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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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文1

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示范者、引领者、维护者的“关键少数”,其法治理念的树立尤为关键。领导干部只有树立法治理念,才能维护法律权威,才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才能影响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成为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以此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力,既要靠领导干部的自身努力、主观自律,也要靠优化外部环境,严以约束。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1、要牢固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法治理念是法治方式的思想根源和理论支撑,法治方式是法治理念的外在表现和行动实践。从行为学的角度讲,一个人其行为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是由其思想观念影响并控制的。因此,领导干部要树立法治理念,用法治理念指导其实践,首先要破除我们个人在思想层面所存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就是因为在许多领导干部灵魂与思想深处仍然残存着大量的人治思想,并且这种人治思想日益成为实现中国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阻碍因素。因此,作为领导干部,要努力树立起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信仰,彻底抛弃过去形成的对人治的习惯和依赖,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带头信法,带头敬畏法律,把法治理念深化为内心信仰,转化为行为模式,从而确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权力观与职责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在我国实现全面法治化的关键困难和关键前途所在。

2、要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

(1)、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加强法治学习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理解:加强法治学习、提升法治素养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迫切要求;是全面推进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是领导干部健康成长的内在需求。

(2)、领导干部要加强法治学习,注重法治精神的养成。一是法治学习的内容上,要注重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领导干部而言,不可能要求其熟知所有的法律规范,这对于一个即使是从事法律专业的人,也是很难达到的。因此,对领导干部来讲,培训、学习的重点不是要求其掌握多少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关键是宪法等一些法治的原理、精神及法律的价值要学好吃透。其次要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对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主要规定要“知”,对分管领域涉及的法律法规要“通”,对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法规要“精”,搞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该为如何为。二是学习方式上,要注重加强多元化和有效性。不断创新法治教育培训方法,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健全学法用法长效机制。要通过初任培训、中心组学习、法治讲座、专题交流、学习考试等多种形式外,还需要旁听具体案件的审理,乃至积极亲身参与具体案件的处理,从实践中去学习,使法律知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融入身心,内化为领导干部的自觉意识和精神修养,外化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1、要大力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首先,媒体要理性的传播。媒体要引导民众强化规则意识、责任担当意识,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传统美德引领社会风尚,引导社会舆论,培育民众法治文化。

其次,要加大对领导干部违法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媒体要善于通过领导干部共同关心的、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公共政策和公共事件等案例,从法治的角度进行广泛讨论,提高其对法治价值和精神的认同,促使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第三,要加强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从政环境犹如一个生态系统,领导干部作为其中的一分子,必受其影响。没有一个良好的从政环境,没有一个正常的政治生态,好干部就无从谈起,好作风就无从树立。因此,要持之以恒加强和推进作风建设,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净化、优化政治生态,营造领导干部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从政环境。

2、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形成强大的约束机制。

一要建立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体系。与黄炎培在延安纵论历史“周期率”时说,“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因此,在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的基础上,更要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评议作用。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在重大行政决策上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要加快法治评价体系建设。要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标准之中。只有将“法治建设成效”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占相当大的分值,才能让法治理念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因此,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真正使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成为一种硬指标、硬要求和硬约束。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文2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一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的职责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就是要求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指引下,增强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带头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法治轨道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由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决定的。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的。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担负重要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作用。只有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具有坚守法治定力,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上率下,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深远意义。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必须把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意识和能力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切入点、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鲜明地提到全党面前。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具有现实紧迫性。当前,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水平不高。有的把法治建设喊在嘴上、贴在墙上,搞形式主义、口号化,就是没有抓在手上;有的存在特权思想和官本位意识,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是约束别人的,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说明,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二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仅仅靠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已无法解决,而是大量需要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学技术的不懂法律,就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更好地利用现有的政策法规来促进科技产业的发展。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社会科学,它日益受到高等院校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重视。对大学生加强法制教育,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人的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已把法律素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来要求自己。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法规﹑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法。新刑法规定了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民事活动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如买卖、运输、借贷、租赁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

在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任重而道远。我们应该相信学校有决心进一步集思广益,积极探索,常抓不懈,培养新世纪合格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而我们当代的大学生在学习了这些法制知识后,更应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做一个符合时代要求的大学生。在这样一个充满人文教育和关怀的校园里,是多的幸福和畅快啊!

