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要求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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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要求范文1

些对策,期望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可行的参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然而一味的寻求发展速度,忽视规范化管理,往往会事倍功半,不利于城乡健康稳步的规划和发展。城乡规划管理档案作为为新农村建设、规划、发展提供重要依据,其在管理上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同时受到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土地部门以及环保部门等的影响,缺乏健全的管理模式,此外由于乡镇档案管理的条件有限,没有规范化的管理设施,缺乏专业素质高的专门档案管理人才,使得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存在杂、乱现象。不规范的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而,新形势下认清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改进对策显得极为迫切。

1 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现有问题分析

当前我国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相对偏低,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高速发展不相适应,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点:

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性缺失。据调查,城乡对于规划档案管理的相关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科学的管理城乡规划档案。《城乡规划法》第七条规定: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一旦经过审批通过,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落实,不能随意篡改规划内容。但事实上,一定地方的领导仍旧存在认识错误,凭着主观臆断,随意更改已经通过审批的规划内容,导致不合理规划频频出现,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同时,由于宣传不到位,使得规划档案不能真真的惠及大众,人民对档案规划的管理的参与度普遍低。

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模式与方法落后。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很多要求和标准都根据相关的实际情况得到进一步提高。但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方面仍旧处于一个初期发展阶段,在专业人员配备、技术支持等方面不尽人意,很多地区的规划档案仍旧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缺乏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传统的档案管理的技术性和功能性都相对简单,信息技术外包能够满足其需求。但是信息化和数字化的规划档案管理系统对技术和功能的要求很高,相关的标准不能满足其需求。

城乡规划档案管理人才素质层次不齐。目前,城乡规划档案管理缺乏强大的信息技术,不能支撑起规划档案的信息化各项内容,同时专业的管理人才匮乏。规划档案涉及到城乡建设的方方面敏,资料繁多,没有现代化的档案信息管理技术,会使得档案管理杂乱无章,容易导致查无所处,容易流失。此外,由于对其管理重视不够,管理力度不够,专业的技术性档案管理人才匮乏。目前,很多城乡通过教育培训的方式,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但事实上,教育培育在提高基本的档案管理方面具有作用,但在档案系统建设、维护等信息化管理方面仍旧效果不理想。

2 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改进策略

新形势下,要解决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现有问题,并提升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成效,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提高认识,认清形势。城乡规划档案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勘察设计、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等,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城乡规划档案的有效利用。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经济发展速度逐年加快的今天,城乡规划档案资源的价值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城乡规划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逐渐受到城乡规划部门、开发商、建设施工单位的重视。在此背景下,强化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改革与创新,提升城乡规划档案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并充分发挥相关档案资源的价值,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城乡规划档案管理人员应加深对档案资源价值和作用的了解,认清新形势下自身工作的重要性,适应城乡规划档案管理事业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节约经费,提升效率。近年来,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改革逐渐步入正轨,使得城乡规划档案部门经费相对紧张,为了弥补经费不足的现状,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可通过共享资源信息的途径减小档案收集、归档和管理成本,并缩短档案建设周期,进而提升经费的有效利用率;其次,可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自身丰富的技术和资源, 积极提供好服务,降低有关成本,缓解城乡规划管理档案工作经费不足的压力。

健全制度,改进方法。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制度,就档案分类、收集、归档、共享、利用等各个事项作出全面的规定,并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制定相应的工作验收和绩效考核制度,使新形势下复杂的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均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要转变以往“重藏轻用”的档案管理观念,重藏轻用的观念,从传统的以档案接收带动事业发展的模式,向以信息服务带动事业发展的新模式转变。强化信息化档案资源的开发与建设,以不断提升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确保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此外,应根据档案管理方法的改进及时开展人员培训工作,使城乡规划档案管理人员及时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档案管理工作方法和相关要求。

城乡规划要求范文2

一、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工作。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下发后,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与县监察局及时召开了座谈会,认真研究制定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计划、方案和具体工作措施,及时向各乡镇及城建局属各股所站室转发了上级的通知。为了建立健全领导机制,20__年3月3日,__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联同__县监察局成立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长__x任组长,县监察局副局长和永发、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副局长__、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__任副组长,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局规划股、规划所负责同志和城管局办公室主任为小组成员,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规划股股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股,由规划股负责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日常工作的开展,做到了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成立后,迅速启动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__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意见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内容,确定了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进度安排,对我县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主要是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明确了考核标准。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室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落实,制定措施,明确责任,努力提高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使这项工作的开展真正做到有具体计划、具体步骤、具体要求和要达到的具体目标,使各项工作有序快速推进。

