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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方法范文1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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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方法范文2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国际公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在国内外出版的国际公法学课程教材或专著中,该学科内容体系庞大。国际公法是国际法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部门,对于学生学习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非常重要。鉴于此,帮助学生深入理解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和全面掌握其法律制度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有限的课时内将国际公法的理论基础和具体法制充分展示给学生的。因此,国际公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成为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
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9]法律实证研究是对传统法学思辨研究的反思,两者互相补充。在积极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师要重视利用思辨方法培养学生对国际法理论的掌握和运用能力。
除了学习方法之外,教师还应当提醒学生注意学习思维和视角。国际公法学的基础性、实践性、发展性、国际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
总之,教师要根据国际公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和思辨方法相结合的教学和学习,在进行了分析文献、发现问题、理解现实、解决问题等多方面的学术训练之后,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能够日益多维成熟,外语能力日益提高,逐渐成长为符合国家需要的“精通国际法、了解国际社会、掌握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法律教学方法范文3
[关键词]教育模式 法律素养 改革 创新
[作者简介]张国琦(1968- ),男,河南郑州人,河南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警察法学。(河南 郑州 450046)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8-0142-02
法治是国家建设和管理的准则和目标,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人民警察是我国重要的行政、刑事执法力量,其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能力直接关系着法治建设的进程,关联着社会和谐的构筑,决定着公民权利的保障。因此,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中,法律教育是重要环节,法学课程也作为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贯穿于学历教育始终。与其他社会大学不同的是,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更加突出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应用能力,也就是运用法律解决实例的能力。这就要求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既要遵循传统法律教育规律,又要在教育模式上推陈出新,大胆改革,创新方法,务求实效。
一、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教学模式”,模式即“范型”。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模式是某种实物的标准形式或世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在我国,教学模式又称为微型教学论,指在特定的教学理论思想指导下,介于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之间,为了实现特定的教育教学目的,用来设计课程、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按照一定系统的、相对稳定的、可操作的程序进行的基本范式。教学方法是为了某种教育教学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手段、方法的总和,都是教学论要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教育的实践摸索中,教学模式从宏观上把控着不同教育层次的各自特点和侧重方向。从幼儿教育直至大学教育,环环相扣,各具特色。同样,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交叉科学,都有各自鲜明的特色。在这里,我们主要研究大学教育中的法律教学,也就是公安应用型大学教学模式中的法律教学方法。虽然法学专业在当今我国的大学中遍地开花,有“万金油”之称,但无论何时何地,公安法律人才的培养都直接关乎国家法治的进程、人权的保障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突出成效和提高水平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公安工作对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要求
法律教学是公安院校教学环节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案件侦查、治安管理、刑事技术鉴定、公安信息安全、道路交通管理等涉及公安事务的方方面面,都必须以执法者高素质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执法能力为基础。针对公安院校的特点,其法律教学必须既遵循法律教育的一般规律,又突出公安特色,形成具有行业职业教育特色的法律教学模式。总结公安院校法律教学的规律和要求,其应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系统性。警察作为重要的执法力量,其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责。这也就决定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不是适用单一的、某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而是涉及刑事执法、行政执法、民事调节等诸多法律部门。