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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能力范文1
如今,在竞争激烈的就业浪潮中,毕业生们必须通过参加公务员笔试以及严格的面试环节才能顺利入职。从近十年来的公务员考试模式看,无论是笔试,还是面试,用人单位都十分重视考核考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概括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归根到底,这些都体现考生的逻辑思维的能力。在应对公务员考试的战场上,法律类高职院校的学生专业知识基础本来就相对薄弱,如果再不加强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必将在各类竞争激烈的考试中名落孙山。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为高职学生继续深造打下良好基础很多法律类高职学生毕业后通过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院校学习。如果他们在高职阶段掌握了科学的思维方法,那么进入本科阶段后便能顺利地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很快适应从高职向本科学习模式的转变。
当前很多法律类高职院校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随意删减甚至取消这门课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笔者认为,当前最关键的问题是高职院校的教学管理者应当深刻认识到逻辑思维教育的重要性,并且及时有效地建立和实施逻辑思维教育的平台,开展逻辑思维训练,才能使学生养成逻辑思维的习惯。当然,逻辑思维能力不可能仅仅通过开设一门课程就能有所提高,除了进行专门的法律逻辑课程教学外,还要将逻辑思维与各学科课程内容结合,把逻辑思维训练有意识地渗透在各学科课程内容之中。这对学生逻辑思维的提升、思维结构的优化、语言表达能力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摈弃传统法学教学方式,切实开展逻辑思维训练项目当前,很多法律类高职院校仍然停留在传统教学模式上,通常以演讲式的教学方式为主,即教师向学生传授法学知识,在短时间内让学生系统掌握知识。显然,这种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式背离了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忽视了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因此,我们应摈弃传统法学教学模式,探索多样化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式,切实开展逻辑思维训练项目。设计实践环节,深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引入案例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是适合法律专业学生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同样可用于法律逻辑学教学。顾名思义,“案例教学”是在讲授某一法学理论或法律知识点时,结合具体生动的案例,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案例教学的目的是要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抽象的法律的法律逻辑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教师在引入案例情境后,启发学生通过生活实践或已有的理论知识,尝试提出案例矛盾纠纷处理办法。这种教学方法能把理论知识和生活实践相结合,使学生从晦涩的法学理论和犯罪的法律规定中解脱出来,促使学生思考问题,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积极思索,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效地锻炼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教师在课堂上提出特定的案例之后,围绕矛盾焦点,让学生正反方进行辩论,挖掘学生全面思考的潜能。在辩论前,布置学生带着问题,以批判的态度对所阅读、查找的与教学内容相关的资料。课上进行辩论时,各组选派学生代表根据搜集的材料,围绕辩题展开激烈辩驳。这一教学环节不仅使学生主动阅读、查找资料,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同时更加深入思考以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的观点;积极发言以表现或锻炼自己的口才。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转变传统的考核观念,创新多种考核方式众所周知,传统的考核方式更多地强调对学生知识的记忆及定向理解,这样的考核方式使学生盲目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为了打破学生追求唯一答案的心理倾向,我们务必转变传统的考核观念,创新多种考核方式,从原有的考核知识的记忆、定向理解转变为以考核法律思维能力为核心,注重对学生素质和能力的综合考查。