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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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范文1

影响大学生拖延晚睡的内外部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大学生晚睡拖延内因外因

在大学生群体中,拖延引起的晚睡是一种较普遍现象,拖延晚睡是指大学生因各种拖延行为引起熬夜晚睡

,它会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大学生身心健康和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等。本文以南京理工大学学生群体为

研究对象,在本科四个年级各发放50份问卷,对拖延晚睡对大学生身心影响做了调查研究,回收有效问卷

193份,男生90人,女生103人,理工类学生占29.5%,文史类学生为36.8%,经济类学生占33.7%;抽样调

查的男女比例较均衡,年级和专业的分布也较平均,数据具一定代表性。调查显示,30%的同学经常做事

拖拉,60%的学生偶尔有拖延习惯,几乎没有和完全没有拖拉习惯的学生仅占10%左右。仅4.1%的大学生在

11点前休息,在11点-12点和12点以后入睡的比率分别占46.1%和43%。至于拖延晚睡的原因,149位同学是

因为上网娱乐,148位同学选择了寝室有晚睡氛围,40.9%的同学是由于学习任务。由此可见,大学生在睡

前的拖延行为相当严重,养成了休息时间延后的不良生活习惯。

根据问卷调查的结果,结合拖延相关理论,我们可将影响原因归纳为:

一、内因:

(一)个人性格特质。

基于大五人格模型的研究发现,严谨性与拖延有显著的负相关,因为谨性个体的特点是善于计划和组

织、勤奋、坚持性高、目标导向及自我控制,严谨性降低表现为个体在任务上花费更少的时间,没有执着

追求目标的精神,回避那些无法达成的目标,这意味着势必拖延。 64.9%的同学将拖延晚睡归因于个人特

质,他们认为拖延是生活缺乏动力的一种表现,目标导向不强,自然不会去计划和组织,同时自控能力不

强,不够自觉,缺乏自制力。

(二)自我设阻。

自我设阻是指个体针对可能到来的失败威胁而事先设定障碍以达到自我保护或自我提升的目的,拖延有时

即拖延者所采取的一种行为性自我设阻手段。 54%的被调查者觉得学业任务艰巨,产生了畏难心理,排斥

完成,把拖延当做回避失败的策略,进行自我价值保护。

(三)完美主义。

73位同学是完美主义者,他们苛求完美,在没有完全有把握成功完成任务之前,不愿意动手去做,他们要

全力搜集所需材料,确保任务尽善尽美的完成,慰藉自己的高标准。

(四)时间管理能力的不足。

高中阶段学校和家长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采取有序管理和严格督促, 进入大学后, 刚结束高考的学生难免

产生松懈心理,但他们尚未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难免发生拖延行为。

二、外因:

(一)任务难易程度。

54%的学生认为在面对不喜欢的学习任务时,他们会产生一种焦躁不安的情绪和情感,他们试图回避这些

厌恶的刺激,转而投向那些自身偏爱的活动。

(二)外部环境变量。

研究表明,外部环境变量(时间压力、外界诱惑)对拖延行为的产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拖延行为与完成任

务所受的时间压力和来自外界诱惑,特别是娱乐方面的诱惑有关。 69.4%的同学表示他们经常会在睡觉前

玩手机、打游戏、看小说、浏览网页等,尽管知道晚睡强迫症对身体不好,但无法下决心自控,。另外,

寝室晚睡氛围易引起从众行为。76.7%认为宿舍同学晚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己的就寝时间,方片之地,

光线、声音等都会影响能否入睡和睡眠质量。许多大学生会在共同生活中潜移默化地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以适应寝室晚睡文化。

(三)社团活动和恋爱。

少部分同学忙于各种社会实践而推迟作息时间,还有部分同学是因为谈恋爱或异地恋,和情侣打电话聊天

到很晚。

拖延晚睡不仅让大学生养成不良生活习惯,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还会对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学生自

己要有意识地树立理性信念,培养自制能力,以下是笔者从学生角度对改善大学生晚睡拖延行为的一些建

议:

