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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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

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范文1

国家对高等教育日趋重视,教育经费投入日益增加,高等学校俨然已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随着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高校工程建设、设备物资采购以及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大,有的高校甚至超过年度经费预算的40%。如何做好招投标监督工作,保证高校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真正发挥招标采购方式的优越性,已经成为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一、高校内部招投标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专业人才

招投标监督工作是一项具有较高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和法律性的工作。无论是物资采购、工程项目还是服务类项目招标,都是经济性、法律性与技术性相结合的活动。但从高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配备现状看,普遍存在专业不对口、业务不熟悉的情况。监督人员在监督中往往存在对技术参数、工程清单、投标资质、政策法规等理解不深、了解不透的情形,致力不从心,难以监督到位,这给了权力寻租以可乘之机。

(二)缺乏监督实施细则

高校的招投标活动主要依据《招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以及《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法律法规只是对招投标监督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很多高校并未制定招投标监督实施细则,致使招投标监督人员缺乏明确的监督程序及规范性指导,这往往直接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三)缺乏全过程有效监督

高校的招标项目数量多,内容复杂,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到开标现场监督,从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到后期验收和项目审计,监督部门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去监督相应环节的实施,否则大部分监督都只是一种形式管理。在实际操作中,监督人员真正开始介入监督多数是在评标阶段,并且监督涉及较多的是评标环节的程序监督,很少参与到招投标的前期和后期工作,因此不少高校在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因为种种原因常沦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成为相关职能部门潜在的责任分担者。

二、高校内部招投标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招投标机构设置不尽合理

部分高校没有设置专门的招投标机构,由学校的某个职能部门开展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一般也没有配备招投标的专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往往由提出申购的部门完成编制招标文件,签署合同等系列工作。由于缺乏相应知识,致使招标文件制作比较粗略,技术指标比较笼统或过以具体化,对质保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常规。

(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带有倾向性

有的申请部门在制定技术指标时,为了能采购到有意向的物资,存在明显倾向性与排他性。形成实质为单一来源却披了公开招标的外衣。这既不利于同类产品展开比较,也有违公开公平原则。

(三)招标告示范围狭小

高校的招标告示往往只公布于学校自身网站,告知范围极为有限,又往往因招标额度相对较小,常只有固定的几家单位关注,在工作中时常出现一项招标只有3家投标单位的情形,以致参与面狭窄,竞争程度低,不能充挥发挥招投标应有的作用,也因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的局限,时常会面临潜在的围标串标行为。

(四)评标专家选择局限

高校内部自主招标评标人员,源于成本与便利等原因,大多由本校内部选取。高校内部技术专家人数有限,且往往集中在几个部门,如工程类专家集中于基建、后勤部门,而这些部门往往又是招标项目负责部门,设备项目专家往往集中于教学部门,而教学部门往往又是申请与项目负责部门,其他专家或非本专业人员,专业水平未必达能评标要求。如此评标时难免产生偏差,影响结果的公平性。

(五)评标过程规范性不够

内部评标时,存在评标员纪律不严,个别评标专家有引导性话语,倾向于某家单位现象。对于突发事项的处置较为随意。在开标中,不同的项目会出现不同的状况,如招标文件中该明确的技术参数没有明确,招标文件和公告不符合要求,需要终止招标活动时未终止等等。

三、思考与建议

(一)培养、引进专业人才,整合部门资源,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才”可用

1.培养与引进专业人才。招投标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等特征决定其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有较高的专业水准。高校一方面可引进专业人员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方面应加大对纪检监察人员、招投标工作人员、评标库专家的招投标业务与法律法规等知识培训力度,使其提升专业能力,有效行使职责。

2.整合人才资源。高校招投标、监督工作,仅依靠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人员力量远远不够,可综合协调,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如可选聘经济管理专业教师为兼职审计员,组建一支监督员与兼职审计员队伍;计财处可对资金计划、支出等负起监督职能;使用部门对项目的初验、使用负起监督职责。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监督实施细则与招投标管理制度,使监督与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

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高校应制定招投标责任追究制,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对招投标各环节可实现责任倒查追溯,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惩处,对参与投标单位的违规谋求中标行为,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中的违规行为等明确规定惩处办法,以防止“暗箱操作”等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行为发生。