创新多种切实有效的考核评价方式,比如,实行“过程考察和能力综合测评”的考核体系。具体做法是:在项目任务实施全过程中,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实行“教师评价+学生评价+自我评价”的评价方式评定分数,每位同学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促使大家主动学习、积极参与到训练项目中来。总之,法律类高职院校学生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我们应把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贯穿在整个法学职业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作出示范,言传身教,有意识地培养和训练学生对法律问题思考的习惯和正确的思维方法,这样才能使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长足的发展,使学生真正成为具有法律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作者:仇瑛 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法律思维能力范文2
【关键词】还原 发现过程 教学实践 理性思维
物理学是文艺复兴时期在欧洲建立的,物理学和天文学一起是最早建立起来的自然科学,其他学科的建立要晚一两个世纪。物理学从建立的那天起就是一门既有缜密的实验或观测,又有以数学为手段的理论思维的严格科学。物理学给人类最重要的贡献就是物理学独特的思维方法。物理思维方法是物理学的核心,它体现了物理学的独特的价值和无穷的魅力。从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角度来看,优秀的思维品质是学生最重要的素养。因此,教师在传授物理学科知识的同时,最重要的任务是教导学生科学的思想方法,要让学生进入物理思维的世界,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习惯,那就是重证据,重理性思维(即逻辑思维)。[1]
数学家华罗庚对他的学生这样说:“学习数学,最好是到数学家的字纸篓里去找材料。”其实,学习物理又何尝不该如此?字纸篓里的草稿纸上蕴含着科学家卓越的智慧、深邃的思想、科学的思维过程,还有探索发现的艰辛历程。因此,物理课上,笔者经常喜欢问的一个问题是:“物理学家是怎样知道的?”比如,卢瑟福是怎样知道原子的结构的?楞次怎么会想到用感应电流的磁场B′这个“中介”来描述感应电流I感的方向与原磁通变化Φ0的关系的?开普勒是怎样发现行星的公转周期与轨道半长轴之间的定量关系的?物理学家怎么会想到用左手来判断安培力、磁场、电流三者之间的方向关系的?等等。
“折射定律”的发现过程蕴含着“抽象与概括、分析与综合、推理与判断”等最基本的科学思维方法,是很有“发现价值”的教学内容。
一、发现“折射定律”的教学实践
笔者结合“折射定律”的教学实践,阐述“还原规律发现过程”的教学策略对于发展学生理性思维能力的必要性,以促进高中物理规律教学的创新。
(一)提出问题
光从空气斜射入水(或玻璃)中,入射角i(以下称空气角i)增大时,折射角r(以下称介质角r)也随之增大,那么介质角r与空气角i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定量关系?
(二)收集数据
为了能够方便地测出光在玻璃砖中的介质角r,教师事先要指导学生运用插大头针的方法(如图1所示)确定入射光线和折射光线,从而可以利用量角器测出空气角i和介质角r的度数。
考虑到一节课45分钟的限制,如果让每一位学生都测量表1中全部的9组数据,会花费很多的课堂时间,而本节课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寻找介质角r和空气角i之间的定量关系,即如何对数据进行科学的处理,并从中体验科学家研究问题的思维方法。因此,笔者将学生分为8个小组(每个小组4位同学),每个实验小组只需要测量表1中第2至第9组中的一组数据。
(三)分析论证
师:表格中的数据一定蕴含着介质角r和空气角i之间的定量关系,它会是一种怎样的定量关系呢?
生:r∝i,r∝i2,r∝i3,……
师:研究问题一般都是从简单到复杂,所以先假设r∝i。如何方便、快捷地处理和分析表1中的实验数据呢?
生:作图法――利用Excel的图表功能作出如图2所示的介质角r和空气角i的关系图象。从图象明显看出,r与i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
师:提醒学生,图2所示的图象除了告诉我们介质角r和空气角i不是简单的正比关系之外,能否为我们进一步探究r与i的定量关系提供一些启发呢?
生1:图2所示的图象是一条过坐标原点的曲线,说明有可能是r2∝i,r3∝i,……
生2:根据图2所示的图像,可以发现:在空气角i小于30度时,图象是过坐标原点的倾斜直线,即介质角r和空气角i是成正比关系的,但在空气角i大于30度时,图象变为曲线,介质角r和空气角i就不是正比关系了。因此,我认为r2∝i,r3∝i,……是不合理的猜想。
师对学生2“不平常”的发现表示祝贺,并进一步指出:学生乙的发现与当年开普勒研究折射现象时的发现是一样的,真所谓“英雄所见略同”。开普勒在1611年出版的《折射光学》中记录了自己的发现:对于两种给定的媒质,小于30度的入射角同相应的折射角成近似固定的比,对于玻璃或水晶,这个比约为3∶2。但这个比对于大的入射角不成立。开普勒试图通过实验发现精确的折射定律,他的方法虽然是正确的,却没有得到其中有规律性的联系。但是,开普勒的研究为后来斯涅耳发现折射定律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转变探究的思路,不直接寻找介质角r和空气角i之间的定量关系。
生:斯涅耳是怎样发现折射定律的呢?