一、学生首先应该要提高自己学习动机的自我决定程度

对于老师设定的学习任务,师生要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向老师明确适当的学习任务和目标,在冷静思考的

基础上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行动计划和完成标准,在设立学习目标时做到清晰、明确,任务不宜太难,最

好将大的远期目标分解成小的近期目标。及时进行学习小结,多与同学系统讨论等等,从而减少拖延次数

,降低拖延程度。

二、树立理性信念,克服"完美主义"倾向

让自己去正视眼前的困难,从而使其认识到学习的过程是一个允许失败和犯错误的过程,多和同学沟通交

流,可以让自己了解到各种不同的意见,这有利于避免对别人反应的负面意义的夸大,从而可以意识到在

学习中的几次挫败并不会动摇自己在别人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慢慢修正自己完美主义的非理性信念。

三、培养自己良好的时间管理行为

有效的时间管理能力需要学会基本的时间管理技能,通过对时间进行有计划的分配和安排,确定学习任务

的重要和紧急的等级,增强时间掌控能力,提高时间管理技巧,充分利用时间资源,能使自己成功驾驭时

间,增强自信、提高学习成绩,成为一个懂得利用时间技巧的学习者,完美的掌控时间。

四、可以与好友互相监督

近56%的同学认为可以与好友一起制定计划,分享因拖延引起的生物钟紊乱、隔天上课没有精神、心理挫

败感强等负面影响,让好友监督自己,彼此鼓励,这样,通过与同是拖延者的同学交流,增强他们的自我

效能感、自我控制感,提高拖延者对自己力量的认识,能帮助拖延者更好的摆脱拖延。另外,希望宿舍内

部能做好沟通,大家将问题摆出来,用一个合适的方式解决。这样能将情境对个人的影响降到最低,每个

人的休息时间能得到充分的保证,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缓大部分大学生的拖延晚睡习惯。

参考文献

[1] 陈洪岩. 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 中国民康医学, 2009.21(20). 2573-2574.

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范文2

关键词: 中学生 学业拖延 调查

拖延的英文为“procrastination”,来源于拉丁文“procrastinare”,意思是推至明天(putting forward until tomorrow),这个概念最开始提出时是没有贬义的。它有正反两个方面的理解,有时拖延实际上是一种策略,通过拖延可以争取机会、做好充分准备、避免冲动。当结果尚不确定时,等待行动更有价值,但是当个体明知应该做的事情却拖延至最后一刻才做,并因此导致负面结果时,拖延就是一种不良行为[1]。目前在学术范围,对拖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后一种情况,即消极的拖延行为。Ferrari等指出,在普通人群中,25%的人将拖延作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约40%的人曾因拖延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在大学生中,拖延行为十分常见,其发生比例约占学生日常生活事件的三分之一,并且这种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

学业拖延是在学习活动中产生的一种较典型的情境拖延,根据以往的研究结果,学业拖延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一种消极的、适应不良的行为,不仅会造成学业成绩低下、学习效果不良,引发不良学业情绪,甚至会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3]。目前对学业拖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大学生这个群体中,因为大学的自主学习方式决定了大学生更容易出现学业拖延现象。但中学生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一些研究表明中学生的学业拖延是比较明显的。长期拖延会对中学生各方面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由此可见,研究中学生学习中的拖延状况,并据此提出相应教育措施,将为他们的学业拖延状况的改善提供参考,提高他们的学习效率,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

按照社会评价标准将重庆市高级中学分为重点高中和一般高中,这里我们选取了两所高中:涪陵实验中学(重点高中)、涪陵高级中学校(一般高中)。初中不分重点与非重点,所以我们按照社会评价将初中分为较好的初中和一般的初中,这里我们选择了两所初中:马鞍中学(一般的初中)、涪陵十五中(比较好的初中)。在这四所中学中随机选取班级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800份,剔除回答不完整、有明显倾向的问卷,回收有效问卷715份,回收率为89%,被试涉及初中二年级到高中三年级共五个年级。