20__年4月27日,由于人动和工作需要,县规划建设局和县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城乡规划执法检查和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南规建[20__]39号),及时调整了领导小组成员。

20__年6月16日,由于相关部门人员变动,为了顺利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__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作了调整(南规建发[20__]91号)。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活动

根据州规划建设局关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进度安排,自20__年3月起进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阶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根据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要求各乡镇及局属各股所站室重点对我县城乡规划依法依规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情况、“阳光规划”实施情况、城乡规划批后管理情况和城乡规划廉政建设勤政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

1、规划编制、审批自查情况。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对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为所有规划编制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规 划成果依法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

2、城乡规划管理人员编制自查情况。20__年6月26日根据南政办发[20__]72号文件精神,成立__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县规划建设局设有规划股、规划所,规划股编制3人,规划所编制5人,没有设置规划监察大队,由城管局代为履行职责。各乡镇均设有专职乡镇规划助理员,但未设置规划管理所(站),乡镇规划助理员由乡镇政府管理。

3、集中力量,对县城乡规划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市政重大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回头看”。具体项目包括__县第四中学校园规划、县城东片区竖向控制、金龙路“三线入地”工程等。通过复查,以上市政工程项目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审批规范,程序合法。

4、审批的工程项目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近两年来审批的工程项目逐项进行了复查,没有随意调整城乡总体规划而擅自批准建设的问题,“一书两证”的办理均能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__州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及验收的若干规定》进行规划验收。__县城近几年内的建设项目大多是20__年以前所拍卖的小宗地,大部分为200平方米以内的庭院和底商私宅,由于土地部门与城建部门协调脱节,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了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比较突出和私人建房的绿地率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各乡镇建设项目由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管理及审批,其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5、城乡规划执法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权威性,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确保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目前,我县没有成立规划监察大队,规划执法由城管局代为行使职能,规划执法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非常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县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主要是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是否依法执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进行监察。具体包括:执法制度健全完善情况;执法区域覆盖情况;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情况;规划执法结案率情况进行监察。

6、政务公开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和听证制度,所编制完成的各类城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强制性内容通过规划展示、__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工地现场公示牌、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全部进行了公示。积极实施“阳光规划”制度,提高了规划工作的透明度。

7、城乡规划廉政、勤政自查情况。县规划建设局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没有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没有违反批准的规划、违反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三、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__县规划建设局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针对自查、自纠过程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整改工作中,切实整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提速工作过程,提高工作质量。营造有利于机关职能转变、有利于文明规范执法、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浓厚氛围,履行好各自的岗位职责,认真办好每一件事,精心做好每一项服务。发挥团队精神,培养和建设一支“敬业、务实、廉洁、干事、为民”的团结、高效规划建设队伍,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工作制度和长效制衡机制,进一步以制度规范和约束团队的行为,创新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简化办事程序,赢得社会各方面的认同。

1、认真编制城乡规划,依法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按程序积极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报批工作,在修编过程中,积极开展了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工作,严格按照规划修编和审查的程序,开展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查工作,明确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建立健全“五线”规划管制制度。

2、促进了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对规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为使规划管理逐步迈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县规划建设局完善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了用制度管理工作。一是完善了集体审议制度,对重要事项和工作疑难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集体决策;二是规范审批流程,对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提交材料和办事时限进行了规定,加快了审批效率和加强了监察力度。三是严格批后管理,在内部职能科室进行了合理分工,做到建设工程放验线、竣工规划验收等方面的相互监管,以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规范批后管理各项程序,并全面实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公示制度。四是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规划许可的操作流程,为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五是加强了与国土部门的协调沟通,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六是对县城个人建房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学科正的建房户,我局根据历史遗留问题和建房户的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在__电视台作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告,要求建房户20__年12月31前补办规划许可证。对从20__年1月1日起补办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实行处罚,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推动了城乡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推动了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开化和民主化。通过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听证制度等,拓宽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途径,增强了管理的透明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对城市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审批和监察执法的全过程,以及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内容、程序、办法、时限等宜于公开的政务工作都置于“阳光”之下。

