高位行业,致使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大大增加。
(二)小额贷款资金的回笼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小额贷款资金的回收情况,取决于农户的收益。由于对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项目无法按照原来的设想实施,或者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了无法承受的损失,农户就没有办法如期偿还贷款,小额信贷资金的回笼也就难以保证。
(三)风险控制措施缺乏。安全应当是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第一目标。可是各项风险内控制度不完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同时,风险管控手段单一,风险管理不能涵盖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各个环节。大多数公司对风险的管理手段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未能制度化。很多情形下的风险管理措施依赖于高管个人对借款人实力和诚信程度的了解,风险的控制也依赖于借款人的道德和诚信,以及非常规的催收手段。
三、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尽快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法》。目前,央行、银监会联合的《意见》和银监会制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提出了具体指导方案,但二者的法律位阶过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试点的运行,国家应视情况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等高位阶的专门法律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在出台专门法的同时,国家应注意各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对其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改,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必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其次,大力发展行业监管。仅有政府的监督往往是不够的,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的发展经验,引进行业监管,例如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对其严格监管,以规范其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政府如果继续严格监管下去,反而会束缚其发展。政府就应该弱化其监管的力度,能够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即可;再次,适当放松监管,让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和社会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村金融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将会促使不同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市场,最终通过竞争为更多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质高价廉的金融服务。
(三)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制定有效可行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企业内部的控制,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才,加强对原有职工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风险保障金制度。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已经纳入了信贷征信系统,但信贷征信工作仍是一个具有极大挑战的工作。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信贷风险转移分担机制,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和激励机制,提高小额贷款者的还款意识。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首先,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政策上的优惠,为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促进其发展,建议适用甚至比照农村信用社优惠的政策;其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对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降低条件,探索创新融资途径,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补充问题;再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能够使小额贷款公司从正规渠道获取借款人的征信信息。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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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和计划,积极推进法制宣传工作
“五五”普法实施以来,开发区非常重视法制宣传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并专门召开会议成立了以工委书记为组长的“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了工委管委统一领导,安全生产办、人力资源部、综治办、党政办公室、公司开发部等多个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普法组织网络。在成立普法工作领导机构的同时,我们制定了普法工作规划和计划,今年年初印发了《2009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这些规划和工作意见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确定了园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机关领导干部、机关执法人员、管理人员以及驻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此外,我工委还采取有效措施,拿出专项资金,切实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用于编印普法教材、购买学习材料、订购法制宣传资料等,工作经费的落实和保障确保了法制宣传教育取得成效,推进了法宣工作的开展。
二、各部门分工协作,做到集中宣传和经常宣传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举办各类知识讲座,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
今年以来,开发区各相关职能部开展了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活动。
1、开发区纪工委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定期举办廉政知识讲座,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3月底,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邀请区纪委领导做了一堂题为“有效管理招标活动,加强招标工作监督管理”的讲座,使广大员工进一步了解了招投标的相关知识。二是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开展,积极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点查找工作,各部门、各职工结合本职本部门工作实际,深入查找风险点,为下一步做好廉政风险防范做好准备工作三是开展正面示范、警示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沈长瑞、李保华等同志先进事迹的教育片。通过学习先进事迹,积极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氛围。组织学习观看吴大观等典型案例电教片;观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小金库引发的大案》;8月3日,组织党员干部到北京市警示教育基地参观,让党员干部近距离感受到犯罪人员失去自由以及对自由的渴望。通过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增强了广大党员干部反腐的自觉性,做到以案明纪、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2、开发部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开发部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学习和宣传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了与群众之间的社会矛盾。年初,邀请了区国土资源局领导来基地开展了《土地法》、《物权法》知识和法规的讲座。开发部给每个员工购买了相关学习资料,并由部门主管领导做讲座,组织员工学习讨论。因工作需要,开发部还与北臧村镇多个村紧密联系,经常向村民宣传《土地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3、人力资源科宣传《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常识。人力资源科通过发放相关法律宣传小册子,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针对企业多、外来务工人员多的情况,开发区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在驻区企业中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比如有重点地将把大型企业作为法制宣传重点,开设了企业法制专题讲座,派发了《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此外,有的驻区企业结合已建立企业党支部这一优势,在党员活动室购置了法律报刊杂志,开办了法制宣传栏,有的企业创办了企业内部刊物,如北京环洋经典建筑发展有限公司。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方法,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主和广大员工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促进了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为开发区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产业基地企业多,涉及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以来,安全生产办公室加大了安全生产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广大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取得了良好效果。
1、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今年年初,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对开发区供热厂人员就《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决定》有关内容和知识进行了培训,之后还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答题活动。4月,新修订的《消防法》颁布实施,我们结合医药基地实际制定了《消防法》宣传普及方案并下发各园区企业。6月,我们邀请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专家授课,就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和安全生产现场检查等知识进行了详细的讲授,驻区企业级施工单位13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底,邀请市防治火灾中心对主要企业负责人就火灾隐患的发生和排除、初起火警的扑救、小汽车起火的处理、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进行了培训。8月,安全安全生产办公室张建国主任就《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规则》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作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