衷心希望我们学校发展的越来越好,我们学校的法制教育可以进行下去,让我们学校的每一个学生都是一名合格的优秀的当代大学生!

开展法治教育活动个人心得总结三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文3

关键词:法治;文化建设;执法理念;转变;思考

一、把脉问诊,清醒认识当前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升。当前部队工作任务繁重,个别单位对法治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性存在模糊认识。有的认为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走形式、走程序,目的是完成任务、迎接检查,导致内容与实际脱节,虚、大、空、老,难以得到官兵关注,法治文化难以入心入脑。有的在开展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局限于习惯性思维和固有旧模式,工作上受经验主义束缚较为严重,未能着眼新形势变化和部队新任务需要,结合实际加强部队法治文化建设。

(二)方式方法有待转变。随着时代变化发展和官兵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部分单位对法治文化建设的发展变化认识不足,在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的过程中仍然拘泥于传统形式,满足于开展法制授课、建设法治走廊、撰写心得体会等,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和创新性,法治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比较单一。

(三)制度机制有待完善。制度是约束行为的规范和依据,机制是保证制度落实的具体措施和方法。法治文化建设还没有形成一项系统工程,在长远规划和循序渐进方面还存在空白,在贯彻执行上针对性计划性不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影响力和制约力作用发挥不明显,存在打折扣现象。个别单位热衷于标新立异,为吸引上级注意力而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争求广播上有声、电视上有形、报刊上有文,与长远规划目标背道而驰。

二、对症施药,切实推动以法治文化建设促执法理念转变

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为执法工作提供保障、促进官兵执法理念转变。通过建设法治文化,使全体官兵养成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忠诚履行法定职责,增强官兵提升职业素养的紧迫感,强化规范意识,主动矫治不良行为习惯,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浓厚法治文化氛围。

一是要注重思想引导。边防法治文化是一种软实力,它具有引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作用,必须认真对待、严格落实,为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增光添彩。要注意从点滴入手,及时纠正官兵思想偏差,培养官兵良好的执法理念。要针对个别官兵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现象,及时组织讲评和分析,让大家在辩论中进行思想碰撞和升华。

二是要注重理念灌输。要按照“执法规范依据执法实战、执法培训跟着执法规范走”的工作思路,通过邀请法学专家来队授课、执法交流座谈会、警示教育、播放法治影片、读书读报等活动,多种形式强化执法理念教育,切实把法治文化的精髓渗透到全体官兵具体的执法行为和日常生活之中,引导官兵牢固树立程序法治意识和证据观念,全面加强官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理念根植到每一名官兵的头脑中,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三是要注重氛围营造。加强边防法治文化建设要努力营造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依托网络阵地、社会阵地和实践阵地等着力建强法治文化阵地,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和执法实践活动,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建设氛围。要通过举办法制夜校、发放法律手册和推进法律宣传等方式创新法律知识、技能学习和传播途径,以官兵易于接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边防法治文化,大力弘扬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执法理念,引导官兵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切实官兵文明执法、规范办案的综合素质,积极营造规范执法的浓厚氛围。

(二)强化载体创新,提升法治文化水平。

一是要探索建立法治文化基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加大阵地和载体建设力度,这是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依托。在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要切实发挥灵魂和引领作用,探索建立法治文化教育基地。要抓住执法办案区改造、新营房建设、文化设施功能升级等契机,创新建立法治文化一条路、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设立法治雕塑作品、法治宣传标牌、雕刻法治名言、法治名人故事、法治典故等,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二是要紧密依托其它文化平台。作为先进文化的基础和活力源泉,法治文化要以“鼓之以雷霆,润之以风雨”之势,塑造部队拼搏进取的精神特质和蓬勃发展的战斗精神。要依托图书阅览室、队史馆、文化墙和宣传栏等文化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活动,增强法治文化建设的覆盖面。要注重发挥官兵法治文化创造的积极性,让蕴藏于官兵中的文化创造活力得到充分发挥,积极开展法治文艺作品调演、会演活动,用文艺这种官兵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提升官兵的法治文化修养。

