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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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展法律培训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1

关键词: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1;D922.2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2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履行有关金融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因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实施了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导致人民银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可能性。

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是指人民银行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因没有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从而导致人民银行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一)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风险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所具有的行使行政执法权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其内设部门名义对外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承担其内设部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而执法的法律责任。

(二)超越法定权限执法的法律风险

法定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享有的行政执法权的范围。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超越法定权限行使了本应由其他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而导致其承担越权执法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印发的法律风险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基础,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没有弄清违法事实并掌握充分证据,就实施行政处罚,而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律责任。

(四)适用法律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适用法律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正确适用法律规定。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当适用不同层次法律或不当适用法律条文,而引起行政争议并为此承担无效执法的法律责任。

(五)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法律风险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基于一般法律原理和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自主决定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和标准把握不准,导致行政处罚畸轻畸重,随意性过大,面临在诉讼中被判决变更的法律风险。

(六)行政不作为的法律风险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而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七)收集证据方式不规范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行政执法中,如果执法部门收集有关证据的方式不规范,就可能导致证据无效,甚至影响执法的效力。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实施行政检查、处罚时以暗访等非法定方式收集证据,结果导致证据无效,使基于该证据作出的决定也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

(八)执法检查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风险

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按法定方式、步骤、手续和时限进行,这是对程序合法的要求。实践中,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未按法定程序通知当事人执法检查事项以及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等,并因此承担执法检查程序不合法的法律责任。

二、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和业务素质方面的问题

1.执法认识不到位,法治观念不强。一些执法人员对严格行政执法认识不到位,没有把依法行政的思想贯彻到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执法目的不明确,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金融行政管理问题,不能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从而给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不利后果,也引发了一些行政执法法律风险。

2.缺乏法律知识,不能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执法工作。由于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浅薄,因此在执法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和政策开展工作,暴露出适用执法依据不准确,认定违法事实不清晰,处理违法行为不适当等问题,直接影响了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效果,甚至引起行政相对人的争议,给人民银行的执法形象以及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二)行政谭内部监督方面的问题

1.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相对滞后,监督方式需要创新和改进。目前在人民银行系统内,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途径进行的。但这些监督往往是在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后或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进行的,属于事后监督。这种监督只能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起到警示的作用,而不能对正在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或正在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予以警示,因此这种监督相对滞后。

2.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尚未形成合力,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应当既包括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也包括对外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部门的自我监督。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尚不健全,客观说存在着规避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或者单纯依赖法律部门等部门监督的情况,以及执法职能部门自我监督流于形式的情况。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各级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制有所缺失,监督没有形成合力,使一些原本可以通过监督避免发生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最终发生。

三、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人民银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是否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最终要通过人民银行各级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的具体行为体现。因此,人民银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执法能力就决定着人民银行行政执法的状况和效果。而加强法制宣传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增强执法人员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以及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律风险的一个有效方法。

通过组织系统法制培训、岗前法制培训、在岗法制培训等培训,使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的执法人员都能通过不同方式的培训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执法的方法、原则和应当注意的问题,保障执法人员能够在行政执法实际操作中正确适用和执行法律,避免执法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权,不断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从而达到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

(二)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是保障人民银行依法行政,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首先要转变行政执法监督观念,克服规避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或单纯依赖法律事务等部门监督的思想,充分发挥法律、内审、监察等履行内部监督职责部门的监督作用,以及履行执法职责部门自我监督的作用,使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合力,达到全方位防范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目的。其次,要完善人民银行系统内的层级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中心支行以上各级机构对本辖区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本辖区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防范系统行政执法法律风险的发生。第三,逐步完善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强化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执法的责任意识以及依法行政的观念,减少违法或不当执法情况的发生。第四,探索建立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L险预警机制,逐步形成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参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使行政执法中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警示,从而达到预防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发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2

关键词:国际保理;商业银行;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31-0099-03

一、国际保理概况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的简称。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商业信用出口方与保理商间签订契约后,根据该契约,出口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进口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通常采用双保理制,它是一种涉及双方保理商的保理方式,即有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这是区别于国内保理的特征。出口保理商根据出口商的申请从进口国选择进口保理商,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提交进口保理商,在进口保理商确定的信用额度内负责催收账款管理,并于到期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付款给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后确定进口商信用额度并承担信用额度内100%的收取货款风险担保,于到期日付款给出口保理商。事实上进口保理商是出口保理商的保理商。

