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税务法律培训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1
一、将建立制度与常态化学法相并重,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素养。根据中央“七五”普法规划中关于加强普法工作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的部署及税收“七五”普法规划要求,成立了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实施意见》《普法教育工作安排》《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普法责任清单》等制度。在学习上,将法制教育融入干部日常培训中,采取“自学为主、聘请外部专家培训为辅、送出去培训与请进来培训相结合”等方式,强化全员法制知识学习,全面提升干部依法治税、依法行政水平。建立了领导干部学法讲座、党委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制度,并将宪法、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列为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五年来利用中心组学习开展法治培训达40余次。实行税务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每周五定为全员学习日,组织开展《税收相关法律及执法风险防范》集中学习,确保了普法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并聘请了专职法律顾问,补充购买法律法规书籍150余本,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法律知识集中培训,增强了干部职工的法治观念和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此同时,积极做好对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培训工作,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证书、税务检查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持证上岗率达到了100%。并组织全员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法制培训、法律知识测试,受训面达到了100%,为税收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人才支撑。
二、将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税相结合,持续改善税收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工作理念,认真执行组织收入原则,突出减税降费这一工作主题,将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局出台的各项减税政策执行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将依法治税贯穿组织税费收入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政策底线,严守纪律红线,确保实现高质量的税费目标。认真落实和梳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通过丁税宝税企交流群和微信服务群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并通过“云直播”的方式详细解读。针对企业实际困难和诉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实行“一企一策”点对点向企业推送,使企业真正享受到政策红利。加强风险防控,开展“建体系、防风险、促规范”专题活动,全面梳理、重新修订涉及税收管理各环节、全行业、全流程的风险规范,形成5大类38个具体项目。针对税源特点,重点修订完善钢铁、焦化、金属及金属矿批发、普通道路运输业、建筑业等14个重点行业风险防控工作指引。共扫描分析监控类指标23项,下发基础征管、发票管理等疑点数据4100余条,消除风险疑点3200余条,有力规范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了涉税风险。开展税收治理,对15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开展核查,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开展加油站(点)税收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查补入库税款1433万元。开展白灰、石子、水泥、洗煤“四小行业”税收治理、房地产行业评估和工业企业涉土税收核查,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管理,实现了税负公平、执法规范,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
三、将三项制度与日常执法相融合,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化推行三项税收执法三项制度,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方面,通过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和税务系统的三项制度公示系统对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权责清单、执法依据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项数据和投诉举报途径进行公示。截止目前,在信息公示平台共公示行政处罚41件、行政许可162件。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配备执法记录仪85台,基本上满足了工作需要。目前涉及的执法事项增值税专用发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要对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事前实地查验;一般程序注销户进行实地核查和疑点调查、文书送达方面的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事项的音像记录做到了无遗漏全记录,对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规定立卷、及时归档。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方面,主要有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措施、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对上述事项主要对嵌入金三系统的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审核。共审核一般行政处罚案件50余件。并把普法责任贯穿到征收管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执法监管等税收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对重大执法事项,及时联系市十力律师事务所的李青春律师进行指导,保证了重大执法活动规范开展,杜绝了执法风险的发生。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税收债权 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税收债权保全制度是2001年我国税收征管法修改之后税法对合同法上债权保全制度的移用。税收债权保全制度由税收代位权制度与税收撤销制度两部分构成。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即税收债权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力。税收撤销权制度是指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我国现阶段,学者们对税收债权保全制度进行理论性研究居多,鲜见进行实证调查与分析的。因此,笔者试图立足于实务角度,考察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来税收债权保全现状,针对人们的税法意识、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认识以及在实践中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现状三个方面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以期通过调查并分析税收实践现状,发现问题并寻找原因,提出解决方法,为税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征收税款提供全面、客观的分析,为司法机关审理涉及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与咨询,使其能够在税收债权与一般民事债权、经济活动相遇时,协调好国家利益、纳税人利益与第三人利益的关系,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经济活动安全。
