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入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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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入门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1

(一)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对开展就业法律教育重视不够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管理层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只要求各高校开展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课程,对于就业法律知识的教育没有明确规定。高校目前关注的还是怎么扩大毕业生的就业率,各项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也是围绕如何增加就业率展开的,就业法律教育明显被忽视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发生就业纠纷和法律争议大多也是在毕业离校以后,学校认为这时学生与学校已经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关系,一般也不会再寻求学校的帮助,学校面临的压力显然较小,缺乏开展就业法律教育的动力。

(二)高校尚未建立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体系

法律知识是现代社会人必须掌握的几种基本知识之一,也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捍卫合法权利的重要武器。在当今社会,缺乏法律素质的大学生绝不是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遗憾的是很多高校并没有对开展就业法律通识教育的必要性有正确的认识,除了一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外就是开设一些选修类课程,前者只有51个课时,法律知识部分只有四分之一,教师还要利用这短短的课时讲授所有法律常识,连蜻蜓点水都难以做到;后者由于课程数量有限,选修的人数也不多,很难接触到更深入的法律知识。大学生了解和掌握的相关知识根本无法应对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法律问题,面对用人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比如随意规定、延长试用期、随意要求加班却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滥用劳务派遣等行为或者不知道对方违法,或者知道对方违法也不懂如何维权,只能逆来顺受,反而助长了用人单位肆意违法的嚣张气焰。

(三)缺乏一支专业化、有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

目前高校的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课程一般由具有管理学背景的教师来承担,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也很难给学生这方面的更多的教育。而学校里从事就业工作的主要是就业中心的老师和各系的辅导员,这些老师来自各个专业,背景各不相同,即使有的因为多年从事就业工作了解有关法律也不够专业,对于毕业生特别需要的实务操作经验更是无从谈起。各高校也因为思想上不够重视致使这几年没有下大力气解决这个问题,出现不少学生有困难疑问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的状况。

(四)学生的守法、诚信、维权意识淡薄

当下不少大学生学习的功利性思想很重,在校学习期间认为必修课很重要,要努力学。专业课很关键,要认真学。对于非必修和非专业的课程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就少得多,完全是一副“六十分万岁、多一份浪费”得过且过的心态。这种思想也影响到了他们对于就业法律知识的学习。在很多大学生眼里就业法律知识既不是必修课也不是专业课的内容,甚至在校期间也完全不知道学习这些知识有什么用途,就业法律教育的效果就可想而知了。直到大四需要求职时因为不懂或者未掌握正确的就业法律知识,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麻烦,有的甚至遗憾终身。有些大学生一心为了找工作,面对“求职陷阱”毅然决然义无反顾地跳了进去;有的大学生完全没有基本的诚信意识,一而再再而三的毁约跳槽最后上了用人单位的黑名单;有的大学生为了找到满意的工作不惜以身试法,伪造证件证书被用人单位发现;还有的学生面对用人单位违约违法时不知所措毫无办法或者忍气吞声一走了之,凡此种种反映出我们的毕业生法律观念的淡薄、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素质的低下。我们碰到这类案件时总是抱怨国家有关部门执法不严、立法缺失,但是有几个人会反思我们的高等教育是不是也出现了问题,作为就业市场的主力军,我们的高校学子,居然对于就业法律常识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如何成为一个高素质的劳动者。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思考

(一)树立正确的观念,重视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从培养二十一世纪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才的角度考虑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的重视,通过制定政策、下发文件、具体指导等方式督促高校把这项工作放在与提升毕业生就业率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9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不可否认就业法律教育工作一直是高校就业工作的重要一环。高校应该从这几年出现的大学生就业违法、违约、被骗等具体案件中吸取教训,把开展就业法律教育放在就业工作的突出位置,想法设法调动学校的一切力量,从各个方面、各种角度入手对大学生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就业法律教育,使大学毕业生能够知法、守法、培养诚信守约意识,成为一名合格懂法的高素质人才,只有这样高校的就业工作才能说有始有终,体现了高校对国家、社会、大学生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