(二)国际保理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保理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20世纪60年代保理服务传遍英国及欧洲大陆各国,70年代在亚太地区陆续被采用,目前已遍及欧美日本及东南亚诸国。随着保理业务的发展,世界上先后建立了几个国际性的保理组织机构,其中最大的是1968年成立的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它是在荷兰成立的国际性保理组织,它的建立以及1988年正式的国际保理公约标志着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得以确立。目前,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已经有150家会员,这些会员分布在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国际上的保理业务大多由专业保理公司从事,他们中90%以上是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会员,有着相同的行业准则和标准化的业务平台。专业保理公司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清晰地识别不同客户的偿还能力和财务状况,并且相应核定信用额度和需要提供的金融服务,给予相对优惠的定价。专业保理公司通常与保险公司合作,在保理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可以满足企业多种需求,服务较为周到。他们遵守统一的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形成一个完整的国际保理商体系,互相为对方的出口商提供资信调查服务。

二、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起步较迟,中国银行于1988年中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1993年成为中国首家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会员,随后国内一些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并先后成为会员。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产品被各家商业银行引入,在经历二十多年的市场培育,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中国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成员从2000年前的两家猛增至二十多家,其中业务量较大的主要是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

(一)保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前景广阔

国际保理业务在发达国家已是一项非常成熟的业务,在国际结算中占有的比重大大地超过了其他的结算方式,但在中国还是一项新业务虽然近几年中国的保理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但是无论是从总量上还是质量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营范围狭窄、品种较少、规模很小,阻碍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中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赊销记账和承兑交单交易量的增加,但是出口企业从交易观念只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这从交易观念上阻碍了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国际贸易目前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又不承担付款责任,这使出口商惟恐会钱财两空,而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

如果中国商业银行不尽快发展保理业务,从长远来看不仅会对中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也会使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限制,直接会导致一些黄优质客户转向外资银行。

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公布数据来看,中国保理业务每年都以倍增方式发展。1999―2004年,中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由最初3 100万欧元的市场规模,发展到40亿欧元,增长了12倍;2004―2008年,中国商业银行保理业规模由40亿欧元增长到550亿欧元,增长了近10倍。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2010年度统计数据,2010年度中国保理业务额为 1 545.5亿欧元,相比2009年度的637亿欧元,增加了142.6%。其中,国内保理总金额为1 199.6亿欧元,国际保理总金额为345.9亿欧元,全球保理总额为16 482.29亿欧元,中国保理业务量已占全球的 9.38%。2010年6月,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第四十二届年会在维也纳隆重举行,中国民生银行从众多会员中脱颖而出,荣获全球“最佳出口保理商服务质量进步奖”第二名。这既对民生银行以“新起点新模式新保理”为口号全面树立保理专业品牌形象的充分肯定,更是对中国本土打造一流的贸易融资银行的充分肯定。保理业务,尤其是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发展潜力已得到有力证明。

(二)缺乏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为基础、各种银行监管规章相配套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加强银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银行风险,保障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滞后,中国早在1988年就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并接受了《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但由于这个公约和规则是依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习惯和风俗等制定的,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中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但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符合国情且操作性较强的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和法律体系,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法律体系也没有形成,极大地阻碍了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这样会出现一旦发生保理业务下合同纠纷时,监管和司法部门则较难区分作为保理商的银行和客户的责任并维护他们的利益,这种状况明显不利于中国保理业务的发展。因此,中国当前急需建立指导保理业务顺利发展,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中国开展该项业务无法可依的现状,以此引导更多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推进这项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三)缺乏综合型人才

国际保理业务是银行为企业提供的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具有国际结算、融资、信用担保、现金流量管理等多种功能,且涉及到国际贸易、银行、法律、计算机等多个业务领域,因此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具备熟练的英语、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目前,中国较大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但缺乏高水平专业人才,保理业务工作人员少部分进行过专业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取得专业资格的人员非常有限。在实践中,从业人员也缺乏实务方面锻炼,其对国际协定的不了解、业务经验不足、国际交流的缺乏、实务操作较少以及人才储备不足等因素也制约了中资商业银行的竞争力,从而影响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从而影响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拓展。

(四)基础设施相对落后

现代国际保理业务是现代通信与信息发展的产物。然而,中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同时,中国开展保理业务的公司有的还仍然使用非EDI信息传递技术,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五)面临的风险较大

国际保理业务是建立在买卖双方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上的结算和融资相结合的一种业务,所以虽然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事先已对进口商的资信进行了调查与评估,并规定了信用额度,但银行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大于信用证开证行所承担的风险。因为在O/A、D/A支付方式下,进口商先收货后付款,一旦进口商到期拒付或因破产倒闭无力付款,作为进口保理商的银行就必须自己负责偿付而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外凭单付款后,如遇到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情况,则可扣留进口商所交的开证押金,而且由于货运单据在开证行手中,开证行可凭单据提货并转售货物,用所得的货款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而保理商则没有这种权利,因此作为保理商的银行面临的风险较大,再加上中国银行的国外行较少,在世界各国分布也不均匀,所以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时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致使在办理保理业务时面临的风险更大。