一、问卷调查基本情况
依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对于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撤销权的现状问题产生了巨大关注,我们利用三个月时间在宝鸡市范围内,分别对税务工作者,纳税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司法工作者(包括律师、法律顾问、法官等)以及其他与经济或者法律有关的其他人员等就对税收债权保全制度中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有关问题展开了详细的调查,我们共发出《税收债权保全制度问卷调查表》500份,收回430份,其中无效问卷39份,有效问卷391份。
二、调查内容及其统计分析
从已经收回的有效问卷看,分别有税务人员156人,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137人,法律工作者42人,其他人员56人。
(一)在税法理论基础方面
此项内容旨在考察调查对象在理论上对税收征纳关系的本质认识,数据如下:
1.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地位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平等关系的有215人;认为是B、不平等关系的有115人;认为是AB两种关系都有的有33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16人。
2.对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的认识方面:认为是A、公法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的有121人;认为是B、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的有110人;认为是AB的有77人;认为说不清楚的有68人。
3.关于税款的本质认识问题:认为A、税款是债的有29人;认为B、税款不是债的有27人;认为C、是国家权力的体现的有96人;认为D、税款的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有199人;认为E、税款从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是行政权力的体现的有81人;认为F、其他的有26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税收法律及其原理认识模糊,无论是税务工作者还是相关人员都不够重视税法基本理论的学习,不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不够深入理解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内涵,也有一定数量的税务干部不能正确理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摆正位置,也不能正确看待税款的债权性。
(二)在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法律规定适用方面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了解调查对象对于税收债权保全制度的具体掌握情况。
第一,对于是否知道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以及知晓的途径上,可以看出:
1.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20人;认为B、不知道的有89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81人。
2.对于是否知晓税务机关有权行使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上,认为A、知道的有202人;B、不知道的有94人;认为C、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的有72人。
第二,在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立法目的的认识上,认为是:
A、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顺利征收,维护国家利益的264人;认为是B、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49人;认为是C、维护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31人;D、说不清楚的3人。
第三,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有:
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体现了税务机关的A、行政权的有71人;认为体现了B、公法债权的有49人;认为C、既体现了行政权力又体现了公法债权的有207人;认为是D、其他的有15人。
第四,对于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和行使方式,期限问题的认识不足:
1.对于税收代位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96人,占26.4%。
2.税收撤销权的具体条件上,全部选定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全部要件的只有109人,占30.2%。
3.对于税收撤销权、税收代位权行使方式问题,认为A、运用行政权力行使的83人;认为B、只能向法院提讼的126人;认为上述A,B均可的100人;D、不知道或者认为其他的有48人。
4.对于税收撤销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应该为A、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的有160人;认为应该为B、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的有50人;认为应该为C、运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内的有141人;回答为D、其他的有13人。
5.对于税收代位权行使期限问题,认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性质应该是A、诉讼时效的有228人;认为是B、除斥期间的有88人;回答其他的有29人。
第五,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和代位权的效力,认为:
1.对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撤销权、代位权会不会影响到与纳税人有关的其他人的利益的看法;认为A、会的有124人,认为B、不会的有133人;回答C、说不清楚的有92人;回答D其他的有8人。
2.对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之后能否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83人;认为B、不能的有210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81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3.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胜诉后有无直接受偿权的看法,认为A、能的有150人;认为B、不能的有118人;回答C、不知道的有93人,回答D、其他的有3人。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于现有法律的具体规定理解得不够深刻,税务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着较多懂法者不懂税,懂税者不懂法的普遍现象,而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能准确理解者少之又少,并且注意掌握税收法律及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从而导致对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具体操作认识比较模糊,致使不知如何操作。
(三)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代位权的现状
此项调查目的在于调查税务机关实施撤销权、代位权的实践情况。
第一,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
