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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范文1
【关键词】法律;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1.强调逻辑自律意识,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老师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2.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提高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3.以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4.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5.课堂辩论,引用事例,设计游戏,激发学生的兴趣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6.辩证的讲解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科]
【参考文献】
[1]陈颖.浅论法律思维与法学教育的关系[J].嘉兴学院学报,2003(S1).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范文2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dffy.com,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范文3
关键词:辩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现今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的原因在于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教育模式与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实际需求脱节。每年有数以万计的法学毕业生走出校门,经过实践的检验,他们自身在素质上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从而反映出我国法学教育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
一、当前法学专业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学专业最主要的实践教育方式是“多元实践教育模式”,即围绕实践应用的需要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其核心在于实践性突出,内容包括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庭审观摩、法律文书写作等。实践课程确实为法学教育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良效,但同时也有诸多的问题和限制。法律实践教学要求学生有一定的法律基础,故高年级才能开设实践教学课程、举行法律实践活动,但是实践活动内容复杂、耗时长,作为教学课程效率很低,对学生素质的提高很有限。辩论能力顾名思义是辩手经过系统训练所具备的思辨及表达能力,与法学专业所要求的实践能力本质上是异曲同工,在教学中推广辩论的效果正是该专业所期待的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辩论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作用
(一)辩论对法学专业能力的效用
于逻辑思维能力而言,由于辩论随机决定对立的辩位,故提前准备的资料及思考角度必须对对立角度均考虑到,经过系统的训练从而形成全面思考的习惯和能力,以客观公平的态度看待分析事件,提高逻辑思维能力;于谈判协商能力而言,辩论磨练辩手的表达论述能力,不是以罗圈话循环论述凑时间而是依逻辑进行全面多元的论述;于公文写作能力更是如此,公文写作并非仅仅是僵硬刻板的套路,在必要的“刻板架构”之下更重要的是填充架构的内容,而这反映了作者的思想,唯有具备清晰的思辨才能写出出色的公文。
(二)辩论对核心能力的效能
核心能力是各行各业对于高效率、高效能工作的特质的共同期待,也是支持专业能力渐进发展的基础。公司和单位常常抱怨大学教育与社会职业的要求脱节错位。大学教育终究是局限于校园的。对于专业能力学校沁入大量心血,也确实得到了高水平人才的回报,但这样的高水平是以作业、论文和考试等传统形式表现出来,只能反映知识面的多少,对于学生在实践工作中能真正发挥出来的作用都是未知。
三、如何运用辩论优化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一)辩论课堂化
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的培养,都需要大学教育阶段的理论指导,结合法学专业的特色内容,可以开设“法律论辩”专业课程。该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形成一种建立在客观事实、法律规范和法律权威下条理分明的论辩思维和能力,不只是停留在会运用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还要能够分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现实意义和不足之处。法律实践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而现行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教育模式客观上开设时间晚,若是学生不选择进学研究生而是直接投入工作,则实践经验明显不足。因此,推广辩论能够弥补时间上的不足,毕竟辩论课程的易操作性比之形式较强的模拟法庭等容易实施,灵活性强。同时师生可以加入实事对法律的影响、适用等趣味性分析活动,既能开拓学生对法律的思考角度,又能增强教学趣味性使学生投入热情提高。
(二)增强竞赛形式
当前日常课堂中不乏教师积极鼓励学生多角度思考以及举行对立双方的争辩,但终究没有达到辩论的地步,因为学生当中发言的场合很少,胆量和心态还未建立成熟,缺乏自信和不怕出错的勇气;同时,碍于同窗友谊不好反驳太厉害,怕伤感情。因此,需要以辩论竞赛形式给予学生勇气和保护,辩论当然要有反驳,在形式上帮助学生克服“伤感情”的考量。同时,辩论也是一种互动的游戏,输赢并不重要,而是在过程中以乐趣活跃大家的思维,毕竟学好法律之后才能“用好”法律。
(三)模拟法庭
教师学校相关部门对模拟法庭的教学又无规范性要求,组织模拟法庭,让学生在模拟的法庭上扮演原告和被告,让原告和被告开展辩论,并由任课老师组织大家到模拟法庭去看庭审视频,并对此进行评价。在模拟法庭上,教师不仅要评价模拟的程序是否合规,更要评估学生的个人表现。另外,开展的模拟法庭活动,必须分别采用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以此让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效果更突出。
综上所述,面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中突出的问题,高校要及时解决,以此推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步伐。而将辩论应用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是优化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尝试,对此,高校应加强重视,突出辩论的优势,才能切实提高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效果,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谈判协商能力等法律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田圣斌,杨伦.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对策研究[J].中国大学教学,2008(1):48.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范文4
今年下半年普通逻辑自学考试有什么新变化和新特点呢?
