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基本原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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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基本原则

管理学基本原则范文1

摘 要 本文研究的是与中学体育教学管理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文章首先从连续性、整体性、教育性三个方面分析了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所应遵循基本原则。然后又针对中学体育教学活动简要分析了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的两项有效策略,即:积极构建科学的中学体育课堂教学规范及注意管理内容的全面性两点,希望对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高效开展能够有所启发。

关键词 教学管理 体育 中学 对策分析

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是提高我国中学体育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的重要措施之一。但是体育教学管理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具有较强的技巧性的工作,要真正在中学体育教学活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要注意其组织管理的科学性问题,鉴于此,本文就针对与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相关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探索与分析。

一、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连续性原则

在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之所以要注意遵循连续性的基本原则,是因为中学体育教学活动,本来就是针对学生而开展的一个长期的、连续性的、循序渐进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也是逐步提高的。因此,在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时,与此相对应的,也同样要注意遵循管理的连续性原则,不能随意的出现中断或者脱节的问题。只有切实遵守了教学管理的连续性原则,才能够确保中学体育教学活动得以形成和保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才能够确保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高效开展。

(二)整体性原则

中学体育教学管理所应遵循的整体性原则,具体来说,实际上指的是管理内容的整体性问题。中学体育教学管理所涉及的内容十分繁杂,在针对这些内容实施具体的管理时,要注意,它们相互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只有在开展教学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将其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整体性的角度和原则出发来开展管理工作,才能够确保教学管理系统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各个不同方面、不同环节的教育教学元素发挥出其最大的功效,并实现“一加一大于二”的管理成效。

(三)教育性原则

中学体育教学活动的出发点是教育学生、培养学生,教育性是中学体育教学活动的最大特征。因此,针对中学体育教学活动所开展的管理工作也同样应注意遵守教育性的基本原则。在组织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人的管理,而调动体育任课教师、学生以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也是体育教学管理最为关键的一点,而这些均要求管理工作和管理措施要具有教育性才能够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在开展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应通过教育来使相关的人员均能够明确自己的任务、要求,提高自身的责任感与自觉性,进而使得整个管理工作发挥最优化的效能。

二、高效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常见策略分析

(一)要做好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应积极构建科学的中学体育课堂教学规范

构建科学合理的中学体育课堂教学规范,是高效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开展中学体育教学活动时,有了科学合理的体育课堂教学规范做铺垫,就能够对学生有可能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提升和预防,有助于良好的教学秩序的维持和良好的教学气氛的形成。例如:在开展中学体育教学活动时,某些学生经常会出现偷懒开小差、玩手机或是喧哗打闹等问题,如果在体育课堂教学规范中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就能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大大降低这些问题出现的几率。而一旦出现类似的问题,也可以做到有规可依,有助于维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活动的成效。

(二)要做好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应注意管理内容的全面性问题

中学体育教学管理的内容比较繁杂,但是概括来说,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主要的方面:一是教学管理中人的管理。具体来说教学管理中的人的管理,也就是指的是对参与教学活动的人所进行的管理,主要包括体育任课教师的管理和学生的管理两点。二是教学管理中物的管理。教学管理中物的管理,一方面是指对中学体育教学活动所使用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另一方面则是指对开展中学体育教学活动所使用的教学资料和所构建的教学档案的管理,例如:学生体质健康卡或是教育部门和体育部门所下达的各类文件等等。三是教学管理中财的管理。财的管理主要指的是对于学校所拨出的用于改善体育教学条件或是体育教学环境的经费的管理,以期能够通过对财的管理实现经费的合理支出和应用。四是教学管理中时间的管理。教学管理中时间的管理主要是为了保证中学体育教学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教学所规定的任务而进行的管理。时间的管理通常会以教学计划或是教学安排时间表等方式呈现出来,通常会通过这些来对某段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具体的任务和要求所出详细的安排和规定。

在开展具体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以上内容缺一不可,任何遗漏都会影响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因此,在开展中学体育教学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囊括以上所述的各项内容,从多个方面入手,从全面性的角度出发,以确保中学体育教学管理成效最大程度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刘爱军.论体育课堂管理中的激励机制问题[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3).

[2] 戴建波.高校体育教学管理系统的特征与方法的研究[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4(03).

管理学基本原则范文2

关键词:廉政建设;廉政管理学;理论构架

廉政是一项政治制度,是国家成长的内生需求,是基于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现实要求的一种政治价值和政治形态。廉政问题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问题,受到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密切关注[1]。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近年来不断深入,随之而来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2]。当前的廉政理论已无法满足时展的要求,理论创新是必然趋势[3]。因此,探索从廉政管理的角度解决腐败问题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同时,随着政府部门对从事廉政管理相关工作的专业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相应的学科建设成为当务之急[4]。伴随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推进,纪检监察领域的研究逐渐升温。不同的院校、社会组织和实务部门,不同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探讨,不断拓宽研究的领域和范畴,基本形成了既与政治学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又有别于政治学现有二级学科的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研究的学科方向主要体现为廉政学、纪检监察学和监督学等三种不同意见。1993年谭世贵教授首次提出廉政学这一学科概念[5],并出版《廉政学》一书对其学科体系进行具体介绍。2004年李成言教授对廉政学理论作进一步研究,并编写相应著作使廉政学开始以学科的形式出现。然而,国内关于廉政学的研究很少涉及廉政管理的内容,基于国内对廉政管理的渴求,相应的廉政管理学的学科理论体系亟待建设与完善。

