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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1
关键词:国
一、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一)知识产权法采用双语教学的政策背景
1.双语教学的内涵
国际社会对“双语教学”一词尚无统一的定义,英国《朗曼应用语言学词典》所给的定义是:TheuseofasecondorforEignlanguageinschoolfortheteachingofcontentsubjects,即在学校里使用外语或第二语言进行各门学科的教学。我国学者认为,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学中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第二语言(如英语)或使用第二语言教材(如英文教材)进行教学的一种教学模式,其最早起源于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它不同于外籍教师给中国学生进行的语言教学,也不同于在教学中使用标准语和方言这种语言变体进行的教学。
2.知识产权法采用双语教学的政策背景
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各高校要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加入WTO所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以及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开展双语教学,力争三年内开出5%~10%的双语课;2004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提高双语教学课程的质量,继续扩大双语教学课程的数量,同年8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方案》再次提出:“适宜的专业特别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金融,法律等双语课课程比例≥10%”才能评为A等。
法学专业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国家的法律大多仅在本国内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它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WTO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知识产权法课程极有必要采用双语教学,目前很多高校率先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实行双语教学。
(二)提高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效果
1.清晰掌握法律概念
概念是一种认识过程中的工具,是认识之网上的纽结。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它是指表达法律和认识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与法律相关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①。法律概念在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过程中具有重大的意义:借助法律概念,立法者制定出立法文件;司法者对事物进行法律分析,作出司法判断;民众认识法律;法学研究者描述法律、评价法律、改进法律。清晰掌握法律概念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在知识产权法双语教学过程中,可运用双语教学的特点达成对法律概念的清晰掌握,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其英文为intellectualproperty,但翻译成中文却有不同的译法,中英文对照可使学生提高专业知识及外语水平,也可促使学生从不同侧面探究法律概念的内涵。
2.准确理解相关国际公约
世界贸易组织文件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重点教学内容,但1994年前关贸总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分协议的标题,经常有人译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使学生误认为“知识产权”中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结合原文和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该标题应该理解为“这个文件既要规范与一般贸易活动有关的知识产权,也要规范与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应译为“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双语教学方式可使学生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有一个准确的理解,为实践中的运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与国际接轨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2001年我国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TRIPS协议全面接轨,全球经济形式的发展,知识产权贸易与纠纷的增加,国家需要大量能够运用外语和精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以参与国际竞争。如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与发达国家的国内立法均为英文,发达国家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也有较深地了解,知识产权法课程进行双语教学,是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途径之一。这些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应该是既掌握我国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又掌握相关国际公约并同时掌握专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该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任务与高校知识产权法教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不难看出,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大趋势以适应国家的需要,知识产权法教学采用双语教学模式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部分高校已认识到运用双语教学方法进行知识产权法教学的重要意义并已着手实施。
二、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可行性
(一)各高校有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的鼓励措施
自从2001年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2004年教育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各高校为响应教育部的号召,不断出台各种鼓励政策,积极推行双语教学建设。一方面,各高校加大对双语课程的经费投入,很多高校拨付专项资金资助双语课程,比如笔者所在的学院规定,一旦所申请的双语教学课程建设项目被立项即可获得学校1;1的专项配套资金,还有的高校拨专项资金进行双语教材建设,甚至多付双语教学课程的课酬;另一方面,各高校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双语教学教师队伍建设:比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请外籍教师或留学国外多年的华裔教师到学校讲解知识产权法或者对讲授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师进行培训,并创造机会和条件让本校教师到外国进行中短期的学习交流,如南京师范大学曾聘请外籍教师集中一周的时间用英语讲授知识产权法(同时有专业人员进行中英文翻译),又如有的高校通过开展双语教学竞赛来充分宣传双语教学工作。
总之,从目前各高校的具体行动来看,为鼓励和支持双语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均有不同程度的双语教学课程的鼓励措施。
(二)教师具备开设双语课的素质,学生具有接受双语课程的能力
1.教师具备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素质与教育质量有着直接关系。近年来,高校教师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的教师自身都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和专业知识:如取得了专业硕士或博士学位,这类教师在从本科到硕士到博士的学习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入学考试和在校培养过程中英语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高,更有部分跨专业高学历教师,在本科或硕士就是英语专业;又如属于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留学经历使得这类教师具有很高的英语水平,他们甚至很了解国外的知识产权法;还有部分知识产权法教师有到国外做访问学者的经历,他们利用国内外高校合作,互派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提高自身的素质。无论属于哪种情况,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目前高校中从事知识产权法教学工作的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良好的外语综合应用能力、先进的教学理念,完全具备开设双语课程的素质和能力。