师:斯涅耳注意到了水中的物体看起来变浅了(即初中物理学习过的“眼睛受骗”),并试图揭开其中的奥秘。通过研究,斯涅耳发现:①观察水中的物体A时,我们看到的是位于实际物体正上方的物体的虚像A′,原理如图3所示;②对于任意光线,OA∶OA′等于常数。请同学们想一想,斯涅耳的发现能否间接说明介质角r和空气角i之间的定量关系呢?如果能,那是怎样的定量关系?
(四)发现规律
生交流讨论后回答:如图4所示,空气角i和介质角r分别属于OA′B′和OAB,根据三角函数的知识可以知道:OA=,OA′=,因=常数,则=常数。
师充分肯定学生的发现,并指出:=n(常数),就是光的折射定律,亦可称之为斯涅耳定理,其中n为介质的折射率。
二、关于“折射定律”的教学探讨
对于折射定律的教学,若采用传统教学的方式进行,教师会直接要求学生根据表1中的数据,利用计算器逐一计算出,从而得到折射定律=n(常数)。上述教学过程一定是顺畅的,规律的得出也是“水到渠成”的。表面上,学生在课堂上也经历了探究,学习的氛围也是热闹的,但事实上,学生的思维是冷却的。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学生对于“折射定律”的学习存在逻辑思维上的障碍,即学生会问:物理学家为什么会想到计算?这样的教学过程显然缺乏严谨的推理过程,显得苍白无力,更无法落实新课标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目标。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物理规律教学之前,教师往往需要研究物理规律的发现过程,需要对教学素材进行重新组织与完善,以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为起点,创设与规律的真实发现过程相似的情境,引导学生经历物理规律发现的过程,[2]体验科学家的理性思维过程,汲取他们的智慧,并使之成为学生科学思维活动的源头活水,不断提升学生的科学思维能力,丰富学生的思维品质。这就是“还原规律发现过程”的教学策略对于发展学生理性思维能力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赵凯华.公民的科学素养与物理教学[J].物理教学探讨,2003(1):2
法律思维能力范文3
一、村社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现状
(一)村社干部具备一定的法治思维能力
1、法治思维的认知方面
第一,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基本正确的认识。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本质是什么”时,选择“法律平等”和“公平正义”的分别占55%、41.2%、,选择“民主和谐”、“ 权力制约”的分别占11.4%和4.6%。可见,多数村社干部认同法律是平等的,认同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第二,对法治思维重点的把握比较到位。在问到“你认为法治思维的重点是什么”时,63.2%的人认为“重公正”。可见,当前我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基层工作中的法治重点把握是准确的,有一定的认识。
2、法治思维的实践方面
第一,大多数村社干部具有一定的法治思维。在问到“你认为现在的村社干部有没有法治思维”时,76.8%的人认为有,认为基本有、基本没有和没有的分别是22%、1.1%、0.1%。第二,村社干部法治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在问到“你认为大多数村社干部在决策和处理问题时,是否运用法治的方式”,64.2%的人认为是。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村社干部能够认识到决策和行为要合法,但是实际执行的效果如何就很难说了。
3、法治思维的形成和培养途径方面
通过调查,对于如何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村社干部大都有明确的认识:在处理问题、做决策时着重运用合法非法思维方式;认为法治思维向法治方式转变需要注重法治依据,同时在法治精神、法治素养、崇尚法律等方面要创造条件;提高村社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的最大突破口在于深化改革,完善机制。
(二)法治思维能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对法治思维的认知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在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村社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至少列3种)”时,有92.7%的人选择了“公平正义”,90.4%的人选择了“合法性”,58.1%的人选择了“责任后果”,选择权利义务和法官治权的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丰都县大多数村社干部对现代法治的核心问题的认识存在着偏差,没有认识到现代法治的精髓。
2、实践中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问到“你怎么评价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时,有66.8%的人认为“一般”,认为“很强”、“很弱”和“缺乏”的分别占25.3%、5.9%、2%。
3、村社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存在较大的困难。在问到“你认为从传统的非法治的思维向依法办事转变,最大的困难是什么”时,有55.7%的人认为是“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还存在法律让位于政策和上级指示情况,缺乏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二、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制约因素
(一)法治观念薄弱。法治作为人类的活动方式之一,必然依赖于社会主体的意识和行为。受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村社干部对法治认知出现偏差和实践中出现法律让位于情感、上级指示。首先,我国人治传统源远流长,在遇到纠纷和冲突时,不是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而更多的寻找“权力”的帮助;其次,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重伦理道德轻普遍规则”导致轻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不存在敬畏之心;此外,“人治”陋习严重,信奉“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无事就是本事,妥协就是和谐”。
(二)法律知识欠缺。很多村社干部年龄往往偏大,文化素质大多不高,法律知识欠缺。他们往往将有限的时间花在学习实用性较强的业务知识上,对如何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来破解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难题,则研究不多、思考不足。由于我国政治生活法治水平有限,在加上行政手段效率高,村社干部大都乐于选择行政手段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在客观上造成法治方式“被搁置”。