比如,交通警察执勤时,大多是行政执法的交通秩序管理、违章处理等,但可能遇到涉及刑事犯罪的醉驾、盗抢等严重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还有大量的劝导、调解等涉及民事法律法规行为。这就要求在法律知识和能力上是个多面手,有较强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尤其是在当前警务机制改革,提倡“一警多能”“一警多用”的大背景下,警察具备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第二,实战性。警察在学习法律层面,必须有很强的实战性。警察的职业性质要求对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学之即用,用之有效。公安院校培养目标要突出在法律学习中灵活多变,了解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掌握公安实践中的执法动态,充分发挥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比如刑法课程中“侵占罪”,其犯罪构成、定罪量刑的学习不是难点,但公安实践中要准确把握“侵占”的罪与非罪及其和“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的区别,仅仅理论讲述难以达到。大量的案例分析,感同身受的模拟情景再现,都是提高其实战判断能力的有益探索。
第三,创造性。这里的创造性绝不是创造法律或者滥用法律,而是深刻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使警察在执法中能正确理顺法律与道德、法与情的辩证关系,审时度势、灵活多变地处理社会矛盾,展示出新一代警察的素质和能力。这样既维护了法律,又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需要全社会的群体效应,而执法者更应该引领、实践、表率。比如禁毒,危害深重,社会影响广泛,仅仅靠打击犯罪,处理违法,实践看来是杯水车薪,效果不大。警察在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同时,如何融入人文关怀,如何做到釜底抽薪,就要求警察工作具有创造性,实现“没有买卖,就没有贩卖”的日见成效的目标,又能使瘾君子真正回归社会,回归人生。
三、公安院校法律教学方法的创新
(一)传统法律教学模式的弊端
传统的法律教学采取的是以课堂教学为主导,校外实习为辅助的教学模式,虽然有一定效果,但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1.传统法律课堂讲述教学方法忽视了对法律技能理论基础和方法的教育与训练。法律实用能力是一种问题思维能力和经验推理能力。不精通法律规则背后所蕴涵的法律原理,就不会懂得法律规则创造性运用的方法,不了解法律与社会互动的关系,就不可能形成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失去了具备法律技能的基础。对现行法律的注释,对法律条文的讲解,离不开学术功底。从本科阶段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学术兴趣和理论功底,是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的底蕴和基础。
2.缺失了法律技能训练的理念与机制。美国法律家摩根说过:忽视技能训练会给学生带来危害。仅仅让学生读懂、背会法条,学会分析书上的案例,培养出的学生只会纸上谈兵,对公安实践于事无补。比如婚姻法的学习,公安院校一贯轻视,致使学生学些皮毛,得过且过。在公安实战工作中,一些警察不懂得婚姻法的实质,在处理涉及婚姻方面的家庭暴力案件上,一头雾水,处理失当,这可能会激化矛盾,引发更严重的案件。
(二)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
法律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集中在新的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创新上。要借鉴其他学科尝试并获成功的诊所式教学法、案例式教学、参与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结合公安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特点,赋予其新的内容和生命,突出法律教学的规律和特点,彰显教育的本质和目的。
1.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的起源。诊所式法律教育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在全世界得以推广。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被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大学广泛使用,并取得良好效果。比如人大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以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人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为依托的“刑事法律诊所”,选择的案件是以刑事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学生解决其他类型案件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2.诊所式法律教育方法上的特点。第一,学生是课堂的主人。在诊所式法律教育课堂中没有传统意义上的老师和学生,大家都是具体案件的执法者和承办人。所有教学内容都是围绕着学生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执法者和办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转换与提高设置的。辩论式、互动式、讨论式、提问式、模拟式、游戏式等多种教学方式和手段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促进学生转变身份提高技能的方法,成为诊所进行教学研讨的重要手段。在诊所课堂上,学生和教师通常面对面地进行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对话和交流。教师往往是课堂上的主持人,谈论话题的引导者,而学生则是谈话、发表意见的主角。教师是用启发式、引导式提问把讨论的话题引向深入,并且要控制自己急于说出“正确答案”的冲动。比如,模拟现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场,教师简要介绍了案情,有学生从接受群众报警开始,一步步进行接警、出警、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案件分析定性、采取应急措施等,这期间运用的法律知识涉及刑法的“交通肇事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等,涉及道路交通法律的“现场勘查”“交通管制”“调查取证”“受害人救护”等,涉及警察法的“现场管制”“紧急征用”“留置权”“警容风纪”等,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与运用,整体素质的展示都一目了然。