4、加强了部门的行风建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塑造了城乡规划部门的良好形象,提高了城市规划部门的工作效能,促进了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为党委和政府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明显提高,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

5、推进了规划系统治理行业腐败和商业贿赂工作。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推进了城乡规划监督机制的深化,加强了城乡规划系统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有效地防止了规划管理工作中的腐败行为。我县建立了由城乡规划和监察部门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监察部门在会同规划部门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同时,对规划部门依法行政、廉洁自律、践行承诺、服务效率、执行规划等方面的工

城乡规划要求范文3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省先后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城乡一体化发展纲要,城乡建设和发展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明显成效。城乡规划在其中发挥了积极的指导、调控和布局作用。但是,城乡规划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城乡规划依然存在体制性分割问题,规划编制还适应不了城乡结构快速演变和一体化发展的需要,规划的实施和监管体系还不健全,城乡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规划要求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必须尽快得到解决。

城乡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也是一项基本的公共政策,其核心任务是配置城乡空间资源。在新形势下,城乡规划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城乡、区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有利于转变城乡建设和发展模式,增强城乡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空间及其他稀缺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健全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加快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空间规划管治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城乡建设中的战略导向、统筹协调和空间资源配置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坚持以人为本。深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提高城乡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切实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城乡统筹。统筹安排城市和村镇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生活、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统筹安排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布局,努力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

(三)坚持集约发展。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依据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力争以最小的资源消耗、环境代价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为子孙后代的发展留有余地。

(四)坚持依法管治。依法开展城乡规划编制,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各项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管,确保城乡规划得到有效实施。

争取到2010年,基本形成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城乡全覆盖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形成层级明确、管治有效的城乡规划决策、实施和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比较完备的城乡规划法规与标准规范体系。

三、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一)以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为指导,强化城乡规划的跨行政区协调。要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要求,抓紧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发挥其对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修编的指导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着重协调好大中城市、城市群以及城镇密集地区的城乡空间发展布局,协调好城镇建设、产业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关系,明确城镇规模、区域性生态绿地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环杭州湾等城市群规划对跨行政区城乡规划的协调整合作用,落实好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控制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廊道、区域性生态绿地等。

(二)加强和改进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性质。要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增强城市辐射功能,提高服务农村的水平。要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地区的污染控制,严防污染由城市向农村转移。要高度重视人居环境规划设计,体现城市特色,改善人民群众居住和生活条件。要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落实到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各个环节,把防范和抵御各种灾害的措施落到实处,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及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重点衔接协调好事关整个区域建设和发展的区域性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资源环境保护布局等重大问题。

(三)全面推行县市域总体规划的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是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整个县市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进行统筹规划,实现城乡规划的全覆盖。这是打破规划城乡分割的根本途径。我省人多地少,城镇分布密集,相互关联度大,加快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对于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具有突出重要的意义。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这项工作。今后,县市都要按照这一要求,将城市规划区扩展到整个行政区,将城市总体规划拓展为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以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统筹布局城乡居民点、产业发展空间、生态保护空间、农田保护空间和区域基础设施廊道,统筹布局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现城乡规划在县市域范围内的全覆盖。要在规划中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把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减少挂钩,努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要重视建制镇特别是中心镇的布局和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联接城乡中的节点作用。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按照县市域总体规划要求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9号)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县市要以县市域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深化完善乡镇和村庄规划。积极改革乡镇规划编制方式,逐步建立县市直接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的体制。编制县市域分区规划后,除中心镇外,一般乡镇原则上不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要结合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加快中心村和保留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农村居民点的合理布局。乡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要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注重与自然环境的有机融合,突出乡土特色和民族特色,严格保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建筑。

(五)切实加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科学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发展方向和建设重点,并逐年编制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切实增强城乡建设的计划性和项目安排的系统性。要加快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用地布局,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加强城市交通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科学确定城市道路网络布局和城市停车场等静态交通系统,强化各类交通要素的动态管理,加快完善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提升城市交通功能。加强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有序地引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加快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进一步协调好地下管线的管位布局和建设时序,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系统性和运营的安全性。要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当前,要抓紧组织编制城乡一体的供水排水、公共交通、垃圾处置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专业规划。

