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礼仪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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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礼仪知识

公务礼仪知识范文1

1、接听电话礼仪

语气平和,礼貌问候;认真倾听,真诚交流;

明晰内容,准确记录;灵活应答,干脆利落。

2、介绍礼仪

属于社交场合的介绍有两种:即为他人做介绍和自我介绍。

为他人做介绍时五指并拢,手心向上,指向被介绍人。掌握介绍的先后顺序:一般情况下先将职位低的人介绍给职位高的人;先将男士介绍给女士;先将晚辈介绍给长辈;先将未婚者介绍给已婚者;先将客人介绍给主人;先将非官方人事介绍给官方人士;先将个人介绍给团体,如个人身份和地位明显高于团体,应将团体先介绍给个人。

自我介绍要先向对方点头致意,再说明自己的姓名和身份,可以同时递上名片。自我介绍时要把握分寸,既不过分自谦,也不夸大其词。

3、握手礼仪

握手顺序按照尊者为先的原则。在正式场合,以上级先伸手为礼;在日常生活中,以长辈、女士、已婚者先伸手为礼;在社交场合,以先到者先伸手为礼;在接待来客时,以主人先伸手为礼;客人告辞时,以客人先伸手为礼。

4、接送名片礼仪

名片的递送。交换名片的顺序一般是:先客后主,先低后高。当与多人交换名片时,应依照职位高低的顺序,或是由近及远,依次进行,切勿跳跃式地进行,以免对方误认为有厚此薄彼之感。递送时应将名片正面面向对方,双手奉上。眼睛应注视对方,面带微笑,名片的递送应在介绍之后,在尚未弄清对方身份时不应急于递送名片。

名片的接受。接受名片时应起身,面带微笑注视对方。接过名片时应说:谢谢,随后有一个微笑阅读名片的过程,阅读时可将对方的姓名职衔念出声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然后,回敬一张本人的名片,如身上未带名片,应向对方表示歉意。在对方离去之前,或话题尚未结束,不必急于将对方的名片收藏起来。

5、座次礼仪

会议座次礼仪。基本上按照以左为尊的原则。会议主席台领导为单数时,主要领导居中,2号领导在1号领导左手位置,3号领导在1号领导右手位置,排列顺序为:7 5 3 1 2 4 6 ;领导为偶数时,1、2号领导同时居中,一种排列为:2号领导依然在1号领导左手位置,3号领导依然在1号领导右手位置,排列顺序为:7 5 3 1 2 4 6 8;另一种排列截然相反,排列顺序为8 6 4 2 1 3 5 7(以上排列均指面向观众),两种方法没有正确不正确之分,可根据当地的习惯确定。

宴会座次礼仪。基本上按照以右为尊的原则。一般主陪在面对房门的位置,副主陪在主陪的对面,1号客人在主陪的右手,2号客人在主陪的左手,3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右手,4号客人在副主陪的左手,参加人数较多的宴会,应安排桌签以供客人确认自己的位置。

签字仪式座次礼仪。签字双方主方在左边,客方在主方的右边。双方其他人数一般对等,按主客左右排列。

6、乘车礼仪

当有专职司机开车时,小轿车1号座位在司机的右后边,2号座位在司机的正后边,3号座位在司机的旁边(如果后排乘坐三人,则3号座位在后排的中间,4号座位在司机的旁边);中轿主座在司机后边的第一排,1号座位在临窗的位置,2号在第一排右侧。如果是主人自己开车,则要请主宾坐到主人的右侧,即前排右侧的位置,也就是副驾驶的位置。

7、乘电梯礼仪

出入无人控制的电梯时,引领者先入后出,操纵电梯。

出入有人控制的电梯时,引领者后入后出。

8、走楼梯礼仪

当宾主双方并排行进时,引领者走在外侧,让来宾走在内侧。单排行进时,引领者应走在前,来宾走在其后,起到引路的作用。

9、倒茶礼仪

遵循酒满茶半习俗。茶不要太满,以八分满为宜,水温不宜太烫,上茶时以右手端茶,从客人的右方奉上,敬茶时按照职务从高到低的顺序。

10、着装礼仪

①整洁合体。保持干净整洁,熨烫平整,穿着合体,纽扣齐全。

②搭配协调。款式、色彩、佩饰相互协调。不同款式、风格的服装,不应搭配在一起。

③体现个性。与个人性格、职业、身份、体形和肤色等特质相适应。

④随境而变。着装应该随着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其着装款式和风格也应有所不同。

⑤遵守常规。遵循约定俗成的着装规矩。如:西装应在拆除袖口上的商标之后才可以穿着;不可在公众场合光膀子、卷裤腿、穿睡衣。女性在办公场所不宜穿着吊带装、超短裙、短裤、拖鞋等。

正式场合男士着装礼仪

一般以西装为正装。一套完整的西装包括上衣、西裤、衬衫、领带、腰带、袜子和皮鞋。

上衣:衣长刚好到臀部下缘或差不多到手自然下垂后的大拇指尖端的位置,肩宽以探出肩角2厘米左右为宜,袖长到手掌虎口处。胸围以系上纽扣后,衣服与腹部之间可以容下一个拳头大小为宜。

西裤:裤线清晰笔直,裤脚前面盖住鞋面中央,后至鞋跟中央。

衬衫:长袖衬衫是搭配西装的唯一选择,颜色以白色或淡蓝色为宜。衬衫领子要挺括;衬衫下摆要塞在裤腰内,系好领扣和袖口;衬衫领口和袖口要长于西服上装领口和袖口1厘米2厘米;衬衫里面的内衣领口和袖口不能外露。如果西服本身是有条纹的,应搭配纯色的衬衫,如果西服是纯色,则衬衫可以带有简单的条纹或图案。

站立状态时应将纽扣系好。双排扣的上衣,纽扣要全部系好;单排扣的上衣,三粒扣的以系中间一个或者上面两个为宜,两粒扣的应该系上面的一个扣,单粒扣的一定要系好。

领带:领带图案以几何图案或纯色为宜。系领带时领结要饱满,与衬衫领口吻合要紧;领带长度以系好后大箭头垂到皮带扣处为准。

腰带:材质以牛皮为宜,皮带扣应大小适中,样式和图案不宜太夸张。

袜子:袜子应选择深色的,切忌黑皮鞋配白袜子。袜口应适当高些,应以坐下跷起腿后不露出皮肤为准。

皮鞋:搭配造型简单规整、鞋面光滑亮泽。如果是深蓝色或黑色的西装,可以配黑色皮鞋,如果是咖啡色系西装,可以穿棕色皮鞋。压花、拼色、蛇皮、鳄鱼皮和异形皮鞋,不适于搭配正式西装。