第二,使用真实的案件材料。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案件情景再现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细节,在与现实的接触中,培养学生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增强学生做一名合格警察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加深学生对法律制度、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理解,并亲身体验警察的管理与服务角色。比如,与当地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联络,建立互动合作平台。让学生分批参与跟随警察接、出警,参与了解警情,协助调查线索,之后写出报告,由教师点评。
第三,特色鲜明的教学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中,一堂课通常是由两位或多位教师共同完成的。教师在课堂上采用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教学方法,丰富教学内容,贯彻教学意图,使教学能产生一种立体的、透视的、深入的效果。这里,辩论式教学法激发学生求知欲,提高其语言水平;启发式教学法开启学生智力,帮助学生学会独立思考;案例式教学法丰富学生视野,培养其辨析能力。
第四,培养另一种思维方式。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警察的思维去思考问题,而不是从法官角度对事物的是非曲直作出判断。学生们要注意并认真思考每一个办案细节,即便是对案件中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引起注意,不要简单地对事情作出判断,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了解案件所具有的特定社会背景, 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警察职业处理社会的矛盾焦点,肩负社会稳定的重任,运用法律绝不是简简单单地严格执法,更重要的是服务社会。
第五,独特的评估方法。在诊所式教育课程中,学生对自己评价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教师的评价,他们更加关心所承办案件的得失成败,更关注待人接物的水平和艺术。学生们关注的焦点也同样是教师对他们进行评价时所关注的焦点。教师要让学生理解,案件的定性准确、方法得当固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但是更重要的是他们是否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真正成长了,是否得到了他们所想要得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技能和知识,尤其是自己的警察行为是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公民的肯定。这也正是培养新一代人民警察的良苦用心所在。
四、公安院校诊所式法律教学法中需注意的问题
诊所式教学法固然在法律教学中效果明显,但其对教师素质和能力的要求也就更严格。“授人以鱼”只要求是捕鱼能手,“授人以渔”则要求是育人高手。因此,公安院校在运用和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时,应着力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才能彰显成效。鉴于客观现状,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教学能力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有着极高的要求。教师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储备,灵活有效的课堂沟通方式,极强的观察和管理学生能力,才能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的课堂上指挥若定,游刃有余。很难想象一个在传统课堂教授方式上都难以胜任的教师,能够运用诊所式法律教学法。
第二,学科知识、文化素质方面。教师对所教授的学科必须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掌握,对学科重心、前沿动态能及时把控,对讲授技能和研究方法能够运用自如,努力拓宽专业知识深度和文化知识宽度,具备很强的专业学科知识和文化素质。
第三,公安实践能力方面。诊所式法律教学法要求教师既是本学科的研究者,又是公安实践的合格执法者。在具体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体现现代警察高素质、高品质要求上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这就要求教师要定期深入公安一线,进行业务锻炼,切实提升执法水平和工作能力。这样才能对诊所式法律教学法成竹在胸,高屋建瓴。
第四,教师职业道德方面。“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教育素质的核心表现为教师的职业道德。优秀的教师能够在博大精深的专业知识基础上恪守职业操守,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治学、稳重的作风、顽强的精神感染学生,形成强大的人格魅力和感召效应。这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取得成功的关键一环。
探索出真知,创新成大业。公安院校的法律教育必须在不断探索创新中发展前进,在发展前进中强大。每位公安院校的教师都应该有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运用推广诊所式法律教学法已是当务之急,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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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方法范文4
关键词 高职 实践性法律教育 诊所式法律教育 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Operation of Practice Teaching Methods in Legal Vocational Colleges
MAO Yujun
(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Judicial Police, Changsha, Hu'nan 410431)
AbstractThis paper analyzes the status of application of China's practical legal education in vocational schools, and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highlight application of some of the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methods in the law teaching,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operability of the legal practice teaching in vocational colleges, finally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practical legal teaching methods.
