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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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信用评级;制约因素

信用评级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优化地区信用环境、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全国各地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成绩显著,然而在欠发达地区,由于信用观念的落后,对信用评级的认识不到位等原因,信用评级市场仅在行政推动下得以较快发展,并存在诸多问题。

一、欠发达地区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实践

(一)评级机构发展情况

甘肃省目前没有法人信用评级机构,现有的开展评级业务的机构是2008年经甘肃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研究认可和引进的,分别是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和规范,三家评级机构在甘肃省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逐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覆盖信用评级业务全流程的质量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评级业务管理办法》、《信用评级流程管理办法》、《评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信用评级人员执业规范》、《信用评级业务回避制度》、《信用评级业务保密制度》、《信用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同时,前期准备、现场调查、初评阶段、评定等级、结果反馈与复评等业务流程逐渐规范,且均建立了三级审核制度和信用评级委员会制度,保证了评级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二)评级业务开展情况

甘肃省信用评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参评企业数量在2009年实现零突破的基础上,2010年和2011年连续实现强劲增长。截至2011年底,甘肃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企业达到555户,比2010年参评企业数量的增长了4倍多,其中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为辖内521户企业进行了信用评级,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开展企业评级数量为34户,分别占全省参评企业的93.87%和6.13%。

二、欠发达地区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中的制约因素

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欠发达地区信用评级市场得到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各种问题和制约因素也逐渐暴露。

(一)制度层面

法律法规缺失,监管主体模糊。一方面,我国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形成对评级机构作业行为的有效约束,突出表现在:一是立法层次较低,目前规范评级业监管的法律依据只有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但其属于人民银行内部文件,缺乏有效约束力;二是立法盲点较多,在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合规经营、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法律建设的缺陷加剧了信用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为争夺市场份额,有的评级机构甚至采用低价加许诺级别的方式来争取业务,严重扰乱评级市场秩序,降低评级公信力。另一方面,几年来,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虽加强了对信用评级业务的规范管理,但总体而言,并未建立起统一的、规范化、系统化的信用评级业务监管体系。在利益博弈过程中,监管主体仍未明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等多头监管格局仍然存在,这种现象必将导致监管职能交叉或形成监管空白,如目前对评级机构的准入监管,评级人员的从业要求,业务规范,评级质量监管等均处于监管空白状态。

(二)经济层面

企业效益较低,市场规模有限。信用评级是发达市场经济产物,其作为市场经济一种内在的制度安排,按市场规则运行,提供有偿信用信息增值服务。甘肃作为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落后,企业经营效益普遍不高,很多企业经营出现亏损,而目前的评级付费模式为参评企业自主付费,在企业规模小,效益低的情况下,有偿的信用评级服务无疑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遭到企业抵触。而且,信用评级的本质是帮助投资方或授信方揭示风险,提供参考,但商业银行并不将外部评级作为最终的决策依据,这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参评意愿。对企业而言,其参与评级也是希望通过获得良好的信用等级,从而增加获取银行融资的筹码,然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信用等级的企业并不多,在甘肃省2011年的555户参评企业中,无AAA级企业,AA级企业也仅有14户,占比仅为2.52%。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欠发达地区信用评级市场规模受到极大的限制。

(三)评级机构层面

机构数量少,缺乏有效竞争且业务动力不足。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竞争在欠发达地区普遍存在。甘肃省信用评级市场经过近三年的快速发展,目前虽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从市场主体来看,目前获得甘肃省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专家委员会认可的评级机构仍只有三家,且没有法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数量较少。同时,业务方面基本集中于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和东方金诚评估公司甘肃分公司,联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业务量占甘肃省年业务量95%以上。不仅如此,近几年,为推动辖内评级市场快速发展,在“行政主导、市场化运作”的主导思路下,虽取得了明显成绩,但评级机构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得到很好发挥,其主动开拓市场的意愿并不强烈,基本定位于为总公司进行业务承揽,创新动力明显不足,缺乏自主开拓意识。