2.研究工具

自编的《中学生学业拖延问卷》分为五个维度:学习态度消极、学习行为迟滞、学习计划缺乏、学习决断性不足、低学业自我效能,共22个题项,如“老师布置的作业如果不检查,我就不会按时完成”、“放学后,我总是先玩一会儿,再写作业”、“我会为自己没有按时完成作业找借口”等,全部采用Licket5点记分。信度检验的结果表明中学生学业拖延问卷总体和五个成分的Cronbach's Alpha系数在0.624-0.859之间;分半系数在0.509-0.838之间,说明问卷具有良好的信度,可以作为研究工具[3]。本研究中选择内容效度和结构效度两个方面来对问卷进行效度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各维度有一定的独立性且能反映总问卷所要测查的内容,说明问卷的结构是比较合理的。

本研究用SPSS15.0 for windows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二、结果与分析

1.中学生学业拖延总体状况

为了解中学生学业拖延的总体情况,我们统计了中学生学业拖延总分分布情况,并绘制了总分分布直方图。从直方图可以看出,问卷总分基本呈正态分布。

为了解中学生学业拖延的现状,我们对问卷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本问卷采用5级评分制,所以取中间值3为参考标准,得分越高说明学业拖延状况越严重。中学生学业拖延问卷每题得分为2.79,说明中学生学业拖延并不是很严重,但也不能忽视。在学业拖延的四个维度上,学习计划缺乏平均得分最高为3.20,其次是低学业自我效能维度平均得分为3.04,然后是学习决断性不足维度平均得分为2.99,学习行为迟滞维度平均得分为2.96,学习态度消极维度平均得分最低为2.08。

2.中学生学业拖延的性别差异

从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男生和女生在学业拖延方面总体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即在学习活动中男生和女生的学业拖延程度是相当的。在学习态度消极这个维度上,男生的平均得分比女生高,差异极其显著,说明女生在学习态度方面表现更积极。另外,在学习行为迟滞、低学业自我效能和学习决断性不足三个维度上也表现出显著差异。学习行为迟滞方面男生得分高于女生,说明男生在学习的执行上更容易拖拉;在低自我效能和学习决断性不足方面女生的得分高于男生,说明女生在学习方面有更低的自我评价和决断能力。

3.中学生学业拖延的年级差异

对不同年级的中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进行比较分析,选择独立样本变异数分析法。统计结果表明,学业拖延总问卷、学习态度消极维度、学习计划缺乏维度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发现这几个维度上的年级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得分最高的是高二年级,其次是高一、初三和初二,最低的是高三。说明高二年级学生学业拖延状况最严重,高三学生学业拖延状况最不严重。

4.中学生学业拖延的学校差异

对两所高中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进行差异分析,结果表明,涪陵实验中学(重点高中)总问卷得分低于涪陵高级中学(一般高中)的得分,说明涪陵实验中学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更好一些,但差异没有达到显著水平;两所高中各维度之间的差异分析表明,在缺乏学习计划这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涪陵实验中学得分显著低于涪陵高级中学的得分,说明涪陵实验中学的学生在学习计划性方面做得更好一些。

对两所初中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进行比较,结果表明,涪陵十五中学的总问卷得分低于马鞍中学总问卷得分,说明涪陵十五中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更好一些,但两者的差异没有达到显著水平。对学业拖延的各个维度进行差异分析,结果在学习决断性不足维度上差异显著,涪陵十五中得分低于马鞍中学,说明涪陵十五中的学生在学习决断性方面表现更好。

对高中和初中学生学业拖延的状况进行比较分析,从结果可以看出,高中的总问卷得分高于初中的总问卷得分,说明高中学生的学业拖延现状更加严重,两者的差异接近显著水平。对高中和初中的学业拖延的各个维度进行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在缺乏学习计划和学习决断性不足两个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高中学生得分高于初中学生得分,说明初中学生在学习的计划性和学习的决断性方面表现更好。