一、关于廉政管理学的概念

廉政管理学这一概念是为了解决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是将廉政学的理论与管理学的理论相结合而创新出来的一门新的交叉学科理论。因此,无论是廉政学还是管理学都为廉政管理学的出现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广义上看,廉政学是一门独立性的学科,它研究的是与国家廉政活动以及廉政制度建设相关的问题。它可以在对我国现行的廉政制度进行正确解读的基础上,为廉政制度的制定提供理论基础。同时,廉政学可以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廉政建设现状,对廉政建设的发展和演变做出规律性解释[6]。虽然国内对廉政学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成果显著,可以为廉政管理学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而管理学则是一门以研究人类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为主要内容的应用型学科,它主要介绍一些解决管理问题的方法和工具[7]。基于其较强的实践性,在管理活动中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将管理学的相关理论应用于廉政管理学,可以用特定的方法或工具对廉政活动进行一定的管理,为廉政管理学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工具支撑[8]。将廉政学与管理学的相关概念进行综合,可以对廉政管理学进行具体的定义,即廉政管理学是一门研究廉政管理规律的应用性科学,它既要应用管理科学的基本理论揭示廉政管理的一般规律,提高人们廉政管理的水平,又要通过探索廉政管理的规律问题,发现并提出改进廉政管理的方法和措施,而推动廉政管理学的发展。因此,廉政管理学是以研究廉政管理实践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为研究对象,以研究廉政管理的原则、机制、体制、目标和管理过程、管理技术等为主要内容,以推动廉政管理学的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廉政的实效性为最终目的的科学[9]。

二、廉政管理学理论架构的基本点

理论架构是进行学科建设的起点和基础,只有在深入认识学科性质,并对研究的对象和内容进行科学解读的基础上,才能准确把握如何构建符合该学科的理论体系。因此,必须牢牢遵循以下四点。(一)厘清基本范畴界定廉政管理范畴、搞清廉政管理范畴的内涵,是廉政管理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是发展廉政管理学理论的关键。廉政管理范畴是廉政管理学科理论体系中的基本概念,是人们在廉政管理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成果,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廉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手段和工具。广义的廉政管理范畴是指反映和概括廉政管理理论所研究的特殊领域各种现象及其特性、关系、方面等本质的基本概念,如廉政工作、管理工作等。狭义的廉政管理理论则是对其所研究的特殊领域中各种现象之间最本质最普遍的特性和关系的基本概念的总结,如管理主体与管理对象等。(二)把握基本原理廉政管理原理是廉政管理实践的抽象,是对各种成功的廉政管理方法和经验的高度综合概括,其各个原理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在管理实践中各有侧重,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与影响。研究和掌握廉政管理原理,有利于人们深化对廉政管理本质的认识,掌握廉政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和发展趋向,提高廉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自觉性,有助于人们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及时得找到合适的途径与方式解决问题,从而有效地提高管理工作的目标性,避免盲目与随意。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可以提出许多廉政管理原理,但基本的原理主要应是廉政管理的系统原理、人本原理和效益原理。(三)确定基本原则原则是指事物发展所依循的准则,它是从对客观事物认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而来的。对廉政管理而言,其基本原则是指廉政实践活动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行为准则。我们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吸收相关理论创新成果,同时结合国家对廉政管理的要求及廉政管理实践,来确定相应的基本原则,如廉政管理目标的合理性原则、廉政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原则等。(四)探究基本规律廉政管理的规律是廉政管理因素之间的本质联系及其矛盾运动的必然趋势。只有对规律的认识越深刻、越全面,才能在实践中取得越大的主动权。廉政管理的规律主要包括廉政管理变化发展的规律和廉政管理创新的规律。只有深入地探究这些规律、把握规律,才能营造良好的廉政管理氛围,充分发挥管理的积极作用。

三、廉政管理学可借鉴的相关学科理论成果

构建廉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是廉政管理学学科建设的第一要务,在掌握理论架构原则的基础上,廉政管理学必须积极参考借鉴其他相关学科的理论成果并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创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理论体系,并紧跟时代步伐,不断进行丰富和完善。

(一)管理学上可借鉴的理论成果

1.人本管理理论人本管理理论,顾名思义,该理论是建立在人的基础上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喜欢标新立异,张扬个性,这使得廉政工作者所面临的工作情况更加严峻,管理起来要因人而异。柔性管理作为人本管理的具体实践模式,它不仅突出人本意识还强调个人情感管理,在这种方式下建立的组织不仅团队意识较强,而且具有强大的发展动力。廉政管理的对象是人,因此柔性管理理论对廉政管理学科的相关理论建设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2.目标管理理论采用科学的手段实施廉政管理相关工作必定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内开始将目标管理理论与现代政治教育工作相结合,这一举措开拓了一种新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教育的高峰。目标管理理念的中心思想就是将人和工作结合,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组织全体人员完成确定的工作目标,并以此来衡量个人的完成情况,形成一种良性的竞争氛围,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实现更好的发展。将这种理论应用于廉政管理学必定可以有效地提高廉政管理的效率。

(二)伦理学上可借鉴的理论成果

1.道德发展理论道德并非凭空而来,它是在人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就对道德发展理论的理解而言,道德的发展实际是认知发展的一部分,社会环境对道德的发展起着巨大的刺激作用,道德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道德认知的发展,培养其明辨是非的能力。由于人的思想观念与政治观点都是后天发展起来的,同道德观的形成过程一样,所以将道德发展理论引入廉政管理学,可以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政治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最终成为可靠的廉政管理人才。2.价值澄清理论在开展廉政管理学学科建设时,应特别注重学生价值观的形成。价值观教育的本质要求是要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进行价值澄清,从而使其形成夏自己的价值观,而不是一味地传授固定的价值观体系。将价值澄清理论与廉政管理学相结合,前提是要坚持社会核心价值观,强调的主导作用。同时要尊重学生个人的价值观,给予其充分的自主选择的权利,帮助其在自主选择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身的人格魅力。

