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育培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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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育培训

律师教育培训范文1

一、以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为目标,部署好上海旅游业“十二五”开局之年教育培训工作

认真学习贯彻上海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及《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的精神,坚持“人才强旅”战略,全面推进《上海市旅游业“十二五”教育培训规划》的落实,明确本市“十二五”旅游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战略目标和重大项目,推动旅游人才培训培养规划与本市人才政策及人才工程相衔接,与本市旅游重大项目相衔接,与旅游业创新发展和行业管理工作相衔接。推进“十二五”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创新培训内容、拓展培训领域、提升培训质量、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分批分层次组织开展上海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引导旅游企业在人才发展规划、人才开发体系、人才管理制度、人才考评激励等方面积极探索和实践,形成具有旅游行业特色的人才培训培养模式。

二、以推动旅游业转型发展为重点,全面提升本市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

(一)加强旅游行业中高层管理者队伍建设

实施“领军人物”培训工程。适应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战略需要,培养一批具有战略思维、世界眼光、创新务实、深谙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宏观决策能力,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高层次旅游管理人才,增强上海旅游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推动本市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力量。

在进一步完善中高层管理干部各类岗位培训的基础上,携手社会优质教育资源,继续举办区(县)旅游局长和骨干旅游企业负责人专题研修班和干部英语培训班。积极探索建立旅游管理干部的“在线学习”。整合本市高等院校教育培训资源,探索建立干部自主选择的学习制度,进一步拓展旅游行业中高层管理者的国际视野,提升战略决策和管理能力。通过举办研修班、境外培训、挂职实训、引进国外培训品牌等方式,加强旅游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的业务培训,提升旅游企业竞争力。继续办好“东方讲坛·上海旅游讲坛”,构建中高层管理者学习的平台。推进讲坛的“学习卡”管理制度,以制度促进培训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首席技师”培训工程。以提升职业素质和技能为核心,以饭店、旅行社、旅游景区(点)等旅游企业高技能人才为重点,培养一支以首席技师为代表的门类齐全、技艺精湛、能够全面支撑旅游产业升级和服务国际化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通过政策引导、宣传表彰、政府补贴等形式,在旅游行业员工中深入开展岗位技能登高计划、推进名师带徒、首席技师培训基地等,推动员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提高旅游行业员工持证上岗率和中高级岗位持证上岗比例。

实施“金牌导游”培训工程。深化金牌导游员队伍建设,建立金牌导游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激励等机制,加强金牌导游员的宣传,发挥金牌导游员的骨干和引领作用,规范导游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大批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优秀导游人才。

以导游资格考试培训、导游年审专题培训、导游等级考试培训、景区(点)导游培训、异地导游换证培训、出境领队培训等为抓手,加大导游职业素质与服务技能的培训力度,推动导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的提升。大力推进导游等级考评工作,扩大中高级导游队伍。加强小语种导游人才的培养。

实施“紧缺人才”培训工程。围绕旅游产业融合和功能升级,加速培养一批掌握产业发展先机的紧缺人才,满足旅游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重点加强商务旅游、会展旅游、水上旅游、旅游节庆、休闲度假等领域紧缺急需人才的培训。培育旅游装备制造业人才、旅游金融人才、旅游电子商务人才、旅游创意人才。加强旅游会展师、旅行咨询师项目的推广和队伍的建设。

(三)加强旅游行业一线服务人员队伍建设

实施“一线员工”职业素质提升工程。探索创立“上海旅游大课堂”,以实践操作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职业操守好、操作能力强,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充分展示上海城市精神的一线服务人员队伍。

在饭店、旅行社、景区(点)等实施全员性的职业道德、服务技能、外语会话与服务礼仪培训。积极推进饭店员工外语等级培训及考试,提高饭店员工持证上岗率。从提高员工岗位技能和规范服务做起,进一步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旅游环境,使饭店、旅行社、景区(点)等成为展示上海文明形象的窗口。