我们知道,普通逻辑自学考试主要内容是传统逻辑,如同素材性质判断形式之间的对当关系、换质法和换位法、三段论等,它们是一种非形式化逻辑,比较多的使用自然语言和结合人们的日常思维。自学考试还有一些数理逻辑内容,特别在复合判断及其推理和模态逻辑等章节,如真值表、两个德摩根定律,各逻辑公式间的推导等。数理逻辑是一种形式化逻辑,以人工符号这种形式语言建构形式化体系,不用或很少使用自然语言,离人们日常思维较远。逻辑的非形式化部分与形式化部分是互补的,共同为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服务。长期以来,我们认识上有片面性,似乎形式逻辑的现代化就是要强调形式化,这样,包括江苏在内的全国逻辑自考试题使用愈来愈多的公式符号和形式推导,考生当然就感到逻辑难学,自考难通过。即使勉强通过了,很快就忘记了,日常并不感到学逻辑有用。
经省自考办批准,1998年下半年普通逻辑自考增加非形式化试题。试题内容涉及自然和社会日常思维的各个领域,但是,这类试题既不是考核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也不是考核逻辑的专业知识,而是考核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判断、分析、综合、推理和类比等日常逻辑思维能力。题型是单项选择题,每一题由题干和五个备选答案组成。共有15题,每题2分,合计30分。考生完全可以调动自己日常逻辑思维能力,只要知其然,即使不知其所以然也能答对得分。显然,整套逻辑试题的难度比过去有所下降,考生会感到对自己今后的学习工作很有用。我相信这种新变化会受到有关领导和广大考生欢迎的。
我国有些外资企业招聘员工也用这类试题来考核员工的逻辑思维能力。许多应聘者感到很陌生,无所适从,结果不是在外语和计算机,而是在逻辑考试中被淘汰。今年开始江苏逻辑自学考试一改,今后应聘外资企业遇到的这种尴尬就会越来越少了。
对于这类非形式化试题,虽然都是单项选择题,但从题干中所问的问题,可以分为六类:
一、由前提确定结论型
题干所给已知条件是前提,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定它合乎逻辑的结论。
例1、某汽车司机违章驾驶,交警向他宣布处理决定:“要么扣留驾驶执照三个月,要么罚款1000元。”司机说:“我不同意。”
如果司机坚持己见,那么,以下哪项实际上是他必须同意的?
A、扣照但不罚款。
B、罚款但不扣照。
C、既不罚款也不扣照。
D、既罚款又扣照。
E、如果做不到既不罚款也不扣照,哪么就必须接受既罚款又扣照。
[题析与答案]交警的处理决定,其形式为“pq”,司机不同意,即(pq)。(pq)等值于(p∧q)∨(p∧q)(见《普通逻辑自学指导》第49页)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所讲之蕴析律,上式又等值于(p∧q)(p∧q)。所以,本题的答案是E。
例2,某珠宝店失窃,甲、乙、丙、丁四人涉嫌被拘审。四人的口供如下:
甲:案犯是丙。
乙:丁是罪犯。
丙:如果我作案,那么丁是主犯。
丁:作案的不是我。
四人口供中只有一人是假的。
如果以上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A、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乙。
B、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
C、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
D、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是丙。
E、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甲。
[题析与答案]乙和丁的口供矛盾,根据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四人口供中只有一假,所以,甲和丙口供是真的。甲口供真,作案者为丙,加上丙的口供,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丁也是作案者,由此也断定乙和丁中,丁讲假话。所以,本题答案是B。
二、由结论寻找前提型
题干所给的是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能得到此结论的前提。
例3,如果张英获得了吴玉章奖学金,那么,他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上述断定是基于以下哪个前提作出的?
A、张英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B、张英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C、人民大学研究生都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D、只有人民大学研究生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E、人民大学研究生中一定有人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由D推得:“只有张英是人民大学研究生他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转换的公式,就可得题干中的结论。
例4,如果一家企业的员工人心涣散,那么该企业的领导肯定不懂管理心理学。
若要上述断定成立,必须以下列哪一项为前提?
A、企业没有好的经济效益就会人心涣散。
B、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企业就没有凝聚力。
C、运用管理心理学的有关知识进行管理,就能使企业形成凝聚力。
D、企业管理人员都应该学点心理学。
E、不学心理学的管理者也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的假言易位律,C就能得到题干中的结论。
三、加强前提型
题干中有前提有结论,但题干中之前提尚不足以推得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补充前提,才能得出题干中之结论。
例5、小王和小李关于抽烟有如下对话:
小王:“我想,你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小李:“这很难说。”
小王:“至少我没有反对你抽烟啊!”
小王的话中隐含着的前提是什么?
A、抽烟有害健康。
B、抽烟对健康没多大危害。
C、抽烟者对不抽烟者没有多大影响。
D、如果我不反对你抽烟,那么你也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E、如果我反对你抽烟,你就可以反对我抽烟。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有了D,加上题干中小王的第二句话,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才能得到题干中小王第一句话这个结论。
例6、在一项实验中,实验对象的一半作为实验组,食用了大量的味精。而作为对照组的另一半没有吃这种味精。结果,实验组的认知能力比对照组差得多。这一不利的结果是由于这种味精的一种主要成分——谷氨酸造成的。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则最有助于证明味精中某些成分造成这一实验结论?