1.是否行使过;A、没有的有130人;B、有的有3人;C、不知道有23人。
2.具体原因A、没有8人;B、有47人;C、不知道59人;D、其他42人。
第二,在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中的现状是:
1.是否被行使过;A、没有13人;B、有3人;C、不知道111人。
2.具体原因A、没有3人;B、有2人,C、不知道130人;D、其他2人。
第三,针对法律工作者熟知税收代位权的情况:A、知道10人;B、不知道32人。
以上一系列数据表明,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在实践中很少实施,情况并不够理想,主要体现在:
一是税务机关对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债权保全制度重视不够。这主要表现在:(1)在税收宣传方面,只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字面宣讲,深度不够;(2)绝大多数税务干部对税收优先权能够理解,对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没有理解,更谈不上知道如何操作;(3)税务机关从来没有查处过这类案件,不是说这类问题没有发生,而是主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是所调查到的税务机关均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几乎90%的税务人员不知道或回答没有行使过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对于没有的原因也是一概不知。
三是纳税人单位工作人员也不知道;四是绝大多数审判人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都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五是绝大多数律师和法官没有办理过代位权、撤销权案件,在已经办理过代位权或者撤销权案件的律师或法官中也都从来没有办理过税收代位权、撤销权案件。
三、思考与建议
第一,在立法上税收优先权,代位权、撤销权制度是否属于“虚置”问题?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法律并无绝对的优劣或价值,凡是适合国情的法律就是最好的法律”。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表现尤为明显。由于税收广泛而深入地存在着,而税法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是一般人所易于理解的,并且现代社会有大量具有财政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的税法规范,因其政策性经常发生变动,再者为解决税法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税法解释层出不穷,纷繁复杂,各种通知答复意见等经常发生。致使我国的税收实体立法层级多、层次低,而程序立法层次较高,但是过于超前有的甚至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在税法中缺乏具体规定,致使有关部门无法操作或操作中漏洞百出,而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规定中,程序复杂。根据法律的规定,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方式只能也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而并非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法行为来直接实现,这一手段较其他税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的措施比较复杂,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现行税法的不具体,使得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专门抽出时间,投入精力学习民法、合同法等部门法的知识才能对税收代位权、撤销权制度予以掌握,而基层税收任务的繁重,致使税务人员在学习税收业务知识,都难以保证,从而使得对于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无法保证,致使无法学习也疏于学习,更不便于操作,所以在实践中运用该制度追缴税款者为数极少,让人不得不怀疑该制度正在处于“虚置”的尴尬地位。
为此,建议加强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基本思路是: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母法,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尽快研究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在税收基本法没有出台之前,不妨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民事行政法律规范通过制定《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规定,以解决学习难以保证和在实践中操作性差的问题。
第二,在培训上,应注意将业务培训与法律培训置于同等重要地位。从调查情况看,目前税务机关重视业务培训,轻视法律培训,尤其是与税法相关的其它部门法知识的学习。在学习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系统、不扎实、缺乏针对性、实效性问题,部分税务人员对法律知识、税收会计、税收政策、企业情况,学习不够,掌握不深,了解不透。鉴于此,应该加强税务干部的税法教育与培训工作。税务工作法制性、政策性强,业务技能要求高,执法程序要求既规范又严格,《税收征管法》对民法制度的借鉴给税务人员愈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税务干部对税收相关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尤其要深入学习税法,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认清自己作为依法治税主体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依法征税。
为此,我们建议税务人员不仅要掌握税收法律规定,更应当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使其对税收债权保全的操作有全新的认识和掌握;要采取以训代学、以考促学等有效方法,促进学习,提高水平。
第三,建立纳税人信用体系制度,弥补税务机关相对于纳税人,信息缺乏的现状。从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管力量看,征管力量相对不足,一个管理员管理几百户的企业,对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是有限的。就纳税人而言,其债权债务、资金运转以及财务情况既属于企业内部机密也与其他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而企业欠税原因更是复杂多样。因此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总是想法设法对税务机关隐瞒财务实情。而现有立法规定的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比较特殊,这种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一清欠手段的运用。
从立法机关对税收撤销权、代位权制度的规定看,目的显然在于要有效防止国家税收人为流失,切实保障国家税收,税收代位权的目的应该是强调纳税人对其税收债务应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而为一般担保的,同时纳税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也应纳入纳税人的责任财产范畴。
为此,国家应考虑建立纳税人信用体系制度,包括财务信用和经营信用两个方面,不仅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纳税人财务状况的有效监控,还要尽可能实现对其经营状况的了解,对于后者可以通过设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和财产转移向税务机关备案制度加以实现。
第四,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的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从纳税人的角度讲,欠税的原因多样的。既有可能是由于资金紧张,其为保障持续经营而出现拖欠税款现象,还可能是因贷款利率与滞纳金加征率的悬殊,利益驱动使然。从社会角度讲,全社会尚未形成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和依法纳税的一种社会氛围。但是归根结底在于纳税意识的淡薄。从税务部门讲,仅仅靠对税法的宣传,并不能使纳税人的意识提高到相应的高度,而护税时使用的清欠的手段与力度也还远远没有跟上,因而税收代位权从2001年5月随着税收征管法下发后,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更多的时候体现在一种宣传的层面上。