三、以基础建设和机制建设为着力点,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撑

加强旅游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发挥市、区旅游管理部门的指导作用,旅游企业的主体作用、旅游院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骨干作用,旅游行业协会的协调促进作用,构建开放式大旅游教育培训体系。探索建立国内外若干个旅游干部培训基地,整合与共享旅游教育培训资源。实施师资培养工程,加强“双师型”师资的培养,建立行业教育培训师资库。拓展旅游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培训方法、内容、管理上不断创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完善旅游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行业教育培训、职业能力认证和人才交流三方协调互动、有机结

律师教育培训范文2

【关键词】三段递进循环;“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高职旅游英语;教学改革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蓬勃发展,针对欧美国家的出入境旅游成为行业热门。旅游英语作为高职英语的重要分支,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和关注。然而,很多高职旅游英语专业的毕业生并不能胜任导游及相关工作,这与传统的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是分不开的。

1 高职旅游英语专业教学现状分析

调查发现,大部分高职院校旅游英语专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1 学生基础知识相对薄弱

高职院校生源结构决定了高职学生自身英语基础薄弱,尤其高中阶段以升学为目的的学校教育对于英语听力口语并不重视,导致多数学生的听说读写译等基本技能并不能满足接待外国游客的要求。这不仅影响教学成果,也背离了高职教育“实用为主”的原则。

1.2 专业课与相关专业群建设不足

旅游英语的专业课设置,大部分高职院校只注重旅游英语,旅游口语,英语国家概况,导游基础知识,导游法规等基础理论课程,却没有做好相关的商务英语,酒店英语以及管理及礼仪等相关专业群课程的配套设置,这就局限了学生对相关行业的了解和认识,然而,实践中这些周边行业与旅游业是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

1.3 师资队伍专业度有限

现在大多高职院校的旅游英语专业的教师队伍基本由英语专业毕业生构成,即使其中不乏旅游英语专业毕业的教师,由于他们长期从事理论教学,缺乏实际接待游客带团旅游的实践经验,对于不断发展更新的旅游专业知识的讲解就会不够深入透彻。所以,拥有最新知识与实践经验的专业的旅游业从业人员,尤其是涉外旅游的从业人员,成为教师队伍中急需注入的新鲜血液。

1.4 理论学习和实习实践时间间隔较长

通常高职院校都把最后一学期或者一学年作为实习实践期,此前的两年至两年半时间集中学习各种理论基础与专业知识。但是,因为各种理论课程的学习与实际应用之间有着不短的“时间差”,导致很多学生甚至不乏当时考了高分的学生,等到真正实习应用的时候,早就不记清当时老师课堂上讲的具体内容了。课堂教学的成果并不能很好的被应用到实践当中。

1.5 没有导游证,学生不能“上岗”

因为导游行业的特殊性,需要持证上岗,所以,很多学生因为并没有获取导游资格证书而不能真正以导游身份接待游客,只能在旁边观摩。“上岗”的导游经历能让学生学会承担更多责任,也通过亲身体验获得更直接的具体的经验。

2 “三段递进循环式”的“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

为了解决现有问题,我们锦州师专英语系采取了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及学校自身办学条件,以行业为依托,面向市场建立的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的专业群,专业设置在面向行业的同时力求宽口径,在宽口径专业中根据行业现状、发展以及用人需要为学生灵活设立数量足够多的专业技术岗位,形成专业岗位群,给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权利,建立一个学校与学生互动的机制的“三段递进循环式”的“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其中“三段”指的是三个递进循环的阶段。第一阶段注重学生英语语言和旅游基础知识的学习,强化英语听、说、读、写与旅游专业课基本功。第二阶段强调工学交替。在巩固学习专业课及相关专业群课程的同时,结合校内实训中心进行仿真环境下的项目训练,并且与企业联合,安排学生旅游见习,处理旅行社工作,工学交替,达到“教、学、做”的有机融合,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第三阶段旅游服务实践。安排学生到实习实训基地顶岗实习,进行真实商务、旅游环境下的实习锻炼,使学生亲身感悟企业文化、业务运作,提高语言应用能力,旅游技能和职业意识。

