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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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法律法规

学校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医疗纠纷;法律法规;认知度;问卷调查;南充市;大学生

近年来,医疗纠纷愈演愈烈。为了解南充市在校大学生但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我们于2012年3月至4月对此进行了现况调查,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南充市川北医学院、西华师范大学、南充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校的各年级各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对医疗纠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2、研究方法

将三所高校的同学按专业分成医学、法学和其他三组,每组再按年级分层,再随机抽取相应寝室号进行问卷调查。问卷采用自制问卷。

3、统计分析

采用SPSS17.0系统软件,完成数据的处理与分析。

二、结果

1、一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问卷911份,有效回收率91.1%。其中,大一175人,占19.3%;大二261人,占28.8%;大三263人,占29.0%;大四207人,占22.8%。男生347人,占38.4%;女生557人,占61.6%。医学生553人,占59.0%;法学生54人,占6.0%;其他317人,占35.1%。

2、对医疗纠纷的主观认识情况

同学们对医疗纠纷及其处理程序了解甚少,自认为很了解和比较了解的仅0.4%和5.0%,绝大多数都只了解一些或不了解。但大部分同学都认为了解医患关系对今后生活有重要作用,仅2.3%的同学认为不重要,2.5%的同学选择了不清楚。

对于医疗纠纷的概念,大部分同学(76.1%)还是比较清楚的,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其产生了误解。如果发生了医疗纠纷,大部分人(67.3%)会选择走法律程序,部分(25.1%)选择私下解决。但值得一提的是,实际上发生医疗纠纷后走法律程序的越来越少,而是采取私下协商解决的途径。【1】

对于目前的医患关系,绝大部分(88.3%)的同学都认为关系紧张。在医疗纠纷的特点上,普遍认为有医患冲突的激烈化、舆论向导的片面化、数量上的急剧增加和患方诉求上的功利化等特点。他们普遍认为,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主要在于医患双方(76.9%),也有部分选择了患方(13.4%)或院方(4.8%),还有同学认为在于其他因素(4.7%)。在解决医患纠纷的主动权上,约一半(56.0%)同学认为主动权在于医患双方,近四分之一(24.8%)认为主要在于院方,少部分认为在患方或其他方面。对于解决医患纠纷的最佳时间,绝大多数都认为宜在萌芽阶段。

在对于患者拥有的权利方面,同学们多没有清晰的概念。就主要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同意权上就分别有51.4%和26.0%的同学没有选择到,尤其是在自主决定方面,这与目前以医方为主导的就医观念有关。

对于医疗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认同率最高的是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其次为双方的认知差异的原因,再次为医护方处理上的欠缺和患方过高的期望值,还有过高的医疗费用。

对于防范医闹的根本措施,同学们的最主要的是加大医疗财政的投入和加快医疗体制的改革;其次是加强立法,疏通医疗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然后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加强内部管理,构建医患和谐医院。

3、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情况

就整体来看,在医疗纠纷的分级标准方面,正确率仅为8.3%;对于抢救结束后补记病历的规定时间,正确率为21.5%;对于封存病历该由谁来保管的问题,正确率为71.4%;就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哪些方面,正确率为 29.1%;对于患者自身特殊体质造成的损害是否为医疗事故的问题,正确率为63.7%;对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对现场封存的实物该如何处置的问题,正确率17.9%;在危急情况下,当医方无法取得患者本人及近亲家属意见时可否行使单方行医权的问题,正确率为 37.7%;对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医务人员应当口头还是书面告知的问题,正确率为 79.9%;对于不必要的医疗检查对患者是否算侵权的问题,正确率为61.8%;当患者精神脆弱或身体状况较差时,医护人员未直接告知其病情是否视为侵犯患者知情权的问题,正确率仅为18.6%。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在以上这些回答当中,虽然我们尽量让同学们如实回答,但答案并不排除猜测、随机选择而选对的部分。也就是说,实际的知晓率可能比这些值还要低。

表1 各专业同学对医疗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问题的认知情况

研究问题 项目 专业(计数及占各专业的分百比%) 值

P值

医学类 法学类 其他

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四级十等 35 (6.6) 14(25.9) 25 (7.9) 33.061 0.000

病例补记时间 6小时内 126(23.7) 11(20.4) 58 (18.3) 17.134 0.009

封存病例该由谁来保管 医疗机构 419(78.6) 34(63.0) 192(60.6) 48.647 0.000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例资料 客观部分 164(30.8) 18(33.3) 81 (25.6) 28.731 0.000