三、中国商业银行加快拓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建议

(一)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中国应参照国际现有的保理业务惯例和公约,如《国际保理公约》和《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一部既符合现代国际保理业务的特征,又能够满足中国现阶段保理业务发展需要的保理法律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与国际立法规定接轨,从而营造一个有利于中国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中国银行于1998年制定了《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银行国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2001年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等等。但这些都是各家银行根据开展业务的需要自己制定的,缺乏统一的标准,这样一旦发生贸易纠纷就难以很好地处理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推动中国保理业务的迅速发展。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应加强对保理机构的监管,保障商业银行在保理惯例、公约及国家法规框架内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以确保其合理有序发展。

政府也应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及非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必须出台相应扶持政策,提高出口商和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从而变被动发展为主动引导示范。同时,政府应激励出口企业应用国际保理业务以扩大对外贸易,鼓励商业银行拓展经营范围,大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此外,中国商业银行要想在全球国际保理业务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就应加快与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其他成员国和各大银行以及各种咨询机构开展交流合作,以确保国际保理活动中的所有文件都力求标准化。建立具有全球国际保理业务水准的技术、产品、业务、管理和服务标准,提升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综合竞争力和整体实力。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国际保理业务标准体系,才能提升中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前瞻性和主动性,也才能对国际保理业务更好地规范运作,提高应变能力和运营效率。

(二)建立专门的国际保理公司

中国商业银行应该将国际保理业务从银行业务中独立出来,发展专业保理商,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鼓励有能力的商业银行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允许设立专门的保理机构,并给予不同的政策待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引进国际知名保理公司,以独资或合资公司形式进入中国的国际保理市场,加速中国国际保理机构的建设。

(三)加大保理业务人才培养力度

充分利用现在已有的职业培训设施及大专院校的师资力量,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保理专业培训班,可以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较早的发达国家专门高薪聘请一些国际保理业内的专家来讲课,及时传授世界最先进的保理技术及业务程序。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条件,选派人员到国外学习,尽快提高业务经营水平,邀请国外大保理公司业务人员或专家来交流,举办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间交流,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从规范化管理要求出发,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可实施在岗培训工程,大力培养专门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

(四)积极开发国际保理业务新品种

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使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着与外资银行争夺优质客户的压力。中国商业银行若想把国际保理业务做强做大,应在结合中国实际的基础上,认识到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巨大盈利空间,抓住数量众多、资质优良中小企业推动国际保理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分析客户需求多样性,不断拓展国际保理业务范围,重视创新求异,探索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结合的新思路,开发新的国际保理业务种类,增强自身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萧朝庆.国际保付[M].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2005.

[2] 蔡珍贵.国际保理业务在中国实践中的障碍与对策探析[J].当代经济,2005,(1).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3

一、明确培训学习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对培育银企关系、增强服务功能、优化资产结构、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盈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在票据业务经营上,一些商业银行经营思想存在偏差,片面追求市场份额,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放松票据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一些票据业务人员业务技能不高,工作不够规范,以致出现诸多违规行为和风险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影响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参加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基础暨瑕疵票据识别专题培训班学习,能够有效增强票据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既认识票据业务发展对银行盈利的重要性,切实发展好票据业务;又懂得开展票据业务要做到规范,确保合法合规,防范产生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持续发展。

二、培训学习的收获

(一)掌握票据业务知识,切实提高业务技能

这次培训时间不长,但课程安排紧凑,学习内容十分丰富。通过学习我国票据市场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我了解了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市场的功能及票据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掌握了我国票据业务的基本种类、适用范畴及流通的一般程序,熟悉了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法律保障制度与相关政策。对目前我国票据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有一定的认识。通过学习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基础与创新,我掌握了票据承兑业务、票据贴现业务方面的知识,懂得票据的付款与追索权及创新票据业务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加强票据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之归纳起来,参加这次票据业务基础暨瑕疵票据识别专题培训班学习,我进一步加深了对票据产品的理解,提高了票据业务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懂得如何去规范银行票据业务操作流程,增强了自己票据市场风险控制能力,对自己今后开展票据业务帮助很大。

