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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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范文1

位于广东省龙川县的佗城小镇已有2200多年历史,千年时光的流逝并没有带走小镇的古意,反而在镇内留下了各个时代的印记。这里不仅保留了秦汉唐宋到明清时期不同风格的建筑,同时还拥有丰富的客家文化、科举文化以及中华姓氏、宗祠文化,文化旅游资源可谓相当丰富。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古镇的文化旅游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同时政府似乎也更看重温泉度假旅游资源的开发而缺少对文化旅游开发的重视。基于实地考察和相关资料搜集,本文首先将提出佗城古镇文化旅游发展现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将佗城小镇塑造成旅游小镇的构想,以及一些相关未来旅游发展的建议。

二、陀城旅游开发存在的问题

1、旅游规划的缺乏

从佗城旅游目前的开发状态看,景区缺少全面的、长期的旅游规划。一是存在环境恶化和资源破坏的问题,并且相关部门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旅游地的环境和景观同是旅游目的地吸引力的影响因素,佗城景区内河流污染严重,街道垃圾随处可见,城边土地过度开垦导致土壤表皮,工业废弃物随意堆弃,这些现象将降低旅游者好感度和旅游体验的质量。许多传统古朴的客家民居已破败衰朽,有的则改建现代新房,客家特色不复存在。二是景区规划与小镇总体规划的脱节。可以看出相关机构更重视景点的开发与修缮,缺少考虑配套设施和服务的提供。同时,景点内外氛围较不融合,漫步镇内街道,很难感受千年古镇或客家文化的氛围。

2、管理模式产生的问题

佗城小镇旅游管理模式应属于市场主导型,即依靠市场机制引入开发公司,并由开发公司投入资金进行经营,主导景区发展。政府主要是间接作用,表现在小镇历史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维护、居民安置等。在佗城,这种模式导致政府与企业合作关系不和谐,缺少配合。企业只重视景点开发而对旅游资源保护不够,景区旅游获取的经济收益分配存在矛盾,景点开发与基础设施的水平不配套,发展旅游后镇政府收入反而下降,景区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同时企业旅游开发忽视与居民的互动,缺少居民参与。

3、旅游产品形式单一、留不住游客

佗城景区旅游产品仅仅局限于观光型即表层体验型,而缺少深层次体验型产品。佗城景区内景点都是以单一的静态方式向游客传递其丰厚的历史与文化,游客只能通过看、听而并非参与、互动去感受它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体验型旅游产品能增加游客参与度,是提升游客旅游感知从而提高旅游品质的有效方法。第二,佗城景区目前只有文物古迹等物质文化遗产的参观,而缺少“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使得古镇缺少生命力。第三,古镇旅游纪念品样式单一,不够精致,缺少吸引力。古镇内旅游纪念品只有街道两旁商店的一些土特产和百家姓的纪念品,且设计、做工粗糙,没有购买欲望。目前,旅游者在佗城景区内仅仅是短时间的观光旅游,门票是其主要收入,其他主要消费都在河源市。

三、佗城旅游小镇的构想

旅游小镇这一发展模式在国外旅游发展实践中已经非常成熟,且极具特色和旅游吸引力。例如意大利的丽晖谷是以滑雪和户外运动为主题的旅游小镇;法国的枫丹白露是以皇家历史建筑、大型原生态森林和浓郁的艺术气息发展起来的一个浪漫、诗意的主题小镇等等。欧美地区还有许多类似知名的旅游小镇,大都是以自然、音乐、艺术、运动等为主题的(罗辉,2011)。在中国,旅游小镇是近年来才提出的新概念。2005年云南省提出了“旅游小镇”的战略构想,将旅游产业与小城镇的发展向结合。

旅游小镇狭义上是指旅游资源丰富,具备一定接待能力,旅游业成为城镇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或至少占有重要地位,是城镇对外认知形象重要组成部分的小镇(肖洪磊,李柏文,王婷,胥兴安,2010)。下面,将对塑造佗城为旅游小镇的原因进行详细阐述。

1、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

佗城一直以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而闻名,有“岭南第一古镇”、“岭南客家之源”、“中华姓氏之最”、“龙兴之地”、“科举文化之窗”等称誉。1991年春,广东省人民政府就已把龙川佗城定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赵佗文化、考棚文化、姓氏文化、宗祠文化以及佗城所保留下来的不同朝代的建筑和文物遗迹使得这一古镇富有特色,是广东甚至国内其他区域所不具有的,独特的文化与稀缺性才能有更强的旅游吸引力。

佗城不仅拥有丰富的文化资源,还拥有丰富的温泉旅游资源。旅游小镇是基于旅游消费理念从观光到度假深度游的不断升级的旅游背景而产生的,文化旅游与温泉旅游相结合,丰富了旅游活动内容和消费市场。