因此,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还需要进一步在全社会加大宣传税收法规政策的力度,不仅使广大纳税人熟悉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与政策,增强广大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更应当使司法部门、法律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税收法律政策,加大对税收工作的监督、配合与理解力度,以优化税收环境,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3
一是政策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政策性风险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各级单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好上级文件精神,往往都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加详细、更加具体的操作办法和规定。这些办法和规定虽然对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却忽视了对本系统人员的法律保护,一旦出了问题,也为司法机关追究税务人员的责任提供了依据。如目前大力推行的纳税评估方式,既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又缺乏规范的操作规程,就是国家税务总局临时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其操作性也不是很强。各基层单位在实际操作中方式各不相同,管理不像管理,稽查不像稽查,隐患较大。像纳税评估增加税款的定性及入库问题,如果按“查补税款”入库,就变成了稽查模式;如果按一般申报入库,又变成了征管模式。有些税务机关为了取得纳税人的配合,向纳税人宣传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开展的一项优化服务措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偷税行为也不转交稽查处理。又如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管理制定了各种纳税管理办法,像《停歇业管理办法》、《转非、注销管理办法》等,这些在法律上应视同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出的约束双方的要约式行为,在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往往根据自身需要而随意朝令夕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毁约。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旦被司法机关抓住把柄,就会带来严重的执法风险。
二是内部因素引起的执法风险。一是税收执法人员业务不熟,违反执法程序引起的执法风险。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不思进取,得到且过,不深入学习和钻研税收业务,不懂装懂,凭感觉、凭经验、凭关系执法而造成执法错误。二是税收执法人员对税法及相关法律的理解有偏差,执法质量不高。如制作税务执法文书不严谨、不规范,使用文书或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执法中不注意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证明力不强等,给行政相对人或司法机关追究留以口实。三是执法人员随意执法留下风险隐患。如在进行纳税检查或送达税务文书时,因熟人熟脸而不出示税务检查证明或一人前往等。四是因惰性引起的不作为而产生的风险。如漏征漏管户的管理跟不上。五是税务人员、、带来的风险。如不征或少征税款,徇私出售发票,虚假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得了好处不移送达到刑事标准的稽查案件等。
三是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这方面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对税收工作的干涉。在当前各地都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大环境下,部分基层地方政府把依法治税同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然而出现问题以后还要税务机关承担责任。另外,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使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还有,随着法律的逐步普及,公民、法人依法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使税收执法风险的变数更大。因此,基层税务部门在征管理念、执法体制、征管方式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仍需不断改进和完善。
二、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研究执法风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与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有效保护执法人员的执法安全,全面提高执法效率。要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就必须围绕着建立平安税务、和谐税务、阳光税务、效能税务而展开,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提高防范意识各级税务机关都要把防范执法风险、构建平安国税切实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努力为基层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税务人员的执法安全性。
(二)要摒弃“权治”思想,克服“人治”意识,强化“法治”观念,税务机关要强化对税务人员的“法治”教育和“执法风险”的警示教育,不断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自觉地学法、遵法、守法,让“法”深入人心,克服执法上的侥幸和麻痹心理。
(三)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一是要求税务机关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针对本系统的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做到有章可循,理顺执法规程。二是要求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自觉依法行事,努力克服执法随意性,尽力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执法质量,规避执法风险。
(四)要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是税务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候要注意文件的合法性,避免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起的风险。二是税务机关在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时候,不能拍脑瓜、想当然,而要经过认真的研究、充分的论证,切实注意对税务干部的法律保护。三是税务人员要尽力做好本职工作,避免因自身工作失误而引起的风险。四是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政而引起的风险。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4
关键词:税务事务所;人员现状;人才培养;措施
我国的税务事务所主要从事税务等业务的工作,在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和提供专业涉税服务方面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推动我国税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功劳甚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税收实务所与其他部门一样,都需要一定的人才力量,但追究其最近在高素质专业人才方面的瓶颈束缚,使得我国不得不建立一套相对科学、完整的管理制度,加强人才的培养,提高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一、我国税收事务所的人员现状分析