(二)提高票据识别能力,做到依法合规处理

“商业银行瑕疵票据识别与依法合规处理”是这次培训的一个重要内容,涉及到票据业务实际操作技能和处理方法,是属于微观方面的知识。在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上,除了抓好大的工作外,关键是要注意日常操作和细节问题,抓好日常操作和细节问题,确保合法合规,实质上就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在商业银行瑕疵票据识别与依法合规处理上,我认真学习了“关于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法律规定及相关瑕疵票据的识别与处理”、“关于票据记载要素的法律规定及缺少记载事项票据的识别与处理”、“关于票据签章、票据粘单的法律规定及印章不清、骑缝章票据的识别与处理”和“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及书写不规范、日期简写或涂改票据的识别和处理”,这些都是票据业务实际操作技能和处理方法,是每个票据业务人员应该掌握的实务技能和基本功,是做好票据业务,确保合法合规的基本保证。我在这次培训上,把很大精力和时间放在“提高票据识别能力,做到依法合规处理”学习上,碰到不懂和不理解的问题,虚心向老师请教,和学员们一起探讨,求得正确的答案,使自己提高、进步很快,取得了良好的学习成果。

三、培训学习心得

(一)加强学习,争做学习型员工

通过这次学习培训,我深刻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总觉得人的一生是学习的一生,特别在当今发展迅速的时代,学习就更加重要,一个人不学习,就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必定被时代所淘汰。作为一名票据业务人员,除深入学好票据业务知识外,还要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用专业知识武装自己头脑,贯彻落实到平常的工作中。在学习中,要有目的,有方向,要进行系统思考、系统安排。做到不管学什么,都要与推动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在实践中善加利用,解决学习不够重视,功底不够扎实,工作成绩不明显的问题。一定要有一种学习的危机感、紧迫感,把学习知识、提高素质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紧迫任务,把学习当作一种工作和追求,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争当学习型员工,要通过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提高知识层次,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二)尽心尽职,做好票据业务工作

做好票据业务工作,除了掌握专门知识和业务技能外,关键是要端正工作态度,培养良好工作作风,做到尽心尽职工作。票据业务工作烦琐细碎,特别是瑕疵票据识别与依法合规处理上,必须做到认真细致,严格按银行规章制度规范操作,做到合法合规。尽心尽职是做好票据业务工作的保证,只有尽心才能做好工作,不出差错,确保银行资产安全;只有尽职才能忠实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的完美和高效;我要始终尽心尽职工作,为银行发展做贡献。

(三)合规守法,加强金融风险防范

银行开展法律培训范文4

【关键词】应收账款;融资;保理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信用越来越盛行,企业应收款的资金占用量日益膨胀,严重影响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加大了企业风险。更有企业因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致使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的境地。应收账款的大量沉淀成为公司管理层头疼的问题。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使得企业可以把由于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银行再为企业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催收应收账款和坏账担保等。企业可借此收回账款,加快资金周转。

一、国内应收账款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的矛盾异常突出。应收账款的不断增长使不少企业运营资金拮据,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加大了企业的机会成本,而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又使公司的坏账增加,从而增加企业的费用,致使许多企业虚盈实亏,影响企业的利润。

二、国内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保理业务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于1987年10月正式登陆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来讲,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属于比较陌生的东西,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时间上起步晚,能够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少

从1992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展保理业务到目前为止,国内加入FCI并能够从事保理业务的银行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性银行。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和企业对保理业务仍然闻所未闻,以致我国对保理业务缺乏法律化和政策化的规定。2000年4月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向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了10亿元人民币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额度,这是我国最早的一笔国内保理业务。

(二)社会信用机制不健全

虽然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已被社会各个阶层呼吁多年,有关部门也在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许多银行都指出,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保理业务能否正常进行将取决于保理商对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的控制。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形成,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开信息难以取得,银行无法对除自己客户以外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这种状况不仅使国内银行无法像国外保理商那样全部或大量收购其客户应收账款,也使银行仅能在少数情况下提供坏账担保服务。

(三)保理业务范围窄

由于国内保理业务目前还处于成长阶段,发展还不成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保理业务完全是按照FCI所颁布的有关规则和规定进行的。再者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信用体系,而且国内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所以目前国内银行以开展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为主,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则持极为谨慎的态度。此外,我国目前的保理业务大多主要集中在少数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和合资企业中,而真正需要资金帮助而又适合保理业务的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保理业务的条件,使得保理业务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贷款而难有更大的发展。

(四)操作缺乏经验

在国际上,FCI制定了《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用以指导各国的保理业务,但由于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时间尚短,目前只有极少数客户了解并能有意识地应用该业务,使得这一规范还不能直接监督指导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目前我国银行的国内保理业务从方案设计到具体执行主要是参考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适用于保理业务的完整的风险计量方法和评估模型。而操作人员一般也只是相关的银行人员,缺乏专业的保理人员,这就使得保理业务操作缺乏经验。