(六)进一步加强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快各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的保护规划编制,进一步明确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保护规划要划定核心保护范围,确定保护重点,落实保护措施。保护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经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随意调整,不得随意缩小保护范围。

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

(一)加强城乡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要加强现行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主要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有针对性地改进城乡规划的修编和实施工作。要加强与各类规划的协调和衔接,深入开展城乡规划修编前的专题研究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影响和制约城乡发展的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基本要素的研究。通过研究论证区域或城市的人口、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预测城乡人口发展规模,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能源消耗与各项环境指标,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各类科研机构在城乡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各方面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前期研究的深度和水平。

(二)完善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各类城乡规划编制都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要科学确定城乡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在城乡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黄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资源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管理、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等涉及城乡发展长期保障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要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研究,制定严格的空间管治措施。

(三)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要求,积极转变城乡规划修编方式,确保城乡规划修编既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城乡规划的专业要求,又体现地方特色。积极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特别是概念规划以及城市设计、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应面向市场,通过招标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修编的各个阶段,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要采取新闻宣传、网上公示、模型展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意见,扩大公众参与。

五、依法建立科学民主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

(一)严格执行城乡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城乡规划由各级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实施。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当地政府应当就修编的必要性充分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意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原批准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

未经认定,擅自组织修编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要追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的责任。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调整也必须依法进行,涉及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当地政府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进行公示,提出专题报告,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就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工作提出规范意见。乡镇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修编和调整,也要进一步规范程序。

(二)完善城乡规划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的审查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必须首先制定规划纲要。要通过对规划纲要的严格审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纲要审查的重点是规划前期研究工作、编制思路和方法,以及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方案等。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纲要通过审查后,方可开展规划成果的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成果须依法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上报审批。城乡规划成果,由规划批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审查。充分发挥城市(乡)规划委员会以及相应的专家咨询组织在规划决策审批中的先期审查和咨询作用,提高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城市(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要确定一定比例的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

六、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监管

(一)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的空间管治要求。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凡是已经纳入城乡规划的“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管治空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加强控制,不得另作他用。确因重大项目实施需要进行调整的,首先必须按规定程序调整相应的规划,按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原则,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类开发区(园区)的设立,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近期建设地段以及政府储备的土地和拟向社会供应的土地,必须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市场供应的规划管理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出让、转让和开发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许可管理。各类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必须按项目建设程序,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须经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各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和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特殊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和评估工作,提高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省有关部门要制定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许可管理的规范意见。

(三)加强建设项目许可后规划监管。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的实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合理的误差范围之内。合理误差范围之内的超出面积应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建筑面积应按竣工时的楼面市场评估地价加倍补交土地出让金。合理误差范围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如超出面积部分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要依法予以拆除。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用途使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反规划要求的行为。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时,要认真核对注册场所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用途,涉及建筑物用途改变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办理建筑物用途变更手续。建设用地转让过程中需要进行分割和改变规划控制指标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房屋产权证明等文件。

(四)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都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就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把城乡规划实施作为政府层级监督和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执法和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深入实施“阳光规划”,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批前公示、批后公布,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和违法案件查处公布等制度,切实提高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监督城乡规划的实施。

七、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行政首长是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不断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把这方面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抓落实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各级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其人员编制要适应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二)依法理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事权。各级政府法定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各市、县(市)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要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必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在市辖区和开发区(园区)设置直属派出机构。规划行政管理权已经下放或者变相下放给市辖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当地政府要尽快纠正,废止有关文件,纳入统一规划管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要积极推广一些地区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分片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的成功经验,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和标准规范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加大城乡规划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建设,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各类城乡规划落到实处。适应我省提升城市化、建设新农村、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标准规范。各市县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要求范文4

关键词:城乡规划学 课程体系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 - 8181.2015.03.051

1 引言

我国目前处在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聚集效应使得城镇建设与经济发展迅速,但同时城乡二元矛盾也表现得愈加明显。随着新型城镇化政策的实施,新时期的城镇发展战略将更注重实现城乡统筹和地区平衡发展,将中小城镇及乡村地区作为承载转移大城市人口和产业的重要地区,旨在建设规模结构合理、功能分工明确的城镇体系。同时,强调科学合理的城镇发展模式,以及生态环境、文化特色等的有效保护。

