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法律知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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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法律知识

校园法律知识范文1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思想与评价的统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对自己和他人的权利、义务的认识等。我国正在努力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此进程中,需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社会群体法律意识的提升亦是同样重要。职业院校每年为社会输送大量的技能人才,他们作为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更要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此,职业院校在培养学生过程中还必须注重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二、当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职业教育在全世界范围内引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一些发达国家更将职业教育视为“民族生存的基础”和“经济发展的柱石”。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非常重视职业教育的发展,特别是近20年来,我国职业教育迅速发展,学校数量增加,办学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造就了一大批高技能人才,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职业院校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存在的诸多问题。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型,职业院校,无论是高职院校,还是中职院校,入学门槛不断降低,入学途径也发生了变化,这虽然有利于保障学校生源的数量,但是生源质量大大降低,职业院校成了很多学生因为成绩较差而担心难以升学,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选,社会公众对职业院校学生的评价也相对较低。作为一名职业院校的教师,在与学生接触的过程中,我关注着他们身上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学生来自不同的地区和家庭,有着各自的性格和行为习惯,若想他们在学校里和谐相处,必须提升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法律意识。当前,职业院校学生身上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影响校园和谐的主要原因。

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一是偷窃钱物,遭偷窃的钱物少则几十,多则成百上千,有时是现金,有时是诸如手机、衣服、鞋子之类的物品,顺手牵羊之事频频发生,同学之间因此类事件相互猜忌,摩擦不断。二是打架斗殴伤人,职业院校学生学习积极性较差,加之年轻气盛,常因琐事不和大打出手,有的甚至纠集社会不良青年来校“帮助”自己,进而弄得场面不可收拾,伤人伤己。三是敲诈勒索,个别学生罔顾法纪,仗着自己身强力壮,欺负敲诈弱小同学,并且加以恐吓,所涉钱物价值虽然不大,但此行为的性质极其恶劣。四是涉赌涉黄,一些学生为了寻求金钱的刺激,在宿舍里摆起了“赌局”,不仅污染学校的风气,而且极易引发同学之间的矛盾;当前网络信息发达,上网已成为学生生活中极其重要的活动,一些学生自制力差,喜欢浏览黄色网站,甚至将黄色影音制品在同学间传播。以上种种行为都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危害了校园,同时对学生自身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分析个中原因,最根本即在于,当前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我国职业教育的长足发展,提升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已经迫在眉睫。

三、提升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可行性举措

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必须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理解,逐步将这些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思想意识,指导自己的实践活动。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而言,从法律知识的学习到法律意识的产生,再到以法律意识指导实践活动,是一个潜移默化、复杂的综合过程。对职业院校而言,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也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结合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力求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将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相结合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升华,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我们可以先从找回道德开始,学校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引领学生规范自身行为,譬如,考试不作弊,求职材料不造假,做人做事诚实守信;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活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意识。在加强道德要求的前提下,使责任、正义、诚信意识深入学生内心,以道德信仰为基础,激发他们的法律意识。

(二)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环节,激发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

目前,职业院校大都未开设专门性的法律课程,而是将法律知识的学习纳入到德育教学体系中,高职院校开设的相关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职院校开设的是《德育》,其中第一册名为《道德法律与人生》,因此这些课程的课堂教学就成为学生在校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来源。法律知识专业性强,学生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单纯的说教式教学难以让学生理解法律、信服法律,必须对课堂教学方式予以改革,变单纯的理论说教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针对相关知识点辅以案例。在教学方式上,利用多媒体授课更为直观,图文并茂,生动形象,能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授课教师可以以教材为中心,自行设计制作课件,在使用案例教学时,学生可通过观看课件了解案情,便于学生参与到案情的讨论中来。与传统的“黑板粉笔”式的授课形式相比,多媒体授课教学效果更显著。教师可以针对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经典案例,这样的案例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加深他们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进而对其法律意识的提升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三)适当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活动,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升法律意识

校园法律知识范文2

社会意识包括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法律意识不仅能制约公民的行为,做到不犯法、不徇私。还能提高公民维护法律的意识。高职院校的学生都是在未来建设祖国的人才,他们拥有强大的法律意识能直接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文明,还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所以,在新时期,我国的高校要注重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对法律常识的了解,创造出适应社会的高素质人才。

一、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分析

(一)法律常识缺乏

法律常识是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但是通过对高职院校的学生的走访调查发现,他们的法律常识的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的法律素质水平较为低下。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高职院校的定位的错误以及受到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却专注于专业课知识的学习,从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基础课程,这种舍本逐末的学习态度,在当今社会即使掌握了一技之长,但是由于法律常识的匮乏,也难以拥有较高的法律意识,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两种结果,一是学生会运用自己所学进行高科技的犯罪活动;二是该学生在自身的利益受到威胁的时候,难以做到运用正确的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常识作为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基础知识,该法律常识的多少是衡量现阶段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依据。掌握法律常识不单单是关乎学习的问题,更是作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的义务。