(三)普法内容肤浅。普法考试缺乏系统性和实效性,偏重于村社干部掌握法律知识,法律学习停留在了解法律条文的层次,忽视法治精神和法治方法的把握。干部普法考试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远达不到把握条文蕴含的法治精神并提高法治思维能力的高度。法律知识要内化成人的法治思维,还需要很多因素一起产生合力。由于人治化权力恣肆的影响,村社干部把普法教育中掌握的法律知识转化成法治素养的成效就更加不容乐观。
(四)法治能力不足。部分村社干部认为法律仅仅是一种工具,是实现一定社会管理目标的手段,在想问题、做决策时依然习惯于传统的人治思维和方式,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尤其是在出现突发性事件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不足就更加凸显,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事态恶化。有的甚至把法律仅仅用来治理老百姓而不规范、约束自己。对法律想用就用、不想用就弃之一旁,持随心所欲的态度。
三、提高村社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树立崇法精神。首先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要牢记”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在工作生活中敬畏法律,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动,特别是在处理与群众的矛盾和纠纷过程中要坚持这一点。其次,要摒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法治思维强调人信仰的是法律规定中蕴藏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增强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参与法律援助等法治实践活动、举办专题研讨班以及开通普法短信平台等方式增强村社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教育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应强化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教育与传播上,使法治思维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最终形成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法治思维当先”的思维定式。
(三)强化法治实践。实践锻炼是培养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根本途径。村社干部要养成自觉的法治思维习惯,并将法治思维外化为法治实践,通过积极参与各种法治活动,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农村改革与发展问题,以加快推进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思维能力范文4
一、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存在两种法学教育模式: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实践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此其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教育层次设置于研究生学习阶段,以案例、专题和模拟辩论为主要内容,以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为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另一种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学术型模式,该模式的培养目标是法律精英即法官,教育层次设置于本科学习阶段,强调对理论知识的讲授,同时锻炼学生分析和解决案件的能力。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借鉴德国和法国的模式,即精英教育。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界干脆重视司法考试的作用,逐渐将精英教育目标与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因此吸收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等英美法系教学模式。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问题
1、法学教育目标不清
我国教育目标是培养既能从事法律职业,即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又能进行理论研究,即成为学者的复合型人才。这种目标的双重性使得法学教育内容和方式等环节无法体现法律职业的要求,更多追求的是学究性理论教学,这使得教学内容中理论性强,实践性弱,无法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大部分法学本科生需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司法考试才能实现法律职业,其余学生只能从事非法律职业。有数据表明几所著名法学院本科生毕业后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很小,如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是13.57%,北京交通大法学院是2.88%,北京大学法学院是21.43%,清华大学法学院是4.94,①造成法学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据《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2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②这类现状最根本的原因是法学教育定位不清导致严重脱离市场需求。因此我们应当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法学教育方式问题
我国法学教育方式属于“填鸭式”教学,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学习更多依靠死记硬背。这种教学方式可以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但不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芮沐在民国初期就曾指出:“本国各学校法科着重知识的灌输而不及方法的传授,此端为本国法律教育最大弊端。”③尽管在近几年的教学改革中也采用了案例教学和讨论学习的方式,但是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老师手中,无法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现有的考核模式中,一般是对学生的记忆力进行测试,而不测试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