Key wordsvocational colleges; practical legal education;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teaching methods
1 实践性法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
目前,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实现的常用方法: 一是在日常授课中鼓励教师多讲一些案例;二是让学生走出学校,进社区、进单位、在大街上搞法律咨询;三是安排学生到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这些做法存在观念上的误区和操作简单化的问题。对于第一种,目前案例教学普遍存在问题就是操作太简单。上课教师在教学中也举了一些案例,但这仅仅是为了说明课堂上的一个问题,使学生更容易理解,并没有把案例教学单独拿出来研究。由于案例事实简单,操作上的随意性,听课学生不必动脑筋就能直接明白案例性质、涉及的法律关系等内容。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做法,如果没有很好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就相当于摆设,难以达到预想的训练效果。从实际效果和社会对法律毕业生的看法来说,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欠缺。因而,法律毕业生真正从事法律工作的难度较大,就业前景也不容乐观。
2 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区别
我国高职法律院校的实践性法律教育课程还要探索和完善,还要找准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定位以及与其传统课程教学方法的区别,才能走出我国法学教育的新路。在各种形式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方式里,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情景式模拟训练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诊所式法律教学和情景式模拟训练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主要区如下:一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主要是要培养学生主动学习和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则是给学生灌输知识。二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使法学教育更真实,更具有实务价值,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没有将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看做成一个整体,把法律分开进行传授。三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能让使学生进入真实的社会角色,身临其境的体验律师担负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但是传统的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是绝做不到的。四是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注重培养学生发散思维,让学生根据案例和问题寻找不同的答案;而传统法学教育给学生的只有一个正确的答案,限定了学生思维发展与创新。
3 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的应用
(1)诊所式法律教育教学法含义。所谓诊所式法律教育就是指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通过在法学专业教学中采取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形式,可以更好的培养学生适用法律的实践能力,加深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让学校法学教育与实践法律运用技能更好的结合在一起。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之所以采取实践教学法特别是诊所式法律教学法,目的在于培养出职业道德好、基本功扎实和实务能力强的高素质人才,以便为社会企业和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工作的
(2)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方法。高职院校诊法律教学中的诊所式法律教育主要在课外发挥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由两位或者更多的老师共同完成的,人员构成通常学生人数是教师人数的五倍,学生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作为法律工作者当事人办理实际的案件,办案的地点不局限于教室内,可以是校园内、宿舍里、办公室和接待室等地方,指导老师和学生可以通过面对面或者是电话、手机随时随地的进行案件交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通过此种方式,加深了老师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
(3)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步骤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学操作步骤:第一步选定对象:法学三年级学生经过两年的法学专业学习,已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理论基础,因而可在大学三年级学生中选取一部分学生接收诊所式法律教育;第二步是人员分配:先将参加获得的学生分成若干组,每组再安排一名指导老师。第三步是开展法律服务活动:参加诊所法律教育的学生在指导教师和外聘业务指导的直接指导和决策下,直接到社会上承接各种法律事务,采取适当的方式来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如果指导老师同意,学生可以直接对外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案件。具体操作是先由已承办案件的学生向诊所中的各小组的同学讲述案情,并提出拟解决办法(提倡方案多样化);然后每个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各小组之间相互交流与探讨;最终形成意见一致的解决方案,交由承办小组具体实施办理。第四步是对整个活动进行评价总结:这里面既有指导老师和客户评价对学生的评价,又有办案小组以及学生的自我评价。
4 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完善