2.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高校设备购置周期短,技术指标较为复杂,同时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优化程序,简化流程,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制定适用于高校招投标特点、具体科学可操作的管理制度、细则与监督实施细则。如招标工作评标管理实施细则、招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招标监督办法及针对不同采购类型的采购制度,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施细则,服务项目招标采购实施细则等。

(三)重视与关注招投标活动重要环节,使监督落到实处

1.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

高校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招投标机构,配备专业招投标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组织、协调校内招投标工作。规范招投标程序,统一由招投标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信息、进行投标人资质预审,组织召开评标会议等工作,这种运行模式较之于分散模式有利于规范化、专业化管理,也有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

2.科学规范制定项目技术参数

申购部门在完成前期项目与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告知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召开招标会议,对技术参数等各项要求进行进一步确认,在确认其提出的要求既符合使用条件又不过于具体化后,进入招投标下一程序。

3.增强投标竞争性

高校一方面可尽早将招标信息于校园网及其他相关网站平台让更多的投标潜在人知晓招标信息;一方面可建立供应商库,不断积累和拓展供应市场信息,从而保证出现采购需求时,有较为充足的资质优良的供货企业参与竞争。

4.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

一所学校的专家数量有限,高校可按区域分布,联合建立高校招投标专家库,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现高校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这可有效解决专家数量有限等问题。

5.规范评标活动

高校要规范评标活动,一方面应加强对专家库内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教育与廉洁教育;一方面要求在评标时,根据具体项目,制订合适的评分方法,明确评分细则,以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即便是最低价中标,也要考虑其合理的利润,以免影响项目的品质;还可运用科技手段辅助监督。可在评标室安装视频音频同步监控系统及手机信号屏蔽仪,对招投标交易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以规范评标活动。

6.建立投标单位档案

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范文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

(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修正概算;

(二)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三)标底价格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内及办理了《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审批表》手续的区外施工企业,均可按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基本内容为:

(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名称、范围、报价总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及开竣工日期;

(二)各项费用计算说明;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及机具配备;

(五)投标企业全称及法人代表签章,然后密封发出。

第十八条  投标书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附加说明,原标书中相应部分应以投标有效期间内最后的函件的报价或说明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按招标要求投标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合同条款、承包范围等,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投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众启封宣读各投标书。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三)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

(五)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并与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标底编审单位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明确的评定条件,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投标企业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要本着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完成并确定中标单位,大、中型项目一般应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条  民用工程的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3%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

投标报价都超出浮动上下限时,如属于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以拒绝所有的投标,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评标结果后,填写《招标工程中标审批表》,按分级管理范围报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即可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

(一)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为700元至1000元;

(二)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500元至700元;

(三)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决标后在半个月以内应按分级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

(一)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及万分之二交纳;

(二)中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及万分之三交纳;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六及万分之四交纳。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责任方应付中标价格2%的损失赔偿费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工期应以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中标单位提前竣工奖。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算起,中标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应按合同中提前竣工奖数额交纳赔偿费。若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将提前竣工奖如数付给中标单位。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私自或越级承发包工程的;

(二)不执行本办法,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

(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

(四)泄漏标底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发包单位有违反上条第(一)、(二)、(三)项的,可根据情节情况,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时,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及拨付或借贷工程款;受处罚两次以上者加重处罚。

罚款由招投标办公室出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当地财政。

违反第(四)、(五)项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范文3

关键词:公路工程;招投标;诚信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F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045-01

1 目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标投标法规建设仍不够健全

为促进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委先后颁发了《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浙江省交通厅也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一系列办法和制度。尽管如此,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是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原有的法规和办法已经不能完全解决新遇到的问题,招投标管理工作还是存有较多不规范之处。

1.2 资质审查不严,标段划分不合理

招投标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这是决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投标资格的先决条件。但是,目前我们资质审查主要是在报名阶段依靠几个工作人员对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进行简单的验证,并依此作为评标时投标人资质打分的依据。往往会出现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不具备投标资格投标人也参加投标,不仅加大了招标单位后期的工作量,还会导致出现围标、串标甚至流标的结果。同时,对于一些个人挂靠企业资质骗取中标,导致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现象,还很难有效的防范,这是当前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一大难题。同时,招标单位对工程标段划分的随意性很大,按领导意志行事,欠缺科学性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结果只能是过多施工单位进入,不仅加大了建设单位管理的难度,也影响了工程的连贯性。