(五)缺乏完善的立法规范

1.保理业务的操作缺乏立法规范。保理是一种完全不同于银行业务的产品,需要采用一套独立于银行信贷管理之外的符合自身特点的操作和管理方法,因此,国外大多数银行开展保理业务都是通过其附属的保理公司或一个非常独立的部门进行。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较晚,在越来越多的国内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同时,国内尚缺乏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具体法律法规,也缺乏可以指导具体实践的有关法律文件,而FCI所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也并不适用于国内的保理业务。我国金融机构目前所做的保理业务都只是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各金融机构都是按照自己对保理业务的理解在操作,人民银行只是在政策上给予许可,这使得保理业务的操作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甚至无章可循的状态。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

2.保理业务司法不确定性和商业发票确认的法律空白问题。由于保理业务在我国起步晚,发展较慢,很多方面还很不完善,使得在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保理业务争议还没有任何的司法予以保障。争议发生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向谁请求,由谁做原告,合同效力如何确认,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各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所争议的问题涉及的法律如何适用,其回购条款是否受法律保护等,都存在不确定性。虽然各金融机构在具体操作国内保理业务时,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风险,都设计了较为复杂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记载了债务人确认的内容,但一旦发生纠纷,仍避免不了由于债务人不明示确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发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解决方案

(一)加大保理业务的宣传力度,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

目前,我国银行对企业间的保理业务只提供单一的结算服务,事实上发挥不了经济核心的作用。国内银行应转变经营观念,逐步树立风险经营理念,进行科学的决策定位。而且由于长期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模式的限制,我国企业尤其是进出口企业还不能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因此,各方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班、上门宣传讲解、实施尝试期试用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了解保理业务、选择保理业务,以发挥保理业务的优势作用,使保理业务这个新型的融资工具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建立健全有关保理业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去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节。当前,我国有关保理方面的立法仍属空白,也缺乏严谨的操作规程指导实践,极大地影响了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积极性,也限制了国外有经验的保理商进入国内市场。因此,我国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参考借鉴国际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吸收发达国家对保理的判例和经验,为保理发展建立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以促进我国保理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同时还要尽快制定、修订或完善包括金融法规、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担保法、会计法规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转让、保理商及其与第三者的权利冲突,债务人抗辩与反索、清盘与破产等事项的具体解决办法,以规范保理业务的运作,形成公平竞争的机制,使我国保理业务在法律的保护下发展壮大。

(三)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采用双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保理的模式一般有单保理和双保理,目前国际上采用较多的是双保理。然而由于我国的信用制度还很不完善,出于防范银行风险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大都采用单保理模式即出口保理和到期保理,但是从保理业务运行模式看,双保理和无

追索权的保理模式比单保理模式更具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积极拓宽保理业务的范围,一方面发展双保理,并让出口国保理商与进口国保理商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是开发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重视信用风险的方法和化解

任何金融创新都应把防范经营风险放在第一位。在我国,信用机制的不健全仍然是制约保理业务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尽快建立社会化的企业信用体系,为保理业务提供一个高效、快捷、权威的企业资信查询系统,是当前发展保理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在保理业务,尤其是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由于丧失了对销售的追索权,承担较大的风险,因此保理商就必须要建立比较完备的资信调查网络,才能对买方的信用风险有较强的把握能力。

(五)积极培养高素质的保理人才,提高保理业务的效率

保理业务的特点,决定了保理业务人员不仅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及保理专业知识,而且要具备商业贸易知识和较强的综合财务分析能力,同时还要具备法律常识,充分了解公约和法规,懂得如何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守信办法,降低自身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抓紧对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一支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专业化的保理、资信评估专业队伍,掌握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进一步提高业务经营水平,紧跟国际保理业务的最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力,姜惠.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几点思考[J].河南社会科学,2003,(6).

[2]李江华,杨能良.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探讨[J].济南金融,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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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发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现状

“合规”主要是指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银监会将法律、规则和准则界定为“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银监会在2006年颁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指引》中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风险管理一直是农发行的薄弱环节,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农发行的合规风险管理起步较晚,近几年来,农发行的业务发展主要靠信贷扩张为主,其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建设也主要围绕信用风险展开,如强调贷审分离、实行贷款十二级分类等,相对而言,合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声誉风险等一直未能真正引起农发行的足够重视。

(一)合规基础薄弱。多年来,农发行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应该说,各项制度比较健全,但合规管理缺乏系统性,员工没有能够全面系统的进行合规学习,制度执行情况也都是由各条线自行把关。同时,农发行还存在着政出多门的现象,形成的规章制度之间相互制约,操作人员有章难循,对业务发展与客户需求的变化、银监部门的新监管要求,农发行新业务制度的制定还相对滞后,形成制度的“盲点”,使操作人员无章可循。