3 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应用于高职旅游英语教学的作用

实践表明,锦州师专英语系所推行的三段递进循环式”的“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有利于推动高职院校与企业长效合作,共育高技能人才,达到企业,学校,学生三赢的目的,同时,也为解决高职院校旅游英语专业输出的学生不能满足旅游行业的需求的困难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是对高职院校旅游英语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新探索。

1)本着“实用为主,够用为度”的原则,“三段递进循环式”的“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的第一阶段侧重英语与导游基础知识的学习,重视英语听说等日常交际技能的训练以及读写专业材料能力的培养,弥补了入学前学生基本功和专业基础课方面的不足,并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基础。

2)结合旅游实践,我系大力发展相关专业课与专业群建设,形成了导游,酒店,商务英语相结合的实用英语专业群。三个专业对应相关交叉产业,互为补充互相促进。同时,开设了导游心理学,演讲与口才,交际礼仪,跨文化交际,旅行社管理,酒店与旅游英语,旅游餐饮等相关课程,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背景知识和实用技能。

3)师资队伍方面,“三段递进循环式”的“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注重发展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与交流。由用人单位提供一些专业的旅游业从业人员对教师进行专门的讲解培训,并且参与学生专业课的讲授与指导。同时,进一步提高整体教师素质,提高适合高职教育的“双师型”教师比例。此外,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第二阶段开设“定制课程”,让旅游英语专业的教学真正满足市场需求。

4)理论和实践对接方面,在第二阶段开展的工学交替的人才培养方式,“下了课堂就进用人单位”使得学生在学习专业课程的同时就能观摩并参与实践,理论与实践得到最完美的结合。

5)为了让学生毕业后就业更加有自和话语权,“三段递进循环式”的“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要求指导学生在学习期间考取导游证,使得学生实习和就业时有证在手,避免了很多后顾之忧。同时,考取导游证的过程,也是一个集中学习的过程,三个阶段收获的理论实践知识可以得到加工整合,也是一个提高教学效果的时机。

此外,“三段递进循环式”的“后续式”订单人才培养模式指导下的旅游英语专业教学更具有针对性,通过编写特定教材,开设课程等方式使得课堂教学与用人单位的具体需求无缝对接。了解市场需求,紧跟市场潮流,这样才能为高职生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寻找一条合适的道路,让他们发挥自己的才能,做一个有实际技能,能马上上岗的实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李战国.校企合作何以成功[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1(14).

[2]刘念.关于旅游英语教学改革的探索[J].高教视窗,2009(1).

律师教育培训范文3

一是执法责任体系建设,抓好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是我局办案办证的形象窗口,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如果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就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规范律师办案公正,严格按照《律师法》、《公证法》进行操作,向社会公开办案、公证程序及收费标准,啬透明度。我局还按季度对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进行每季5卷的办案办证卷宗,进行踊跃复查。严防办“金鱼案”、“关系案”、“人情案”的行为。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现象。且“五条禁令”和司法厅的“六要六不准”规范律师和公证人员的一言一行。

为进一步细化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我们先后制定了律师、公证机关管理、岗位目标、首问责任制、干警行为规范,能力建设,文明服务标准、案件讨论、财务管理、回访,档案管理、责任追究30条等规章制度。对被检举、上访、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效能追究,年底取消评先、评优、不进级的处理。