1.3 行政干预较严重,未完全打破地区和部门垄断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例如在县一级,公路工程招投标近两年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或者目前还未能完全进入;或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目的,对外地来投标企业收取高额的席位费和交易费。让人“望而却步”;或者是给中标企业硬性供给原材料,这是与《招投标法》相悖的;或出于部门利益考虑,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隐性条件,限制其他部门具有资质的企业进人本部门建设市场或者设置条件降低其中标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许多项目招投标表面上看好像是招标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但实际上许多工程项目或许早已拍板定案,招标过程只是流于形式而已。

1.4 限价编制欠缺合理性。流标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我省公路工程招投标一般采取无标底招标,业主只设定最高限价。而最高限价一般由发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由发包单位告知投标人。但是,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往往为了节约成本,向限价编制部门或有关人员暗示,随意修改限价,导致限价偏低,造成流标。

1.5 招标文件编制欠规范。评标定标控制不严

目前,除了大型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外。其他项目招标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但有的建设单位没有经济、法律、合同、工程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的技术规范及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业务不太熟悉,盲目照搬照抄招标文件范本,不能很好的反应工程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由于缺乏一个真正公正合理、科学先进、操作准确的评标方法,致使评标过程中自由性、随意性较大,规范性不强,甚至于开标后议标现象仍然存在,实际上就排斥了部分潜在中标人。

1.6 投标报价缺乏规范性

就我省目前的实行的公路工程招投标办法来讲,报价部分得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标人是否能够中标。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项目,常常暗中进行围标。串标,借此提高报价,加大建设单位成本;或者是为达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投标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中标后无法签订合同,或订立合同后不履行合同等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或者低价中标后偷工减料以压缩施工成本,造成施工质量下降;或者故意采取不平衡报价方式,施工中以工程变更形式赚取利润。

2 改进措施及对策

2.1 引入地方监管,严格规范发包人(建设单位)行为

目前,大多数地方政府均设置了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并明确了其管理权限。但是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自行实施,包括从招标文件的审查、备案,招标评标办法的制定,专家的抽取,决标的报备核准等。实际上出现了当地招投标管理机构“想管管不了”的情况,公路工程招投标进入交易中心纳入监管仅仅只是将开标评标地点做了一定的改变,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成为了“纸上谈兵”。所以,公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有必要打破行业范畴,同时引入地方政府监管,以规范发包人的行文。对于发包人不具备招标资质而自行组织招标、有意规避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搞政策倾斜、随意干预限价编制、采取不公开招标或变相的公开招标方式及暗箱操作等行为要严格约束,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发包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该进行经济、行政处罚,以规范发包人的行为。我省交通厅正在逐步建立健全的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还应将对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也纳入其中,已逐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

2.2 深入推进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建设,逐步规范投标人行为

现阶段的工程建设市场表面上是买方市场,承包人的总体施工能力大于工程建设任务的需要,以致一些小项目引来甚多一级甚至特级企业的竞争。实际上,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公路建设市场上充斥着名不副实的承包人,这些人只是借着别人的资质骗取中标,而且往往是串标围标,高标准承诺,低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下降,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失。对于这种现象,我认为对于那些随意出借企业资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的投标人。在企业信用等级上应该于以下降。今后,我们还要更加有效地防止以“挂靠”名义投标并加大对此的查处力度,深入推进交通建设市场诚信系统建设,扩大对承包人的评价指标范围,以期实现真正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

2.3 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现行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然几经修改,但仍存在较多不太完善之处,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和完善。这往往给了有些人可乘之机,利用其中不完善之处大做文章,或者是办法本身就存在的一些漏洞,导致招标信息渠道不畅,某些信息不公开,资格后审易掺杂人为因素等,严重影响了公开招标的有效公平竞争。今后还应多积累经验,调查研究,针对新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创新,从制度和方法上杜绝不公正现象。

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范文4

关键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 招投标 重要性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专家对众多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定项目的中标人的行为过程。其实质是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招投标制度自20 世纪80 年代随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一起引入我国。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目前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领域里已全面实行了工程招投标制度,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确立,使得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企业经验不足等原因,致使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在实际具体操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快速蓬勃发展,一些大型高速远程公路如同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而与此同时,作为在公路工程建设中起龙头作用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就日益被放到愈发重要的位置。