(四)评级产品层面

产品质量不高,市场需求不足。信用评级是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基础上的高端征信增值服务,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很高。在经济欠发达区域,由于本土评级机构数量少甚至缺失,外来机构进入本地市场时间有限,难以掌握当地企业的基础信息,从而影响评级结果质量。从甘肃省的调查情况看,三家评级机构均未建立当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评级的依据仅是企业3年的财务报表等常规资料,然后套用总部计算公式,得出评级分值,这样很多涉及到企业信用等级的关键信息难以被吸纳在模型当中,影响评级结果的公正、客观。同时,外部专业评级尚未形成权威性,不能得到评级报告使用方的普遍认可。一是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产品单一,评级技术和方法存在同质性,评级报告内容没有体现商业银行的实际关注点,无法有效满足商业银行实际业务需要。二是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素质和评级机构社会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信用评级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从事信用评级的人员不仅需要具备金融、会计、证券和评估方面的相关知识,还需要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从甘肃省的实际看,一方面机构人员少,如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目前在甘肃只有1人,不具备承担评级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参与评级的工作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的评级训练,难以获得外界对评级机构的认可。

三、政策措施与建议

针对欠发达地区信用评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提出如下政策措施和相关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规范

加快立法进程是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评级市场的监管也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当前,要加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出台,明确信用评级监管机构,改变评级市场上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共存的状态。在《征信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出台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信用评级行业,首先要建立对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包括:进入市场开展业务的评级机构应具备的最低标准:进入市场的正式程序,退出市场的相关情形及退出市场的程序等。其次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考试制度,提高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第三要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过程和方法必须充分披露,只有程序公开,才能杜绝评级机构和被评对象之间的利益交易,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在立法过程中,尤其要注重保护信用评级产品使用方的权益,促进评级机构规范运作,提高外部评级结果的公信力,真正发挥其在信贷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二)加强宣传协调,优化信用评级市场环境

针对企业参评意愿不强,评级结果使用率低等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当前,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认知度不高,与信用评级行业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相关,也与地区的整体社会信用意识有关,因此,要多渠道大力宣传,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评级意识,使企业充分认识到信用评级是获得信贷支持、促进交易活动、改进经营管理、降低融资成本、防范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建议将评级市场建设纳入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安排,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落实支持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积极引用企业信用评级报告,鼓励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得到收益,引导市场资源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配置,创造市场需求,通过评级宣传、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等辅助政策,示范带动更多企业参加评级,使市场经济主体意识到信用评级结果不仅是企业获得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和进行交易活动的有效“通行证”,更是企业的“经济身份证”,让企业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提高全社会对信用评级的认知度。

(三)充实评级机构数量,促进和规范行业竞争

评级机构之间缺乏竞争导致企业可选择评级机构余地较小,降低了企业参评意愿和评级机构主动开拓市场的动力,评级报告质量必然受到影响,因此,在评级机构数量缺乏的欠发达地区,要加大当地信用评级机构培育力度,或通过引入有实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当地信用评级,同时规范行业间竞争,对进入市场的评级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并设资质有效期,有效期满后,举行新一轮资质认定考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市场退出,以起到对信用评级机构激励和鞭策的作用。欠发达地区信用评级目前基本处于行业发展初期,行政推动暂时占据主导地位,但信用评级终归是市场行为,在业务量到达一定规模后,市场化运作在所难免。因此,在获取行政推动利益的同时,各评级机构要克服等靠思想,增强营销意识和竞争意识,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动评级产品应用,扩大应用范围。只有这样,在行政手段退出后,评级机构才能继续保持竞争力,评级市场才能持续发展。

(四)创新评级产品和服务,培育市场需求

一是金融监管部门应支持外部评级,督促大型银行在完善内部评级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其在信贷政策、授权管理、以及贷款定价和贷后风险控制等方面积极应用外部评级结果,通过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的结合,来发挥各自优势,扩大信息来源渠道和范围,完善内部评级。二是协调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交易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产品,并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对资信等级较高的单位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增强各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促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资信评级市场。三是评级机构自身应加强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型商业银行的沟通协作,切实掌握商业银行的业务需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的研发与创新,积极寻找内外部评级合作的切合点,开展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无法做到、不能做到或是不经济的评级相关业务。四是要着力提高信用评级报告质量。首先,建立和完善评级机构数据库。完善的数据库是开展评级业务的基础,要充分运用商业手段多渠道收集信息数据,按照“先建库、先征集信息、后开展业务”原则,加快建立自己的数据库,为信用评级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其次,规范评级行为,增加评级内容,在评级报告中不仅要得出评级结果,还要对企业进行风险揭示,对未来发展进行预测,同时,对企业下一步如何提高信用级别提出针对性意见,提高评级产品适用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颜凌,朱合洪,屈筱茜.关于我国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业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征信,2011(2):45-47.