可以说旅游是佗城对外形象认知与建立非常重要的部分,因此也具有发展旅游小镇的外界认知基础。

2、利用旅游产业优势带动古镇发展

工业在佗城的发展中并不占优势,在与佗城镇镇长的交谈中得知佗城的工作基本为广东省为“尾巴”产业,不受重视,且效益不高。然而,旅游业却逐渐成为佗城发展的重要支柱,但目前佗城正面临着旅游基础设施水平较低,难以留住游客以及大量年轻劳动力外流的问题。旅游小镇的发展模式可以在老城外的小镇内(留有缓冲区)修建旅游基础设施,比如现代化酒店、商业区,齐备的购物、娱乐、休闲设施,既保护了古城的历史以及和文物建筑,又留住了游客,将观光旅游模式想度假型旅游模式转变,同时可以增加工作机会和选择,年轻人就愿意留在本地了。

旅游小镇的发展模式同时解决了佗城众多景点存在“小、散、弱”特征的问题。小镇基础设施提升,旅游者可以延长在小镇内停留时间,既将旅游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又能提高旅游者在镇内的消费机会。

四、发展旅游小镇的考虑因素:

1、旅游小镇模式的开发,必须注重开发丰富多彩和高体验型的旅游活动尤其是文化旅游活动,以及高档次的旅游产品来增加游客停留时间和重复游的机率。

2、旅游小镇定位,即主题的确立。旅游小镇需要依据自身旅游资源特色、市场导向和独特性原则来确定小镇旅游的主题。有了鲜明的主题和准确的定位才能制定小镇形象并进行宣传和品牌塑造,更好地围绕主题整合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产品、策划旅游活动,改造旅游景观和旅游环境(陈冉,朱创业,贾婷媛,2010)。

3、保持古城居民生活在古城内。仅仅靠还原或修复文物古迹来保持古城原汁原味的“古韵”是不够的,有生活气息,有“活”着的文化才能更好的展现古城的面貌。避免出现丽江和平遥古城的失误。但同时也要留在城内的居民树立起自觉保护的意识,不仅要保留有文物价值的古迹,也要保护居民们生活的痕迹和器物,只有两者融合,才能让佗城不仅有古城气息,也有生命的呼吸。

五、小结

文章在实地考察、访问的基础上指出佗城景区目前旅游发展所面临的缺乏长期的、全面的旅游规划、管理模式的弊端和旅游产品层次低、形式单一这三个问题,并结合佗城实际情况,提出塑造佗城为旅游小镇的未来旅游发展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准确的定位、鲜明的主题,丰富、高端的旅游产品已经保留鲜活的“古韵”是旅游小镇建立并持续发展的基础。当然,是否适合发展旅游小镇模式需要更全面、深入地的从资源、市场的角度进行调查研究,建立旅游小镇需要全面的、准确的、可持续的规划也需要投入大量物力、财力,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希望管理者可以用长远的眼光来看到佗城的旅游发展问题。(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参考文献:

[1] 罗辉(2011). 基于修正RMP 模式的旅游小镇主题策划――以云南省玉溪市高古楼文化旅游小镇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39(31):19278 - 19280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范文2

关键词: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

全球化生物-心理-社会医疗模式的来临及循证医学的发展带来了医疗服务观的改变,医疗行为从传统的“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转化,使医患双方传统的“被动式”医疗服务关系逐步发展为“参与式”医疗服务关系;因而在整个医疗服务过程中,医方不再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在类似于疾病诊断、治疗方案的选择上,患者享有一定程度的参与权。这就在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不仅要充分理解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保证患者对整个医疗过程的充分知情和积极参与;不仅要改变传统的医患双方不对等的权利义务观念,而且要对现行的医疗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着理性的认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自觉地运用多种方式解决纠纷。早在2006年,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医院管理年工作会议上就已经明确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医患关系紧张,医患纠纷增加;而造成医患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当前,面对医患纠纷数量逐年上升的现实背景,客观上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既关系到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因此,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任重道远。

一、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现状

“法律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现行法律及有关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观点及情感的总称。[1]作为社会意识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对现行法律的法理内涵、功能、作用的理解,对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某种社会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等。长久以来,受传统“以疾病为中心”医疗观念的影响,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过程中主要考虑如何更好地解决患者的病痛问题,更多地注重诊疗过程中的知识与技术,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相对于整个社会中法治氛围的不断浓厚、患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敏感性及法律意识却显得滞后不足,缺乏合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正当合法权益的意识,对诊疗过程中所可能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关因素缺乏必要的认识,比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具有法律证据意义的医疗文书存在不规范书写或不及时完成书写,对病程记录存在记录不全、不使用规范医学术语、虚假记录,对手术风险及患者知情的告知不详尽、敷衍了事及“患者及家属签字即可”存在不规范操作、瞒报、漏报传染病,对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家属态度冷漠等等问题,这些都已成为医疗卫生行业普遍存在的法律问题。[2]

