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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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国资办发〔1993〕17号、20号、28号文确认,下列56家评估机构获得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现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编号如下:

    中发国际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01

    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2

    北京立达建筑审计事务所      No:0000003

    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4

    中国投资咨询公司            No:0000005

    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6

    兴业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7

    北京中机审计事务所          No:0000008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09

    深圳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0

    深圳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1

    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2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3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4

    广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15

    天津审计事务所              No:0000016

    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17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18

    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19

    沈阳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0

    鞍山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1

    长春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2

    哈尔滨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23

    南京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4

    武汉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5

    湖北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26

    湖南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7

    安徽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28

    四川省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29

    广东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0

    珠海市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31

    昆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2

    青岛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33

    大连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4

    大连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5

    山东审计师事务所            No:0000036

    山东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37

    苏州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8

    德阳市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39

    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0

    西安正衡资产评估公司        No:0000041

    陕西岳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2

    宁波市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43

    天津市中环财务咨询服务公司  No:0000044

    羊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5

    湖南省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6

    河南审计事务所              No:0000047

    甘肃第三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48

    厦门大学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49

    福建省资产评估中心          No:0000050

    厦门资产评估事务所          No:0000051

    贵阳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2

    长城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3

    中国审计事务所              No:0000054

    中庆会计师事务所            No:0000055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2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设想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理由是:(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在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设在本地区的资产评估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对严重评估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暂停执行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至12个月;

(五)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被评估单位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因过失出具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予以暂停执业。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执行评估业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索取、收受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一)对其能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回扣或者介绍费的;

(三)对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的;

(四)恶意降低收费的。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十一条资产评估机构泄露委托人或者被评估单位商业秘密的,予以警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不按照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执业的,予以警告。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予以警告。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一)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其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时具有2种或2种以上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二)在2年内发生2次或2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处罚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进行威胁、报复的;

(四)违法行为发生后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本办法第四条第(二)至第(五)项处罚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做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执业和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机构要求听证的,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困境;内部管理;执业质量

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湖北省的资产评估机构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得到了迅速发展。在资产评估职业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与部分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交流,发现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很难,目前,部分小微评估机构的生存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与大评估公司合作;一种是给大评估公司打工。

一、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存在的问题

1.竞争能力较弱

截止2013年7月,湖北省共有资产评估机构123家(含分所),除排名前十的资产评估机构以外,其余资产评估机构年收入基本都在百万元左右,从业人员也不到一百人。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虽然湖北省资产评估机构发展数量较多,也积累了一定的职业经验,但是整体上看,发展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较弱,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统计资料,湖北90%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属于小型或者微型企业,大量资产评估机构实际从业人员只有十余人左右。

2.兼职人员较多

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的调查数据,大量小微型资产评估公司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没有专职在评估机构执业,其社会保障费用在学校以及国有或者民营等其他单位缴纳。例如,位于武汉市的某资产评估公司,其所属资产评估师的社保关系全部不在该评估机构,而这并非个例。

3.生存危机较大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根据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合理确认国有资产转让价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引入我国。目前,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基本完成。相比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机构的吸引力明显不足,承接的业务量非常有限,行业竞争非常激烈。有的机构甚至通过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来吸引或维持客户,一些实力不够的公司因为无法承受巨大的竞争压力而选择退出,也给整个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4.执业质量不高

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数少,出资规模相对大中型机构少得多,而且其综合实力、社会声誉以及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方面远远不及大中型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2013年对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底稿的抽样检查结果,相当部分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公司存在工作底稿不规范、不完整甚至不及格的问题,其三级复核制度基本上也是流于形式。这种质量上的缺陷可能造成恶性循环,使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逐渐丧失客户,面临更加严重的生存危机。

二、小微资产评估机构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导致湖北省小型微型资产评估机构问题的原因既有外部的影响,也有内部的因素。

1.评估机构设立门槛偏低

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4号)规定,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其中,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以上规定设立条件较低,导致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产生。

2.主管部门监管不严

现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担任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之一是应当在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近三年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但是大量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并非专职从业人员,却顺利通过了审批,得以设立成功。

3.评估机构业务单一

目前大量的小型或微型资产评估机构主要局限于依靠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进行传统的机器设备、房地产、企业价值等资产评估业务。在传统评估业务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差异性,使得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在业务结构单一、产品易于替代、市场供大于求的过度竞争模式下举步维艰。

4.内部管理制度缺失

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由于专职从业人员很少,承接业务、执行业务、控制风险等均是同一团队甚至是同一人负责,造成项目利益最大化与评估风险最小化的冲突。另外,小微型资产评估机构对于人力资源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不到位,导致员工不断流失。此外,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很多评估程序没有执行到位、复核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评估工作底稿不规范,使评估程序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严重影响了评估工作质量。

三、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出路

1.明确市场定位

对于“以生存为第一要务”的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而言,业务范围广泛将更好生存。资产评估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市场,长久以来,资产评估市场处于一种无序竞争状态,拉关系、给回扣、低价竞争等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其中的重要原因是资产评估机构没有核心竞争力,不能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没有自己的业务专长,产品和服务同质化现象严重。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明确市场定位,打造拳头产品和服务,在差异化市场中立足。

2.开拓新型业务

从资产评估服务市场来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管理职能已经退出历史舞台,传统的评值、评价服务在信息市场中所占的份额已经逐步下降。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新的需求不断涌现,新的问题不断产生。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努力把业务范围拓展到经营管理、财务咨询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在咨询和业务领域拓展新兴业务。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把重点放在新业务、新行业、新企业上,不能仅仅着眼于“分蛋糕”,更应该主动“做蛋糕”。

3.建立机构联盟

有人认为应该促进小型评估公司的合并,促进评估机构做强做大。但是部分评估机构负责人明确表示,宁愿关门也不愿意合并。合并虽然短时间内能够实现评估机构的规模扩大,但是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纵观以往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道路,事务所合并后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和风险。资产评估协会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支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发展,充分发挥自己的服务、协调和桥梁纽带作用,比如可以由评估协会牵头,建立小微资产评估机构联盟,发挥联盟优势,办出小微资产评估机构特色,扩大社会影响,带动评估行业发展。

4.完善内部制度

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制度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应该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执业质量管理制度。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机制,要注重以人为本,关心、尊重、理解员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发挥员工的主管能动性,进而提高执业质量。对于评估项目应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构建逐级质量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评估准则的规范要求实施相关工作。

综上所述,在激烈竞争的评估市场中,湖北省小微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做好内部管理工作,开拓新兴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自身的持续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杨银川.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思考[J].中国证券期货,2013(06).

[2]孙红杰.浅谈会计师事务所发展战略[J].经营管理者,2013(10).

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范文6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和恰当。

(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不断总结工作,丰富经验

多年以来,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同时,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不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都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因此,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

(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