(二)经营理念仍有偏差。一是长期以来,农发行存在人员文化水平低、素质差、人员老化的状况,无论从年龄结构,还是学历结构都存在不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现象。工作中往往凭经验办事,新的法律、法规制度把握不准。对新同志来说,由于没有经过系统的上岗培训,他们掌握的业务知识,大多是靠言传身教,这就造成了有些同志对法律、法规、制度、操作流程不了解、不熟悉、业务不精,一知半解的状况,造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二是近几年,农发行考核力度不断加大,有的经营行为了业务发展,搞政策变通,玩政策游戏,为了“业绩”,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特别是在客户营销过程中,往往把合规抛在了脑后,有的甚至帮助企业美化数字,弄虚作假,欺骗上级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甚至更大的损失。

(三)责任追究不力。几年来,农发行在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开展了管理年、深化管理年、合规管理年等专项活动,通过专项治理,使各项制度逐渐得到了落实,但各项检查不断,各种违规也不断。究其原因,主要是:(1)责任追究不力。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往往是避重就轻、层层消化。在对责任人认定和处理上,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失之与宽、失之于软,使违规违纪问题得不到纠正,得不到及时处理,导致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留下了风险隐患。(2)对实现经营目标的行为缺乏过硬的责任约束。在考核目标的实现过程中,经营行为了更好的实现目标,重前台、轻后台,重短期效益、轻长效机制,重业务拓展、轻风险防范。在考核激励机制约束不力的情况下,往往会诱发违规行为,削弱法律、法规、制度的约束作用。

二、农发行合规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近年来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看,所有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违规操作在前,案件发生在后,特别是在信贷领域,少数员工特别是个别领导干部,法纪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违规操作甚至帮助企业造假,导致骗贷轻易得逞,给我行信贷资金造成严重风险。这些案件充分说明,农发行还存在合规意识不强,制度执行不力,职业道德缺失,法纪观念淡薄,内部管理松懈,权利监督失控等问题,而导致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在于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和合规文化的缺失。

(一)没有形成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前提。但农发行在体系建设上还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体制还没有真正形成。没有成立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来进行全面管理,没有形成全方位、全覆盖的合规风险管理架构。其次,管理职责分散,由职能部门实行自律监管,职能部门即有经营职责、管理职责,又有自律监管职责。造成职责不清,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二)制度建设滞后,约束力不强。近几年,农发行在整合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清理完善修订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了十六项信贷管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目前我行业务发展迅速,各种新的业务品种不断推出,但相关制度却没能及时配套推出,造成风险管控出现“断层”,特别是监管部门提出的新监管要求,农发行不能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如银监局“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出台,贷款合同文本的新要求等,农发行没有及时跟进、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及时修订合同文本条款等,使经营行操作达不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形成操作风险。其次,各项规章制度“政出多门”。各类制度及操作规程主要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相互之间标准不统一,造成操作人员难以把握,容易造成混乱,有的制度之间甚至相互矛盾,使操作人员无法操作。

(三)合规意识淡薄,合规文化缺失。多年来,农发行一直承担粮棉油收购等政策性业务,实行的是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多年单一的政策性业务,封闭了政策性资金,也封闭了农发行人,封闭了农发行人的思维,使农发行人的知识面越来越窄。商业性业务开办后,农发行开始重视业务发展,讲求效益,但在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发行的法律知识以及现代银行知识培训没有跟上业务发展的步伐,造成农发行人的合规意识淡薄,合规文化没有建立起来。在陕西奥陶春公司挤占挪用我行贷款案发生后,总行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该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隐瞒企业真实情况,贷款调查严重失实;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违规操作,内控管理混乱;贷后管理流于形式,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归根结底,该行领导和操作人员缺乏合规意识,合规管理没有落实,以致发生重大案件,损失惨重。目前,在合规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即合规风险主要来源于基层操作人员,即重视对基层操作人员的管理,而忽视了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事实上,由于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人财物等大权,因此引发的风险,危害性远远高于基层操作人员,从总行通报的十起案件看,领导干部占83%,全部属于或失职渎职。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就是权利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制度得不到认真执行。

三、加强合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合规管理是银行自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有效地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是实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是构建有效内控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银行安全运营的重要基础。农发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应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要求,设立具有“独立性”的合规管理部门,而不能挂靠在某一部门。合规部门应为各业务部门和本行员工提供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咨询、指导和培训,通过提供合规性提示、评价和报告等方式,警示督促业务部门管理合规风险,通过对本行经营的全面评价,支持和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合规风险,实现稳健经营。农发行将合规管理放在监察保卫部门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银行合规部门的职责应该是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管理银行面临的风险,负责监测合规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况,就合规法律、法规和准则向高层提出建议,应具有其独立性,而监察保卫部门与其职责显然差别很大。两个不相干的职能部门合在一起,会削弱合规管理的作用,因此,各级农发行都应设置独立的合规风险管理部门。