三是要加大法治文化建设投入。“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推进基层法治文化建设,离不开财力、人力、物力等资源的支撑。因此,我们要根据实际需要,舍得下力气、花本钱,加大财力物力投入,积极整合资源,善于借力借智、克服困难、发挥优势、积极作为,尽快培育出一批在法治文化建设上有工作热情、有影响力的人才,不断提升法治文化建设队伍的整体水平,使法治文化有更多的平台可以依托,更多的空间可以渲染,更多的渠道可以诠释。

(三)完善工作机制,打牢法治文化根基。

一是要深化执法制度体系。要对现有的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完善,使其相互衔接、协调,形成体系,切实抓好执法责任的细化落实,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每一位官兵。要建立起“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环环相扣的执法质量责任体系,切实做到职、权、责的相互衔接和协调一致。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并强化执行力,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己的制度文化,筑牢法治文化建设根基。

二是要深化法治理论研究。要积极开展法治文化与法治环境、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等课题的理论研究,探索有效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方法和途径,把握规律,力求把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要求具体化、形象化、生动化。要对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标兵的经验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升华,分析研究已出现或潜在的问题,进一步丰富部队法治文化内涵。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文4

关键词:社会转型期;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途径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一)对法律认识不够

从经济基础和社会经历来看,大学生应归入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交往和学校集体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来自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权益受到损害。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不仅是大学生调控社会行为的需要,更是他们自我保护的需要[1]。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网络等媒体,他们对我国的普法历程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知之甚少,对治安管理处罚、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常识有一定的认识,但对社会兼职或就业过程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和劳动法律了解不多。

(二)解决问题的方式随意性大,缺乏理性认识

大学生在遇到纠纷时往往不能理性思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大学生普遍认为应尽量避免与法律接触,遇到纠纷往往通过找熟人的办法解决;极少数大学生甚至认为可以据理力争,体现了他们过于理想化和易冲动的特点。他们认识到诚实信用的重要性,对“作弊入刑”表示积极的拥护和支持,而对学术不端、考试不诚信等行为则表示明确的不支持,这体现了大学生群体对考试公平、公正、公开以及学术等知识产权问题的关注。

(三)权利意识缺乏,运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大学生的生活能力不强、社会经验不丰富,日常学习和生活对学校、家庭仍有较大依赖,解决矛盾和困难的能力较弱。他们的权利观念不强,遇到突发问题时往往单凭自己的经验自主应对,缺乏法律支持,这样往往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甚至会以违法行为去应对不法侵害。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群体在勤工俭学和消费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劳而不获”和“消费欺诈”等问题,此时,大学生受法律知识不足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做出让步,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吃亏是福”,只要不犯罪,就漠视法律。只有每个人(包括每一位大学生)都能正确认识并捍卫自己的权利,法律的社会调整功能和教育引导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社会秩序的维护才能真正从他律转为自律。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参差不齐的诱因分析

(一)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的心理正处于走向成熟又未真正成熟的过渡阶段,他们的自我意识迅速增强但发展不成熟;看问题易带主观性、表面性和片面性,呈现出比较鲜明的个性特点。

1.遇到挫折时不能客观评价自己的行为

在校大学生都是90后,从小衣食无忧,很少面对困难。他们处理事情时常常表现出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过度的自负。他们个性张扬,青春叛逆期延续,经历着心理上的断乳期,情感既丰富又脆弱。看待事物喜欢用批判、怀疑的眼光,处理问题的方式较过激,自我意识强烈,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有的大学生稍有不顺就把自己与社会、学校、家庭对立起来,一律“反其道而行之”,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