三、结语

1.总体上,中学生学业拖延问卷每题平均得分为2.79,说明中学生学业拖延并不是很严重,大部分的中学生还是能够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的,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得积极主动,但仍有少部分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比较严重,是不容忽视的。

2.男生和女生在学业拖延方面总体上不存在显著差异,即在学习活动中男生和女生的学业拖延程度是相当的。

3.不同年级学生的学业拖延总问卷、学习态度消极维度、学习计划缺乏维度存在显著差异,并且发现这几个维度上的年级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得分最高的是高二年级,其次是高一、初三和初二,最低的是高三。结果说明高二年级学生学业拖延状况最严重,高三学生的学业拖延情况最好。

4.不同学校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总体来说不存在显著差异,但高中和初中学生的学业拖延状况的差异接近显著水平。

参考文献:

[1]李晓东,关雪菁,薛玲玲.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J].高校教育管理,2007,1(3):67-70.

拖延行为的心理学分析范文3

关键词:大学生学习权;内涵;价值;实现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610(2012)06-0098-07

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四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上通过《学习权宣言》,正式提出了“学习权”概念。在《学习权宣言》中,“学习权”被认为是与生命、财产、自由并列的最基本人权之一。从20世纪中期开始,世界各国高等教育不同程度地经历和呈现出大众化、普及化的发展态势。与此同时,学习活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传统学校教育的框架内,传统的教育观念、教育体系也正在发生着剧烈的变革,仅仅强调受教育已经不能回应人的学习需求,也不能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学习权”被提出并受到重视,从根本上讲,是对知识经济社会的出现、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需要以及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关切和回应。

一、大学生学习权的内涵

(一)大学生学习权的内涵

《学习权宣言》将“学习权”的内涵界定为:学习权是指读与写的权利即识字的权利;质疑与思考的权利;想像与创造的权利;研究自己身处的世界而撰写历史的权利;获得一切教育资源与方法的权利;发展个人及集体技能的权利。[1]并指出,学习权的实现须经个人主动的读、写、质疑、分析、想象、创造与研究,以及在他人协助下的接受教育,来获得教育资源、读与写的能力以及发展个人与集体的技能。这一内涵揭示了学习权两个方面的特征:主动学习的特征,即个人不受妨碍地读、写、质疑、想象、创造与研究探索(学习自由);协助学习的特征,即个人在他人协助下学习而利用一切教育资源以获得读、写、质疑、分析、想象、创造与研究等能力的权利(接受教育)。

大学生学习权由大学生个体主动学习为核心的学习自由权和受教育为核心的学习保障权两部分构成。学习自由权意味着大学生对“学什么、怎么学”具有选择权和支配权,这种选择权和支配权带有强烈的权力意蕴;学习保障权意味着大学生有权要求国家、社会和大学提供优质的高等教育服务,学习保障权作为一种影响力,可以促使各方面对大学生接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要求做出回应,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学习自由权是学习权的主要方面,“学什么,怎么学”决定了所要求的高等教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学习保障权是学习权的次要方面,高等教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服从于大学生对“学什么,怎么学”的选择和支配。

大学生学习权的核心特征是通过主动学习而获得和实现的学习自由权。这是由于,接受高等教育仅仅是大学生作为主体的人的学习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主动学习和学习自由的权力则是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前提、动力和发展追求。大学生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有“被动”地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征,但是其内在的主体性和主动学习的要求却是教育活动取得成功的根本条件。

(二)大学生学习权的具体内容

大学生拥有学习权,意味着大学生拥有对学习的支配力和影响力,这种支配力和影响力既可以针对大学生自身,也可以针对他人和大学。学习权的支配力和影响力发生作用的指向不同,表现出来的大学生学习权的具体内容也就不同。

当学习权表现为对自身学习活动和学习行为方面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时,学生从个体和社会需求出发,在正确认识和分析自己的天赋、特长、兴趣、爱好、潜能的基础上,对符合自身素质、知识、能力结构的学习目标和内容进行的自主选择、设计和实施,此时大学生的学习活动就转化为自主学习行为。这时,大学生学习权在本质上是学习自由权(如表1所示)。