正式场合女士着装礼仪

上衣:上衣讲究平整挺括,较少使用饰物和花边进行点缀,纽扣应全部系上。

裙子:以窄裙为主,不可太短;裙子里面应穿着衬裙。真皮或仿皮的西装套裙不宜在正式场合穿着。

衬衫:以单色为最佳之选。穿着衬衫还应注意:衬衫的下摆应掖入裙腰之内而不是悬垂于外,也不要在腰间打结;衬衫的纽扣除最上面一粒可以不系上,其他纽扣均应系好;穿着西装套裙时不要脱下上衣而直接外穿衬衫。

鞋袜:鞋子应是高跟鞋或中跟鞋。袜子应是高筒袜或连裤袜。鞋袜款式应以简单为主,颜色应与西装套裙相搭配。 着装不要过于暴露和透明,尺寸也不要过于短小和紧身。

11、中餐餐桌礼仪

①让菜不夹菜;②祝酒不劝酒;③不在餐桌上整理服饰;④就餐时不发出声响

12、中餐点菜礼仪

①请客人先选菜,如客人谦让不必过于勉强;②点菜要快,重点菜和口味菜询问一下客人是否喜欢;③一般主菜要比客人多一到两个;④点好头菜,讲究档次,一到两个即可,其它菜要凉热、荤素搭配,突出营养保健、时令特色。⑤点菜不要同时点几道同类型的菜。

13、西餐礼仪

就座时,身体要端正,手肘不要放在桌面上,不可跷足,身体与餐桌的距离以便于使用餐具为佳。餐台上已摆好的餐具不要随意摆弄,将餐巾铺开轻轻放在膝上。

使用刀叉进餐时,从外侧往内侧取用刀叉,要左手持叉,右手持刀;切东西时左手拿叉按住食物,右手执刀将其锯切成小块,然后用叉子送入口中。使用刀时,刀刃不可向外。进餐中放下刀叉时,应摆成八字型,分别放在餐盘边上。刀刃朝向自身,表示还要继续吃。每吃完一道菜,将刀叉并拢放在盘中。如果是谈话,可以拿着刀叉,无需放下。不用刀时,也可以用右手持叉,但若需要作手势时,就应放下刀叉,千万不可手执刀叉在空中挥舞摇晃,也不要一手拿刀或叉,而另一支手拿餐巾擦嘴,也不可一手拿酒杯,另一支手拿叉取菜。要记住,任何时候,都不可将刀叉的一端放在盘上,另一端放在桌上。取菜时,不要盛得过多, 吃东西要文雅,吃剩的菜,用过的餐具牙签,都应放在盘内,勿置桌上。

14、涉外礼仪

涉外礼仪是涉外交际礼仪的简称,是指国人在对外交际中,用以维护自身形象,对交往对象表示尊重与友好的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我单位员工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考察、培训等活动,经常与所在国家政府官员、公司职员和民众交往,必须遵守以下通则:

1、维护形象。在国际交往中首先要给交往对象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个人形象的六要素是:仪容、表情、举止、服饰、谈吐、待人接物。

2、不卑不亢。要意识到自己代表自己的国家、民族、所在单位,言行应从容得体,不应表现的畏惧自卑,也不应表现的狂傲自大,目中无人。

3、。各国礼仪习俗存在差异,重要的是了解,而不是评判是非、鉴定优劣,要以我为主,兼及他方,。

4、入乡随俗。要真正做到尊重交往对象,首先就必须尊重对方所独有的风俗习惯。当自己身为东道主时,通常讲究主随客变而当自己是客人身份时,则应讲究客随主变。

5、信守约定。许诺要谨慎,承诺要兑现,失约要道歉。

6、热情适度。不仅待人要热情友好,更为重要的是要把握好待人热情友好的具体分寸。

7、谦虚适当。反对过分抬高自己,但也不要过度谦虚客套。

8、尊重隐私。在对外交往中不要涉及收入支出、年龄、婚姻、健康、家庭住址、个人经历、信仰政见等。

公务礼仪知识范文2

论文关键词:善意取得;公示公信力;物权行为

一、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抽象性是在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两种制度,基于二者有共同的制度价值,学者在对我国是否采用物权行为抽象性时,常常肯定物权行为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但认为这只是没有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下;如果法律对善意取得理论进行了规定,物权行为理论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其认为“在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下,第三人可以藉助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受保护,而不必求助于物权行为无因性。”

所渭善意取得,是指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以移转动产所有权为目的,由让与人将动产交付于受让人,纵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之权利,受让人以善意受让时,仍取得所有权之法律行为。善意取得理论保护第三人的方法,是依法赋予第三人一个针对原物权出让人的抗辩权,使其在自己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保护取得人的权利。善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状态,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该理论的积极作用在于把第三人的主观状态当作权利是否受保护的标准。但是,正因为是一种主观状态,善意取得制度也难以成为保护权利取得人的利益。毕竟权利取得人的主观状态是难以为人所知,也难以举证。在实务操作中,因为…过失’、‘重大过失’、‘可得而知’等这些模糊的善意标准使负有举证责任的人也往往难以举证,其对第三人的保护往往捉襟见肘。”所以,善意取得功能的发挥只有在公示的情况下才有意义,借助物权公示制度这个权利外观使当事人基于权利外观的信赖从而取得物权。

在物权变动债权形式主义与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下,因为不承认物权行为效力独立存在,如果某一前手权利人的权利取得有瑕疵,这种瑕疵不可避免的将影响到后手权利取得人。所以,在这些立法模式下,善意取得在很大程度上完全承担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使命。但由于立法模式的固有局限,也就很难保护善意第三人只是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这种立法模式是从反面即恶意第三人取得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来达到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目的,这一点是与债权形式主义与折衷主义立法模式有些不同。在后者,由于权利取得人的利益的主观恶意,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立法应该以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为出发点。因此。二者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力度上是不同的。