(二)构建比较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法律素质的培养应该本着循序渐进、逐层推进、实用有效的目标来进行。对于低年级的学生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大学生职业规划指导》课程来进行入门的法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产生兴趣,意识到法律对他们不是可有可无而是极其有用的,帮助学生树立守法守约的法律意识。高年级的学生应该全员开设就业法律指导课程,通过讲授《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与大学生就业和创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掌握求职就业必备的法律常识,树立依法维权和小心防范的意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还可以根据本专业的特点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比如艺术设计、建筑专业可以开设《著作权法》课程、会计专业可以开设《会计法》、财经专业可以开设《金融法》等等。这样一来通过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课程结合起来组成一个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实用的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三)建立一支专业化、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大学生就业法律教育工作要有效开展必须建立专业、有实践经验、高素质的教师队伍。高校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尽量挑选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充实高校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队伍,对于非法律专业的人员要进行培训和考核,促使他们对于我国的就业法律、政策了如指掌,把对就业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程度作为晋升、奖励的重要依据,保证毕业生的就业法律问题都能得到有效快速正确的解决;二是充分利用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师,通过相互帮助、自学为主的方式要求所有法律专业教师了解、掌握我国就业的相关政策和法律,在全校高年级学生中开展就业法律知识的通识教育,使所有学生都能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三是聘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律所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和法院的法官定期、不定期地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就业法务实践操作的培训和讲座,使教师和学生的书本知识与实务人士的实践经验结合在一起,提升就业法律教育的效果。

(四)利用第二课堂,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就业法律教育

高校除了开设就业法律教育的相关课程以外,还应该利用学生社团、学术活动、党团组织等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就业法律教育,使学生真正认识到掌握就业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自觉自主地开展学习。比如利用学校的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就业法律知识咨询活动,由咨询中心的老师和学生现场解答毕业生的问题,给出方案;比如开展模拟招聘活动,在招聘时将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囊括进去,让学生懂得不掌握就业法律知识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现实;再比如通过案件沙龙活动,把一些活生生的大学生合法权益被侵犯的案件重新演绎,让在场的学生心灵受到真正的触动,不掌握就业法律知识是无法在社会立足的。此外还可以通过主题班会、宣传海报、招贴画、校园广播、法制情景剧演出等形式提升学生对就业法律知识的重视程度,增强就业法律教育的效果。

三、结语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2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诚信责任;监管;成员利益保护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基本情况介绍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农民依据自身经济实力入股,扮演合作社成员的不同角色,包括发起人和普通社员。经济实力稍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将资本投入合作社成为发起人,希望在促进合作社繁荣发展的同时,获得最大的收益;其他的普通农民缴纳基础股金,成为合作社的社员,享受资金互助带来的便利与红利。

普通社员占了成员的绝大多数,其利益是成员利益保护的核心与代表。相比于发起人,他们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弱,利益更易受损,也更需要关注与保护。从这个角度,本文探讨的成员更多的是指普通社员。

二、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员利益保护现状

(一)成员利益受损案件频发

近期,各地接连发生合作社倒闭、资金蒸发、成员利益受损害的案件,让合作社的发展遭遇瓶颈,例如:2012年灌南县4家合作社突然倒闭、南京高淳的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发后,合作社负责人要么一逃了之,要么锒铛入狱,欠下上亿元的债务无人承担,伤害了合作社成员的利益、摧毁了当地农民入社的信心、更动摇了合作社制度的根基。类似案件频发暴露出合作社存在法律漏洞,也正是这些缺陷最终导致成员利益受损,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二)合作社缺乏法律规范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拥有较好的制度设计,但却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出现了制度与法律相脱节的现象,使得其发展缺少法律的保障与救济。目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参照《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运作的,在发展过程中一定存在缺漏的、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规范,参照着发展就可能会产生问题,危害成员的利益。同时,也正是因为没有专门的法规,维权救济缺少依据和途径,往往维权无门。在成员利益急需保护的情形下,缺少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无疑又是雪上加霜。

(三)合作社成员法律知识与意识的缺乏

此外,由于合作社的成员基本都是农民,他们的法律知识有限,维权意识不强,往往忽略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他们在对抗外来的恶意侵权时常常处于弱势状态,在权利救济中往往又处于无力状态,两者叠加,使得成员利益保护成为虚设,利益受损反而成为必然。这种本末倒置的结果暗示了成员利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阻碍,其利益急需保护。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损害成员利益的问题