因此,以城乡建成环境为研究对象的城乡规划学科,其研究对象的范畴与深度、研究方法等均随之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而原属土建类专业下的二级学科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现状与专业教学显然落后于这种变化,以建筑学为基础建立的相对单一学科知识体系和教学方法已难以适应新的城乡社会与经济发展需求。随着我国城乡建设中出现面临的一系列新的规划和建设问题,要求城乡规划学科有着更加广泛的知识体系。基于这一宏观背景的转变及学科发展的迫切需要,201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将城市规划学调整为城乡规划学,列为一级学科,下设区域发展与规划、城乡规划与设计、住房与社区建设规划、城乡发展历史与遗产保护规划、城乡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规划、城乡规划管理等六个学科研究方向,学科与专业内涵得以进一步拓展与深化,城乡规划教育事业也面临着新的发展契机。2013年,城乡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出台了新一版《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指导性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城乡规划专业的发展方向、目标、内容,以及人才培养的要求、层次、计划及教学方法、手段等都相应提出了更高要求。

2 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现状分析

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城乡规划专业教学体系是建立在建筑学专业大平台之上的,现行的培养方案是在2011年学分制改革背景下进行修订的版本,其知识体系设置涵盖了普通教育、专业教育、综合教育三大部分。其中,专业教育包括学科基础、专业特色和专业实践训练等知识体系。一、二年级专业课程设置以建筑学类理论和设计课为主;三、四年级以城乡规划类专业课程为主,如城市规划原理(一、二、三)、城市规划设计(一、二、三)、中外城市发展与规划史、城市设计概论、计算机辅助规划设计等;五年级以规划师业务实践和毕业设计为主。

现行的城乡规划专业课程教学侧重于物质形态设计,重视建筑设计、城市详细规划设计等内容,设计训练类课程在专业必修课程中占到一半以上的学时,学生接受的设计训练较多,因而具有较强的构思能力、设计技巧以及图面表达能力,动手和操作能力比较强,但对涉及城乡规划与建设的其它要素如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的知识与分析方法则重视不够,难以支撑起对庞大而复杂的城镇体系的规划和研究。

现行的课程体系与《高等学校城乡规划指导性规范》对照后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核心课程中缺少与人居环境与生态保护、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地区文化传统与特色等有关的课程,难以满足专业教学广泛知识基础和完成实践项目的需求;其次,对部分工程技术类课程重视程度不够,如基础设施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等课时将相对较小,属于相对薄弱的教学环节,在学生走人工作实践时成为知识体系中的短板;第三,相关知识类课程仅开设了城市社会学、地理学、工程测量等,对《规范》中重点要求的区域经济与产业分析、社会实践调查方法等知识点涉及甚少,远不能满足专业培养“厚基础、宽口径”的知识要求。

因此,依据城乡规划专业发展背景与专业教育教学要求对现行的课程体系进行修订与改革,调整并补充原有的知识体系框架,完善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学科人才培养方案。这是我校城乡规划专业教学培养体系和目标满足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突出应用型大学培养本科人才的专业特色的要求。

3 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构建研究

针对新版《规范》和学分制改革的实行,结合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学院自身的办学特点,本次城乡规划专业培养方案改革的目标为探索城乡规划复合型和创新型专业人才培养方式,构建相应的课程体系。

3.1 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思路

3.1.1 符合学科发展及专业评估的新要求

我专业建设一直是以建筑学大平台为基础来构建设专业课程体系结构。课程教学中重视规划设计层面,即由建筑设计阶段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阶段的各种规划设计培养,侧重于动手能力、设计表达的训练。

为适应学科研究领域的拓展,专业课程的设置也应与时俱进。应该紧密结合《规范》,在满足城乡规划专业本科教育培样方案要求的基础上,调整现行课程,增设有关村镇规划、城乡生态环境、城乡技术与信息以及城市开发与规划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核心知识课程;同时,开设有关社会经济类、景观环境工程类、规划专题类等专业特色课程,实现“宽口径、厚基础”的课程教学体系。