在债权形式主义与折衷主义立法模式下,善意取得制度很难发挥其作用。有学者就把善意取得定性为继受取得来弥补权利取得的缺陷。其认为,通过受让人的善意可以补正无权处分人处分权的欠缺,从而使得无权处分行为成为有效行为。的确,如果认为善意取得是~种原始取得,此时,由于受让人的善意仅可补足权利取得的缺陷,而不能补正无权处分效力的缺陷。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无权处分行为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行为,而只能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故善意的买受人只能在由于出卖人的处分权效力的欠缺下受到保护,在其它原因如债权行为无效、被撤销等因素的情况下,基于原因行为的效力的影响,善意第三人就不能取得该物权。

而且,在既有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下,无论将善意取得定性为一种原始取得还是一种继受取得,均难以解决由于法律行为本身的原因而导致该行为无效的命运。既然权利取得的基础由于债权行为无效而导致其基础不存在,善意取得就失去了合法的权源。基于“名义与形式一致取得所有权”的理论,善意第三人也就不能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如果将善意取得定性为继受取得,也不利于保护权利取得人。权利的继受取得区别于原始取得,其中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权利的瑕疵由非权利人手中直接转移至买受人。不管买受人对该权利的瑕疵知不知情,该权利的瑕疵直接对权利取得人发生作用,这对善意的买受人是不公平的。

如果把善意取得定性为继受取得,这必须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相冲突,造成法律体系的混乱。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赋予物权的公示制度的公信力是物权立法不可放弃的选择公示公信原则的存在,权利取得人基于占有与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即可取得该物权。当然,由于各国立法模式不同对公示公信原则的贯彻也有差别。瑞士贯彻相对公示公信力。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物权的公示公信力也受影响。而德国贯彻绝对公示公信力。纵令登记原因无效或是撤销,真正权利人亦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无论是绝对公示公信力还是相对公示公信力,权利取得的物权内容即为公示制度所展现的内容,未为公示制度所容纳的物权内容当为不存在。换言之,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取得,应该为原始取得,而不能为继受取得。把善意取得定性为继受取得的观点与公示公信原则相矛盾。

尽管善意取得在债权形式主义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其功能却被“不适当的夸大”。ll。善意取得作用的发挥只有在物权行为理论中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如学者所说,“善意取得制度涉及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合理性问题。”善意取得正是借助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功能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不过,这种功能的发挥也只有在物权行为理论中才能达到理想的作用。

二、物权行为与物权公示公信力制度

那么,公示公信力制度的建立是否可以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呢?答案是否定的。

的确,由于物权支配性、绝对性与排他性的要求,权利的变动对他人利益影响甚大,故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正因为如此,公示原则是物权本质和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但公示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法律赋予这个公示一定的公信力,这个公示具有权利推定正确与善意保护的作用。交易人基于公示的外观信赖即受到法律保护,即使实体权利没有在登记制度中反映出来或反映不完全,公信力也要求这些末公示的权利对交易人来说视为不存在。“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登记所表示之物权,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之相同法律效果。””不过,如果交易人明确知道这种瑕疵,则不受法律保护。

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存在基础是什么呢?如果一个房屋所有人不出卖其房屋或者买卖只在没有牵涉到第三人,这种公示也没有存在的意义。由于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客观存在,出于保护第三人利益与交易安全的要求赋予这种公示具有公信力,正如学者所言,这种公信力实际上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秩序而进行的权利正确性和第三人主观善意的法律推定,这种推定实质上是一种假设”但由此也可知,物权公示公信力制度只有在物权动态的交易中才具有意义,如果债权行为的效力将影响到物权行为或物权履行行为的效力,那么物权公示公信力的存在就失去了基础,只是种“法律拟制”。“在债权形式主义下,公示只发挥彰显物权变动事实的作用。如果原因行为有瑕疵(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公示彰显的变动事实是不真实的,此时物权变动效果受制变动原因的影响,公示不能表征物权变动效果:”而只有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中,才有其存在的基础。正如学者所说:“物权行为理论是直接物权公示原则的,它和物权公示原则有着内部的密切联系。这个内部联系的连接点,就是形式主义原则。”

有学者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公信力制度的适用不同:物权行为保障的是连环交易的交易安全,它以有处分权为要件;而善意取得和物权公示公信力保护出卖人无处分权的:交易,不需要处分权。”并且,无论是善意取得制度还是沏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不仅不能代替物权行为的功能,反而这些制度只能在物权行为理论中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在理论上,这些制度尤其是物权公示公信制度只有在物权行为理论中才能得到完美的说明.

三、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中的构建

1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存在的可行性

第一,物权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不管立法者或学者承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作用。如在抛弃行为中,抛弃必须有意思表示,同时要辅之抛弃的行为才能达到抛弃的效果。正如学者所说,“物权行为有单独存在的场合如对物的抛弃;也有以物权契约形式存在的场合,如他物权的设定典权让与、分割共有物契约等。”物权的变动必须公示,正因为如此,“公示原则是物权本质和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

第二,我国是一个继受法国家,继受德国法是固有的传统,无论:是《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还是《中华民国立法》均无例外的吸收德国五编制立法l1可以说,五编制的德国立法模式是我国立法的基础。虽然2002年人大法工委颁布的民法典草案是九编制结构.我们固不谈其存在的科学性,但显而易见,九编制正是德国五编制立法模式的发展,并且一个鲜明的特色是民法典具有总则。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知道,由于法律行为的存在,民法典的总则的存在才有可能;也正因为物权行为的存在,才使总则的法律行为具有统率全编的效力。虽然总则的一些内容不能全部适用民法典各编,但民法典总则的功能是抹杀不了的要求法律行为的所有内容都能适用于民法典各编的规定,那是对民法典总则的一一个不切实际的苛求。

继受德国法的五编制结构,只是继受德国法的一个表面,我们更主要的是要吸收德国法的精华德国法律的逻辑性与体系性保证了裁判的公正性与统一性.这正是我们要吸收的。实践已证明,从德国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与理论体系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吸收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的精粹物权行为理论是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