目前,我国已有100多所高校已经推行了诊所式教学法这种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但是这里面绝大多数是大学本科院校,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加入的比例还不高,主要因为是目前诊所式教学在法律类高职院校教学推行中遇到阻力还比较大,难以广泛推广与应用。具体原因如下:一是改变现有的法律教育模式尝试新的教学方法,既要加大资金投入,又要承担风险,导致许多法律类高职院校不愿冒风险,因而保持观望的态度驻足不前。二是由于受到师资力量影响、教育的成本增加、学校经费紧张、且学生身份的尴尬以及有限的案件来源等客观问题的影响。鉴于以上原因,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提高高职院校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可操作性:一是高职院校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高职院校要重视诊所式法律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丰富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培育学生的法律实践的操作能力,适应社会的需求;为了减少风险,相关主管部门选定部分高职院校进行试点,来开展诊所式教学方法改革,从试点中不断积累摸索并总结经验,在取得实质性成功后在高职院校进行全面推广。二是增强高职院校的诊所式教学师资力量。可以重新选用或者配备上一批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双师型教师。也可以借助当地的法律诊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不断地向这些法律机构选派诊所的学生,让这些学生接触并尝试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完结后有学生向指导老师汇报办理情况,指导老师只需要给予评价。还可选择请上级诊所学生辅助指导教师的工作,减轻指导教师的工作负担,缓解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第三,将法律诊所课程写入学生法学教学的计划,由学校统一拨付实习经费,不足部分通过多方途径解决,以此来增加诊所式教学的经费保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具备一定办案素质的诊所的学生开辟绿色通道,赋予这些学生特俗的身份可以畅通无阻的进行案件办理,这样就避免了学生身份尴尬的问题,为学生开展活动提供有利了条件。第四可以通过诊所同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的方式解决案源少的问题。
5 结语
我国高职院校现行的法律教育模式注重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对于法律实践性环节重视的还不够,导致高职院校法律教学效果不是很理想,毕业学生解决法律实践问题能力不强,加强对是实践性法律教学方法研究和切合实际的引入,大胆尝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姚虹.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比较分析报告仁[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
法律教学方法范文5
关键词 课程 教学方法 探讨
教学方法是教师和学生为了实现共同的教学目标,完成共同的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方式与手段的总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的恰当掌握和运用十分重要。思政课教师除了对教学内容要有深入地理解和全方位的阐述外,还需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加以灵活多样的的的教学方法,使教学过程既丰富深刻又充满趣味和吸引力,教学内容和形式也会达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一、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现状
当前,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师在教学中积极进行探索和改革, 积累了丰富的教学经验, 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 目前该门课程在教学方法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方法陈旧
大部分教师沿袭应试教育模式,局限于课堂“灌输”形式,教学理念有待提高,教学方法亟待改进。 虽然有的教师也采用了现代化教学手段,但大多停留在文字搬家层面上,课件质量不高,不能很好发挥多媒体教学的优势。
(二)教学形式单一
传统单一的讲授教学方法, 更多的是要求学生端坐静听, 由于缺乏操作活动, 容易束缚学生手脚, 未能让学生以最大程度投入和参与教学活动, 未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学生对教师的教学缺乏兴趣, 教学互动性较差。
(三)教学过程枯燥
传统教学方法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使课堂教学比较沉闷, 缺乏生气, 难于唤起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的积极性, 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 容易泯灭学生的求知欲。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采用多种授课方法的意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必须要直面大学生的各种困惑,发现和解决问题。在多种授课方法的教学中,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可以从中准确、快捷、方便的了解到学生的一些思想情况、道德状况、学习与生活问题,然后有的放矢地去积极引导和切实解决学生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开展多种授课方法可以克服传统教学法的不足,而且多种授课方法符合时展,贴近学生思想实际,引导和帮助大学生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本课程确实发挥解疑释惑的作用,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方法探析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媒体,引导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讨论和剖析,提出各自的见解,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可以利用正面案例激励、鼓舞和引导学生,培养学生优良的品格和坚强的意志;也可以利用反面案例来警示学生,强化学生的责任意识、法律意识。