(二)法制观念淡薄

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在现实的学习与生活当中,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形成了亵渎法律的意识,往往难以做到自觉的遵守法律制度,履行维护法律权威的义务。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亵渎法律的行为,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在现实生活当中形成正确的法律的权利观念,对于权利意识的严重缺乏使他们难以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的进行运用,不懂得尊重别人的合法权利,甚至肆意践踏别人的合法权利,缺乏最为基本的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因此法制观念,尤其是大学生权利观念的塑造以及培养,应该作为新时期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重要内容受到重视。从“经济人”角度分析我国的法律权利,是以相关者的利益为基础的,因此,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法制观念的淡薄,在法律意识的塑造过程中难以正确的处理索取与付出两者的平衡统一关系,该享有的权利放弃,不该享有的权利争取;该履行的义务逃避,不该履行的义务干涉。

(三)缺乏法律信仰

坚定的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新时期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的精神支柱。当代的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只有在心里时刻保持着对于法律的尊重,以一颗对于法律信仰之心,进行法律实践的活动才能实现对于法律价值的正确追求以及极大的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然而,现阶段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法律信仰方面存在着严重的误区,对于法律的信仰,是指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进行的行为,但是某些高职院校的学生曲解了法律信仰,认为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就要彻底的抹杀,因此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信仰存在着盲目性以及过激行为。例如某高职院校的学生在网上肆意的夸大或者过分的宣传社会的不良风气和政府的贪污受贿现象并对行政执法的公平以及公正性提出严重的质疑,就某种程序而言,导致该类学生此种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主要是对法律信仰的不够坚定,缺乏正确的对于法律的信仰。

二、解决高校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对策

(一)建设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环境

孟母三迁、近朱者赤都让我们明白了环境对于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因为为了使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意识得到培养,可以通过改善高职院校学生的环境,建设法律教育环境,来促进学生法律意识的塑造。高职院校的官方教育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的规章及程序开展各项教学工作。能够就学生普遍关注的评选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国家奖学金、党员干部、成绩考评等工作,严格按照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评选以及监管,如果发现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存在,一定要严肃处理,通报批评。只有这样才能建设良好的法律教育环境,促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结合法律和心理的双重教育

为了促进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可以通过采取法律与心理教育的结合来实现。以心理教育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以法律意识辅助大学生理性处理心理问题。高职院校不同于综合性的本科大学,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面对来自家庭、就业、学习等多方面综合的压力,极易使高职院校的学生产生心理问题,进而严重影响了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对两种教育的结合,可以教学学生以合法的手段进行心理问题的处理,指导学生进行自身性格以及法制观念的完善。

校园法律知识范文3

[关键词]法律视角 高职院校 外聘教师管理

[作者简介]史红(1967- ),女,上海人,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及机制制造工艺。(广西 柳州 545007)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05-0090-02

随着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弥补专任教师数量上的不足,外聘教师已经成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如果对外聘教师的性质认识不准确,管理不规范,服务行为不到位,不仅影响外聘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还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给学校管理带来法律风险。因此,如何依法管理外聘教师、规避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提高教师管理水平,是高职院校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外聘教师的六大来源及潜在的法律风险分析

1.行业、企业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2002年教育部就颁布《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教高厅[2002]5号),明确指出“兼职教师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有较强实践能力或较高教学水平的校外专家。兼职教师主要应从企业及社会上的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中聘请。”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提出“大量聘请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加大兼职教师的比例。”从目前情况来看,这类教师有着明确的身份认定,他们基本上在行业或企业中有着稳定的工作,也与所在的行业、企业了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到职业院校是为承担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只能签订聘用协议;即使是行业、企业退休的技术专业人才,他们也有各类社会保险。这种身份管理最为简便。

2.破产、改制企业下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他们身份最为特殊,国家既认可他们原单位的身份,同时也允许他们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这类人员可以受聘为按劳动合同制管理的编制外全日制在职教师,以规避临时聘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

3.社会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类似于第一种,他们可能有教师资格证,本身受聘于培训机构,学院可以以任务外包的方式与社会培训机构签订协议,由机构委派教师来校担任课程教学工作或职业资格培训、鉴定任务,学校与培训机构产生契约关系,工作报酬支付给培训机构。