二、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思维能力不足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当前,医务人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意识尚未养成,不具备运用法律思维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一方面,表现为对纠纷隐患的认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违反诊疗操作规范、病例不规范书写、侵犯患者隐私权等现象普遍存在,直接或间接导致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表现为自身的证据意识不足,在临床工作中面对患者及家属的各种提问,告知病情及提醒重要细节问题时往往没有形成完整的记录,对病历中关键信息书写错误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发生纠纷时往往无法证明自己的告知行为,对后续的纠纷解决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医学生法律教育不足

长期以来,高等医学院校“重医轻法”的现象一直存在,当前,大多数医学院校只注重培养医学生的医疗技能,而忽视了医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有课程也只单一的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且往往作为公共课开设,课时较少,对医学课程任务繁重的医学生来说,也就显得无足轻重了,甚至只是为了应付考试过关,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法律含义及内容进行理解与掌握。因此,造成这些医学生毕业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医疗活动时,缺乏维护自身权益、防范医患纠纷的法律意识。

(三)医务人员法律知识考核及培训不足

面对当前医患纠纷的复杂形势,医疗机构内部在注重临床质量与科研任务之外,未将依法执业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质性地纳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的范围中,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活动也往往流于形式,缺乏与法院等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知识学习与交流互动,严重阻碍了医疗质量的提升及医患纠纷的风险防控。

三、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是现实的必要需求

(一)是防范医患纠纷的需要

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2009年医改方案”)中明确指出:要切实提高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发展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落实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普及工作,全面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努力营造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法制环境。当前,随着医患纠纷数量逐步增多,医务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不能在一定程度上掌握医疗法律法规,面对医患纠纷时,将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不能通过自身法律意识的增强来防范医患纠纷的发生。因此,为避免在医患纠纷及处理中出现盲目性,医务人员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树立自身“法律至上”的观念,十分必要。

(二)是培养高素质卫生人才的需要

2009年医改方案提出要加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制订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逐步明确规范医疗机构各级管理者的任职条件,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层级化、职业化的医疗机构管理团队。因此,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是契合新医改方案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医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科学性、服务性很强的学科。医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务人员不仅应具备高超的诊疗水平,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不按照诊疗操作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将很容易引发医患纠纷。尤其是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情况下,医务人员确有必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依法行医,成为技术高超、素质全面的卫生人才,以利于救死扶伤、为患者的生命健康服务。[3]

(三)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的需要

党的十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当前,医疗机构经历了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现已经进入法制化管理的新阶段。为保障医疗安全,更好地为患者服务,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树立法治观念,认真学习卫生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执业意识。

四、培养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几点建议

(一)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强化证据意识

法律思维作为法律工作者的特定行业思维方式,一般指运用法律的逻辑、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为有效防范医患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医务人员在整个诊疗活动过程中应当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按照法律逻辑来分析、解决问题。一方面,强化对纠纷隐患的重点防范意识,严格按临床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规范病历书写,保护患者的隐私,强化与患者的充分沟通,建立可靠的医患信任关系。另一方面,强化自身证据意识,加强对法律中有关证据知识的学习,努力培养自身在临床工作中识别潜在证据的能力,必要时对于患者沟通时的关键信息进行录音,以保证各种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为日后发生纠纷时预留证据资料。[4]

(二)加大对医学生法律知识教育的力度

医学院校应当针对现有医患纠纷的特点,增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及授课人员,邀请医患纠纷方面的法律专家定期对医学生进行医疗法律法规讲座,努力提高医学生的法律信仰,逐步使医学生认识法律的重要性及实用性,从而丰富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强化医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其真正理解和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为以后进入医疗行业从事诊疗活动奠定基础。

(三)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考核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测评中加大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考核,形成级别管理,使不同级别、不同年资的医务人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素养。结合医疗活动实际情况及医患纠纷发生特点,积极开展卫生法律知识培训、竞赛、演讲等多元化的法律知识培训活动,并将培训、竞赛等结果纳入医务人员职业考评、晋升考评的评价范围。同时,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医患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提高医务人员依法执业、防范医患纠纷的能力。

五、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以及人类关于健康要求的不断提高,培养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通过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达到迅速、真实的解决在医疗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与弊端的良好效果,通过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来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医疗卫生人才,达到有效防范医患纠纷发生的良好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切实可行的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率,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刘博,先德强.从法律意识的层次结构看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08(1):296.

[2]王瑾.加强卫生法制教育[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16(5):313-315.