二是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行接受社会监督。我们把律师、公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行政主要职责向社会公开,先后在县政府大院和局办公楼前设立了政务公开,事务公开、财务公开、服务指南等专栏,并设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请社会和群众给予监督。我局还每年发放二次问卷调查表,争取社会和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是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把信息化手段运用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在信息化建设中,我局目前正在建设局域网,前期工作包括总机室现已安装完毕,各科室正在安装过程中,总投资20万元,全县12个基层司法所每所配备了一台电脑、传真机、打印机、摩托车。年底前每科室全部上网,可以达到信息化建设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的效率。

四是开展规范化、制度化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机制。根据我局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情况,加强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活动。律师、公证人员除参加省、市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培训,律师助理、公证助理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晋升为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三级律师、三级公证员可晋升为二级。除此之外,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还要参加我局开办的每年二次的业务培训,考试及格的发合格证书

存在的问题:

我局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虽然做了一事实上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宣传发动形式还比较单一,内容不够深入。

律师教育培训范文4

关键词:国外;法律职业教育;比较

中图分类号:G40-05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3)11―156-03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法律职业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为我们提供了解读法律职业教育诸多关系的路径。

一、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解析

(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

除美国之外,英国、德国、日本都存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因此,美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是并行的,学生在“法学院”接受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学生在结束“法学院”的学习后获得法律博士(JD)学位,并获得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英国、德国、日本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存在着并行与衔接的关系,除了法学本科教育阶段的涉及的法律职业教育,英国、德国、日本法学本科毕业生和非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律职能部门之前,都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系

司法考试是各国法律职业准入的标准之一,除英国之外,美国、德国、日本都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同的是,各国在限定法律职业准入标准时又附加了其他限定条件。美国规定只有“法学院”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英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学生进人律师行业,都要完成相应的职业课程,并通过考试。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通过“转换课程”的学习,也可以进入到职业教育课程的学习当中,在通过相应的考试后从事法律职业。德国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要通过两次考试,通过第一次考试完成相应的见习可以成为律师,或者从事其他与法律职业相关的工作,想要成为法官则要通过第二次考试,且通过率很低。对于低层次的法律从业人员则有高等行政学院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养。日本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既包括法学本科毕业生也包括非法学本科毕业生。

(三)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关系

美国法律职业教育课程标准规定了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时间与内容,法律实践的地点与形式多种多样,并不受限。英国、德国、日本除了法学本科教育中的部分法律实践课程,对法律职业教育中的法律实践有着不同的规定。英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直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所以学生根据拟任职位的不同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批准的法律场所完成1―2年时间不等的实习。《德国法官法》规定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进人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立法机关、工会、国际组织等机构完成2年的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其毕业高校所在的州高等法院管理。日本“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后要进入隶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研究修所完成1年实习,同时,学生在“法科大学院”也接受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各种法律实践教育,参加各种法律实践活动。

(四)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关系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大都经过了漫长的改革与探索,美国法学教育来源于法学学士教育,20世纪60年起,“法学院”才开始法律职业博士教育。传统的英国法律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律师会馆也由此成为剑桥、牛津之外的“第三所大学”。19世纪后,改革的推进,律师会馆教育职能逐渐减退,大学法律教育的规模则不断壮大。2003年7月,德国颁布了《法学教育改革法》,修订了《德国法官法》与《联邦律师条例》,进行了一些列的改革,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考试制度、学位制度到见习制度,德国法学教育力图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轨制”。日本“法科大学院”制更是对传统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模式的改革,摒弃了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通才”的方式,注重法律职业教育的开展,树立了“知识型职业”教育的理念。

(五)法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关系

美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受法律保护,律师在职业过程中每年必须接受时间不等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在英国,获得从业资格的律师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德国在联邦和州都有培训基地。联邦司法部和各州司法局每年都有一个培训计划,由法官和检察官自愿报名。培训时间一般在两周左右,内容不固定,一般是新法培训和审判实践中的新问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的研讨。日本律师联合会(简称JFBA),针对本国律师的管理也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继续教育模式,包括特别培训(现场直播培训)、暑期培训、网上培训、职业道德培训、针对新注册律师的培训等等,以保持律师职业水平提升。