(一)顶层设计不完善带来的融资障碍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参照《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运作的,缺乏针对性与合理性,特别在融资方面,有损害成员利益的可能性,阻碍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1. 准入门槛较低

《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中指出,有10名以上区域内的居民作为发起人,30万元(乡镇)或者10万元(行政村)就可以申请成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方面,合作社的资金准入门槛低,会使合作社整体资本较少,满足不了成员的贷款需求;另一方面,合作社的人员准入门槛低。《暂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发起人的资格、禁任条件,注册资本的来源审查等,极易使部分稍有资本、极具商业头脑的投机者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法利益,最终伤害合作社成员的合法利益。

2. 融资方式封闭

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运营资金来源于成员的入股金、存款、社会捐赠和财政支持。其中,社会捐赠和财政支持所占比重极少,主要靠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的积累与融通。此外,我国也没有制定政策允许合作社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融资,如此形成了合作社封闭性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会导致合作社资金增值有限,满足不了发起人对利润的需求,也满足不了成员对借款的需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员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3. 借款限额不灵活

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具体地规定了成员从合作社贷款的限额,虽然考虑到了资本现状与风险控制,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灵活不足,会让一些真正需要资金的人得不到资金,同时让部分资金在合作社中闲置,怠于增值,造成资金的不合理分配与浪费,对成员来说是一种潜在利益的损失。

(二)成员知情权保护存在缺漏

1. 贷款合同操作不规范

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相关精神,农民与合作社之间进行借贷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合同不仅仅是成员的权利要求书,更是成员证明自身权利的有力证据。合同是否规范关乎成员利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障。现实中,合作社与成员签订合同大多不规范。

(1)形式不规范。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排除口头合同的适用,少部分成员出于方便,或沿袭民间传统的需要,会草率地以口头方式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侵权损害,往往苦于没有证据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2)条款不合理。合同以书面的方式签订并不等于成员权益得到了的确定性保证。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以及合作社负责人没有尽到一定的缔约告知义务,他们无法辨别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不清楚相关的必备条款是否缺失,对条款的实质性含义并不知情,其权益也难以保障。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3

关键词:高职院校 人才培养 经济法课程 作用

中图分类号:G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2-227-02

我国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经济法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应为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而服务。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改革,实现课程体系由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的转变,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规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大学生今后依法从事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经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经济法》课程在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中的重要作用

高职院校要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培养学生具备法律素质是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也是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必备技能之一。《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高职院校开设《经济法》等课程,培养学生具有法律素质是现代人才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但有些高职院校对《经济法》课程重视不够,在制定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没有将《经济法》纳入专业课程体系之中,有的专业减小《经济法》课时较多,增加了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的难度,降低了《经济法》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高职院校在加强大学生普法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注重大学生法律信仰和守法精神培养的同时,还应当将经济法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经济法》课程,这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目前在大多数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中,经济法都是被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安排的,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使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信仰,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持依法办事,依法经营与管理,实现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目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客观要求。