[2]刘薇.论天津市信用评级市场发展[J].征信,2011(2):48-50.

[3]何向红.企业外部信用评级在信贷市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征信,2010(4):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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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产生之日起就被公认为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正常运作十分关键,这也同时关系到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效力。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来源

在当前特定的经济与政策背景下,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来源于多个方面。

(一)来自宏观层面的风险

1.政府的过度干预

在政府参与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部门会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参与到担保机构的运作中,使得担保机构丧失独立决策和运作的权力,增加担保风险。

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层面上,于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事实上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由于现行《担保法》重点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缺少对担保机构的保护;其次,《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与信用担保的现实运行相冲突。

在行业法规方面,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行业管理规范由于效力有限且缺少细节性和实质性的规定,难以真正达到约束与规范担保行业的目的。

(二)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实行比例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寻求风险收益平衡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尽管多数担保机构已经通过自身努力与协作银行签订了风险分担合同,但在实际中往往因为银行的优势地位而被迫接受过多风险。

(三)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1.操作风险

在我国,担保行业仍属新生行业,并且大多数担保机构在担保人员从业标准上尚缺少足够重视,致使很多担保人员在专业技能和政治素质上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时有发生。

2.内部管理风险

首先,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衡量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但现阶段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来源不足,且大多缺乏后续资金补偿,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担保行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在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许多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科学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方法,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时有发生;担保机构普遍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难以对受保企业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在风险转移方面,反担保和再担保之类的措施尚没有得到全而建立,操作过程也存在很多不当之处;在风险补偿方面,担保机构内部风险准备金和外部补偿制度都不完善;另外,担保机构对于担保项目的事中监督也过于疏忽,在发生代偿后,也缺乏有效的追偿机制。

(四)来自受保中小企业的风险

1.经营风险

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管理能力落后、高素质人才缺乏,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能力低下以及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虚假等经营风险,都加大了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

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偏低,加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些不符合担保标准的中小企业往往会通过瞒报或假报来骗取担保,在获得担保后也往往会改变贷款用途,从事较担保合同具有更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增加担保风险。

3.“担保对象封闭性”引起的风险

“担保对象封闭性”是指互信用担保的担保对象被限定在会员企业范围之内。在互担保中,会员企业在承担出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被担保的权利,一些经营状况稍差的会员企业也会凭借会员资格而较容易争取到担保,从而加大担保风险发生的可能。

(五)来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风险

1.征信体系不完善

第一,出于自身利益,银行、工商、海关、税务以及司法等部门会对自己拥有的中小企业信息实行“垄断保护”,在加大信息采集难度的同时,也浪费了大量有用的信息。

第二,在征信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信用意识淡薄且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往往存在着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甚至会拒绝征信工作的开展,大大加剧了征信难度,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大打折扣。

2.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滞后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虽有一定发展,也形成了一批拥有一定影响的信用评估机构,但是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因评级目标范围、业务开展地域、评级人员素质以及技术和资金力量等方面的差异,拥有不同的评级标准,由此造成评价结果难以得到统一;另外,由于征信体系建设的落后,评级过程主要参考受评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信息来源的不够透明,这最终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责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杜绝直接干预

首先,政府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所处地中小企业情况等给予不同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定期和不定期的为担保机构注人补充资金。

其次,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到具体担保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更不得强制性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人情担保和关系担保等。

2.提供优惠、激励和配套服务政策

除了直接的资金支持外,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帮助中小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可以组织专业担保队伍为担保机构在内控以及企业治理上提供建议、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可以给予经营机制较好、担保成绩突出以及风险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的奖励。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3

1.加大政府资金支持,杜绝直接干预

首先,政府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所处地中小企业情况等给予不同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定期和不定期的为担保机构注人补充资金。