(二)问题教学法
问题教学法即“对话式”教学,指在教学过程中以对话为教学原则,教师不断地追问学生对某个问题的解释,通过师生对话的形式,以问答、讨论等方式进行教学。在这样的环境中,能够调动学生提高、完善自己的积极性,开辟自我教育、主动学习的空间。在教与学的互动中收到教学相长的良好效果。
(三)素质拓展法
“素质拓展法”是一种形式和内容都比较特殊的学习训练方法,是通过设计独特的富有思想性、挑战性、趣味性的活动,培训人们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学习和训练方法。
(四)多媒体视频法
多媒体视频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组织学生对事先制作好的集声、像、图、文于一体的多媒体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是将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和先进的多媒体技术有机结合的新型教学方法。
(五)体验式教学法
体验式教学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特点有针对性地创设各种教育情景,通过提供信息、资料、工具和情感交流等多种途径,使学生在不断的“体验”中学会避免、战胜和转化消极的情感和纠正错误认识,发展、享受和利用积极的情感与正确的认识,在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中达到认知过程和情感体验过程的有机结合统一,从而使学生获得知识、发展能力并实现教学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
(六)情境模拟法
情境模拟教学法是集情境教学、模拟训练教学、实践教学、案例教学、参与式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的优点于一身的注重受教育者身心发展规律的能够迅速提高素质教育水平的现代化教学手段。《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过程中情境模拟教学法具体操作流程有:设计情境、布置情境、学生进入角色、情境活动、实现教学目标、教师点评。在整个活动过程中学生是主角。
高职思政课全体教师要不断地进行教学方法研究,对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思考和总结,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水平。教学中要更加自觉地进行教学方法的整体设计,使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得到整体优化,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兴富.高职思政课教学方法的选择与运用[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10.10
[2]王凤芹.浅议高职思政课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职教论坛,2010.2
[3]秦红兰.浅析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中的应用[J].企业导报,2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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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方法范文6
关键词:广西民办高校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程教学 构建体系
一、广西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在进行全面分析之前,笔者先对广西民办高校的现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后,为了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民办高校作为高等院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与传统的普通高校形成互补,各占半壁江山,形成了多元化的教育格局。
广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学校在80年代初期才逐渐恢复过来,虽然经过30多年的发展,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民办高校规模小;二是区域发展不够均衡;三是缺少民办品牌;四是思想教育不足。从上述存在不足我们可以看出,部分广西民办高校还处于发展阶段,地方政府在政策上进行了倾斜与调整,大量的专业人才能够专心进行教学研究,使高校发展有了一定的底气。经过30年的发展与完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要想真正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提高到服务国家建设需要、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高度上去落实,还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教学研究,形成特色和体系。
二、广西民办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教学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广西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模式和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受传统教学模式影响较大,很多固有问题仍然存在。
1.就理论讲理论,教学方法不灵活
在广西部分民办高校当中,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过于关注学习基础理论和根本技能,对于《基础》只是一般性的重视,作为辅助课或者选修课进行教学,课程的地位不高,导致学校不重视、投入不到位、教师不研究;有的部分院校虽然能够将其列为必修课,但由于教学主导意识没有形成,教学水平迟迟提高不上来。比如存在就理论讲理论的问题,教师照本宣科,上下一般粗,一般性地落实大纲要求,没有根据教学需要和学生思想实际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与丰富,做不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造成教学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
2.结合实际不紧,理论与应用分家