二、《经济法》课程在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中的重要作用

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特征是职业能力的培养,《经济法》课程服务于高职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和定位,坚持法律素质培养为主线,以理论知识的运用为途径,以关键能力培养为核心,把课程教学与职业能力培养和执业资格考试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就业和创业竞争力。《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其特征是内容涵盖面广,主要包括了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规制法、工业产权法、宏观调控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制度,且理论性强,法律条文多,动态变化大,其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也较强的课程。由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学习《经济法》课程普遍存在入门难、理解难、分析难等诸多问题。传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传授为主,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不强、热情不高,教学效果不理想,不能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和建设,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济法》课程在讲授之前,教师要让学生明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作用,以及在整个专业教育中的地位。针于不同的专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程度各不相同,《经济法》课程讲授的内容要有不同的侧重点。经济工作的重要性、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经济运行的规律性、经济联系的全球性等使得法律和经济的联系日益密切,经济对法律的依赖日益突出,或者也可以说法律对经济的引导、规范、保障作用得到人们的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自觉的运用。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等企业法律规范,对各种企业形式和管理作了明确规范,大学生要掌握各类企业形式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创业,首要的决策就是要选择采取什么样的企业形式,明确各类企业形式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但各有利弊。大学生创业者能运用所学的企业法律制度,根据创业环境和自身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创业的企业形式,来保障创业的成功。其次,学习合同法,使学生掌握合同基本规则,提高合同意识,能运用合同法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证市场交易安全,防范法律风险。第三,学习企业破产法,使学生理解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了解企业破产原因、破产程序、和解与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等制度。第四,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使大学生理解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国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大学生在就业或创业中,要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五,学习专利法、商标法等工业产权法,使大学生了解工业产权法的法律规范,在创业中不仅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工业产权,而且还会尊重和保护他人的工业产权。第六,学习金融、财政、税收、产业政策、对外贸易等法律规范,使大学生深刻领会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第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大学生要掌握劳动合同的内容并能依法订立,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能运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去分析和解决相关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对大学生毕业生法律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内外企业和许多国际组织在招聘员工和职员时,除了要求懂经济、管理、财税会计、金融投资等专业素养,还要求具备的经济法水平和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高职院校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开设,培养既懂专业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因此,学生的职业技能对法律基本理论的系统性要求不高,但对法律教育的岗位针对性要求较强,对现实法律问题关注较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就业上岗、职称晋升都需要资格证书,不论是取得基本的从业资格(如会计证),还是取得经济师、会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称资格证书,《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始终是上述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只是在不同层级的资格考试中,《经济法》考试的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不同罢了。{1}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学内容中既要突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又要体现高职教育对理论知识学习的需要,并融合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知识和态度的要求,与各种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知识、技能、职业素养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学生的职业能力,实现知识和能力的融合,职业目标和教育目标的融合,实现学以致用。大学生学好《经济法》课程,不仅能按期完成学业,而且还能顺利通过相关从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毕业后取得专业职称资格,充分体现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要求,全面落实教育部在高职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学历毕业证、职业技能资格证),提高大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在满足社会或职业的需求的基础上满足教育或个性需求,进而实现大学毕业生在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课程在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进入“大众化教育”的进程不断推进和发展,毕业生逐年增多,201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660万人,2012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680万人,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699万人,201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727万人,毕业生总量压力进一步增大,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重要民生问题,而且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国家推动完善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率和创业成功率较低,创业能力不高。全球大学生平均创业成功率只有20%,而在我国大学生创业成功率最高的浙江省,成功率也不过才4%。{2}我国大学生创业实践效果总体上不理想,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大学生创业与法律有关的主要问题有:大学生在创业前没有或很少学习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创业中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法律素质不高,法律风险的识别和规避能力低下,维权意识差等问题。这些都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的重要内容,它将直接影响到大学生创业的成败。{3}

《经济法》课程根据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吸收了当前经济法律研究和经济立法的最新成果,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为高职院校培养综合素质人才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党的十报告指出“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简化创业手续、降低创业门槛的具体办法,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强化创业教育和指导服务,真正让大学生勇于创新、成功创业。高职院校的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创业精神和创业素质,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势头为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空间,大学生要自觉地转变就业观念,勇走自主创业之路,为实现个人梦、中国梦而努力奋斗,这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有效途径。创业不仅能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还能为社会创造新的就业岗位,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实现大学生自身的价值和职业理想,创造美好幸福生活。高职院校学生成功创业应具备综合素质,其中法律素质不可缺少,因此大学生要重视《经济法》课程的学习,特别是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为创业作好法律知识上的准备,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促进人才培养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学生在创业活动中坚持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创业活动中出现纠纷,要充分运用协商、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途径及时依法解决纠纷。总之,法律是大学生成功创业的重要保障,它能有效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从而实现创业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课题:“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改革研究”(项目编号:2012B403)成果之一】

注释:

{1}喻靖文.浅论《经济法》课程在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J].课程教育研究,2012(19)

{2}姜泓冰.大学生创业调查结果出炉[N].中国改革报,2009.08.13

{3}左剑君.论如何提高大学生依法创业能力[J].鄂州大学学报,2011(4)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边缘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6-0286-02