工程勘察设计是编制作为工程项目建设依据的技术文件和图纸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解决如何进行建设的具体工程技术问题和经济问题。勘察设计的质量不仅影响工程施工能否顺利地进行,而且关系到项目目标能否实现和实现的程度。因此选择高水平的设计单位是项目成功实施的保证,招标与投标是选择理想勘察设计者的行之有效的方式。

综上所述,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是公路路基、路面、构造物设计和施工的重要依据,为了适应现阶段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自2002年1月开始,交通部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施行勘察设计招投标制度。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的加快,公路工程的业主为了提高设计质量,节约成本,对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也进行了招投标评选,通过招标与投标方式选择项目理想的设计者, 己成为成功地进行公路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控制公路工程项目目标,才能获得合格的公路工程产品,达到预期的投资效益。

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招标管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信誉保证的审查不够深入

资格审查是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资格审查具有节约经费,提早淘汰能力较低的投标人等多方面的优点,是招标投标工作的常规做法。但在现实中有些招标单位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审查不够认真仔细,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投标人的企业资质、工作业绩和信誉情况是否真实,例如,很多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及信誉等情况并没有投标文件中表现的优秀,而是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聘请制作投标文件的专业人士对本单位的各方面进行夸大描述,美化投标文件,使得投标文件所反应的情况不真实,扰乱项目招标管理机构对投标单位的真实实力的了解。然而项目招标管理机构也只是以投标文件的描述好差来作为评判标准,并没有深入实际的了解投标单位的真实情况,这就使得部分投标单位所编递交的投标文件表面上看来没问题,而实际上该投标单位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工作能力、信誉保证与实际相差甚远。

(二)、低价中标现象严重

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公路工程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正因为有这些有利条件许多招标单位只注重投标报价,这就使一些投标企业有机可乘。为了得到工程,在不是很了解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的情况下,进行低价抢标,然而,对于投标单位能否按报价完成任务,业主也没有进行实事求是地考察,这就让那些低价强标的投标单位中标。当与业主签订合同后在履约期间再向业主摊摆困难,要求合同追加价格,这种做法破坏了投标报价一次性的竞争原则,如业主不追加合同价格,中标人就不能正常履约而直接导致伪劣工程或中途停止工作这样就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带来工程质量隐患并且过渡的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违反了节约原则,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

(三)、各种人为因素影响评标专家的正常评标,违反职业道德定向评标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

而评标专家大多是业主指派,这样就给一些“走捷径”的投标人提供了温床,用金钱等物质诱惑职业操守不合格的人员,做出出卖人格的事情,评标专家违反职业道德在评标过程中为特定的投标人“开辟安全道路”,使其故意抬高或压低某投标单位的评分,影响最终评标结果,导致评标过程丧失公平原则,最终丧失招投标工作的根本意义。

三、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的改革建议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工作是公路工程实施过程的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的健全保障,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机制应该加大改革力度,健全管理办法,完善法律准则,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样将给国家的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为此对现行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提出改革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招投标管理法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提供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行贿受贿、串标、围标、恶意捣乱竞争市场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外,要严格限制其投标申请人的投标活动,取消申请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提高投标人申请资格。我国地域广阔,工程市场很大,各地市的设计单位不论大小不计其数,其实力参差不齐。提高申请门槛,就可以筛选出资质高、管理过硬、技术水平先进、信誉良好的单位入围,为日后的工作实施提供有力的保障;

第一、完善、建立投标人信誉资格。完善、建立投标人信誉资格,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首先,国家监管部门成立对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信誉检审的机构,要求所有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此机构下进行信誉备案、评比对各单位进行星级评定。检审机构在通过互联网将各个单位的信誉公开化。在业主招标时,首先从报名的申请投标人中选定具有良好信誉的申请人,对其在出售招标文件。

第二、严格审查投标人资质。首先发包单位成立专门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项目日常性的管理工作。其建立良好的规章制度, 实施目标化管理。同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好工程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预审,对参加投标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对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还要对经过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的实际业绩进行实地考察, 重点了解投标单位的设计业绩、企业信誉、其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所拥有的设备状况,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项目部管理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 以确保最终的中标单位全部是资质高、信誉好的设计单位。

(3)创建公平、公开、良性竞争环境。目前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投标活动确定最终中标人的方法基本上是招标单位通过众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专家评选打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成为最终中标人。