2.法律情感缺失,价值观念偏离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大学生心理不平衡,害怕他人超过自己,不能正确面对竞争;有的学生出现交往障碍,不会与同学相处,人为地与他人保持距离。部分大学生沉迷于虚拟空间,漠视他人和社会事物,不能客观评价自身言行,无法正确表达个人意愿,对周围环境缺乏正确认识,甚至出现信仰上的迷茫;责任意识淡薄,法律情感缺失,导致人格畸变,进而诱发犯罪行为。现实中多发的侵财类违法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学生对物质的贪婪和崇拜,也不同程度地说明大学生的道德滑坡和精神颓废成了其侵财犯罪的内在驱动力。

(二)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1.封建落后的传统文化观念阻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

自古以来,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尊崇礼仪教化,“和为贵”思想深入人心。如根据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德轻刑”的儒家思想,衡量一个人对错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道德,在此思想影响下,人们不会自觉形成法律信仰,而是把法律看作负担,畏法厌讼,从而影响了公民法律平等意识的养成。权利义务观的失衡导致人们只注重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使得权利义务结构不合理[3],以至于在出现纠纷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让“大事化小、小事化无”,避免运用法律,更不用说利用法律维权了。部分违法犯罪大学生功利主义盛行,社会责任感淡薄,缺乏为公思想和奉献精神,玩世不恭,随波逐流,他们身上具有的不和谐因素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绊脚石,严重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感知和敬畏,阻碍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养成。

2.不良思潮的涌入影响了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

不可否认,时至今日,反对势力不仅在政治、经济上对我国进行干涉,还对我国进行思想文化渗透,企图改变中华民族的核心价值观,影响90后大学生的价值观念。金钱利益至上、享乐主义等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以及根深蒂固的封建迷信思想,对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网络文化”具有空间虚拟性、内容多样性和传播快捷性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大学校园中的一种新文化现象,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影响着大学生对是非曲直的辨别。网络的开放性使得部分大学生的规则意识减弱,道德自律缺失,通过网络诋毁他人、泄露他人隐私甚至违法犯罪的不在少数。

(三)高校法律教育制度不规范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阵地,承担着将大学生培养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守法者和建设者的重任。很多高校忽视了针对大学生的普法宣传工作,使得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将法律和道德混为一团,进而引发自身利益的损害和对他人利益的侵害。自1986年以来,高校法律教育课程历经了多次调整。当前高校的法律教育是面向法学专业以外的学生展开的,其载体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该门课程虽然是教育部的三课之一,授课时间基本上是大一上学期,且是一门公共必修课,但不是期末必考科目。很多高校的法律教育往往流于形式,照本宣科仍是其传授知识的主要方式,使得大学生往往只知其然,但不知其所以然,法律意识仍然缺乏,出现问题时无法运用法律维权。有些高校存在重知识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重智力教育轻德育教育等问题,法律课程教学方法简单、刻板。

三、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净化社会环境,树立法律至上权威

努力净化社会环境,树立法律至上权威,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的培养。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律信仰的塑造,正面教育主要集中在法律对人民群众自身权益的保障功能及对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功能,这种功能是引导性、教育性的[4]。努力净化社会人文法治环境,提倡以人为本,法治先行。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充分利用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宣传。加快完善法治建设,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法治先行,增强法治权威和法律信任感。助推大学生摒弃“权大于法”等不良思想,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活动,使大学生了解、熟悉、认同现行法律和制度,树立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良好风尚。大学生不但要有守法意识,而且要敢于并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便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优化高校人才培养模式,依法治校

学校的教育是否公平公正、学术氛围是否浓厚、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否严格等是大学生建立法律信仰的最切身感受,它直接影响着大学生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形成。法治校园必然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因此,高校要优化人才培养模式,整合教学资源,优化课程设计,重构法律课程体系,特别是要重视法律类课程教学改革,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强大、快速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利用打击违法犯罪的典型成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第二课堂法律教育活动,让大学生亲身体验法治教育带来的丰硕成果,激发大学生关注法律现象的热情和兴趣,使新时期的大学生不仅能够学到精深的专业知识,还能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人文素养,让大学生自觉认同规范、接受规范、消化规范。