(三)社会学上可借鉴的理论成果

作为社会学的主要理论之一,场域理论研究的是人类行为,也就是指社会的客观关系网络。惯习理论表达的则是人类在社会中的“实践感”控制的人类的行为这一观点。场域和惯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体系。这两个理论主要用来说明个人在社会状态中,通过得到的经验来不断调整自己的认知,逐渐形成自己的性情,不断调整自己已经形成的思维惯性以及行为方式。对于廉政管理,其处理的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因为站在场域和惯习的角度,管理的对象以及主体都存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因此,社会学的这一理论对于廉政管理学而言很有借鉴意义。

(四)廉政学上可借鉴的理论成果

廉政学理论体系既应包括对整体廉政制度与全部廉政活动抽象概括出来的基础原理或基本理论,也包括对具体廉政制度和各类纪检监察活动抽象概括出来的分支学科理论。它不仅是全部廉政理论的优化和集成,而且在每一项具体的理论研究中也形成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廉政管理学相当于是廉政学的分支,故廉政学的理论体系对廉政管理学的理论体系建设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10]。

四、结束语

廉政管理学学科的建立是针对当前社会形势而提出来的一门建设当前社会廉政文化的独立性学科,其必要性显而易见。其建立可以将廉政学的科学性与管理学的技术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将当前存在的廉政建设问题引入学术讨论的范畴,用科学的方法解决腐败问题,同时可以培养国家廉政建设所需的相关人才,储备科学、规范、有效的反腐力量。然而,现阶段该学科仍处于讨论阶段,学科定位尚不明确,相应的学科体系框架亟待规范完善。

作者:夏玉峰 任莉 叶彩红 王力 龙帅 单位:重庆大学纪委

参考文献:

[1],董瑛.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9):97-107.

[2]刘献君.论高校学科建设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4):6-11.

[3]马德普.论政治制度及其功能[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11-15.

[4]王希鹏.廉政学学科建设使命[J].廉政文化研究,2013(6):26-30.

[5]谭世贵.廉政———历史的课题[J].人民检察,1994(6):4-8.

[6]何增科.建构现代国家廉政制度体系———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问题研究[J].与现实,2009(3):48-59.

[7]陈悦,刘则渊.管理学的基本概念与学科地位———一种基于科学计量学的再认识[J].管理学报,2007,4(6):695-702.

[8]谢桂华.关于学科建设的若干问题[J].高等教育研究,2002,23(5):46-52.

管理学基本原则范文3

26 管理道德是人们在参与管理活动中依据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基本规范为指导而提升、概括出来的管理行为的规范,它适用于各个 领域的管理。

具有 普遍性 特殊的非强制性 变动性 社会教化性 等特征

27 计划工作主要包括的内容:研究活动条件、制定业务决策、编制行动计划。1) 研究活动条件A.内部能力研究;主要是分析组织 内部在客观上对各种资源的拥有状况和利用能力。B.外部环境研究;是要分析组织活动的环境特征及其变化趋势,以了解环境的变化 规律,从而预测环境在明天可能呈现的状态。2) 制定业务决策:所谓业务决策,是在活动条件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这种研究所揭示的 环境变化中可能提供的机会或造成的威胁以及组织在资源拥有和利用上的优势和劣势,确定组织在未来某个时期内的活动方向和目标 。

28 激励的基本原则:

1、目标结合原则

2、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3、引导性原则

4、合理性原则

5、明确性原则

6、时效性原则

管理学基本原则范文4

 

工商行政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前,工商行政管理属于行政学,行政学中的公共行政学已成为独立的分支学科,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属于公共行政学的范畴。而行政学又是政治学的一个分支,政治学隶属于法学,而法学又是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教育部调整了我国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新设置了管理学门类,管理学门类下设公共管理学,而行政管理学是公共管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属于行政管理学理论范畴。这_变化意味着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由传统的学术型(理论型)向应用型(实务型)转变。

 

二、对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认识

 

一门成熟的学科,其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基本原理,应达到解释实践和揭示规律的程度。

 

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研究应该包括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事实)、工商行政管理规范(价值),以及行为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实现行为与规范的统一。

 

到目前为止,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尚没有成为一门独立的分支学科。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府职能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条件下,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和理论升华,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很可能成为一门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分支学科。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基本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和基本原理,都是建立在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之上,即应符合行政管理学的基本原则。

 

从政府的职能入手,即从研究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入手,进而深入到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再细化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如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监管;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和竞争行为监管;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商标权)的确认和保护等,从中得出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的概念、范畴、体系结构和基本原理,并从工商行政管理行为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和如何实现行为与规范的统一,达到解释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和揭示工商行政管理规律的程度。

 

三、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

 

工商行政管理与市场的关系就是缩小了的政府与经济的关系。政府一方面要遵循价值规律和经济规律,另一方面又要干预和管理经济。同样,工商行政管理既要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又要对市场进行监管。政府干预经济和监管市场的理由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效率和公平。市场的外部非经济性和不公平问题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以消除市场的外部性问题;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调节收入分配;稳定宏观经济环境。政府管理经济是必须的,但是,如果政府干预经济过多,做了它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也会破坏正常的市场机制。总之,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上,政府既不能是一个自由放任、无所作为的弱政府,也不能是一个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而应该是一个能够实现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市场及社会的自身调节能力之间的结构性均衡的政府。

 