A、大多数味精消费者不象实验中的人那样食用大量的味精。
B、上述结论中所提到的谷氨酸在所有蛋白质中都有,为了保证营养必须摄入一定量。
C、实验组中人们所食用的味精数量是在政府食品条例规定的安全用量之内的。
D、第二次实验时,只给一组食用大量味精作为实验组,而不设不食用味精的对照组。
E、两组实验对象是在实验前按其认知能力均等划分的。
[题析与答案]题干中所述之实验为差异法(求异法)实验,其特点是同中求异,也就是其他先行条件相同,只有一点不同,即实验组食用大量味精,对照组不食用。所以,本题答案是E。因为有了E,这实验才可靠。
四、反驳型
前面三种类型都是用推理进行证明。原来题干中的前提真或者经补充前提而使前提充分真,那么,可以演绎证明结论必然真或者归纳证明结论非常可能真。由结论真寻找前提也是一种证明。反驳可以反驳论题(推理的结论)、反驳论据(推理的前提)和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一)确定选项以反驳结论。
例7、一种对许多传染病非常有疗效的药物,目前只能从一种叫ibora的树皮中提取,而这种树在自然界很稀少,5000棵树的皮才能提取1公斤药物。因此,不断生产这种药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该种植物的灭绝。
以下哪项为真,则最能削弱上述论断?
A、把从ibora树皮上提取的药物通过一个权威机构发放给医生。
B、从ibora树皮提取药物生产成本很高。
C、ibora的叶子在多种医学制品中都使用。
D、ibora可以通过插枝繁衍人工培育。
E、ibora主要生长在人迹罕至的地区。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A、B和E都可以减慢该种植物的灭绝,但最能削弱上述论断的是D,既然可以人工培育,该种植物就不会灭绝了。
(二)确定选项以反驳论据。
例8、地球外有没有生命是科学家长期探索的课题。1996年美国航天局对火星陨石的研究中,正式提出了表明火星上36亿年前曾经存在生命的证据,并向全世界科学家挑战,欢迎他们证明这一论点是错误的。科学界对此反映不一。以下是一些专家的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哪个是对美国航天局的挑战?
A、这是证明地球外生命的最令人深思和浮想联翩的事情。
B、德国一研究员说,36亿年前太阳系中有众多陨石,很难确切断定哪一块真正来自火星。
C、对陨石上取下一小片金色样品进行化学、显微和组织检查表明,36亿年前这里有过原始生命、微生物生命的存在。
D、如果已发现36亿年前火星上有生命的存在,我不会特别感到意外。
E、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生命从火星来到我们所在的这颗行星。
[题析与答案]这题的答案是B。因为B对美国航天局论证的论据——这块陨石提出了质疑。
(三)确定选项以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例9,只有患了肺炎才发高烧,小红患了肺炎,所以她一定发了高烧。
以下哪个推理最有力地说明上述推理的不成立?
A、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好,所以,我一定有资格当三好生
B、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有资格当三好生,所以,我学习一定好。
C、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说明我学习不好。
D、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不好,因此,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
E、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因此没有资格当三好生的,不见得学习成绩一定不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A。因为它与题干中的推理一样,都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B、C、D和E均不是这种推理式。A这个推理的两个前提均真,结论明显不必然真,因为有可能学习虽好而其他条件不够而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这种反驳可称类比反驳,即按照相同推理形式构造一个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从而表明原推理式是非普遍有效式。
(四)确定的选项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会削弱整个论证。
例10,全校的湖南籍学生都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李华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因此,李华是湖南籍学生。
以下哪项最有力地削弱上述论证?
A、“湘江联谊会”实际上是湖南籍学生同乡会。
B、有不少非湖南籍的学生要求出席周末“湘江联谊会”。
C、如果缺乏办事人员,周末“湘江联谊会”将邀请非湖南籍学生出席担任办事员。事实上周末“湘江联谊会”当时确实缺少办事人员。
D、李华曾经出席过其他联谊会。
E、李华对组织“湘江联谊会”提出过许多合理建议。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由C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可得出:“周末的‘湘江联谊会’事实上邀请了非湖南籍学生出席”,它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将C加入题干原前提中去,显然就削弱了结论和整个论证。
五、类比型
(一)推理形式的类比
例11、凡物质是可塑的,树木是可塑的,所以,树木是物质。
试分析以下哪个推理的结构与它最为相近?
A、凡真理都经过实践检验,进化论是真理,所以,进化论经过实践检验。
B、凡恒星都自身发光的,金星不是恒星,所以,金星自身不发光。
C、凡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我们是公民,所以,我们必须遵守法律。
D、所有坏人都攻击我,你攻击我,所以你是坏人。
E、凡鲸一定用肺呼吸,海豹可能是鲸,所以,海豹可能用肺呼吸。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D与题干一样,都是三段论第二格AAA式,它是非普遍有效推理式。
(二)逻辑错误的类比
例12、世间万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我是人,所以,我是世间万物中第一个可宝贵的。
这个推理中的错误,与以下哪项中出现的最类似?
A、作案者都有作案动机,某甲有作案动机,所以,某甲一定是作案者。
B、各级干部都要遵纪守法,我不是干部,所以,我不要遵纪守法。
C、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是群众,所以,我是真正的英雄。
D、人贵有自知之明,你没有自知之明,因此,你算不得是个人。
E、想当翻译就要学外语,我又不想当翻译,何必费力学外语。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C和题干中都出现“偷换概念”的错误。
(三)逻辑方法的类比
例13,在50年代,我国森林复盖率为19%,60年代为11%,70年代为6%,80年代不到4%。随着森林复盖率的逐年减少,植被大量破坏,削弱了土地对雨水的拦蓄作用,一下暴雨,水卷泥沙滚滚而下,使洪涝灾害逐年严重。可见,森林资源的破坏,是酿成洪灾的原因。
以下哪项使用的方法与上文最类似?