其次,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到具体担保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更不得强制性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人情担保和关系担保等。

2.提供优惠、激励和配套服务政策

除了直接的资金支持外,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帮助中小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可以组织专业担保队伍为担保机构在内控以及企业治理上提供建议、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可以给予经营机制较好、担保成绩突出以及风险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的奖励。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使其对信用担保行业做出统筹性的规范,叫确担保行业的基本性质和地位,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提供指导;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信用担保的具体运作规程加以规定。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具体可以由当地的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以及考试,在担保从业资格考试中也应重点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检验,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在职业道德上,担保行业应加大宣传教育,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引入奖惩机制,杜绝违规操作与暗箱操作的发生;在专业知识方面,通过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人才互动机制等挑选合格的担保人才。二要完善担保准入机制,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在资信等级、企业治理和发展前景上达到标准,担保项目则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能确保有稳定的归还资金。三要加强担保项目监督。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后,担保机构有权对受保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了解企业的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可就此提出相关改进建议;还可参与企业管理,派驻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入到企业,实现双赢。

2.完善风险转移机制

首先,推动银、保、企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应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

其次,健全再担保制度,适时引入商业性保险。加快组建中央和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中央与省、省与地市间的多层再担保体系。在具体运作上,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性的富有经验的担保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再担保体系进行管理。另外,可以考虑将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在降低代偿带来的风险的同时有效增加风险管理能力。

3.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通过提取代偿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来保证其资金实力。应将损失补偿放在重要的位置,就政府部门而言,只要中小企业满足担保标准并且担保机构操作规范且风险可控,那么政府部门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越大,中小企业能够通过信用担保获得的融资额度也就会越大。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在明确人民银行的征信主管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和指导;制订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配合征信工作的中小企业和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征信工作顺利开展,对征信系统包含的信息内容、信息采集方法、保密措施、使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提高征信系统运作效率。

二是加强各部门合作,银行、工商、海关、税务、司法等部门应打破行政藩篱,实现信息的共享,以确保信息的完整和有效。

三是加强征信宣传力度,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征信部门可以召开由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征信系统建设座谈会,以加大征信系统重要作用的宣传。另外,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制度建设也应及时跟进。

2.建立科学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

各方应积极参与评级体系建设。政府部门作为统筹者,应积极为评级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对评级机构的合法性、独立评级权利、准人和退出机制以及业务操作规程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信用评级有法可依;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利用其资源优势,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并通过使用评级结果,扩大评级机构的公信度和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的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小企业应尽力提供真实信息,对于一些存在怀疑的信息应主动向征信人员说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评级工作,更不能使用强制或贿赂手段要求提升其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工作时应做到独立、公正、公平,不能因评级对象的强迫或者贿赂而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级。

3.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4

一是完善组织保障体系。成立了由西安高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相关数据源单位及专家组成的西安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小组和西安高新区信用服务中心。西安高新区工商、税务、质监、海关、规划、国土、环保、安监等行政监管部门及金融服务机构负责科技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信用服务中心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西安高新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协调科技金融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难题,力促科技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

二、构筑政策支撑体系。在国家和陕西省相关信用管理法规制度框架下,根据高新区企业特点和信用管理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西安高新区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西安高新区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价管理办法》、《西安高新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办法》、《西安高新区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西安高新区信用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西安高新区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西安高新区信用保险机贸易融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等政策,构筑完成西安高新区信用体系相关政策体系,并逐步引导园区所有优惠政策和项目申报等于企业信用评价挂钩。

三、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由企业公共信用数据库、企业申报信用数据库、金融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网站)5个模块支撑。企业公共信用数据库信息以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登记信息为基准,整合其他行政部门及公共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申报数据库、金融服务机构信息数据库信息以科技企业自主申报经营信息和交易信息为主,通过政策设计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完善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投资合作、融资担保、信用交易、合同履约等信息;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依托信用数据库,以企业信用信息为纽带,整理、聚集高新区内金融机构信息、金融产品信息和投融资需求信息,为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多功能、低成本融资服务。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5

摘 要 短期融资券自2005年推出以来,发展速度令人瞩目。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短期融资券市场。本文在充分肯定短期融资券重要作用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 短期融资券 现状 建议