四、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转变的路径选择,应本着克服改革阻力,降低改革成本的原则,最优化的路径是法治化。职能转变的法治化是克服改革阻力的克星,法治化是权力再分配的有效平衡机制,法治化具有公开、公正、稳定和可预见的特点,为各种利益群体所最能接受。

 

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化,首先要以制度建设为先导。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行政。要凭制度规则规范和引导人们的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而不是凭权力。要以制度规范自身,用法律制约权力,严守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绝不允许有任何的专横和恣意。

 

其次,要以提高执行力为重点。规则是秩序的前提,没有规则就没有秩序。但“徒法不能自行”,秩序只有通过规则的执行才能维持。政府的基本职能就是执行规则以维护秩序。因此,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

 

再次,要以强化责任机制为保证。政府职能仅停留在执行力层面是不够的,因为滥用权力或执行不力得不到追究,不仅会使制度本身形同虚设,而且会对执行力造成毁灭性破坏。对决策失误、违法行政、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疏于管理、处置不当等等,必须追究其责任。对于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绝不能姑息。

 

对于政府的职能,从法治化的观点来认识,则应明确:政府代表的是公权力,市场和社会反映的是私权利。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一个基本课题。行政权力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来源于公民的私权利。私权利是国家公权力存在和行使的法律基础,如果缺乏对私权利的确认和保障,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便不具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

管理学基本原则范文5

关键字: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行为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有很多重要的问题,基本原则是重中之重。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而且,基本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因此,在停止了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其中,非常多的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投入了非常多的精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本文试图从法理学、民法学的研究入手,另辟蹊径,对基本原则理论做出诠释,进而提出经济法基本原则,并进一步对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阐释,以期对实践中的经济法问题进行解释、应用于实践。已经有多篇论文面世,而且新近出版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著中都有这方面的论述。

一、分析方法及标准

首先来看在法学理论中对基本原则的定义: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给出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定义: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周旺生编著的《法理学》中给出的法的基本原则的定义:这是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的原则,是法的原则体系的上位阶原则。他给法的原则下的定义:法中所存在的可作为法的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其他法理学著作大同小异,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出几个方面:1、体现法的根本价值,作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则应体现该部门法的根本价值;2、在法的体系中具有上位阶性质,具有指导、规范法的规则的性质;3、是一定的法的体系的中枢。

在法律英语中,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两层意思: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的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门。

综上,笔者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为,体现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对经济法的活动具有普遍指导作用,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是经济法最高的法律原则。

民法理论研究在法学理论中是最成熟的,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民法关于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分析。其他法律部门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路径对我们研究经济法有非常强的指导、借鉴作用。在开始经济法基本原则探讨之前,我先分析一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些情况。

民法基本原则初时有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最典型的子部门法-合同法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晰的看出,这三大原则分别是:构建制度前提的基本原则,行为的基本原则,以及后果责任的基本原则。那么这中三大基本原则,跟法理学中关于法的规范的构成要素:前提假设,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当然法律学界现在较流行二要素说,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分析,“前提假设”部分可能是一个很强的制度,而制度在任何一个法律条文中没有必要反复的重述,否则有失精炼)现在我国民法学理论中有许多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些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欠缺根本性。比如,在民法实务中被视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虽然它在实务适用甚广而且普遍适用于各个子部门法,但是它跟三大基本原则仍然无法匹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仍然可以由上述三大基本原则推导得出(推导过程还是比较简单的),所以原则要想作为基本原则,除了要具备高度、普适、特色等特征外,还必须具备根本性,就是在本部门法的至上性,由此,可以得出各个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和整体的自足性。

上述分析方法恰好与西方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基本构架以及分析方法上想吻合。法律中的结构表现为制度;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是模式化的行为;行为绩效在法律中就是法律对该涉法行为的评价,即法律后果。因此,两种分析方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这两个方法的契合并不是偶然,因为法律所关注的是一定制度下,一定主体的一定行为的法律判断(即在法律上的后果),而管理学中的“结构—行为—绩效”理论,在一定的制度环境(企业环境)下,企业(或企业中的员工)的行为能够如何产生的效用。理论的契合的原因载于实践中评判标准的制度化,只能对外在的表现进行评判。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分析基本原则的方法,就是从本部门法法的规范的各个构成要素群中各提炼出一个基本原则,由此构建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即,分别对经济法制度进行分析,并得出关于制度构建方面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析,读出在经济法主体行为上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法律后果的产生以及形式等进行分析,得出构建经济法法律后果的基本原则。

回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分析中来,现在中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取得共识,经济法的产生在于市场失灵的突显,因此政府(除非特别说明都是指广义政府)进入市场进行干预,根据传统公法理论,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即对政府失灵的事前控制),即“无法律授权即无行为”。由此,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中产生了经济法。因此在许多经济法学家看来,经济法就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当然,许多经济法学者对于“干预”一词的称谓进行了诸多探讨,得出了管理、协调、调制等等政府行为的称谓,,在探讨的过程中,对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十分深入的研究,对经济法行为理论的构筑,以及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素材和指导。在此,笔者使用干预而不用其他(因为其他三个词我认为都有所缺憾:管理不能突显行为的经济性,协调排斥了不当行为的法律管辖,调制似乎不够包容(经济法体系宽狭,虽属观点差异,总觉有缺憾))。

由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有三个;

二、这三个基本原则分别属于制度、行为、后果范畴;

三、它们都是经济法中最高的原则,可以推导出一系列子原则,包括一些普遍适用于经济法的原则;

四、三个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经济法各子部门法。

本文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观点:

一、制度范畴的基本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二、行为范畴的基本原则:市场行为原则;