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是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就业率成为衡量地方法学院系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据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生达22万多人。④在法学院和法律系越办越多的情况下,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近几年,法学专业一直被就业蓝皮书课题组列为红牌警告专业。同时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来看,法学教育的改革应当改变过去过于重视学术教育,而建立侧重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模式。特别是在法律专业学生越来越多和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现实情况下,司法考试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我们的调查问卷显示我系2015届法学本科生的98%的学生参加了2014年的司法考试,其中有90%以上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是为了以后为就业拓宽渠道。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学生具有如此的吸收力,我们无法忽视司法考试的重要性。
(二)司法考试制度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的影响
1、教学方法
我国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前,只有律师资格考试是作为律师职业准入的标准而存在的,而对法官和检察官没有职业准入标准。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之后,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水平,这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还需要相应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法学理论知识培养,更需要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老师在课堂上不仅要讲理论,更要讲实际,因为法律知识要到实践中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老师在讲授知识点时要结合贴近现实的案例,分析如何理解案件,如何找到相应的法学知识点去解决案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更让学生学习到正确思维方法,以便于提高其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
2、课程考核方式
目前法学课程的考核题型主要有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填空、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几种,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命题难度不高,教师评卷随意性大,同时也无法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效果,特别是无法反映学生的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而近几年我国司法考试第四卷论述题出题越来越具有开放性和务实性,如2008年的案(2008年)、2009年信用卡透支案以及2010年行政协商和解案等,从评分来看没有设置统一的标准,只需要学生“自圆其说”即可。这种多角度、跨学科的考题需要法学教育要突破以往单一的考核方式,合理选择考点,合理配置考试题型的比例,特别要注重对学生思辨能力的培养和对综合知识的运用。
三、司法考试背景下“民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
建立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性的法学教育改革,采取怎样的教育改革方式显得非常重要。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职业化的要求,我们在思考应当如何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应当如何设置课程内容才能体现对法律人才的要求,应该偏向应试还是偏向职业技能的培养,应该如何融通两者的目标。结合我院公安院校的特性以及我系的具体情况,以培养专业复合性和实用性为目标,从教学理念、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课时安排、教学手段上积极做出改革尝试,以实现民法教学内容的司法考试导向。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
民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体扎实的民法素养,通晓我国民商法理论和实务,掌握民法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常见的实践问题的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等从事民法实务操作和法律工作。把对法学理论学习颇感兴趣、想致力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学生定位于理论型方向,引导并支持其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学位;把有志于从事律师和司法实践的学生定位于实践型方向,重视其理解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加速其案例分析能力处理实践问题能力的形成,使学生能够在独立思考下完成对案件的合理判断,并要求其能通过司法考试。
2、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的分数比例一般都在90~100分之多,故有“得民法者得天下”的说法。题型为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在应对司法考试中时学生的功利性很强,认为只需要记忆重点内容就可以轻松过关。
首先,需要对司法考试中民法内容重点考点进行了分析,总结出考点所反映出的理论性知识以及综合性知识的运用,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民法教学计划。