(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人文亲情关怀

高校应密切关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注重大学生“德”和“学”的双驱培养。坚持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互补的教育理念,增强大学生抵御社会复杂环境的心理素质。设立心理咨询室,定期开展心理普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方面的辅导,并建立问题学生心理跟踪档案。以丰富多彩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普及和趣味活动等,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学习、生活及人际关系。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缓解焦虑情绪,化解矛盾,消除自卑感,矫正不良行为,使他们以更积极、乐观的方式迎接挑战;帮助大学生提升法律信仰,培养法律情感,落实、巩固法治教育成果。

(四)激发大学生自身活力,养成法治思维

公民法治思维的养成,对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的进步意义重大。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接力棒传到青年一代手中,坚持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方法处理问题更应成为大学生为之奋斗、图强拼搏的强大动力。因此,大学生要自觉培养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要提升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利用自身优势,关注法律知识和法治新闻,增强对法律的感性认识,遇到问题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正确解决,以维护他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张岭梓 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王仁,杨志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及结构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0(13).

[2]张岭梓.社会转型期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6(1).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文5

一、和谐语境下的执行难问题概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命题的提出,体现了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全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由此可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人民法院的执行职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拉丁法谚云:“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活动。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难是指民事强制执行难,笔者认为,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到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因素的干扰作用,尽管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采用各种执行方法,但是仍然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民事权利的现象。“执行难”是制约法院公正、高效司法的一道瓶颈,解决“执行难”问题,事关法院的司法权威,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诚然,执行难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是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各种矛盾相互作用的集中体现。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应当与和谐社会的建设相统一,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分析与对策探讨

(一)法治观念不强是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思想根源。此处的所谓法治就是要确认法律在执行工作中的最高权威,一切执行工作都必须坚持以理性的、非人格化的、公开而明确的、相对稳定的法律为依据,严格的依法办事、依法执行。在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中,司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使得司法机关在全社会具有特殊地位[1]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在我国,由于长期以来义务本位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社会的权利思想比较淡薄,形成了一种服从位尊者的思维和行为定势,因而很难在全社会树立起契约神圣、诚实守信、主动服从司法裁判的现代法治观念。执行难问题久治不愈,根本原因即在于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面对这样的现象,笔者认为单纯的法治宣传并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做好相应的配合。我们应当一方面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权威性的认同,另一方面抓紧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全面记录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就业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和惩罚,以督促社会成员诚信经营、遵规守法。

(二)立法不完善是制约执行制度改革深入发展的瓶颈。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执行制度的基本法律缺失,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执行法律。我国由于缺乏对于民事强制执行性质及其地位的认识及受传统“重审轻执”观念的影响,执行程序一直被作为民事诉讼法典中独立的一编。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作了一些修改,建立和完善了许多制度,其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也达到了三十四条,但仍未摆脱过于原则化的立法模式。同时目前有关执行制度的立法中还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执行实践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的联合发文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执行规则、执行法规,层次偏低,且立法不够统一,相关规定粗疏,有的执行制度只是在民诉法中作了原则规定,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等,有的执行制度虽然有所提及,但是不够全面,比如参与分配、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优先权、执行竞合以及执行员的职级、等级问题等。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我国30多年的执行实践告诉我们,执行程序从《民诉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国外有成熟的经验也可借鉴,如英国的强制执行法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而日本、奥地利等国也均与上世纪七十年代制定了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日益突出的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性要求立法者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这部法律规范应该包括从执行的引起,执行的风险,执行结案方式及其具备的条件,恢复执行的条件以及后果,妨碍执行应采取的措施,强调当事人主义。这些方面,急需明确规范和强有力,以规范执行活动,执行措施和当事人行为。

(三)执行体制不合理是执行难问题难以解决的内部原因。从实践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大困难来自于权力配置不合理、地方利益的自护和人情社会的挑战与影响,而且,当事人不顾诚信过度维护自身利益也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而逐渐增多。导致执行难度加大、司法权威降低。更重要的是。执行体制的设计未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仅仅着眼于解决一时出现的困难,使得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不断积累。日益放大,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形成了“执行难”的社会问题现行执行体制下不同层级法院分散独立行使执行权力,导致执行资源与力量的分散,难以形成合理的执行资源配置。是造成执行力度不足、监督管理效果不好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树立宪法意识。明确执行权虽然具有行政权的特点,但其仍是司法权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由法院主导并行使。其次,要在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建立起以管理和监督案件为主的统一管理体制和执行机制,合理整合辖区执行资源,有效排除执行干扰,强化监督力度,确保民事执行功能的有效发挥。审判权的审级之间相对独立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而一旦裁判生效,对其服从和尊重就是保障司法权威的需要,必须上下一体坚决维护裁判的权威,这是建立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法理依据。