3.1.2 体现传统特色及专业地域性,适应地区需求

我校城乡规划课程教学并且一直致力于发展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城乡规划与设计。因此,在进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时,应该注重发挥专业自身地域特色,强化实践环节,在课程体系中体现地区特色和传统保护等,并在教学中有针对性地强化北方地区城市规划设计特点等内容。旨在培养既能胜任大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和研究工作,又能承担急需规划人才的内蒙古地区中小城镇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才,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专业培养方案。在教学中,鼓励教师针对课程内容与方法进行适度的改革,使其更符合专业培养与课程建设需要。

3.1.3 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城乡规划专业的特色之一。在城乡规划学一级学科的背景下,新形势下的城乡规划专业人才,需要构筑全面的专业知识结构,熟练地掌握专业的基本技能,并具有一定的实践能力,在毕业后能尽快融人到规划实践中去。专业课程体系应设置多种方式和不同层次的课堂教学和实践训练环节。

同时,面对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城镇系统的复杂化,城乡规划专业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的思维方式、训练创新的技能和手法,鼓励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应对新问题和新现象的创造性解决能力,提高专业综合素质。

3.1.4 城乡规划类课程向低年级渗透

现行的城乡规划专业课程设置在一、二年级以建筑类理论及设计课程为主,三、四年级开设城乡规划类课程。由于学科思维不同,狭隘而相对简单的建筑设计转变为广泛而复杂的规划设计时,学生在这一过渡时期往往表现迷茫。因此,适当压缩建筑设计类课程学时,逐步在低年级开设城乡规划专业理论及设计类基础课程,可以帮助学生尽快树立城乡规划专业思维,缩短适应学科思维转变的过渡期。

3.2 城乡规划专业课程体系改革具体措施

3.2.1 增设学科基础课,加强薄弱环节,完善相关知识

首先,在学科基础环节中增设涉及村镇规划、城乡生态与环境规划、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旧城更新改造、城乡社会综合调查研究等知识点的课程;其次,针对原课程体系下的教学薄弱环节.增加相应课程的学时,如基础设施规划和道路交通规划等课程;第三,完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课程,在专业特色环节增设如区域规划与区域分析、社会实践调查方法、政策研究等方面的课程,以弥补建筑学平台课程体系在这些方面的不足,逐步建立起符合城乡规划专业发展需要的专业而广泛的知识体系。

3.2.2 适当调整课程设置,配合学生对外交流机会

课程设置中,针对某些常态化的重要专业竞赛,适当调整专业课程的开课学期和教学内容进行配合。如城乡规划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社会调研类和设计类作业竞赛、城乡规划学会组织的“西部之光”大学生暑期规划设计竞赛、与其他高校共同举办的“联合毕业设计”等,将专业课程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毕业设计等课程开设时间进行调整,配合各类设计竞赛,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生在专业课程学习中可以有更多对外交流学习的机会,开拓学科视野,提升其对专业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信心。

3.2.3 以课程专题形式,将专业相关知识融人设计主线

在作为城乡规划专业教学主线的设计类课程中,穿插与设计内容密切相关的理论专题,以授课教师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课堂上将理论知识和实践需求紧密结合起来,相关理论知识与专业设计课程教学实现有机融合。如在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课程中,加入《城市环境与历史文化保护》、《城市道路交通与空间结构》、《城市人口与城市化预测方法》、《城市产业分析方法》等专题,将专业理论知识有效融人设计实践环节中。

4 结语

我校城乡规划专业培养方案的调整和教学改革的目的是对现行本科课程体系进行逐步的重新梳理和优化整合,以期构建组成完整、联系紧密、功能明显的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形成完善的专业人才课程教学体系,培养具有扎实的基本功、熟练的技能、敏锐的思辨能力、较强的协作能力的新一代城乡规划专业人才,满足专业培养为城乡建设服务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吴良镛.关于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同列为一级学科的思考【J】.中国园林,2011,(15):11-12.

【2】赵万民,赵民,毛其智.关于“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建设的学术思考【J】.城市规划,2010,(6):46-54.