4.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这类受聘者尚无高职教学经历,也未获得实践教学能力,属于社会“自由人”。高职院校选聘他们可能出于临时急需,但有的受聘者就业意图和维权意识明显,以短暂的聘用,等待学校“萝卜招聘”,获取稳定的工作岗位。这类情况在管理上最可能出现疏漏,稍有不慎极易引起法律纠纷,这也是高职院校外聘教师管理的重点,应尽可能减少这类受聘者。

5.高校在读研究生。与第三类受聘者不同的是,他们的身份是在校学生,受聘于高职院校仅仅是为获取教学经历,并取得一定的兼课报酬,并不以工作岗位为追求目标,他们有可能在劳动纪律上与学校管理产生冲突,但不太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但他们缺乏实践教学经验和基本教学能力,不应该是高职院校选择外聘教师的主要对象,也应尽可能减少这类受聘者。

6.高职院校本校的退休人员。只要身体健康、年龄合适、具有较强的教育事业心且本人愿意,均可以返聘回校任教。这类受聘人员身份明晰,对学校和教学规律熟悉,自身条件最好,基本不会产生身份上的法律纠纷。

二、外聘教师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

首先,高职院校在聘请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校在读研究生时,如果未能与所在行业、企业和所在高校达成共识,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占用外聘教师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出现劳动纪律问题,致使原岗位工作产生不良影响或事故,并有可能导致该外聘教师丧失工作岗位,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未与外聘教师所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导致商业机密泄漏,或盗用原单位知识产权,造成原单位名誉或经济损失的问题;外聘教师占用所在单位和受聘高职院校的资源进行科研开发,并自行占有科研成果,导致成果归属难以界定的问题。以上三种风险表现,双方在聘请兼职教师时必须认真研究达成共识并予以化解。

其次,高职院校所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年龄过大或存在健康问题也可能带来法律风险。由于外聘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偶然性,许多高职院校根本没有考虑外聘教师在教学岗位上会出现因年龄、健康等原因入院治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高职院校必须厘清自己应付的法律责任。如果属于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培训机构教学人员、本校的退休人员,则协助所在单位按职工医疗程序治疗,给予周到的照顾和慰问性质的经济补偿。以上人员从法律角度容易解决赔付问题,但对于在校研究生和无工作单位的“社会自由人”(包括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解决问题的程序则相对比较复杂,如果属于已经办有商业保险的,则积极协助其进行商业保险索赔,给予慰问性质的经济补偿;如未办理商业保险,在签订外聘协议时主动予以说明,则由受聘者个人主要承担医疗费用,学校给予慰问性质的经济补偿,如已经明知其身体存在健康问题还与其签订外聘协议的,则由学校主要承担医疗费用。因此,一般女性超过65周岁、男性超过70周岁,即使身体健康也不应再聘用;对于聘用从事体育教学、野外实训、体力繁重或需倒班以及工作环境要求高的实践教学活动的一般外聘人员,要加强安全健康教育,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最后,高职院校还承担外聘教师在受聘期间可能出现的工伤事故或人身伤损事件的风险。如在赶赴学校任课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在实践教学中出现身体受伤。如果认识不到这类事件的危害性,那么高职院校将面临异常棘手的法律诉讼,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都遵循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如果其他单位聘用下岗、待岗职工,那么该单位应当像对待本单位编制内职工一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其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那么此单位需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外聘教师管理规避法律风险的对策

1.基于契约理念的视角,构建学校与外聘教师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契约包含劳动契约与心理契约两个方面。劳动契约是一种显性形式,它以制度化、规范化方式调整劳动关系。而心理契约则是一种隐性约束,是劳动关系在发展中所体现的一种动态平衡,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更加忠诚于组织,有能力且有意愿为组织创造出更高的绩效,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默契,这便是建立了良好的心理契约。契约关系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组织与劳动者当事双方的法律行为设定的,取决于当事双方的约定。此类法律关系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等的,没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①

一方面高职院校在设计劳动契约时要明确自身的需求,需要多少外聘教师、需要什么样的外聘教师,表达对外聘教师的期望和要求;同时要求学校内部达成共识,院系两级形成协同管理,处于统一的管理频率,学校及系部应与受聘教师经过充分的协商,约定受聘工作内容与质量要求、考核方法、工作时间、报酬组合与支付周期、聘期可占用的工作资源、聘期工作成果的使用与归属等,共同完成聘期契约。②如有的学校就实行项目制聘用工作方式,即受聘兼职教师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工作,并且达到学校规定的工作要求,接受约定的受聘待遇,项目即宣告结束的工作方式,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另一方面高职院校更要把握外聘教师的需求,在聘用制度设计上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满足其心理需求,获得其心理认同;在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时,及时、合理地对外聘教师进行通报、解释,提高管理艺术,为劳动关系注入柔性的调控因素,实现劳动契约和心理契约的有机融合。