[3]徐玉梅,刘宪亮.加强医务人员法制教育的思考[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2,22(8):47-48.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范文3

一 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困境

1.网络普及对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冲击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比例是74.5%。高中和大专以上学历人群中互联网普及率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尤其是大专以上学历人群上网比例接近饱和。2012年中国网民人均每周上网时长达到20.5小时。由此看出,如今社会已经是网络社会,网络深刻地影响着每一个人的学习和生活。作为网民中规模较大的职业群体,高职生的互联网普及率也处于高位,网络的普及对于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了巨大冲击,具体表现方式如下:

第一,通过网络影响高职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下简称“三观”),冲击着学校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网络是公众传播信息的重要平台,通过网络和传播的信息对信息接收者具有教育感化的功能。大学阶段是高职生“三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法律意识和“三观”同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两者关系密切,互相影响。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给高职生以不同的教化结果,积极信息有利于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三观”,而消极信息导致学生积极向上的“三观”受到弱化,不利于正确“三观”的培育,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受到极大的冲击。

第二,通过影响高职生的思想冲击着法律意识的培养。在网络平台上,人们有更多的自由和机会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同时,信息接收者有更多的机会了解他人的观点和理论。高职生正值青春年少,思维活跃、思想开放,易于接受新思想、新事物,但由于涉世不深,对有些问题的是非鉴别力不强,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消极颓废思想观念的网络信息极易侵蚀着学生心灵思想净土,从而冲击着其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三,通过影响高职生的行为冲击着法律意识的培养。高职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和网络有着密切的联系。网络是虚拟平台,人们进行网络行为需要付出的成本较低,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加上学生自我约束力较弱,导致学生养成自由、不受约束的网络行为习惯,这种行为习惯严重影响着法律意识的养成。

2.当代高职生自身因素制约着其法律意识的提升

第一,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高。高职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总体不高,主要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1)感觉法律难学。从总体上讲,和本科学生相比,高职生的感性形象思维较好,实践动手能力较强,而理性抽象思维较弱,对于理论知识的学习感觉比较吃力。法律知识具有系统理论性、思维抽象性、逻辑严谨性的特点,大多数高职生感觉法律知识难以领会和掌握。(2)自我约束力不强。相较于本科生,高职生的主动求知欲望较弱,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在网络背景下,网络延伸到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角落,通过网络传播大量有趣的信息锁定着学生的注意力,分散了学习精力,加上学生的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力不强,这些因素综合影响着高职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二,法律知识积累有限。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学校的办学精力主要集中在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增强学生的综合职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上,学生学习的主要目标是夯实自身的专业知识基础,提高职业技术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因此,学生的学习时间基本上被专业课学习、实践所占据,没有太多的精力投入到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导致法律知识积累有限,而有限的法律知识直接制约着法律意识的提升。

第三,法律实践活动甚少。意识的养成与强化必须通过反复的实践才能实现,进行法律实践活动是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然而,由于受制于种种原因,高职生无法开展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主要原因有:(1)高职生自身没有法学专业知识和基本法律技能,无法为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提供专业支撑。(2)学校无法为学生提供相关法律实践活动的平台。为实现高职院校职业教育的宗旨,学校一般将学生安排到公司、企业进行相关的职业技能实习、实践,加上受制于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等各方面因素,几乎没有安排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

3.师资力量无法适应网络背景下高职生法律教育教学的要求

目前,承担高职院校法律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大多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他们有的不具备法学专业背景,没有接受过真正、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的训练,这影响到他们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精髓的把握,进而影响到法律知识的传授,最终影响到法律教育的效果。在网络背景下,快速的信息传播速度要求法律教育者必须具备敏锐的法律嗅觉,迅速通过网络这个平台充分掌握最新、最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制资讯,准确解读重大法治事件,正确宣传法治精神。然而,这对于大部分承担法律教育任务的教师来说,还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难题。

4.法律课程建设不完善

目前,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建设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在课程的设置方面,大多数高职院校仅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而无相关的具有普及性质的法律课程,仅依靠这个课程涉及法律内容,很难担当起提升学生法律意识的重任。在网络课程建设方面,目前高职院校对法律网络课程建设重视不够,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不足,建设现状难以满足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需要。在教材的选用方面,学校选用的法律教材存在着专业性有余而可读性不足的情况,缺少具有权威性、普适性的材。

二 当代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路径探究

探究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提升路径是关系到提高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教学质量、提高高职生综合法律素养的重要课题。 要提升高职生的法律意识,要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地学法、知法、尊法、守法和用法;教师要懂法、会教法,努力扮演好教育引导者和学生学习促进者的角色;学校要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完善法律课程建设,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

1.高职生: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用法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决定因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才起作用。法律意识的培养与提升需要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高职生自身因素是内因,它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决定性的制约作用。

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提升其法律意识的关键。因此,要提升法律意识,高职生必须做到:(1)学法、知法。学法、知法是前提。学生要充分利用网络等学习媒介和平台主动学习与自身学习、生活和将来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积累法律知识,为守法、用法提供前提。(2)尊法。尊法是境界。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公民应当具备的素质和应当达到的境界。高职生应不断学习法律知识,自觉养成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提升尊法境界。(3)守法、用法。守法、用法是要求。高职生学法、知法的最终目的是将自身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之内,自觉遵守法律,正确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分析、解决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外,学校和教师还应当通过科学的方式和有效的手段,帮助学生提高学法、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他们树立学习主体地位,最终达到提升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养的目的。