2.学生具有接受双语课程的能力
双语教学需要良好的教学环境,学生的接受能力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法课程双语教学的教学效果。目前高校中接受知识产权法教育的学生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首先,我国法学专业只招收本科学生,不再招收专科学生,能进入大学本科的学生本身就具有较好的英语基础;再者,学生进入本科院校后,学校很注重学生英语能力的培养,不仅要在大学前两年完成大学公共英语课程的学习,还要参加并通过国家英语四级和六级考试,大多高校将知识产权法课程开设在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或大学三年级上学期,此时很多同学都已经通过了英语四六级考试,与此同时,法学院大多开设法律英语专业课程,它为学生专业英语能力的提升创造了条件;另外,现如今高校都有很好的校园环境,教室、食堂、宿舍都有电视,网络,有校园广播,有英语角,有校园英语文化节和英语演讲比赛活动,从各个方面为学生的英语学习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很多高校还聘请有外教,学生可通过与外教交流提高英语水平。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2
关键词:管理模式;进攻与防御结合;护权;确权;用权
学界一般都从管理体制角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分为集中式、分散式、行列式。而我们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性活动中,管理主体、管理理念、管理对象、管理方法、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管理目的等各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结构形态,是一种稳定的行为方式。一方面,由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是有意识的活动,管理理念作为管理活动的价值指导思想,是先导性要素。因此,我们从管理理念角度来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模式。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从管理学的角度来说,是技术性的组织、控制、协调活动。而从法学角度来说,是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的活动。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程度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高低。因此,本文探讨的“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实质是探讨“基于不同管理理念的企业,如何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活动”。
1、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念在实践中,主要有对称性的“防御性管理理念”和“进攻性管理理念”。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有对称性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但人们一般没有使用“防御型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管理模式”的概念,而使用“防御战略”和“进攻战略”的概念。由于管理模式更强调实然性,是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实际采取的价值理念,是价值观的题;而战略虽然体现一定价值理念,但更多强调其方向性,是技术性题。因此,以“管理模式”取代“战略”更能对目前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理念作出评价。
1.1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虽然“防御战略”与“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区别,但两个概念体现了相同的管理理念。因此,要理解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人们对“防御战略”的理解,从中体会到学者们对防御型管理理念的理解。有的学者从专利防御战略角度定义,认为防御性专利战略主要是在公司内部实行,目的是防止由于公司本身的原因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力损失。按照这样的理解,对外实施的行为都体现了进攻理念。而实质上无论是进攻还是防御理念,都是对其他企业的关系而言的,是对外行为的理念。有的学者认为专利防御战略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遇到外国企业的专利战略进攻或外国企业的专利妨碍我国企业的市场运作时,采取的打破市场垄断格局、改善竞争被动地位的策略。
实质上,防御管理理念就是保护自己权益的理念。因此,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相对于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而言的,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进攻和挑战时,而采取应对进攻和挑战,保护知识产权利益的行为方式。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以护权为管理内容,主要内化防御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内化受许受让制度,受许、受让他人知识产权;内化专利文献制度、无效制度,及时发现并使用具有产业价值的他人已失效的知识产权;内化异议制度、撤销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阻止他人得到授权,或使他人知识产权无效,从而为自己的使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内化救济制度,包括诉讼和行政救济等,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受他人侵害。此外,还有一些如专利网的建立、防卫性申请、防御商标注册等,都是具有防御性的手段和工具。
通过制度内化成的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的运用,实现护权的管理目标:一是保护自己不侵害他人权利;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如果说后者是防止权利人权益不当减少的话,那么,前者就是防止自己的权益不当增加。表面看来,权益不当增加是有利于自己的,但因为自己权益不当增加意味着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为避免因侵害他人权利而遭受巨额索赔的风险,需要防止自己权益不当增加。
1.2 企业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充分内化知识产权法律有关保护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单从保护的角度观察知识产权,是非常消极、被动的观念和举措,不但忽视了知识产权的经济意义,更弱化了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制约了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以长虹电器为例,改革开放不久,长虹电器开始民,生产民用电视机。但最初的长虹电器重视商标而忽视专利创造,重视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制度引进专利技术,而忽视了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习惯于模仿,受许、受让使用他人专利权的长虹电器在20世纪90年代向国际化发展中,立即就感受到了外国以专利壁垒为主体构建的知识产权壁垒。显然,长虹电器长期以来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造成了今天自主创新能力的薄弱和自主性知识产权的缺失,每年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达到2 000万美元,使长虹电器不堪重负。这些情况都说明,我国企业传统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导致知识产权绩效低,影响自主创新的根本原因之一,并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制度缺陷。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也不利于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因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运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昂贵的知识产权使用费让许多企业忘而却步,如由于国外有关公司对中国彩电、DVD专利收费逐渐加大,长虹共生产几百万台DVD。如果以各家集团要求的收费缴纳,涉及到专利费用上亿美元。如此巨额的专利费,使四川长虹难以承担,市场竞争能力和赢利能力面临巨大挑战。并且由于DVD专利使用费的收取令中国企业几乎无利可图,厦华、康佳等企业已经被迫退出。如果将企业资源主要用于防御,甚至以通过取得侵权者赔偿的方式赢利,不能促使企业充分地运用知识产权。