2.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的建立

既然物权行为理论有其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但笔者赞成对德国民法典的物权行为理论有借鉴的吸收。德国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分离原则与形式主义原则,是德国物权法中的精华,我们应该予以吸收。但是,在德国,由于物权行为理论在实施中也有其固有的弊端,如物权行为理论抽象;在利益的保护上,存在对出卖人利益保护不力等情况。所以,这些弊端应该予以克服。

公务礼仪知识范文3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公共场所管理人;现有立法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4-0104-03

山东招远发生在麦当劳餐厅里的故意杀人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在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等方面广泛的探讨,然而由于《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在实践方面的缺陷,使得我们结合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判断实践案例存在着相当困难,笔者在梳理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和理论渊源后,结合山东招远血案的分析,以期探讨对安全保障义务之重构。

一、安全保障义务立法嬗变

(一)安全保障义务在大陆法系的演进

最早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是德国著名的亚麻毯案件。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源于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随着安全注意义务相关案件的出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渐渐被德国司法实务界用于侵权法领域,并逐步发展到其他社会交往活动领域。在法国,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相类似的是安全义务,安全义务首先出现在契约责任中,而后逐渐拓展到侵权法领域。安全义务理论最初是为了对工伤事故中受害人提供保护而被法国司法所创设的。此后,法国逐渐扩展契约法的安全义务理念,将它适用到侵权法领域。

(二)安全保障义务在英关法系的演进

英国、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大多数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是在判例中形成的。在英美法上,与安全保障义务相对应的是安全注意义务。安全注意义务不仅存在于合同关系中,而且也构成了侵权法的基础。安全注意义务的存在是构成过失侵权诉因的重要条件,其理论溯源于英国,是英美过失侵权法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并逐渐成为英美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的立法嬗变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其第6条的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严重的不足。本条将义务主体仅限于从事社会活动的人,而且着眼于相对人遭受人身损害时赔偿问题,是一种局部的、不完整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保护,其第37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除此之外,安全保障义务在相关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也有规定,如民用航空法、公路法等。但尽管如此,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相对于复杂的司法实践而言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仍有不明确以及不完整的方面。鉴于此,在今后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过程中应当予以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

二、对《侵权责任法》安全保障义务之解释论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施行以来,虽立法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已做出价值取舍与定性,然基于解释论的角度,我国学者对安全保障义务归责原则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我国侵权责任法是在规定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三项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再加以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方式上而建立的。有学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在因果关系,过错判断,责任形态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应适用于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正是由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构成要件和范围与一般过错责任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上有必要做出特殊的规定。笔者认为,第37条包含两个条款,第1款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法律后果,这与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都像符合,不能认为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第2款是规定第三人介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适用补充责任。根据体系解释的原则,公共场所管理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及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实践

在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纠纷案中,原告之女王翰入住被告的宾馆后,被犯罪分子杀害,随身携带的财物也被劫走。期间,宾馆未对犯罪分子作访客登记,对其行踪也未能引起注意。二审法院认为,宾馆与犯罪嫌疑人不存在主观上的共同故意和客观上的行为牵连,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依法只对其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翰作为旅客,应注意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是订立住宿合同后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很明显,法院是依据《合同法》中附随义务和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本案的,法院否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以违约责任来认定本案,并未涉及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吴成礼等诉中国建设银行官渡支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是被告官渡支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但是,由于被告未尽到对存款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而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下落不明,应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被告支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案,法院肯定了被告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进而涉及到对补充责任的认定。

(二)山东“招远案”引起的思考

2014年5月28日,在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餐厅里,张某等六人与同在该店就餐的吴某发生口角,随后对吴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网络对麦当劳餐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多大的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议论与思考。本案一审、二审中,被害人亲属并没有提及麦当劳餐厅对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应负有侵权责任。从事后公布的录像看,麦当劳餐厅的员工进行了一些劝阻行为,并且有员工疑似遭到了加害者的殴打,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了报警,事后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经营服务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仅是侵权责任法明文规定的,也是合同法中关于附随义务的应有之义。综合全案来看,我们不能苛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及其员工为了保护被害人免受损害,而冒着生命危险与歹徒搏斗,这样的要求也显然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规定,麦当劳餐厅也履行了合同的协助,报警等义务。因此,麦当劳餐厅是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四、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检视

(一)现有立法规定之不足

1.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学界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分歧。立法者作为对这种情况的回应,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在存在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承担的是补充责任。然而从解释论的角度来看,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制度,不仅违反了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理,也违反了侵权过错的一般理论,在比较法上也缺乏相应的依据。此外,关于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性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为重要的是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关系认定。笔者认为,应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进行解释,具体地区分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应由法律规定的单一补充责任制度转变为多元化的责任体系。

2.安全保障义务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

虽然合同法中并未有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而且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影响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就合同义务进行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只以侵权责任法之安全保障义务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的现象,这不但是对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产生了质疑,也是对我国不同法律规范适用的误解。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被加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依我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亦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附随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亦可成为违约责任的主体。由于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存在争议,这也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选择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的重要原因。

(二)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

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之认定,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延伸的附随义务说,基于司法解释和立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说,以及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应规定之注意义务说。笔者认为,鉴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众多的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大都以既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责任,又构成违约责任的复杂情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之定性,应以法定义务说为原则,以约定义务说为例外。若存在责任竞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对其有利的观点。

五、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之再建构

(一)构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多元化责任体系

本文主张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案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形态应当由当前单一的补充责任形态转变为一种多元化的责任体系。第一,若公共场所管理人故意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第二,若公共场所管理人与直接侵害人均存在过失时,应依《侵权责任法》之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依据各自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若公共场所管理人疏于注意,而直接侵害人系故意侵权,此时应当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根据公共场所管理人不同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来具体承担不同的侵权责任。

(二)建构诉讼机制的多元化体系

针对具体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大都采取侵权责任的诉讼机制而忽视合同法对公共场所管理人附随义务调整的现状,我国司法层面应采取多元化的诉讼解决机制,不能因合同法条文未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而忽视对其的规制。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认定,有法定义务说和约定义务说等观点。前述山东招远血案,受害者与麦当劳餐厅是订立了一种服务合同,随之也产生了相应的附随义务。因此,在案件中,受害者与麦当劳餐厅不但有侵权责任关系,也有合同义务关系,二者产生责任竞合情形。若受害者家属提起合同违约之诉,法院也应该据此进行裁判,而不能仅仅以《侵权责任法》有明文规定而弃之不用。