三、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高效市场原则。

二、原则各论

本文对经济法基本原则重在阐释,对其论证从简,以节约篇幅。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阐释也尽量全面,但是由于基本原则规范的范围非常的广泛,因此,阐释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全。本文将尽量展现基本原则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

该原则在满足高度、普遍原则方面毋庸置疑,在根本性至上性上来说,也是没有问题的,经济法根源于市场失灵,直接来源于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即授权国家干预并对干预行为进行规范。因此,从制度层面来说,国家干预市场失灵是整个经济法建立的基础,其他经济法制度的都是因为干预的需要而建立的。从该原则出发,经济法必须遵从以下制度原则。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首先体现在,国家对市场基础的认同;其次,体现在国家在引进新制度时的态度必须优先考虑市场机制;再次,国家干预主体事关经济全局,其职能、行为方式必须由法律规定;最后,经济法的干预行为必须本着干预的目的而作为,即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为直接目的。

本原则从它的反面进行解释也就是,非市场失灵部分国家不应干预。因此,可以得出经济法是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的。经济法存在的基础即市场失灵,市场又是不断变化的,此时的市场失灵到彼时市场也许就运行正常了,此时市场无法自我调节,到彼时市场就可以自我调节了。因此,经济法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不安定性,法律制定和执行部门应当对经济法存在的基础进行监控、条件改变以后必须相应改变相关法律制度。在市场主体来说,有权要求在市场能够自我调节时要求放宽或者取消国家干预,或者改变干预方式。

1、市场基础原则

一国只有先建立市场经济才有所谓的市场失灵,才称得上干预市场。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指计划经济,国家统一计划,各个企业单位都只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其存在就是执行国家计划,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根本就无所谓市场,那么在这样的国度中,国家对于资源配置的调整,收入分配的改变,投融资制度的存废,以及经济运行中的破坏秩序的行为的规制都通过行政行为来完成,即使有市场,也是严格限制的不反映市场基本调节机制的半市场。该原则在“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下,为国家的干预圈定了一个范围。它要求国家在制定法律,或者其他一切行为时,都绝不能破坏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这点在我国尤其应该强调。战后,世界分裂为两大阵营,资本主义阵营实行了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实行计划经济,许多实例(如东西德,朝韩)都表明,在现在的生产力条件下坚持市场的基础地位是国家经济健康稳定增长的需要。市场机制的坚持,是经济法立法必须首先坚持的原则。其次,在其他经济力量破坏了市场的基础地位时,国家就应当介入进行干预。

2、市场优先原则

国家干预的是失灵了的市场,那么市场失灵与否由谁说了算就是关乎市场基础地位的问题。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原则,就是要求国家应该在市场失灵时予以干预以期矫正,也就是说,市场失灵在先,国家干预在后。国家干预的是被市场证明了市场办不到或者办不好的事(当然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而不是国家任意圈定范围,设置莫须有的限制。在中国,对该原则的违反比比皆是,但凡有点权力的部门乱设关卡,各地方乱设许可,办事瞎吹风凭长官个人意志。前一阶段中国金融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问题是,金融业对内的开放问题,中国决策层考虑的不是如何开放而是是否开放,不是进入门槛有多高而是是否该有门,不是监管问题而是扼杀。在没有经过市场的洗礼的制度是不可靠的,如果是因为畏惧市场会破坏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封锁市场,那么这个市场将问题百出,最终被市场所否定。因此,市场优先原则可以明确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关于国家不敢放开的制度上的行为。

3、机关职能法定原则

由于经济法涉及国家市场秩序和制度建设,因此,对于经济法的执法机关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指定法律。首先,突显机构建立的程序以及各种因素的充分考虑。国家对于国家机构的建立,尤其是涉及经济秩序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部门的建立,必须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经过辩论,协商,投票,有的甚至公布草案公开讨论,对于各方面因素考虑比较周全,能够比较正确的反映市场的需求。机构建立的任意性,必然导致市场的反对。其次,机构的职能由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分工,明确职责,避免有利争权力,无利相推委,搞得国家机构逐利行为滋生,办事效率低下,权力的自由性导致机构权力的膨胀,国家权威的丧失。最后,根据公法原理“无法律授权既无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机构的建立将导致其任何行为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名不正则言不顺”。在此可以举出一例:证监会。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定位于事业单位,如此重要的一个国家职能部门竟然是一个事业单位着实无法满足设立的初衷,因此,国务院以及最高院认可了它的规章制定权,使其拥有地地道道的部级机关的权能,但是设立它的依据仅仅是行政法规。经济法中的干预主体比如中央银行、反垄断机构,从各国实践看,都是具有非常强的独立性,为了保证其独立性,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其组织机构和行为方式,以保证其独立行使职权。

4、公共目的性原则

国家进入市场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建立有效竞争并稳定增长的市场秩序,并非为了获取收益,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让大部分市场主体从国家的行为中获益,以刺激他们继续留在市场中,增强对市场的信心。现在中国还有许多国家部门借口干预市场从事营利性活动。在此要区分消费性活动和经营性活动。经营性活动是违法的,而消费性活动并不是干预市场的行为,而是本部门作为一个民事进行的民事活动。经济法规范所期望的干预行为,必须是以经济法为依据,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市场进行干预的行为。干预的公共目的性,是区分公法主体市场行为的主要标准,也是连接国家干预“市场失灵制度”与市场行为原则两大基本原则的桥梁。

(二)市场行为原则

经济法的两个特性:经济性和规制性,其实就是国家经济行为的两个特性。国家的市场行为既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经济性,由于是出于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同时具有规制性,所以国家市场行为是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统一。下面将就国家的市场行为种类以及其权源作一探讨。