三、结语

破解执行难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然而,由于这一问题的产生不仅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所以这一问题的解决必将是个艰难而长期的过程。执行难的最终解决在于法治社会的确立,在于执行体制的完善,在于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笔者相信,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的指引下,随着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执行难”问题定能得到切实有效地解决。

树立法治思维的重要性范文6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思想 借鉴

韩非子(~前280-前233),战国时期著名的思想家。

韩非子继承和发展了荀子的法术思想,同时又吸取了他以前法家的思想和理论并兼容了其他各家的学说,在比较各国变法得失成败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法为主",法、术、势结合的理论,建立了一套影响中国社会和政治的法治体系,将传统法家思想推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最早研究韩非子的是司马迁。他在《史记・老庄申韩列传》中对韩非子的生平、著作及《韩非子》对当世社会的影响做作出了自己的判断。他说韩非子"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其学说的特点是"引绳墨,切事情,明是非,其极惨少恩" [1]

韩非子的理论大都收入在《韩非子》一书中。《韩非子》原名《韩子》,由西汉刘向整理编辑而成。宋代因尊称唐代韩愈为韩子而改称此书为《韩非子》。

就思想内容而言,《韩非子》涉及哲学、政治、法律、经济、教育、军事等诸多方面,而以政治和法律思想为主,倡导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的治国理念。这是一部"集法家乃至先秦诸子之大成之作"。[2]

前面提到,n非子对在他之前的法家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兼容了其他各家的学说,他的"法、术、势"思想的发端来自于商鞅、申不害和慎到思维结晶。

商鞅关于"法"的论断主要有:立法要和社会的实际相结合,符合国情民俗;法律法令要由精通法律条文而又具备良好操守的官吏来具体实施;对于国家而言,法律法令的制定要具备唯一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对于法律法令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妥善保存,维护其尊严。在变法的实践中他还将自己对"法"的理解细化为12项措施推广实施。

将先秦时期法家的"法治"和道家的"君人南面之术"有机的整合在一起形成独具一格的法家的"术治"理论的是申不害。他的关注点在于在法律贯彻过程中如何解决随着君主专制制度的建立而显现的君臣关系上。在他看来单纯的强调"法"和"势"都是差强人意的。由于君主的主要威胁来自身边的臣子,所以,必须引入"术"来进行融合。

受老庄思想的影响,申不害的 "术治"思想亦就蕴含了浓厚的"无为"的印迹。"无为"之术最关键的是深藏不露。君主应该做到喜怒哀乐不行于色,在治理国家时要将自己的情感深藏起来,坚持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有效的制止臣子揣摩君主的好恶,迎合君主的思维,使君主丧失对全局的把握,最终做出错误的抉择。

当然"无为之术"只是向君主提供了判断事物的思维方法,并非代替君主做最终的裁决。当需要下结论时还是君主乾坤独断。所以"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由此可见"无为之术"只是君主专制的一种特殊方式。

在先秦法家中,慎到在实行"法治"问题上提出了著名的"势治"的命题。所谓的"势"指权势,亦即政权之意。他认为,君主如果想实行"法治",就必须拥有确保法律法令得以顺利贯彻执行的权势。这样的权势只能由君主自己所拥有。实际上也就是君主必须经政治权力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中,在这里除了集权之外别无他法。慎到认为,重"势"与尚"法"两者之间是不能截然割裂开来的,它们之间存在的紧密的不可分割的内在的有机联系。重"势"是为了尚"法",而尚"法"又必须重"势"。"势治"之说的本意在于对"势"的重要性进行全面、详尽的阐释以及向君主提供运用"势"来实行"法治"的可行的方式方法。