2.教师:懂法、会教法

在提升高职生法律意识的过程中,教师担当着引导者、促进者的角色。为了胜任此角色,法律教师必须具有法学专业背景,经过法学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以及法律思维方式的专门训练,只有这样才能深入领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理解法律精髓,才有可能把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充分传授给学生,才能帮助学生提高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思考,并解决日常学习生活以及毕业求职中所遇到法律问题。要确保法律教学团队的高水准,学校要严格法律师资准入制度,加强法律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水平;教师自身要加强学习,通过积极参加校内外培训与教育反思实践等活动来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

在网络背景下,法律教师必须紧跟信息爆炸的时代步伐,第一时间充分了解和掌握当下发生的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制新闻和法制事件,通过充分利用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技术,整合数字化教学资源,在恰当的时间及时向学生讲解,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学生法律素养,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3.学校: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强化法制宣传教育

第一,有效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在当今,网络正在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网络具有最新最丰富的信息资源,而且能在最短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通过最便捷的途径在传播着信息。从教育层面来说,网络已经成为一个全新、广阔的教育空间,是重要的教育主阵地,网络教育作为一种全新的教育手段在不断冲击着传统的教育方式。因此,在网络时代背景下,教师必须充分利用好网络法律教育空间,有效占领网络法律教育主阵地,牢牢掌握法律教育的主动权。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律课程建设,丰富教学内容,优化教育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1)完善课程设置。关于法律课程,目前高职院校一般是每个专业只开设一些与本专业相关的课程,如建筑类专业开设建设法规,酒店管理类专业开设酒店法律法规等,这些课程只是面向特定专业的学生,辐射面窄,普及性不够。因此,高职院校除了开设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外,还应根据不同专业学生的学习需要以及不同阶段的学习特点,设置教育辐射面广、普及性强的法律课程。这些课程的内容必须紧密联系高职生的日常生活行为规范以及毕业后求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2)规范教材的选用。所选用的教材应当具有可读性和实用性,学校也可以根据本校学生的特点自编教材。(3)加强网络课程建设。在网络普及的大背景下,高职院校加强法律网络课程建设对于提高法律教育教学效果、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素养、提升法律意识的意义凸显。因此,高职院校要加强法律网络课程建设,丰富法律教育教学途径,拓宽法律教育教学平台。

第三,持续有效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当前,充分利用网络等方式持续、有效地对高职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高职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尊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法律素养,提升法律意识。在网络背景下,为了提高对高职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时间。(1)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在校园范围内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增强宪法观念,尊尚宪法,树立宪法权威。(2)利用各类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的专题法制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通过专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应采取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制作校园广播法治新闻播报与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建设固定的校园法制宣传栏与建设专题普法网站相结合。在现代化教育方式中,通过通信设备向学生手机发送法制教育信息是网络背景下对高职生进行法制教育最为有效的方式,这种教育方式具有信息传播速度快、教育内容丰富、接收阅读方便、接受教育涉及面广等特点,有利于提高教育效果。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范文4

(一)社会因素影响

现阶段我国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大学生较少的参与立法使得大学生根本不知道国家有那些现行法律,更谈不上适用和掌握。另外执法不严、知法犯法、执法者违法的事情大量存在,此种社会现象使大学生难以信奉法律的权威性,也无从建立其对法律的崇高信仰。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使大学生仅仅将法律看作一种手段。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同时法律体现了公平、公正、权利等价值观念。很多大学生否认法律的价值性,认同即便是恶法也是同良法一样具有同样的功能,这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极具危害性的。

(二)学校因素影响

学校法制教育不足。对于非法律专业学生来说在学校接受法律教育的途径只有必修课《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此门课程是一门公共课,学校和学生态度不重视。课时设置少,教学方法单一,难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难以真正树立法律意识。学校偶尔有法律知识讲座,也只有极少数学生参加,没有达到对所有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之目的。

(三)大学生自身原因影响

我国普通高校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至23,既处于生理发育成熟期,又处于心理发展的过渡期。表现为:抽象逻辑思维发展迅速,但亦主观片面性;情感丰富但波动较大;有较强的自我意识,但发展仍不成熟;独立性、闭锁性和依赖感、归属感并存。首先心理特征影响了其法律意识的形成,法律意识淡漠,遇到实际问题时,不会用法律思维考虑和解决问题,易于冲动,义气用事。其次,大学生认识问题思想片面,存有消极的法律观念,不信任法治。第三,大学生价值目标有功利性的特点,受市场经济趋利性影响,大学生也易形成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的人生观,由此也影响其对法律的学习及认识也带有功利性的特点。多数大学生认为《思修与法基》课程是公共课,也是必修课,学习仅是为了修够总学分而已,几乎没学到相关法律知识,更谈不上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二、我国高校提升学生法律意识机制建构