危急情况可否行单方行医权 可以 174(32.7) 26(48.1) 141(44.5) 40.127 0.000

非必要医疗检查是否算侵权 算侵权 289(54.3) 40(74.1) 230(72.6) 35.585 0.000

患者体质特殊造成的损害是否算医疗事故 不是 374(70.2) 32(59.3) 170(53.6) 35.995 0.000

4、关于医疗纠纷相关知识的认知途径

对于了解医疗纠纷的途径,有696人(76.9%)是通过网络途径,681人(75.2%)是通过新闻媒体了解,424人(46.9%)是通过学校教育途径,421人(46.5%)通过报刊杂志,247人(27.3%)通过查阅书籍,还有72人(8.0%)通过其他途径了解相关知识。

对于所学课程中是否包含医疗方面法律课程及教育形式的问题,332人(37.3%)没有开设相关课程,有选修课的351人(39.5%),有知识讲座的231人(26.0%),有必修课的146人(16.4%),有其他教育形式的105人(11.8%)。

当问及学校是否有必要开设医疗方面的法制课程时,有494人(54.2%)认为有必要,375人(41.2%)认为很有必要,只有29人(3.2%)认为没必要。至于他们希望以哪些形式进行相关教学的问题,有674人(76.4%)希望通过多媒体再现真实场景,参与案例分析的方式进行;587人(66.6%)选择了通过以案例为基础,以问题为中心的教育方式;413人(46.8%)选择了详细解析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式;还有25人(2.8%)选择了其他方式。

三、讨论

1、对医疗纠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

尽管多数人都认为了解医疗纠纷相关情况及其法定处理程序很有必要,但其认知度却十分有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医学生方面看存在着盲目乐观,缺乏危机意识,尚未意识到医疗纠纷的严重性的情况。还有部分医学生消极回避,认为了解也没办法改变,眼不见为净。此外,缺乏公众引导,自主学习了解的意识不强,或是没有找到适合的途径等,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状态,同时也是亟待我们解决的一大问题。从非医学生方面看,这种情况就更容易解释了。他们大都认为医疗纠纷离自己很远,跟自己没多大关系,或者是不感兴趣,所以就很少关注。即使有些法学学子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所涉及,但其主攻方面多不在此,也只是略知一二。

2、医疗纠纷的认知途径有限,教育形式单一

在学校的课程设置中,有关医事法的仅一些选修课和极少的知识讲座。此外同学们了解相关知识的途径大多是网络媒体和报刊杂志,且缺乏客观性和系统性。

3、对策

(1)增强高校医疗纠纷教育

①各高校尤其是医学院校合理设置相关课程,改善教学方式,提供更多便捷有效的知识平台来进行教育宣传。

②邀请临床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人士作知识讲座。

③医学生可利用课余时间提前进入临床见习,特别是医患纠纷办公室,多了解现今的医患状况。

④通过网络、媒体、相关节目专栏等平台宣讲正规的处理规程。

(2)发动社会团体的力量

就目前而言,能对群众开展的科学、系统地宣传医事法的相关知识的团体几乎是空白的。因为无知他们曲解法律、抵触法律,所以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他们不懂得也不会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并且,相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运用医事法的重视度也不够。目前医事法普及的方式比较局限:当前普法人员多采用牵挂横幅、街头搭建桌椅广播宣传,然收效甚微。[2]所以,对社会群体的医事法普及工作还有很长的路。政府相关部门应呼吁全社会的关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创建更多便捷的知识平台。同时同过完善医疗体制,扩大医疗资源,提高医方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切实有效的途径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桐乡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医患纠纷的现状及思考http:///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975 2009-08-20

[2] 谭春燕、袁梅、陈健等. 医事法普及教育活动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川北医学院学报,2011,26(1):97-99.

[3] 康江、王光明. 如何正确看待和解决医患纠纷[N]泸州日报,2008-05-12.

[4] 刘海英、唐正利等. 门急诊护理人员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知程度的调查与分析,2004,2(12);62-63.

[5] 蒋广根. 医科生医德认知度影响因素分析[J]医学与哲学:2007,28(9)

学校法律法规范文2

论文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的纪律时很容易触犯法律的底线,也不符合教育学的规律,最终也不易达到教育的目的。法律对于体罚的明确、细致的规定能够使体罚得到良好的执行,并且通过用法律的程序控制体罚的过程,用法律的后果强化体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执行学校纪律,实施体罚这一教育措施,达到教育的目的。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有体罚是否是出于教育目的、学生的个性特征、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体罚应当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于超出体罚的教育目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论文关键词 体罚 法律规制 法律责任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直接或间接的惩罚,造成一般身体损伤甚至是身体疼痛等生理和心理的痛楚,通过惩罚达到教育之目的的行为。古今中外,都有体罚学生的现象。体罚只能是为了教育的目的。控制体罚使其达到教育的目的是人类的一种共识,通过法律对体罚进行控制是现代社会一种最为理性的方式。