二、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现状

(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分离

我国法学教育也始于本科阶段,法学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延伸属于“学术型”研究生教育,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为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开设,属于“专业型”研究生教育。因此,从教育体系上看,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的联结是缺失的。为改变我国法学教育过于注重学术性的问题,凸显法律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目前,各大法学院校都加强了职业能力的教育,从培养目标、课程体制、教学方法等多方面力图实现法学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并行。但我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生的职业能力很难达到法律职业的要求。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则仍然由各大法学院校完成,其定位摇摆于“学术型”与“专业型”之间。同时,也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来承担相应的职业教育职能。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基本是分离的。

(二)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错位

2002年,我国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进入法院、检察院工作,或者从事其他法律相关工作。对于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的关系并没有明确的限定,加之司法考试内容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因此,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是错位的。这也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不能有效建立的原因之一。

(三)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断裂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律实践作为课程体系的一部分由法学院校来组织安排,这与美国法学教育似乎有着相似的地方,但我国法制体系、历史传统、教育体制都不同于美国,因此,学生在法学教育阶段的法律实践效果并不理想,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也略显不足。我国规定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后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才可以从事律师职业,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工作部门虽然在职业准入时也要求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时限,但并没有专门、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学生法律实践期间的管理、评价与考核,没有将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列为工作经验的―部分,或者职业准入的一部分。

(四)法律职业教育与传统法律职业教育的混淆

我国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比较混乱,除了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各法律职业团体纷纷开办了自己的职业学校,人民法院有自己的业余大学和法官培训中心,人民检察院有自己的检察官学院,律师协会有律师培训中心,司法部有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另外,还有许多其他各种司法学校、律师函授中心。这种法律职业教育层次定位不统一,培养对象人员构成复杂,培养主体的师资力量差异较大,培养内容以“职业培训”、理论学习为主;培养模式也比较单一,主要是讲授式的教育方式。这种传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与国外高层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相比较就显得层次过低,且与法学教育的关联性不强。

(五)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独立

法律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之间是密切关联的,法律职业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职业从业者必须接受专门性的职业培训,而且这种培训应该是终身的。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培训分成三种类型:任职培训、晋级培训、续职培训。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分别对法官、检察官进行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全国律师协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则(草案)》规定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律师继续教育工作。律师可以选择不同层级的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必须完成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律师继续教育学习,否则无法通过律师执业证书年检。此外,其他职能部门也有一些相应的法律继续教育组织机构。但是,由于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我国法律职业继续教育的组织与实施也较为分散,没有统一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职业培训管理,职业培训的水平参差不齐,监管力度也不强,继续教育并没有作为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效延伸,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原有基础上得以深入与升华。

三、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启示

基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以及思想观念、文化传统、发展历史与国情等的不同,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国外法律职业教育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就教育目标本身而言,其本质应该是相通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与思考。

(一)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应该是并行与衔接的关系

国外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博弈存在已久,虽然各国都在加大法律职业教育的比重,但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关系也需要区别对待。因此,基于现状,我们可以借鉴日本法学教育的经验,保留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教育部分,并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融入相应的法律职业教育课程,实现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的并行。同时,借鉴日本“法科大学院”制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设立法科研究生阶段的独立的职业教育体系,而不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由研究生院与二级学院共同培养的教育模式。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效衔接,在完成本科阶段基础理论教育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基础上,进入职业教育阶段,并结合中国国情与美国的经验,授予相应的学位,在学历层次上确保这种高级职业教育的级别与水平。

(二)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

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法律职业教育应该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国外法律职业的准人除了通过司法考试或者相关考试的规定,还限定了进入法律职业必须完成相应法律职业教育的规定,甚至司法考试的内容也日益凸显法律实践的部分。因此,我国必须改变目前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断裂的现状,建立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准入之间的必然联结,使其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当然,它的前提是法律职业教育教育体系的建立,这就需要整改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包括法律职业准入标准的改革、司法考试内容的改革、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等。