我国的税收事务所伴随着我国税务业务的拓展而逐渐壮大,并具有一定的规模,总体呈现出我国税务行业的长远的发展前景。不过伴随这类行业的规模的壮大,在人才上的需求量也逐渐上升,可实际上我国税务行业的人才缺口已经扩张到很大的程度,具体表现出人员老龄化严重,学历水平较低的现象。这就造成我国税务行业发展缓慢的现状,在专业技术过关、具备综合素质、工作能力较强的人才方面极度匮乏,甚至根本没有,这就进一步的限制了这类行业业务的高度拓展,使得其无法满足市场迫切的需求,进一步的制约自身的长久的、有效的发展。
1.现有业务人员的综合能力不足
由于税务事务所的聘用人员大多是从原有的税务部门机关退下来的,年龄偏高,对新兴的税务制度认识不足,业务能力无法满足时代需求;由于传统的税务业务涉及的方面和层次性比较浅,具体操作也相对简单一些,主要是管理纳税申报、登记、查询纳税情况等工作。这些人员所占的比重很大,属于元老级人员。而现下时代的需求,认定包括税务筹划、咨询等符合法律要求、满足纳税人需要的业务都属于税务具体业务的工作范畴。因此,对于这些层次和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业务服务,就需要从事该项工作的人综合能力的完善,包括其在掌握税收法律的基础上,能够熟知其他有关于企业管理的知识,在沟通的有效性和文字的高超表达性都要有一定的心得,在这些严格要求的警示下,使得更多的业务人员望而却步,因为他们尚且不拥有如此宽泛和专业的综合业务素质,在相关新型工作的处理上比较陌生,没有具体的实践经验。
2.资格考试制度存在漏洞,不利于高素质人才的有效筛选
针对新型的税务专业人才的要求,我国依靠职业准入机制,全面实行考察税务师资格有效性的考察制度,通过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可以吸引一些主观上对税务行业抱有热情、积极的态度,并且相对综合素质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有助于提高企业团队的专业素质和业务处理能力,但也伴随着相关问题的产生。主要包括,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考试比较严格、问题繁琐并很难回答,造成这门考试的通过率相对很低。具体延伸到对考生的报考条件的限制,必须拥有较高的学历和较丰富的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使得刚刚毕业,走出大学校门的大学生无计可施,甚至被拒之千里;而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老员工,由于自己年龄老化,思想的陈旧和单一,会长期考虑家庭情况等因素而不参加资格考试。
3.大学不具备科学的人才培养理念,使得学生无法适应税务工作的需要
面对税务行业的飞速发展,为了适应新时代税务行业各方面的需求,学校开始设置相关的“税务专业”课程,虽说对于相关理论的普及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在这一过程中仍包含着很多问题。具体呈现在,由于学校自身专业课程设置体系和人才培养方法比较固化和传统,使得毕业的学生只能掌握书面的知识,而具体的实践工作上却非常陌生,甚至一窍不通,无法满足税务行业对人才的专业需求。伴随着学校课程设置的细化,使得一些综合性人才要经过许多环节的教育和考验,而注册税务师必须同时拥有审计、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熟练掌握的能力,如果按照这种模式进行严格规划和实施,那么这将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资源,使得这种人才培养方式存在严重的滞后性和不合理性,不利于税务行业的人才的及时有效的更新。在具体专业知识的传授上,只注重书本知识的掌握,而忽视了具体的实践意义,使得学生综合业务处理能力不高。总体呈现出理论知识比较丰富,实际操作能力很差;税务相关知识掌握水平不够,无法胜任具体的税务业务处理工作;在与人沟通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尤其是涉及国际性的英语交流,更是十分惨淡。税务是税务机关比较重视的工作内容,可以有效构建合理的税收征纳关系,这便需要税务人员在人际交往和沟通上、专业的业务处理能力上表现突出,当代毕业大学生照这方面还有很长一段现实距离。
二、人才培养方面的改善措施
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带动了相关税务人才的需求,为了适应培养具备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的人才的要求,需要通过社会需求和个性发展的有效分析,牢固的掌握专业知识的学习技巧,培养全面系统的人才培养体系。
1.加强对现行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相应的税务政策等也不可能固定不变,因此,即便是已经拥有从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也应该跟紧时代的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水平,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税务相关工作的需求。所以,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理论,应该加大培训基地的投入,不断完善培训方法和考核手段,尤其是在专业知识的传授上,要充分体现适应时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的特征,全面提高现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2.完善税务处理的法律环境,提高人员的法律素养
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约束和管理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不能做到税务事务所的具体工作的完善,所以要加大提高税务内部工作环境的法制建设。目前,我国具体的税务工作还存在着各方面的法律漏洞。因此,要制定相关的《注册税务师法》,给从事税务工作的人确立必要的法律地位,为税务工作的具体实施提供相当部分的法律依据。对有关税务师的具体工作涉及事宜做好明确规范;另外,健全现行的税收政策法律,由于税收政策法规长期以来并不是非常健全,变动幅度也很大,使得具体的税务工作没有一定的规范,很难贯彻和实施具体的细节工作和任务。所以,要在立法程序和立法级次上加以严格规范,改变税法暂行条例形式的存在,制定完整的严密的法律要求体系,降低税务工作管理的风险。
3.优化服务质量,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层次和水平
严格规范税务工作人员的资格授予,我国经过多年的注册税务师的考试,目前我国的注册税务师人数众多,为税务处理工作培养了一大批后备人才,但仍旧无法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因此还应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人投身到税务工作当中来。对于新加入的成员要严格审查,重视后期专业知识的再教育,税务工作人员在取得资格证后要接受后期的新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业务培训,了解税收法规的变动情况,不断提高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素养,以满足社会不断的变化需要。为保证后期的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要对所有的新注册的税务师进行一定周期的审查,考察对后期教育的接受和掌握程度,以及现实生活中的应用是否规范。注册税务师审查合格后才被允许进行注册登记,正式进行税务处理工作,这样既为税务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有效的人才,同时有稳固的促进了我国税务事务的发展,实现经济地位的上升。
4.开拓新的人才培养方法
高等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媒介,应该充分考虑现下时代的变化及发展需求,在人才培养手段上进行创新式的改革,以适应我国各行业,尤其是税务行业的需要。而税务事务所在对人才的需求上更是极为迫切,并一直期待建立高水准、高素质的税务团队,而要实现这一愿望,不仅要重视人员素质水平的改进,更要注重后备队伍的壮大,以促进税务行业的长期有效的发展。所以,高等院校应该加强与税务事务所的沟通,加强专业的改善,实现学校和企业共同发展的战略性改革。
所以,在具体的人才培养上,应该全面重视就业的时效性方针,根据税务行业的需要制定人才培养的具体策略,培养学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处理素质,彻底的实现在“实践中学习知识”的愿望,这使人才的培养的方向性更加明确,并且使学生在具体操作上面也能够应付自如。这种方法,有效的避免了税务行业人才短缺的现象,有效促进了税务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有助于高等院校专业授课的改进,在人才培养的效果上更加明显。在课堂体系设置上,可以加大实践课的比重,并且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适应能力和沟通能力,注重英语口能力的培养,使得人才培养更适应接下来国际化的新要求,使得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加适合税务部门的需要,实现人才培养的具体时效性和专业性。