其次,在教学方式上注意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目前法学本科生多为90后,缺乏一定生活经验,而法律是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如何能让他们在短时间理解成为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一道难题。因此教师首先把民法教材由厚读薄,总结出民法知识点的大概框架;在讲授中逐一向学生讲解,让学生对民法有大概的框架性知识,如若老师讲解所有知识点,学生可在框架性知识的引导下自我学习;最后,老师讲解知识点时要结合实际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以有利于学生理解和思维能力的提高。
最后,要慎重挑选民法案例。案例所涉及知识点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选择适应司法考试需要的民法案例要符合以下要求:第一,新颖性。由于近几年民事法律规范修改的频繁使得在法律适用上出现新的问题,因此在选择教学案例时要紧跟实际生活,以此引发学生们的兴趣;第二,教学性。选择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的民法案例,最好能在一个案例中出现多个教学知识的重点和难点,能够使学生通过讨论一个案例来提高其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课时安排
在与司法考试内容相融合时,需要对各科门的课时做出适当调整,对有利于培养学生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的课程,应多设置课时;而且课程先安排部门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理学和宪法学放在后面。从2015届法学专业学生的问卷调查来看,96.3%的同学认为在学习法理学和宪法时无法理解,这是因为法理学和宪法的高度抽象性和原则性使刚入门的学生感觉为“摸不着头脑”。让学生先学习部门法,深刻理解什么是法律,再来学习法学理论课就好理解得多。因此民法可以从大二上学期提前到大一下学期,商法可以从大三上学期提前到大二下学期。
4、教材的选择
我们认为教材的选用是否适当直接影响着一门课程目标的实现和功能的选择。目前民法教材大多偏重于理论,涉及实践应用内容较少。因此在适应教学目标的转变和衔接司法考试过程中,地方院校更应选择实践性强、内容简洁的教材,以便于教学和学生的自我学习。
5、考核方式。我系民法课的试题类型为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类型命题主观过多,改卷随意性大,不能反映学生真实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因此我们为了衔接司法考试的内容,按照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对民法课程的考核方式进行改革,重点考核具体案例以及民法知识运用的能力,逐步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并使他们逐步适应司法考试的题型和题量。
法律思维能力范文5
卫生监督及其学科的再认识
1卫生监督的性质
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前,卫生监督工作更多地体现在业务技术服务和指导,技术性是其主要属性。卫生监督的概念为: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卫生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社会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遵守与执行卫生法律规范的状况进行监察和督导,对违反卫生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鉴于此,首先,卫生监督本身就是卫生执法活动,卫生监督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卫生法律为准绳,符合且遵循法律程序,因而,学科的法律属性居主导地位[3]。其次,卫生监督又是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具备很强的行政性。同时,卫生监督需要以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和卫生学技术为手段,必须遵循医学科学规律,这就体现了卫生监督的医学技术性。
2卫生监督学的学科渊源
卫生监督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以卫生监督为研究对象,是研究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监督实践,揭示卫生监督工作一般规律的综合性边缘学科。从专业来讲,是法学专业向卫生领域拓展形成的应用型分支学科;从知识结构来讲,是法学和医学、行政学等学科不断延伸、相互交叉、渗透和融合形成的一门跨界综合学科。
现行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
依据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要维护人群健康,卫生部门除了提供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外,还需对全社会的活动进行管理。但我国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依然体现出生物学模式的色彩。
1课程设置
我国现行预防医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以卫生学类课程为主干,公共卫生事业所需专业与课程开设不足。多数高校虽然开设36学时的卫生法学,但也是普及学生的法律知识,明确其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为日后更好地开展医疗卫生活动而服务。仅有的短学时的法学类课程教学,尚不能让学生掌握足够的卫生法律知识。
2教学内容
注重专业化或学术理论性研究和探讨,忽视或不重视社会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只注重实验室科研能力的培养,而忽视现场工作能力的训练。这种模式培养的人才很难体现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群体工作的性质,显然不利于卫生监督人才的培养。
改革现行卫生监督人才培养模式
广东药学院是一所具有悠久的预防医学专业办学历史的院校,学校结合本地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办学经验,针对性提出了“人才培养三对接”的理念,即人才培养理念与学校发展定位相对接、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现代教育理念相对接,并以社会需求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灵活设置预防医学特色方向。具体措施:(1)改革课程设置,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2)改革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3)增强教学实践环节,加强学生基本执法操作技能训练。