2.基于柔性管理的理念,稳定外聘教师队伍。通过契约来依法管理外聘教师,并不排斥柔性的情感管理。构建和谐的校园氛围,需要在管理中对外聘教师采用更实的政策、更软的方法。

一是转变管理思想。将外聘教师管理融入教师整体队伍建设中,从身份和称谓开始转变,如在登记造册、管理系统和公开场合中,将外聘教师一般称作签约教师、客座教师。对他们当中的学术造诣高、具有高级职称者或能工巧匠,可称作为特聘教师。外聘教师融入学校改革与发展,需要革除身份认知因素限制,把外聘教师视为改革发展的合作者和重要资源,不能只聘用他的手和脚,还需要聘用他的脑和心。根据他们的自身条件、心理承受能力等综合性情况,充分地考虑到他们的成长和对学校的贡献,将他们吸纳到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或教师工作室当中来,对特别优秀或带有科研课题、重大教改项目的外聘教师,还要创造条件为其配备教学或科研助手,合理安排教学任务,使他们能够在聘期内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达到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共同发展的目标。③

二是关注并努力解决外聘教师的切身利益。对一些追求稳定岗位或收入的受聘者,学校应加强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与服务,严格招聘流程,真正地把实践能力强、贡献大的外聘教师选拔入编。对一些在职称评审晋升方面有较强期望的受聘人员,应对其承担的课程教学质量或实践教学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记录与归纳总结,并与行业企业人事部门、政府人才交流中心建立资料共享机制。指导外聘教师制定专业发展规划,建立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提高培训制度,把外聘教师纳入到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教师工作室的管理体系,为其安排教学指导教师,每周固定时间与其他教师一起学习交流,选送外聘教师到校外参加业务培训;系部领导、专业负责人不定期地对他们承担的课程、实践教学项目进行听课指导,鼓励外聘教师承担学术交流、科研教改任务,加快他们在高职教育教学领域的成长步伐。

三是建立精神激励机制,让精神激励成为外聘教师专业发展的内驱力。关注外聘教师在教书育人科研教改工作中的点滴细节,评选爱生乐教先进个人,利用校园宣传阵地、网络新媒体和重要活动平台,广泛宣传他们教书育人、岗位建功的先进事迹。配套建立学术休假、出国深造、挂职锻炼机制,使外聘教师善学乐教、安身立命,获得平等的专业发展机会。

[注释]

校园法律知识范文4

一、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模式下的顶岗实习

(一)顶岗实习迅速发展的政策原因2002年和2005年,国务院先后做出《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在《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与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要以提高质量作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一系列文件说明,顶岗实习是由上而下有政策引导推动并保证实施的。

(二)顶岗实习迅速发展的现实原因1.顶岗实习契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需要职业院校办学宗旨就在于培养胜任生产一线工作的高极工人,这一高度明确的培养方向,要求职院的学生一毕业不仅能胜任相应的专业岗位,而且对工作有一定的熟练度和有一定的岗位技巧。因此,高职院校将顶岗实习环节作为学生培养的一个重要环节。所谓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与安排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以体验真实的企业场景,参与实际岗位的生产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习。它是一种将理论知识的学习、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实际工作的经历三者结合在一起的教育方法。高职院校通过充分利用企业的专业人才、技术、设备及经营环境等资源,通过校企合作,培养学生工作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也是高职院校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訛譹2.顶岗实习契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有熟练尽职的劳动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关系到企业产品的质量和商誉,寻找合格的企业员工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而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的学生在企业员工岗位上,有明确的工作责任和要求,企业通过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工作表现,能最高效的寻找到适合企业需要的高质量员工,为企业节省大量人力资源成本。