(二)加强合规文化建设。一是抓好培训工作。农发行应建立系统的培训规划。对新入行员工要进行系统的岗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准则、业务制度、操作流程等,使新员工具备上岗资格后再上岗,不能先上岗后学习。对新业务、外部监管新要求、法律法规等知识,要有系统的培训计划,使全体员工及时掌握相关知识,具备应有的专业素养,能够胜任岗位工作。对高级管理人员应进行先进管理经验、行业发展趋势、经营战略和内控管理、外部监管要求等教育培训。通过培训、教育和宣传,使合规理念深入人心,遵章守纪成为员工的行为规范,使全行员工形成合规思维、合规习惯和合规行为模式。二是合规要从高层抓起。合规经营必须由高层作出表率,合规活动开展才最有效。事实证明,领导干部不遵章守纪,危害性比普通员工高很多倍。总行通报的十起案件中,领导干部占涉案人数的83%,就充分说明合规从高层抓起的重要性。三是合规要全员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关于《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中明确指出,合规应成为银行文化的一部分,合规并不是专业合规人员的责任,合规管理是银行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与银行每一位员工都相关。因此,农发行的合规经营管理需要全行人员参与,合规应渗透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环节,合规部门定期进行监测评价,提出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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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国际保理 我国商业银行 对策

一、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于1992年引入国际保理业务,经过了若干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仍只占我国结算量的很小比例。我国商业银行至今无论在业务规模、服务水平和经验方面与国外银行存在着差距,对国际保理业务认识不足,习惯于多年来使用的传统结算方式,致使银行保理这项业务难于服务于国内出口贸易。我国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时,更多地需要得到国外行或联行的支持和服务。所以,如何拓展国内商业银行在这个业务领域的市场,同时进一步增强自身竞争力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难点

1.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定位

我国目前的国际保理业务缺乏明确的目标市场和定位,是造成业务量小和难以取得规模效应的主要原因。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部门的服务对象,受银行从业人员和资金的限制,一般都集中在银行做信用证及托收等结算的客户上。而且,考察目前主动采用保理业务的客户,也往往是因产品积压或信用失效而不得以采用的,这些客户当然无法形成出口保理业的稳定客户群体,也无法起到样板客户的广告效应。

2.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较薄弱

国际保理业务通常是建立在买卖双方商品赊销或承兑交单方式基础之上的。出口商办理保理业务并销售商品后,由于保理业务项下银行的坏帐担保,出口商在银行已核准应收账款额度内的风险通常是转移到银行的,因而银行面临的风险就非常大。这就需要银行加强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正确评估客户信誉。但由于国内银行的国外行少,且分布不匀,因此国内行开办此项业务时便不能很好地掌握国外客户的情况,造成自身风险较大。

3.我国的国际保理方式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

(1)在保理模式上,我国许多商业银行并没有使用EDI系统,使的我国主要采用单保理方式,而不同于国际上通行的双保理商保理做法。这样,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充分展示国际保理业务中的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优势,不利于我国保理商与世界各国保理商进一步开展合作与进一步发展。

(2)在业务硬件设施配备上,我国保理公司与各国保理商和民间资信公司等机构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交互网络,而且尚没有建立起一个独立的信用评定机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理公司与国外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交流以及信息传递。

4.我国关于国际保理的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虽然我国己经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并接受了《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及国际上颁布的《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仲裁规则》等国际统一的业务操作规则,但这些法律规范还不能直接用于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具体实施。我国早在1992年便开展了国际保理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建立一套完整规范的保理业务法律体系。

5.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缺乏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具有综合性,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不仅必须具备熟练的英语应用、计算机操作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知识,熟悉相关国际惯例、国际贸易交易规则和习惯等。我国没有院校和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的学习和培训机制。国家也没有组织保理业务的专业考试,这导致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6.影响保理业务的其他因素

主要是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困难。通常,进口商凭借其有利的买方地位,往往不愿意透露自己的财务状况,这就增加了出口保理的操作难度。

三、从商业银行角度考虑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对策

1.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展开保理业务的推广活动

进出口商是直接从商业银行办理国际保理业务的,而且许多进出口商又和国内某些开展保理业务的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在进出口商办理业务的时候,银行往往都要给出一些建议和帮助,如果商业银行能够大力的推广保理业务,给进出口商细致的指导。帮助进出口商全面的了解保理业务。这对于进出口商使用保理业务肯定会起到一些作用。