2、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与效能
2.1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
基于同样的理由,要理解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需要我们首先梳理学者们对“进攻战略”的理解。有的学者从进攻性战略目标角度认为,进攻性战略的基本精神就是夺取主动,以达到在竞争中压制对手,使本企业市场份额最大化。而有的学者则以专利战略为例,从本质认为专利进攻战略是指积极、主动、及时地将我国开发出来的新技术、
新产品在国内和国外申请专利,利用专利保护抢先占领国际市场、合法地垄断国际市场。
实质上,进攻管理理念确实是主动精神,但本质上不仅仅是法律上的确权,而更应当是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因此,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当是以“创造、确认知识产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鼓励知识产权创造,以占领知识产权的制高点,抢得先机的管理模式。因此,可以将其称为“创造模式”。
为激励创造,企业应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管理工具、管理方法和手段,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化职务发明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依法建立奖励、报酬等激励制度。内化专利文献检索制度,为知识产权创造提供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商业信息支撑。二是内化专利许可、转让制度、逆向工程制度、合作发明制度以及专利三性制度,进行二次开发、集成创新和原始创新。三是充分内化专利申请制度、商标注册制度、著作权登记制度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确权和构建知识产权体系,包括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同类别知识产权体系,以及不同类别知识产权相互转化确权保护的体系。
2.2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
企业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有利于企业内化激励制度、专利信息检索制度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形成自主性知识产权,但不能确保创新的持续性。因为自主性创新成果不加以保护而为他人免费使用,无疑是鼓励他人“搭便车”,不仅放纵了他人的懒惰,而且创造者不能得到回报,甚至不能收回成本,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制度不能产生激励作用,创造者缺乏持续创新的动力和资源支持。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关注创造的知识产权数量,而不关注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工业实用性和有多大工业实用性。我国的高校是比较典型的进攻型管理模式,其知识产权实用性较差,据报道,从1985~2006年,高校每年6000~8000项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不到10%,远低于企业的专利成果转化率。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进攻与防御相结合
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虽然有其优势,但又存在诸多不足,见表1。
假设管理内容为a,管理工具为b,管理目标为c,效能为y。从表1中可以看出,单纯的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单纯的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存在效能的差异,而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在于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以及管理内容、管理目标存在差异。因此,效能与管理内容、管理工具、管理目标的函数关系可以表示为:
Y=f(a,b,c)
单纯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1=f(a1,b1,c1)
单纯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效能为:
Y2=f(a2,b2,c2)
但防御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优势效能又存在互补性,通过优势效能的互补就可以克服各自的缺点。要实现防御型和进攻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优势效能的互补,就需要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以及内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现结合,即Y3=Y1+Y2=f(a1,b1,c1,a2,b2,c2),从而形成进攻与防御结合型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从实践来看,许多跨国公司的成功,正是采用了进攻和防御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如美国苹果公司不像其他跨国公司那样,利用专利的各种战略来布局,进而攻击对手或者进行相应防御;也不像其他公司那样偏好于利用诉讼来获取高额利润以获取市场竞争优势,而是恰当地运用了进攻和防御。因此,应当将进攻型与防御型结合起来,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想模式。所谓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就是由原来单纯防御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转变为知识产权“经营”观念,是将知识产权与技术研发方向、企业经营活动、产业结构升级等相结合川。以知识产权创造(确权)、运用(用权)、保护(护权)为管理内容和管理目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有下列效能,见表1。一是通过“进攻型”内化激励制度、专利文献检索制度等,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完成创造和确权;通过防御型内化实施、许可、转让制度,异议、无效、时效制度,以及救济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二是因为创造了知识产权,而又不能以索取赔偿作为营利模式,那么企业就必须通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作为营利模式。而且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愿意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知识产权运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技术创新者因此获得专利技术研发成本的补偿与高回报,激发了技术成果权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而进行新一轮的技术创新,创造更多知识产权,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良性循环。
4、我国企业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现
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知识产权能力的企业,对于拥有强劲的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具有雄厚资本,较强经济实力,在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的高科技企业,通常宜采取进攻型专利战略。反之,则应当采取防御型管理模式。有学者按照知识产权领域重要性能力进行矩阵分析,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领域可分为4个部分:强势重点领域、弱势重点领域、弱势一般领域和强势一般领域。根据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应分别采取进攻战略、突围战略、防御战略和发展战略。这些观点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的现状提出,分别适用进攻型管理模式和防御型管理模式,是一种消极的维持现状的管理模式。面对我国企业与国际大企业相比知识产权能力较低的现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目标应当是改变现状的后来者突围和先到者的持续创新,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最终目的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我国企业应当积极推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立。