(三)顶岗实习面临的法律障碍在当今全球化、知识经济、信息时代、大工业的背景下,企业对员工素质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作为培养社会人才的高校要适应社会经济对人才需要的变化,适时不断改革以达到能培养对社会有用的各类人才。作为政府倡导开展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以顶岗实习为重要载体既达到了高职院校培养社会企业需要的人,又达到让企业高效的找到需要的人的目的,它实现了学校和企业的双赢,起到了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但作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这一新的社会活动,它在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工作环境中锻炼提高能力,并为社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让学生站在生产劳动过程的劳动风险中。而企业在一般情况下,是通过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来化解员工劳动过程中的劳动风险,但现有的法律规范不存在有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险基金;那如何公正解决顶岗实习中学生的劳动风险成为摆在国家、职业院校、企业面前一道不可逾越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问题首先要清楚问题产生的原因,及现实不可解决的原因,再来寻找正当合适的解决路径。企业生产过程不可避免会有劳动风险,一旦发生劳动风险往往会给生产一线的劳动者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其一个人甚至是一个家庭的正常生活。因而,出现劳动生产事故后,往往需要给劳动者发放一大笔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而这一笔费用不是一个企业或某一个个人能独立承担的,现有的法律规范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社会保险的方式,用社会统筹,分担风险的方式实现对劳动事故中受害人的救济,实现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而高职院校学生按目前社会保险的制度没有资格享有这一社会保险,这就是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高职院校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在现有情况下,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事故主张权益保护,民事纠纷有处理时间长,权益实现程度有赖于责任人经济承担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按民事争议的性质来处理,适用承担责任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劳动风险事故中受伤的学生很有可能得不到伤害全额的赔偿,更得不到补偿金;相比于社会保险工伤事故的无过错责任承担原则,这对顶岗实习学生不公平,也体现不出法律的正义。总之,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发生劳动风险按现有规范制度无法实现正当权益的保护,这就是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问题目前不可解决的原因。为更全面的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从法律上分清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具体法律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再来寻求解决问题的路径。

二、职业院校、企业和学生的具体法律关系

(一)关于职业院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对于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历来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观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说;二是行政法律关系说;三是双重法律关系说;四是特别权力关系说;五是教育管理法律关系说。譺訛笔者认为,每种法律关系学说都说明高职院校与学生在某一个方面的特点,都各有道理。但在具体司法实务中为使发生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任何关系都归纳到三种法律关系中来,即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笔者主张讨论顶岗实习中各方法律关系也应从实务解决问题角度来探讨各方的法律关系。就高职院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笔者认为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教育管理服务合同关系,即学生以报考的方式选择了院校,说明其自愿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安排,接受学校的规章制度;而学校也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提供学生相应的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并提供相应教学服务,以帮助学生实现各项能力的养成。

(二)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关系对于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关系,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实际上,现实实践中,各个院校和企业执行的顶岗实习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样,不同的顶岗实习内容可能会让不同院校与企业之间有的形成的是合作共同培养关系,有的形成的是明确具体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有的形成的是委托培养关系,等等。笔者认为,在顶岗实习中,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互相选择,基于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规律的认识,双方共同联系形成的社会关系,也是双方基于各有所求的需要,职业院校的目的是借助企业的真实工作环境和条件让学生参与实践劳动,学生在工作中养成相应岗位工作能力;而企业一方面通过学生的顶岗实习,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更重要的是为企业找到适合称职的员工。因此,笔者认为,双方更多体现出来的是一种民事合作关系。

(三)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对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概括起来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劳务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劳动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是一种准劳动关系。认定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是处理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问题的关健,笔者认为,顶岗实习的学生与企业之间不能简单地说成是一种劳务关系,因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劳务关系有明确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也不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关系,因为顶岗实习学生参与实习的目的主要还是掌握生产技能,培养工作能力,完成学业任务和要求;另一方面企业也没有接受顶岗实习学生作为企业员工的意思表示,只是有提供学生参与生产实践的一种机会的意愿。如果顶岗实习学生发生劳动风险,要企业承担全部顶岗实习学生的伤害费用,对企业不公平,也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因为,在顶岗实习中,高职院校的学生从劳动者的资格上来说,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现有法律规范对劳动者范围的规定也并没有排除高职学生;再从顶岗实习学生工作内容上说,顶岗实习的工作内容不管是工作条件、工作时间还是面对的工作风险都和企业相同岗位的劳动者没有区别,完成的劳动成果都归企业所有。但顶岗实习学生和企业的关系又不同于典型劳动关系,其区别在于企业没有按照招用员工的标准来接纳顶岗实习的学生,也没有接受的意思表示。基于顶岗实习学生在企业工作仅仅是双方在主观目的上不是为建立劳动关系,而客观内容上完全是企业劳动者的现实,笔者认为企业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关系应是一种新法律关系———准劳动关系。

三、顶岗实习劳动风险法律救济的机遇

基于顶岗实习中各方主体法律关系复杂性,特别是企业和高职院校学生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的准劳动关系,现有法律规范难以公正有效实现对顶岗实习学生发生劳动风险后的权益保障。笔者认为,新法律事实需要法律制度规范时,最好的办法是找到与新法律事实联系最为紧密的现有法律规范,通过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进一步解释来实现法律规范功能的正义性。而在当下,顶岗实习制度正迎来对相应法律规范解释的大好机遇。