1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
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是决定课程设置的关键。从卫生监督学学科内涵和新形势下依法行政的实际需要中可以看出,卫生监督人才必须是具有深厚的法学和医学基础知识,具有较强的卫生行政管理技能和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故其知识构架,应该主要包括法学、医学和行政管理学。在课程设置上,应改变医学类课程门类、学时过多的现状,合并部分临床课程,必修课保持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法学、社会医学等,增设特色模块,包含若干卫生监督执法技能的课程,如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学、卫生法律文书与公文写作、卫生监督实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针对日后工作需要,传授学生有关法律法规运用、执法程序、文书写作、专业知识、现场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2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4]。法律思维能力主要体现在:观察、发现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收集、分析、判断和采信证据的能力,归纳、概括案件争执焦点的能力,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案件性质的能力,正确阐释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能力,严谨的法律推理和论证能力等。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是一个法律人才其他所有能力的基础,集中反映了个人的综合业务素质。但法律思维能力并不能自发形成,必须由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在教学方法上,采用情境式教学法,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教学中创设具体、生动的场景,使其自主自动地强化自己的法律职业者角色,调动他们的思维,引导其从整体上理解和运用法律思考、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以设计情境为中心,对学生进行法学知识传授及技巧等的训练,而非根据教科书的体系作按部就班、彼此孤立的规范解释[5]。围绕着“如何像一个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如何做事”,致力于训练学生在解决具体问题中学会阅读、观察、分析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起草法律文书等技能,而非停留于静态的法学原理或是法律条文。
法律思维能力范文6
关键词:创新思维;高三;培养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91-02
国家强大,社会进步,民族振兴,归根到底必须依靠人才。什么样的人才最宝贵呢?创新型人才最宝贵。创新就是要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创新型人才只能通过创新教育来培养。所谓创新教育指的是以培养人的创新精神和能力为基本价值取向,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的教育。也就是,是指通过对学生的教育和影响,指导他们能够善于发现和认识有意义的新知识、新思想、新事物、新方法,掌握其中蕴含的基本规律,并具备相应的能力。
一、如何培养高三学生的创新思维意识
学习过程中,学生需要起到教学主体的作用,但是当今课堂中多数教师仍旧占据主体地位。所以说,高三学生培养创设思维意识,首先需要意识到自身课堂的主体作用。创新意识是指学习者主动发现问题、积极探求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的一种心理取向。创新意识是进行创新活动的出发点和内在动力,是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前提,也是形成创新能力的基础。世纪之交,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的信息化,经济全球化使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已成为影响我国民族生存状况的基本因素,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阵地,也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摇篮。新时期下,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力的人才。高三学生应该重视培养自身的创新意识,实现素质教育的培养目的,学习过程中,时刻以创新为导向。具体来说,学生明确自身的学习目标,但做到“上不封顶”,在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之后,注重深入挖掘教材知识,并敢于突破课本知识,鼓励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放宽思维,多点质疑,多点新思想,不要压制自己的奇思妙想。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下,主动地去学习,带着问题进行自学,另外,学会对有疑问的问题进行质疑,培养自己的质疑意识,进而激发学生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选择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进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另外,学生正确处理好与教师的关系,逐步培养自身的创新意识。
二、高三政治教育中创设思维培养的构建
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发展变迁,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利益结构、生活方式和思想形式,从而也影响着人们理解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变迁,对反思、超越经济导向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提出了要求。
(一)创新思维构建的规定
高三思想政治教育中,学生创思思维的构建内涵主要以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本身为基础,在当今时代和社会环境下人们理解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精神和理念观念进行深入分析。思想政治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一种整体观与全局观。对于学生而言,学习创新思维需要注重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实践发展的整体状况去探究理念。