市场行为原则要求经济法的两大主体,国家和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一旦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的原则,就会收到国家的干预;同时国家的干预行为也要本着市场行为的原则进行,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市场能够自我调节的不干预,市场调节不好的适当干预,市场无法调节的主动承担,第二,要求国家的干预行为能够遵循市场行为原则就是要求,能够用市场行为解决的用市场行为,能够不限制市场主体权利的不限制其权利。

遵循市场行为原则最主要的是要遵循产权明确和价格决定机制。国家市场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信息相关、交易、财税、赠与、诉讼。这些行为的性质在下文会逐一详细分析。

1、信息相关行为

现代社会被称之为信息社会,足见信息在我们社会的重要性。国家在社会信息的采集、公布、预测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信息相关的行为,权力来源主要是,市场主体的知情权。虽然,市场主体是独立的个体,但是作为市场的构成元素,必须公开一部分作为获得市场信息的交换,必要的信息公开时市场交易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有关市场的信息越充分,市场主体做出的市场行为就越理性,良好经济秩序就越容易得到维护,也更容易传导国家的政策倾向。市场信息的良好把握是进行其他经济法行为的前提,因此,国家必须非常重视、并做好信息相关行为。

经济法学研究的信息相关的行为,主要有:国家关于市场主体的信息公开以及国家的要求,该部分构成了企业法、监管法、规制法的主体;国家对于市场信息的收集、公布和预测等,该部分构成了统计法、预算法、计划法等。

2、市场交易行为

交易行为是国家市场行为的主要形式,也是经济法主要子部门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交易行为权力来源于经济的波动性和国家的公共性。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任何经济体的经济都带有明显的波动性,而且这种波动具有相当的规律性,这就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国家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和信息中心而存在,拥有国内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财力和信息,其行为在一国最具有中立性和可行性。因此,国家调节经济成为各国的主要职能之一。

该行为要求国家在进入市场时应当作为交易的一方,当然由于国家进入市场的公共目的性,也有一些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特征。

(1)公共目的性:国家的交易行为并非为了贱买贵卖,谋取经济利益,而是为了维护一个稳定增长的市场,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由于经济规律的作用,使得任何经济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波动性,由于国家拥有巨大的财力和最充分的信息,赋予国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从西方社会的发展来看,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市场都进行一定程度的调节,只是调节的程度和方法有所不同。

(2)反周期性:由于国家的调节行为是为了熨平经济周期,所以它的交易行为应当是在经济过分高涨时打压,经济低迷时拉升。由于经济周期的原因,是的价格普遍低于正常价格时,国家予以高价的收购,保护生产者利益;同样在由于经济周期原因使得价格普遍过高,国家通过大量平价投放基础资源,如粮食、原油等等储备物质,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抑制经济过热。

(3)基础性:由于国家调节经济不可能面面俱到,只能选择一些比较重要而商品进行,比如,基础生活资料-粮食、汽油;基础生产资料-煤、石油、钢铁、棉花等;金融交易行为,如货币、期货。

由于交易行为市场化程度最高,因此,其执行机构必须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为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如果没有充分的权限,则很有可能贻误最佳的调节时机。

3、财税行为

财税行为是国家的主要经济行为,税收是组建国家的经济基础,财政则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主要方面。财税行为是国家取得和支出的主要形式,其方向可以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且其对市场的扭曲是基于国家的强大信息库的分析基础上得出的,是对市场长远发展的一种适当扭曲市场的行为,这样引导其向有利于经济法目标的方向发展。由于财政和税收的对于国家的特殊意义,而且该行为的特殊性质,无法归入其他行为种类。对于财税行为,论述颇丰。

4、赠与行为

国家的存在意在保障人权,而人权中最为重要者不外生命和健康。另外,由于稳定增长市场的存在必须以稳定社会为前提,因此,为了获得稳定的发展机会,收入高的人群必须忍受国家对于收入过低人群的资助。同时,国家这部分支出可以使国家的经济选择权转移到个人手中,使得国家的经济增长更加理性。该行为的理论基础从中国人的观点来看,主要在于以众人之仁代替个人之仁。

国家的赠与行为,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行为。

(1)失业救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要求每个企业都担负保障职员的生命健康养老等等问题。我们应当以国家的公共利益行为基点,释放企业在这方面的负担,让所有的市场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家应当尽量引导企业注重经济效率,不断的开发新技术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发挥国家的优势,担负起企业在员工正常的使用而造成的失业,而给这部分人以一定的资助。

(2)救助:个人没有义务负担其他人的生存所需,而国家则有责任。国家对于该国的国民的社会救助义务已经为很多国家的宪法所肯认。个人的财力都是有限的,我们不能有求任何个人承担如此的义务。

5、诉讼行为

市场行为中难免引起纠纷,所以,诉讼行为作为市场行为的附带权利也是实体权利实现的保障。除了国家为了执法引起的诉讼之外,国家还担负着涉及面广、众多个人提讼会造成极大的非效率的讼行为。这部分诉讼行为的权力来源于被侵害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社会秩序遭受破坏而引起的自身的诉讼权利。这部分可以借鉴外国的集团诉讼以及公益诉讼制度。该部分诉讼行为在我国可以设计为经济法中的公诉,它构成了经济诉讼制度的基础。

(三)高效市场原则

经济法法律后果范畴下的基本原则归纳为高效市场原则。此处后果范畴的基本原则被称之为后果原则,而非归责原则或者责任原则,主要是基于如下考虑:归责原则是民法或者刑法中的称谓,是法的后果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化,在民法中,法律后果的主要问题的法律责任(即不利后果)的分配,法律后果中没有其他的有利后果。因此,民法中的后果原则称为归责原则。而经济法则不然,经济法中后果模式的分类应当以奖励、维护、否定、制裁为主要,并不以简单的合法和非法为根据。民法体现个人意志,国家在其中只是扮演纠纷裁判者;而经济法中,国家却是最主要的行为主体,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经济法中的后果范畴的有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评判,也有国家行为的评判。