(三)法律职业教育应该与法律实践密切联合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法律实践在法律职业教育的中的地位显而易见,为凸显它的重要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经验,明确规定学生接受法学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同时,或者之后,必须到法律实务部门参加法律实践,并规定相应的时限与内容,建立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密切联合。同时,建立独立的法律实践活动管理机构,通过第三方的管理监督、管理、考核学生的法律实践活动,避免学校管理与法律实务部门管理的缺失与滞后,保障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实践联合的有效延续与发展。

(四)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对传统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进行扬弃与超越

法律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前教育与职业后教育部分,并不只是职业后的培训,它应该是一种高层次的职业教育,国外法律职业教育大都建立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之上,并且是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对职业能力的要求也较高,层次定位较高。因此,我们要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建立职业前教育与职业后教育相统一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整合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依据不同的需求建立层次分明、体系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创新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实现法律职业教育超越式的发展。

(五)法律职业教育应该向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延伸与升华

律师教育培训范文5

关键词 律师 职业道德 缺失 职业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民事、法律解答等活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论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举止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信誉,促进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律师服务的重要保证。律师职业道德具有规范性、自律性、强制性等特点,律师职业是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细化的要求而出现的,因此作为此项要求的奠基石的职业道德也应当是重要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个别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执业现状不能尽如人意,甚至出现某些根本性的矛盾和冲突,这在目前我国强调法治与法制相统一的状况下,显得极其不和谐。

1律师职业道德缺失原因

1.1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与职务便利的二重性

这是当今律师职业道德现状恶性循环的深层原因,职业道德的信仰缺乏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和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可以这么说,以上二者是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基于人的天性,难以避免“一切有机可乘的人都容易利用机会”。所以律师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一系列暗箱操纵就不足以为奇了。

1.2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主观原因

社会成员缺乏对法的理性审视,缺乏对守法的自觉认识,常常消极被动地对待法律法规,使得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有了生存的土壤,严重地影响了社会法律环境和社会法制的实现。正是观念上对法的轻视,才导致种种失范行为的发生,如迎合当事人不正当要求,利用社会关系干扰司法活动等。

1.3律师职业道德失范的客观原因

律师的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在不正常的法律环境中,很难避免当事人产生非分要求,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于是律师于主动与被动中产生失范行为。

1.4律师自身的职业素质不高

即法律职业化和专业化有待于加强,律师行业存在精力不足、知识不足、能力不足,也存在政治素质下降的问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意识,道德意志也比较薄弱。

1.5管理监督不严

管理和监督不严是导致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重要原因。但造成管理监督不严又有四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管理部门对律师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研究,不少问题不能及时拿出解决办法。二是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法律法规不够系统配套。三是一些地方管理部门和被管理对象之间存在不正当经济利益关系,对律师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采取听之任之、袒护包庇的态度。其四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自律性管理不到位。

1.6学习教育不够

部分律师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接受教育培训和自我学习。由于教育培训不够,律师的自律机制并未真正形成,造成律师职业道德弱化。

2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现状,结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吸收和借鉴律师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的先进经验,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律师行业正面形象,可以从四个方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

2.1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

道德的存在和发展,从主体的条件看,主要有赖于主体内在的自律精神,道德修养是律师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自律的最基本途径。当前,律师应依据“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标准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良好道德品质,增强抵御司法腐败的免疫力,树立热爱本职,献身本职的职业理想。这就要求律师了解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和意义,具备明辨善恶的能力,并培养自身的职业道德情感,养成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树立坚定的职业道德信念,铸造坚定的职业道德意志,培养良好的职业行为习惯。

2.2提高律师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要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进行改造自己、教育自己、锻炼自己的职业道德品质,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境界。首先律师对社会所负特殊责任有:(1)律师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方面都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责。(2)律师的这些重要职责往往是相互冲突的。其次,律师拥有比一般职业人员强大得多的影响社会的现实力量或潜在力量。