(一)有效的领导机制建构

第一,需专门建立组织高校法律教育的领导体制,实行校长或党委负责制,并且明确把学校法律教育有无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以及选拔领导干部的标准;也需要成立专门法律教育管理机构,职能如统筹安排法律课程的设置、制定可行的教学计划、丰富的教学内容,以及组织实行多样的教学方式;法律教育管理机构与教务处共同合作,在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及学生综合素质时,把法律教育状况作为指标之一,开展专项评估。第二,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如笔者所在学校由于是理工类院校,也无法学专业,法律教研室仅有5名专职法律教师,但《思修与法基》课是全校新生需学的必修课,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一第一学期,因此这门课程还由全校的辅导员老师也来承担教学工作,而辅导员老师专业各异,自身对法律都不甚清楚,那当然也不能给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知识讲授,法律教育的成效当然不尽人意。因此针对目前各高校法律教育师资队伍情况,高校需整合法律教育师资力量,成立法律教育专职教师组,教师具备很高的法律素养、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储备以及敬业爱业的奉献精神。国家许多法律也是在不断修正、完善之中,因此要经常组织法律专业教师学习新法律,了解立法新动向,必要时参加相关培训工作,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在课堂中把最新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当然学校应保障教师接受法律教育,组织法律实践活动的经费,改善本校法律教育的条件,为有效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供扎实的物质保障。

(二)合理的教育机制建构

我国已经提出“依法治国”及“以德治国”。因此各个高校要科学定位法律教育,明确法律教育与德育教育同样重要。具体做法如下,设置科学合理的法律课程,除《思修与法基》课程外,设立专门的《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并把《法律基础教育》课程纳入全校所有专业的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之中,明确教材编写、课时分配、学年编制等基本情况。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过程中,让学生明确道德和法律的联系与区别,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范,两者在产生、内容、表现形式以及保障方面都村在明显区别,但是它们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两者有着一致的价值追求,如公平、正义,最重要的是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许多法律规范都来源于道德规范。诚信是道德要求,但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实际案例使学生清楚违反法律也是不道德的行为。学生在追求真善美及反对假恶丑的德育教育过程中,同时也会逐渐提高其遵守法律的意识;学生遵守法律也是道德义务使然,从而也会自觉主动的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三)日常的渗透机制建构

法律教育日常渗透机制,是指无时无刻、并且运用直接、间接等多种方式使在校大学生接受法律教育的影响,在学生成长的各个方面及各个环节都对其渗透法律意识教育,在潜移默化培养起相应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教育不仅贯穿于有关法律教育课程,而且也渗透于其他有关课程,当然这些都仅限于课堂教育。另外法律意识教育也需渗透与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活动之中。告诉学生做人做事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不要去触犯法律,否则害人害己。在法律教育日常渗透机制中,反复训练学生,强化其遵纪守法之意识,从而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此外,还应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得知法律离自己并不遥远,就在自己的身边,是法律保障了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学生会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

(四)教学方法创新机制建构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范文5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意识 意义 培养途径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

法律意识,就是人们常说的一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素养、法律头脑和运用法律知识去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思维习惯。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情绪、习性,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法律意识的低级阶段;法律思想则是人们对法律本质作用的理解而形成的思想、观点,属于法律意识的高级阶段,在法律意识中起决定作用。但是它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经过有意识的培养。今天的大学生,是21世纪我国各个领域、各条战线的骨干和中坚,他们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民族前途国家命运。积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1,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在我国确立下来,这就意味着沿袭多年的以计划经济思想为基础的传统观念必然为符合新的生产关系需要的市场经济思想观念所替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市场主体权利保护、市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等各个方面,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规范。因此,培养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首要任务。大学生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自动有效地运用法律调整和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2,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实行依法治国的需要。自中国政府第一次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确定把依法治国作为重要的治国方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表明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向较高层次的法治社会迈进。在法治建设中,人是法治的主体,也是实现法治的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无论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其状态都是以人的活动和行为最终依归。因此,必须提高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只有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公民的法制观念,才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切实遵守,才能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3,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是当前大学生法制现状的需要。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为配合普法教育,国家教育部、司法部在《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的现状不容乐观,一部分大学生对法制教育不感兴趣,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种类增多、频率增加,呈现高发的态势。这表明,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已刻不容缓。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使他们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不仅是大学生自身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是个系统工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多方面条件的配合。调查中,有80%的学生认为在大学开设法律基础课非常必要。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培养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多种多样,其中最重要的,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加强法制教育。要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治校