一、短期融资券概述

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消息,2011年3月央行发行了84只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量2175.5亿元。而2005年5月,我国仅有5家企业发行7只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量109亿元。短期融资券的发展速度令人瞩目,业已成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和企业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短期融资券作为面向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公开发债。从宏观层面上平衡了我国金融市场结构。第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提高了我国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改善。第三,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快了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

从微观层面上来说,第一,短期融资券市场为我国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短期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企业过度依赖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的现状,有助于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本结构。第二,根据财务杠杆原理,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情况下,促使所有者权益实现较快增长,增加企业价值。第三,发行短期融资券对发行企业信息披露基本信息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短期融资券的不断展期给市场传递了企业信用质量不断提高的积极信号,有利于企业建立市场信誉。

二、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债券市场发展是金融创新的基础,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丰富了债券市场短期工具品种。短短6年的时间里,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迅速。近期有不少大额的短期融资券批准发行。例如,铁道部3月28日公告,将于2011年3月31日招标发行200亿“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期限为366天。在如此之高的投资热情背后,短期融资券市场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小视的问题。

(一)发行主体结构不平衡

从2005年5月央行推出短期融资券以来,发行主体主要是信用等级高的国有企业,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却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另外,目前我国短期融资券的制度设计上也主要是针对大型企业集团,而不是一般的中小企业。因此,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存在发行主体结构不平衡的现象。2008年10月9日中小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试点活动启动,6家中小企业获准发行短期融资券,注册额度共2.52亿元。而仅是2008年10月,央行就发行了24只企业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总量高达442.6亿元,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还达不到本月短期融资券发行总量的0.6%。

(二)发行定价方法不规范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孙建华(2009)也指出,理论上我们可以利用金融工程中风险中性测度下的违约过程所导出的违约期限结构来进行定价。短期融资券本质上是一种含有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因此它的定价主要取决于对其信用风险的判定。但是我国的现实条件尚不能满足准确判定和量化信用风险的水平。

(三)中介机构发展不完善

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的桥梁,对短期融资券市场的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中介机构中,信用评级机构和承销商还存在不少需要改善的地方。

1. 信用评级机构

我国的评级业务尚未设立统一的协会进行管理,各种评价体系和试行办法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无法得到准确地衡量。目前,我国针对短期融资券采取的评级方法更多是类似长期债券的评级手段,而没有特别为短期融资券设计相应的评级指标和体系,可能产生较大模型风险。此外,这种方法未采取跟踪评价,缺乏动态性。

2. 承销商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目前,我国短期融资券主要由商业银行承销。实力强的承销商一般不愿意承接资质差的企业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从声誉机制角度来考虑,投资者一般认为大银行承销的融资券资质量会较好,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四)机构投资者不成熟

从2005年以来,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上大多数都是机构投资者。但是,我国机构投资者群体并不成熟,未来的投资力量和购买力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目前还缺乏一个足够有实力的短期融资券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参与短期融资券市场投资,对其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垃圾债券市场作为完善的债券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投资者应充分认识垃圾债券市场,在追求更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应当充分分析投资组合的风险,在尽可能低的风险水平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三、完善我国短期融资券市场的建议

(一)注重市场监管,加强市场化管理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交易商协会、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在促进短期融资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既需要注意坚持市场化取向的原则,又需要注意加强对市场的规范管理。

第一,适当放宽中小企业的准入门槛,并要弱化行政干预,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给市场解决;第二,促进短期融资券发行方式的多样化,同时遵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1. 严格限定短期融资券资金用途,避免“短借长投”

由于发行短期融资券无需担保,有些企业可能会循环发行短期融资券以获得资金用于长期投资,从而因投融资期限不匹配产生风险。因此严格限定短期融资券资金用途是降低兑付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发行人的自我约束也至关重要。发行人必须科学地管理和运用这些资金并提前做好还款计划,从而避免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导致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困境。

2. 规范和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联系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桥梁,是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之一。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改善与投资者关系的一个有效沟通工具(陈国辉、韩海文,2009)。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意味着高的市场认可度和低的资本成本。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建立健全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说是提高竞争力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建立科学的短期融资券定价体系