公务礼仪知识范文4

关键词: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社会组织; 参与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3)05-0094-06

一、合作治理:公共服务治道变革的应然选择

合作治理源于的“合力”思想,认为社会发展是不同力量共同作用产生合力的结果,并强调个体分力的主观能动作用,体现了整体与局部不可分割的关系特征。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的最终结果是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中形成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由此产生的合力创造出来的”[1](p.697)。 基于合力思想,社区公共服务治理存在多个“分力”,即指政府之外的所有社区内主体,包括社区企业、社区自组织、志愿性社团、协会和居民个人等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的广大经济生活领域和公民生活领域。这些主体在承接政府服务职能和促进公共利益实现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经过多方协调会形成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合力”。合作治理实质是治理理论的一个分支和应用。治理的核心特征是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本质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强调权威中心的多元化,主张管理对象的参与和国家与社会的合作,模糊公私机构之间的界限,强调多元主体的责任,追求政府职能履行手段的多样化。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的兴起和民主行政理念的践行,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改革已成为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发展趋势。

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是社区民间社会力量和公共权力共同参与公共服务治理的一种模式,它是“政府与社会力量平等合作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2](p.22)。政府与其他主体各司其职,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平等协商,通过“自由平等的讨论、对话和争辩,在此基础上形成决定在实质上符合大多数居民的利益,而不是形式上体现公民的意志”[3]。合作治理体现了政府与社会的一种新型互动的关系。它打破了公共政策目标的单一性,使其走出对上负责的单线性关系状态;治理主体不再依靠权力直接作用于治理对象,政府权力的外向功能削弱;行政权力不再服务于抽象的公共利益,而与权力持有者的道德意识相关联[4]。

中国在走向现代性社会结构中呈现出“利益多元需求、权力分散制衡、组织异质独立”[5]等因素,形成排斥单一性和独占性机制的强烈诉求,“社会”开始成为资源供给的有力潜在力量,开始提供影响个体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传统的政府单一供给模式越发难以适应[6]。社会因素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重要主体,促进了治理机制的转变。莱斯特·M·萨拉蒙的第三方政府理论①和奥斯特罗姆夫妇的多中心治理理论②强调,需要借助多样化的权力和组织形成多中心治理机制,解决不同范围的公共治理问题。因为社会组织具有“解决社区问题的专门知识并根植于基层,可以对居民的需要作出适当和如实的反映,促使社区成员参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决策和资源分配”[7]。随着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日益成熟,要关注的焦点将不再是政府中心这一前提下如何扩大社会的参与,而是打破政府单极治理,确立多元共存合作治理的新格局。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和社会管理制度的变迁,给社会组织的成长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社区制”的改革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提供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同志在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中央高层决策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指明了发展的方向。当前,社区已成为多元主体利益博弈的公共空间。社会转型期,城市失业和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等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落到社区,加大了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难度。合作治理所具有的弹性化、互和反思理性等特征更好地应对了转型期社区公共服务问题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特征。因此,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合作治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多元化需求,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现有文献对公共服务的合作治理大多数是社会宏观层面的定性研究,把政府与社会各主体的合作关系置于社区的微观层面的定量研究较为薄弱。因此,本文通过对长沙市的实证调查,对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实践进行实证层面的解析,尝试通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深入剖析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影响因素和影响机理,期望可以为合作治理实践的有效开展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数据支持和对策建议。

二、研究设计及变量测量

(一)数据来源及其描述

本文所依据的数据资料来源于2011年笔者在长沙市所作的“居民参与社区公共服务的行为意向与社区公共服务满意度”的调查。调查采用多阶段抽样法。第一阶段采用分层简单随机抽样在长沙市抽取3个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第二阶段用简单随机抽样法在所抽取的各区中抽取2个街道;第三阶段按系统(等距)抽样法抽取居委会;第四阶段从各居委会中按间隔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家庭户;第五阶段在抽取家庭户样本后,从所抽的每户家庭中抽取一个生日距8月1日最远的那个成年人作为调查对象,构成调查对象最终样本。考虑到样本总体的规模、抽样的精确性、总体异质性程度以及研究者所拥有的经费、人力和时间等因素,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76份,回收率达95.2%;对原始问卷进行逻辑和幅度检查后,去掉废问卷34份,还有442份,因此最后有效回收率达88.4%。使用数据录入软件EPIDATA3.1双份录入进行质量核查,有效地保证了数据录入的质量。

(二)变量选择及其测量

学者对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的研究影响较大的是库勒(Kuhnle)和赛勒(Selle)。他们把“沟通与交往”以及“财务与控制”作为测量指标,将两者互动关系划分为整合依附型、分离依附型、整合自主型和分离自主型四种模式[8](p.30)。本文参考库勒(Kuhnle)和赛勒(Selle)的观点,结合我国国情,从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建立指标体系对长沙市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合作治理的实践进行测量。为了测试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在正式进行问卷调查之前进行了试调查。

表1对本文分析中所使用的观测变量进行了说明。上级支持的观测变量包括资金来源、场地提供、政策支持及技术支持;控制状况的观测变量包括自治性组织数量、自治组织财务处理权、人事任免权和法人代表比例;沟通状况的观测变量包括遇到问题是否会找组织、选择的组织类型、不找组织的原因和组织是否给予回应或解决;交往状况选取的变量包括对组织工作熟悉程度、与社区工作人员相处状况、对社区组织的认识和对社区公共服务的满意度。为了使得测量指标具有可比性,在相同尺度下对原始代码进行了重新赋值,量表问题按照正向从小到大进行赋值(参见表1)。