侯志军徐绍红:大学生学习权的内涵、价值与实现表1大学生学习自由权的作用领域和具体内容作用领域具体内容(1)选择学校的权力学生注册以后, 有权根据对学校学习条件,包括办学条件、办学水平、校风学风、教学质量等的进一步了解,决定就读、退学或转学。(2)选择专业的权力学生入学以后,有权随着对专业培养目标的进一步了解和市场对毕业生供求关系的变化,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的要求。(3)选择课程的权力学生有权根据社会需求和自我的知识、能力结构的需要,选择与专业配套的课程结构,学校不仅应配备导师给予选课指导,而且应尽可能开出更多的课程供学生选择。(4)选择教师的权力学生入学经一段时间学习实践后,有权根据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选择自己的授课教师。学生有权利对教师的授课状况做出评价。(5)选择学习方式的权力学生有权在规定的学分标准或学习年限内,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学习方式,学校应尊重学生的选择,按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有权根据自己的知识基础、自学能力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决定听课或免听。

当学习权表现为对他人和大学的学习活动和学习行为方面的支配力和影响力时,大学生有权获得国家法律法规为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所规定的、最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习权就转化为大学生对学习活动的权利要求和权利行为,为实现学习自由权提供基础和可能。这时,大学生学习权在本质上是学习保障权(如表2所示)。

二、大学生学习权的价值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2] 事实上,理解、重视并致力于促进大学生学习权的实现,不仅是大学学术自由精神的体现,也是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要求,更是当下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具有特殊重要的价值。

(一)强调和实现学习权是大学学术自由精神的体现

1968年西德大学校长会议的决议提出,“作为教学者与学习者所共组之团体,大学之事项原则上应由其所有之成员共同讨论与决定。”[3]183 以学习自由为核心的学习权是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研究高深学问,这些学问或者还处于已知与未知之间的交界处。因此,大学不是单纯学习和研究既有的知识,而是始终强调把对未知知识的探索和创新作为重要使命,而实现这一点,需要保障学术自由。强调和实现大学生学习权,有利于教学相长,共同推进知识探索和创新。

表2大学生学习保障权的作用领域和具体内容作用领域具体内容(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生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更不能随意取消学生学籍,剥夺学生的学习权利。(2)要求完善学习条件的权利学生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国家规定的学习条件,包括学习、生活设施,实验、实习设施等。学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生要求及时完善办学条件。(3)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困难救助,以及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的权利学生有权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困难救助,学生有权依法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以弥补学习经费的不足。学校应该尽可能地给予必要的帮助。(4)参加合法社团组织的权利学生有权在校内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利于知识提升和能力培养的各种社团组织。学校应积极提供帮助、指导和必要的经费支持。(5)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服务的权利学生在校期间有权参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学校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教学计划修订、规章制度的制定、教育教学的评价等,都应当广泛征求、集中和吸收学生的合理意见。(6)获得评优、表彰、奖励和公正评价的权利学生有权按学校承诺的规定和标准,获得评优、表彰、奖励。学校不得违背承诺,也不能借故拖延而剥夺学生评优、表彰、奖励的权利。学生有权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竞赛、奖惩及日常行为等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学校不得做出违背事实的评价。(7)获得学术成果和科研成果的权利学生有权对独立完成或参与完成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成果享有正当的收益权和处置权。(8)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学生在国家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标准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不得制定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规章制度,扣发、不发、滥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9)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力学生在校内有权获得人身、财产和隐私保护,学校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学校应积极采取救治措施。(10)提出申诉、的权力当以上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学生有权向学生权力救济部门提出申诉。当救助不畅时, 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止或剥夺学生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理解和保障学习权是高等教育以人为本的体现