第一、选择能力、修养高标准的评标专家。首先,评标专家应是在国家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其次,所抽取的专家应由评标监督部门对各评标专家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情况等方面进行测评,记录良好的专家方可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有不良记录的应从专家库除名,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再次,评标过程中,参与评标的专家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杜绝操作的情况。

第二、暗标评比。在技术标评审时为保证技术标评审的公平、公正实行暗标评审,在评审前监管人员检查所有投标技术文确定没有泄漏投标人身份的投标文件对其进行编号,再由专家评审,评审完毕后,封存评审结果。

第三、详细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应详细列出所用评标方法、标准,评标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评标,不得擅自改变评标方法。为保证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使其评分细则更合理。

第四、择优入选,精品中选精品。在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的评比,选定得分最高的前3名中标候选人进行投标陈述及方案评选。其陈述也采用匿名陈述,陈述人通过语音设备将将在公平、公开的平台上展示自己的设计成果,并做出对项目的理解与构想,解析各自报价的理由。业主可根据各中标候选人对项目的理解深度及报价的准确性来选定最终的中标人,使得投标活动更加透明化,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进展,体现公正竞争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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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茂生.我国现行招投标模式的弊端及其对策[J].四川工业学院学报, 2002(04).

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范文5

一、实行招标前期工作审查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必须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42号)的要求,完成投资计划申报、设计方案论证、投资规模审查等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对资金来源不明或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招标方式核准手续。没有经过可研和设计方案评审的项目,没有经过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审核程序的项目,不得启动招投标程序。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规定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条件时,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特别重大项目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和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以会议形式进行联审。

二、实行招标投标主体法人承诺制度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司、投标人均应签署统一格式的书面承诺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亲笔签署承诺书,对投标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予以承诺,并保证中标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诺书列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内容,没有承诺书的商务标书视为不合格商务标书。招标人、机构的承诺书在招标公告的同时,向县监察部门提交。

三、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

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统一专户管理,监察、发改、建设部门予以监督。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设专用账户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保密等工作。投标保证金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的上限值收取,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和退还,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县监察局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一般账户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和退还。招标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投标保证金。没有确定中标单位之前,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不依法缴纳履约保证金,视同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不超过中标价的30%缴纳。

四、实行投标企业、机构围标串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投标企业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机构对组织的项目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将处罚情况及时抄送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公布。有围标串标行为的投标企业,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对违规操作或由于管理不善、组织不力导致围标串标行为的招标公司,相关单位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均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在评标前对项目情况进行说明,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以外人员必须退出评标现场。完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室的硬件建设,实行封闭评标,监委通过录像、录音对招标全过程实行全程监控。

六、实行评标专家、监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重大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从省、市专家库中抽取。要扩大县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容,开展征集评标专家活动,对原有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整合县、市、省及设计、规划评委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使用。组建社会监委库,开标过程实行行政和社会双层监督。加强对评标专家和社会监委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和考勤评价制度,实行过错淘汰制。专家、监委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由建设部门牵头,组建全县统一的招标机构库,建立科学、严格的入库和退出机制,制定招标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七、强化招标监管责任制度

监察、发改、建设、财政、检察等部门要加强交易现场监管,建立行业、行政、社会和平台监督的立体监管体系。

行政监督部门要落实标后监管责任制,项目开始实施1个月内,应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一次招投标专项检查,严禁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严格按中标价格签订合同,工程款项只能支付到中标人基本账户。严格实行建造师(项目经理)电子化信息管理,一个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招标人要依法要求中标单位严格履约,招标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投标人资质挂靠或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部主要人员更换30%及以上的)的,对招标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监察部门、县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稽察办等对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等标后监管行为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要实行行政问责。

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管,对乡(镇)村级建设项目,实行县乡分级监管的原则。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且投资规模达到8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一律依法公开招标,实行场内交易;投资规模在8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采用简易程序招标,按各乡镇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乡镇监管,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

八、实行围标串标联动查处制度

(一)围标串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招标人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参与围标串标或者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或者发现后没有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投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向有关监督部门进行举报,且举报问题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望城县公众信息网为全县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平台。各有关部门对于应当公告的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必须及时在全县统一平台上进行公告。