三、社区公共服务的合作治理:现实层面的解读

(一)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现状之考察

社区公共服务建设的目的是要平等地解决社区成员的基本生活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状况和造就心理健康且有能力的社区居民[9]。合作治理把社会组织视为与政府平等合作的伙伴,它超越了政府过程的公众参与,打破了公众参与政府过程的中心主义结构,它“不仅拒绝统治型的集权主义的政府中心主义取向,也不赞成旨在稀释集权的民主参与型的政府中心主义取向”[4]。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他多么富有和精明[10](p.215)。社区公共服务只有引入市场和民间组织,努力引导每个人参与供给过程中的对话和协商,提供主体才可以在政策制定前更多地了解社情民意,同时也加强了居民对供给主体的参与和监督。合作治理的实践增进了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回应性与责任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实践到底是现实的图景抑或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景?我们借助于对长沙市的调查来实证解析合作治理实践状况。表2是根据表1测量出的各项指标有序分类变量的所有类别频数和频率,1、2、3分别代表各项观测变量的赋值类别。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长沙市各级政府把社会组织作为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的新视野和生力军,走在社区公共服务治理改革队伍的前列。如天心区出台了《天心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对申请成立的社区组织,实施降低门槛、减少登记环节、简化工作程序等,为社区组织的发展扩大了成长的空间。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社区组织在数量上达到了一定的规模,总类日渐丰富,管理体制一直追求创新,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社区各类组织参与民生服务工作,发挥了自身独特的优势,有效地缓解了服务供需失衡的矛盾,减轻了政府财政负担,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载体。但由于我国一元统摄的历史传统和总体格局的社会沿袭,政府与社区组织仍然是“操作性和逐步浸入式的关系”,难以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社区社会组织仍是在地方政府控制的夹缝中发展。

由各观测变量的类别频数和频率分布可以看出(参见表2)。首先,在上级支持方面,社区组织的运作资金大部分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和补贴(624%),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大;其余为服务的自主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办公场地主要由区政府或街道提供(645%),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必然受到官方的隐性制约。其次,在控制权方面,虽然自发成立的社会组织数量比较多,但是,在抽样调查的社会组织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不具有独立的财务处理权(35.6%)和人事任免权(37.1%)。从法人代表来看,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年龄偏大的退休人员。政府职能部门转制而来的官办社会组织在人员配置上仍由行政指令安排,在财政上依赖政府,与上级行政主管单位保留千丝万缕的关系。再次,在沟通方面,大部分居民遇到问题会找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或其他组织来解决,但居民的问题仍有24.7%没能得到有效解决。20世纪70年代末,在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政府重新肯定了社区发展的意义,提倡发展“社区服务”,旨在利用社区资源、依靠社区力量来解决居民的生活服务需求,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构想。这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提供了契机和成长的空间。第三部门具有广泛的社会网络资本,但受公民社会发育程度及其自身局部性、狭隘性的限制,供给功能尚且有限[11]。最后,从交往情况来看,大部分居民与社区组织和政府部门联系频率非常低。23.1%的居民对社区组织工作情况一无所知,57.0%的居民只了解一点。688%的居民认为社区组织代表政府部门的利益,成为政府的助手和派出机构,只有少数人(7.4%)认为社区组织代表居民利益,与政府是平等合作的关系。

(二)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影响因素之实证解析

本研究采用统计软件为SPSS19.0,结构方程软件为AMOS17.0对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合作治理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通过运用SPSS19.0对问卷的信度和效度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数据具有良好的信度和效度。模型包含个人特征、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5个潜在变量和20个观测变量,年龄、月收入、文化程度、在社区居住时间是原因显变量,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是结果潜变量。潜变量之间的路径系数和观测变量对潜变量的载荷系数(参见图1)。

图1合作治理影响因素结构路径

从图1模型拟合的结果来看,x2/df=2.3780.9,AGFI =0.963>0.9,RMSEA=0.06809,TLI=0.953>0.9,也说明模型拟合较合理。

从参数估计的结果来看,上级支持、控制状况与交往状况对合作治理效果的路径系数在P为0.01和0.05的水平上均具有统计显著性,说明这些变量对合作治理具有显著的影响。其中,上级支持对合作治理的影响最大(Beta=0.974,P

沟通状况中Beta=0.487,P=0.178>0.01,沟通状况对合作治理效果具有显著性正向影响没有得到验证。这说明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通过建立平等合作和良好信任沟通机制来提升供给能力仍未能发挥其充分作用。

各观测变量对潜在变量的回归系数均在0.5以上,表明测量模型具有较高的效度。在各潜变量因子分析中,不同的观测变量起到的影响程度不同。在上级支持因子分析中,影响最大的是资金来源(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908),其次为场地提供(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756)、政策支持(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732)和技术支持(路径系数估计值为0683)。在控制状况因子分析中,影响最大的是财务处理权,其次为人事任免权、法人代表和自组织数量。财务处理权和人事任免权系数为负,说明社会组织的财务权和人事权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上级政府的控制,也印证了前文的相关数据描述性分析。在沟通状况因子分析中,居民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是影响沟通关系的最重要因素。在交往状况因子分析中,对社区组织认识的载荷最大,且系数为负,表明目前我国社区组织得不到当地政府和居民的正确看待,在居民心目中,社区组织是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分支,是完成政府下派任务的得力助手。某些地方官员甚至把民间社会组织当成与政府争权夺利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并通过法律、资金、政策等各方面限制其发展规模。在居民背景特征中,居住时间对合作治理的贡献最大,表明居民在社区居住时间越长,越能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发展。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在我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背景下,结合前人的研究基础,通过对长沙市社区公共服务部门的实地调查资料,从上级支持、控制状况、沟通状况和交往状况对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实践进行实证解析。

第一,通过数据频数描述性分析,在社区公共服务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组织倾向于 “权威-依附”的权威型合作关系。不管是自下而上发展的民间草根组织,还是自上而下发展的官办社会组织,其对政府都具有较强的依附性。由于权力、制度、资源的不对等,政府在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这将会严重压制社区组织自治的生存空间和自治能力的成长,有悖于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主体平等合作关系的构建和良性发展。