在经济法中,高效市场有其比较特定的含义,指一种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很多学者归纳的平衡协调原则也是应有之一。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市场秩序是各国追求的有效经济环境,因此,以此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的适法性判断标准体现了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法制目标,在具体的案件中,也有利于法院在审判时使用法律。高效市场有别于有效竞争市场,有效竞争市场是一种竞争状态,而高效市场是一种动态的有利于长期高速发展的市场状态。

在适用该基本原则中,双方当事人提供其行为对经济秩序的影响的证明,由执法机关综合考虑法治、社会环境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来评判其行为的法律正当性。比如,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定义的易变性就是高效市场原则的具体体现,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影响,而对垄断行为的定义作出适当的修正。

以下就高效市场原则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后果产生的原因、后果的作用原则、后果的种类。

1、导致经济法后果的原因

经济法中后果的产生原因在于主体行为对高效市场(具体指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增长的经济秩序)的影响。奖励的行为是对高效起到创建、促进作用的行为;维护的行为是与国家追求的高效市场精神相符合的行为;否定的行为是与高效市场相违背的行为,但是国家法律尚未明文禁止的行为;制裁的行为是违反高效市场社会的要求,法律明确规定其违法性并做出制裁规定的。

2、经济法后果作用的原则

对于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则依法办理;如果该行为是新出现的行为,则应当视其对高效市场的作用对该行为予以评价。由于经济法规范一般都比较原则,因此,在经济法中,不必拘泥于其他公法中严格的后果法定原则,而可以适用类推。由于经济法执法机构一般兼具司法、行政性质,因此,在法的规范创制方面可以给予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好地促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3、经济法后果的总结与设计

后果种类设计中,笔者一秉高效市场原则,在此处体现高效市场原则的最主要的的方面是,保护现存生产力,并进行高效率的改造,同时尽最大可能的保护私法的主体地位,而限制其乱法行为的可能性。对经济法主体的不同性质的行为设计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后果的涉及考虑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最小损害原则,这样对社会经济发展是最有利的。

对经济法主体的后果模式设计主要着眼于市场主体,对干预主体关注较少,是由于,公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基本上是一样的,经济法没有必要特例独行另搞一套。而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后果则必须重新进行设计,是因为经济法的特定法律价值和目标以及作用方式。

(1)奖励:

物质奖励:奖金、免税、资源(含土地等)优惠使用

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后果是对市场主体的行为对高效市场起到创建、促进作用,而由国家代表社会对其进行表彰奖励的法律后果。在经济法上,这种法律后果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国家对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优惠分配,这样可以给国家提供一个非常好的引导市场主体行为的行为方式。这也是各国都广泛使用的方法。

(2)维护:确认、保护、引导

维护后果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认可,或者追认。私法上所谓“法无禁止即是自由”,但是近代法制对私权主体,在经济法上体现为市场主体,基本上是被框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才被视为合法。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市场行为工具日新月异,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在经济法中规定对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市场行为予以确认和保护,并进行引导。

(3)否定:仅仅制止该行为,不予处罚。

由于市场主体的投机性,很可能引至市场主体的行为违反市场经济规则和经济法精神,破坏高效市场经济秩序。对于法律未明确做出制裁规定的行为,国家只能否定其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公法上的制裁。

(4)制裁:

①积极制裁:强制提高技术水平、强制合作

经济法中的制裁行为,同样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力,建立高效市场的原则,对市场主体能够但是殆于促进生产力时,强制其采用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一种制裁措施。这也是在现代社会,防止垄断者在榨取超额垄断利润的同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权的一种干涉,但具体实施仍是市场主体。

②消极制裁:

Ⅰ、行为能力限制:

定价权: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就可以看出,还应扩展到垄断行业;

股权:表决权的限制:法国等已经在法律中明确做出规定: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条件下不得行使表决权;

交易权:国家可以限制其交易对象,主要是外国交易者;

收购权:反垄断法关于兼并的规定;

人事权:董事制度,从业资格的规定,特殊行业董事的任职资格

资金使用权:法律关于收益的用途的规定

在市场主体行为违法法律,并且有进一步违反法律的可能性时,法律可以设置其行为能力限制,这样,可以即保证市场主体的相对独立地位,又保护公共利益,而且,这种制裁方式对生产力发展的弊端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更加小。有进一步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

Ⅱ、市场主体资格否定:强制分拆、国有化、解散

对市场主体资格的否定,是在市场主体的存在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对高效市场的秩序无法协调时,所采用的制裁性最强的制裁方式。这些制裁措施在各国已经广泛使用,反垄断法中要求的分拆;早期各国对承担部分央行职能的私人银行进行国有化成为独立的公法组织;现在行政法对主体的否认。

三、结语

该三大基本原则,全面揭示并体现了经济法产生的基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规范、以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体系。三大基本原则分别统管经济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一个方面:制度前提、行为模式、后果模式,为经济法立法和司法活动提供强有力的基本原则规范。基于三大基本原则的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性不言自明,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显而易见。

本文限于篇幅,未对经济法基本原则同经济法的其他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交叉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的解决,将对经济法其他基本范畴理论带来革命性的突破,也将更好的衔接各主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比如,经济法上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诉讼理论,笔者将陆续在本文基础上推出自己的观点,希望不啻批评指正。

注释:

[1]傅智文(1981—),男,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金融本科毕业。

王淇(1980—),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诉硕士研究生,该校经济法专业本科毕业。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79。

[3]周旺生编著:《法理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P86。

[4]转引自:钱玉林:经济法基本原则之初探,《法学》1995年第1期,见《布莱克法律辞典》“原则”条,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

[5]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P28。

[6]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7]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

[8]应飞虎,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9]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刍论,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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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江琴。法国三大民法原则历史发展之探析[J],荆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12].李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当代法学。2002(5)。

[13].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14].李君。本质的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当代法学。2002(4)。

[15].张永清。经济法基本原则刍议[J],当代法学。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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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基本原则范文6

科研管理产生于二战时期,直接体现在各国从国家层面对国家军事项目及其人、财、物等的直接干预,以国家目标进行科学管理,由此形成了科研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所谓科研管理,是对知识生产过程中的社会活动的管理,是对以探索性、创造性为主的脑力劳动的管理。它不同于其他管理,因为科研活动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科研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难以预测的。现代科研管理在推动科研与生产相结合,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二、学者关于高等教育管理原则的探讨

在当下的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作为一门成熟的科学,尚没有固定不变的管理原则,那么高校科研管理,作为高等教育管理的分支学科。实践中应该明确什么样的原则问题,无法统一。如果我们认真审视高等教育管理学的理论框架,发现高等教育管理的原则,完全可能随着管理对象、场合的变化而变化,有多少管理理论就有多少管理原则。王亚朴先生主编的《高等教育管理》(华东师大出版社1983年版)中,提出了8条高教管理原则;陶增骈主编的《高等教育管理原理》(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提出了5条原则;余立主编的《大学管理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概括总结了6条原则。薛天祥教授主编的《高等教育管理学》(华东师大出版社1997年版,2000年1月第二次印刷)提出了5条基本原则。

薛天祥教授提出的高等教育管理的5条原则是:高效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动态性原则;导向性原则。1.高效性原则是高等教育管理本质的直接体现和具体化,追求高等教育管理的最大效益是高教管理的最终目的。2.整体性原则,高等教育系统中存在各种不同的工作目标,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以及各个方面也是围绕统一的目标——培养人才和开展科学研究——而运转的。这种目标使高等教育各项工作融为一个整体,高等教育管理就要从这个整体出发,协调各环节各方面的管理工作。3.民主性原则。要办好一所高校,不发扬民主,不充分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不可想象的,所以高等教育管理中必须发扬民主,贯彻民主性原则。4.动态性原则。高等教育管理过程中要完成的任务、组织的结构、用来完成任务的技术和参与的人员都处于动态之中。5.导向性原则。高等教育管理的导向性原则,体现了高等教育作为价值观、利益观对纷争的评判标准。

三、高校科研管理的原则

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是整个学校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是高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其它管理系统一样,高校的科研管理也应遵循其自身管理的基本原则。在笔者看来,高校科研管理应主要遵循如下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支持重点原则;统筹协调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

高校科研管理应以人为本,即“以科研人员为本”,在工作中贯彻“人本管理”,即管理中以人为中心,强调的是把人当作最重要的资本,是一种在整个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人性要素以充分发掘人的潜能为己任的管理模式。

管理的对象包括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条件设备、资料、仪器等,也就人、财、物几个方面。人:在科研活动中处于关键主导地位,从事高校科研活动的教师、学生,实验室人员,后勤人员,也包括高校科研管理人员。财:要进行科学研究,就离不开经济活动,研究规模越大,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越多,经济活动也就越复杂,目前国内有些高校年科研经费超亿元,有些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经费上千万元,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多的是,对经费也就是“钱”的管理也非常重要。物:进行科学研究,离不开科研的必备条件,自然科学尤其重要,要有实验室,实验室要有仪器、设备、药品,有些仪器特别贵重,没有“物”的存在,对于科研人员来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便是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也必须拥有图书、资料、信息;电脑已经成为不可缺少的现代化科学研究必备手段。其它还有科研时间、科研信息等,这是高校科研管理的几大对象。而所有的对象中,“人”是第一位的。

(二)支持重点原则

在高校科研管理中,无论是经费的分配、项目的获批、人员的培养、成果的报奖等等整个高校科研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该始终贯彻支持重点的原则。支持重点,是高校科研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以培养选拔学术带头人及科研队伍建设为例来阐释理解这一原则。

在高校科研管理中,贯彻“支持重点”的原则是符合科学发展规律的。尽管科学研究事业,已经走进人们的生活当中,高校中的大多数教师,都不同程度的开展科学研究,但真正能成为科学家、专家学者的,必定是少数。梅贻奇任清华大学校长时,曾说过,“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也,大师之谓也。”拥有一批国内外著名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拔尖人才,才能把高校办成世界著名高校。科学研究的目的,一是出人才,一是出成果。原本国家科研资源有限,一所高校年科研经费也不会平均分配给每一位教师,只能资助那些优秀人才。

(三)统筹协调原则

高校科研管理是集计划、协调和服务于一体的管理,担负着全校科研发展的全盘规划,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评估、科研团队的组建、科研经费的有效管理以及科技管理政策的制订与完善等一系列工作。很难设想,一个没有通盘考虑,统筹安排的管理是成功的管理。要想全面提升高校科研的管理水平,就必须按照现实情况合理配置科研资源,统筹协调,既要考虑发展的整体性,兼顾发展的持续性,还要充分保证发展的协调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高校科研管理还有其他原则,还需要我们在未来的实践中进行不断的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李新荣.质量管理是高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核心[J].科技管理研究,2003(1).

[2]霍朱莲.高校科研管理初探[J].技术与创新管理,2006(6).