在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的思想的基础上韩非子形成了自己的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他认为"法"、"术"、"势"三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势是法前提和依据,法靠术才能实行,势是术的前提和后盾,而又必须以术保势,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法为中心的"法治"三角体系。

韩非子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禁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韩非子・定法》)。法是由官府制定的,对民众实行赏罚,以此来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工具。法最基本的意义等同于刑,法的功能就是明确赏与罚的界限,使依法行事者受赏,否则就要受重罚。"法"是在社会上判断是非、选贤任能、进行赏罚的依据。"法"是衡量一个国家强弱与否的关键。"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法是决定一个国家强弱与否的重要标志,坚持法度,则兵强国富;否则,就是兵弱国困。韩非子指出"释法术而心治,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韩非子・用人》)意思就是说即使是才华并非横溢的只堪位列中等的君主亦或口笨手拙的工匠,只要坚持严格遵守法度、行为处事不逾越应循之规矩就不会出现差错,其行为也就能万无一失。故"明王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军士死节,而农民不偷也"。(《商君书・君臣》)

韩非子思想的基本特点就是要坚决而全面地推行法治,按照他的理论,既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那么立法行为就不能游离于国家的、社会的基本利益之外。要造成在全社会依法行事,把法作为统一的判断标准,用法来规范人们的言论和行为,使境内之民莫不言法的良好局面。

正因为法律是为社会更好的向前发展而制定的,所以对于每个社会成员来说是必须严格遵守的。也因为法律的制定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所以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君主在制定法律是就应该杜绝个人的主观想象和好恶,真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而在此过程中应该也必须遵循这样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法律要和时代的发展同步。即要充分考虑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制订并实施促进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二是法律要和民意的向背同步。即法律制度的建立要与"好利恶害"的人性相对应,使法律能够促进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

这样的法律在现实中可以成为人们行为是否合规的标准,成为衡量是非与功过的依据,成为君主奖赏惩罚的参照。非如此,法制国家就无法正常运行。这也就是韩非子"以法为本"所追求的目的。

在实际的操作中,韩非子认为要遵循这样的程序:

1、"编著之图籍,布之于百姓"(《韩非子・难三》)--制定并公布法令

当君主有意制定希冀百姓严格遵照执行的法律时就应该以成文的形式编篡于图籍,设立于官府,布之于百姓。这样人们就知道了所作所为的极限边界在哪里,法律也在这里完成了"使万民皆知所避就"的使命。

当然,在韩非子的眼里法律还有另一个存在的意义,这就是"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商君书・定分》)

2、"法莫如一而固"(《韩非子・五蠹》)--保持法令的统一与稳定

法律的制定最原始的冲动是形成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局面。这就要求法律本身是便于人们遵守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唯一的,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生活中让人们能始终明确行为的底线在哪里。这样的法律应该是君主自己所制定至少是通过君主首肯的,换句话说,制定法律的特权只能由君主所独享,同时,君主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三思而后行,在酝酿成熟之后在付诸实施。

这就是韩非子所谓的"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韩非子・五蠹》),否则"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韩非子・解老》)

3、"法不阿贵,绳不挠曲"(《韩非子・有度》)--树立法律绝对权威

既然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就必须拥有威慑力,这样的威慑能充分保障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使社会全体成员都对于法律高于一切有着明确的认知。在理想的社会中、在开明的国度里,命令是言论中最尊贵的言辞,而法律是处理政事的最高准则。言论中没有并存的同样两种尊贵的言辞;除法律外,也没有第二种行事的准则;所以言论和行动不合乎法令的必须禁止。这就是"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辨》)

法律是用来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运转的,因此,在法律应该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也就是面对法律,不管是官吏还是百姓都是平等的,没人能超越法律之上。对于执法的官吏而言,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不阿贵,不徇私。只要触犯法律,无论是大臣还是平民即使再有聪明才智也不能用言辞来为自己辩解,即使他无比勇猛也不能用无力来抗争,都要受到惩处。同样,平民百姓只要建立功勋,就能与权贵一样受到奖赏。即所谓的"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心度》)