综合性民办院校一直是主流的发展趋势,但从发展现状来看,仍然是以专业性较高的院校为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培养具有高等教育水平和适应社会需求的专业性人才。对于普遍的民办学校而言,自己的专业课往往有针对性地安排作业实习、现场观摩和分析讨论等内容,但是对于《基础》的教学,由于理论与专业的差距较大,且不容易看到教育的效果,往往在实践的环节中是比较弱势的,更影响了教学目标的实现。
3.教学氛围凝固,学习目标不明确
很多民办学校在开设《基础》课程时,没有针对教学目的、意义、方法进行动员,学生对于科目设置的原因不明,无法从内心深处去学习和体会课程的重要性。另外,从授课本身而言,和谐、灵活、开放的授课环境是实现教学效果的有利支撑,但是在整个内容的教学中,由于理论性强、内容空泛、死气沉沉,部分学生失去了对《基础》学习的兴趣,导致教学效果不够明显。
三、构建民办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体系的对策
1.明确目标,准确定位,保证《基础》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基础地位
(1)明确理论学习的重要意义。民办高校在教学理念上比较注重实践教学,重技能轻理论,重实践轻基础,强调最多的是动手操作能力、思维灵活程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文化课程与理论学习与普通院校相比有差距。虽然民办高校与普通高校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育主体方面存在一定的互补性,但是作为教育机构,必须考虑现代的教育环境、素质教育和新课改的要求。在当前的教育环境影响下,要求民办高校在实施教育过程中必须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能与文化并重、专业与德行并行,除了要求对学生的技能进行专业化教育,还要对他们的思想政治进行专业化的引导。
(2)提升理论学习的基础地位。民办高校必须将《基础》课程作为重要的工具来应用,用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将其统一到素质教学当中;将《基础》作为必修课程来实施,进行必要的政策倾斜,提升其主体地位,提高师资力量,增加授课时间等,以政策性措施推动地位的转变。另外,在整体考试当中,必须明确《基础》课程的学分比例,这样才能够真正在措施上引起学生的重视,否则就会造成“两层皮”,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要避免把考试弄成专门修学分,要真正让学生从内心深处感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重要性,真正能够在未来指导自身的实践与发展,这样他们才会从内心深处去接受和学习。
(3)培养学生学习理论的兴趣。民办高校从生源与教学模式上来看,与普通高校相比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学习能力、知识基础和创新意识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学习中高度重视自己的形象和理解,通过旁征博引和小中见大等手段简化学生的理解和认识,以此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实现我们既定的教学目标。另外,在教育当中,教师“为人师表”,既要在学识上为人师,更要在德行上做表率,要通过教育和引导,使教师始终保持良好的道德情操、坚实的专业基础、高尚的人格修养和高深的学术造诣。因此,教师的行为能力也是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因素之一。
2.脚踏实地,转变模式,创造《基础》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环境氛围
(1)紧盯新课改,改革教学模式。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硬性强调考试,对于提高学生的成绩有较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影响了学生的后续发展和教学效果。所以,针对当前教育的大环境,必须紧盯新课改关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关要求,在转变教学方式、提高学生热情、培养学习兴趣和确保实现教育目标上下真功夫。具体而言,就是落实“以人为本”,让教育主体真正参与到教育中来,教育内容围绕学生需要研究,教育效果要针对实际效果检验,教育方式要结合学生兴趣使用,总之,一切为了学生,一切围绕学生。
(2)创造新方法,进行换位思考。要想真正转变教育模式,必须进行换位思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决定着学生的发展高度,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要将传统的教学方式进行逆化,采取多种思维方式加以贯彻落实。有的先将结果提出,进行反向分析,得出对与错;有的先将疑问提出,而后通过讨论,得出具体结果;有的只提出案例,通过反向推理、现场辩论等方式,使学生明辨是非。总而言之,无论是“反问”、“设问”还是“提问”,其最终目的和最终结果都是为了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提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3.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个性,抓住《基础》课程在教学体系中的关键环节
(1)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学生是教学实践的主体,其学习效果如何是教学的直接反映,也是检验教学成果的重要内容和指标。必须坚持做到以人为本,积极设计和应用多元化、民主化、个性化和开放化的教学模式,在相互的交流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和改造学生的思想,使其成为国家和社会建设所需要的人才。要真正将学生放在主体地位来关心和爱护,在教学设计中,以符合学生的发展需求为基础,根据思想实际,结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方向和教学内容,以适应教学的需要。
(2)关注全面特点,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对于开展《基础》课程教学,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不以分数论英雄”。所以,在教学成果的考核与评价上,不能光看分数,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能力、成绩、素质、态度和课上课下的课程参与情况等内容进行全方位的评价。要适度地改变对学生素质的全面考核内容,用以激发学生的表现欲望,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纠正错误行为。在进行《基础》教学时,还必须对大学生所关注的“成才、成长、爱情、人生和就业”等主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及时分析其心理特征与感情变化,积极做好心理疏导,使他们少走弯路。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