2.3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化、系统化

把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放在特殊的战略地位,并将其与有关法规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律师职业道德的规范化、系统化,是我国发展律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课题。在实际生活中,律师职业活动中,律师职业活动必须贯穿于职业道德中,但是实际职业道德至今多半还处于不自觉的状态,或是零散而不成条理的,或是同其它行为准则掺混在一起,因此发掘、总结、概略和提炼律师职业活动中的职业道德规范,使它(下转第125页)(上接第123页)得以正式和准确的表述,形成某种带条理性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合理论证,从而建立起正规体系,使之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从业律师能很好地参考和应用。

2.4对律师队伍进行集中教育

主要从道德控制、司法控制、社会控制三个方面进行。使律师在不断充实专业知识的同时,加上伦理道德的教育和法规化的规范管理和控制,使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更上一层楼。

作为法律职业群体中的律师,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其重要内容发挥应有的作用,律师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遵循职业道德这一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所以可以这么说,律师职业道德不仅使律师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正是这种充足的道德内涵,才有效地支撑和巩固了律师职业的社会地位。虽然,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任务艰巨,但十分有必要开展下去。因为,它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只有改善执业环境,加强学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查处;管理体制创新,才能促进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最终保障、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 韩立收.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律师职业解读[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7.

[2] 史君锋.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思考[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03(4).

[3] 周斌航.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J].人民论坛,2009(9).

律师教育培训范文6

今年以来,我局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紧紧依靠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和公平和谐的社会环境。1-6月份,全县共受理调解2526件,调解成功2443件,成功率96.7%,非正常死亡案件38件,全部得到有效化解;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88人,累计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对象219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622人,警告12人次;全县7家律师事务所共办理各类案件859件,其中刑事156件,民事(经济)578件,行政15件,非诉讼81件,其他29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共374件,其中民事案件239件,刑事案件133件,公证2件,接待来访、来电920余人次。

(一)创载体,增强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实效性

1、打造“微平台、大普法、润万家”普法品牌。以“微平台、大普法”活动为载体,深入实施“六五”普法,建立首家普法信息资料库,充分利用短信、微博、远教平台等新型媒体,以简单易读、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拓展宣传面,增强实效性。对整理的5000条普法短信分三个层次进行发送:一是领导干部层面通过“普法手机报”进行发送;二是“二代表一委员”层面通过局短信平台进行发送;三是农村村民层面通过村务短信通进行发送,确保覆盖人数达15万人以上。同时在司法微博开设“微普法”专题,真正把普法的单向灌输关系变为双向互动关系。此项活动在6月份全面启动,目前局短信平台已发送信息量达5000余条。

2、组建重点工程“法律服务团”。整合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工作职能,助推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目前,与福溪街道一起成立了“始丰湖公园法律服务团”,开展试点工作。下发了《县司法局关于在“三改一拆”行动中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同志要充分认识在“三改一拆”行动中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以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为重点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化解“三改一拆”行动实施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在接待当事人有关涉及“三改一拆”法律咨询时,明确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积极说服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3、开展“保民生、促和谐、法律援助大行动”。推进法律援助“六零”服务,完善援助网络建设,建立劳动局、林特局、公安看守所等法律援助工作站。依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开设法律援助工作窗口,为群众就近提供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初审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组建“名律师法律援助团”、“青年精英律师法律援助团”、“法律援助志愿团”等三大法律援助团队,集中开展大型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专业贴心的法律援助服务。完善“12348”服务热线,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复,针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承诺三日内一定给予回复。

(二)强基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按照《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开展创星级规范化司法所工作,努力使全县基层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基础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司法所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4月份,我局在福溪街道召开了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会,今年确保7个所创建成功,到2015年,全县三星级以上规范化司法所建设达标率达到100%。