任何观念的形成都需要特定的氛围,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也遵循这一规律。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育教学管理法制化,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时代需要,也是高校加强自身建设、做好学生法制教育的需要。“任何法律的制定、遵守、执行都离不开一定社会的法律意识的指导和支配”,列宁曾把法律意识视为法制建设的核心环节,因而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的强弱对法制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学校本身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法制状况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影响学生对法律的信念,进而影响到学校法制教育的成效。因此加强学校的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校,在高校形成一种人人懂法,人人守法的环境和氛围,有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提高。实行依法治校。首先,高校规范性的内部文件作为高校内部的自治规则,是对法律规范的补充,必须重视学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益。其次,高校的各级管理表作为高校管理服务的执行表,必须尊重管理服务的对象―――大学生,平等对待他们,真正将管理服务工作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相结合,以法律规范为准绳,依法办事、依法治校。

2、端正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法律的态度

作为一名教育者要意识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改变过去那种认为法律教育课是基础课,可以不认真教学的片面思想,树立一种积极科研,认真教学,严格要求学生的工作作风,充分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法律教育者的重任和使命。同时,作为一名法律教育者,还要教育学生处理好基础课与专业课的关系。改变那种重视专业课而忽略基础课的思想,培养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使他们自觉地把法律基础课放在与专业课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研究,努力学习。

3、增加法律教育课的上课时数

我国的教育体制正向素质教育转轨。体制的转变,必然会引起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的转变。新时期对人才素质有了新的要求。其中重要的一项素质就是具有法制意识。因此,高等学校应当将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贯彻执行。目前,我国高校中法律教育的上课时数过少,这与我们提出的大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目标是不一致的,与法律教育课的地位也是不相符的。因此,要重视法制教育,就必须切实增加上课时数,把法律课的上课时数增加到甚至超过一门专业课的教学时数。此外,开设法律选修课,使大学生自主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对自己专业有用的课程来学习,使他们能够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得到更多的法制教育。

4、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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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摘 要】军人的职责是保家卫国,但他们当中的大部分官兵,在不久的将来将会投入到国家的经济建设上来,从一个专业军事人才转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骨干。要使我们的部队官兵走出军营时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贡献,更好地投入到经济建设中,需要他们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应当重视提高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水平,这也有助于军校学员将来迅速融入社会。 【关键词】军校学员 法律素养 依法治军 社会需要 【中图分类号】E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1-0008-03

一 我国军校学员法律素养的现状

当前,我国高度重视在校生的法律教育,在社会大环境和院校教育的共同作用下,相比于其他非军校学员,由于受军校大环境的影响,军校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也比普通社会群体要强,他们在军校期间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程度的学习,在发生侵权或者违法犯罪现象时,敢于使用法律的武器同违法势力相对抗。即便如此,对于军校学员而言,他们法律素养的培养并不能就此搁置、不加重视。比如,在认知上,学员对法律的认识还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很多学员对法律的认知距离现代社会主义法治要求还比较遥远;在实践中,并不完全选择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仅仅在某些情况下会选择法律武器,甚至会存在其他不信任法律的情况。

1.重视法律,使用法律,但更崇尚人治

通过长期以来的法律教育,部队官兵基本上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都承认不管是国家建设还是部队建设法律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人们没有根深蒂固的法治思维,而在部队,下级对于上级的命令更是绝对服从的状态,法律似乎并不完全适用于部队的建设。于是,在部队中便有了服从精英、服从上级,甚至存在权高于法的现象。

2.对法的认识过于片面

法律既可以打击犯罪行为,也可以保护正当权利,法律不仅仅具有惩罚的功能,还具有保护的功能,它是对恶势力的压制和对正当利益的保障。但是,多数军人认为,既然讲法治,那就是用法律治理部队,是管理工具,没有意识到法律也是自己合法权利的保障,更是对权力的制约。

3.对与专业相关的法律学习较少

现如今,多数学员对法律知识有了基本的了解,但是其中也存在着问题,如学员基本不热衷于学习法理,对理论知识较为头疼。多数学员对于《民法》、《刑法》等涉及日常生活的法律条例有大体的了解,但对于《行政法》、《国际法》、甚至《军事法》等看似“远在天边”的法律知之甚少。

二 新时期军校学员法律素养培养的探究

1.法律素养培养的理论基础

现阶段,我们需要先搞清一个问题,即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它关乎着人们的价值观,是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退伍军人走到社会上,有时会感到自己在部队的本领难以在社会中施展,这是由于对社会适应不良所致,而法律意识淡薄却是个别人走上歧途的重要原因。法律认知是法律实践的基础,要想在实践过程中严格落实法律,就必须在法律认知阶段做好准备,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对学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也要先从学习法律知识开始,培养法律观念,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将法律意识根植于自己的心中,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2.学员法律素养的培养过程