(二)创新思维构建的形态
社会导向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凝结着人们对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变化的理论回应和对当前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实践基本精神的总体理解。因环境和对象的整体变化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需要立足于自身的理论思维、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所以对高三学生而言,创新思维的本质就是不断地进行思考,把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渗透到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实践的各个领域之内,要求创新思维必须“四面出击”。
(三)创新性思维构建的具体形态
对于学生而言,应当提出以社会为导向思想政治教育,因环境和对象的整体变化要求思想政治教育创新自身理论思维、理论体系和实践体系,学生就需要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社会导向思想政治教育理念是对经济导向思想政治教育理念的承接和超越。因此,学生与社会的互建关系结构中运用反思性理论思维对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基本矛盾进行批判性构建从而实现这种超越。
三、培养善于发现法律问题的创造性思维
学生创新意愿的培养,旨在意识层面上培养自身的求新求异的愿望,它能够激发学生自身不安分、不墨守成规的现状,并且引导学生在另辟蹊径从看似波澜不惊的问题中挖掘出新意。对于我国高三学生而言,课业日渐堪紧,想要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法律问题,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其中重要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法律问题是复杂的,更是因为法律问题是动态的,处于变动之中。针对某些问题而言,在过去是法律问题,但现在却不是法律问题,或者过去不是法律问题但现在却是法律问题。针对此,我们学生就应该发挥创造性思维,对问题进行思考,进行仔细鉴别。只有将真正的法律问题揭示出来,才能够使得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得到表现出来,并且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基于法学法律问题而言,真正的法律问题可以被看作为法律冲突,指得是关于法律要素之间的矛盾,法律要素指法律的构成理论、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的法律要素,如法律概念、法律原理、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习惯、法律惯例、法律理想、法律技术、道德、政策等。如果法律要素之间没有矛盾或者基本没有矛盾,那么就不存在法律问题。具体来说,法律要素之间的矛盾包括:法律理论之间的矛盾;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法律理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政策与法律的矛盾;道德与法律的矛盾等等。上述这些矛盾能够激发学生无限的想象空间,能够揭示出学生丰富的想象力。总的来说,针对同一性质的法律事务中,在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可能会有某种法律理论得到更多的人支持,成为主流的、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律理论。这也是法律中的正常现象。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的情形也是如此。具有创造性思维的学生才总是能够在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中,由表及里,揭示问题的本质。另外,法律各要素之间互相影响,呈现出动态的过程。法律问题不断消失,又不断涌现。及时发现、揭示、提出新的法律问题,也需要创造性思维。当然,培养学生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只能建立在扎实的法律概念、法律原理等法律基本功基础之上。
四、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创新思维能力
在一般学生看来,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存在一定误区,普遍认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固定的思想教育模式,缺乏创新性,不足以培养自己的创新型思维。事实上,学生创造力形成的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发挥着不容替代的作用。其中创造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的辩证统一,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有机整合。因此,对于高三学生而言,可以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自身的创新思维能力,第一,拟设,思想政治的学习中,学生借助教师的假设问题进行思考,着重培养自身的分析能力,解决问题能力。事实上,拟设的环境是教师提供的,但是完成拟设整个程序及最后的结果都是由学生完成的,由此说明,学生自身是课堂的主体,所以对于我们学生而言,按照主人公的地位将自己巧设在问题的情境中,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并在某种程度上激发学生的热情,进而提升学生的素质及创造能力。其次,列举,学生依据教师对教材中理论和观点的分析,深入思考这一理论知识,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思维的求同性和深刻性。最后,学生应该善于比较,在学习的过程中,学生应对思想政治中的相关知识进行比较,利用比较分析法培养自己创新型的思维方式,激发自己的创新性。
[参考文献]
[1]王凤杰.改革课堂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J].赤峰教育学院学报,2003(4).
[2]资建民.培养创新思维推动思维创新———谈谈加强中小学教育中学生创新思维品质的培养问题[J].绵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4).
[3]胡伯项,孔祥宁.研究生创新思维的培养与政治理论课的改革[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6(4).
[4]何世凯.在思想政治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J].教育教学论坛,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