2、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化。按照市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不稳定问题摸排化解活动,对土地征用、村务财务民主化管理等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而可能引发的问题,做到了主动参与,提前排查,巩固形成矛盾减少在源头、纠纷发现在苗头、小事化解在村头、大事控制在镇头的“四头工作法”。依托县联合调解中心,部署开展“流动调解进乡村”活动,以“流动调解庭”等形式,组织调解员进乡村、进社区,切实化解一批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以示范调解促进农村调解工作规范化。加强行业调委会建设,充实完善调解人才库,制定调解员分类培训计划,首期调解员培训班已于五月下旬举办。完善联动机制,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健全反应灵敏的预警机制、条块结合排查机制、多管齐下的联动机制、高效规范的处置机制,全面推行警调、诉调、检调、政调及访调“横向五联”衔接机制,切实把纠纷解决在基层。

3、社区矫正模式不断创新。编写《社区矫正实务手册》,进一步规范入矫、在矫、解矫三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的具体操作流程。联合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定期走访,创建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抽查工作机制,安排专人不定时开展电话抽查,强化“人机结合”监控。5月中下旬由局领导带队对15个司法所的服刑人员突击、限时、集中点名点验,到场率97.3%。新编写200条社区矫正警示短信,时刻提醒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组织矫正对象参加森林防火等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活动,6月初对58名犯非法经营、信用卡诈骗罪的服刑人员开展了分类集中教育。开设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发放免息创业贷款,完成过渡安置工作。今年以来,累计技能培训57人次,就业(就学)指导95人次,成功安置社区矫正对象27名

(三)重提升,增强司法行政队伍战斗力

1、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订《县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司法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坚持与各项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落实。

2、开展“党员党性教育日”活动。开设司法讲坛,以“每月一课”形式,组织开展“三看三比”活动,加强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廉洁自律和转作风教育,加强业务培训,激发广大干警“实绩论英雄,大干争上游”的激情。

3、开展“律师形象提升年”活动。围绕“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一律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采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等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二、下半年工作的思路

(一)基层工作抓重点

1、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固本强基”工程,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开招录补足司法所缺额人员,努力使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行有序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对标”创建活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司法所实战能力。

2、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完善“纵向五级、横向五联”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探索公调联动工作机制,尝试设立我县首个警民联动调解室。进一步充实调解人才库,落实调解员分类培训机制。深化“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金牌调解员”评选工作,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进一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进一步完善五调联动机制的同时,下半年人民调解的工作重心是夯实人民调解自身基础,以创新谋发展,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向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有效缓解政府综治工作压力,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为目标,突破传统模式,全力打造一批以“和合”为统一品牌的具有专业调解水平的专职人民调解室,通过吸收民间组织、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矛盾调处,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依法履行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职责,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建设。加强对重点矫正对象的管控,层层落实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严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失控和再犯罪,确保不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二)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创特色

1、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出台《民主法治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引导基层自治组织进一步健全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提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质量,在申报的基础上争取新增市级“民主法治村”3家、省级1家。

2、抓实“法律六进”活动。以“学法学分制”和“一季一法”来促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工作;筹划“法律农村千里行”和“流动大舞台”法制文艺演出,与县文化馆合排合演了法制文艺一台戏,从7月开始到各乡镇(街道)进行巡回演出。

3、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努力为广大群众提供“窗口化”、“一条龙”、“一站式”的法律服务,真正把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打造成为司法行政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服务人民群众的“第一窗口”。深化法律援助工作,通过“一推进”、“二完善”、“三落实”、“四优化”、“五行动”,真正实现“应援尽援”。继续完善律师陪同各级领导接待制度;严格执行农村法律顾问考核奖惩办法,为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公益性法律服务。

(三)队伍建设新进展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深入基层、融入群众,在感同身受中不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切实做到公正廉洁执法、依法诚信执业、热情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