(一)劳动关系多种形式的发展对应社会经济多元化,多样性的发展,劳动用工形式也在随之进行着变化,近年来,从事非典型劳动的劳动者数量不断上升,占据整体就业的比率不断提高,而相应典型就业的数量和比例在锐减。訛譻在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劳务派遣;一类是非全日制劳动;这两类形式近年都在不断发展状大。非典型劳动实际上体现出来就是企业用工的弹性化,而顶岗实习对企业来说,实质上也算是企业的一种弹性化用工。

校园法律知识范文5

Chen Le;He Jing

(Municipal and Construction College of 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880,China)

摘要: 案例教学法因其与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相契合,能比较完美的实现有效教学而被广泛应用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中。同时,它也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其实施存在诸多的困难,而且效果也不如想象中那样理想。文章拟根据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特点,结合高职院校中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案例教学进行分析。

Abstract: Nowadays case method is widely applied in law courses in High Vocational Colleges(HVC) owing to its conformity with the cultivation aims of the HVC and accomplishment of the effective teaching. Meanwhile, it is a part of the improvement of law courses. Even so, in teaching, its practice exists many difficulties and the effect is not so effective as expected. 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of cultivation aims, based on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analyze this case method.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有效教学 法律专业课 高职院校

Key words: case method;effective teaching; law courses;High Vocational Colleges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275-02

1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1 与有效教学的联系有效教学(effective teaching)是时下比较流行的一种教学理念。它指的是在符合时代和个体积极价值建构的前提下其效率在一定时空内不低于平均水准的教学。其内涵大体包括这几个方面:首先,教师是要关注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其次,要求教师有“全人”的概念。学生发展是全面的发展,而不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学科的发展。再次关注教学效益,要求教师要有时间与效益的观念。教师在教学时既不能跟着感觉走,又不能简单地把“效益”理解为“花最少的时间教最多的内容”。教学效益不取决于教师教多少内容,而是取决于对单位时间内学生的学习结果与学习过程综合考虑的结果。最后,有效教学也是一套策略。要求教师掌握有关的策略性知识,以便于自己面对具体的情景做出决策。

具体而言,我认为,为达到有效的教学这个目的,教学方法和教师的素质尤为重要。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从理论上看,实施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水平,而且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我的实践和调研情况看,教师需要对一些鲜活的案例进行提炼,对教师素质要求极高,对教师不失为一种鞭策。而大部分学生对于这种灵活的、生活的案例比较容易理解,进而产生比较浓厚的兴趣,因而教学效果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lecture method)相比,有效的多。

1.2 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联系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中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这个指导意见,我们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2010级的培养目标如下:“本专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但闻、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在这个培养目标下,我们在培养法律专业的学生时,应着重于培养其把必需的文化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的能力,使其在完成学业的时候,完成相关的基本业务训练,具有技术应用能力。而这个目标,需要我们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着重这种方法的教授,具体而言,就是案例教学的灵活应用。

2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在主观上,案例教学没有充分开发近年来,不少中专学校趁着一定的时机升格为高职,甚至有一些高职根本就是在中专体制下开办的。中职和高职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和教学方式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转变。中职院校大多并不设置法律专业,这就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的设置处于四不像状态,招生情况也并不很理想,其课程改革力度不够大,在课程开发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还远远不够,案例教学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也使得许多学校法律专业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法改革的口号流于形式。

2.2 客观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缺乏

2.2.1 案源的缺乏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案源缺乏。目前针对高职高专院校适用的案例教材可以说还是一项空白,主要依靠各学科教师自行准备,案例来源随意性较强,不同课程不同教师选用的案例真实性和新颖性差异较大。另外一些教师则直接选用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其深度和难度都超出了高职高专学生所应该掌握的程度。除了极少数毕业之后打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之外,这样的案例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都不太合适。