A、敲锣有声,吹箫有声,说话有声。这些发声现象都伴有物体上空气的振动,因而可以断定物体上空气的振动是发声的原因。
B、把一群鸡分为两组,一组喂精白米,鸡得一种病,脚无力,不能行走,症状与人的脚气病相似。另一组用带壳稻米喂,鸡不得这种病。由此推测带壳稻米中某些精白米中所没有的东西是造成脚气病的原因。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东西就是维生素B1。
C、意大利的雷地反复进行一个实验,在4个大口瓶里,放进肉和鱼,然后盖上盖或蒙上纱布,苍蝇进不去,一个蛆都没有。另4个大口瓶里,放进同样的肉和鱼,敝开瓶口,苍蝇飞进去产卵,腐烂的肉和鱼很快生满了蛆。可见,苍蝇产卵是鱼肉腐烂生蛆的原因。
D、在有空气的玻璃罩内通电击铃,随着抽出空气量的变化,铃声越来越小,若把空气全抽出,则完全听不到铃声。可见,声音是靠空气传播的。
E、棉花是植物纤维,疏松多孔,能保温。积雪是由水冻结而成的,有40%至50%的空气间隙,也是疏松多孔的,能保温。可见,疏松多孔是能保温的原因。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D和题干都使用求因果联系的共变法。
六、语义分析型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对日常语言表达的较为复杂的内容和含义有敏捷而准确的理解、分析和推理能力。
例14、,“我倒不是对知识分子有偏见,实在是你们把他们捧得太高了,他们有什么了不起?大学毕业才几天。”
下述哪句语句的意义结构与上述最不同?
A、我倒不是主张平均主义,实在担心这样下去“两极分化”,拿多了会不会变资产阶级,拿少的岂不叫人可怜?
B、我倒不是反对改革,这一班新人太嫩,缺乏经验,我看他们步子一点不稳,大刀阔斧会带来巨大的危险!
C、我倒不是说他犯了错误,但他的行为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他应负直接责任!
D、我决不是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只是觉得其表述方式上尚有欠缺,希望进一步改进。
E、我决不是对政策有抵触,但不能忽视“另外一点”,砸掉大锅饭,操之过急不太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A、B、C、E与题干一样,所断定的形式是:“我倒不是认为p,但我主张p”,自相矛盾。只有D与题干最不同,不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反对的是这本书表述方式上的欠缺。论点与表述方式是两个不同方面。
考生把握以上六种类型题的特点和解题方法,对正确的答题是十分有利的。
最后还应叮嘱考生,解答这类题,第一要准确全面地把握题干所提供的各种信息;第二要清楚题干中问的是什么问题,防止“答非所问”;第三确定选项,既可以从题干出发找选项,也可以先假设某一选项真由此加以推导,如果推导的结果与题干提供的已知条件发生矛盾,考生就应否定该选项。五个可能的选项,否定四个,从而肯定正确的哪一个。这两种解题方法争取用第一种,它比较简便,第一种方法做不出来而且考试时间又较充裕,可以试用第二种方法。不论试用哪一种方法,都应在草稿纸上计算一下,千万不要凭着感觉走,那是很危险的。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范文5
经省自考办批准,1998年下半年普通逻辑自考增加非形式化试题。试题内容涉及自然和社会日常思维的各个领域,但是,这类试题既不是考核有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也不是考核逻辑的专业知识,而是考核考生对各种信息的理解、判断、分析、综合、推理和类比等日常逻辑思维能力。题型是单项选择题,每一题由题干和五个备选答案组成。共有15题,每题2分,合计30分。考生完全可以调动自己日常逻辑思维能力,只要知其然,即使不知其所以然也能答对得分。显然,整套逻辑试题的难度比过去有所下降,考生会感到对自己今后的学习工作很有用。我相信这种新变化会受到有关领导和广大考生欢迎的。
我国有些外资企业招聘员工也用这类试题来考核员工的逻辑思维能力。许多应聘者感到很陌生,无所适从,结果不是在外语和计算机,而是在逻辑考试中被淘汰。今年开始江苏逻辑自学考试一改,今后应聘外资企业遇到的这种尴尬就会越来越少了。
对于这类非形式化试题,虽然都是单项选择题,但从题干中所问的问题,可以分为六类:
一、由前提确定结论型
题干所给已知条件是前提,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定它合乎逻辑的结论。
例1、某汽车司机违章驾驶,交警向他宣布处理决定:“要么扣留驾驶执照三个月,要么罚款1000元。”司机说:“我不同意。”
如果司机坚持己见,那么,以下哪项实际上是他必须同意的?
A、扣照但不罚款。
B、罚款但不扣照。
C、既不罚款也不扣照。
D、既罚款又扣照。
E、如果做不到既不罚款也不扣照,哪么就必须接受既罚款又扣照。
[题析与答案]交警的处理决定,其形式为“pq”,司机不同意,即(pq)。(pq)等值于(p∧q)∨(p∧q)(见《普通逻辑自学指导》第49页)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所讲之蕴析律,上式又等值于(p∧q)(p∧q)。所以,本题的答案是E。
例2,某珠宝店失窃,甲、乙、丙、丁四人涉嫌被拘审。四人的口供如下:
甲:案犯是丙。
乙:丁是罪犯。
丙:如果我作案,那么丁是主犯。
丁:作案的不是我。
四人口供中只有一人是假的。
如果以上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A、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乙。
B、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
C、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
D、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是丙。
E、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甲。
[题析与答案]乙和丁的口供矛盾,根据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四人口供中只有一假,所以,甲和丙口供是真的。甲口供真,作案者为丙,加上丙的口供,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丁也是作案者,由此也断定乙和丁中,丁讲假话。所以,本题答案是B。
二、由结论寻找前提型
题干所给的是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能得到此结论的前提。
例3,如果张英获得了吴玉章奖学金,那么,他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上述断定是基
于以下哪个前提作出的?