(六)由监察部门牵头,建设、公安、重大项目稽察办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跟踪重大项目,查实惩处围标串标的案件。

九、实行非标审批制度

对工程造价低于80万元的新建工程和低于50万元的维修改造等县、乡(镇)政府投资项目,先由县财评中心审核确定造价,在确保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前提下,报经县发改局不予招标核准后,按乡(镇)、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公开择优确定施工队伍。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

招投标管理办法细则范文6

【关键词】 土地整治;招标投标;现状;政策选择;问题;对

一、引言

土地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我们促进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为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提供了重要保障。而当前我国进行土地整治对于保障新农村建设、耕地保护、农村发展以及统筹城乡土地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自从我国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招投标法》以来,其在我国土地整治项目中已经获取了非常广泛的多次运用。不过需要看到的是,随着我国各地土地整治项目的增多,在招投标过程中暴漏出来的土地整治串标、围标等违法现象也开始屡见报端。这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不仅扰乱了我国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秩序,造成市场混乱。而且为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面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国家不得不投入巨资进行监督监管,再有,违法成本较低也成为了不少投标单位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因此,本文结合笔者实践工作经验,首先对当前我国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总结,对当前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中出现的围标、串标等违法乱纪行为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的对策,希望可以为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二、当前土地整治制度的概述

1、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释放出了相当的活力,政府为了规范国有资金在采购和建设方面的透明度,同时保证一定的经济效益,引入了国外发达国家在招标投标方面的成功经验,开始对符合我国国情自身的招投标制度进行建立和完善,以维持市场中的公平竞争。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和经营项目,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最先开始了招标投标的有益尝试,开始将竞争机制进行引入。国家也开始在法律法规层面对招标投标的行为进行规范,先后出台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随着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各地的不断成熟,地方上也出台大量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地方法律法规。也初步形成了招标申报、资格审查、开标、定标和评标等一系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极大地推动了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三、土地整治招标投标中突出的问题及原因

1、围标、串标现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活力释放,满足土地整治项目投标条件的投标单位数量也是很多,在许多地方土地整理招标投标中,往往会聚集数十家投标单位,如果没有完善的规范和约束。招标人就可能在私下与投标人串通,泄露已经设定的标底,更有甚者,会将其他投标单位的信息向投标单位泄露。还有一种情况,各投标单位私下也可能互相串通,私下对中标单位进行商议,让其他的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仅仅走走形式而已,从而达到让预定企业中标的目的。这种围标、串标现象在我国有些地方土地整治项目中已经发生多起,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2、对项目费用的侵蚀

在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中,一旦出现围标、串标的现象,就不可避免会产生相关利益的分配。这种扰乱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的行为,势必会对项目本身合理的低价范围带来影响,因为这种形式的利益分配肯定会算到项目的成本中去,从而在无形之中增加项目的交易成本,这种成本会转嫁到招标人的头上。这种不正当的利益分配不仅造成了对项目费用的侵蚀,而且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财富浪费,需要坚决予以取缔。

四、完善土地整治招标投标的对策分析

1、在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投标实施条例》等高层招投标法律法规框架,各地还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出台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土地整治招投标地方法规或工作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身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首先,可以制定出一套针对招标机构、投标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的考核和评价体制,对他们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其次,为了体现公平的原则,可以对满足要求、合格的投标单位实行随机抽签的方式决定中标。同时采用相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第三,完善土地整治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细则和行为规范,可操作性要强。第四,加大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因为当前存在着不少违法所得远远高于处罚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违法成本,震慑相关行为的发生。对于罚款不一定全部采用经济处罚,还可以采取取消中标资格等其他方面处罚的配合。

2、做好土地整治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

上文已经论述,正是因为缺乏必要的社会和行政监督机制,才使得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中出现了一系列围标、串标现象。因此,有必要采取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对土地整治招投标信息化的建设工作。由于招标投标工作是面向社会大众的公开“选拔”形式的竞标活动,有必要将招投标过程中的工作信息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不仅对招标机构、投标人近年来的经营资质、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工程违规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还可以让项目的各参与方可以充分了解项目的进度信息。

五、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引入招投标机制,对于规范国土资源市场交易、保护市场公开竞争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良好的土地整治招投标制度,不仅可以极大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工期和质量的有效实现,同时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公信力也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等,应该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在招投标过程中不断约束自己的行为,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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