农民工是中国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定中国社会变迁时期的社会现象。他们以其坚韧的耐力,吃苦,淳朴而又笨拙,粗俗的形象,在城市中立足。又凭借着其独特的谋生方式。为推动城市化进程作出了巨大贡献的群体。但由于种种原因和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缺乏问题十分突出。 作为特殊的城市群体的一分子,非诚非农的边缘群体导致他们地位尴尬,其合法权益屡遭侵犯。这不仅伤害了广大农民工群体的积极性,同时引发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对社会稳定和谐及城市化工业化的推进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争取适当有效的法律措施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对全面实施小康,谋求共同富裕的社会目标有着现实意义。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缺位的主要表现

(一)劳动权益屡遭侵犯

1、就业权利不平等

随着各城市化推进程度不同,自上世纪来,许多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处于保护本地人口就业的考虑,出台了一些新的禁止,限制农民工进入某行业,工种的政策。如上海市就有“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的用工原则,带有歧视性的政策法规, 提高了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的准入门槛。尽管目前国家加强了重视农民工现象,一些城市限制和歧视性的政策法规也在逐步取消,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农民工太多只能进入收入低,劳动环境差,福利待遇糟糕的就业务工市场。

2、工资低且拖欠严重,工作环境差且无安全保障

由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工种,大多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苦活,因而农民工劳动时间长,工作环境差,工资低,近10年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基本上没有提高,并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炸矿,制鞋,塑料等行业,农民工长期在危险,有毒,有污染的环境中工作,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上一些用工单位为了眼前利益,忽视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施的配置,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高,伤亡(害)事件屡屡发生。

3、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农民工由于务工环境和务工特点,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严重滞后,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用工单位的短视行为,农民工安全处于城市社会保障网络外,尤其是像失业,医保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

(二)社会权益难以实现,得不到尊重

农民工长期处于城市边缘生存,城市社会对农民工存在着歧视偏见,社会普遍存在歧视农民工的氛围,无形造成人为疏离,正是由于疏离和冷漠,加厚了农民工和市民的误解和“鸿沟”,甚至加剧了一些人的报复心理。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又缺乏合法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因而无力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造成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行二元制户籍的影响

现行城乡二元制户籍是我国特有的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产物,这种制度自然成为城乡分割的依据,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大多只能作为廉价劳动力,在非正式市场就业。这不仅影响资源要求配量的效率,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异。在这二元制户籍下,国家对城乡居民采取不同的政策法律,使得农民工作为公民和劳动者的平等合法身份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无形剥夺了。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保障不力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中,对涉及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文最直接的唯有《劳动法》,但《劳动法》对农民工群体的法律保护很有限。

主体地位没有明确和直接的规定,农民工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需进行维权时,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生的平等待遇。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成本高,风险大,时间长,收益小,形成恶性循环。

(三)农民工本身

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偏低,缺乏法律知识,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维权意识差,整体素质低,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不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身利益,缺乏利益表达和维权的载体。

三、农民工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修正《劳动法》内容,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地位

现行劳动法律规范由于受时代局限,立法时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特殊群体。导致农民工无法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应修改《劳动法》,在法律地位上明确农民工的法律主体资格与权利义务关系,真正使《劳动法》成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

(二)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加大依法惩处力度

由于农民工务工就业形式灵活,加上部门间不同的利益关系及地方保护主义,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职责,执法不力已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升级的主要因素。所以,各级劳动执法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定期加强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时间,依法预防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同时,加大劳动纠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其他违反劳动法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罚。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特殊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措施。

农民工作为城市里的特殊弱势群体,自然成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援助,要简化手续,快速办理,使生活困难的农民工能就近,就地及时地得到服务和援助。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5

关键词: 柏拉图 贤人政治 精英主义 法律职业共同体

一、“贤人政治”与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功构建

柏拉图的“贤人政治”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命题,他的贤人治国理论甚至常常被拿来与孔子的旺天下比较。然而近年来,有人认为,柏拉图的贤人政治理论是一种空想,在今天的中国无任何实践意义。

笔者认为,柏拉图“贤人政治”的实质是“精英主义”的最早渊源。由此可知,“贤人政治”并不是没有任何现实意义的,“贤人政治”的理论价值已经远远超越当时的时代。柏拉图在理念本身的逻辑推演中建构出“贤人政治”。具体到今天,尤其是具体到法律职业共同上,“贤人政治”的意义愈加凸显。当今时代,知识和职业愈加细化。科技从未如此清晰地渗入人类生活,职业的专门化和技术化成为一个趋势。从这个角度看,从精英政治的角度解读柏拉图的理论具有现实意义。于是,社会职能与知识科技的有机结合使得社会职能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应运而生。而职业化与专业化意味着精英化,其中法律人抑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求精英化的趋势可能凸显突出。