三、总结
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使得我国相关行业包括税务工作面临全新的挑战,而在税务人才的培养上并未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这种新兴的经济形势下,更应该注重对人才培养的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调整,积极开拓校企合作的有效途径,并努力维持我国税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5
【关键词】 税务筹划 风险 成因 防范
一、税务筹划风险内涵
税务筹划(tax―planning)又称“纳税筹划”,是指企业为了实现理财目标,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拟定纳税方案,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事前设计、选择和运筹,使得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或者延缓纳税时间的行为。税务筹划是合法前提下的筹划,有利于企业降低税收负担,但筹划也会带来风险,人们对于税务筹划风险内涵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起初认为税务筹划风险是筹划带来的“危险”,是纳税人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无法获取与预期一致的结果,导致筹划失败而付出的代价。随着风险内涵的丰富,人们对税务筹划的风险有了更为正式的定义: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对纳税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筹划,但筹划偏离预期带来的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个定义表明,税务筹划风险具有两方面的含义,机会和危险并存,企业要抓住和利用机会,避免筹划带来的损失。
二、税务筹划风险的类型
1、政策性风险。税务筹划的前提是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企业利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带来的风险统称为政策性风险。国家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庞杂,有些内容相互交叉,甚至矛盾和冲突。而且,法律法规和政策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等不断的修正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该风险是由于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识不到位,把握不准确或者是没有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带来的。
2、操作性风险。企业税务筹划作为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边缘上进行操作。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某些涉税交易事项的规定不详细,再加上税务筹划人员能力的限制,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无所适从,面临着较大的风险。比较典型的例子是,税收筹划人员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欠妥当,有时为了享受某个优惠政策而失去其他方面的优惠。还有些企业在筹划过程中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整体把握不准,造成因小失大,顾此失彼的现象。
3、经营性风险。税务筹划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需要日后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配合,有些方案的选用会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限制和约束,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比如,企业为了达到某些税收优惠的条件,有些投资项目会偏离原有的风险和收益标准,造成项目的失败,税收筹划得不偿失。另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进而影响着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要承担因税务筹划带来的生产经营上的风险。
4、成本性风险。任何一项经济活动都要衡量成本与效益,税务筹划也要坚持成本与效益原则。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这些代价日后可能会面临着筹划失败的风险。企业为了税务筹划需要对筹划人员进行培训,发生研究和学习费用,有时还要支付给中介机构费用等等一系列费用。有时为了达到某些筹划的条件,需要通过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等方式,会产生较多的成本费用,如果税收筹划的失败或者收益不能弥补这些费用,便造成了成本性的风险。
5、执法性风险。税收筹划方案由企业自行设计,但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定。在我国,税务机关对于某些税收的事项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筹划行为是否真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需要执法人员的最终确认。但是,由于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其他客观因素的存在,导致税务执法偏差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有时税务筹划被误认为是偷税漏税而受到严厉的处罚,不但得不到节税的好处,还加重企业的负担,造成名誉损失。
三、税务筹划风险的成因
1、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完善。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开始了税收法制化进程。但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进程比较缓慢,税收基本法至今没有出台。当前,我国税收立法层次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完善,有些缺少具体的细则和标准,使纳税人无所适从,也使得征管工作随意性较强。税收无偿性的特点决定了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完全对等,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税务机关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很多交易和事项的解释权属于税务机关,还有些法律法规朝令夕改,缺少应有的权威性,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
2、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不强。有些企业一味地追求税务筹划带来的节税效益,但忽视了风险的存在。企业的管理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风险管理理念不强。有些企业认为税务筹划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产生风险。有些企业在发生税务筹划风险时,只去关注某个风险发生的原因,很少会采用科学的风险度量方法对风险进行全面的量化分析。很多企业也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没有对筹划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实时的监控,只是等到风险发生时再研究对策,很容易对企业造成损失。
3、税务筹划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税务筹划需要发挥企业办税人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税务筹划能否成功,税额节约的数额、纳税时间的延迟都与办税人员的素质有很大关系。由于税务筹划需要对税收、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等知识非常熟悉,对办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但目前,企业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对本专业的知识更新的速度慢,对税收法律法规了解不深,掌握不准,虽然有税务筹划的愿望,但很难做出实施方案,或者虽然做出的方案,但实施的效果不好,形成税务筹划风险。