A、张英一定是人民大学研究生。
B、张英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C、人民大学研究生都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D、只有人民大学研究生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E、人民大学研究生中一定有人获得吴玉章奖学金。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由D推得:“只有张英是人民大学研究生他才能获得吴玉章奖学金”,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与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转换的公式,就可得题干中的结论。
例4,如果一家企业的员工人心涣散,那么该企业的领导肯定不懂管理心理学。
若要上述断定成立,必须以下列哪一项为前提?
A、企业没有好的经济效益就会人心涣散。
B、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起表率作用,企业就没有凝聚力。
C、运用管理心理学的有关知识进行管理,就能使企业形成凝聚力。
D、企业管理人员都应该学点心理学。
E、不学心理学的管理者也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根据《指导》第50页和第224页中的假言易位律,C就能得到题干中的结论。
三、加强前提型
题干中有前提有结论,但题干中之前提尚不足以推得结论,要求考生在五个备选答案中寻找补充前提,才能得出题干中之结论。
例5、小王和小李关于抽烟有如下对话:
小王:“我想,你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小李:“这很难说。”
小王:“至少我没有反对你抽烟啊!”
小王的话中隐含着的前提是什么?
A、抽烟有害健康。
B、抽烟对健康没多大危害。
C、抽烟者对不抽烟者没有多大影响。
D、如果我不反对你抽烟,那么你也不应该反对我抽烟。
E、如果我反对你抽烟,你就可以反对我抽烟。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有了D,加上题干中小王的第二句话,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才能得到题干中小王第一句话这个结论。
例6、在一项实验中,实验对象的一半作为实验组,食用了大量的味精。而作为对照组的另一半没有吃这种味精。结果,实验组的认知能力比对照组差得多。这一不利的结果是由于这种味精的一种主要成分——谷氨酸造成的。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则最有助于证明味精中某些成分造成这一实验结论?
A、大多数味精消费者不象实验中的人那样食用大量的味精。
B、上述结论中所提到的谷氨酸在所有蛋白质中都有,为了保证营养必须摄入一定量。
C、实验组中人们所食用的味精数量是在政府食品条例规定的安全用量之内的。
D、第二次实验时,只给一组食用大量味精作为实验组,而不设不食用味精的对照组。
E、两组实验对象是在实验前按其认知能力均等划分的。
[题析与答案]题干中所述之实验为差异法(求异法)实验,其特点是同中求异,也就是其他先行条件相同,只有一点不同,即实验组食用大量味精,对照组不食用。所以,本题答案是E。因为有了E,这实验才可靠。
四、反驳型
前面三种类型都是用推理进行证明。原来题干中的前提真或者经补充前提而使前提充分真,那么,可以演绎证明结论必然真或者归纳证明结论非常可能真。由结论真寻找前提也是一种证明。反驳可以反驳论题(推理的结论)、反驳论据(推理的前提)和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一)确定选项以反驳结论。
例7、一种对许多传染病非常有疗效的药物,目前只能从一种叫ibora的树皮中提取,而这种树在自然界很稀少,5000棵树的皮才能提取1公斤药物。因此,不断生产这种药物将不可避免地导致该种植物的灭绝。
以下哪项为真,则最能削弱上述论断?
A、把从ibora树皮上提取的药物通过一个权威机构发放给医生。
B、从ibora树皮提取药物生产成本很高。
C、ibora的叶子在多种医学制品中都使用。
D、ibora可以通过插枝繁衍人工培育。
E、ibora主要生长在人迹罕至的地区。
[题析与答案]本
题答案是D。A、B和E都可以减慢该种植物的灭绝,但最能削弱上述论断的是D,既然可以人工培育,该种植物就不会灭绝了。
(二)确定选项以反驳论据。
例8、地球外有没有生命是科学家长期探索的课题。1996年美国航天局对火星陨石的研究中,正式提出了表明火星上36亿年前曾经存在生命的证据,并向全世界科学家挑战,欢迎他们证明这一论点是错误的。科学界对此反映不一。以下是一些专家的意见:
在这些意见中,哪个是对美国航天局的挑战?
A、这是证明地球外生命的最令人深思和浮想联翩的事情。
B、德国一研究员说,36亿年前太阳系中有众多陨石,很难确切断定哪一块真正来自火星。
C、对陨石上取下一小片金色样品进行化学、显微和组织检查表明,36亿年前这里有过原始生命、微生物生命的存在。
D、如果已发现36亿年前火星上有生命的存在,我不会特别感到意外。
E、我们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性:生命从火星来到我们所在的这颗行星。
[题析与答案]这题的答案是B。因为B对美国航天局论证的论据——这块陨石提出了质疑。
(三)确定选项以反驳论证方式(推理形式)
例9,只有患了肺炎才发高烧,小红患了肺炎,所以她一定发了高烧。
以下哪个推理最有力地说明上述推理的不成立?