第一,柏拉图的“贤人政治”认为“贤人”即“哲学王”如果要做一个好的政治家,他就必须知道“善”即“知识即美德”,而这一点又唯有当他结合知识的训练与道德的训练,才能做到。如果允许不曾受过这种训练的人参与政府,那么他们将会不可避免地败坏政治。联系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看,所谓职业是指需要大量的、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才能胜任的行业。法律职业是指专门从事法律适用、法律服务工作的特定职业,是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一种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从事该职业的人,应当是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并且实际操作和运用法律的人,即“法律职业者”。从狭义概念而言,法律职业共同体包括以法律活动为专业和职业的群体,主要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从职业利益的角度,法律职业者是经济人,是利益共同体;从职业精神层面,法律职业者具有共同的伦理、目标、价值观、心理倾向、阶层感、归属感、荣辱与共感等,是伦理共同体、价值共同体、意义共同体。由此可见,法律职业共同体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都意味着经过专业化训练的职业化与精英化。

第二,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建立在本体论上,毋庸置疑,他的思想必然有空想的成分。但是仅从它的概念上看,精英治国的思想在他的理论上已经有所表现。但在当时的希腊,无论其经济状况还是政治现实,都不足以支撑他的理论变为现实。而作为近现代产物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一种需要长期学习和实践的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共同体形成的经济与政治因素,却是截然不同的情况。

从政治因素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导致三权分立的现代政治制度的产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出现提供一定的条件。十七八世纪,随着近代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民社会力量日益增长,新贵族和市民阶级演变为新兴资产阶级并成为议会的主角。此时,市民阶层的力量真正形成,国家权力从市民阶层中撤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的形成,这为法律职业现代化转型提供了动力。国家行政权力受到制约,与此同时,司法权有了独立的地位。法律分工明显,法官、律师产生。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人经过职业培训,法律的专业群体形成,并且随着法治精神的泛化,法律职业团体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群体。除此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还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法治文化法治观念的形成或法律信仰的养成。从西方社会的发展经验看,法治社会是与市民社会互为表里的,而法治文化则伴随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产生发展。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二,法律专业知识体系的形成。法律职业之所以有别于其他职业,就是因为它有自己高度专门化的知识体系,有自己专门的概念、术语、范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和表达方式。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就是建立在这样一套独特的专业知识体系之上的。

贤人政治在当时不能实现,有其时代的历史原因,经济政治条件不具备。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经济与政治的进步,并伴随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贤人政治”被社会的需要与应用成为可能或已经实现,尤其是在法律职业领域,西方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其表现出来的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诠释“贤人政治”的理念,这一切对于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有很好的启迪作用。

二、“贤人政治”对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启示

当下的中国并没有形成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使“依法治国”、“司法独立”的口号,我们也是耳熟能详。最有趣的是,现在各个大学的法学院的学生越来越多,而且很多人无论有没有经过专门的法学训练都越来越热衷于参加司法考试。急剧增长的势头与现象的出现可谓喜忧参半。

可喜的是统一司法资格为我国鱼龙混杂的法律界提供行之有效的筛选机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精英司法梦的产物。但是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认为:“令人忧虑的首先是教育机构本身的问题。在中国,由于教育管理制度本身所存在的多头管辖的问题,加之没有来自法律实务界对教育的约束,致使一段时间里设立法律系、招收法律专业学生变得很容易。不少新成立的法律教育机构并不具备必要的基础性条件。其次,学生数量过多,很可能甚至必然导致教育质量的下降。法学毕业生质量的下降又会进一步损害司法的品质和本来就不尽如人意的司法声誉。”[1]就中国目前的司法考试本身来说,其考卷主要考的是法律基本知识,有现成法典的,尤其是对于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也就是说,司法考试考的都是“记问之学”,只要肯下工夫记忆和理解,就可以说司法考试并不难[2]。因此,在微博上曾有人调侃,司法考试越是学历低的反而越是通过率高,博士生基本都考不过去。这当然是一个玩笑。由此可以深思,司法考试本身并注重其思辨性,答题时思虑过繁反而南辕北辙。可以说,司法考试看的是结果,而不注重于思维逻辑的训练。作为合格的法律人才,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是这个过程而不是那个结果,这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这种只考基本法律知识的机械记忆力的考试完全考不出应试者的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来说,法律职业伦理的具备比法律知识的记忆更重要,因为法律知识是机械的并且总是有据可查的,而法律职业伦理可以说是一种法律人的共同信仰,信仰是需要长期教育、学习、训练才能形成的共同意识。