大学生在大学中接受高等教育具有阶段性的特点,而学习是持续不断的终生过程。如果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不能形成内在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而是“被动”和“强迫”的学习,将使学生产生学习畏惧,形成学习困难,使其后续的学习活动难以为继,甚至使其丧失终生学习的可能性。这种状况造成了对学习意愿和学习动力的漠视和抹杀,是对学生成长与发展的巨大伤害。因此,大学教育过程中惟有正视并赋予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促使学生成为承担学习责任和享有学习权利的学习主体,才能使其具有持续不断的学习动力和发展可能,才能真正担负起推动学生发展的责任和使命。

(三)尊重和落实学习权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在教育现实中,教育过程的主体双方主体性的发挥和实现,实际就是权力的行使和表达。[4]心理学家斯腾伯格认为,“成功的学习者是主动的,有目标导向的,具有学习责任心的个性特点的。”[5] 学习内在动机的激发,始终是教育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毋庸置疑,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惟有学习权特别是学习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学生才能在学习领域自主选择感兴趣的研究领域,才能充分发挥出自身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去参与学习,才能促进自己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惟有学生拥有对学习活动的内在支配力和影响力,学生的学习活动才能从外部因素转向内在过程,从而获得持续的学习激励。尊重和落实学习权,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学习潜力和学习优势,引导学生把时间、精力和智慧投入到学习中,让学生成为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学习主体,是保障学生学习质量,进而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

三、大学生学习权的实现

实现大学生学习权,除了高等教育理念需要变革、教育资源加大投入之外,需要推动教育立法,构建尊重和保障学习权的法律法规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校学习制度,奠定学习权实现的制度基础。此外,还要完善大学生学习权预警机制,防止学习权的滥用。

(一)法律层面的学习权保障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构建体系完备、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这需要建立各级各类学校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和共享优质资源的体制与机制,需要赋予公民学习年限、学习时间和地点的自由选择权,为实现人人皆学、处处可学、时时能学创造条件。建立尊重和保障公民学习权的制度,必须对我国的教育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

《教育法》作为与学习权关系最密切的部门法,只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没有涉及学习自由和个性发展的有关权利。“从教育法作用的角度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法规较多,而保障教育事业、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权益的法规较少;在法律的规范作用中,规范被管理对象的法规多,而规范管理者、政府机构、公职人员的法规少。”[6] 之所以如此,有一个主要的因素,那就是失去了价值基础和逻辑起点的受教育权,无法起到与教育权平衡的功能。教育权的行使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背后涉及价值选择,需要有一个判断的标准,根据人民的原则,这个标准只能是学习权。[7]

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构建了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学习权保障和实现的基本内容和程序,对于维护高校学生的学习权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高校层次复杂、类型多样,对于学习权的具体内容,如高校学生学习年限、学习标准、学习方式、专业课程教师选择、学籍管理、成绩管理等内容,依赖于高校自主确定。虽然这属于高校自主办学的内容,但在当前高校对学生的学习权和学习自由还存在认识不清、理解不够深入的情况下,高校尚缺乏将学生的学习权转化为具体的学习制度构建的能力。因此,教育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对这些具体内容给予指导性意见,为高校构建相关制度奠定法律依据。

(二)高校层面的制度构建

维护和实现学生的学习权,作为办学主体的高校处于关键位置。

第一,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了高校七项办学自: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高校办学自的实现,不仅仅依赖于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更需要高校自主意识的觉醒,自主办学的决心,以及对自利的争取。高校必须坚定不移的行使办学自,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要学习借鉴国内外教育教学经验。世界各国的大学教学制度模式,主要有学年制和学分制两种。当前我国大学多采用学年制或变相的学年学分制。总体来看,不管是学年制还是学年学分制,教与学相对统得过死,教学管理较为单一刻板。这种整齐划一的教学管理不利于学生学习权的实现。对比而言,学分制是一种弹性学制,它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一种充分体现学生学习自由的教学管理制度,它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其教学环节以学分的形式进行量化,学生不受学习时间的限制,在学习内容和挑选教师上也有较为自由的选择空间,完成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学分制把学习的权力和学习自由交给学生,由学生来决定专业、课程,可以使每个学生在达到培养规格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由而灵活地自主学习。为了满足学生的兴趣和发挥学生的特长,大学可以为学生专门设计主修方向,学生可以转换主修方向甚至转学。如美国印第安纳大学规定,本科生可以自行设计学位课程,专业方向不限,只需要修完学校要求的基础课及修满毕业所需的学分。