一、问题的提出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体罚是教育的一部分,教育学生不能严重损害学生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但是对学生身体轻微甚至无碍的的伤害是教育活动的一部分,是学生受教育活动的天然容忍义务。体罚是学校的教育措施和秩序保障措施。目前法律对于“体罚”的规定原则、模糊、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引发了很多问题。首先,法律对于何为体罚行为并未作出规定,法律的不确定性给教师执行学校纪律带来了很大的空间,在执行学校纪律时很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这对教师和学生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其次,立法禁止体罚学生,但是对体罚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种一刀切的方式,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无所适从,符合教育学规律的并不会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能够促进学生人格完善和学习进步的教育措施,在法律不确定性和教师对法律的不当理解的情况下,因噎废食的挫伤了教师执行学校纪律的有效性,违背了教育学的规律。第三,前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曾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对学生施以体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塑造学生独立和坚强的性格,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尊严感。因此,法律上对于体罚行为的模糊性禁止的处理,使得教师在执行学校纪律时投鼠忌器,损害了教育的完整性和目的性,不利于塑造学生的人格。

二、体罚在法律上的界定

《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那么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体罚行为,体罚、变相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体罚行为分为轻微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轻微体罚行为是指以教育为目的,在正常学生和社会公众的心理预期之内可以接受的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伤害但并不损害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是指违背教育学和心理学规律,超出教育目的和社会公众心理预期的,给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伤害并损及人格尊严的体罚行为。体罚是通常的一般的体罚,不会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显然的伤害。而变相体罚是指教师通过其他手段变相的达到体罚学生的目的。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和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是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这应当是法律应当禁止的行为。

从禁止体罚的相关规定来看,教师对学生的体罚分为“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对于体罚行为不应当一律禁止,对于一般的、不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没有侮辱人格尊严的轻微体罚行为是教育学上的应该容忍的行为。对于侮辱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残忍的、过分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体罚行为应当禁止。

教育是一种专业行为,教师相比立法者更加了解教育学的规律,立法者釜底抽薪式的全面禁止体罚显然是对教育学规律的不尊重。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对体罚作出明确的、更加细致的规定,并且赋予法院审查体罚行为合法性的权利,让法官能动的进行体罚行为的规制。对于体罚行为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能够尊重教师作为专业教育者的尊重,也能使得体罚行为达到其应有的目的。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控制体罚行为过程的合法性,通过司法救济机制从结果上控制体罚行为,如此,体罚行为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符合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三、对体罚行为的法律规制

法律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调节器,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已经是“全方位、无死角”的。法律对教育的控制是在法治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例如,美国公立教育的法律控制权在各州,法律控制体现在学生的入学、课程、学生的宪法权利、纪律以及教师的雇佣等几乎所有的方面。涉及体罚学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曾表态:“在公立学校中使用体罚处分既不违背宪法第八修正案‘政府机构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惩罚’的规定,也不违背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护的正当程序原则。”因此,体罚是教育活动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部分,通过法律控制体罚行为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笔者以为,对体罚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是法律控制两个重要方面。要判断教师对学生体罚的正当性,需要考虑“学生的年龄、成熟程度及以往的行为表现、违纪行为的特征、教师实施体罚所使用的工具、对被体罚学生造成持久性伤害的证据、教师对学生采取体罚处分的动机”。

(一)体罚学生应当考虑的因素

1.教育目的。教师对学生的体罚首先必须是无恶意的,教师是教育者,学生的天职是学习。学校是一个需要规章和纪律的场所,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是为了促进学生独立人格的发展和维持学校的纪律以及客观秩序,而非存在对学生的“报复”、“发泄”以及“震慑”。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判断一个体罚处分是否正当的标准就是“实施该处分是否是出于某种恶意或残忍的动机”。所以,体罚学生应当以教育为目的,以教育目的之外的任何体罚行为都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伤害。

2.学生个人因素。学生的年龄、家庭状况、成熟程度、以往的行为表现等学生个人因素是体罚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学生的培养是一个培养个性的过程,“因材施教”是教育学的基本特征。同样,学生在触犯纪律时,应当考虑学生触犯纪律的原因、学生的性格、平时表现、触犯纪律是否具有偶然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再作出体罚的决定,如此才能保障体罚学生符合教育学的规律并达到教育的目的。