4.1 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自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尤其是一些企业被确立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以来,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相比,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仍处于较低的层面。究其原因是因为发达国家的企业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工具、方法和手段。而我国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理解为纯粹的技术性管理活动,似乎知识产权管理仅仅是管理题而与法律无关。实际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系统性反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保护、管理为知识产权确权、用权、护权的
高度制度化的规范,它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将确权、用权、护权融合为一个整体。系统性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是进攻与防御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法律反应。因此,自觉、全面内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实施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管理模式的基础。“全面内化”是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系统性的内化,而不是象当前有的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个别、偶然运用,是内化的“量”的要求。“自觉内化”是企业要自觉、主动认同、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不是如当前有的企业自发的运用某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对内化的“质”的要求。
4.2 审视并改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现状
我国企业应当反思、审查既存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并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对既有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我国原来单纯防御型管理模式企业要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被动防御局面,就必须改变目前仍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放在如何防范侵犯和滥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而应当确立自主创新的意识、机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原来是单纯进攻型的企业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对侵权行为坚持依法打击。
4.3 加强面向未来的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建设
我国企业应当通过文献检索等方式对现有知识产权状况包括知识产权创造情况、分布情况、权利确权运用保护情况、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制作专利图,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战略分析。制定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作为本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使用和保护的指导文件。激励进行自主研发,包括发明创造的自主研发、商标的自主研发等,充分运用各种知识产权制度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体系化确权、保护。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自行实施、许可实施、转让,以及知识产权的人股、质押融资等。充分使用各种保护手段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4.4 政府、社会提供进攻与防御结合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建设的智慧支持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3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研究中心,召开“深圳直通车企业知识产权刑事疑难案件集中答疑咨询会”。
华为公司副总裁宋柳平博士作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经验介绍,我国知名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宏杰教授作专题讲座,来自我市63家直通车企业的153名代表参加活动。
近年来,市检察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举办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讲进企业、深圳直通车企业法律实务培训班等一系列活动,今年年初开展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卷调查显示,超九成企业认为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88%的企业认为市检察院在推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效果好。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4
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案件所占比例较大;案件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查证取证难度大;团伙犯罪多,涉案人员众多,案件呈现多元化、规模化趋势;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增多。
二、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
案件数量迅速增长;网上非法传播案件增多;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多发;审判难度增大;假冒、仿冒、盗版案件日益增多;必须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保护的作用。
三、检察院在对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司法保护时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有待加强知识产权案件一般都糅合了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分子一般学历较高的、专业技能较强,如果办案人员没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将很难办案。
(二)检察机制与审判机制不对应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犯罪分散在侦查监督、公诉、民行等部门,机构分散。
(三)地区差异大发达地方办案数量较多,质量也比较高,落后地区一年也没有一起此类案件。
(四)区域协助机制不完善很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被害人所在地不容易确认,确认案件管辖困难,有的既不在犯罪地,也不在被告居住地。
(五)检察行政衔接不到位综合现阶段的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
(六)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满足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七)举证困难知识产权案件查证、举证困难。
(八)检察机关未足够重视知识产权案件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未引起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采取的措施相对小,打击的力度不够。
四、强化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机制
(一)形成专业化的办案队伍知识产权犯罪的复杂性,要求办案人员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各种法律法规,需要形成专业化的办案队伍。
(二)加强业务培训强化知识产权专项培训,系统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办案质量。
(三)完善管辖设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跨国、省、市等犯罪行为比较常见,可以增设被害人所在地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四)优化刑法解释在知识产权法条关系问题上、在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上、在知识产权犯罪损失结果认定上、在对知识产权犯罪对象“明知”的推定问题上,应当明确相关内容。
(五)完善“两法衔接”机制需要明确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操作实施。