实施学分制,必须以选课制为前提。因此学分制要求高校整体优化专业和课程,以及不断提高所能提供的课程和专业资源的质量。如果缺少高质量、具有一定规模的课程和教师资源,选课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国外知名大学一年开出的课程约为20000门,我国大学一年能开出的课程约为2000门。可见,开设足够有价值、有质量的选修课是落实我国学生学习自由的基本保证。[8]26 同时,选课制还需要构建合适的选课规则,特别是各个专业的课程选择规则、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分类规则、选修课之间的审查及递进规则、以及各个课程内部的学习规则。合理的选课制还需要构建完善试听、免听制度和重修制度等。

就我国高校学生实际情况而言,直接套用国外的学分制未必是保障和实现学习权的灵丹妙药。学分制的成功,一方面在于高校能够提供足够和优质的教育资源来保证学习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则取决于学生对自身兴趣、个性成长及发展需要乃至专业特征的了解。教育过程中“选课制”、“辩论式”的浪漫主义学习自由,实际上包含着深刻的“非自由”特质与元素,其中潜藏着种种有形无形的干预控制。大学生求学的目的,一方面受制于大学教育的目的,另一方面取决于要达成的个人目标。从大学生求学要达成的个人目标来看,容易带有明显的个人功利色彩。例如,专业、课程的选择往往以实践个人职业为首要目标,实用主义和专业主义准则被抬到突出位置。更有甚者,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顺利地把自己“推销”出去,大学生还必须努力迎合“功用性”塑造,全力打造“市场化人格”,以得到市场规则所承诺的“好处”。这类以社会需求和个人求职为准则的选择,究其实质是一种由外在功利目的牵引的选择,难有个人自由可言。[9] 高校大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实现,离不开学生学习主体性的成熟、学习责任的养成以及对自身学习目标的明确和坚守。学习权的赋予及学习责任观的形成,不仅仅需要高等教育阶段的努力,而且应贯穿教育全系统和全过程。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同样具有赋予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责任和使命。因此,持续不断的系统的教育制度变革成为教育发展的必须要求。

第三,要构建系统的学习咨询和指导制度。保障和实现学习权和学习自由,必须辅之以明确有效的学习咨询和学习指导,使高校学生能够决定学习目标、掌握学习难度、理解学习过程、明确学习责任、规范学习行为、提高学习质量,从而能够支配和影响自己的学习。

编制《学习手册》或《学生手册》,是非常重要的学习指导方式。美国大学一般都有一本厚厚的学生手册,这本手册体现了大学根据宪法、联邦和州的各种法律来制定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可以从中找到自己的责任和权利。此外,各种申请书、小册子、课程大纲以及其他出版物里,也往往明确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责任。美国大学生一般拥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隐私权、选择权、评价权、申诉权等权利,他们的责任是不能随意缺课、必须参与课堂讨论、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必须学术诚实、不能性骚扰他人、按照规定使用图书馆和电脑中心等。许多大学把对学生的学术诚实的要求放在第一位,要求学生承担学术诚信的责任,避免欺骗、撒谎、剽窃、一稿多投、为他人学术不诚信提供便利、强迫教师更改成绩等学术不端行为。[10]

学习咨询是高校和教师应提供的基本服务,是学习权中受教育保障权的基本内容。学习咨询的内涵非常丰富,甚至从参加入学考试(高考)的时候就应该开始,其包括:入学咨询,帮助考生了解学校和学院,介绍学校教育资源。新生咨询,帮助新生进行学习策略评估,帮助新生适应高校学习;课程和学习方法咨询,帮助学生分析学习效率,提高学生学习时间管理效率、听课效率和阅读效率,提高学生作业及论文写作技能,关注学生注意力低下、压力过大等心理问题,帮助学生更有效率使用学校学习资源,有效完成学习过程,推动形成个人学习风格;领导能力及群体生活咨询,帮助学生提高管理和领导能力,更好适应学习生活中的朋辈群体,更好的融入大学生活之中;择业就业咨询,帮助学生做好人生职业发展规划,引导学生正确职业选择等方面。