培养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要克服两种模糊认识。如今社会发展进步,社会生活复杂化、多元化,学员作为社会大家庭的一员,要想融入社会,就必须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全面发展自己,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用法律调节自己的思想、规范自己的行为。为此,需要克服之前的模糊认识。一种是片面注重专业素质的培养而忽视法纪教育。目前,我们部分干部教员把学员的专业素质水平看作是“硬指标”,而把学员的法律教育看作是“软指标”。想当然地认为只要“硬指标”达标,其他都可以放在一边,认为只要学员技术硬、专业棒,其他都是“小节”。法纪教育进展缓慢,闲暇时间搞一搞,而忙起来的时候却放到了一边,这种重专业学习轻法纪教育的想法传染给了学员,导致了部分学员忽视法律学习,法律意识淡薄。另外一种是虽然重视法律教育,却忽视日常管理。有的干部教员认为进行了法律教育就能预防一切,认为只要学员不发生违法事件就可以了,对于日常管理只是口头上说说,并没有落到实处。重专业学习轻法律教育和重法律教育轻日常管理都不利于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我们要想培育合格的官兵、优秀的人才,就必须把培养学员法律素养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3.提升学员法律素养的重要性

为了使官兵素质水平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就要培养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而社会适应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学员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进一步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更是军校所应承担的重要任务。

第一,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院校和部队的基层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校学员在新的形势背景下,面临的法律问题和纠纷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学员充分了解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正确认识这些问题并用法律来解决面临的各种纠纷和问题。此外,学员毕业后,多数要到基层部队带兵,这更需要他们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只有学员知法、懂法、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更加自觉地依法带兵、依法行事,成为知法、守法的领头羊。

第二,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对军事法律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军事法律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长期且艰巨,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军校是部队干部的培养基地,每年都会有大量的年轻军官干部输送到部队,要想保证部队法制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从军校教育抓起。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军队法制建设的长远需要,切实做好学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工作。

三 军校学员亟待加强的法律意识

1.法律至上的意识

依法治军的实现,如果仅仅从立法层面上来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比这个更重要的是观念的确立――法律至上观念的确立,这是依法治军的灵魂所在。法律的至上意识就是要使法律在部队中保持绝对的权威性,使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前我国军事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可谓是硕果累累,军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是仍存在着一些执法不严的情况。法律执行情况差强人意,落实不到位,这与缺乏法律至上的意识是分不开的。加强法律至上意识,就是要让部队中每一位官兵都严格地遵守法律,认可法律的极大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要杜绝权大于法的现象发生,自觉服从于法律。

2.维护权利的意识

权利意识是法律意识的核心内容,也突出了依法治军中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权利意识,有对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和尊重他人合法权利的双重层面。我们强调军队的法律建设,强调学员的法律素质培养,这既要培养学员、官兵的法律思维、守法意识,又要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军已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当前,由于学员受传统教育的影响,往往认为如果为自己争取权益,就不够高尚,不是无私奉献的革命军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味地选择忍让、退避,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利。其实保障权利才是法律的价值原则,依法保障军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增强军人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军队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3.限制权力的意识

限制权力的使用,首先要从立法的角度进行限制,就是要严格规定权力的界限,不能任意设置权力,使权力者在行使权力时有法律做依据,并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权限内进行。其次,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及时遏制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不是权力就会产生腐败,而是不受监督的权力才会产生腐败,这是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可以实现很多利益,因此人们就会对权力顶礼膜拜,用金钱或者美色等各种利益来笼络和诱惑权力的拥有者。

部队法治的首要任务,就是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来约束部队的各级干部;部队法治的首要对象是各级机关,各级机关首先要做到用法律、法规、规章对机关进行自我管理和约束,然后才是机关用法管理部队。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干部的法律意识,使其一切行动都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能使其权力随意扩张。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防止随意制定“土政策”,随意限制官兵的权利等行为的发生,使部队机关和各级干部权力的权威置于法律的权威之下。军校学员只有牢固确立了这一观念,才能在将来的部队实践中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管理好部队。

四 培养学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途径

1.强化教育力度

强化法学教育力度,培育学员法律观念,增强法律意识。首先,院校应根据自身对于法律教育的不足,制订相应的对策,加强对学员法律知识、法律素养的培养力度,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的执行能力。但在教育过程中,不应仅仅是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方法,而应不拘泥于书本,要结合当代、联系实际,充分调动学员对法律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其次,我们必须承认,要想使学员的法律素养达到理想的高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更不是几堂法律课就能完成的。我们院校应抱着长久的信念和决心,把工作落实到实处,坚持到最后。

2.严格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统一

在增强学员法律素养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带队干部的法律教育,在严格管理学员的同时更要注重依法管理。现实中,一些带队干部对法律不是很了解,有时会做一些出格的事情,甚至是违反法律条例。所谓“身教重于言传,己不正焉能正人”,带队干部在学员面前的言行举止,都被学员看在眼里,在无形当中影响着身边的每一位学员。所以,要提高学员的法律意识就要先提高带队干部的法律意识。要重视对干部的指导,使他们成为学员身边合格的“法律顾问”。

3.理论联系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