2.2.2 复制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开展案例教学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将本科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模式完全复制到高职院校中;二是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传统讲授教学的一个点缀,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真谛,只是在教学中摆摆样子。将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模式复制到高职院校的原因是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于这些本科院校。他们在校所接受的这种教学模式使他们在执教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为他们的教学服务。但在高职院校中这样的教学模式是吃力不讨好的,往往是教师在课前准备得非常充分,但上课时却发现学生讨论不起来。这与学生的素质和知识基础有关系。长此以往就有可能使教师丧失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第二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现在的高职学生素质比较差,无法真正地开展正规严谨的案例教学。由于学校有课程改革的要求,所以简单应付一下,摆个样子。这里面有一个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的问题,将本科院校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拿来衡量高职院校,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而且案例教学法其实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2.2.3 专业图书资料严重不足教材是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参考书、活动指导书以及各种视听材料。高职院校法律方面的专业图书资料严重不足也是制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运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专业图书资料的不足一方面使教师想进行案例教学时无法完成相应的教学准备工作,教师不可能去“闭门造车”;另一方面也使得学生在预习和复习案例时无法通过学校图书馆查阅有关法律资料,从而使得这一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3适用案例教学法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案例教学出现问题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我认为要使这一教学方法在高职法律类课程教学中展现自己的特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在思想上重视案例教学学校的教学主管部门首先应重视案例教学类型的能实现有效教学的教学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恰当的应用这种教学方法应给教师以指导。而对于恰当的应用了这种方法并取得了有效教学成果的,大力推广。教授法律专业课的老师,也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案例教学理论,并在教学实践中多加修正自己的错误观念,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形成自己风格的案例教学。同时要继续加大课程改革。高职院校应继续加大法律类课程改革的力度,进行案例教学的深度开发。首先,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由专业骨干对教学计划进行论证,根据案例教学的要求调整已有教学计划,在适合进行案例教学的专业课总课时中增加案例教学的课时数。其次,对于不同课程中重复的内容应有所删减,以实用、有用、够用为原则,为学生选择相应的教学内容,以满足学生日后职业生涯的需要。再次,学校应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培训,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案例教学观念,并定期组织开展案例教学研讨和公开课观摩活动,从而建立起有高职院校特色的案例教学模式。最后,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及学生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或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使学生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个直观的认识。

3.2 做好案例数据库建设及教材开发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素材,选择恰当的案例对其实施效果至关重要。教师若自行编制案例,由于个人知识的局限性,难免发生偏差。若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改编,每年法院的案例浩如烟海,对每个教师而言,实在是勉为其难。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对策有三个层次。在各高校层面上,学校应组织各个部门,协作建设案例数据库工作,为教师准备案例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在省一级层面上,应该把其所辖高职院校的资源整合起来。在国家层面上,教育部高教司等部门应努力促使各个省市的数据库可以交互或者统一使用,同时可以请一些专业人士对案例进行评述,便于各高职院校可以互相借鉴,共同学习。

同时,学校要做好高职法律类课程案例教学法教材的开发工作。由学校组织任课教师或相关教师编写切合本校实际的案例教学教材是一个切实可行同时又能激发教师工作潜力的有效做法。但是应该注意编写教材中会出现的粗制滥造的问题,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认为解决办法有二,其一,请非本校的专家真正进行审查指导能比较有效的杜绝有些教师只是为了赚外快或者评奖项而编制一些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不符合高职院校教学的教材出来。其二,在书稿出来后,进行试讲解,来验证编者对内容的熟悉和认同度。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学校的相关部门都应想方设法建立自己的案例库,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考试的需要仅仅建立试题库。学校在建立自己的案例库时,可以采纳一些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也可以根据本科院校编辑的案例教材进行浓缩改编。还可以由教师根据法律理论、法律规范自己编纂一些案例。我认为在建立案例库的过程中由教师编纂一些案例加入其中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适用、修改及补充之后可通过出版社正式将其出版。而对于专业图书资料,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细化。非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学校应建立专项资金,方便其建立自己的法律专业书库。

3.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有效教学,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当前,导致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观念旧,拿着新教材,唱着过去的歌谣。二有惰性,常有“拿来主义”,鲜有创新精神。三是关注点有偏差,教学时只关注教,忽视学生的动态生成。四是反思少。教师自身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实施效果。因此,完善案例教学法必须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除要求教师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外,还应当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

为此我们应当:第一,鼓励法律专业教师,特别是承担应用法学教学任务的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建立一支“双师”队伍。其次,可以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来兼职。包括,律师、公检法系统的法律从业人员。这样,首先,他们都具有实际的法律工作经验,同时,能为学生实习和实训提供方便。另外,可返聘一些以退休的普通高校的教授等定期来对学生开办讲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基本上他们都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良好的知识素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治学态度等有良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于大水,法学案例教学法简论,政法论从,1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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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强.推广案例教学法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2,(03).