(三)完善学生学习权预警机制

孟德斯鸠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1] 学习权也是如此。学习权滥用的危险在于,一方面学习的权力可能会被学生所滥用,把其作为降低自身学习的学术标准的理由和依据;另一方面学习权的行使可能越过预定的权力框架,导致所谓的极端维权事件的发生。因此,在保障和实现学生学习权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学习权的预警机制。

第一,要为学生的学习权划定底线,确立学习活动的基本标准和最低要求。权力和自由必须有所限度,才是真正的权力和自由。布鲁贝克认为,“如果学生在课程的计划、实施和评价享有与教师同等权力的话,他们就很有可能成功地降低他们自己学位的标准”。[12] 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使用,会带来学生过多的选择比较容易通过的课程和“放松”的教师,而不愿去选择复杂的课程和严厉的教师的危险,这在美国高校实践中已经多次出现。化解学习权和学习自由滥用带来的学术成就降低的倾向,就必须严格和完善学习制度和学习规则,使学生的学习活动始终维持在合理的框架范围内。

第二,要努力避免学生的学习权和教师的教学权之间的冲突。教师的教学自由和学生的学习自由存在的内在的冲突特征:教学自由赋予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拥有决定权;而学习自由赋予学生参与教学内容的拟订以及对教师教学方法的批评权。作为专业领域知识的先行者,具有丰富的知识经验,教师对知识、课程和专业的理解具有深度和层次性,因此大学教师是课程进行的主人,教师基于教学自由,对所开设的课程负有学术上的责任。大学生积极参与课程讨论及表达意见的权利局限于“教学供应”的范围。[3]205-206 因此,学习自由必须立足于现存的学习和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学习自由不得逾越教学自由的范围。教师不得全然地抹煞学生发表意见的可能性。完全排除学生以适当方式提出问题或参与可能性的教学,属于不当教学。虽然,较学生的学习自由而言,教师的教学自由具有“优先权”,但并不意味着为满足教师的教学权益而必须放弃学生的学习自由与意见表达。如果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无法达到或满足该课程所应有的知识时,虽然学生有提出抗议的权利,但学生不具有认定该教师无法达到教学标准的权利,这是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利。[8]27-28

第三,要警惕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的泛化和滥用。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教学管理制度为高校学生权力划定了界限,但仍存在着学习权泛化和滥用的危险。只有当高校学生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具有能够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当其行为能力在权利能力框架内运行时才是正当的学习权。然而,权力的意识一旦觉醒,就有矫枉过正的危险,缺少限制的学习权和学习自由容易导致权力意识和行为的泛化和膨胀。纵观历史,高校学生权力运行具有以下基本规律,即当学生权利得到尊重和维护的时候,学生权力也就会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当学生的正当权利诉求处于无援的境地、情绪冲破理性防线的时候,就会发生非常态的权力诉求;当学生权利被非法势力利用,而正面的、积极的教育引导未能及时跟上时,学生权力就很可能偏离合法的轨道肆行。[13] 20世纪60年代末期到70年代中期,欧美高校发生的波及社会的运动,不能不引起我国的重视。普遍认为,从高等教育精英阶段到大众化阶段的转变过程中,由于高等教育结构和规模的量的改变,导致其质的变迁,高等教育体系中各个层面的关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导致许多诱发学生学习权力失范的诱因不断呈现。因此,必须警惕可能的风险,积极从观念、制度以及组织上做好积极应对措施,做好学生学习权力的救济,切实保障和实现学生学习权和学习自由,推动学生学习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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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上)[M]. 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