3.体罚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通常教师对学生的体罚有罚站、罚跑、打手心、打屁股、罚抄等。对于学生的体罚的正当性体现在不能触及法律的底线,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教师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例如,对于学生身体的“打击”不能给学生的身体和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对于学生的罚站不能时间太长,不能曝晒的情况下罚站,罚跑不能超出学生身体的可承受度,罚抄不能使学生感到是在体力劳动,否则将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给学生造成严重伤害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体罚时教师应当根据自己的体罚行为估计体罚的后果,使体罚不至于造成严重后果还能达到教育的目的。不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体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侮辱学生人格尊严,造成严重后果的体罚行为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是否符合教育目的、学生的个人情况是否适合体罚、体罚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等,考虑了这些因素之后再实施体罚,方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体罚学生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

1.正当程序原则。教师在对学生施以体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所违反的“规章和纪律”,这是学生在收到不利处分时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也是对学生人格的尊重。在体罚之前,应当给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这样才能让学生“心服口服”,同时也避免了教师对学生的“误伤”。在美国,有的州的体罚由校长或副校长来执行。在我国,有的学校有德育老师,可以探索体罚行为由德育老师来执行的模式。德育老师来执行体罚,既符合自然公正原则,也能避免老师对学生的恶意和报复。虽然“在体罚学生前,学区管理者不得不遵循繁琐的审批程序,则体罚的目的性将会减弱”,但是正当程序的合理使用,可以使教育目的得到最大的保护。为了避免程序的过于繁琐挫伤了体罚的有效性和目的性,可以对不同的体罚行为设定不同的程序,使程序的正当性与体罚的目的性相一致,在使用正当程序的过程中,避免让程序性消解了目的性。

2.比例原则。笔者所指的比例原则是指教师在体罚学生时,应当对目的和手段进行适当的衡量,确保体罚的手段和目的之间达到适当的平衡。通常学生的一个轻微过失,不能对学生进行较重的体罚。例如,学生未完成作业、做错题、写错字,可以罚抄,但是不能给予罚站的体罚。一个学生写错字、没有完成作业,抄写五遍已经能够让学生记住这个错别字的正确写法,督促完成作业也能达到完成作业的目的,但是对学生罚站和罚跑圈的手段就与完成作业的教育目的显得明显不当。因此,在教师体罚学生时,应当考虑体罚所要实现的目的与体罚的手段之间是否是适当的平衡,是否存在手段和目的的不当联结。只有要实现的教育目的和实施体罚的手段之间有适当的平衡,使用此种手段才能达到体罚的教育目的。

(三)体罚的法律责任

体罚行为违背其应当坚持的原则,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侵犯学生的权利,应当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民事责任。《教育法》第42条规定了学校、教师侵犯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受教育者可以提起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教师实施体罚行为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学生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教育法》第37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学校法律法规范文3

十以内加法表横着看,每一行的结果都是一个数,且从上到下结果由小变大,变化梯度为1。十以内加法表竖着看,最底层的数最大,最底层的结果比上一层大一,每一层都是这个层数的结果比上一个数大1。

加法表(additiontable)是求一位数加法的数表,把任意两个一位数相加的结果列成一张表,称为加法表,可供初学加法的人使用。常用加法表有10以内的加法表和20以内的加法表等。10以内的加法表是低年级常用的口诀,也是中高年级学生学习较复杂计算的基础。

(来源:文章屋网 )

学校法律法规范文4

一、案例教学法的涵义

所谓案例教学法,就是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根据课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使学生了解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概念和原理的理解和运用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旅游法规课程中,旅行社、导游员、旅游合同等方面的法律内容较为繁琐,课本中的理论知识较为枯燥,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激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因此,高职院校旅游法规的教学需要采用案例教学法,通过精心准备的案例,让学生更好地掌握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教学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高职院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普遍不高,通过案例教学,可引导学生通过主动查找和学习法律条文来解决问题,摆脱了被动接受的局面,激发了学生吸取知识、探索知识的兴趣。

(二)有利于巩固学生的理论知识

案例设置是对理论知识的诠释和补充,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情景模拟、案例讨论、辩论等方式,一方面可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和传统的讲授相比,案例教学法更有利于学生巩固理论知识。

(三)有利于增强学生的综合能力

通过设置的情景案例,让学生在相互的合作过程中运用理论去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使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加深了学生对基本理论的理解与掌握,同时也增加了学生的合作能力、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应变能力及实践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课堂的教学效果

案例教学与纯理论型的讲授教学相比,是用鲜活的现实案例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堂中来,在参与的过程中掌握教学的内容和重点,让课堂活了起来,无疑也提高了课堂的教学效果。

(五)有利于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使用案例教学法,首先需要教师储备更多的知识,通过各种途径找到适合教学的有针对性的案例;其次,在情景模拟、小组讨论、全班讨论的过程中提高了老师教学组织能力,现场管控能力;最后,通过对课堂教学的全过程的分析、归纳和总结,无形之中也提高了教师自身的综合能力。