城乡规划要求范文5

关键词: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城乡规划必须建立在遵循自然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之上,对城乡规划进行方法策略的研究。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性,才能真正意识上实现制度的制定目的。随着城乡一体化观念不断深入,污水排放、管道建设、隔音质量等工作内容的好坏,直接制约城乡规划的发展面貌。怎样促使城乡规划问题转变成对促进环境保护建设有推动作用,是目前政府相关部门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公众参与在城乡规划中的角色扮演极为重要,公众参与过程中有效对规划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本文就针对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我国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进行简要分析,希望可以各读者提供相关的参考价值。

一、城乡规划工作中施行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对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公众参与制度的主要参与人员极具广泛性,是公众思想有效的表达途径之一。对参与的事项涉及范围也较为广泛,以公众的集体利益作为出发点行使参与职能。根据公众参与制度的固有特点,对城乡规划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起到根源上的保障作用。在进行城乡规划时,为了设施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进行破坏。公众的参与制度下的人员参与,可以及时的避免此类规划打算的发生。公众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利害关系行之有效的宣传,普及到更多人民群众的城乡规划工作认知上去。公众参与到进行城乡规划工作步骤的制定,对环境保护问题进行有效的维护。促进规划建设的措施制定对生活环境无法产生破坏,对执行领导的执行方案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是城乡规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内在需求

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分析视角,对城乡规划的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推动作用。公众参与是我国民主参与的表现形式之一,城乡规划工作是我国政府的直属管理范围。对政府工作形式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是公众参与的必要执行职能。我国颁发的《城乡规划法》在根源上赋予了公众参与的权责,以此来促进城乡规划建设真正意义上为人民服务,为社会环保建设服务。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是其工作能否真正意义上达到建设目的的参考依据。城乡规划的民意考察工作、工作环节是否得当等问题,都离不开公众参与下的民众建议。除此之外,民众参与工作在城乡规划中的开展,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实现途径之一。人们自身的生活环境和设施建设,给予公众一定意义上的参与权是政府职能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城乡规划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策略研究

(一)加大对环保意识的宣传认知力度

参与城乡规划的设计者更多的对经济效益进行思考经历上的投入,忽视环境保护在城乡规划下的功能作用。公众参与人员要注重经济效益与社会反应程度的协调性,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认知力度。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进行海报、宣传会议等形式进行城乡规划中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政府职能部门对成型规划工作制定方案进行公开展示,积极鼓励公众对制定方案提出方法建议。将环境保护视角的锁定为城乡规划的问题分析重要范围,对公众参与人员进行有效地城乡规划知识学习和培训工作,对其参与能力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指导。

(二)注重公众参与方式的多样化

真正意义上实现城乡规划机制的有效开展,必须丰富公众参与的基本方式。在公众参与过程中,扩大在规划工作内的监督管理范围。首先针对信息的参与制度,政府要保障公众的信息得知途径多样化。公众对信息进行及时有效地建议反馈,根据反馈内容对规划方案详尽审查调整。争取规划组与公众参与的代表组织座谈式的沟通交流平台,一环境保护为前提视角对规划方案进行修订。注重充分接纳公众的建议措施,积极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参与方案的制定和完善的前提下,对规划建设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最为重要。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范围扩大,通过网络媒体、民众反应等方法途径,进行城乡规划的有效工作监管。在实施工作的开展中,公众以环境保护意识为基础限制条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施做出及时的现场反应和评价。

(三)完善城乡规划的立法管理机制

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城乡规划的实践工作作用在硬性规定上设置了条文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社会经济条件下,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得以有效地提高,但也必然存在矛盾个体的制约和干扰。法律的制定忽视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协调性建设,对于城建环境的标准要求没有明确的标准要求。城乡建设的规划工作宗旨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资源共享的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城乡规划》进行完善,丰富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权责义务。对公共环境资源进行制度条文上的保护标准,赋予公众参与更加完善的监督管理权力。

总结:

综上所述,在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公众参与发挥着巨大的监督管理职能。促进公众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对城乡规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展开行之有效的职权行使。加强政府对公众参与职能的具体指导工作,促进公众参与制度的顺利开展,进而有效地对城乡规划工作实施的有效性提供基础保障。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规划工作的调整要相互协调,二者协调的前提便是要注重以环境保护为视角。只有三者的和谐统一,城乡规划工作才能顺利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公共建设,民主参与”的制度真正意义上的落实。

参考文献:

[1]王祥荣.生态与环境――城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调控后新论[M].福州: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198.