(六)对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标准进行统一建议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与工商、专利、版权等行政执法部门采取会议等措施,制定出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标准等。
(七)建立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犯罪研究机构建议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犯罪研究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调查研究,确保办案质量。
(八)完善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增设相关知识产权罪罪名;适当扩大相关犯罪对象范围;完善相关定罪标准。
(九)提高查取证效率为了提高查取证的效率,在刑事诉讼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人财产及证据保全措施,这样有利于权利人为了维护切身利益积极诉讼。
(十)强化证据效力加强此类证明的法律效力;统一知识产权刑事证据标准。
(十一)加大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检察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知识产权知识深入社会,培养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十二)注重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权利人的保护。
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5
[关键字] 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技术专利知识产权战略 法律保护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民以食为天”,以粮食为主导产品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和经济实力的竞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应以科技发展为核心,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农业基础相当薄弱,农业科技整体水平相对落后,与国外质优价廉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对我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知识产权,一般来说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一)植物新品种权。截至2008年3月31日,农业部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累计达4881件,涉及49个属、种,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90%。(二)农业技术专利权(包括生物技术专利权)。农业科技领域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农机具和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可申请为发明专利;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等。(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和生态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同一品种的农产品因产地、栽培条件等不同以致品质产生很大差异。同时,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名、优、特、稀物种资源丰富,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是合适也是必要的。(四)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这在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五)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农业科技人员、农业企业等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六)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透析上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我们不难看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保护尚未系统化。目前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散见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部分,而且根据对象不同,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在实践上, “西湖龙井”、“绍兴酒”、“天津小站稻”等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是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之典型。尽管如此,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不尽如人意。例如福建农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只有3项申请了国家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目前仅蘑菇一项的全球年产值就达100亿美元,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这项发明在别国不受法律保护,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综观各地实践,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思想上看,我国农业领域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由于长期以来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市场观念的影响,农业科研人员对相关农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主创新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农业科研和农业产业严重脱节。让国外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考察交流、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窃取我国的农业技术成果,以致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第二,从立法上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状况较为混乱,尚未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体系。尽管有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规保护,但它的规定仅是部分可以被用来保护农业科技成果,如对于农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把“齐云山”酸枣糕申请为注册商标等。从整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建立适应全球新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涉农产品的很多具体问题也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某些不协调之处。和工业技术相比,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偏少,这很大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在农业领域,除了植物新品种以外其它方面的规定较为罕见。
第三,从体制上看,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就生物技术而言,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已使作物对于干旱、虫害、盐碱、有毒重金属、疫病的抗性大大提高,而由于职称晋级等体制上的原因,使生物技术研发人急于把技术公开,却没想到去申请专利。国内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未设立专项管理基金,缺少相关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知识产权工作无从下手。更有甚者,一些本该权属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被单位职工据为己有,私自转让。
鉴于以上分析,要抓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仅靠现有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结合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必须多层次、多领域地对农业知识产权提供全方面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系统循环和机制模式。笔者认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整体上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农产品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为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步骤协调一致,在行政立法上予以重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科技项目列入各级科技计划。也可以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地方政绩挂钩,切实加强保护的成效。