三、目前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适案例缺乏

案例教学法需要能够反映当代法律现象的典型案例,但是目前市场上的案例材料却很匮乏,一是数量少,二是案例陈旧。尤其是新旅游法实施以后,此问题尤为突出。因此,案例缺乏已成为案例教学实施的主要障碍。

(二)案例选取不当

案例选取不当直接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参与程度会大打折扣,因此,案例的选择要针对学生的知识水平因材施教。对高职生来讲,应该多选择具有针对性、启发性、实用性的案例,以拓宽知识面和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主要目的。因此,应精选描述型或技能型案例,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由于案例缺乏、准备不足等原因造成选取案例不当,造成案例教学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三)教师运用案例教学经验不足

在教学的过程中,很多教师缺乏带领学生讨论的经验和技巧,不是以“总导演”“主持人”的角色,而是以“控制者”的身份出现在课堂中。这就造成难以启迪学生主动思考,导致案例教学无法顺利进行。

(四)教学手段单一

由于教学资源匮乏、教师组织案例能力较低等原因,大多教师仍采用讲授的方式向学生来展示案例,这就降低了学生对案例的关注度、积极性和参与性。

(五)实施过程受课堂人数限制

目前,很多高校班级人数较多,或者采用合班上课的方式,上课人数远远超过30人,分组讨论很难深入进行,学生很少主动发言,趁机聊天的现象较多。

四、提高高职院校旅游法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效果的对策探讨

(一)重视案例库的建设

鉴于目前案例数量不足且陈旧的现状,我们应不断收集和编写案例,重视案例库的建设,这也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因此,教师应通过报纸、杂志、新闻、今日说法、法律大讲堂、旅游频道、旅游企业、旅游行政部门等多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利于高职教学的典型案例。另外,教师还可以利用校企合作的平台,根据自己在企业或他人在实践过程中的经历来自行编写案例。

(二)提升教师的能力素质

在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再是“控制者”和“讲授者”,而带领学生思考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是“总导演”和“主持人”。要想做到这一点,必须提升教师自身的素质,教师必须通晓本课程、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同时要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要具备较强的反应能力、驾驭课堂和总结归纳能力,使案例教学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丰富案例展示方式

高职生相对来说学习注意力持续性较差,传统的案例展示方式已经不能让学生完全集中注意力。因此,教师应尽量采用图片、视频、动画、情景模拟、辩论等方式来展示案例,这样会增加案例的感染力,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提高学生积极性和参与性。

(四)改变传统考核方式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的积极性,让整个课堂“活”起来,就要让学生放下分数的包袱。将传统的考核办法进行调整,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将学生平时的发言、讨论、情景模拟及完成作业等情况进行量化。

学校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幼儿教育;发展规律;小学化

前 言:

幼儿教育“小学化”,指的是幼儿园在教育教学中,以读、写、算为幼儿主要活动内容,将幼儿当作小学生来要求。其中,有的侧重于课程内容的小学化,如开设各种各样的技能特色班、兴趣班,要求幼儿提前学习小学的知识,学习读写算;有的则侧重于对幼儿的行为要求及幼儿教育形式的小学化,如把小学生的行为规范硬往幼儿身上套等。心理学中指出:尽管幼儿的兴奋和抑制功能都在不断增强,但是相比之下,抑制机能还是较弱。因此对幼儿过高的抑制要求,如要求幼儿长时间保持一种姿势或集中注意于单调乏味的课业,往往会引起高级神经活动的紊乱。所以,这种违背幼儿成长规律的教育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很多幼儿园已经开始针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各种“以幼儿为本”的全新教育理念与模式。幼儿园时期可以说是一个人发展的关键时期,幼儿教育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孩子一生的发展。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劳动能否结出丰硕的果实,关键要看他们的教育方法是否符合孩子的身心发展规律。

1 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

1.1 幼儿心理发展存在关键期。根据国内外研究资料证明,在个体心理发展过程中,有三个关键的年龄阶段。这三个阶段是:2、3岁;6、7岁和11、12岁左右。所谓关键性的年龄阶段,是指无论在儿童的认识水平、个性特征和行为活动等各个方面,都由量的积累而产生了一个质的变化,即发生了质的飞跃。2至3岁是儿童口头语言发展的关键期;4至5岁是儿童口头语言发展的第二个质变期,也是学习书面言语的关键期;2至3岁是计数能力发展的转折点;5至6岁是数概念发展的转折点。研究、重视关键期,就是为了抓住对孩子教育起决定作用的时期,进行相应的教育。