[2]吴茜,韩忠勇.国外城市规划管理中“公众参与”的经验与启示[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1:40-42.

城乡规划要求范文6

【关键词】城乡规划 学科设置 行为转变

一、学科升级是对城乡规划行为的肯定

学科升级不仅仅是学科领域本身研究方向和内容的变化问题,它还涉及后续的职业制度设计、职称制度调整、统计项目调整、职务与岗位设置等一系列问题,明确学科升级,就是肯定此类学科在国民生活领域中的重要性和其突出的社会地位。当然,学科领域本身也应该珍惜这种荣耀,及时调整研究方向和内容,打破原有积习,跳跃式思考,以其作出更大的社会贡献带来更丰富的社会成果。

(一)学科调整的积极意义

将城乡规划学作为独立的一级学科进行设置和建设,是我国国情所在,是从传统的建筑工程类模式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发展模式的需求,是有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也是中国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必由之路。在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纲要》中,将国家“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列为重要的领域。近30 年来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使我们的国家竞争力不断增强。在未来的发展中,大中小城市和广大的乡村,都急需城乡规划学科的专门人才。将城乡规划学科调整为一级学科进行建设,这对于解决学科发展被制约的困境,推进当代我国城乡规划发展的理论与实践,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城乡规划领域仍为对学科调整带来的变化做好应对策略

城乡规划学科的升级问题探讨了将近十年,各种行为转变探讨也较为充分。然而,学科调整毕竟是教育领域的问题,源头上的调整完毕到最基层工作行为的转变还是有相当漫长的落实过程的。

二、学科升级后城乡规划行为应该主要思考的问题

学科调整后城乡规划行为需要思考探索的问题繁多而细致,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升级——社会需求使然。我国从1952年设立城市规划专业,其作为工学门类下建筑学一级学科之中的二级学科,已经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历程。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建筑工程类的知识面已无法应对城乡综合发展的复杂性与多元性。规划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学的知识结构和职业需要已经远远超出了以建筑学为专业主体的传统内容,学科升级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第二,反思——“供需”尚有差距。庞大的需求推动了规划学科和规划行业的发展,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反思,社会对学科的需求有哪些。作为“供给”方,学科的知识构成与社会需求紧紧相连。第三,发展——紧抓核心内涵。城乡规划学升级为一级学科,无疑是让其有了一个更大的发展平台。如何在这个平台上更多地发挥自己的优势、服务公众是我们应该特别审视的一个问题。发展平台越大,研究领域越广,我们越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核心价值,把握住学科的内涵。保证城市土地和空间的集约利用、综合协调各方利益应该是城乡规划学的核心价值。综合协调是城乡规划学的核心方法,土地和空间利用是其载体。

三、学科升级后城乡规划行为工作原则

第一,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

第二,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从根本上讲,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入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

第三,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落实各项节水措施。要大力促进城市综合节能,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完善城市供热体制,重点推进节能降耗。

第四,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人居环境的要求,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的合理功能布局是保护城市环境的基础,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各项特定的环境要求,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划方法和环境门槛的提高,把建设开发和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城乡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城乡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设施的逐步现代化,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深入研究日益增长的城市居民各种层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要建设和谐社会,还必须处理好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四、学科升级后城乡规划工作行为内容转变

第一,由“城市规划”到“城乡规划”,一字之差,调整的对象即从城市走向城乡,从而将原来的单体研究对象转变为城乡统筹考虑。第二,从坚持的原则来看,升级后的行为措施应更注重资源保护、统筹协调而不是原来的单一强调技术手段。第三,从方法上来看,升级后的行为措施应注重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而不是原来的老编制和审批,这也是城乡规划自我发展的必须和前提。第四,作为更加独立的学科建设体系,学科升级后的城乡规划行为的法律责成体系必将更加完善。第五,作为刚刚独立的自由学科,以前工作强调规划部门的作用应转变为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以保证其行为措施与受众对象亲密结合。第六,独立完善的学科建设必将有配套的法律支持,这就注定规划执法行为更加明确、执法手段更加丰富,当然也更加科学和适用。第七,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新的规划行为必须充满弹性,才能动态地适应城市的快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