4、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环境的变化。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一系列假设条件和环境下做出的,其实施也依赖于一定的条件和环境。税务筹划环境包括企业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众所周知,环境是时时变化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发生变化影响着企业纳税的数额和时间,特别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苛刻的条件,这些条件一旦变化,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成本增加。另外,企业外部的环境更是企业难以决定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如果企业不能及时进行调整,就面临着较大的风险。
5、征纳双方对税务筹划事项认定的差异。固定性是税收的一大特征,但当前税收法律在立法和执法上都存在着灵活性。有些法律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少操作细则;有些新经济活动的出现,原有法律中没有规定;有些客观环境发生了变化,法律没有及时的修正。这些因素都为税收执法留下了余地,纳税人和执法者对同样的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理解,但执法者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之,执法者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执法者执行中的偏差,纳税人认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但执法者会认为是偷税漏税,企业就会遭到处罚。
四、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策略
1、树立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意识。税务筹划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不仅要重视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也要对从税务筹划风险保持足够的警惕,特别是企业管理者要正确认识税务筹划,积极地采取措施防范风险的发生。企业要确立法制观念,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依法筹划。管理者要放眼长远,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方案,不能一味追求短期目标或者某个事项带来的税额的降低而进行错误的选择。企业还要调动全体人员的积极性,站在战略高度,整体上安排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税收筹划,将风险降至最低。此外,企业还要积极的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税务筹划中的风险进行实时的控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2、保持税务筹划资料的真实完整。涉税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是企业税务筹划的首要环节,也是控制税务筹划风险的重要内容。税务筹划资料主要包括会计资料,经济合同,票据,政策法规等。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一方面,企业在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税收优惠的享受、进行税务筹划时依据这些资料。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不认可税务筹划时,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据。企业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及时、完整、真实的反映经济活动,否则,税务筹划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3、寻求税务机构的帮助。为了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企业可以积极寻求税务机构的帮助。税务机构具备专业的人员,对相关的涉税处理比较熟悉,能为企业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筹划水平和技巧更高。他们在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筹划方案的同时,还能代替内部审计部门部分职责,充当企业外部监控人的角色,更加专业的监督税收筹划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另外,企业寻求税务机构的进行税务筹划,由税务筹划为企业带来的损失,如果是机构的责任,机构必须进行赔偿,企业一定程度上转嫁给了筹划风险,有效减轻了税务筹划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税务机关作为税收的征管机关,对纳税人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服务。因此,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交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及时获取有价值的信息是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征管方式的差异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企业的税务筹划往往被认为是偷税漏税行为。因此,企业的税务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十分重要。企业与税务机关增进沟通和交流,主动去适应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和方式,或者将税务筹划方案与税务机关商讨,避免在实施过程中风险的发生。企业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还可以对生产经营活动及时的调整,为税务筹划的顺利进行不断创造条件。
5、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税务筹划是一项较高水平的理财活动,对筹划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不断的提升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企业要与时俱进,对税务筹划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深度挖掘筹划空间,拓展筹划手段。同时,让税务筹划人员学习纳税相关学科的知识,成为复合型的专业人才。企业还可以从企业外部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丰富和优化筹划队伍的结构。企业还要加强税务筹划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使其不仅仅能制定出良好的方案,也能在筹划执行过程中正确组织和实施,将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五、结束语
税务筹划可以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有利于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理财目标。但是,税务筹划在为企业带来诸多利益的同时也蕴含着风险,企业要注重对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筹划风险存在于企业的不同部门和不同生产经营环节,企业要密切关注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全面掌握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树立风险意识,在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识别和防范风险,将税务筹划带来的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诗悦:企业税务筹划的局限性与前瞻性[J].商场现代化,2011(11).
[2] 尹淑平:有效控制税务筹划风险[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4).