1.2 幼儿身心发展存在个体差异。幼儿的发展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同时也表现出一定的阶段性特征。幼儿心理发展是由孩子所处的环境和教育决定的,一般说来,在一定社会和教育条件下,儿童心理年龄特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每个幼儿所处的环境和所受教育的不同,或是社会环境与教育在幼儿身上起作用的情况不尽相同,因而在幼儿心理发展的过程和速度上,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教育者要充分理解和尊重幼儿发展进程中的个别差异,支持和引导他们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按照自身的速度和方式到达发展“阶梯”,切忌用一把“尺子”衡量所有幼儿。

1.3 幼儿期是孩子心理发展的敏感期。儿童心理发展的敏感期,是指儿童学习某种知识和行为比较容易、心理某个方面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如果儿童处在适当的环境中,便可以在无意识中自然地掌握某种能力;错过了敏感期,则学习起来较为困难,发展比较缓慢。

不同年龄对学习的某个方面有不同的敏感性。从整个人生的心理发展来说,6岁前是心理发展的敏感期。根据著名教育家蒙特梭利对儿童敏感期的观察与研究,学龄前的敏感期主要有动作敏感期、语言敏感期、感官敏感期、秩序敏感期、细微事物敏感期、社会规范敏感期、数学敏感期、书写敏感期和阅读敏感期。各种敏感期的出现,是儿童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对于每一个具体儿童,敏感期的出现时间和持续时间存在着个体差异,不能绝对化。了解了各种敏感期,教育者就可以观察孩子的行为,了解孩子的需求,解释孩子的行为,适时适当地助孩子一臂之力。

2 学校教育应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

2.1 能力培养是关键。幼儿园应把孩子的能力培养当作重要的教育目的来抓。幼儿园要把孩子动手操作、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和习惯养成放在首位。幼儿的发展水平和认知特征,决定其学习方式更多地依靠实际的活动:游戏、生活、探索、交往,依靠“玩中学”。《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要“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发展”。“要避免仅仅重视表现技能或艺术活动的结果,而忽视幼儿在活动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和态度倾向。”《指南》中强调“儿童的发展是一个整体,要注重领域之间、目标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整合,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协调发展,而不应片面追求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发展。”要求学前教育把生活中的点滴常识融入到课堂中,让学前教育的五大领域相互渗透,经常组织孩子参加户外活动、体育运动;组织节日联欢活动等。这些教育理念和活动对幼儿阶段良好行为的养成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2 探索启发,打造引导环境。给孩子插上想象的翅膀。在面对日益严重的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时,幼儿园应坚持“玩中学、学中玩”的教育理念,为培养创造型人才打基础。只有充分释放孩子的想象力,才有可能为他们的创造性学习和今后的小学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因此,幼儿园在教学中,要根据孩子年龄阶段的发展特点,引导他们主动探索世界,开拓其想象力和创造力,而不是将固化的知识灌输给孩子。幼儿园要坚持科学的幼儿教育应该是一种综合能力的培养,而不是知识的灌输。努力做到寓教于乐,通过各种孩子们喜闻乐见的游戏向孩子渗透日常知识。让孩子以自己的视角去探索自然、了解自然。

2.3 寓教于乐,教学融入游戏。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首先,幼儿园的课程要生活化、游戏化,实现幼儿身心的和谐发展。在教学工作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园一日活动,将作息时间从点状改为块状,在这种弹性时间中,做到寓教于幼儿园的环境和各项生活之中;关注幼儿的情感、兴趣、态度、个性,以培养幼儿终身学习的基础动力。其次,把学习融入游戏之中,让教育目光穿透围墙。坚持“快乐学习”幼儿教育理念,使孩子们得以在各种游戏中轻松度过快乐童年。幼儿园要致力于幼教课程改革,把孩子由园内带到园外,投向大自然的怀抱,让孩子在大自然中学习,并培养他们的探索意识。同时,把为孩子创设表达空间、活动区角作为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幼儿园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如带领孩子去敬老院看望老人,通过社区资源滋润孩子的心灵,塑造孩子的健全人格。

3 家庭教育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

3.1 要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家长在进行家庭教育时,必须科学地从自己子女的身心发展实际出发,遵循其发展规律,适时地、积极主动地促进其发展。教给幼儿的东西,也应遵循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

3.2 要遵循因材施教原则。家长要从孩子的个性特征出发,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如有些孩子自负和傲慢,家长不要轻易激怒他,而要锻炼他的自制力;有些孩子感情不易发生和暴露,但一旦发生,就非常强烈深刻,家长要给予更多的体贴关心,避免在公共场合大声指责孩子。总之,孩子的个性不同,教育方法也不同。