A、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好,所以,我一定有资格当三好生
B、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有资格当三好生,所以,我学习一定好。
C、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说明我学习不好。
D、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我学习不好,因此,我没有资格当三好生。
E、只有学习好,才有资格当三好生,因此没有资格当三好生的,不见得学习成绩一定不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A。因为它与题干中的推理一样,都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B、C、D和E均不是这种推理式。A这个推理的两个前提均真,结论明显不必然真,因为有可能学习虽好而其他条件不够而没有资格当三好生。这种反驳可称类比反驳,即按照相同推理形式构造一个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从而表明原推理式是非普遍有效式。
(四)确定的选项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会削弱整个论证。
例10,全校的湖南籍学生都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李华出席了周末的“湘江联谊会”。因此,李华是湖南籍学生。
以下哪项最有力地削弱上述论证?
A、“湘江联谊会”实际上是湖南籍学生同乡会。
B、有不少非湖南籍的学生要求出席周末“湘江联谊会”。
C、如果缺乏办事人员,周末“湘江联谊会”将邀请非湖南籍学生出席担任办事员。事实上周末“湘江联谊会”当时确实缺少办事人员。
D、李华曾经出席过其他联谊会。
E、李华对组织“湘江联谊会”提出过许多合理建议。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由C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可得出:“周末的‘湘江联谊会’事实上邀请了非湖南籍学生出席”,它虽不直接反驳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但将C加入题干原前提中去,显然就削弱了结论和整个论证。
五、类比型
(一)推理形式的类比
例11、凡物质是可塑的,树木是可塑的,所以,树木是物质。
试分析以下哪个推理的结构与它最为相近?
A、凡真理都经过实践检验,进化论是真理,所以,进化论经过实践检验。
B、凡恒星都自身发光的,金星不是恒星,所以,金星自身不发光。
C、凡公民必须遵守法律,我们是公民,所以,我们必须遵守法律。
D、所有坏人都攻击我,你攻击我,所以你是坏人。
E、凡鲸一定用肺呼吸,海豹可能是鲸,所以,海豹可能用肺呼吸。
[题析与答案 ]本题答案是D。因为D与题干一样,都是三段论第二格AAA式,它是非普遍有效推理式。
(二)逻辑错误的类比
例12、世间万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我是人,所以,我是世间万物中第一个可宝贵的。
这个推理中的错误,与以下哪项中出现的最类似?
A、作案者都有作案动机,某甲有作案动机,所以,某甲一定是作案者。
B、各级干部都要遵纪守法,我不是干部,所以,我不要遵纪守法。
C、群众是真正的英雄,我是群众,所以,我是真正的英雄。
D、人贵有自知之明,你没有自知之明,因此,你算不得是个人。
E、想当翻译就要学外语,我又不想当翻译,何必费力学外语。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C。C和题干中都出现“偷换概念”的错误。
(三)逻辑方法的类比
例13,在50年代,我国森林复盖率为19%,60年代为11%,70年代为6%,80年代不到4%。随着森林复盖率的逐年减少,植被大量破坏,削弱了土地对雨水的拦蓄作用,一下暴雨,水卷泥沙滚滚而下,使洪涝灾害逐年严重。可见,森林资源的破坏,是酿成洪灾的原因。
以下哪项使用的方法与上文最类似?
A、敲锣有声,吹箫有声,说话有声。这些发声现象都伴有物体上空气的振动,因而可以断定物体上空气的振动是发声的原因。
B、把一群鸡分为两组,一组喂精白米,鸡得一种病,脚无力,不能行走,症状与人的脚气病相似。另一组用带壳稻米喂,鸡不得这种病。由此推测带壳稻米中某些精白米中所没有的东西是造成脚气病的原因。进一步研究发现,这种东西就是维生素B1。
C、意大利的雷地反复进行一个实验,在4个大口瓶里,放进肉和鱼,然后盖上盖或蒙上纱布,苍蝇进不去,一个蛆都没有。另4个大口瓶里,放进同样的肉和鱼,敝开瓶口,苍蝇飞进去产卵,腐烂的肉和鱼很快生满了蛆。可见,苍蝇产卵是鱼肉腐烂生蛆的原因。
D、在有空气的玻璃罩内通电击铃,随着抽出空气量的变化,铃声越来越小,若把空气全抽出,则完全听不到铃声。可见,声音是靠空气传播的。
E、棉花是植物纤维,疏松多孔,能保温。积雪是由水冻结而成的,有40%至50%的空气间隙,也是疏松多孔的,能保温。可见,疏松多孔是能保温的原因。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因为D和题干都使用求因果联系的共变法。
六、语义分析型
这类题目要求考生对日常语言表达的较为复杂的内容和含义有敏捷而准确的理解、分析和推理能力。
例14、,“我倒不是对知识分子有偏见,实在是你们把他们捧得太高了,他们有什么了不起?大学毕业才几天。”
下述哪句语句的意义结构与上述最不同?
A、我倒不是主张平均主义,实在担心这样下去“两极分化”,拿多了会不会变资产阶级,拿少的岂不叫人可怜?