税务法律培训范文6
一、税务管理的相关内容
1.税务管理的含义。税务管理从狭义上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所进行的税款征收活动,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国家及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分配特点和客观经济规律,决策、计划、组织、监督和协调税收分配的整个过程,从而保障税收职能得到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税务管理不仅包括税收的政策、根据法律躲避税务的方法和技巧,研究与运用法规,计划等实施组织,还有企业与税务有关的管理组织和流程规范,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止违规受罚等综合管理内容。
2.税务管理的原则。(1)政策与任务。正确处理执行税收政策与完成收入任务的关系,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在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促产增收,努力完成税收计划任务。(2)统一领导。税收具有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特点,税收管理具有较大的集中统一性。要统一税法,集中税权,强化税收管理。税务机构实行上级税务机关与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又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给地方一定的管理权,以便因地制宜处理税收问题。(3)专业与群众管理。社会主义税收的特点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同纳税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在加强专业税收管理的同时,要发动群众参加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宣传,提高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依靠群众协税护税,把税务管理建立在可靠的群众基础上。(4)从经济到税收。税收同经济息息相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制定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法令,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税收管理工作中,要面向生产、关心生产,在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增加税收收入。(5)以法治税。税收是以法律为依据进行的特殊分配,一征一免,征多征少,既体现国家政策,又关系到生产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持依法治税,是税收管理全过程应遵循的原则。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意义
1.降低税收成本。当前,税收成本包含企业依据法律所必须缴纳的各项税金的实体成本以及企业因纳税不当所收取的罚款和收取税收滞纳金的处罚成本。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费,节约企业的税收实体成本,避免税收处罚成本,取得高额的税后利润。
2.增强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企业财务管理中做好税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电力企业税务管理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企业税务管理也就是学习税法、合理运用税法过程,能够提高企业人员的纳税意识。由于不同行业、国家、地区政策的差异,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加强税务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清楚各项税收法规,同时需要学习和了解有关会计方面的内容,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等,企业税务管理人员也能够增强其税法观念,也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调整企业内部产品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针对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不同税种的不同税率,企业能够更清楚国家的各项税收政策,采取科学合理的筹资、投资以及改造技术,能够加强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筹资和技术改造,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改造上的税收得到最大的优惠,进而改善企业的内部产业结构合理的配置资源,增强电力企业在同行中的竞争力。
三、加强电力企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1.筹资融资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首要条件。企业资金分为借入资金和权益资金两种,借入资金虽到期需还本付息,风险较高,但是税前可以扣除利息,能够抵抗税费。而权益资金有安全性、长期性、不需支付固定利息,却需要支付股息,但其无法扣除税前股息,且成本较高。所以,加强电力企业筹资选择的税务管理工作,需要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从而减轻税负。
2.由于各个电力企业的发展计划,产品都有所不同,电力企业在计划投资时,所面临的税收负担也有不同。比如,在投资兴建高新技术企业、外商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与西部地区进行投资在一定期限里,他们均可以得到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优惠。
3.通常,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筹划税收时,主要利用一些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同的会计年度内有其不同的所得税费用,可以推迟纳税的时间,提高其资金使效率。
4.在纳税方案的选择上,应认真分析,衡量不同选择对于税负的影响,避免选择不当的方案而加重税务负担。而履行纳税义务时,需要分析纳税时间的规定以及预缴和结算时间规定,合理计划税务费用,减少企业流动资金利息的花费。
四、加强企业税务管理的建议
1.防范税收筹划风险,完善的税收筹划机制。电力企业需建立有关税收筹划目标的机制,包括筹划工作流程、筹划风险预警、筹划决策、反馈机制以及控制机制。合理有效的机制能够有效的预防税收筹划的风险,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可以及时有效实施。同时,为了确保电力企业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 电力企业确切规划其与税务有关的各个部门的职能, 严格遵循电力企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清楚了解税收筹划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电力企业科学计划税收决策和科学管理税收,杜绝企业税收筹划出现风险。
2.电力企业应当做好计划工作,协调管理好各项工作。电力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比较种类繁多,不同的经营活动有其适合的税收政策、法律。电力企业进行纳税前,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协调好各部门间的工作,了解纳税方案,选择合适的方案,合理经营。对于发生了经营活动的,电力企业再去计划税费,易发生逃税、漏税的状况。
3.创建税务专管部门,以及专管人员。电力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负责税务管理工作的部门,合理设置各个岗位,并且要重视工作人员的素质,找一些个人素质高、专业知识强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认真研究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税收政策,针对其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筹划企业的纳税行为,避免给电力企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同时,电力税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税务情况进行分析。
4. 加强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电力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只有加强学习,才可以清楚的了解各项政策,掌握国家经济的宏观发展动向。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培训税务管理部门的人员,针对税收的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税收业务政策培训人员,从而使工作人员尽早掌握税务知识,并且培养他们对企业税务的责任意识,了解企业税务的有关内容,从而更好的完成税务管理工作。
五、结论
电网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税务管理方面的也与其它企业一样存在一些问题,这使得电网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和经营效率受到了阻碍。因此,在企业未来的发展中,电力企业应当针对其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其工作。坚持维护税法的原则,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优化内容业务流程,协调好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为我国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清楚障碍。
参考文献:
[1]尹珲,张华.企业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对策[J].商业时代.2011(19)
[2]郭敏.试论加强企业税务管理[J].学理论.2010(34)
[3]刘慧.企业税务管理问题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