3.3 要遵循学前儿童家庭教育特点。一是教育率先性。幼儿从出生到入学前的教育,都是在家庭中实施的,可以这样说家庭教育具有一定的率先性;二是随意性和随机性。在家中对子女教什么、怎样教,受家庭中的某些因素的影响,教育有较大的随意性。家庭教育又与家庭生活相伴随,因此又具有随机性;三是亲情性。幼儿在成长过程中与家长建立了亲子关系,然后向着亲密化发展。这种亲密的关系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起着巨大的感染作用,孩子年龄越小,情感越多变,对父母越依恋,感染作用就越大,效果越显著;四是持久性。幼儿到了入园的年龄,但家庭的教育始终是在进行的,没有一刻停止;五是丰富性。幼儿的家庭教育,领域涉及范围很广,在不同的家庭生活环境、交往关系、生活方式中,儿童可随之获得不同的教育信息和生活的经验,学习一些行为规范,生活技能等;六是细致性,幼儿的行为表现,看起来都是些具体小事,但任何一件小事都关系着孩子的发展。家长应给予细致的照料和教育,切不可粗枝大叶;七是个体性,每个幼儿具有不同的个性特征,家长在教育的过程中给予幼儿相适宜的、有针对性教育,促使幼儿在原有基础上得到最大的发展。

总之,幼儿教育的任务在于开发心智,无论是学校教育还是家庭教育,最终目标都是让孩子们爱上学习,而不是让孩子机械地背多少诗或多少单词。孩子幼小的心灵需要百般地呵护,任何教育都不能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幼儿教育小学化的倾向,就是“教育跑步”,损害的是孩子们的心灵;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的意义就在于还给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收获一个灿烂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黄人颂主编.学前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

[2] 刘岩编著.幼儿教育概论[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1999

学校法律法规范文6

一、用科学发展理念引领世界级旅游精品建设,是桂林旅游提质增效的必然选择

2008年是不寻常、不平凡的一年。在过去的这一年里,桂林市旅游业经历了多种严重的挑战和考验。面对严峻形势桂林市旅游行业奋起抗击自然灾害造成的不利影响,沉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审时度势,积极采取各种对策措施。以“优质服务年”工作为主线,大力提升旅游质量和旅游服务质量。精心组织系列促销活动,努力恢复振兴旅游市场。多层次加强区域旅游合作,不断提高桂林旅游影响力。积极拓展国内外航线,大力推出特色旅游产品。全力办好山水文化旅游节和国际旅游论坛,进一步增强桂林旅游吸引力。经过努力,全市旅游业在面临很多困难的情况下,仍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年接待游客总人数1626万人次,同比增长6.3%,旅游总收入突破100亿元大关,同比增长17.2%。全市旅游客源结构不断优化,旅游产品更为丰富,旅游品质明显提升,旅游投诉大幅下降,游客满意率持续上升。

2009年,桂林旅游又面临着新的发展形势,既有机遇也有挑战。桂林旅游业要取得新的发展和突破,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桂林市委、市政府在2009年全市经济工作要求中提出:“要坚持走农业稳市、文化立市、旅游兴市、工业强市之路;要大力发展以旅游为龙头的现代化服务业,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建立基础和平台;要大力发展旅游观光农业,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因此,桂林旅游行业就必须要坚定“旅游兴市”的信心,进一步发挥优势、整合资源、培育品牌、打造精品、完善管理、优化服务,在提高旅游发展质量上下功夫。2009年桂林市旅游业以“精品建设年”为主线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就是着力提升旅游发展质量。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旅游设施、旅游产品、旅游服务和旅游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这种发展趋势,旅游业不能继续以粗放经营的方式谋求生存和发展,要占领旅游市场就要不仅求新求异,而且要求精求高,这种追求才符合旅游业科学发展的要求。旅游业必须要转变增长方式,要以集约的方式提高和完善旅游软硬件设施,要提供高品质的旅游产品,要满足游客日益提高的多种需求,以“精品建设年”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旅游精品建设的力度,使桂林旅游产业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获得持续健康的发展。坚持用国际眼光来审视、用国际标准来描绘、用国内先进水平来打造旅游城市,用科学发展理念引领世界级旅游精品建设,是桂林市必然的选择

二、桂林旅游实施精品战略中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1.旅游产品构成仍然较为单一。桂林旅游产品多数仍属于较为单一的观光型旅游产品,休闲度假产品、文化旅游产品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有待增加和提高。

2.高端旅游接待设施缺乏。桂林旅游接待设施大多仍以中低端为主,高端旅游设施不足,还缺乏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国连锁旅游接待企业。