如上所述的现象的出现,并不能促成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建构,甚至可能阻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因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真正形成除了要考虑历史和国情的因素外,也要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的性质与特点。简单地说,法律人或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的社会职能决定其是社会精英属于精英阶层。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3]也就是说作为法律人即能力最强的少数人的精英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训练的,而这种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虽然司法考试号称是中国第一考,但是这种考试过于注重机械记忆而没有思维和能力的训练,即使通过率较低,不能说明选拔的人才就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要求。这种机械记忆的考核过程,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完全相悖。

面临如此困境,我们可以参考日本模式,因为我们的司法考试制度其实也是来自日本抑或说是欧陆的舶来品。而且日本这个国家在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方面既有德国法的长处,又深得亚洲文化的精髓。季卫东教授曾提示,日本的法律职业考试,从某种角度上和中国的科举考试有相似之处,通过考试的人会获得社会的普遍尊重。当然,日本的“在野法曹”和“在朝法曹”实际的地位和作用力都不一样。和字面意思相同,在朝法曹是指法官和检察官,在法律制度的运作当中,在野法曹也就是律师的影响力是远不如前者的。

但是除了统一的司法考试外,他们还有完善的研修制度。即使是考试本身,也分为两部分。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又被分为综合选择笔试与论文笔试两部分。所谓论文完全是按照发表的论文期刊的标准要求,对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证。即使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也要下大工夫长期自学,艰难程度超乎想象。无论多少人报考,录取人数在早期都稳定在500人左右。

司法研修制度是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所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都必须进入这个研修所进行任职前的训练,12名法官分别担任五门课程的教职。以前的时候是要两年,现在已经改成一年半。入所之后,首先是所内的初始训练,然后是实务研修,类似于实习,在法院、律所、检察厅实习后,回到研修所再进行研修训练,最后还有非常严格的结业考试,同样包括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合格者才可以从事法律实务。

日本的研修制度至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法学院的本科学习抑或通过司法考试只是一个基础的入门,要成为真正的法律人,长期的学习和训练尤其是法律实务的训练是必需的,这就需要建构一种类似日本研修制度即一种入职前的严格的培训与精准的筛选模式。这种近乎严苛的层层选拔与训练结合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与柏拉图的“贤人政治”即“贤人”的产生是在选拔的基础上结合道德与知识的长期训练的理念不谋而合。因此,把“贤人政治”抑或“精英主义”的观念引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很有必要。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到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社会科学,2005(9):89.

法律知识入门范文6

当前在校大学生的法律素养现状

(一)具有强烈的提升欲求,但感觉无从下手。通过问卷调查显示,对法律感兴趣、想通过学习提高自己法律储备的占到被调查学生的96.3%,但是有相当学生认为单纯依靠《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中的简介性内容,很难达到他们的心理预期。学生从自身素质提高,亦或是就业、创业的需要出发,认为学法懂法确有必要,特别是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兴趣更浓厚一些。在这一学生群体中感觉法律难学的更多一些,通过与他们交谈,发现他们居多仅仅是停留在法条字面的阅读上,很难深入到其中的权利义务配置的平衡感这一层面,更鲜有溯及到内在的法理,总体感觉是无从下手、不入门。短短两章法律内容的设置(第七、八章),学生们感觉对法律知识很难掌握系统,更难说获得一种非常熟稔的感觉,仍停留在被普法的层次上,教材在内容和时间的分配上和学生的主观欲求存在着较大反差。