在短期融资券的定价上,因为没有信用利差的科学估计,我国无法采取风险中性测度下的违约过程所导出的违约期限结构来进行定价。因此,我们只能采用市场比价法进行定价,即从可能的投资者、现有资金面、不同发行人的条件等进行初步定价,并且需要考虑这些因素对短期融资券与同期限央行票据利差的影响(孙建华,2009)。从长远考虑,必须完善市场定价体系,建立信用等级与利率挂钩的利率定价方法,以基准利率为基础,适当进行利差定价。完善的市场定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利率风险。

(四)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对于监管机构而言,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承销商的监督和管理,是控制融短期资券信用风险的重要举措。

针对信用评级机构,我国构建和完善短融信用评级体系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鼓励民间资金投资经营各类征信机构,并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研发现代化评级技术,以提高信用评级的技术含量和质量。

对承销商而言,应对发行企业做出客观、公正的尽职调查,督促和协助企业披露相关财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及时。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使大量的社会资金脱离银行信贷体系,加速了中国金融脱媒的进程。因此,商业银行需要改变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从单纯的资金融出者转变为全方位金融服务提供者。商业银行可以借助短期融资券的契机全面介入证券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并推动其在综合经营方面迈出更多实质性的步伐。

参考文献:

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施工企业;双向全程;信用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期,政府决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及信用管理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完善,从政府、企业到个人都存在信用意识缺乏问题。工程建设市场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信用危机,最突出的表现为普遍存在的工程款拖欠现象。据建设部统计,2003年底全国共12.43万个竣工项目,拖欠总金额1,755.88亿元,其中政府工程占36.61%。大量的工程款拖欠对施工企业的生存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拖欠工程款产生的本质是不遵守市场规则、不按照合同办事、不遵循市场信用,其核心问题就是失信问题。在我国还不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下,面对当前激烈的竞争市场环境,施工企业建立一套自己的完整规范的信用管理体系,力求达到企业销售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风险降至最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施工企业双向全程信用管理体系

全程信用管理体系是基于销售/回款业务流程的全过程信用管理,是按照流程化的管理方式进行规划管理,从客户开发、签订合同、发货直到账款催收,全面控制交易过程中的每一个关键业务环节,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一种综合性管理模式,实现对客户开发、赊销业务和应收账款的系统化、全过程管理。它强调的是企业的授信管理,但缺乏企业的受信管理。

施工企业双向全程信用管理是在此基础上,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包含企业受信/授信管理,从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到账款回收全过程的信用管理。施工企业双向全程信用管理包括:前期对客户的信用评级以及保证企业自身信用评级的正确,获取适当的信用额度;中期建立合理的信用政策和信用额度,合理的赊销账款管理以及保证相对安全稳定的现金流,制定合理的信用偿还机制,保证工程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后期的应付账款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

二、施工企业双向全程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组建施工企业信用管理机构。现代的信用管理包括客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制定信用销售政策等。企业应建立一个在总经理或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从而有效地协调企业的营业目标和利润目标,同时在企业内部形成一个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防止任何各管理阶层盲目决策所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信用管理的各项职责应该在各业务部门之间重新合理分工,信用部门、经营部门、财务部门、工程部门、采购部门等各业务部门合理承担不同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不同的管理目标和特点进行科学的设计,形成一个企业信息整合中心,能够在信息收集上密切合作,并且能够集中统一地管理。

(二)建立双向全程信用管理机制。双向全程信用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动态的管理过程。要求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掌握公司的运营情况,明确各自在双向全程信用管理过程中的工作。双向全程信用管理通过授信与受信双向管理,从客户的开发(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应收账款回收,双向全面控制交易过程的每个关键业务环节,规范施工企业经营行为,同时整个业务流程是动态的,需要在具体运行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做出调整,以更客观、更专业化地解决销售额增长和控制风险损失的矛盾。(图1)

三、施工企业双向全程信用管理的实施

(一)事前控制

1、客户的资信管理。客户是企业的重要资源,而客户的资信状况则直接关系这一重要资源的质量。只有那些能为企业带来价值并有能力承担债务的购买者才是企业的优质客户。企业应建立一套以客户的资源和资信调查为核心的规范管理方法,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的掌握和控制。客户的资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客户信息的搜集和分析。通过企业内部、官方、银行或委托专门信用机构等途径收集客户的有关信息,来保证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信用管理人员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处理,并且进行量化分析,包括:外部环境分析、经营管理状况分析、业务及其风险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筹资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等,并对新上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论证,考察项目的经营性质、投资渠道、资金来源、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立项等。