3.高端旅游市场规模较小。桂林高端客源市场开发还未形成规模,高端旅游还需强劲培育和发展。

三、深入开展桂林世界级旅游精品建设的一些思考

1.结合新一轮城市建设,积极推进新型旅游项目开发,增强桂林旅游新的核心竞争力。

高起点规划市区中部旅游、文化、商贸建设项目,加大市区沿江沿湖旅游开发建设力度,推进特色旅游街区和旅游休闲区建设,打造高效益的旅游新形式和新业态;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中心、旅游文化宣传展示中心、旅游休闲娱乐商贸中心,着力做好城区中部旅游文化商贸发展文章,加强旅游、文化、商贸的联动结合,提升城市综合经济效益;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建立桂林旅游开发项目库,召开旅游招商引资大会,以招商引资推动旅游项目建设,以项目建设推动我市旅游产品和旅游设施质量提升;加强城市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按照满足游客进出顺畅快捷,游览轻松惬意,生活方便舒适的要求,全面改善城市旅游配套设施条件;围绕旅游产业布局,加快建设综合旅游交通体系。加大与航空、铁路、交通部门以及各客源目的地城市的联系、沟通与协作,大力推动航线开通、铁路延伸、公路连通的开发建设工作,促进各种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集散顺畅。

2.实施精品发展战略,加快旅游高端化进程,促进桂林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着力促进旅游产品的提质升级,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科学开发国际一流旅游产品,建立健全独具魅力、特色鲜明、吸引力强、能满足不同层次不同国家游客需求的多元化旅游产品体系;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产业,增强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推进会展商务旅游发展,实现会展商务旅游新的突破。提升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培育和发展休闲度假旅游市场;推进桂林旅游综合服务园区建设步伐,完善桂林旅游综合服务功能,增强桂林旅游服务国际化程度,树立桂林旅游服务新形象;通过建设高端设施,提供高端产品,做好高端服务,促进高端旅游市场的开发,推动高端消费,提高旅游经济效益;继续办好桂林山水文 、恭城桃花节、阳朔渔火节等一批重要节会活动,将节会活动培育成融会展与旅游、自然与人文、观赏与体验、运动与休闲、消费与投资于一体的旅游精品活动,进一步增强桂林旅游吸引力;继续推动与世界旅游组织等国际方面的合作,通过举办“国际旅游论坛”和参与世界旅游组织、亚太旅游协会、博鳌亚洲论坛等组织的相关会议和各种国际活动,提升桂林旅游的国际影响力。

三、以打造精品为目标,加强旅游企业精品建设,提升桂林旅游行业整体质量

坚持贯彻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有关旅游质量标准,研究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桂林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本市旅游行业质量规范,为旅游企业开展精品建设提供依据,打好基础;旅游企业要结合有关质量标准的贯彻实施,加强本企业精品建设,要制定精品创建计划,不断完善本企业硬件设施,提高现有设施档次水平,在设施精致化上下功夫,并力争取得明显成效;旅游企业要根据精品服务要求,不断改进现有服务,积极开发新的服务项目,在服务精细化上下功夫,进一步打造优质服务品牌;大力推动旅游企业做强做大,引导多元资本参与旅游企业的改造和重组。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旅游大企业集团(如旅行社集团、旅游饭店集团和旅游景区集团等)和有活力的中小企业网络;制定国际航线和包机开发奖励政策,在稳定现有航线基础上,争取再开通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各1-2条。努力开通桂林至台湾包机直航航线。争取新开1-2趟始发列车,延伸拓展旅游专列和城市间、市区内旅游巴士;着力引进国际、国内著名品牌酒店管理公司进入我市,加快本市酒店与国内外知名酒店集团的合作步伐。鼓励、支持国内有实力的大型旅行社在桂林设立分社,鼓励、支持外国旅游经营者在桂林成立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不断提高我市各项旅游业务的国际化水平;制定本地旅游精品创建标准,开展桂林市十佳旅游饭店、十佳旅游景区、十佳农业旅游示范点、十佳旅行社、十佳旅游购物店和十佳导游员、十佳旅游服务员评选,建立桂林市旅游精品体系。

四、以精品线路为导向,整合旅游资源和产业要素,优化桂林旅游产业结构

通过政府组织引导、企业积极参与和市场有效运作,加强我市旅游精品线路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基础,以旅游主题为特色,以优质交通住宿设施为条件,以精品景区为主要载体,形成我市各具特色、多组合、多层次的旅游精品线路体系;围绕线路建设整合资源,整合产业要素,促进配套建设,发挥线路建设带动作用。通过精品线路扩大产业链、延伸价值链,做强做大旅游业和相关产业;在大力推广我市现有精品线路基础上,鼓励、支持旅游企业设计制定更多优质特色旅游线路。开展本市优秀旅游线路评选,推出更多产品质量好、服务水平高、市场品牌响、带动作用强的主打旅游产品;按照国家旅游局提出的今年为生态旅游主题年要求,大力推出我市生态旅游环保之旅,向社会公布一批生态旅游推荐线路,使旅游和环保更好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