第二,通过结构方程模型的实证分析发现,上级支持、控制状况、交往状况对合作治理效果均产生显著的影响,即政府对社区组织在人、财、物等资源的支持力度越大、减少对社区组织的控制、加强与社区组织的联系,合作治理的效果就越好。上级支持因子影响最大,社会组织获得上级部门支持越多,合作治理能力就越强。社会组织沟通状况因子对合作治理的影响未被检验,表明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的信任、沟通以及协同解决问题的有效机制未建立起来。近几年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开展“政府上网工程”为居民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了条件。但当今在社会公共资源的供给和社区认同极其有限的条件下,社区公共服务治理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和居民的积极支持。在社区,不同文化背景和社会地位的人聚集在一起,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容易引发各种社区矛盾。居民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在既定的政治体制框架下不仅难以满足而且无法有效地表达,如果沿用增强政府控制能力的行政命令来解决社区公共服务的问题,是难以奏效的。通过诸如“电子网络”等公共平台实现完全无等级的对话似乎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此外,不同的观测变量对各潜变量的影响也具有差异。

以上分析表明,在我国诸多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下,要充分实现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的合作治理似乎是乌托邦式的理想情境。政府的权威性决定政策的制定和安排,社会组织与居民缺乏参与表达的能力和机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主要局限于公共服务提供的具体操作性层面,缺少有效沟通的对话平台,限制了公共服务供给的绩效。如帕特南所言:“政府的效率与该地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是横向地组织起来还是等级化地组织起来的程度紧密关联。”[10](pp.116117)因此,要真正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平等的合作治理,就要冲破传统政府与社会“中心-边缘”的等级模式,建立“民主-平等”的横向性合作关系,使社会组织能以平等的姿态与政府进行充分的协商、对话与联合行动,并有能力共担责任与风险。从“统制-服从”的权力关系到“政治平等”的权力关系的转变,要求政道民主层面与治道民主层面的双重改革[12]。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居民参与的相关制度,完善居民参与角色制度化的规定,重点强化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畅通性建设,确保居民的组织化参与得到保障,也要为消解社会组织的“官民二重性”,实现其由“外生”到“内源”的顺利转型和拓宽成长空间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政府要借助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建立与社会组织、居民之间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广泛的对话、沟通网络,以打破时空、政府部门层级以及社区成员等级之间的限制,提高行政部门内外沟通效率,及时传达各级政府的政策和施政方针,反映居民的利益诉求,从而提高公共服务过程中合作治理的反应力和回应力。此外,社区“自组织网络”或“共同体”也要积极完善内部组织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不断提升参与和服务供给能力,增强组织体系的环境应变能力和稳定性。

本文对长沙市社区公共服务政府与社区社会组织合作治理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系统和全面的分析,实证调查与研究结论对湖南省或全国其他城市社区公共服务合作治理的推进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和实践参考价值。由于主观研究能力的局限性和客观资源的有限性,研究结论的代表性和普适性仍需长期的检验。在今后的研究中,将扩大调研城市的数量和范围,如东、中、西部的城市,进一步证实研究结果的外在效度。

注释:

①萨拉蒙的第三方政府理论,旨在阐明政府把非政府组织作为合作伙伴之缘由。他指出,NGO参与公共治理,不仅可以增强政府提供公共福利的功能,同时避免了一个庞大的政府官僚机构的出现。

②奥斯特罗姆夫妇创立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其核心是在私有化和国有化两个极端之间,存在其他多种可能的治理方式,并能有效率地运行。奥氏研究表明:与政府行政管理以及市场化方式相比,社区可以独自更好地管理公共资源。一群相互依赖的个体有可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避免搭便车、逃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的盛行,以取得持续的共同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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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京议.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把握国家与社会关系走向[J].上海教育,2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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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公务礼仪知识范文5

【关键词】施工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引 言:

房屋建筑工程对于城市建设起着重要作用,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必须通过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来建造符合人民质量需求的建筑工程。

一、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一)严格分包制度

承包制度是目前整个建筑行业普遍采取的施工方式,这种形式主要是工程总承包商或由总承包商将总包的工程项目,按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分包给若干个分包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必须组织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考核承包商的实力,如: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商的承包能力,确保其有能力去担当施工责任。此外,还需要对分包商的资格文件、施工技术、机械设备等内容详细考核,对于其内部的施工人员应该达到从业资格要求,机械设备能力及施工经验等都是考核的重点。只有当这些指标都合格后,才能将工程交由分包商实施。

(二) 编制科学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是整个房屋建筑工程的指引,没有科学的施工方案作为参照,整个施工作业是难以完成的。在施工方案编制时需要关系到的内容包含全部施工环节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策略、质量检测等等。而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针对性直接影响了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这对于建筑工程而言是最核心的部分。在编制方案时必须把技术作为重点参考,对于存在的施工难题、经济效益等问题,需在方案设计中给予正确控制,全面实施有效的技术、 工艺、 操作、 管理、 经济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 。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设备管理

机械设备是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具备的作业工具,其能够完成许多人工无法处理的施工问题。第一,保证设备运用准确,这是机械管理的核心内容。对于使用到的机械设备,操作者必须要熟悉其具体的使用性能、操作标准、控制方式等等,若对于设备的操作准则要求未能全面掌握则进行操作施工,则造成的问题将越来越多,给工程施工带来了巨大的阻碍。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定期对操作人员加以培训,提高其专业的操作技能,对于机械设备能够及时调控操作。第二,定期搞好设备维修,这是机械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一天操作任务完成后需安排专业人员对设备清理维护,其能够对设备的工作效率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我们必须要结合设备的实际情况,综合采取清洁、、紧固、调整等措施,对设备加以全面维护保养,使设备的使用时间更长 。

二、做好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一)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技术交底对于建筑工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其主要作用在于保证参与项目施工的人员能够从多方面了解工程的要求,如:设计情况、结构特点、技术要求、施工工艺、质量标准等,为工程项目的设施做好足够的准备,这样才能保证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的状态。技术交底是一项经常性的技术工作,有时需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进度,分阶段向项目部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等进行交底;施工班组长在每项任务施工前,需对各自班组操作人员交代清楚。技术必须参照多个方面内容,如:设计图纸、施工组计、质量检验、验收规范、操作工艺等,可根据需要结合图表、实样、现场示范操作等综合反映问题 。

(二)完善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采取控制措施则需要坚持把工序质量控制当成核心,对每项施工工序积极完善的原则。这主要是由于建筑工程是由工序组成,每道工序都会对施工质量造成影响。而各道工序的组成结构都涉及到了人员、设备、材料、方案、环境等等,控制施工质量时也必须要围绕这些因素开展工作,从而准确把握好质量的控制点,结合工程的实际需要来加强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并且参照科学的质量体系、质量检查制度,对不同项目的施工工序给予改善,特别是针对工序中的关键的结果与位置重点改进。对于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必须要预想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及时判断分析后实施预防措施,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把问题