而且现在很少有中国的银行主动的推广保理业务,这样被动的经营,就容易给外资银行占得先机。我国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交易中基本是进出口商主动提出要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才进行相应的活动,所以导致了我国进出口商还是采取很多传统的交易方式。不但流失了客户而且又失去推广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和教训。只有我国保理商主动积极的推广保理活动的情况下,国际保理业务才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2.商业银行应该细分和明确目标市场

按照现代营销学的观点,任何一项成功产品或服务都需要具有明确的目标市场和清晰的市场定位。国际保理业务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也同样如此。而一些发达的有经验的外国保理商都会做目标市场做一些细致的定位。这样才能提高保理商的效益。而不会使得本身适合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进出口商去开展别的业务。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具有一定风险的企业去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在定义和设立目标市场与目标客户群体时商业银行应当分析所在国家的产业结构、产业成长期、产业的竞争或垄断情况,目标行业的市场容量、盈利情况、政府导向,目标企业的市场份额,财务状况、现金支付能力,以及商业银行自身在金融同业所处的竞争地位等因素。为降低产品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谨慎选择最适合的目标市场、目标客户群体去投放该产品。在开展某些以绒资为目的的国际保理业务时,商业银行更应该明确目标市场。

毕竟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保理商对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经验也欠缺。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选择一些资信比较好的大企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商业银行更应该注意定位好目标市场,避免造成应收账款的损失。

3.商业银行应该加强国际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意识

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中会遇到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一系列的风险。采取一些事前控制和事后防范的手段规避风险是比较好的办法。可以建立严格的资信评审依据和程序,可以最大程度地防范操作风险。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一般都建立起信审分离的客户资信评审系统,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对系统进行引进、改造和运行。比如事先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在总体上控制风险范围。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国会计制度,区分各种形式的应收账款融资方式,以及无追索权、有部分追索权和有追索权的国际保理业务预先规定其会计处理程序、作帐规则、核算标准以及报表统计口径等。比如规范标准的协议框架,防范各国各地的法律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可以以国际的保理法律法规为准则。设计协议。避免造成法律上的误解。最后还可以细分风险类型,有针对地揭示风险,加强风险控制。

4.商业银行应该加快建立安全快速的电子化网络

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需要先进快速的电子化网络。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基本都使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EDI技术,并形成了覆盖全世界980多个FCI成员的EDIFACTORING系统。通过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平台的使用使国际保理业务的效率大大提高。这就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要加强加快进行硬件的建设。引进先进的国际统一系统并对原来的系统进行有效的升级和维护。保持系统的安全、有效和畅通,使系统能更好的为保理商服务。国内各保理商也可以相互间采取技术支持,那些保理业务经验丰富的保理商能帮助一些刚刚开展保理业务的保理商进行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5.商业银行应该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它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国际保理业务具有多种形式多种功能。而我国商业银行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形式相对单一,不能完全满足不同企业的不同需求。随着业务的不断扩大与发展,银行应加强对国外客户的了解,建立国外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不同国家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并且对出口商提供多少不等的融资服务,以使商业银行的工作处于主动有利地位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提高国际保理业务的服务质量。以客户的需求为方向,以高质量的服务、快速的办事效率来更好的为进出口商服务。

6.商业银行应该大力培养保理专业人才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内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加入FCI,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他们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可以从国外招聘一些保理专业人才帮助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也可以派遣国内的人员到国外学习和实践把外国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带进来。培养一支能够掌握金融英语、国际贸易、电脑操作、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整体水平。银行等保理机构要对自身的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组织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函授课程学习和考试。相信随着保理业务的专业化人才增多,国际保理业务一定能更好的开展。

7.商业银行应该加强与国际保理机构的合作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双保理的操作,而双保理就需要进口保理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展开紧密的合作。虽然双保理业务的费用比单保理要高,但其安全性却比单保理要高的多。这就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和国际保理机构开展合作,和各国的保理商建立行的关系。与国际保理合作也使得外国保理商能够更好的和我们开展业务关系。如果它为其国家的出口商办理国际保理业务,我国商业银行就可以成为其进口保理商。加强与国际保理商的合作,也能够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服务水平和技术水平,更好的完善本国的国际保理业务。

四、结论

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受到银行内部及整个社会经济大形势的限制,要促进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商业银行必须从观念等诸多方面进行努力。笔者认为,通过积极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建设,同时促使商业银行自身尽快采取措施,才能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及进一步发展做好准备应对我国商业银行正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笔者希望通过上述分析能对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问题,特别是就如何推动国际保理业务发展,争取高端客户,迅速为国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增强我国中资银行的竞争力等方面引起更多思考,把我国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实务研究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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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唐 静:积极发展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J]. 新金融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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