校园法律知识范文6

关键词:依法治校;师范院校;法律素质;培养分析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7)03-0006-01

师范院校的主要目的在于为社会培养大量优秀的人民教师,人民教师的综合素质以及法律意识将直接对下一代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特别是针对我国广大的师范院校。在师范院校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学生的法治意识以及法律水平,有助于这些未来的教师将依法治国以及法制社会的基本理念和思想内涵传递给学生,为我国的法治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当前师范院校在教育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以及应对这些困难和挑战的方法以及策略。

1.师范院校学生进行教育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的困难和挑战

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在各大高校也掀起了一股依法治校的热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高校进行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依然面临着较多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师范院校教育工作者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国家教育部门在针对我国高校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知识水平的调查中发现,高校教师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调查结果显示,曾经通读过我国现行宪法的教师不到教师队伍的20%。很多教师对现行法律的了解处于初级阶段,这就说明我国高校老师的法律知识比较匮乏。对于法律知识的掌握不足,就会直接影响到教师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传播,使得老师对相关问题的认识不足,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不够充分。这样一来老师在教学过程中会在无意中给学生进行错误的引导,促使学生对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得到正确认识,使得师范院校学生的法治问题更加严重,不利于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不利于学生的长远发展。

1.2 范院校师生的法制观念相对淡薄。我国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在全民中间形成一种广泛而又深刻的法制观念,并对现行法律保持高度信念。可以这么说,广大群众的法制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效果与进程。当前我国师范院校的众多师生却不具有强烈的法治观念,他们对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认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法律知识在现实中没有太大的用处。高校老师对也把主要精力放在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上,没有注重对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教学。法制观念淡薄使得高校进行法律素质培养面临较大的困难。

1.3 师范院校师生的法律能力相对弱小。法律能力指的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知晓各种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的能力。法律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人的个人素质,对于社会的进步以及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当前我国广大师范院校的学生由于生活范围相对狭窄,难以遇到各种侵犯自己权利的事件,因此很多学生不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生的法律能力相对弱小,进而影响到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也使得学生无法形成对法律的真正认知,无法熊内心深处真正认同法律。

2.培养师范院校学生教育法律素质的方法和策略

2.1 加强师范院校法律教育的制度建设,提高法律教育的效率。在师范院校进行法律素质培养,首先需要把法律教育进行科学化和制度化,在常规教学课程以外,要根据学校教师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教学时间,并将法律学习纳入到具体的教学成绩评定过程中。通过将法律教育规范化提高法律教育的效率和质量。还要根据学生的法律水平安排科学合理的教学内容,针对学生存在误区或者相对薄弱的环节进行强化教学,帮助学生树立健全的法律知识。此外还要对学校的各种管理实践方法进行调整,促使各项规章制度在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顺利进行,保证各项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老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准确把握学生的特点和薄弱之处,为学生提供对应的法律法规知识,保证学生得到专业教育的同时不断提升法律素质。

2.2 全面优化提高师范院校师生的法律知识结构。师范院校进行法律知识教学,需要根据学生不同专业的特点进行,找准法律知识与相关专业知识之间的结合点,促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同时思考相关的法律问题。当前的大小法律知识教学一般采用法学概论,但是在学习法学概论的基础上老师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拓展,可以根据学生专业知识中的某一点展开,针对师范院校学生必须学习掌握的法律知识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进行重点教学,并为学生提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引导学生分析掌握其中蕴含的法律问题,并促使学生进行深入思考,把自己在具体情况下应该采取何种应对方式作为重点考察对象,不断激发学生对相关问题中的法律知识进行深入思考和掌握。在学习师范学生必须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外,还要为学生介绍基础的民法、刑法知识,帮助学生学习掌握相关的民法、刑法知识,进而有效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2.3 在教学活动中融入法律素质教学。师范学校的学生不但要自己掌握良好的法律知识、形成一定的法律能力,还要在日后的教学活动中有效传递相关的法律知识。因此针对师范学校的法律教学,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融入具体的法律知识教学。师范学校为学生准备了基础的教学内容包括《教学方法》、《教师职业技能》等,这些教学方法的课程中包含多种具体案例,老师在为学生解读具体案例的同时,还要注意引导学生学习掌握其中的法律知识,促使学生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有效运用对应的法律知识,并未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的介绍与传播,不断提升学生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掌握,提高全民的法律水平,为实施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基础。比如老师可以把当前不少学校中存在的乱收费现象进行分析,引导学生对事件中的学生、家属、学校三者之间的责任、关系等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还可以在班级范围内举办辩论赛,将学生分为两组对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辩论,要求学生引用具体的法律内容支持自己的观点,通过辩论,可以帮助学生对某一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认识,可以帮助学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运用法律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是对依法治国的深入发展,有助于深化落实我国的依法治国以及科学发展观,有助于建设民主和谐社会。师范学校的法律知识教学要根据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找准法律教学与专业学习之间的结合点,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升师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能力,进而有效实现法制教育,为促进我国深化依法治国提供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1] 郝占辉,贺宏斌,王文波,刘晶. 高职院校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困境、原因及实现路径[J]. 职教论坛,2015,05:48-52.

[2] 龙进宝. 依法治国背景下高职院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J]. 中国市场,2015,27:277-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