得到解决,维持每个工序之间的持续结合。施工时需保证良好的工序交接,对程序内容及时讲述清楚,从根本上加强质量控制。

(三)加强成品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对已完工的分部或分项工程,如不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就会造成质量问题,有些质量问题难以恢复而成为永久性缺陷,从而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产品保护工作主要抓施工顺序和防护措施两个主要环节。 按正确的施工流程组织施工,不颠倒工序,可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污染前道工序,如地下管道与基础工程配合进行施工, 可避免基础完工后再打洞挖槽安装管道,影响质量和进度。通过采取提前防护、包裹、覆盖和局部堵塞等产品防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损伤、污染、堵塞。此外还必须加强对成品保护工作的检查。

(四)控制施工环境

环境因素对于建筑工程的影响是巨大的,且环境涉及到大自然的各个方面的因素。主要包括:气象、温度、湿度、空气流动、太阳光照等等,这些细小的方面常会觉得施工的方案与操作技术;若根据空间学角度看,每个施工工序都是环环相扣的,这就需要施工人员能把握好各个工序的施工质量,以免破坏了下面施工的环境。另外,当工程施工处于温度过高、过低环境时也会给施工造成较大的影响,特别是严寒、炎热、梅雨等天气,工程单位必须要实施季节性施工保障策略,防止建筑物因温度过低因素造成冻害、干裂、冲刷等问题。工程单位领导需要做好责任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监督巡查,积极贯彻科学的施工现场管理

制度,引导操作者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引起太多的污染问题,这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消耗的有效措施之一 。

三、完善竣工验收阶段的工作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建设方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对施工方交付的工程,开展全面质量检测,这样可以检验施工过程是否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还要针对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 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确保存在的质量问题得到正确处理解决,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达到预期要求。

结 语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影响工程建设综合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控制工程质量需要重点做好的一项工作。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需要各方面、整个过程和相关人员参与的质量控制,需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的强制性标准,需要正确搭配施工生产管理要素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公务礼仪知识范文6

关键词:医院;内部财务控制;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21世纪,我国的国民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民众生活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相应的对现阶段的医疗服务要求也在提高。同时城市快速的发展引进了大量外来人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也呈现了几何级的增长。作为行业标杆的公立医院必须在新形势下不断克服自身缺陷,加强内部管理,以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来赢得市场。而实施医院内部会计控制是完善提高医院各项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一、实施内部财务控制的意义

医院作为一个经济体,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错误、浪费、谋私行为。有了健全的内部财务控制就可以对各个科室,人员进行有效监督、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内部人员的贪污、浪费行为也能起到震慑作用,有效的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从而提高整个医院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医院和员工的利益最大化。

二、当前内部财务控制的问题

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公立医院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医院内部的财务控制和各项经济活动,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都与改革前是不可同日而语。

(一)观念问题

由于公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并没有完全与市场经济接轨,管理者对自身权力、责任的认识不够清晰,缺乏现代化管理手段,认为财务工作就是核算而不需要管理,内部财务控制不重要。在这种观念下,医院所做的一些重大项目投资、基建项目改造等,内部财务控制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也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起不到有效监督和评价的作用。

(二)制度欠缺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私立医院的发展势头非常迅猛,其在医疗市场的份额也在不断加大。公立医院为了增强其竞争能力,必然要在医疗器械、基础建设、环境建设方面加大投入。昂贵设备的添加,巨量现金的流入流出,和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接触,都对医院财务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医院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必然造成会计人员工作马虎,记账随意,档案随意放置丢失,现金来去不明,从而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害。

(三)审计缺失

医院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内部审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对医院增加价值提高医院的运行效率。由于一些公立医院采用了院长负责制,院长不经过审计部门就能批准医院的财务事项,内部审计部门无法对管理人员进行审计监督,难以发挥审计的作用。

(四)人员素质

医院财务人员的自身素质本身就是参差不齐的,要实现好的内部财务控制必须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除了对业务能力有要求外,在为人处世、人际关系上也有要求。不能把对他人的情绪带到工作中去,对领导或关系好的同事就不讲原则,不按制度办事,有了这样的员工设计的再好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用,形同虚设。

三、完善内部财务控制的措施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能够建立起来的,也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控制制度,必须要从整个医院的角度来完善。

(一)领导层的充分认识

医院内部财务控制能不能执行,很大程度上是和领导层对其的认识程度密切相关的。必须要强化医院负责人对内部财务控制的意识观念,让其认识到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是使医院走向市场化、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医院想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一定要有一套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并且管理层带头严格执行,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医院形成互相监督的体系,充分调动财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好能够由管理层牵头成立内部财务控制领导小组,定期检查与考核控制的实施情况,协助沟通控制过程中出现的人员问题、部门问题。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医院应当建立完整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优化现有的业务流程,对各项工作做到制度化、程序化。对岗位做到分工明确,使员工明白自己的职责所在,有了详细的工作流程就能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查。每个人都只有自己的操作权限,没有替代权限,这样就能保证不同岗位,不同人员之间的相互牵制、相互制约,能够最大幅度的降低各种舞弊行为,提高内部财务控制的效率。

(三)重视内部审计的作用

审计部门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有权威性的部门存在,部门人员应当精通审计业务,有丰富的财务知识。审计人员不但要对财务部门日常的出入账进行审计,而且还要对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做得不对的要提出质疑,对不完善的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对有可能形成资金风险的要提出警告,以此来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

(四)提高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

财务是一门极具专业知识的学科,并且每年都会有一些新的会计制度、政策出台,这就需要会计人员不断加强学习,更新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尽量使用现代化的财务软件,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错误,节省统计时间,作为财务管理人员要善于使用这些财务软件,对照日常工作将其分解,实行模块化操作,限定操作人员权限,汇总各类数据形成报表。在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技能的同时也要对他们的职业道德进行培养,工作中对领导、普通员工一视同仁,不为领导开方便之门,一切依照规章制度办理。增强法治意识,坚决不做违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