B、我倒不是反对改革,这一班新人太嫩,缺乏经验,我看他们步子一点不稳,大刀阔斧会带来巨大的危险!
C、我倒不是说他犯了错误,但他的行为确实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他应负直接责任!
D、我决不是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只是觉得其表述方式上尚有欠缺,希望进一步改进。
E、我决不是对政策有抵触,但不能忽视“另外一点”,砸掉大锅饭,操之过急不太好。
[题析与答案]本题答案是D。A、B、C、E与题干一样,所断定的形式是:“我倒不是认为p,但我主张p”,自相矛盾。只有D与题干最不同,不反对这本书的论点,反对的是这本书表述方式上的欠缺。论点与表述方式是两个不同方面。
考生把握以上六种类型题的特点和解题方法,对正确的答题是十分有利的。
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范文6
[关键词]社会;逻辑;广告语;作用;指导意义
[中图分类号]H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8-0163-02
1 “逻辑”一词的来历
“逻辑”一词,源于古希腊文(逻各斯),原意是理性、规律、思想、理智等。在人类文化学的研究中,有观点认为,民族社会差异实质上是文化的差异; 文化包括人们的行为与思维方式两个方面;思维活动及与之相连的语言文字不仅有全人类的共性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即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思维方式;思维方式的差异正是构成不同文化类型、不同民族社会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就表明,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逻辑思想传统,“逻辑是由文化的需要逼迫出来的” 。因之,周礼全先生认为:“逻辑所研究的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是任何正确认识和任何科学都必须应用和遵守的,因而是全人类共同的。正确地反映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在这个意义下,没有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逻辑。但是,另一方面,逻辑作为一个知识体系,总是某一时代、某一民族和某些个人的产物,因而就不可避免地要带有某个时代、某个民族和某些个人的特点。因此,在逻辑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就产生了许多不同的逻辑体系,并形成了三个不同的逻辑传统,即中国逻辑传统、印度逻辑传统和希腊逻辑传统。”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科分类,逻辑学是与数、理、化、天、地、生并立的7大基础学科之一,它的主要应用领域有两个大的方面:与科学技术,特别是与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紧密结合;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社会生活是逻辑学产生的一个重要源泉。
2 逻辑在当代的体现
20世纪50年代,同志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曾倡导广大干部和群众学点逻辑,学点语法修辞,不难看出逻辑在现实生活中的重大作用。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下,全国人民开展了对逻辑语言的学习,一度的使逻辑和语言的环境得到净化。
毋庸讳言,人们不学逻辑也能使用逻辑。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不懂逻辑就不能很好地掌握学习的方法,很好地认识问题,很好地讨论问题,很好地认识谬误和反驳诡辩。因此,学习逻辑是为了把“熟知的东西”变为“认识的东西”,进而更好地、更加自觉地运用逻辑,从而表明逻辑的“现实性在它的开展中表明它自己是必然性”。然而,事实上真正的对逻辑语言学的学习与研究似乎也仅限于逻辑学工作者。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逻辑混乱、语言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不论是法律条文、经济合同、决策论证、广告说明,还是官员讲话、大众传媒,几乎时时处处都能感到概念不明确、推理不正确、论证不科学、语言不规范的现象。这些逻辑语言方面的问题妨害着人们的正常生活,有时甚至造成严重的后果。
3 逻辑语言混乱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哲学是研究人类思维规律的科学,亚里士多德说:“哲学是智慧,而且是最高的智慧。”海德格尔说:“哲学是诗不是思。”黑格尔说:“哲学要按照一个必然性去研究一个对象,当然不仅是按照主观方面的必然性或是表面的序列和分类等,而是要按照对象的内在本质的必然性,去就对象加以阐明或证明。”哲学就好比我们社会,而逻辑是从哲学里分离出来的。哲学必须用到逻辑,逻辑也离不开哲学。小到我们生活中各式各样的广告语,由于概念的不明确,语言的不规范对当今社会已然产生了诸多不良的影响。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广告业也呈现出一片大好的前景。铺天盖地的广告渗透社会,其中公益者凤毛麟角。各种广告语也更是广为流传,为了突现自己产品的特性,广告策划人不得不“适度的夸张”,所以这“适度的夸张”所引发的思维错乱则是炫人眼目。
几年前,曾有广告语“让一亿人先聪明起来”。乍一看,似乎也说得过去,但是仔细的琢磨一下,你就会发现此判断有一前提,即十三亿人都还愚昧。不难推定,除始作俑者至愚至昧,权威审查者也缺乏逻辑头脑,以致听不见“聪明起来”的弦外之音或许还自诩聪明。但凡用一点逻辑思维去思考一下,是绝对可以避免出现这种低级错误的。
再例如“今年爸妈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前句“不收礼”,而下句却自相矛盾。这种典型反逻辑的造句,成为稚童朗诵的首选乃至家喻户晓,已非“一亿人如何聪明”的问题,而是引导全社会胡乱表述的范本。这样的表述比比皆是,与无广场的“某广场”、无山丘的“某山庄”、近在眼前的“维也纳风情名邸”、小镇角落的“珠宝城”相比,最令人惊骇的当属文化产品“某某王朝”。王朝专指一个朝代而非一个帝王。唐朝皇帝统姓李,宋朝帝统姓赵,清朝帝统姓爱新觉罗。若一帝一朝,则中华历史多出数百王朝。荧屏隆重推出《雍正王朝》、《康熙王朝》类,足显“王朝情结”病入膏肓,绝非逻辑所能诠释。