第二,加大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淡薄是由于不了解所引起的,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学习培训、普法宣传、政府奖励等方式,向人们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才强国战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于农业科技管理干部和农业科技人员,可以组织计划培训,介绍目前的相关法律和申报程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提高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科技企业与科技人员,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既要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等。完善知识产权体系,把知识产权和农工商产业结合,促进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使农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改革把论文成果和职称晋级、工资福利挂钩的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发明纳入对科研单位和个人的评价衡量标准。科研单位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同时设立专项管理基金,制定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和开发办法,制定各种奖励措施,调动广大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五,形成以自主创新产品为基础的农业产业链,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制定政策扶植以自主创新产品为主的农业企业,在税收、土地承包和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打造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转化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农民也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被企业雇佣,继续在原有的土地耕种,同时倡导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参股形式,直接实施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科学管理,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形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环境、基础研发设施、人力资源等要素,形成这些要素间的良性合作和互动。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信息畅通,避免重复开发。加快农业专利审批速度,缩短周期,减化手续,调整收费,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审查方法。对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进行合理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中药配方、中医诊断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方式。规范管理农业知识产权知识机构,包括农业专利、商标机构的规范和完善。通过这些途径全方位多管齐下,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定能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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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律培训范文6
1.1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不强
其一,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与发展经营战略没有结合起来,而是相互割裂的,进而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另外,我国的医药企业往往忽略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规划,仅仅做到了为了保护而保护,最终导致我国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主动权,被困于被动地位。特别是在面临知识产权诉讼时,几乎没有企业去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其二,我国的医药企业还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大部分企业都未设立单独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并且企业的管理制度仅仅涉及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申报和简单的流程,缺乏知识产权的挖掘和运营相关的管理制度。
1.2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据相关统计,我国的医药企业的新药很少自主研发,主要是依靠国外的新药进行仿制。尤其是在化学制药领域,我国的仿造品多达90%以上。此外,我国对传统的中药保护也仅仅局限在行政保护,只做到了剂型的保护而忽略了处方,进而则促使各企业只通过剂型的改变进行申报,如出现了多家企业生产各种剂型的“板蓝根现象”。
1.3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有待加强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国家修订了专利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的提高了专利的保护力度,找到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同时也规范了著作权的保护规则,进而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得到了完善。然而,与欧洲、美国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保护力度没有发达国家那么严格;并且,我国的药品仍是以仿制为主,如加大保护力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压制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另外,我国还缺少行政执法及司法队伍,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我国出现的一些侵权现象。
1.4缺少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了我国知识产权建设和战略管理的重要难题。并且,医药行业是一个高投资高风险的行业,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的开发、保护及运营的各个流程来说,都需要具有专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人才进行指导和监督。另外,就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和后续配套的政策的建设而言,都需要具备药学、法学、管理学和知识产权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则不重视对人员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又加上我国许多的大专院校未开设相关知识产权的课程,所以,造成了我国花费多数资金向外国的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2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问题的策略
知识产权的管理具有两个层次上的含义,从财产属性上讲,它是一种企业行为;可是若以知识产权管理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占据的地位来考虑的话,它又是一种政府行为。所以,我们应把企业与政府结合起来,共同建设知识产权管理。一方面,国家政府应逐渐健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知识产权配套政策和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企业要在国家的整体调控下,制定与本企业经营策略相结合的管理方法,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的配置。从而,促进我国的医药行业稳定和谐的发展。
3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