(2)客户信用评级管理。以客户信息的定性分析为基础,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进行独立、客观、科学的评价。通过综合评估法、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用过去分析与未来预测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和现代化的工具及模型法来对信用进行综合评级。

(3)客户信用档案建立和管理。对客户信息收集、处理、分析、评价的成果都应记录在一定标准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中,形成系统的、动态的客户档案。对客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本工作,对避免合同纠纷和防范合同风险、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2、企业自身信用评级。随着市场信用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信用评级将越来越重要。现在的建筑市场中,建设往往会要求投标单位提供银行或权威机构的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企业应提前做好自身的信用等级建设,并不断地提高企业自身的信用等级。

3、合同的签订。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定和履行,业主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同时,合同是施工企业安排施工、进行索赔、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并且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所以施工企业应重视合同管理,适时进行制度建设,建立合同管理体系,以达到控制企业成本,降低企业风险的目的。

(二)事中控制

1、赊销业务管理。赊销业务管理即对工程款支付的管理。施工企业应根据业主的信用状况、以往的交易记录、履约情况以及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经营策略、承受能力等方面,确定适当的赊销标准、额度和信用条件,特别是应明确约定合同的计价方式、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结算以及工程项目的交付、工程竣工的结算等方面的内容,据此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严格的计划与控制,深化中间结算,保持企业的赊销业务始终处于可控的范围。对于信用状况达不到要求的业主,当工程垫资、预付款和应收款超过一定限度时,必须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如无法提供担保,则应由业主提供实物抵押或用工程开工后的经营权进行抵押,必要时实行诉讼保权。

2、中期受信管理。(1)施工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质量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进行施工,应积极主动地及时向建设单位编送统计报表,按实际完成的工程事物和工程量清单报告工程进度,以取得业主及时计量支付。认真分析研究工程款支付条款有关的合同内容,对合同进行严格的监控管理,减少在施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避免由于自身的问题造成工程进度款的拖欠;(2)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融资方式与结构、债务结构、债务的还本付息方式,妥善组合企业受信途径和额度,以尽可能地降低企业受信成本。避免在施工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工程进度款不能及时到位、现金短缺等问题,造成工程停工现象。而工程进度与工程付款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除外),施工企业应避免由于工程进度款拖欠造成工程不能正常进行,进而又造成工程进度款拖欠的恶性循环。

(三)事后控制

1、应收账款管理。施工企业面临的最大信用风险就是业主大量拖欠工程款,这不仅会使施工企业的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而且增加了机会成本、财务费用和财务风险。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事后应收账款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收账款档案制度、赊销审批制度、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赊销客户监控制度、账龄分析控制制度、欠款催收制度以及坏账准备金制度等管理办法,并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当发现业主不能按时支付时,应及时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2、应付账款管理。应付账款是企业较为常见的负债,应付账款管理不到位,往往给企业带来较多负面影响:如罚款、增加采购难度、错过更好投资机会、丧失相关收益;更重要的是失信于人,造成企业信用损失。施工企业应建立应付账款的跟踪记录制度,保证及时偿付到期款项;强化应付账款的日常管理,对应付账款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进行分析、控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前采取对策,防止不必要的应付账款。同时预测不同时期应付账款的偿付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弥补挽回。实现资金最佳配置,增加企业的信用额度,提高企业筹资能力。

3、客户回访。工程回访是建筑施工单位对已竣工工程的信息反馈工作,通过加强工程回访,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升施工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做好建后服务工作,才能赢得社会信誉。在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以达到提高社会效益、企业经济效益以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结语

目前,我国虽然初步具备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和竞争机制,但尚未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信用体系。施工企业建立企业双向信用管理体系,不仅解决减少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素质,同时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建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企业从自我做起,才能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只有完善的建筑市场体系,企业才能可持续地、健康地发展。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谢旭主编.全程信用管理实务与案例[M].中国发展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