再说说商家的“买一送一”的促销策略。古人经商就清楚,买一件商品,再送同一件商品,两“一”对等。但现实超市大桶精制油捆小瓶色拉油,各种体育品牌买鞋送袜,房产商允诺买别墅送车库或花园,均称“买一送一”。如此买西瓜送芝麻,买汽车送手帕,则半价优惠的促销手段毫无意义。问题是“送”到现在,消费者已经默认。对“一”的理解觉得无奈,但是对“一”的做法和解释居然还欣然接受,没有人想到用逻辑的力量为自己的利益挑一个说法,数字起点的逻辑性已无迹可寻。随着网络小说《零距离接触》的流行,“零距离接触”一词的使用频率也直线上升。零距离即无距离,即便夫妻也不可能时刻保持。但此“零距离”荣登大雅之堂,又引发“零距离换乘”、“零距离交流”、“零距离贴近”等连锁反应。但无论如何,“近”不是“零”,“交融”也不是“零”,不知其“一”再不知其“零”,数学思维的逻辑看似已经淡出了我们的视野,真担心在不久的将来数理逻辑将自我消解。
中华民族本有逻辑思维的传统。如公孙龙“白马非马”命题的伟大恰是点明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差异而绝非“诡辩”。现代科学的昌明,特别是公之于众的刑案侦破,无不包含逻辑教育。可见。逻辑的地位是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
4 逻辑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和指导意义
运用正确的逻辑形式,遵循逻辑规律和规则,即合乎逻辑,是正确思维必要条件。无论人们是否愿意,是否自觉,思维都必须合乎逻辑。逻辑,对于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正确地进行思维,准确地表达思想,搞好各方面的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逻辑渗透在生活中的每一个领域:
(1)在重大的政治经济概念中,一些无知无畏的“大家”也硬是要来个“锦上添花”。如“可持续性发展”,内涵主要是“满足当代需求而不损害后代满足他们需求的能力”。但社会认知的广泛性令人怀疑,仅一次性餐具木筷屡禁未绝就可证明。更有县级领导慷慨陈词:“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不断发展,快速发展!”在他的理解倡导中,无非就是“”的另一种更为“宏观现代”的阐述。可持续发展是真理,我们要可持续发展,但是没有逻辑的歪曲真理就大错特错了。我们只有学会逻辑,运用正确的逻辑思维才能更好地理解真理的真谛。
(2)在司法上,我国的一些司法判决存在以下问题,那就是法官不公开其判决理由,不展示其判决形成的过程,其判决缺乏充分论证,缺乏应有的说服力,只有判决没有判决理由。这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出现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的某些立法和司法人员没有逻辑意识,缺乏逻辑素养,缺乏逻辑能力。逻辑是关于思维之矛盾性和必然性的一门学问。它要求思维所维持无矛盾性,一致性或确定性,要求推理或论证具有必然性、充分性。逻辑性是全部理性要求的底线。没有逻辑性就没有理性可言。没有逻辑性的法律是不科学的,不讲逻辑、不说理的司法判决是不公平、不公正的。因此,在立法和司法中,要积极学习和掌握逻辑理论,遵循逻辑规律,运用逻辑的工具以保证司法的公正。
(3)在经济领域同样需要逻辑的指导,经济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主要方面,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想认识并成功地驾驭它,经济管理者就不能不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在这方面,人们首先联想到的是经济学、心理学、法律学、数学、社会学、政治学等。而把逻辑学看得较为疏远。其实,逻辑与经济不是“远亲”,而是近邻。逻辑与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也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经济活动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因此,培养经济工作者的创新思维是十分重要的。创新思维和逻辑思维并不是无关的成对立的,相反,逻辑思维能力是创新人才的必要条件和必须具备的素质。
(4)在社会实践过程仍然需要逻辑的指导,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在一定的认识指导下进行的。认识指导实践需要经过中介,即根据一定的认识制定出行动的计划和方案,然后在实践中实施之。为了保证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目标,必须对计划和方案进行逻辑论证。首先,该计划和方案是否符合已知的科学理论?实施该计划和该方案能否有效地实现目标?计划和方案的实施需要具备哪些主观和客观条件?这些条件是否具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什么不利情况?这些情况出现后又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等等。所有这些都应在事前进行周密的逻辑论证,以确认计划和方案的科学性、合目的性、可行性和灵敏性。其次,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对原有计划和方案作适当修正。修正哪些?怎样修正?也必须进行逻辑论证。其三,计划和方案在实践中成功或失败之后,需要及时总结,概括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或教训来,以指导新的实践活动。这也离不开逻辑论证。因此,掌握基本的逻辑论证方法,能有效保障实践活动的顺利进行,减少或避免实践活动的失误。
今天的中国,面临着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体制深刻改革、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新形势,面对当今世界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相互交织的大潮,人们思想活动的逻辑性、多变性、差异性、独立性增强,价值取向呈多样化的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增强思维条理性,可以帮助我们养成善于进行逻辑分析的思维习惯,清除思维混乱。人们的逻辑思维水平和语言表达能力提高了,就会更好地推动我们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岱年,等.中国思维偏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2]张汝伦.理性与良知――张东荪文选[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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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