(二)有一定的知识储备,但相关法律属性识别判断能力较差。经由了中学教育的一年级大学生大多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再通过大学第一学期的相关法律知识学习,90%的学生都能对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和劳动法等实体法法条有一定的阅读和了解,但是一旦遇到具体的法律关系,需要其加以梳理、应对时,又明显暴露出力不从心和功底不足,往往对相关法律关系的识别判断较差。例如工伤和第三人致害重叠时的相容性竞合关系、一般侵权和违约的不相容竞合关系、一般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分,这些现象大多反映出学生在学习中缺乏定向的、有针对性的和真正实务性的案例教学链接、剖析,理论和实践呈现出脱节现象,导致学生感觉所学无用武之地,识别、判断缺乏法律支撑。

(三)意识中有法律救济的选项,但具体操作性、技巧性差。通过问卷调查显示,当学生遭遇纠纷争端乃至突发事件时,首选法律救济的学生占到89.4%,表现出一种令人可喜的理性倾向,但是一旦具体到问题环境中,学生在相关操作层面却暴露出无所适从的弱点,或是虽然知道一点法条的规定,但是相关技术性的把握却无从谈起,学生这种程序法知识储备和积累的现状,也使得其实体法律知识处于休眠状态,二者不能有机对接使用。如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时效即将届满的问题,如何能使之“归零”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的实际运用,学生比较生疏;借条和欠条的形式差别所带来的时效起算点的差异问题;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在程序上如何合法的单方解约;等等。

提高在校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措施

(一)案例教学精、准、透,实体、程序法结合。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主阵地、主课堂、主渠道作用。在法律基础部分讲授中,案例教学无疑是比较能深化教学和教育理念的手段,但是在遴选案例时必须注意精准,解析时做到透彻实体法和程序结合。精,是指能典型性地反映法理内涵或升华人文理念。在讲授劳动合同专题时,所选用的案例,都是紧贴法条和现实中的较多争点,有的是关乎书面劳动合同的,有的是关乎用人单位违法扣证或扣钱的,有的是涉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的是在劳务派遣中澄清主体角色的。准,是指在分析、把握时,将内容渗透到数字层面。在讲解工伤赔偿待遇时,相关工残等级的项目、标准(包括大法的规定以及省立法的标准)、数字都必须是最新的,精确到地方(德州市)统筹数字。为了能让学生以后真正能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维权,笔者还特意将如何确定各地方统筹标准的方法和时间等细节教给学生。透,在解析法条时,不仅要把字面的意思给学生解释透彻,使其能准确把握,而且还要把立法初衷给学生解释清楚,以增强学生对法律平衡的感觉。例如,在讲授新劳动法第46条第(五)项时,学生中不少把字面意思读反了,通过对立法初衷的示明,学生明白了该条是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因而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设置。此外,还必须把实体规定和程序层面的操作结合起来,完整地把握法律的应用技术。例如,在讲授劳动者欲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在讲解了可以单方解除的情形之后,笔者以发“EMS”为例子,着重地给学生演示了如何做到“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等程序性细节,而且提示学生特别要注意保存、固定证据。

(二)实践教学激活理论认知、演化,提升能力。为了能把课堂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向课外、生活延伸,我们积极地利用各种实践教学形式,如放映实际案例短片,带学生去法院观摩开庭,参加学生的辩论赛,给学生布置法律调查课题等,使学生能把课堂所学所记的理论和现实的利益纷争具体结合起来,找到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案。书本上的理论知识需要积累,课堂的传授能为学生提供一种思维训练,但是要真正和现实生活结合,还必须把学生放在一个相对典型的利益冲突的问题情境中,“身临其境”地纠结一番,平板的知识渐渐立体、活化起来,课堂的东西便向生活中有目的地延伸,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逐渐得以增长。我们通过布置“我身边的劳动法律关系调查”这一实践调查论文(七个模块供学生任选),学生有目的性地梳理自己身边的社会关系,从中找出相关的典型事例,从头到尾地进行了解、分析和思考,生活中反馈上来不少实际问题,如“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拖欠工资的问题”、“加班费的计算问题”、“竞业禁止条款”、“社保待遇问题”等,沿着“发现问题”—“寻找救济路径”—“解决问题”的路线,学生的法律素养深化了不少,也的确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维权功效,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消弱了“权大于法”的社会负面影响,规则意识和法律理性逐渐被培养起来,同时更难能可贵的是学生深层次的求知欲被激发出来,这也为其今后的自觉学习和积累奠定了良好的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