同时,韩非认为官吏在执法时,只能照章办事,不得随意释法,更不能离法而自行其是。有权势者不敢以身试法,平民百姓不敢以身触法,国家必然会和谐稳定。

4、执"赏""罚"二柄--推动法令的实施

韩非子认为要使法令能顺利地实施,最大程度的完善和运用"赏"与"罚"这样被他称之为"二柄"的两种方法是必须的。

凡要治理天下,必须依据人情。而人所具有的喜好和厌恶这两种趋性是天生无法改变的。所以,顺应、利用人的这种趋利避害的天性,实施刑与赏两种手段,法令就可以建立起来,治国政策也就进而完备了。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 (《韩非子・八经》)

"二柄"运用要坚持"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也就是通过严厉的奖赏与惩处来维护法令的尊严,法令的权威被树立后才有可能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以此为鉴。"夫以重止者未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 这样才能实现法令实施过程中的"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的局面。(《韩非子・六反》)

当然,这样的赏罚还不能违背社会普遍的价值取向,"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真正做到"有重罚者必有恶名"。同时,既然有了法律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就应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这就是法治精神的真谛。

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1、"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韩非子・饰邪》)--社会的进步离不开法制建设韩非子目睹当时国家的兴衰成败,深刻的体会到所谓的任贤、任德、依礼等儒家治国理念是不切实际的,要想使国家得以治理,除"任法"之外别无良策。"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定法》)这就是"明法者强,慢法者弱。""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

当然,"任法"这剂治国之良药还有另一疗效,这就使为百姓树行为之标杆,为官吏建判罚之准绳。亦即"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饰邪》)"凡国博君尊者,未尝不法重而至于可以令行禁止于天下者也"(《韩非子・制分》)、"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之相怜也。"(《韩非子・六反》)

韩非子的这种"尚法"和"尊法"精神,经过两千多年的积淀,对于当代中国推行依法治国,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构成了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确立的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之一就是韩非子"尚法""尊法"的精神。

2、"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建立健全完善的干部管理制度

韩非子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治国必先治吏。因为,要想使国家能遂君主所愿的安定繁荣,除了有严格明晰的法律法令之外,还需要有具体实施者,这就是官吏。"人主者,守法责成以立功者也","闻有吏虽乱而有独善之民,不闻有乱民而有独治之吏"。所以,要使国库充盈,社会稳定,政权牢固,百姓顺从,关键在于有优秀的官吏。因为,经过严苛挑选出来的官吏既是社会的精英,又是民众的榜样,他们还是代表君主行使国家公权力的人。正因如此,他们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就体现了国家的实力的强弱,从这个意义上说"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一点也不为过。所以,"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韩非子・外储说右下》)

君主治吏不治民,只要将各级官吏掌握在手中,即可对整个国家行使有效的管理。

正因为官吏在国家运转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对其的选拔任用也就不可掉以轻心了。具体的选拔标准是:"人君之所任,非辩智则洁修也","主利在有能而任官"。(《韩非子・孤愤》)

治国应该用能人,而无需选贤人。"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任人者,使有势也"。有能力的人如果可以将其聪明与才智充分发挥出来,对于社会发展是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的,而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忽略其个人的道德品行如何。所以韩非子主张"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察端而观失,有过者罪,有能者得,故愚者不任事"(《韩非子・八说》)。在法律法令允许的范围内注重考察个人的能力大小,以此作为判断能否为官的依据,依照能力的大小授予不同级别的官职。

韩非子在提出了"以法治吏"思想的同时,为君主量身定做了比较完备的选拔任免、考察考核、奖功罚过、防奸止奸等对官吏进行控制的措施。

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两千多年,但是,韩非子的官吏选拔及奖惩制度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仍然具有现实的意义。

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仍然有他的缺陷,所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就是我们对于古代大师们思想的借鉴法则。法家大师韩非子的思想很丰富,需要我们继续的深入研究,发掘更多更好的思想精髓。

参考文献:

[1]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59:2146.

[2] 蒋重跃:韩非子的政治思想.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